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1 0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依據 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28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80036140 號函核定之招生規定訂定
校址:231-54 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 99 號 電話:(02)8212-2000 分機 2174、2213
傳真:(02)8212-2199 分機 2174
網址:https://www.just.edu.tw/
景文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 1
貳、招考注意事項、系別及名額 ··· 2
參、報名規定事項及繳交資料 ··· 3
肆、甄試項目 ··· 4
伍、術科考試日期及地點··· 7
陸、成績計算 ··· 7
柒、成績通知與複查 ··· 8
捌、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8
玖、放榜 ··· 9
拾、報到 ··· 9
拾壹、相關規定 ··· 9
拾貳、附註 ··· 9
附錄一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0
附錄二 運動成就評分表 ··· 16
附表一 報名表 ··· 17
附表二 證明文件黏貼表 ··· 18
附表三 校級運動代表隊證明書 ··· 19
附表四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20
附表五 成績複查申請表 ··· 21
附表六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 22
附表七 現場登記分發委託書 ··· 23
附表八 術科考試健康聲明切結書 ··· 24
附表九 現場登記分發健康聲明切結書 ··· 25
附表十 本校地理位置圖 ··· 26
附表十一 本校校區平面圖 ··· 27
景文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備註
簡章公告 109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
請至本校網站下載 列印使用不另發售 紙本
通訊報名 109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
至 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 以郵戳為憑 資格不符通知 110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 另行個別通知 資格不符申覆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 以傳真為憑 公告應考名單 110 年 5 月 5 日(星期三) 本校網站公告 術科考試日期 110 年 5 月 8 日(星期六) 上午 10 時
寄發成績單 11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 教務處 郵寄方式寄送 成績複查 110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 下午 4 時前
以傳真為憑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110 年 5 月 22 日(星期六) 本校
BC102 教室
公告錄取名單 110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 本校網站公告 辦理報到 110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三) 本校教務處
備註:
一、招生日程如有變動以本校相關通知及公告為準。
二、各項招生試務辦理地點均在本校。
三、考生可利用網站 (https://www.just.edu.tw/) 查詢招生相關資訊或榜單。
四、考生服務電話:(02)8212-2000 分機 2174、2213
景文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壹、報考資格
一、運 動 成 績 資 格 : 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或經歷之一,方得報考。
(一)具備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 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 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級中等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 明、參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二、學歷資格:
(一) 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含應屆)者。
(二) 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資格者。(詳如附錄一)
貳、招考注意事項、系別及名額 一、注意事項:
(一) 旅遊管理系航空暨運輸服務管理組、旅遊管理系休閒遊憩管理組、餐飲管理系管理 組、餐飲管理系廚藝組、餐飲管理系烘焙組及旅館管理系實施校外實習課程(必修),
因課程學習及實習需要,就學期間須使用餐飲、旅館相關設備與人直接互動的特性,
因此必需具有相當之視覺、聽覺功能、溝通能力、運用肢體操作設備、能迅速移動 遠離危險、需久站、能控管自身情緒、具相當之抗壓能力。
(二) 旅遊管理系航空暨運輸服務管理組、旅遊管理系休閒遊憩管理組、餐飲管理系管理 組、餐飲管理系廚藝組、餐飲管理系烘焙組及旅館管理系實施校外實習課程(必修),
學生須完成所規定之實習工作。透過本校與業界洽談,提供學生有薪資之實習單位;
海 外 參 訪 學 生 須 自 費 參 加 , 費 用 可 由 實 習 薪 資 先 自 行 儲 存 ( 費 用 約 新 台 幣 76,000~78,000 詳情請洽各系)。
(三) 視覺傳達設計系視覺設計組、視覺傳達設計系時尚工藝組:本系部份實作課程、專 題製作時學生須具備獨立操作儀器能力、個人安全維護能力、視覺色彩判定能力、
繪圖設計、構想能力;畢業生須參加畢業展,需自費約新台幣 8,000 元。
(四) 依教育部 109 年 3 月 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07759 號函,中央政府未宣布停止各 招生管道辦理各項試務作業前,乃依照本簡章日程辦理,如遇緊急狀況將於本校網 站公告,請於應試前留意本校網站公告訊息。滯留海外之本國籍學生或經衛生福利 疾病管制署列為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於報名期間如無法親自繳交書面報名資料 者,可暫以委託、傳真、E-mail 等方式替代,但術科考試當日乃需親自到場應考。
諮詢電話(02)8212-2000#2174。
二、招考系別、名額
部別 招生系別 招生
名額 運動項目
日間部 四技
旅遊管理系航空暨運輸服務管理組 1
籃球、羽球、民俗運動、桌球、網球、角力、
柔道、田徑、跆拳道、空手道、舞蹈、動態藝術、
排球、足球、競技啦啦、飛標、電子競技、舉重、
卡巴迪、健力、健美 旅遊管理系休閒遊憩管理組 2
餐飲管理系管理組 1 餐飲管理系廚藝組 1 餐飲管理系烘焙組 1
旅館管理系 4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2
國際貿易系 2
企業管理系 2
行動商務與多媒體應用系 3 理財與稅務規劃系 1
財務金融系 2
應用外語系日文組 1
合計 23
參、報名規定事項及繳交資料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間:109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截止(以郵戳 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三、報名費用:新臺幣650元整。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 學』附於報名信封袋。
※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係屬縣市級(含)以上地方政府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得於報 名時繳交報名期間內有效之各縣市級(含)以上地方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清寒證明及中低收入戶證明不予採用)影本,得免繳報名費;惟證明文件未於報名 期限前繳驗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其報名費均不予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四、應繳資料:
(一)報名正、副表(附表一):
核對資料無誤後親自簽名,並於正、副表上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脫帽正面半 身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正表內。
(二)學歷及參賽證明文件(附表二):
1.學歷證明: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應屆畢業生請繳交學生證影本;同等學歷考 生請繳交學歷資格所列之證明文件。
2.成績單:畢業生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應屆畢業生請繳交五學期的歷年成績單。
3.參賽證明:各級比賽之參賽證明文件或各項比賽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三)運動成就評分表(附錄二):請自行依據評分表內之標準進行自評。如獲獎成績 未列於自評表內時,請先行自評標準,最後再由審查委員審定。
(四)校級(含)以上運動代表隊證明書(附表三)。
(五)現役軍人如在 110 年 9 月 1 日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憑各部隊出具之「證明書」
及「准予考試證明書」影本,始准報名。
(六)現服志願役或軍士機關服務人員報考應憑國防部或各總部所發之「國軍官兵 110 年報考大專院校准考證明」影本,始准報名。
※考生報名時,請將表件依序用迴紋針夾妥,【1.郵政匯票 2.報名表 3.歷年成績單及學 歷證明 4.運動成就評分表 5.校代表隊證明書及參賽證明或獎狀影本(或體育班畢業證 明書)】,並使用簡章所附之信封封面範例(如附表四)黏貼於信封上,以限時掛號 郵寄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 99 號『景文科技大學運動績優生招生委員會』收。
五、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件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收件後,若經審核報考資格不合、表件不全、資料填 寫不全、資料填寫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或未繳費、繳費不足者,一律以資格不 符處理,不得要求補(抽換)件或退費。
(二)所繳各種文件資料,概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三)報名手續一經完成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件(退費)。
(四)所繳交之文件及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在錄取後發覺者,應即開除學籍,
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在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 取消其學位資格。
(五)如報名資格不符,在錄取後發覺者,應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六)參加各類推薦、保送甄試錄取之學生,未申請放棄錄取資格者,均不得報考。
肆、甄試項目
一、甄試方式:書面資料審查為100分,含在學學業成績佔20%、面試成績佔80%;術科成 績為100分,含術科考試成績佔60%、運動成就成績佔40%。總分為200分。
二、術科考試:為基本體適能測驗,內容項目計有三種(不得缺考任一項) 1.敏捷性測驗:10 公尺折返跑來回×2 次【測驗內容及給分量表如表】20%
2.肌肉適能測驗:60 秒鐘屈膝仰臥起坐【測驗內容及給分量表如表 】20%
3.瞬發力測驗:立定跳遠【測驗內容及給分量表如表 】20%
三、術科考試給分量表:
【敏捷性測驗】10 公尺折返跑×2 次
檢測說明 內容說明
目的 評估身體之速度與敏捷。
內容 10 公尺折返跑
測驗步驟
1. 在平面場地規劃距離 10 公尺折返跑之起點線與折返線。
2. 折返線上放羽球 2 顆。
3. 預備時,受測者立於起點線後,聞「開始」口令,跑至折返線拿 1 顆羽球,
再跑回將羽球放至起點線上,往返四次。
4. 每人測驗 1 次,記錄其完成時間為成績。
成績紀錄 記錄完成動作之秒數。
注意事項 1. 受測前須完成熱身準備避免檢測過程中受傷。
10 公尺折返成績對照表
10 公尺折返跑來回 2 次成績對照表 男生 測驗對照分數 女生 男生
測驗對照分數 女生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8.0 100 9.5 9.6 68 11.1 8.1 98 9.6 9.7 66 11.2 8.2 96 9.7 9.8 64 11.3 8.3 94 9.8 9.9 62 11.4 8.4 92 9.9 10.0 60 11.5 8.5 90 10.0 10.1 58 11.6 8.6 88 10.1 10.2 56 11.7 8.7 86 10.2 10.3 54 11.8 8.8 84 10.3 10.4 52 11.9 8.9 82 10.4 10.5 50 12.0 9.0 80 10.5 10.6 48 12.1 9.1 78 10.6 10.7 46 12.2 9.2 76 10.7 10.8 44 12.3 9.3 74 10.8 10.9 42 12.4 9.4 72 10.9 11.0 40 12.5
9.5 70 11.0 單位:秒
【肌肉適能測驗】60 秒鐘屈膝仰臥起坐
檢測說明 內容說明
目的 評估身體腹肌之肌力 (Muscular Strength) 與肌耐力 (Muscular Endurance)。
內容 60 秒屈膝仰臥起坐 (次) ─肌耐力。
測驗步驟
1. 預備時,請受測者於墊上仰臥平躺,雙手胸前交叉,雙手掌輕放肩上(肩窩附近),
手肘得離開胸部,雙膝屈約九十度,足底平貼地面。
2. 施測者以雙手按住受測者腳背,協助穩定。
3. 檢測時,利用腹肌收縮使上身起坐,雙肘觸及及雙膝後,才能構成一完整動作,
之後隨即放鬆腹肌仰臥回復預備動作。
4. 聞「預備」口令時保持步驟 1 之姿勢,聞「開始」口令時,盡力在 30/60 秒內做 起坐的動作,直到聽到「停」口令時,動作結束。
成績紀錄 記錄 60 秒完成仰臥起坐完整動作之次數。
注意事項
2. 受測者於仰臥起坐過程中不要閉氣,應保持自然呼吸。
3. 在檢測進行中盡量收縮下顎,後腦勺不可碰地。
4. 上身起坐時,以雙肘接觸膝為準,仰臥時則以背部肩胛骨接觸地面後,才可開始 下一次的動作。
5. 受測者如身體不適,可停止檢測。
6. 檢測前應詳盡說明,並提供適當示範和練習。
60 秒屈膝仰臥起坐成績對照表
屈膝仰臥起坐成績對照表 男生 測驗對照分數 女生 男生
測驗對照分數 女生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50 100 42 34 68 26
49 98 41 33 66 25
48 96 40 32 64 24
47 94 39 31 62 23
46 92 38 30 60 22
45 90 37 29 58 21
44 88 36 28 56 20
43 86 35 27 54 19
42 84 34 26 52 18
41 82 33 25 50 17
40 80 32 24 48 16
39 78 31 23 46 15
38 76 30 22 44 14
37 74 29 21 42 13
36 72 28 20 40 12
35 70 27 單位:次數
【瞬發力測驗】立定跳遠
檢測說明 內容說明
目的 評估下肢瞬發力。瞬發力 (Muscular Power)是指肌肉在最短時間內所發出的最大力 量,也就是單位時間內所做的功。
內容 立定跳遠。
測驗步驟
1. 受測者站立於起跳線後,雙腳打開與肩同寬,雙腳半蹲,膝關節彎曲,雙臂 置於身體兩側後方。
2. 雙臂自然前擺,雙腳「同時躍起」後「同時落地」。 3. 每次檢測 1 人,每人可試跳二次。
4. 成績丈量由起跳線內緣至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成績紀錄
1. 丈量成績:由起跳線內緣靠近受測者一方至最近的落點。
2. 測量單位為公分,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 可連續試跳二次,登記較佳成績。
4. 試跳犯規時,成績不計算。
注意事項
1. 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跟不得離地。
2. 受測者穿著運動鞋或赤腳皆可。
3. 試跳時一定要雙腳同時離地,同時落地。
立定跳遠成績對照表
立定跳遠成績對照表 男生 測驗對照分數 女生 男生
測驗對照分數 女生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測驗成績
3.10 100 2.40 2.46 68 1.92 3.06 98 2.37 2.42 66 1.89 3.02 96 2.34 2.38 64 1.86 2.98 94 2.31 2.34 62 1.83 2.94 92 2.28 2.30 60 1.80 2.90 90 2.25 2.26 58 1.77 2.86 88 2.22 2.22 56 1.74 2.82 86 2.19 2.18 54 1.71 2.78 84 2.16 2.14 52 1.68 2.74 82 2.13 2.10 50 1.65 2.70 80 2.10 2.06 48 1.62 2.66 78 2.07 2.02 46 1.59 2.62 76 2.04 1.98 44 1.56 2.58 74 2.01 1.94 42 1.53 2.54 72 1.98 1.90 40 1.50
2.50 70 1.95 單位:公尺
伍、術科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術科考試日期及時間:110/05/08(星期六)上午9:30報到,凡超過 30 分鐘未報到者,
一律取消考試資格,考生不得異議。為配合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9:10~9:30 開放報到 作業。
二、應試時請務必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學生證等)正本應考。本校預 定於110/05/05(星期三)下午 2 時於本校網站公告應考名單,請考生自行上網查閱,考 生若發現應考名單有誤,請來電洽詢(02)8212-2000 分機 2213、2174、2222。
三、報到地點:考生先至行政大樓一樓 BC102 教室報到,集合後將由各負責甄試老師帶至 考試地點。
四、考試地點:
項目 報到與考試地點
敏捷性測驗 本校 F 棟人文館 2 樓 肌肉適能測驗 本校 F 棟人文館 2 樓 瞬發力測驗 本校 F 棟人文館 2 樓
五、依教育部109年3月4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07759號函,考生應主動通報旅遊史:在考試 當日前14 天內,有二級流行地區(二級流行地區,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最新 資 料 為 準 https://www.cdc.gov.tw/ ) 或 中 港 澳 的 旅 遊 史 , 應 主 動 通 報 本 校 (02)8212-2000#2174。若為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請配合留在家中,不得應試;若為 健康追蹤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則應至隔離考場並全程配戴口罩應試。考生應落實自我健 康狀況監測,並出具健康聲明切結書(附表八)如有發燒及咳嗽等呼吸道症狀,應主動告 知本校試務人員,並應自備口罩且主動配戴後,方得進入考試試場應試。
陸、成績計算
一、甄試總成績計算:書面資料審查為100分(含在學學業成績佔20%、面試成績佔80%)
及術科成績為100分(含術科考試成績佔60%、運動成就成績佔40%)
等二項合計之總分為甄試總成績。
二、計算標準:面試成績評分至小數點第二位,各單項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第二位;但成績 核計過程小數不予去除,總成績取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 入)。
三、同分參酌方式:總分相同者,依 1.面試成績、2.術科考試成績、3.運動成就成績、4.在學 學業成績順序進行名次排序。如全部成績皆相同,得由本校通知有關考 生進行複試,以複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四、注意事項:
(一)考生各甄試項目如有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二)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得不足額錄取。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 訂定,總成績在最低錄取分數之上,且排序在招生名額以內者列為錄取生。
(三)甄試錄取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四)甄試錄取生,若欲報考他校招生考試,須於110/5/26(星期三)前向本校教務處聲 明放棄甄試錄取資格(如附表六),否則除取消本校甄試錄取資格外,並報請取消 其他招生管道錄取資格。
柒、成績通知與複查
一、甄試總成績將於 110/05/11(星期二)前寄出,考生於 110/05/17(星期一)仍未接獲者,
請務必以電話與本校教務處聯繫,查詢專線(02)8212-2000 分機 2174、2170;否則事 後若導致權益受損,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成績複查:
(一)對於成績有疑義者,可於110/05/17(星期一)下午4時前,填寫「成績複查申請表」(如 附表五)傳真至本校教務處申請成績複查,傳真後請來電本校(02)8212-2000#2174確 認傳真資料,逾期不予受理。傳真電話(02)8212-2199。
(二)申請複查以申請表內容為限,僅得申請一次,並不得要求重閱或影印相關資料。
捌、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一、日期與地點:110 年 05 月 22 日(星期六)於本校行政大樓一樓 BC102 電腦教室(新北市新 店區安忠路 99 號)。詳本校 110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成績單所載報到 時間及報到地點、網站公告至本校參加現場分發,洽詢電話(02)8212-2000#2174、2110,
請勿遲到以免權益受損。
二、報到繳交證件:
(一)達分發標準考生現場登記分發報到時,本人需繳交「1.本校寄發 110 學年度重點運 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考試成績單正本」、2.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 證、學生證、健保卡等…)、3.現場登記分發健康聲明切結書(附表九)」等;若本人 因故不克親自辦理現場登記分發時,應將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現場登記分發作業,
受委託人應攜帶「1.本校寄發 110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考試成績 單正本、2.委託書(附表七)、3.雙方證件正本備查、4.受委記人應填現場登記分發 健康聲明切結書(附表九)」於規定時間完成報到並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否則不予受 理。
(二)參加分發者請自備口罩,依教育部 109 年 3 月 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07759 號函,
參加分發者應主動通報旅遊史:在分發當日前 14 天內,有二級流行地區(二級流 行地區,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最新資料為準 https://www.cdc.gov.tw/)
或中港澳的旅遊史,應主動通報本校(02)8212-2000#2174。若為居家隔離及居家檢 疫者,請配合留在家中,委託他人參加分發(委託書詳附表七);若為健康追蹤及 自主健康管理者,建議留在家中,委託他人參加分發(委託書詳附表七)。參加分 發者應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並出具健康聲明切結書(附表九)如有發燒及咳嗽等 呼吸道症狀,應主動告知本校試務人員,並應自備口罩且主動配戴後,方得進入分 發教室。
三、現場登記分發、報到方式:
(一)達分發標準考生,本校依考生成績高低分順序唱名分發,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
「遲到」論。凡「遲到」者以當時分發名次,向後推算第十名順序進行分發,最遲 於當日分發唱名結束前辦理補現場登記分發,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當天現場登記 分發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二)分發時考生若認為該系(組)學程不合理想而放棄者,視同放棄分發資格,本校不再 補分發。
(三)考生應按照本校規定之日期、地點、時間辦理分發,已接受分發錄取的考生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更改分發。如報名資格不符,在錄取後發覺者,應即開除學籍,不發 給任何學歷證明。
(四)參加分發者請自備口罩,如有發燒 38 度以上、咳嗽身體不適、居家檢疫隔離或符合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通報定義者請填委託書,委託他人參加分 發(委託書詳附表七)。
玖、放榜
公告錄取名單預計於110/05/24(星期一)公布於本校招生網站內,並以專函通知。
拾、 報到
(一)甄試錄取生應於110/05/26(星期三)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以放 棄錄取資格論。
(二)報到時應繳交學位(畢業)證書正本,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應於報到時 填具切結書,並應於110/06/25(星期五)前補繳;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繳驗之證件若與報名填列之資料不符者或無法繳驗證件者,視為取消錄取資格。
拾壹、相關規定
一、特種考生(如蒙藏生、原住民族籍生、僑生、派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港澳生),
一律以普通考生報考,不予加分或降低錄取標準。
二、錄取生入學後,體育成績依本校「體育成績考核要點」規定,由各代表隊教練依訓練及 參賽情況給分。
拾貳、附註
一、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平等原則之疑慮時,可於錄取公告日起三天內(以郵 戳為憑),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非以書面或超過申訴期限者,本校招生 委員會不予受理。本校於接到申訴案日起十天內(以郵戳為憑),將審議結果以書面資 料函覆該申請考生及相關單位。
二、本校得視實際招生作業情形,予以提前或延緩各項相關公告,請密切注意本校各項公告 及網頁。
三、本招生簡章未盡事宜或試務糾紛,悉依據本校學則、招生委員會決議及招生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四、若遇突發之緊急等不可抗拒事件時,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依當時情況,決定必要 之處理。
五、考生若對本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逕向本校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 生委員會申訴,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六、本簡章所列之日期若有異動時,以實際書面及本校網頁上之通知為主。
七、本校位置圖及交通資訊,如附表十。
八、本校校區平面圖,如附表十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
依教育部於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 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 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 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附錄一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 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 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 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 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 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 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 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 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 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 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 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 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 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 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 因故未能畢業,經退 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 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 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 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 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 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 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 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 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 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 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 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 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 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 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 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 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 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 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 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景文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運動成就評分表
甄試號碼: 姓名:
運動專長項目: (報考田徑者,請填寫術科項目) 評分
項目 評 分 參 考 配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運 動 成 就
曾代表國家參加各類體育競賽活動者 40
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一、二名
曾獲得全民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一、二名 40
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三、四名
曾獲得全民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三、四名 37
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五、六名
曾獲得全民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五、六名 35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一、二名 高中體總舉辦之競賽項目一級第一、二名
全國單項協會舉辦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一、二名
35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名三、四名
高中體總舉辦之競賽項目一級第三、四名
全國單項協會舉辦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三、四名
32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五、六名
高中體總舉辦之競賽項目一級第五、六名
全國單項協會舉辦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五、六名
28
高中體總舉辦之競賽項目二級或乙組第一、二名
縣(市)級 各單項協會舉辦之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一、二名 24 高中體總舉辦之競賽項目二級或乙組第三、四名
縣(市)級 各單項協會舉辦之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三、四名 20 高中體總舉辦之競賽項目二級或乙組第五、六名
縣(市)級 各單項協會舉辦之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第五、六名 16
技擊類運動植有上段證明者 14
參加全國運動會個人或團體項目未獲獎者 12
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舉辦之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 10
參加縣(市)級各單項協會舉辦之錦標賽個人或團體項目 10
各校代表隊 10
其他 備
註
1.上列之運動成就證明依表定給分,未列者則由書面資料審查委員審定之。
2.僅能填寫一個自評分數,請考生填寫個人最佳運動成就之得分。
考生簽名: 書面資料審查委員簽名: 附錄二
景文科技大學110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表(正表)
運動專長
項目 甄試號碼
※請勿填寫
1 吋相片黏貼處 (請實貼) 1.相片背面請填寫姓名 2.表件皆須用相同相片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 □ □ - □ □ 考 生 手 機 : 緊急
聯絡人 關係 聯絡電話:
推薦人 (無則免填)
考生簽章 (請勿代簽)
本表所填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並同意簡章所有內容,若有不實,本人願接受招生委員會處置,
絕無異議。景文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辦本招生,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 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 資料等,運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考生本人、本會招生考試各項試務、景文科技大學辦 理新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考生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正面)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反面)
---(考生請勿撕開)---
景文科技大學110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報名表(副表)
運動專長
項目 甄試號碼
※請勿填寫
1 吋相片黏貼處 (請實貼) 1.相片背面請填寫姓名 2.表件皆須用相同相片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 □ □ - □ □ 考 生 手 機 :
緊 急
聯絡人 關係 聯絡電話:
考生簽章 (請勿代簽)
本表所填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並同意簡章所有內容,若有不實,本人願接受招生委員會處置,
絕無異議。景文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辦本招生,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 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 資料等,運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考生本人、本會招生考試各項試務、景文科技大學辦 理新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18
景文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學歷及參賽證明文件黏貼表
甄試號碼
(請勿填寫) 考生姓名 運動專
長項目
(報考田徑者,請填寫術科 項目)
一、學歷證明文件影本(請以迴紋針別於本頁之後)
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應屆畢業生請繳交學生證影本;同等學歷考生請繳交學歷資格所列 之證明文件。
二、在學歷年成績單正本(請以迴紋針別於本頁之後)
三、各級比賽之參賽證明文件或各項比賽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請以迴紋針別於本頁之後)
附表二
景文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 考生原校校級運動代表隊(或體育班畢業)證明書
謹向 貴校招生委員會證明考生 係本校 學生,且符合下列報考資格。
□符合本項報考資格請打勾
(1)曾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少一年以上)
擔任本校 (運動項目)校級運動代表隊,且曾參加 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參賽紀錄或獎狀影本。
□符合本項報考資格請打勾 (2)該生為本校體育班畢業生。
此致 景文科技大學
考生原就讀學校:
考生原就讀學校體育室(組)蓋章:
附表
附表三 四
20
※景文科技大學110學年度運動績優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將本表黏貼於寄件信封封面
報考運動項目:考生 姓名:通訊 地址:聯絡 電話:
限時掛號
23154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99號景文科技大學教務處入學服務中心 收
內附
資
料 □報名正、副表。
□郵政匯票:
6 5 0
元整,受款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在學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學歷證件影本。
□各級比賽參賽證明文件、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校級運動代表隊(或體育班畢業)證明書。
□運動成就評分表。
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