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中國文科 3 實缺代理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之代理
(代課)教師聘期 備取若干名
國中英語科 1 實缺代理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之代理
(代課)教師聘期 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7 月 10 日至 109 年 7 月 19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kfjh.tc.edu.tw/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國中小代理代課教師人才庫平臺 (http://ptst.k12ea.gov.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倘第 1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2 次招考,並公告尚餘 缺額。倘第 1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 2 次招考、第 3 次招考時,於網站公告。
2.倘第 1 次招考、第 2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3 次招考,
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2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 3 次招考時,於網站公告。
3.上述公告,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kfjh.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站(http://www.tc.edu.tw)。
第 1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招考如前次已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招考
報 名 109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報 名 109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報 名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如附件三),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光復國中小學國中部人事室辦理報名事宜,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臺中市霧峰區南柳里柳豐路 535 號,聯絡電話:04-23393141 轉 162】。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等證件正、影本各一份
(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影本抽存)、切結書及 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一張黏於報名表,一張黏於准考證)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 報名費:新台幣 0 元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
1.試教成績占總成績之 60%。
2.試教時間:10 分鐘為原則。
3.試教內容及範圍:不限教科書版本,國文科、英語科、童軍科等請自選七、八 年級課程範圍單元試教(教具自備)。
(二)口試:
1.成績占總成績之 40%。
2.口試時間:6 分鐘為原則。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 至視聽教室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第 2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 至視聽教室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第 3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起。(請於下午 12 時 50 分 前至視聽教室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3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光復國中小學國中部
【臺中市霧峰區南柳里柳豐路 535 號,聯絡電話:04-23393141 轉 212 教務處教學組】
十三、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本校設有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坡道…等設施,並視 應考人個案需求,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十四、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口試成績 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第 1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前放榜 第 2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前放榜 第 3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放榜
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暨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 聘網。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 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
(三)成績複查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至 4 時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至 4 時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至 5 時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六)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 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五、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另行以電話通知之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 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 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 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六、申訴專線 23393141 轉 162
十七、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行 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 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 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 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5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
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 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
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 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 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 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 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 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 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1 條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 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 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 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 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 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 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 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 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7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 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 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 辦理,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 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 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附件一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選科別: 科
□代理 □代課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照片 (可用掃描檔)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 址
電 話 TEL: 手機:
E m a i l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 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身分證 □畢業證書 □合格教師證書 □切結書
□同意書 □其他(如委託書、退伍令或兵役緩役證明、離職原因證明…等)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
9
附件二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 1 次招考
准 考 證
相片黏貼處 (可用掃描檔)
姓名:
科別:
准考證號碼: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臺中市霧峰區南柳里柳豐路 535 號
109 年
7 月 21 日 星 期 二
試 教
上午 08:30 前至視聴教室報到 上午 09:00 起
試教評分 人員簽章
口 試
上午 09:10 預備 上午 09:15 起
口試評分 人員簽章
注意事項:
1、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請試教、口試 評分人員簽章及檢查身分證。
2、試教及口試,唱名 3 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3、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另行以電話通知之時間 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 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 異議。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 2 次招考
准 考 證
相片黏貼處 (可用掃描檔)
姓名:
科別:
准考證號碼: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臺中市霧峰區南柳里柳豐路 535 號
10 年 7 月 23 日 星 期 四
試 教
上午 08:30 前至視聴教室報到 上午 09:00 起
試教評分 人員簽章
口 試
上午 09:10 預備 上午 09:15 起
口試評分 人員簽章
注意事項:
1、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請試教、口試 評分人員簽章及檢查身分證。
2、試教及口試,唱名 3 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3、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另行以電話通知之時間 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 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 異議。
11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 3 次招考
准 考 證
相片黏貼處 (可用掃描檔)
姓名:
科別:
准考證號碼: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臺中市霧峰區南柳里柳豐路 535 號
109 年
7 月 24 日 星 期 五
試 教
下午 12:50 前至視聴教室報到 下午 1:10 起
試教評分 人員簽章
口 試
下午 1:15 預備 下午 1:20 起
口試評分 人員簽章
注意事項:
1、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請試教、口試 評分人員簽章及檢查身分證。
2、試教及口試,唱名 3 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3、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另行以電話通知之時間 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 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 異議。
附件三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國中部)代理(代課)教師 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13
附件四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 小學國中部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 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 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五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為應徵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 部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5
附件六
109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收件編號: (由複查單位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口試 □試教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109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填妥申請表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教務處提出申請 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另須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1只,貼足32元郵 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二、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口 試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請---勿---撕---開--- 109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收件編號: (由複查單位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口試 □試教
※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 寫應考人請勿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