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預算執行節約措施
中華民國104 年 02 月 17 日訂定1、 加班費及出差旅費
(1) 加班應依「新竹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辦理,並嚴格管控不得超 支。
(2) 國內出差應依「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注意事 項」辦理,並嚴格管控不得超支。
(3) 出國考察應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辦 理。派員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人數在三人以上,不論是否搭乘同一班機,
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基於撙節原則,應由機關適用政 府採購法辦理。
2、 各項業務經費
(1) 公務手機應依「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行動電話之採購、申請、使用及月 租費處理原則」辦理,於本府負擔上限額度內撙節開支,並不得新購及汰換 手機。
(2) 公務電話應儘量申辦使用電話節費器或以網路電話替代,以節省電話費;
儘量使用電子化傳輸,以節約紙張及郵票之使用。
(3)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應加強節約用電管理,並檢討全年用電負載尖峰需量,
及與台灣電力公司訂定合理之契約容量,以減少基本電費及超約罰款支出。
(4) 各單位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 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免豪華精美;
各種節令慶典、活動,不得鋪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確有必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 情事。
(5) 為配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條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 項」規定,於辦理政策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 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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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獎補助費
(一)本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之經費採訂約後依契約金額補助,俾利本府統一運 用。
(二)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所列補助經費,應依「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自行擬定補助對象、標準、項目及管考機制等 原則,均應核定後辦理。各類補助案件應於活動開始日前,提出申請並簽准。
(三)補助額度除屬「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之 例外團體或專案核定者,得於補助原則訂定之補助額度內補助外,應不超 過2 萬元。
(四)旅遊(健行)、聚餐、烤肉、慶生等聯誼性質活動及紀念品、禮品及禮金等不列 入補助範圍,餐費每人每餐以80 元為限,且補助項目均以本府各項標準 核支。
4、 各項會議、訓練講習
(一)辦理各項會議、講習及訓練等應確實依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字 第0950004326B 號函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除必要頒發之獎品 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且不得攜眷參加。
(二)辦理各項會議或訓練講習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機關內辦 理者,膳雜費用以每人每日在500 元範圍內辦理。
(三) 依簡樸節約原則,會議除茶水外,不提供水果及點心,未超過用餐時間不 提供便當,一般性活動亦應配合(除受邀無相對給付酬勞之表演團體外),
且儘量避免於用餐時間開會。
(四) 座談會主持人因無授課事實不得支給鐘點費,如為重要諮詢事項會議,主 持人為本機關以外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邀請「精神講話」、「始業式」
等不具授課事實之課程,不得支給鐘點費。
5、 有關採購案件
(1) 年度採購金額達 10 萬元以上之零星採購,以年度開口契約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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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購案件之性質或種類如具共通性者,應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為原則。倘 採自行招標採購時,其價格應不高於共同供應契約金額為宜。
(3) 本府補助各校購置共通性設備,得由承辦學校調查規格採購,並統一辦理 公開招標,由各校分別辦理驗收及財產登記,一次付款。
(4) 工程規劃設計(含設備)應於預算額度內覈實辦理,並不得排除必要設施 再以追加方式辦理變更設計或為第二期工程。營繕工程規劃設計應力求周 全,除法律修訂或安全問題外,以不辦理變更設計為原則,以避免增加公 帑支出。
(5) 預算編列之各項計畫(含工程、設備及補助等)之發包節餘款,非經專案 報府核准,一律不得動支。
6、 社會福利經費
(一)各項社會福利補助計畫應訂定排富條款,並避免與中央福利措施重複。發 放時應儘量籍由相關資料佐證勾稽,並避免重複發放或溢付等情形。
(二)各項福利措施,應優先推動「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 核要點」所定項目。
7、 落實精簡組織及人力
(一)依業務需要辦理組織及員額調整時,嚴控無計畫之新增單位及員額之增加;
致力降低正式人員人事費。
(二)嚴格控管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員額,並採遇缺不補方式為原則,以減少用 人費用。
(三)推動業務委託或外包民間辦理時應同時減少人員進用,以減輕政府各項政 務支出。
(四)各項活動會議儘可利用教師不排課時段,或利用週末假日及寒暑假辦理。
對教師以公假方式參與各項活動從嚴審核,節省人事費支出。
(五)本府暨所屬公教人員進修學分費補助,每人每學期按學分費及學雜費二分 之一補助,但最高以5,000 元為限。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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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強財務管理,提升財務效能
(一)檢討特種基金營運績效,將功能萎縮或績效不彰、性質相近者予以裁撤或 簡併。
(二)為多元籌措財源,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應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其獲得 之
補助計畫或代辦經費如與市庫所編列計畫重複時,應優先運用中央補助 款,代辦經費及補助款之節餘款繳回前應檢討未充分利用之原因。
(三)對預算所列計畫項目,應依本節約原則辦理,其節約金額連同前款因爭 取
上級補助款或代辦經費,可相對節約市庫支出之金額,均應隨時記錄,
於
年度終了通盤檢討,並得辦理獎懲。
九、請各機關單位提報與業務相關之節流措施,並依「新竹市政府獎勵開源節流實 施要點」予以行政獎勵。
十、因特殊原因不能依本措施執行,應專案報府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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