109 學年度下學期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級任代理教師 1 名 代理教師 (長期病假缺)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規定或代理原因 消失為止
1.備取若干名。
2.本校若有新增長期代理 代課教師或 鐘點教 師 缺額,得由此甄選備取 人員依備取 順位依 序 進用,備取時間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0 年 2 月 5 日至 110 年 2 月 20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wces.tc.edu.tw/)、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各款規定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資格條件:
六、報名日期 第 1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10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三)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10 年 2 月 18 日(星期四)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1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4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10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 91 號)。
聯絡電話:04-22361953 轉 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切結書 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60%,試教時間十分鐘)
甄選類別 試教版本、領域及單元 備註 國小普通班
級任代理教師
二年級國語或數學 自選
試教時間十分鐘,版本單元自選,無學 生,請自備教具並提供教案(簡案)三 份。(考場不提供任何輔助器具)。 (二)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十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0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三)14 時起。(請於 13 時 5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 到)
第 2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0 年 2 月 18 日(星期四)14 時起。(請於 13 時 5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 到)※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14 時起。(請於 13 時 5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 到)※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4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0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14 時起。(請於 13 時 5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 到)※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第 1 次招考放榜 110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三)16 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
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 2 次招考放榜 110 年 2 月 18 日(星期四)16 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
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 3 次招考放榜 11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16 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
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 4 次招考放榜 110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16 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
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三)成績複查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10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三) 17 時前。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10 年 2 月 18 日(星期四) 17 時前。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1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 17 時前。
第 4 次招考成績複查 110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 17 時前。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學校將另行通知報到及教評會審查時間,請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 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 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 及 第 22 條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 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2361953 轉 750 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 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
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 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 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 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 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 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 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 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 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 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 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
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 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 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109 學年度下學期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報名梯次:□第一次招考 □第二次招考 □第三次招考 □第四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國小普通班級任教師 准考證號碼:
(由學校填寫)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請自行填寫證件名稱
請自行填寫證件名稱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10 年 2 月 日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2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 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 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 者。
此 致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 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 料。
此致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