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公布欄使用張貼管理要點
民國 95 年 5 月 12 日本校第 73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高雄大學為維護校園之乾淨與整潔,有效管理各類文宣資料之張貼,
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公布欄使用張貼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二 條 各項文宣資料公告或張貼依性質不同,分由下列單位負責管理之:
一、 學生社團之海報及文宣資料張貼由學務處負責管理。
二、 院系所及行政單位之海報及文宣資料張貼由院系所及行政單位負責
管理。
前項所稱「管理」含申請核准、登記及過時稽查等。
公告物應張貼在指定之公布欄,惟須於建築物牆面或廊柱張貼大型公告
(逾 A0 尺寸,即逾 118 X 84 公分)時應先經管理單位核准後送總務處
事務組核備。
第 三 條 各公布欄張貼區管理單位應於公布欄適當位置標明管理單位,並善盡管理
職責,以提昇行政管理之效能。
第 四 條 本要點規範之公布欄,分為固定式及移動式公布欄。使用移動式公布欄
者,管理單位應遵循整齊美觀之原則,不得妨礙人車通行。
第 五 條 各類文宣資料之內容不得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及對個人、團體有攻訐行為。
第 六 條 各類文宣資料應載明活動名稱、主辦單位(社團)名稱、公告年月日、並
經管理單位核章後始得張貼。
第 七 條 囿於公布欄版面有限,每件公告張貼以十五日為限,公告至活動結束日之
期間未滿十五日者,以活動結束日為公告期限屆滿日,並須將張貼起迄日
期註明在公告物上。
第 八 條 公布欄之張貼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未蓋管
理單位核准章、未張貼於指定地點或違反本要點第五條規定者,由負責之
管理單位逕行拆除。
第 九 條 各公布欄之管理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張貼、到期拆除、版面排放及整潔維
護和請修等工作。
第 十 條 使用違規之海報張貼工具,如泡綿膠,雙面膠致毀損公布欄者,應負相關
之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大學各公布欄管理單位一覽表
位置別 說明 管理單位
圖書資訊大樓
天橋下玻璃門式公布欄 總務處
戶外移動式公布欄 學務處
1F 電算中心及 2F 圖書館之公布欄 圖資館
遠距離教室、多媒體教室、國際會
議廳及周邊公共空間 總務處
5-6F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各設置之行政單位
5-6F 公共空間公布欄 總務處
理工第一實驗大樓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設置單位
公共空間公布欄 工學院院辦
理工第二實驗大樓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設置單位
公共空間公布欄 理學院院辦
第一綜合教室大樓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設置單位
公共空間公布欄 總務處
體健休大樓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設置單位
公共空間公布欄 體育室、運健休中心
法學院大樓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設置單位
公共空間公布欄 法學院院辦
管理學院大樓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設置單位
公共空間公布欄 管理學院院辦
戶外空間
自行設置之公布欄 設置單位
移動式公布欄 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