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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的施行對技職教育師資之衝擊與因應/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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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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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的施行對技職教育師資

之衝擊與因應

張仁家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教授 張倚愫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一、前言

2015 年 1 月 14 日總統公布並實施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技職 法),該法的立法主要目的是為建立技 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 人才培育制度,培養國人正確職業觀 念,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 育各行業人才。該法也解決了多年來 所欲解決的產學落差及技職學術化問 題,但也因為某些條文,在執行上需 要有對應的配套措施,否則該法立法 的美意將大打折扣。舉例而言,該法 第 26 條明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 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 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 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 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 有關之研習或研究,這對技職教育的 現場來說,恐怕會衍生許多爭議與弊 端。因此,本文旨在針對該法施行可 能產生的衝擊提出因應對策,希望能 拋磚引玉,期盼有更多更深入的觀點 和建議,讓此法的施行更臻於完善順 逐。 隨著社會的變遷與科技的進步, 世界各國在社會、文化、政治、經濟、 教育都隨之改變,而經濟建設與教育 發展兩者間有著相輔相成的關係,在 各類教育中又屬技術職業教育與經濟 發展關係最為密切,而連結兩者之間 的重要因素非技職教育莫屬。工業科 技瞬息萬變,新的技術、方法不斷發 明與出現,而在教育方面,新的教材、 教法也必須隨時更新,故技職教育師 資不僅需具有教學現有業界的技術能 力,亦需在為人師之各歷程中不斷改 進與創新。 近年來臺灣地區的社會型態變遷 及人口結構轉型,產業出現了「人力 斷層現象」,主要是因為社會大眾認為 傳統產業勞力需求量大、薪資結構較 低,多不願從事技術性的職業,加上 國內大學眾多,取得大學文憑並不困 難,也導致多數家長們希望孩子就讀 普通教育,此對技術型高中的衝擊頗 大。2015 年教育部所提出的技術與職 業教育法主要是為了督促並改善長期 教育現場與業界無法接軌的問題,也 能感受教育部對技職教育的用心,但 目前法規細則尚未明確訂定,在辦理 的方式上仍有需多疑義,例如無法明 確定義「業界」之規準為何?技職教育 是產業人力重要的養成基地,培育的 人 才更是國 家未來 經 濟發展的主 人 翁,故技術型高中的師資扮演著培養 學生能力以符合業界需求的重要關鍵 人物,由於筆者身為教育現場最前線 的工作者,亦為該法的直接適法者, 故本文將聚焦在該法第四章技職教育 師資可能產生的衝擊及因應方式加以 探討,此亦為本文論述的限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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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的主要立

法精神與願景

由 文 獻 資 料 可 知 , 教 育 部 早 在 1984 年就提出技術及職業校院法草 案,但因為種種因素而擱置,直到 2012 年提出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明 定須完備技職教育相關法規,才受到 重視,立法院終於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三讀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並 依法律制訂程序於 2015 年 1 月 14 日 以總統令公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並自公布日施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共包含了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技職教 育之規劃與管理、第三章技職教育之 實施、第四章技職教育之師資與第五 章附則,共 29 條條文,明定本法之主 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主要為建立技術與職業教育(以 下簡稱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制度,培 養國人正確職業觀念,落實技職教育 務實致用特色,培育各行業人才。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條明確定義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專業及 實習學科為主之課程,包括實用技能 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 業能力之學校」,但因升學至上的社會 觀念深陷於「重學術輕專業」的價值 觀中,重視技能的技職教育長期被視 為次等教育,為了追逐學術研究的迷 思,正瀕臨在專業特色流失的危機邊 緣。近年普技逐漸合流,教育部技職 司前副司長饒邦安歸納原因指出技職 學術化的原因主要為:校務評鑑、教 師升等、國科會(現為科技部)計畫、 及國際量化指標等整體影響都促使技 職向學術靠攏;又,目前四技二專統 一入學測驗考科皆為學術性,並無技 能實作測驗,導致欲升學之學生必須 花較多時間於學科準備,這與教育部 所定義的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的目標 背道而馳,亦為主要問題所在,為了 改善此現象,目前技職司重點發展技 職再造計畫,積極將技職教育導向與 實務端的密切連結,而承接這樣的計 畫主體最重要的關鍵人物還是身於教 育前線的教師們。 新頒布的技職法第四章將技職教 育的師資分為「職前教育」及「在職 定期研究」兩部分,未來欲成為技職 教師須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行業 知能、企業生產實務的專技,並與產 業相輔相成互相連結促進國家經濟發 展才能為人師表。大部分學校皆肯定 也認同技職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但母 法制定後並未見配套細則與子法,爭 議 隨即而生 ,不管 是 在師資養成 階 段、在職進修期間學校的行政營運及 教學進行及業界對產業研習教師角色 的認定等皆無明確定義,未來學校該 如何面對及因應,而現行的師資結構 是否經得起該法的衝擊及挑戰,令人 擔憂。

三、技職教育法施行後對現有學

校帶來的可能衝擊

教 育 的 品 質 端 賴 師 資 素 質 的 良 窳,雖然技職教育法是大家期待已久 的法源,但技職教育師資的規定不明 確將衍生許多可預期及不可預期的變 化,對執行機構、教師和產業界將會 造成不少衝擊,以下針對該法實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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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面臨衝擊與挑戰提出幾點見解: (一) 職前業界實習時數施行未見配套 法規 第 24 條述明「高級中等學校職業 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 至少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 大學安排之。」目前師資培育法說明 師資培育期間包含普通課程、專門課 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 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若加入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將直接衝擊各培育 學 校 在培育時程規畫 上必須有所調 整,師資培育中心該思考如何在有限 時間補足此時數以讓學生達到考照的 基本門檻。 (二) 「業界」名詞定義不明確且任教 領域及實務經驗無認定規準 第 25 條述明「技職校院專業科目 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 與 任 教領 域相 關之 業 界實 務工 作 經 驗。」筆者訪談了在教育職場 20 年以 上的若干位資深教師,提出的疑問為 該法對於「業界」的定義為何?公司規 模、性質等是否有相關限制,企業的 組成目前由經濟部所管制,而本法主 管機關為教育部,考驗著兩部的橫向 連結認定。又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 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為何?現階段 代理代課教師於取得資格後均以學校 為就業場所,並無業界經驗亦不符合 資格,此規定對未來少子女化各校緊 縮專任教師員額影響甚峻,雖法條中 有不溯及既往的但書,但實施後的銜 接期,業界是否願意接受讓預備教師 工作一年,亦為需要考量的層面。 (三) 在職教師企業實習認定難確實檢 核 第 26 條述明「技職校院專業科目 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 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 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 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 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明定研 習 或研究期 間,技 職 校院應保留 職 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此舉確實 拉近了企業與學校的距離,但須考量 的問題首當其衝還是校內教師流動、 教師課務排代與鐘點費的問題及廠商 資格審定,教師參與研習或研究之合 作之機構之資格該由誰來認定,並於 研究期間撰寫報告所達到的成效應該 由誰來檢核,若無法確實督促,研究 期間費用的支付除教師本身,爆量的 代課鐘點與師資排定,則將折損教育 部美意也浪費公帑。

四、技職學校的因應策略及展望

(一) 彈性滿足職前業界實習時數的要 求 教育部於 2009 年執行第一期的 「技職教育再造方案」成果顯著,隨 即於 2013 年持續推動「第 2 期技職教 育再造計畫」,致力於改善縮短學用落 差、提升技職教育的競爭力與社會地 位的現況。依據《教育部補助技專校 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作業要點》(教育 部,2012)所示,技專校院開設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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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課程,主要目的在於希望使學生 提早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 增加學校實務教學資源及學生就業機 會,並分別針對不同時期之課程規劃 學生校外實習,而校外實習的時數若 能併入規定之十八小時,是否就能符 合技職法 24 條之規定。 (二) 彙整業界廠商資訊,多層審核, 避免弊端 依據經濟部產業規模之大小分類 為基準,訂定所參與產業之規模及所 屬範圍並募集自願廠商,彙製成「產 學合作廠商參考手冊或資訊平臺」供 學生及教師參考,每年皆可針對有意 願參與之廠商明確定義規準審核並適 時更新,避免產生自行尋找廠商之弊 端,學生及教師可由該資訊挑選優質 之業者,互信互補,達到較佳的效果, 廠商也會因為長期配合而於公司內部 建立配合之計畫,或提出所需之研究 方向,讓參與研習之教師更有方向並 可與廠商互相配合,於時間內達到彼 此間互利互惠。 (三) 學校明訂薦派人員之規準原則 學校和業界除了簽訂契約書,建 議校內應提早明確排定前往職場教師 人員名單,不僅能因應校內人員的流 動、課程安排規畫,若研習與研究期 間較長,也不會產生銜接上的問題; 其次,應明訂薦派人員赴職場進行研 習與研究之責任與義務,教師一旦進 入業界職場實習,勢必在企業扮演某 種諮詢或輔導的角色,對企業也會產 生若干程度影響。若因此而導致企業 部門工作權責不清,指揮系統紊亂, 工作產生重疊現象或工作斷層情形, 將 嚴重影響 組織之 效 益 (勞動 部, 2016)。故應避免教師到職場後權責不 清,而干擾了業界原有的運作。 (四) 給予提供學生及教師研習之廠商 相關福利 延續上述提及之產學合作廠商參 考資訊,為鼓勵業界接受學生或教師 至該企業實習、研習或研究,建議給 予提供研習之業界予以減免稅金的優 惠條件,例如產業創新條例第三章第 10 條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 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 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抵 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未來提供 一定比例的實習名額的企業廠商亦可 比照此條例的精神減免稅額,或是由 教育部補助企業聘僱專責輔導人員, 負責協助教師研習或研究之行政協助 與支持系統,讓企業更願意提供機會 接納實習學生及在職教師。 (五) 技職校院教師應提出申請校外研 習計畫書,以利學校及早因應 為弭補及提升現有技職教師的實 務能力,技職教育法第 26 條特別要求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 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 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 或研究。為呼應前項(三)所提及學 校需因應校內人員的流動、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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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畫,建議技職校院教師於進入業界 實習前一年,撰寫業界研習/研究計畫 書並經學校嚴格審查,並在研習/研究 之後,將業界重要心得與收穫,以成 果報告書的方式公開於線上展示,以 達互相觀摩學習之效。校內可藉由師 資至業界研習/研究的申請,而預先適 時調整及規劃教學課程,審視教學內 容之適切性,培育業界所需人才,以 符應業界需求,並可協助業界進行技 術 之 研發 ,落 實技 職 教育 之務 實 致 用,達成雙方互補,如此更能符合該 法設立之意義。

五、結語

技職教育法之公告施行,讓技職 教育提升了新的層面,也確立技職教 育的法源,法案中許多先進的觀念也 開創了臺灣技職教育的新境界,該法 立意良佳,但若沒有完善的規劃到頭 來也是個虛無。新法案的執行,著實 對從事教育的人員及環境產生了重大 的衝擊,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企 業及學校宣導以凝聚共識,更應加強 各部會政策整體面的配合才能讓該法 獲得教育界及產業界的積極支持。 教 育 的 成 敗 與 師 資 素 質 息 息 相 關,因此如何挑選優秀學生將其培育 為教師?如何訓練?如何鼓勵在職進修 等均是重要課題。為了確保充裕的師 資來源及專業的師資素質,規劃完整 之技職教師培育、進修體系實在是刻 不容緩,技職教育師資在職進修需順 應科技及教育變化,因此,如何規劃 數萬人教師的在職進修工作必須審慎 行之,只要相關產、學、訓、政齊力 合一,必有可為。期許現今職場教育 工作者應隨時保持吸收新知、確實遵 照審查通過之計畫案施行,認真做好 知(知曉規定)、行(身體力行)、錄 (錄案追蹤)、效(績效責任),才不 至於曲解或誤蹈法條。 參考文獻  林宜玄、何敘瑜(2014)。臺灣、 美國與德國技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成 效評估項目之比較。技術及職業教育 學報,5(3),1-32。  林海清 (2006)。少子化效應對 技職教育發展之衝擊與因應策略。教 育研究月刊。151,32-45。  徐明珠 (2003)。普技分軌或合 流取決於市場化。國家政策論壇春季 號 , 214-217 。 取 自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E C/091/EC-B-091-067.htm  張仁家(2015)。搶救技職教育應 從 高 職 做 起 。 技 職 教 育 3.0 。 取 自 http://www.tvet3.info/  張仁家(2015)。技職教育應從小 做 起 。 技 職 教 育 3.0 。 取 自 http://www.tvet3.info/  饒邦安(2015,6 月)。技術與職 業教育法 公布實施後技職校院 之因 應。朝陽科技大學主辦,104 年度全國 私立技專校院人事主管會報,臺中市。  楊朝祥 (1985)。技術與職業教育理論與實務。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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