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107 年度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約聘心理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 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第 6 項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 員實施要點
二、甄選職務:約聘心理師 1 名。
三、報名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男性需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者,始准予報考。
(二) 領有本國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三) 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8 條條件限制之人 員。
(四) 身心健康,無酗酒及法定傳染病,品行端正、耐心、細心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四、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 工作內容:
1.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2.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5.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6.由本校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7.其他交辦事項。
(二) 工作地點:本校輔導室。
五、報名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本校收件後審核報名文件,資格未符者,不予受理。
(二)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民國 107 年 1 月 12 日(五)以前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
(三) 收件地點: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人事室,
地址:74146 臺南市新市區大順六路 12 巷 6 號 聯絡電話:人事室 06-5052916 轉 6612
輔導室 06-5052916 轉 6411 六、報名文件:以下文件(一)、(二)請裝訂成冊,一式 4 份。
(一) 資格審查文件
1.報名表(如附件 1-1)。
2.身分證影本(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甄試當日繳驗正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甄試當日繳驗正本)。
4.心理師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甄試當日繳驗正本)。
5.切結書(如附件 1-2)。
6.工作證明文件(可附全職實習心理師期間及其他工作證明)。
7.退伍(或免役)證明(女性免附)。
(二) 自傳:履歷自傳、從事專業輔導工作動機、對學校輔導工作理念和願景、工作資歷狀 況及表現、個案輔導案例分析等其他可以表現個人經驗、特質與能力之陳述。
(內容格式為標楷體 12 字體,單行間距為標準) 七、甄試方式、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 甄試方式:諮商實務演示(60%)與口試(40%)
1.諮商實務演示:以兒童青少年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實務模擬晤談,每人 15 分鐘。
2.口 試:專業問答、輔導實務與輔導工作行政專業知能,諮商與心理治療專業素養、工 作理念等範圍,每人 15 分鐘。
*諮商實務演示與口試之時間限制視報名人數調整,於甄試前公告。
(二) 甄試時間及地點:
1.甄試時間:107 年 1 月 24 日(三)上午 9:00。
2.甄試地點: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臺南市新市區大順六路 12 巷 6 號)。
(三)注意事項:
1.考生名單於 107 年 1 月 19 日(五) 下午 5:00 前公告於本校網頁。
2.報到時間、報到地點、應試順序、時間限制及考場等相關資訊,於 107 年 1 月 23 日 (二)下午 5:00 前公告於本校網頁。
3.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及最 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心理師證書正本,完成報到手續,提供現場試務人員核對身 分。
4.甄試時間開始仍未完成報到手續者、應試經正式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缺考。
八、錄取標準與錄取名額:
(一) 錄取方式:
1. 以甄選總成績高低錄取。
2. 應試人員未符合需求者得不足額錄取。
(二) 錄取名額:
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擇優錄取,總分低於 70 分則不予錄取。備取資格保留有效期 間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五)止。
九、榜示日期及地點:錄取名單公布於 107 年 1 月 26 日(五)下午 5:00 前公布於本校首頁 http://www.nnkieh.tn.edu.tw
十、聘期及服務對象
(一) 本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期自起聘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一)止,經督導考核優 良者得續聘,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二) 經錄取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由本校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規劃服務學部及對象。
(三) 本次招聘之專業人員為科技部補助聘任,如遇取消補助,則中止聘任。
十一、聘用方式:由本校依規定錄取名額,並依聘用契約書與錄取人員簽訂之。
十二、報到及就職:
(一) 報到及就職日:107 年 3 月 1 日(四)前完成報到,並於簽訂聘用契約書後就職,未能 於期限前完成報到者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二)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攜帶私章、最高學歷及專業證書正本,核對驗證無誤後歸還。
十三、薪資核定標準:
(一)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
(二) 具學士學位者以約聘六等三階 312 薪點起薪,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三) 具碩士學位者以約聘六等四階 328 薪點起薪,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十四、其他事項:
(一) 如經發現錄取人員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8 條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二) 本簡章或甄試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請留意本校首頁 http://www.nnkieh.tn..edu.tw/
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三) 錄取之人員於就職後欲離職需於 1 個月前向服務單位提出。
十五、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簡章經甄選委員會議決通過,經奉核定後實施。
十七、附則:
(一) 持偽造、變造證件(明)報名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各校如於錄取聘任後始發 現聘任人員有上述情事者,立即無條件解聘之,其遞移缺額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 經錄用人員如於中途離職,其所遺職缺由本次甄選備取人員遞補;備取人員候聘期間 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一)止。
(三)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得由本校視實際情形變更甄選日期、時間及地點。
請應考人至本校首頁查詢不另個別通知。
附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8 條具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其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十、 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 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107 年度心理師甄選報名表
姓 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近 3 個月 2 吋 正面脫帽半身
彩色照片 身分證
字號 聯絡電話
(公) (家) (手機) 通訊
地址 E-mail 最高 學歷
學校名稱 科系 組別 起訖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 經歷
服務單位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起訖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報名資 料檢核
□報名表□切結書□自傳
※以下資料須繳影本,甄試當日驗正本:
□國民身分證(影本附貼於本表)□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諮商/臨床心理師專業證書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 □其他證明文件(如心理諮商相關工作經驗等)
請浮貼 身分證 影本
考生身分證影本(正面) 考生身分證影本(反面)
本人所附資料若有不實,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報名人簽章:
以下欄位由本校承辦人填寫 審查
結果
□資料齊全,符合報考資格
□不符合報考資格
審核人員 核章
應考 紀錄
□到考
□缺考
甄選 成績
諮商實務
演示成績 口試成績
總分 甄選
結果
□正取第 名 □備取第 名
□未錄取
【附件 1-1 報名表】
【附件 1-2 切結書】
切 結 書
本人具結報名應考貴校 107 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甄選,所附各項資料屬實且 本人確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8 條各款情事;
如所附資料若有不實或本人如確有違反上述法令條款之一,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並同意貴校 取消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
此 致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立 書 人: (本人親筆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8 條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其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十、 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 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