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注意事項
1、 因公奉派出差,其出差旅費報支數額如附表。
2、 出差地點距離服務地點在 30 公里以內之外縣市者,按短程出差規定報支 旅費。30 公里以上係指出差地點在楊梅、關西以北,竹南、頭份以南(楊梅、
關西、竹南、頭份仍列為 30 公里以內)。
3、 出差地點在台北市以南(含台北市)、台中市以北之外縣市(含台中市)
且達 60 公里以上,出差以當日 1 天往返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住宿應 予備註。
4、 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由單位主管詳加審查決 定。長程出差應於出差事畢後檢附核派公文等有關文件辦理旅費報支。
5、 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之臨時人員,得核實依僱用目的及計畫實際需求派遣 出差,惟應於僱用契約內明定須派遣出差之事項及差旅費報支數額標準。
未符前項規範之臨時人員仍不得派遣出差。
6、 出差若需搭乘高鐵,除應檢據核銷外並以任務期間往返為限。
7、 其他未完善事項,請依行政院 103 年 7 月 7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1699 號 函所修訂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費別 職等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 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晉支年功俸者)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 包括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
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 報支。
長 程 出 差
六 十 公 里 以 上
住 宿 費
2,200 1,800 1,600
檢據覈實報支。
三 十 公 里 以 上
雜 費
400
短 程 出 差
五 公 里 以 上 至 三 十 公 里
雜 費
全 日
200 200 200
半 日
100 100 100
備註:
一、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本注意事項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 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修正前後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一、因公奉派出差,其出差旅
費報支數額如附表。
為規範新竹市政府暨所屬 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之標準,參酌「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及第 十五點。
一、短程出差半天膳雜費減半 支給:
1.
全日係指因公出差全日 在 外工 作 , 不及 於下 午 6 時回服務地用膳者。
2.
半日係指上午或下午因 公出差,不及於上午 12 時 或下午 6 時前回服務地用 膳者。
依 行 政 院 103.7.7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3010699 號 函 修 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辦理,不另定義短程出 差,爰刪除第一點。
二、出差地點距離服務地點在 30 公 里 以 內 之 外 縣 市 者,按短程出差規定報 支旅費。30 公里以上係指 出差地點在楊梅、關西以 北,竹南、頭份以南(楊 梅、關西、竹南、頭份仍 列為 30 公里以內)。
二、出差地點距離服務地點在 30 公 里 以 內 之 外 縣 市 者,應按短程出差規定報 支旅費。30 公里以上係指 出差地點在楊梅、關西以 北,竹南、頭份以南(楊 梅、關西、竹南、頭份仍 列為 30 公里以內)。
文字酌作修正 。
三、出差地點在台北市以南 (含台北市)、台中市以
北
之外縣市(含台中市)
且
達 60 公里以上, 出差 以
當日 1 天往返為原則,
如
有特殊原因需住宿應予 備註。
三、出差地點在台北市以南 (含台北市)、台中市以北 之外縣市(含台中市)且 達 60 公里以上, 出差以 當日 1 天往返為原則,如 有特殊原因需住宿應予 備註。
未修正。
刪除 四、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訓練
機構已提供住宿,但需繳 交費用者,得在「國內出 差旅費規則」規定之住宿 費標準範圍內檢據核實報 支;若受訓人員勾選不用 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 之權利,自不得請領膳宿
因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於 103 年 7 月 7 日修正,
有關受訓或講習訓練等相 關規定宜另參酌「各機關派 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 支費用規定」,爰刪除第四 點。
費用,交通費除補助受訓 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 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外,其餘不予補助。
刪除 五、派遣員工出差,應以業務
確實需要而必須前往現場 辦理者為限,且派遣出席 會議或洽公人員確以業務 直接有關者。
依 行 政 院 103.7.7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3010699 號 函 修 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第三點辦理,爰刪除第 五點。
刪除 六、派遣出差如屬開會,請檢
附開會通知有關文件,並 詳列出差事由、地點、天 數等,並經核准後始得出 差。
原第六點併入第七點。
四、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
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由單位主管詳加審查決定。
長程出差應於出差事畢後 檢附核派公文等有關文件 辦理旅費報支。
七、出差之天數應視出差事由 時程及地點由單位主管詳加 審查,報支差旅費應根據膳 宿之事實報支,而非出差地 點。出差人員應於公畢後 15 日內辦理旅費報支,由其直 屬主管詳加審核。
參 酌 行 政 院 103.7.7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3010699 號 函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第三點並依本府預算執 行實際情形訂定。
點次變更
五、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之臨 時人員,得核實依僱用目 的及計畫實際需求派遣出 差,惟應於僱用契約內明 定須派遣出差之事項及差 旅費報支數額標準。未符 上述規範之臨時人員仍不 得派遣出差。
八、依法規、接受中央機關委託 或補助計畫、統計調查計畫、
各級選委會選務需要進用之 臨時人員,得核實依僱用目 的及計畫實際需求派遣出差 或參加訓練講習,惟應於僱 用契約內明定須派遣出差或 參加訓練講習之事項及差旅 費報支數額標準。未屬上述 規範之臨時人員仍不得派遣 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
為使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 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臨 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 參 加訓練講習之規定,仍予 維持,爰規範用人單位僱 用臨時人員因實際需要 確 有出差必要時應事先於契 約方式明定,惟不再明列 得派遣出差之臨時人員項 目。
點次變更
刪除 九、奉派以公假登記屬訓練或
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 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 會、說明會等,包括行程及 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 提 供 用 膳 二 餐 以 上 ( 含 二 餐),則不予支給膳雜費,
倘 僅 供 一 餐 , 則 按 膳 雜 費 1/2
支給膳費。
有關受訓或講習訓練等相 關規定宜另參酌「各機關派 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 支費用規定」,爰刪除第九 點規定。
六、出差若需搭乘高鐵,除應 檢據核銷外並以任務期間 往返為限。
十、出差若需搭乘高鐵,除應 事先簽准檢據核銷外,應 屬特殊且具急迫性並以會 議期間往返為限,不得另 以其他名義於會議期間前 後請公(差)假並支領差 旅費。
考量目前交通便捷,參酌 行 政 院 103.7.7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3010699 號 函 修 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三點及五點修訂。
點次變更
七、若有未完善事項,請依行 政院 103 年 7 月 7 日院授 主預字第 1030101699 號 函所修訂之「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若有未完善事項,請依 行政院 99 年 2 月 25 日院授 主忠字第 0990000995 號函 所修訂之「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辦理。
依 行 政 院 103.7.7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3010699 號 函 修 正。
點次變更
增列備註,以方便利用。 附表增訂
備註:
一、約聘(僱)人員依其 原 定 職 等 按 本 表 分 等數額報支。
二、本 注意事項 修正生效 後,出差期間跨越 新、舊規定者,其於 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 舊規定,於新規定出 差期間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