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02 月 01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0080號函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1 月 21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1165號函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06 月 25 日勞檢 4 字第 0980150661號函第二次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04 月 20 日勞檢 4 字第 0990150466號函第三次修正 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05 月 27 日勞檢 4 字第 1000150574 號函第四次修正 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06 月 13 日勞檢 4 字第 1010150507 號函第五次修正 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02 月 19 日勞檢 4 字第 1020150191 號函第六次修正 勞動部 103 年 03 月 31 日勞職授字第 1031000024 號函第七次修正 勞動部 105 年 1 月 11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4546號函第八次修正 勞動部 105 年 12 月 2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4536號函第九次修正 勞動部 107 年 1 月 17 日勞職授字第 1060205709 號函第十次修正 勞動部 108 年 2 月 12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0209號函第十一次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選拔與公開表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之 公共工程及人員,以激勵公共工程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提升施工安全文化,
建立完整安全標準作業程序及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以下簡稱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
之選拔,類別如下:
(一)工程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興辦之工程(以下簡稱公共 工程),推動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二)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工作之人員,具顯著績效者。
三、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以下簡稱工程機關)之屬性 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 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三)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 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四)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 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六)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
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四、公共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 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 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 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 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 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
(四)未曾獲得優良公共工程。
五、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優良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人員類 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或 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二)辦理公共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公共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六、選拔程序區分以下之推薦及自薦二種方式: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如格式 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關、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或相關學術單位,檢 具推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當事 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 本部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人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七、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
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 人員類初審小組 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 正人士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之;初審小組 之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事項辦理。
八、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工程類各組優等 以上之獎項總件數以不超過四件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
佳作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組得建 議酌增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依工程機關、
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 勵之。
(二)優良人員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優等及甲等均以四件以 下為原則。
九、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就申請參選之工程及人員,審
查各該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地點進 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2.人員類:由初審小組聽取參選人簡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擇優 提出得獎建議名單。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 同意,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 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座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 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 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本部 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告 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 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 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二年。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 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牌一面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 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獎勵最 高記功一次。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本部
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告
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
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十一、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遇假日順延一日),接受推薦及自 薦作業。
(二)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八月底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十二、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 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 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第十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 款第三目之獎勵立即失效,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 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 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或 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 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 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證屬 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並追回相關獎座、獎牌,且 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十三、參選注意事項:
(一)得獎工程及人員應配合本部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活動公開其優良事 蹟,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相關資料,供廣宣表揚用途。
(二)參選工程及人員所送參選資料,無論通過各階段審查與否,均不予 退還。
(三)選拔作業由本署規劃辦理,並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參選活動相
關行政庶務工作。
格式一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推(自)薦表
工程名稱
自薦或推薦單位
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工程主辦機關 或代辦機關
機關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加意
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專案管理廠商 (如無或無參加意
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監造單位 (第 2 家以上單位 無參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施工廠商
(如為共同承攬案 件,請列出各廠商 資料,第 2 家以上 廠商無參加意願可
免)
單位名稱:(主體工程承攬廠商或共同承攬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施工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概述、期程)
施工廠商契約金額
參加組別
□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
□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 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 億元。
□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
□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 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 億元。
確認符合參選條件 (需全數符合)
□條件 1: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 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需以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 機關簽認之進度表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 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能傷 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 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 參考文件,施工期間如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該法施行前期間以勞 工未發生前述災害認定,該法施行後以工作者未發生前述災害認定】
□條件 3: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 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違反職 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 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 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 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 4:未曾獲得優良公共工程。【即本要點規定之公共工程金安獎】
安全衛生優良事蹟 及顯著效益 (請依時間由近而 遠填寫並檢附相關
文件)
推(自)薦單位
工程主辦機關 或代辦機關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專案管理廠商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監造單位 (第 2 家以
上單位無 參加意願
可免)
施工廠商 (第 2 家以上
廠商無參加 意願可免)
機關或單位印信 機關或單位印信
【本空格蓋章後表示 推(自)薦表內容及 附件,經工程主辦機 關或代辦機關均已確 認無誤,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備註:
一、參選工程應提供參選文件之紙本份數及電子檔格式如下:
1.推(自)薦表紙本 1 份及推(自)薦資料電子檔,電子檔格式包括 word 檔(或 odt 檔) 及 pdf 檔。
2.具參加意願之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之契約影本(含首頁之契約標的、契約金 額、履約承商及末頁之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及委託代辦公文影本(無代辦者免)各 1 份,均掃描成 pdf 檔。
3.由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出具符合參選條件 1 及由參選工程轄區檢查機構出具符合參選條件 2、3 之公 文影本各 1 份,均掃描成 pdf 檔。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一:「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評審表」之評審項目為主,格式 以 A4 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 100 頁(含封面、目錄及附件等,並建議檢附依附表 1 評分表內容之自 評得分資料),pdf 檔以不超過 20MB 為原則。
三、電子檔請彙整並上傳至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四、建築師事務所之統一編號請填寫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未於本表提供資料及印信欄位未用印之單位,得視為無參選意願,工程如獲得獎,該單位不予獎勵。
六、參選資料請寄: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 明:參加「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工程類評選活動),秘書單位:職業安全組第二 科,聯絡電話:(02)8995-6666-8304。
格式二 推動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自)薦表
姓 名 職 稱
□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優良人 員
【即本要點規定之優良人員金安 獎】聯絡地址
性 別 年 齡 電 話 服務單位
單位地址
優良事蹟(請依時間由近而遠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
推薦單位印信 自薦人簽章
備註:
一、參選人員應提供參選文件包括:推(自)薦表紙本 1 份及推(自)薦資料電子檔,並將電子檔(含 word 檔 或
odt 擋 及 pdf 檔)彙整上傳至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二:「推動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評審表」之評審項目為主,格 式以 A4 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 100 頁(含封面、目錄及附件等),pdf 檔以不超過 20MB 為原則。
三、參選資料請寄: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明:
參加「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人員類評選活動),秘書單位:職業安全組第二科,
附表一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評審表
評分對象 項 目 評 審 項 目 權重
工程主辦機關 (或代辦機 關)、設計單 位(如無可免) 及專案管理廠 商(如無可免)
施工安全設計 及風險管理
1.設計階段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2.招標文件之安全圖說、規格、經費 3.施工階段之施工安全計畫
4.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及專案管理廠商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力 及設計單位之施工安全設計組織人力
5.施工階段之施工安全監督成效
6.工程主辦機關最高管理階層對於推動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參與 7.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
8.採用設計方式提升施工安全績效(例如設計導入模組化施工)
24%
監造單位 安全監造技術
1.監造單位對於安全衛生監造之政策 2.監造合約之職安衛事項
3.依工序訂定之監造職安衛查核計畫 4.監造單位之安全衛生稽核組織人力
5.監造職安衛查核計畫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之執行績效
6.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
24%
施工廠商
安全衛生政策
1.由組織中最高管理階層制訂 2.經營理念融入安全
3.追求高水準的安全衛生績效 4.承諾提供適當資源以執行政策 5.訂定並發佈安全衛生目標 6.全部員工的參與及諮商
6%
安全衛生組織 人力及資源
1.施工廠商總公司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人力 2.施工廠商工程現場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力 3.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 4.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5.安全評估小組 6.職業安全衛生經費
8%
安全衛生制度 計畫及實施與 落實
1.協議會議之運作
2.工作許可制度(含門禁管制、個人防護具、禁用非法外國人機制等) 3.安全值星及聯合稽查制
4.動態管理機制 5.危險作業作業標準
6.施工安全圖說(含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 之建 立及按圖施作查核機制
7.安全衛生設備設施及防災重點計畫 8.自動檢查機制
9.統一教育訓練
10.協議組織指揮權之行使機制 11.危險場所安全評估機制 12.安全衛生防災重點計畫 13.緊急應變及醫療救護計畫 14.承包商安全衛生評比制度 15.工地安全衛生考核獎懲制度 16.安全衛生稽核制度
17.施工階段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30%
安全衛生績效 稽核及系統評 估改善
1.被動式監控:監控事故、疾病、傷害及死亡案件 2.主動式監控:監控安全衛生計畫成效及符合標準程度 3.評估安全衛生系統之缺失並決定採取補救措施 4.改善追蹤確認
8%
原始分數合計
100%
分 數 外 加 部 分
所有評分對象 其他特殊優良 機制
1.已通過國際職業安全衛生驗證、已建置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2.安全伙伴、安全區域聯防統
3.採用建築資訊模型(BIM)強化施工安全 4.工程有投保團體傷害保險者等
5.配合國家政策及法規,推動工作者保護相關事項成效及法規符合 程度(例如:癌症篩檢、協助原住民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 格、勞動條件等)
6.其他創新作為
分數 外加
(上限 5 分)
分 數 外 減 部 分
施工廠商 廠商扣分機制
依施工廠商於簡報提供之所屬工程(含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於 3 年內
(以選拔年度 4 月 30 日往前推 3 年前之 5 月 1 日)曾發生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1、2 款所稱職業災害(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罹 災),由委員審酌施工廠商之簡報相關內容扣分(得依改善績效及應用 於參選工程精進之情形,酌予降低扣減之分數)。
分數 外減
(上限 5 分) 註:所提供之評選資料如使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