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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從日本近年的刑事立法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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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 ──從日本近年的刑事立法說起 郭. 薇*.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lternative explanation about law-making, social discourse, and the narrative spaces between them. Using the discus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legislation, author offer an alternative dialogic approach in reframing the function of “public opinion” in law-making. At first, this article opens with a discussion of the new punitiveness movement in Japan recently. In 1990s, Japanese criminal laws and practices began to make the efforts in response to the demands of the victim right movement, which significantly challenge long-held understandings of the meaning and practice of criminal justice─from offender-orientation to victimorientation. Then, Author examines the function of public opinion as the meaning of recognition in legislation. Adopting a concept of public opinion as contingent outcome in a social transaction, this analysis reveals that not only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alized discourse but also resistance to institutionalized authority draws from sociocultural resources, including symbolic, linguistic narrative in victim communities and mass-communication discourse. Author argues the issue of criminal law-making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is how to transform social discourse into institutionalized process, especially in the discussion of lawmaking, center to make a joint product of actors’ interpretation between *. 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院博士生;日本學術振興會特別研究員。 Ph.D student, Graduate School of Law, Hokkaido University; Research Fellow, JSPS (Japan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

(2) 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 671. legal professor and laymen. Finally, to illustrate this, one of interesting case study of public opinion and legislation, namely limitation for crimes in the lawmaking process of Japan in 2010 is analyzed. In this part of the article, the discourses has been elaborated, include the deliber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institutionalized hearing, report of mass-media and the conversation on cyberspace. My aim in this case study is to compare the character of interaction with multi-stage from institutional practices to common-life, and to consider how public opinion was produced in real lawmaking process and whether it provide us with a persua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of law. Keywords: Legal Consciousness, Discourse Analyze, Public Opinion, Limitation for Crimes.

(3) 672 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一、問題的提起 刑事立法的現實與幻影 上世紀90年代後,曾被喻為金子塔般沉默 1 的日本立法機關,呈現出 前所未有的活躍。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刑事法領域。在這一輪的立法熱 潮中,積極的運用刑罰手段來實現社會安定,成為其共同的目標。 刑法學者井田良在考察近年來的刑事立法動向時,將其特徵總結為以 下四個方面:第一,將傳統上未被列為犯罪範疇的行為作為處罰的對象, 即犯罪化;第二,加重對既有犯罪行為的處罰,即重刑化;第三,強調犯 罪預防,對實際危害產生前的行為提前處罰。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領域的 擴大;第四,將安定、信賴等抽象的概念作為刑法所需保護的法益,即法 益概念的抽象化2。 上述立法傾向,引發了特別是來自於刑法學者的不安。首先在刑法理 論上,這一制度走向,偏離了第2次世界大戰之後刑罰謙抑,法益侵害等 刑法的公認原理。更耐人尋味的是,在推進犯罪化,重刑化以及處罰早期 化的制度改革的同時,近年日本的犯罪率(以及立案率)卻呈現遞減趨 勢 3 。與此同時,近來的實證研究也表明,與彌補現行司法實踐不足的傳 統型立法相比,上述的立法動向並未在司法適用中得到積極的適用4。 刑法能夠且應該保護的法益究竟是什麼?這一問題的答案,在近年來 刑事立法中愈發撲朔迷離。 如何衡量制度設計(運用)與現實的差距,也許可以為解答該問題提 供有效的觀察路徑。比方說上述法益概念的抽象化,這一近年來的日本刑 事立法特徵,便與當下立法的社會背景有著密切的關係。特別是,傾向於 1 2 3. 4. 參見松尾浩也《刑事法の課題と展望》,jurist 852號(1986年),11頁。 參見井田良《 最近の刑事立 法をめぐる方 法論的諸問題 》,jurist1369號(2008 年),54-55頁。 有 關 數 據 可 參 考 日 本 平 成 23 年 犯 罪 白 皮 書 , 網 址 : http://hakusyo1.moj.go.jp/ jp/58/nfm/n_58_2_1_1_1_0.html。此外就日本犯罪率與民眾規範意識之間的認知差 異,法社會學者河合幹雄在《安全神話崩壊のパラドックス:治安の法社会学》展 開了詳盡且富有建設性的論述。 關於近年來法定刑變更和量刑的關係,量的統計分析參見小島透「刑事司法の運用 に対する法定刑変更の効果──統計データから見た法定刑変更と量刑等の関 係」,法律時報78巻4號,98-103頁,而基於實務經驗所做的考察,可參見原田國男 「法定刑の変更と量刑」,刑事法ジャーナル,150頁。.

(4) 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 673. 受害人團體報導的媒體輿論,被認為是當下影響日本刑事立法的重要動 因。 輿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例如少年案件中,受害 人團體的立法遊說活動一方面強化了輿論作用 5 。通過輿論的話語,受害 人(家屬)團體得以直接或間接的參與立法審議。如危險駕駛致人死傷 罪,提高法定刑上限,以及少年法的部分修訂被認為是體現受害人(家 屬)訴求的立法例。實體法學者主要將輿論作為刑事立法的社會背景,即 立法事實的確認加以論述。然而筆者在此基礎上,將研究的重點放置於從 刑事法與輿論的關係,將問題的重心轉移到現代社會法意識的形成以及法 意識與制度之間的互動。 第二,立法程式可視化(民主化)的改革使得輿論更為有效的介入法 律制定和決策。在立法聽證,聘任非專業人士作為立法審議的委員,公開 徵求立法建議(public comment)等舉措的推進下,傳統上被專業人士壟 斷的刑事立法的討論模式受到輿論話語模式的衝擊。作為法學知識的特 徵,高度概念化/技術化的法學理論如何轉換為通俗易懂的輿論話語,並 不是一項輕而易舉的工作。在近年日本刑事立法熱潮的背後,對同一法律 制度的理解,輿論與法學甚至可以呈現對立之勢。而造成之一現象的原 因,被認為與討論參與者的話語背景以及立法審議的方式有著密切的關 聯6。. 問題的設定 儘管在先行研究已提及輿論對立法的影響,但其成果則多將輿論視為 立法背後的社會背景。而在具體互動過程(process)中,輿論是如何變化 並作用於立法的審議過程,這一問題的實證研究卻並不多見。 本文試圖以具體立法事例的實證分析,探討官方的立法審議與資訊報 導兩者間,法律話語是如何跨媒體進行傳播。筆者選擇以2010年日本刑事 訴訟法第250條,涉及追訴時效條款的修訂為本文的觀察對象。該審議過 程,一方面導入民眾參與的立法立案模式,另一方面在從官方的立法審議 到如報紙新聞等大眾傳媒,均可觀察到專業法律人士與一般大眾間法律認 5 6. 參見日本犯罪社會學會編《グローバル化する厳罰化とポピョリズム》,現代人文 社(2009年),183頁。 同註2,58-59頁。.

(5) 674 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知的分歧。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實證方式分析當代法意識的良佳樣 本。即,當法意識作為「輿論」這一形式出現時,其話語結構的特點,是 否也影響著立法審議的走向。 需要指出的是,立法與輿論的互動不僅是實證層面的課題,其在理論 層面也有著重要的意義。在現代社會,現代的法律制度(或法學)其知識 體系和從業人員所具有的高度專業性,使法學或說法律職業成為相對封閉 的自治系統。與此同時,傳統社會社團之社會控制力的淡化解體,包括東 亞在內當代社會從個人的糾紛處理到國家治理的運作愈發依存現代的法律 機制。法律與社會的關係,這一從法學誕生伊始起困擾著研究者的命題, 在如上述的立法型社會中是否需要更新其解答?換而言之,在現代社會的 秩序形成中,法為何又是如何扮演著核心角色。立法,作為現在社會中最 明確的法律形成機制,區別於司法其對「法」這一概念再構成與參與立法 者的意見呈現密不可分。即法意識的調查和確認,成為立法過程不可或缺 的環節。傳統的法意識理論,可以說是日本乃至東亞社會,從法律繼受角 度分析法律與社會間互動的重要成果。如何在當下法律制度的現狀對法意 識理論加以發展,也提供了認識法的社會功能的一種可能。 以下,本文首先參考法的表徵功能理論,梳理法學理論中輿論的定 位。進而,基於2010年日本公訴時效修訂的實證分析,明確立法審議,報 紙新聞,網路等對話空間中制度的意義構建及其影響。. 二、表徵,輿論與法 以司法實踐為觀察對象的既有實證分析,多將法意識的意義定位於其 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影響。然而,正如上述所言,現代社會的法,其領域 並不限於傳統的司法訴訟。 在80年代美國學者Gusfield的的法運動研究中,法的功能被分為:直 接影響個人行為達成某種特定目標的作用和立法本身所具有的公示社會理 念的效果。前者被稱為手段性功能(the instrumental function),在現有的 法意識研究相對普遍;而後者則為法的表徵功能(the symbolic function of law),往往區別於司法實踐中的法認知,在法運動或法政策的形成過程 的研究中往往與議題的設定密切相關7。 7. Joseph R. Gusfield, “On Legislating Morals: the Symbolic Process of Designating.

(6) 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 675. 基於Gusfield的理論,表徵的概念具有以下的特點:第一,表徵涵義 的多樣性。對於同一現象,不同的觀察角度所帶來的多樣的社會性理解。 比如說,彌撒中所使用的酒對觀察者而言具有日常和宗教的兩層含義。第 二,在使用表徵時,除字面的明確含義外,亦存在觀察者的詮釋所引發的 潛在意義(connotative)。第三,其表徵的作用依賴於特定的形式結構,即 通過「儀式」(ceremony and ritual)來促進觀察者態度或認知的形成 8 。 與傳統上的刑事政策論不同,法的表徵理論並不在於,確定政策的實 際目標,而是研究作為社會現象的法制度與社會環境的關係。正如近年刑 事立法的動向所表明的,法表徵的形成不再是法律專家壟斷的產物,輿論 的話語表達日漸凸顯出其重要性。而在表徵功能的理論中,法和輿論的關 聯,可以說是核心的話題。而日本的法學研究中,長久以來將涉及法和輿 論的分析歸屬於法意識的理論。. 遵法精神與制度 1967年出版的《日本人的法意識》(岩波書店) 9 一書中,川島武宜 將司法實踐所出現的,如(民事)訴訟率的低迷,所有權以及合同觀念的 淡薄等,歸結於當時日本民眾中權利意識的缺失。而這裡所指的權利意 識,是指產生近代法律制度的西方社會對法律制度的理解。他認為,社會 與法律制度的磨合應強調培養民眾的權利意識(民主化),從而通過「遵 法精神」的形成來實現法律制度和社會的統一 10 。 川島武宜的理論,在日本首次提出了法意識的概念。該理論,特別是 以民事領域的司法實踐為對象,分析法意識與制度運行效果之間的聯繫。 需要注意的是,在該書中,川島的「法意識」並不是單純的影響個人訴訟 行為的因素,同時法意識也是法官認識和判斷社會現實的途徑之一 11 。在. 8. 9 10 11. Deviance”, California Law Review 56 (January): 54-73. Joseph R. Gusfield, “Moral Passage: The Symbolic Process in Public Designations of Deviance,” in Lawrence M. Friedman and Stewart Macaulay, eds., Law and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New York: Bobbs-Merrill, 2nd ed., orig. 1967. 參見川島武宜《日本人の法意識》,岩波新書630(1967年)。中文版參見[日]川島 武宜著,胡毓文、黃鳳英譯,《日本人的法意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版。 參見川島武宜「遵法精神の精神的および社會的構造」,法協64卷9・10合併號1011 頁。 同註10,第5章之民事訴訟的法意識。如提及日本民事司法中和解的盛行,與當時日 本社會中「和」的觀念有著密切聯繫(pp.151-153)。.

(7) 676 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此,日本的法意識這一概念,從誕生伊始便有著集體意識(congregated consciousness)的色彩,即作為「社會通識」的一部分。包括立法者在內 的日本法律人,將法意識視為連接書本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條文),和現 實中的法律制度(司法實踐和個人訴訟行為)的媒介。因而,這一觀點認 為,日本人的法意識與近代(西方)的法律(或說司法制度)理念之不一 致,即法律制度與社會的錯位導致了法律制度運行中的諸多問題。 川島的理論強調遵法精神,視近代法律制度為促進社會民主化的重要 資源。川島提出的法意識和法制度的模式,在於社會對近代法律制度(民 主化)的學習,理解或認同。在此,法律的社會評價需要建立在對法律制 度的理解之上。由此,川島的學說在承認輿論和法學內部法表徵的差異同 時,主張法律專業人士所起的社會啟蒙功能。在社會一般的集體意識中, 法學內部所使用的法表徵佔據優勢地位。. 作為資源的法表徵 進入70年代,環境權,嫌煙權等一系列新型訴訟的登場給法意識理論 帶來新的發展契機。作為權利運動的一環,權利主張的目的,即參與者個 人的權利意識不單局限於個別訴訟的勝利。新型訴訟,在判決中擴張解釋 原有條文,事實上通過司法認定新的權利範疇。進而其也推動了相關的制 度改革,因此又被稱為政策形成訴訟。有學者指出,在政策形成訴訟中, 法院審理不僅是法官裁決過程,而是應作為當事人交涉,「整合法秩序」 的論壇而存在 12 。輿論和訴訟的互動,被認為起到調動權利運動的相關資 源的作用。 從資源動員論 13 的角度,利用輿論影響訴訟的走向成為當事人的策略 之一。訴訟作為權利運動的策略,通常從具體當事人的司法救濟問題上升 到社會問題的層面。制度改革所涉及利益的廣泛性,使得訴訟這一形式與 其說實現當事人個人的客觀利益,即訴訟的结果;更可以看到其形式本身 (performance)獲得獨立的價值 14 。比起判決的內容而言,起訴的話題性. 12 13 14. 參見田中成明《現代社会と裁判──民事訴訟の位置と役割》第4章,弘文堂(1996 年)。 參見長谷川公一〈「現代型訴訟」の社会運動論的考察──資源動員論としての裁 判過程〉,法律時報61卷12號,65-71頁。 同註10,187-190頁。.

(8) 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 677. 往往得到大眾傳媒的關注,從而促使該權利資訊的擴散。即,上文所提到 的表徵功能,在這種訴訟中受到來自從法律運動參與者到法官,研究者等 專業人士的重視。 政策型訴訟的出現,一方面實現了相關資訊的公開,從而促使問題的 社會化,為輿論的形成提供必要的資訊基礎;另一方面,而在媒體的報導 中也可以看到,並未將權利運動的成功定位於勝訴這一司法結論。例如嫌 煙權訴訟的敗訴同時,媒體對審判外取證活動的廣泛報導卻促使一系列關 於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在政策型訴訟中,由訴訟本身開啟的公共討論,其產生的效果可能與 司法本身的專業判斷(判決)並無直接關聯。也就是說,政策型訴訟的模 式下,輿論的效果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在資訊傳播層面,輿論保有 拉近法與民眾關係的功能。這被認為有助於提升公眾對司法/制度運作的 信心 15;與此同時,輿論的開放性也使得非專業的聲音開始影響民眾對制 度的認知。. 三、立法與輿論──2010年日本的刑事法修訂為例 因為司法的獨立與其專業性,在當事人司法救濟層面(即法的手段功 能),法制度與司法的互動在實證研究中往往難以驗證。上述先行研究, 大多是以司法實踐為觀察平臺,因而輿論的影響集中體現於法官的法意 識。當法律制度的運作愈發重視公眾參與時,正如上述日本近年的刑事法 動向所示,普通民眾(未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或未接受法學專業訓練)的法 意識也隨之成為迫切需要解讀的課題。民眾的法意識與輿論之關係,以及 該法意識是否或如何影響法律制度。這樣的問題,卻無法通過局限於司法 的,法學理論的先行模式加以分析。 然而,如果研究視角轉向立法過程,法與輿論的互動將變得相對清 晰。原因在於,作為民主的重要概念,法與輿論的因果聯繫被視為制度正 當性的保障。與司法不同,立法過程中輿論作為立法目的的重要根據,從 制度層面上使得「法與輿論」成為立法審議的必經議題。問題在於,輿論 作為立法議題是怎樣在審議和決策中被加以調整的,同時該(立法)輿論 又是如何形成的。以下,本文通過針對2010年日本刑事法修訂中輿論的話 15. 同註10,201頁。.

(9) 678 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語分析(Discourse Analysis),從實證的角度來進行探討。 2010年日本的刑事法修訂法主要涉及追訴時效制度的修訂(以下簡稱 追訴時效修訂)。修訂後,日本刑事訴訟法廢止了針對殺人等可能適用死 刑的重大兇惡犯罪的追訴時效,而其他犯罪的追訴時效則相應延長一倍。 修訂生效後時效未完成的案件追溯適用該規定。在2010年的追訴時效修訂 中,包括電視劇等娛樂作品在內媒體的廣泛報導以及立法審議的公開 16, 為輿論與立法的互動賦予外部的有利條件。. 立法審議 追訴時效修訂的審議,主要集中於法制審議會。以下在梳理追訴時效 相關的話語之基礎(Documentary Study)上,就法制審議會追訴時效會的 會議記錄加以分析。在輿論調查中可以看到,對追訴時效制度的看法主要 圍繞於對其存在理由,即制度的正當性。以下將對有關立法目的審議記錄 加以考察。 第一,追訴時效制度的相關審議中,「懲罰感情」的定義問題成為爭 論的焦點。其中,高頻出現的是,作為受害人感情的懲罰感情和社會整體 60. 議論のあり方. 50 40. 国民感情. 30. 被害者感情. 20. 社会の処罰感情. 10 0. 被害者の処罰感情 第 1 回. 第 2 回. 第 3 回. 第 4 回. 第 5 回. 第 6 回. 第 7 回. 第 8 回. 時効理論としての処 罰感情. *橫座標為追訴時效立法審議的會次,縱座標為所指語彙出現的頻率 (數據源來自日本法務省網站主頁所登載追訴時效立法審議議事錄 http://www. nichibenren.or.jp/ja/opinion/report/data/,由郭薇製圖) 16. 就討論的形式而言,立法審議力求打破法學專業討論的壟斷,注重市民觀點等外部 視角的特點。表現在,在審議中導入了法律專業人士之外的委員,會議記錄的網上 公開,以及聽證會等舉措。.

(10) 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 679. 的懲罰感情。此外,通過審議中的受害人聽證會與其他會議的記錄之比 較,同樣是在討論「懲罰感情」的問題,法律專業人士與受害人(家屬) 所使用的辭彙間存在明顯的差距。 第二,在立法審議中,「懲罰感情」這一概念存在兩種不同的詮釋。 筆者將其稱為要件型的懲罰感情和輿論型的懲罰感情。其特徵如下表: 輿論型的懲罰感情. 要件型的懲罰感情. 用語. 分散式,多義性. 限定式,明確的. 分析手法. 聯想/移情. 推定/討論. 根據. 個人經驗/體驗. 量刑要件. 效果範圍. 不確定的公眾. 事件當事人. 通過文本的分析可以發現,對「懲罰感情」定義爭議多出現在法律專 業人士和受害者(家屬)團體就追訴時效制度的不同理解中。前者重視的 是,追訴時效制度對犯罪者再生所起的積極作用,並由此起到的犯罪預防 之社會效果(主要基於特殊預防的理論)。懲罰感情往往是判決中的要件 (社會懲罰感情)而被加以分析。 在受害者(家屬)團體的話語中,輿論走向被看作是「懲罰感情」。 此處,懲罰感情即是個人的受害感受,同時也具有同情受害人的輿論導 向。這種雙重性質使得受害者(家屬)對於案件處理中形式平等的重視。 在聽證會的發言,受害人家屬運用「平等」、「普適」等寬泛抽象的語 彙,表明關注具體個案的救濟同時普遍期待統一立法所帶來廣泛的社會效 果。. 單向媒體:新聞報紙 在相關報導可以看到,媒體在處理追訴時效這一題材時呈現出特定的 傾向。即,以受害者(家屬)和員警為消息來源,報導的重點在於揭示受 害者的痛苦和員警機關的偵查。追訴時效案件的長期化,媒體一方面在採 訪中獲取新的案件事實,有關被害人以及負責警員主觀感受的描寫在報導 中大量出現。同時,偵查工作的停滯,也使得在此類案件極少有司法的介 入。與政策性訴訟不同,司法或是制度運行無法為傳媒的相關報導提供話 題。 輿論型的「懲罰感情」,一方面是具備了參與可能的公共話題,另一.

(11) 680 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方面以理念化的法認識出發給現有的追訴時效制度貼上「不適格」的標 籤。由此,基於輿論的話語,法實現中的「社會」從關注制度的實效性轉 變為關注輿論之通感。而這一轉變也滲透進重視現實性的本次立法審議。 在此,輿論型「懲罰感情」的主張,也同時使得追訴時效的正當性受到根 本的否定。. 社交媒體:twitter 在twitter上,關於時效的言論呈現出以下特徵: 第一,發言者身分的非特定,其意見的多元化。twitter在公共討論中 具有一定的擴大議題(agenda)之功能。傳統媒體的報導,受制於其採訪 編輯方式的局限而出現的資訊不平衡,在twitter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克服。 超越法律專業知識的範疇,時效被作為有效期限的代名詞在日常生活的聊 天中也常常出現。 第二,追訴時效的twitter中,被頻繁轉載(retwitter)多為法律或是政 治的專業人士的微博。從而使得微博中的輿論,與傳統媒體的輿論不同, 討論集中於訴訟中嫌疑人的防禦權以及防止國家公訴權的濫用方面。可以 看到的是,在討論追訴時效的過程中,twitter更多被視為資訊收集的工 具。 第三,日常生活中的時效涵義與法學知識的時效涵義並未出現混同。 在專業人士與非專業民眾的對話中,有別於日常對話的敬語使用,非專業 民眾對自身發言的私人體驗性等可以看出對話雙方的非對稱性在社交媒體 的交流中仍然明顯。而其討論的內容,更的是將個人體驗視為某種事實加 以確認而並非如報紙新聞等媒體中尋求情感上的共鳴。. 四、小結:法的表徵與對話 對於法的成立而所做的討論,在傳統法學發源的西歐社會話語裡,更 多重視的是司法場域的職能 17。即通過訴訟,法得以具象化從而在社會中 得以認同和存續。然而,從法的表徵功能觀點來看,法的場域並不限於司. 17. 參見小川浩三《mancipatio と Legis actio sacramento in rem》,和西川洋一《法が生 まれるとき》兩篇論文,收錄於林信夫和新田一郎《法が生まれるとき》,創文社 (2008年)。.

(12) 法與輿論的互動是否可能? 681. 法。若將法的成立看作為法表徵的形成,立法──現代社會主要的制度設 計方式──在形式表徵上更為直觀的體現了法形成的過程。通過上述話語 分析可以看到,法的象徵意義的形成,呈現出與川島理論中法學主導的模 式不同特點。具體而言,現代日本社會中法的表徵,是與法律專業之外領 域的互動中產生的,法學化的法表徵(要件型的懲罰感情)的正當性面臨 著來自媒體環境等獨立的話語構成的挑戰。 在追訴時效的立法例中,對懲罰感情的概念之爭,也可以說成是對法 表徵的定位之爭。追訴時效概念本身的日常化,為懲罰感情的概念分析提 供了新的可能性。在追訴時效上升為社會問題──社會資源的調度階段, 日本犯罪報導偏重情感描述的特點推動了這一解釋的發展。即,將追訴時 效中的時間概念,從客觀的年代推移轉化為受害人主觀的體驗時間。並且 這一特徵,也滲透到立法審議。同時,客觀的時間轉移到體驗的時間這一 表徵轉化的背後,時效制度的討論從確認當事人的客觀環境(審判視角) 轉變為如何發現討論者間共感(心理體驗)的過程。 同樣,正如在twitter與傳統單向傳媒的話語型態不同中可以看到的, 造成時效話語差異的原因,與其說是媒體環境各自的特徵,進一步可以歸 納為其論證的邏輯形式的不同。基於客觀事實的邏輯模式,與以行為論出 發的日本刑法學傳統相契合,從而使法學專業知識的表徵得以凸顯。與此 相對,在重視同感的體驗模式,消解了法學的知識結構,即使是法律專業 人士也呈現出與輿論話語相似的論證模式。 綜上所述,本文的論點可以總結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實證的個案研究。2010年刑事訴訟法修訂的社會學條件可以分 為兩個部分,首先,作為主體因素,法意識的變化的確與審議的結果有著 密切聯繫。特別表現在關於「處罰感情」這一概念,其定位從對受害人 (家屬)收入,職場的影響等客觀的社會條件,轉變為受害人(家屬)的 心理狀態。而上述在立法審議中出現的處罰感情之心理化,同時使得「處 罰感情」這一法學術語的意義在輿論的主導下發生變化,出現了專業知識 涵義的再定位(reapproriation)的現象。另外,在此法意識的形成,既與 立法審議的情報公開結構有關,也跟大眾媒體傾向於日常生活情感的軟新 聞潮流保持同步。前者通過輿論調查或受害人發言等,外部的話語直接作 用於原有法學理論;而後者則是傳媒自身話語的變化,傳統上與立法等報 導關係密切的報紙新聞等媒介對立法中的輿論內容有著垂直性的影響。.

(13) 682 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第二,法意識的功能。正如上述法意識理論所指出的,法意識的功能 旨在填補法與社會間的代溝,確定當下的社會現實(reality)從而建立民 眾對於法律制度的信任。立法中的法意識爭論,實際上是法意識解釋權的 所屬問題。與心理學中立足於個人動機的意識不同,對制度形成而言,有 效的法意識更多是一種外部的環境條件。 由此,作為法律制度和社會間仲介,法意識的形成依賴於法律制度或 法學內部對社會的理解。而這一社會理解,通過怎樣的機制適應現實社會 的發展,在本文中未得到充分的展開。在今後的研究中,筆者將從立法史 的角度,以時間序列的比較來深化本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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