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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雅文化實驗教育課程綱要(2020/02/0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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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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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頁 第一頁

109 學年度 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文化指導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 年 8 月 3 日原民教字第 1090044501 號函。

﹙三﹚本校 109 年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期)。

(四)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

二、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僱用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待遇:每人月薪 3 萬 5 千元,自付勞健勞退費,公家勞健勞退費另計,另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按比例給付,薪資待原民會撥款後給付。

四、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依原民會規定) 備註 文化指導員 2 名 約用人員 自實際報到日起至 110

年 07 月 31 日止

1.依學校需求配課 2.備取若干名 說明:

1.上述文化指導員須配合本校「泰雅民族文化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執 行以下事項:

(1). 依課表實施原住民族文化課程。

(2). 蒐集文化素材與課程研發。

(3). 製作文化教學成果,例:影像紀錄等。

(4). 負責泰雅原住民文化相關活動與培訓。

(5). 協助實驗教育行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2.本校於 108 學年度起執行實驗教育,竭誠歡迎認同理念之教育夥伴共同成長,唯推行 實驗教育勢必有諸多人力物力及時間上之犧牲與付出,請審慎評估後再行報考。

3.本校實驗教育相關內容請至網站 https://sites.google.com/a/hpjh.tc.edu.tw/hpjhce/

參考。

五、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8 月 13 日至 109 年 8 月 20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

(http://www.hpjh.tc.edu.tw/HP2011/_home.html)、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下載。

六、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能聽說寫泰雅語方言。

3. 具有熱愛生命、工作責任與教育理想者。

4. 認同原住民族、族群文化與本實驗教育計畫者。

5. 能夠融入團體與人密切合作並願意分享的人。

6. 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現役軍人持有證明於 109 年 8 月 1 日前退伍之文件者,

亦得參加甄選)。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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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頁 第二頁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 記錄證明。

7.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二)資格條件

1. 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28 條各款規定者。

2. 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3. 下列條件擇一:

(1). 國內外大學畢業者。

(2).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 或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3).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 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2.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3.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a)倘第 1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時,公告尚餘缺額,續辦 第 2 次招考。倘第 1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則不辦理第 2 次招考並於網站公

告。

(b)倘第 1 次招考、第 2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將公告尚 餘缺額並續辦第 3 次招考。倘第 2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則不辦理第 3 次招考 並於網站公告。(以此類推)

(c)上述公告,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www.hpjh.tc.edu.tw/HP2011/_home.html)、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

(三)優先錄取條件

1. 具備本校所實驗之族群語言能力者。

2. 具文書處理及資訊處理能力者。

七、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

第 1 招:109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 時起至上午 11 時止。

第 2 招:109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 時起至上午 11 時止。(如有需要)

第 3 招:109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 時起至上午 11 時止。(如有需要)

八、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九、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三段崑崙巷 62 號)教務處。

聯絡電話:04-25941512#202、203 十、報名手續

(一)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二)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三)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接受補件。

(四)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十一、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筆試:成績占 30%。測驗時間 50 分鐘。筆試內容為泰雅族文化認知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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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頁 第三頁

(二)口試:成績占 30%。口試時間 10 分鐘。

(三)試教:成績占 40%。試教時間 10 分鐘。試教內容以本校泰雅文化課程綱要自選(參考附件 一),否則不予以計分。

(四)筆試、口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未達 75 分,不予錄取。

(五)符合本校校務發展所需專長者,且具有相關專長證照或泰雅族語認證等,優先錄取。

十二、甄選日期

(a)倘第 1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時,續辦第 2 次招考,並公告尚 餘缺額。倘第 1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將不辦理第 2 次招考並於網站公告。

(b)倘第 1 次招考、第 2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時,將續辦第 3 次 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2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即不辦理第 3 次招考,並於網 站公告。

第 1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3 時起。(請於下午 13 時前報到)。

考試、放榜 第 2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起。(請於下午 13 時前報到)。 考試、放榜

第 3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3 時起。(請於下午 13 時前報到)。 考試、放榜

十三、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十四、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口試及 筆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成績複查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6 時前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6 時前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6 時前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 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三)放榜

第 1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7 時前放榜 第 2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7 時前放榜 第 3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7 時前放榜

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 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 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五、附則

(一)、 依成績高低錄取正取及備取,若成績同分者則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口 試成績仍同分,則以試教成績高者,最後若再同分則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若上述成績仍相同者,以具備優先錄取條件者錄取,如成績均相同,以抽籤決定。

(二)、 經通知錄取者於放榜隔日上午 11:00 前請攜帶個人身分證、相關學經歷證件正 本至錄取學校報到,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 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完成報到手續後起薪。

(三)、 備取者依成績高低列冊候用,候用期間自錄取公告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候用期滿未任用者不再任用,另若於候用期間,遇本校後續實驗教育文化指導員

(4)

共 11 頁 第四頁

增額聘任案獲核定通過或正取文化指導員異動,將依候用序通知增額錄取,報到 及起聘上班日依屆時通知內容為準。

(四)、 錄取人員如於錄取後發現相關報考文件係為偽造或變造、非本人應考或有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及第 33 條規定情 事之一,一律取消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無條件解聘並繳回已領之薪資,涉及刑 事責任者並由主辦單位移送警政機關或檢調司法單位偵辦,當事人不得異議或要 求補償。

(五)、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作業時程需做變更,悉公告於台中 市教育資訊網。

(六)、 審查資料於甄選當日發還給考生。

(七)、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 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 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八)、 錄取之文化指導員﹝約用人員: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不需擔 任導師,但若聘用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結束合約,不得異議。聘任期間除擔 任族語、文化教學與指導工作外,並協助處理實驗教育相關活動。

(九)、 聘約未到期,中途離職者不發給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證明。

(十)、 為配合本校實驗教育辦理與實施,提升實驗教育學校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 效。文化指導員錄取後將進行實驗教育成長課程,並於每學期輔導教師進行協同 文化增能、備課、觀課與議課。

十六、申訴專線 04-25941512#211。

十七、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八、本甄選簡章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與本校教 評會決議事項辦理。

十九、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5)

共 11 頁 第五頁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附錄五】

第 26 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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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頁 第六頁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7)

共 11 頁 第七頁

附件一

泰雅文化實驗教育課程綱要(2020/02/04 修正)

藝術涵養與傳統智慧 山林生活與文化智慧

編織與圖騰文化(A) 樂舞與祭典文化(B) 農耕與家庭生活(C) 狩獵與山林生活(D)

A-1-1 苧麻栽種與 管理

A-1-2 認識線材 及苧麻線材處理 A-1-3 線材的煮洗 與染色

A-1-4 平織(織帶機) 實作 A-1-5 泰雅服飾與圖騰

B-1-1 口簧琴歷史 脈絡

B-1-2 口簧琴種類 與用途

B-1-3 製作口簧琴 B-1-4 吹奏口簧琴 B-1-5 泰雅古調

C-1-1 認識農作物與植

C-1-2 開墾焚耕與播種 C-1-3 育苗除疏及管理 C-1-4 農作物的處理與 運用

C-1-5 傳統飲食文化

D-1-1 漁撈與生態 D-1-2 漁撈與禁忌 D-1-3 祖靈信仰與祖訓 D-1-4 魚筌製作 D-1-5 漁撈與工具製作

A-2-1 傳統編織器具 及菸斗

A-2-2 斜紋織 (織帶機) 實作 A-2-3 肩揹帶製作

B-2-1 臺灣原住民 歌舞劇

B-2-2 臺灣原住民 樂舞與祭典 B-2-3 泰雅歌謠的 使用

B-2-4 泰雅樂器 演變與應用

C-2-1 整地砌石與 播種

C-2-2 間作與農作管理 C-2-3 農耕設施介紹及 實作

C-2-4 醃肉製作 C-2-5 婚姻與家庭 生活

D-2-1 狩獵與生態 D-2-2 狩獵與禁忌 D-2-3 狩獵 Gaga 之信仰 D-2-4 狩獵與工具製作 D-2-5 部落古道與山川 河流

A-3-1 編織品的應用與創作 A-3-2 傳統編織

(地機)實作 A-3-3 網袋製作

B-3-1 民族舞蹈史 B-3-2 泰雅族舞蹈 文化

B-3-3 泰雅口簧舞

C-3-1 整地與播種 C-3-2 小米露製作 C-3-3 部落遷徙與領域

D-3-1 gaga 團體與社會 組織

D-3-2 馘首習俗 D-3-3 獵物的處理與應

說明 1. 族語與文學融入部定語文領域課程實施

2. 代碼說明 A(第一碼)代表課程主題、-1(第二碼)代表年級、-1(第三碼)代表文化主題內容的序號

(8)

共 11 頁 第八頁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文化指導員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文化指導員

准考證號碼:109______________(由試務人員填寫)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族別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現職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最高 學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國、高中/大

學/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族語認證證書

□其他專長證照

經 歷

曾服務之單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單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個人特殊優良事蹟

考績 (無則 免填)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

(9)

共 11 頁 第九頁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文化指導員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10)

共 11 頁 第一○頁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文化指導員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 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總務處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與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26、28 條各款規定者情事之一者。

四、 經本校錄取後,仍任職於補習班者。

此 致

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1)

共 11 頁 第一一頁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和平國民中學 文化指導員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 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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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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