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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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稅合一實施對企業盈餘管理之實證研究: ※
※ 財務報表資料與課稅資料之比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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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89-2416-H-004-067-
執行期間:89 年 8 月 1 日 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 陳明進 (政治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共同主持人: 汪瑞芝 (實踐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中 華 民 國 91 年 3 月 31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兩稅合一實施對企業盈餘管理之實證研究:
財務報表資料與課稅資料之比較分析
計畫編號:NSC89-2416-H-004-067-
執行期限: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主持人:陳明進 副教授 執行機構及單位名稱: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主持人:汪瑞芝 副教授 執行機構及單位名稱:實踐大學會計學系
中文摘要 我國自民國 87 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稅制,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 稅可於盈餘分配時,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與股東,用以抵繳股東個人階段 的所得稅,因此,可大幅減輕對投資所得的重複課稅。但「兩稅合一」稅制係於 民國 87 年元旦始實施,故公司繳納屬於 86 年度(含)以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其 股東並無「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租稅利益,必須繳納屬於 87 年度(含)以後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才得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與股東。因此,為增加股東之租 稅利益,公司如能將本研究與國外文獻研究企業因租稅利益從事盈餘管理的文獻(如 Scholes et al. 1992; Guenther 1994; Maydew 1997; Lopez et al. 1998)不同之處為, 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並無直接降低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而是可將其所 繳納之所得稅分配與股東用以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兩稅合一」減稅之利益 是直接歸屬於個人股東。而本文之研究結果顯示,在實施此一新稅制下,企業仍 會為股東之租稅利益而進行盈餘管理,因此企業盈餘管理之租稅誘因應包括為股 東獲取租稅利益在內,而非僅是企業本身,所以本文的實證結果可延伸有關企業 盈餘管理租稅誘因之文獻。此外,對於財稅主管機關而言,有關實施「兩稅合一」 稅收損失之估計並未考慮企業盈餘管理之影響,如果企業因應「兩稅合一」實施 而從事盈餘管理,則實際之稅收損失可能大於其所預計之金額,故本文之研究結 果亦可供其對稅收影響估計以及擬定查核方式之參考。最後,對於投資人及審計 人員而言,本文之研究結果亦可供其瞭解實施「兩稅合一」對於企業財務報表表 達可能產生潛在偏差之影響。 關鍵詞:兩稅合一、盈餘管理、租稅誘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簽證申報。 ii
Earnings Management in response to the Integrated Income Tax System in Taiwa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inancial Statement Data and Tax Return Data
Abstract
Enacted in 1998, the integrated income tax system is aimed to ease the double taxation on dividend income. Under the new tax system, business income tax paid at the corporate level can be used to offset shareholders’ individual income tax by granting shareholders the imputed tax credit (ITC). The amount of ITC granted to shareholders depends on the business income tax incurred and actually paid by corporations after January 1, 1998.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come tax system, business profits were first taxed at the corporate level, and the after-tax profits, once distributed to individual shareholders, were again subject to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is tax treatment of dividend income is so-called the double taxation of dividend income in the classical income tax system. Under the new integrated income tax system, only the business income tax incurred in 1998 and hereafter is eligible for shareholders to receive the ITC. Therefore, in response to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grated income tax system, firms may have an incentive to shift taxable income from 1997 to 1998 and hereafter to increase shareholders’ tax benefits.
Using both financial statement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tax return data of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this study explores empirically whether firms engaged in earnings management in response to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grated income tax system by decreasing accounting accruals in 1997. The analyses reveal that both listed companies and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exploited earnings management opportunities in setting significant lower accounting accruals in 1997. Further, the empirical results indicate that, ceteris paribus, listed companies with greater leverage are less likely to engage in earnings management to decrease income, supporting the debt covenant restriction hypothesis. In addition, companies in the electronic industry have less incentive to engage in earnings management in response to the new income tax system.
The empirical results of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show that large firms were less likely to exploit the earnings management opportunities in 1997, supporting the political cost hypothesis. In addition, firms with greater effective tax rates tended to have greater negative accounting accruals in 1997, supporting the tax incentive hypothesis. Finally, ceteris paribus, CPA-attested tax returns tended to have greater
第一節、緒 論 我國自民國 87 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稅制,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 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可於盈餘分配時,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與股東,用以 抵繳股東個人階段的所得稅,因此,可大幅減輕對投資所得的重複課稅,而財政 部所預估實施「兩稅合一」的減稅利益可高達 315 億元。但「兩稅合一」稅制係 於民國 87 年元旦始實施,故公司繳納屬於 86 年度(含)以前之營所稅,其股東並 無「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租稅利益1 ,必須繳納屬於 87 年度(含)以後之營所稅, 才能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與股東。因此,為了增加股東之租稅利益,公司 如能將 86 年度之課稅盈餘遞延至 87 年度始認列課稅,即將 86 年度之營所稅轉 化為 87 年度之營所稅,可使其股東增加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租稅利 益。因此本文研究的目的乃以實證研究方式,探討我國企業是否因應新稅制的實 施而從事盈餘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以為其股東獲取租稅利益。由於上 市公司受限於盈餘績效與股票市場股價之壓力,為租稅利益而從事盈餘管理所發 生之非租稅成本與一般營利事業可能有所不同,故本文同時以上市公司財務報表 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核定資料進行實證研究,以了解上市公司與一 般營利事業是否均會因此一租稅利益而進行盈餘管理,以及影響盈餘管理之因素 是否有所差異。 Schipper(1989)主張構成企業從事盈餘管理應有以下三個條件:(1)契約是 依據會計數字;(2)會計數字使用者在技術上不能或不願意作適當之調整;(3) 企業或管理當局等因為盈餘管理而獲益。由於 9p2F @ ] "g
人股東。因此,本文之研究結果將可延伸企業盈餘管理租稅誘因之文獻,瞭解企 業盈餘管理之租稅誘因是否適用於股東之租稅利益,而非僅是企業本身。此外, 我國有關盈餘管理之研究,較少探討租稅之誘因(詳以下文獻說明),本研究可幫 助了解我國企業從事盈餘管理之租稅誘因。對於國內稅務會計研究而言,兩稅合 一是我國所得稅制度之一大改變,本文之研究結果可幫助了解兩稅合一實施對於 企業行為之影響。再者,對於財稅主管機關而言,財政部估計有關實施兩稅合一 的稅收損失約為 315 億元,但如果企業有盈餘管理時,則實際損失將較其預期為 大,故本文之研究結果可供估計稅收損失以及擬定適當查核策略之參考。最後, 對於投資人及審計人員而言,本文之研究結果亦可供其瞭解實施「兩稅合一」對 於企業財務報表表達是否會產生潛在偏差之影響。 本文共分五節:第一節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問題及其重要性;第二節 為文獻回顧,分別探討國內外關於公司盈餘管理租稅誘因及影響其決策之決定因 素與相關問題之文獻;第三節研究方法,包括建立實證模式以及說明樣本之篩選 標準;第四節實證結果與分析,解釋本文統計分析之結果與發現;第五節結論, 說明本文之結論及研究貢獻。 第二節、文獻探討 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簡介 本文係探討我國「兩稅合一」實施對企業可能產生盈餘管理之租稅誘因,故 以下簡要說明兩稅合一制度與本研究有直接相關之基本規定2 : 1. 設算扣抵制度 「 兩 稅 合 一 」 基 本 上 是 將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和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整 合 (integration)為一課稅體系。
2.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 25%,而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則為 40%,實施兩稅合一之後,為避免公司藉保留盈餘不發放股利以規避大股東所得 稅,以及減少實施兩稅合一之稅收損失,財政部乃規定,自 87 年度起,公司當 年度之盈餘未於次年度年底前分配者,應就其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5 。由於一向享有租稅優惠之高科技產業平均有效稅率 甚低,故其股東於公司盈餘分配時可獲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亦較少,而須補繳個 人綜合所得稅,但公司盈餘若不分配,於兩稅合一實施後則將會被加徵 10%營所 稅,不利於公司之現金流量,故兩稅合一實施被認為對於高科技產業有較不利之 影響。 國外盈餘管理文獻 國外文獻發現企業管理當局可經由選擇會計方法、操縱應計項目以及調整裁 決性支出項目等方式從事盈餘管理,而從事盈餘管理之誘因包括政治成本、紅利 計畫、債務契約以及租稅利益等。Healy(1985)探討當紅利計畫是以會計盈餘為 基礎時,管理當局是否運用應計項目從事盈餘管理以增加其報酬。由於在實際環 境中管理當局的紅利計畫訂有紅利上限及盈餘目標,因此,即使基於紅利計畫假 說,管理當局並不會一味地提高帳面盈餘數字。其研究結果顯示:(1)當公司無 法達到目標盈餘時或超過紅利上限時,管理當局傾向於壓低當期帳面盈餘;(2) 當公司盈餘超過最低可分紅的盈餘而未超過上限時,管理當局傾向於提高當期帳 面盈餘。 DeAngelo(1988)探討公司管理當局面臨與外界的代理權競爭時,是否有操縱 盈餘的行為。外界人士為爭奪公司管理權時,往往以公司的會計資訊作為基礎批 評公司經營不善。故管理當局面臨外界代理權競爭時,有強烈的動機進行損益操 縱提高帳面之獲利能力,以取信股東。其研究結果發現:當盈餘資訊如係於代理 權競爭宣告日至股東大會之日間所發布者,則盈餘及應計項目有明顯增加的趨 勢,但現金流量之變化則不大。而當盈餘資訊係於代理權競爭期間外所發布,則 無此現象,顯示公司管理當局有利用應計項目從事盈餘管理的行為。 Jones(1991)測試美國公司是否在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申訴減輕進口壓力(petition for import relief)之審 查期間(1980~1985 年間)透過盈餘管理將盈餘降低,以試圖影響該委員會(ITC) 採取對美國國內公司較有利之決定,如提高關稅及降低進口配額等。作者將應計 項目之變動區分為裁決性與非裁決性的應計項目,而為以後之研究者所經常引 5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未分配盈餘即可無限制的保留,不受所得稅法第 76 條之 1 保留盈 餘強制歸戶規定之限制。有關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計算,請詳見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二項之規定。 3
用,其實證結果發現受 ITC 調查影響之企業在其調查期間非裁決性應計項目有顯 著的減少之現象。
盈餘管理的租稅誘因
美國 1986 年租稅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通過自 1986 年第 四季起兩年內將公司最高的稅率從 46%降至 34%,因此提供企業於 1986 年第四季 起有租稅誘因將其所得遞延於稅率較低的期間,以減輕租稅成本。Scholes, Wilson and Wolfson(1992), Guenther(1994)以及 Lopez, Regier and Lee(1998) 等均探討企業是否因應 1986 年租稅改革法案降低公司所得稅率而從事盈餘管 理,其實證結果均發現稅率降低的前一年公司有從事減少盈餘之管理。而公司從 事租稅誘因的盈餘管理受到非租稅成本的限制及影響,包括政治成本、債務契約 成 本 及 管 理 當 局 的 自 利 動 機 。 Maydew(1997) 亦 發 現 有 淨 營 業 業 損 失 (Net Operating Loss)之公司亦有租稅誘因從事盈餘管理,將其淨營業損失提前於可 適用較高稅率退稅(carryback)的年度承認,以增加可收到的以前年度退稅收入。 衡量裁決性與非裁決性應計項目之文獻 盈餘管理文獻將應計項目分為裁決性與非裁決性應計項目(Jones 1991; Guenther 1994),而管理當局利用應計項目來從事盈餘管理主要是透過裁決性應 計項目,對於非裁決性應計項目則假定為不受管理當局之操縱。而在事件期間裁 決性應計項目之變動(或稱為非預期應計項目之變動)則是由應計項目之變動總 額減除估計非裁決性應計項目之變動(或稱為預期應計項目之變動),有關衡量個 別企業非裁決性應計項目估計模式之文獻如下: Healy (1985) Healy(1985)以估計期間應計項目之平均數作為事件期間非裁決性應計項目 之估計值,如第(1)式。 T ASSET TA NDAτ = t/ t−1 (1) τ:表示事件期間 t:1,2,3,… T 表示估計期間 T:估計期間之總期數 NDA:估計非裁決性應計項目之金額 TA:應計項目之總額 ASSET:總資產 DeAngelo(1988) DeAngelo(1988)依據隨機模式假設,以前一期的應計項目金額作為事件期間 4
非裁決性應計項目的估計值,如第(2)式:
NDAτ=TAt-1 (2)
The Jones Model(1991)
Jones(1991) 主 張 管 理 當 局 非 裁 決 性 之 流 動 性 應 計 項 目 之 變 動 (non-discretionary changes in current accruals),可視為銷貨之函數,故 可以銷貨之變動金額估計,而非流動性應計項目之變動可以固定資產總額估計 之,其估計模式如第(3)式: ) ( ) ( ) 1 ( 1 3 1 2 1 1 − − − + ∆ + = t t t ASSET PPE ASSET REV ASSET NDAτ α α τ α τ (3) △ REV:營業收入的變動數
PPE:廠房設備毛額 (gross amount)
The Modified Jones Model (Dechow et al. 1995)
在上述 Jones Model(1991)之估計式假設銷貨之變動金額是非裁決性者。如 果銷貨之變動亦為管理當局所操縱者,則此一估計式將不利於發現顯著之β值。 Dechow et al.(1995)為克服 Jones Model(1991)NDA 估計可能因△REV 亦受到營 理當局操縱之影響,而產生偏差之估計式,因而修正其模式自△REV 中減去應收 帳款的變動數(△AR)如第(4)式: ) ( ) ( ) 1 ( 1 3 1 2 1 1 − − − + ∆ − ∆ + = t t t ASSET PPE ASSET AR REV ASSET NDAτ α α τ τ α τ (4)
The Industry Model
Dechow and Sloan(1991)則假設個別企業 NDA 之變異在同一行業中應相同, 故其估計式如第(5)式:
NDAτ = γ1+γ2 MedianI(TAτ)/ASSETt-1 (5)
MedianI(TAτ):同一行業之非樣本企業的在事件期間總應計項目金額
有關上述各種估計模式之檢定力(power of test),Dechow et al.(1995) 曾以實際有盈餘管理之樣本及模擬之資料測試,發現他們所提出的 Modified Jones Model 有 相 對 較 強 的 盈 餘 管 理 之 偵 測 能 力 ( more powerful test of earnings management)。
國內盈餘文獻 林修葳與陳育成(民國 86)針對壞帳費用與票券買賣損益兩項較有裁量空間 的科目,分析國內商業銀行策略性操縱帳面盈餘與資本問題。經由實證研究結果 顯示商業銀行在帳面資本不足時,傾向於增加提列壞帳費用;而另一方面,為了 損益平穩化的目的,同時採取多實現票券買賣損益的方式,作為調控當其盈餘之 工具。這兩項盈餘調控的工具,彼此間有相互替代的關係,但因實現票券買賣損 益的成本因時而異,國內商業銀行採用這兩項工具相互替補的程度,會隨資本市 場的榮枯而改變。 林嬋娟、洪櫻芬與薛敏正(民國 86)探討國內歷年來艱困公司之特性及其發 生財務困難之原因;以及經理人員於公司面臨財務困難之際,是否會企圖操縱盈 餘,以避免遭變更交易之處分。研究結果發現公司因財務狀況惡化,而有變更交 易之虞時,經理人員會利用裁決性應收帳款及存貨操縱盈餘,以掩飾公司財務困 境。 沈維民(民國 86):探討影響國內上市公司的損益操縱行為之因素,會計方 法選用及應計項目認列作為企業盈餘操縱的指標。其結果顯示,管理當局之損益 操縱僅顯著地受到政治成本之影響,至於紅利計畫及債務契約條款等兩項損益操 縱誘因之影響力則較不顯著。當將研究樣本依其上市先後順序被區分為新上市公 司及已上市公司兩個子樣本後則顯示新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之損益操縱行為,明 顯地和國外企業一樣同時受到政治成本、紅利計畫及債務契約此三個誘因影響顯 著。 綜合上述文獻,當租稅制度改變時,企業有為獲取租稅利益而從事盈餘管理 之誘因,通常可透過調整與課稅所得額相關之應計損益項目或裁決性支出項目等 方式,但管理當局因租稅利益而從事盈餘管理時,仍受到政治成本及債務契約成 本等非租稅因素之限制。至於國內文獻,則仍較缺少探討企業盈餘管理租稅誘因 之研究。因此,本文之研究結果可增加對我國企業租稅誘因產生盈餘管理行為之 瞭解。 第三節、研究方法 1.實證資料 本研究使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資料與營利事業課稅資料,比較上市公司與一 般營利事業因應兩稅合一實施而從事盈餘管理之租稅誘因是否相同,並瞭解盈餘 管理之現象是否普遍,故擬使用之實證資料包括: 6
(1)台灣經濟新報社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資料:以民國 75 年至 85 年度共 11 年期 間為估計應計金額之估計期間,以民國 86 年度為研究上市公司是否因為兩稅 合一實施而進行盈餘管理之研究期間。在這 12 年度中,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 及稅率並無重大改變,且我國上市公司已自民國 75 年起開始適用合併財務報 表之規定,故在此估計期間之財務報表資料較具一致性。
ΔTA:應計項目之變動金額(ΔTAt = TAt – TAt-1)
ΔCA:流動資產之變動金額(ΔCAt = CAt – CAt-1)
ΔCASH:流動資產中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變動金額(ΔCASHt = CASHt – CASHt-1)
ΔINVESTMENT:流動資產中短期投資之變動金額
(ΔINVESTMENTt = INVESTMENTt –INVESTMENTt-1)
ΔCL:流動負債之變動金額(ΔCLt = CLt – CLt-1)
ΔCL_LT:流動資產中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之變動金額 (ΔCL_LTt = CL_LTt –CL_LTt-1)
ΔTAX_PY:流動負債中應付所得稅之變動金額(ΔTAX_PYt = TAX_PYt –TAX_PYt-1)
DEPRECIATION:當期折舊費用 AMORTIZATION:當期攤銷費用 有關非裁決性應計項目之估計模式,本文參照 Guenther (1994)之估計方 式,可將應計項目之變動視為銷貨之函數,故應計項目之變動(changes in non-discretionary accruals)可以銷貨(SALES)之變動金額估計之,如下: TAit = α +βSALESit + εit (7)
TAit-1 = α + βSALESit-1 + εit-1 (7)′
第(7)式減去(7)′,得到第(8)式如下 ΔTA = βΔSALES + Δε (8) ΔSALES:SALESt – SALESt-1 Δε:εt – εt-1 因 此 , 本 研 究 參 照 Guenther(1994) 之 研 究 方 法 , 提 出 在 估 計 期 間 (estimation period)應計項目變動之估計模式如第(9)式:
ΔTAit/ASSETit-1 = b(ΔSALESit/ASSETit-1) + εi (9)
ASSETt-1:表示前一年度期末之資產總額,用以平減(deflate)估計式之各項變數
(參照 Guenther 1994 之方法)。
ΔTAit:估計期間個別公司各年度應計項目之變動,以第(1)式計算之。
Dechow et al.(1995)主張在事件期間(event period)銷貨之變動可能受管 理當局操縱之影響,因此在估計事件期間(民國 86 年度)非預期的應計項目之估 計模式時,應考慮修正 Jones Model(1991)估計模式,如第(10)式:
DAit =ΔTAit/ASSETit-1 - bˆi(ΔSALESit – ΔARit)/ASSETit-1 + ε (10) 8
DA:樣本公司在 86 年度非預期的應計項目之變動(unexpected changes in current accruals or, as referred in literature, discretionary accruals in the event period)。
bˆ :係迴歸模式(5)中迴歸係數 b 之估計值。
營利事業樣本應計項目之估計模式
由於營利事業樣本的課稅資料取得的估計期間僅有民國 83-85 年度,無法以 迴歸模式方式進行應計性項目之估計,因此本文的估計方式如第(11)式: 估計 83-86 年度應計項目金額(TA)模式:
TAit = (netNRit)+(netARit)+(netINVENTORYit) + PREPAIDit + otherCAit
– NPit – APit – EPit – OtherAPit – ADVANCEit – DEPRECIATIONit
– AMORTIZATIONit (11)
下標號號i 表示個別企業,t 表示年度。
mSale:83-85 年度營業淨額平均值 netSale:86 年度營業淨額 △AR:86 年度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變動數 86 年度非預期 DA 之計算如第(13): Ab_TA = TA - E_TA (13) Ab_TA:營利事業樣本公司 86 年度非預期 TA 之變動 86 年度非預期之 DA 再以資產總額予以平減,如第(14)式: DA = Ab_TA/Asset (14) DA:營利事業樣本公司以資產總額平準化的 86 年度非預期 TA 之變動 (2)非預期應計項目變動解釋變數之迴歸模式 為探討影響企業盈餘管理之因素,參考先前文獻有關盈餘管理誘因之因素, 本文提出民國 86 年度樣本公司標準化非預期應計項目變動(Vi)之實證迴歸模式 如第(15)式: 上市公司樣本盈餘管理之迴歸模式
Vi = α0 + α1SIZEi + α2DEBTi + α3ETRi + α4MGTi + α5ELECOi +εi (15)
α0為迴歸模式之截距項,α1至α5分別為迴歸模式各解釋變數所對應之迴歸係 數,εi為迴歸模式之殘差項。 V:上市公司樣本 86 年度標準化非預期應計項目變動。Vi = DAi/σi ,σi為第 (9)式估計期間迴歸模式預測誤差(prediction errors)之標準差。 SIZE:上市公司樣本 86 年度企業規模,以取自然對數之資產總額衡量之。 DEBT:上市公司樣本 86 年度負債比率,以長期負債除以資產總額衡量之。 ETR:上市公司樣本 86 年度稅負狀況之虛擬變數,若有稅負狀況則 ETR=1,否則 ETR=0。 MGT:上市公司樣本 86 年度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股比率,以董事、監察人及 經理人持股佔公司流通在外股數之比例衡量之。 ELECO:上市公司樣本 86 年度是否為電子業之虛擬變數,企業為電子業者其值設 為 1,其他行業者其值設為 0。 營利事業樣本盈餘管理之迴歸模式 由於營利事業課稅申報資料中並無 MGT(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股比率股 權比率),因此無法在迴歸模式中包括此一變數,但營利事業課稅申報資料則可 10
以提供是否為會計師簽證申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數資料,因此也將在迴歸模 式中探討這兩項變數的影響,本文提出營利事業樣本的迴歸模式如第(16)式: Ui = γ0 +γ1SIZEi +γ2DEBTi +γ3ETRi +γ4CPAi +γ5LTDCOi +γ6ELECOi +εi (16)
γ0為迴歸模式之截距項,γ1至γ6分別為迴歸模式各解釋變數所對應之迴歸係 數,εi為迴歸模式之殘差項。 U: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標準化非預期應計項目變動。Vi = DAi/σ,σ為 DA 之 標準差。 SIZE: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企業規模,以取自然對數之資產總額衡量之。 DEBT: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負債比率,以長期負債除以資產總額衡量之。 ETR: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稅負狀況之虛擬變數,若有稅負狀況則 ETR=1,否則 ETR=0。 CPA: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是否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虛擬變數,屬於會計師 簽證申報案件者,CPA=1,否則 CPA=0。 LTDCO: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虛擬變數,屬於股份有限公 司者,CPA=1,否則 CPA=0。 ELECO: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是否為電子業之虛擬變數,企業為電子業者其值設 為 1,其他行業者其值設為 0。 各項解釋變數說明及預期關係(expected sign)如下: 企業規模 SIZE
SIZE 是企業政治成本(political costs hypothesis)的代理變數,大企業通常承 受較大的政治及公眾監督(public scrutiny)之成本,從事租稅規避所須付出的 非租稅成本(nontax costs)較高,因此負擔較高的政治成本,故較不會因兩稅合 一實施而於 86 年度從事減少盈餘之管理(Zimmerman 1983)。但另一方面而言, 大企業擁有有較多的經濟資源可從事租稅規劃之交易及安排(political power hypothesis),較容易於 86 年從事盈餘管理。因此,本文對於 SIZE 迴歸係數並無 預期之符號。 負債比率 DEBT
DEBT 是企業接近違反債務契約的代理變數(closeness to technical default of debt covenants),企業接近違反債務契約時有增加盈餘避免發生違反契約之動 機。因此,負債比率高的企業較不會於 86 年度時從事減少盈餘之管理,故本文 對 DEBT 迴歸係數的預期符號為正。
有效稅率 ETR
ETR 代表企業租稅成本之高低,企業 ETR > 0 者,從事租稅規避之才能獲取 租稅利益,因此,有較大之誘因於 86 年度從事減少盈餘之管理,因為若將 86 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遞延於 87 年度實現繳納,則股東於 87 年度可獲得股 東可扣抵稅額之利益。因此,本文對 ETR 迴歸係數之預期符號為負。
管理當局持股比例 MGT
MGT 代表資訊不對稱的成本(costs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企業從 事減少盈餘管理的租稅利益必須大於財務報表績效較差所引起的成本,管理當局 持股比例較大的企業,財務報導所產生的成本較小,且管理當局持股比例大者, 將 86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遞延至 87 年度兩稅合一實施後始實現繳納,其可 獲得股東可扣抵稅額之利益亦較大,基於管理當局自利的觀點,其從事 86 年度 減少盈餘管理之誘因亦較強,因此本文對 MGT 迴歸係數之預期符號為負。此外, 在使用財稅資料中心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時,因此項變數無法獲得,故將以 公司組織型態的虛擬變數作為代理之替代變數,有限公司組織的股東人數較股份 有限公司組織為少,且較多為家族之事業,故推論其管理階層之持股比例應較股 份有限公司為高。 會計師簽證案件 CPA CPA 是營利事業是否採用會計師簽證申報之虛擬變數,樣本是採用會計師簽 證申報者 CPA=1,否則 CPA=0。CPA 是本文用以探討營利事業採用會計師簽證 對於利用實施兩稅合一稅制進行盈餘管理之影響。由於在實施兩稅合一初期,一 般營利事業對於新制度可能較不易全盤了解,且進行盈餘管理也需有較專業的會 計服務,因此營利事業在民國 86 年度有會計師協助稅務申報者,將較能夠利用 此一稅制變動時進行盈餘管理,獲取租稅利益。因此,本文預期在控制其他解釋 因素後,CPA 與 86 年度營利事業非預期應計項目金額應有負向之關係,即 CPA 迴歸係數的預期符號為負。 股份有限公司 LTDCO LTDCO 是營利事業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虛擬變數,營利事業樣本屬 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 LTDCO=1,否則 LTDCO=0。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 營利事業相較於有限公司組織者,有較大的企業規模,且所有權也較為分散,所 以這兩種組織類型的營利事業管理當局之節稅傾向可能也會有所不同。因此, LTDCO 是用以控制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不同對於有效稅率之影響。 電子業別 ELECO 電子業由於一向享有較低之稅負(陳明進,民國 91 年),而兩稅合一實施後, 當年度的盈餘若於次年底前分配,則將被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一般認為 兩稅合一實施對於享受免稅獎勵之事業,反而有不利之影響,故電子業之公司於 12
86 年度應較無從事減少盈餘管理之誘因,而電子業之公司為避免 87 年度以後之 盈餘未分配被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反而可能將盈餘提前實現,故本文對 ELECO 迴歸係數之預期符號為正。 4. 樣本篩選 (1)上市公司樣本篩選過程如下: 民國 74-86 年度期間上市公司家數6 5,705 減:缺少資產總額資料 (1) 缺少營業淨額資料 (3) 缺少流動資產資料 (2) 缺少現金資料 (606) 缺少折舊 (39) 缺少土地 (4) 缺少民國 86 年資料樣本 (7) 估計期間少於 6 年樣本 (774) 剩餘樣本 4,269 上述 4,269 筆上市公司樣本中,75-85 年度樣本共有 3,883 筆,86 年度樣本 計有 386 筆,包括電子業 81 家,非電子業 305 家。其中 83-85 年度樣本係用以 估計 86 年度的預期應計金額,以計算 86 年度樣本的非預期應計金額,並進行迴 歸分析。進行迴歸模式時,需再刪除樣本中缺少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持股比 率者,因此最後進行迴歸模式分析之上市公司樣本筆數共 364 家。 (2)營利事業樣本篩選過程如下: 各年度原始樣本家數: 年 度 83 年 84 年 85 年 86 年 資產負債檔 542,695 569,968 581,564 600,049 損益核定檔 662,657 602,987 766,941 673,645 刪除查核二次上 (29,367) (26,162) (33,473) (31,247) 損益核定檔刪除查核二 次以上樣本,僅取最後 一次查核結果 633,290 576,825 733,468 642,398 同時有資產負債檔及損 益核定檔 528,536 463,362 574,067 475,724 6 由於計算各年度間∆TA 須要有前一年度之資料,因此上市公司樣本的財務報表資料使用年度係 自 74 年度開始。 13
營利事業樣本篩選過程如下: 選取 4 年皆存在之樣本共 1,106,288 筆 (276,572 x 4 年) 刪除擴大書審樣本7 (834,022) 刪除獨資及合夥樣本 (56,822) 刪除金融及保險業樣本 (4,032) 刪除外國分支機構樣本 (1,776) 刪除公營事業樣本 (53) 刪除特殊團體樣本 (3,129) 刪除缺少資產或營業額資料樣本 (58,555) 刪除遺漏計算 TA 應計項目金額變數資料 (6047) 最後使用樣本 141,852 筆 上述 141,852 筆樣本,83-85 年度共有 112,639 筆,86 年度計有 29,213 筆。 其中 83-85 年度樣本係用以估計 86 年度的預期應計金額,以計算 86 年度樣本的 非預期應計金額,並進行迴歸分析。 第四節、實證結果 1. 上市公司樣本實證結果 檢定營利事業在民國 86 年度是否利用非預期應計項目進行減少應計盈餘之 盈餘管理,本文係將非預期應計項目 DA 先予以標準化如第(17)式: Vi = DAi/σi (17) σi:為第(9)式估計期間個別樣本迴歸模式預測誤差(prediction errors)之標準差。 標準化後非預期的應計項目變動(Vi)再以 t 統計量檢定是否顯著不等於零, 以檢定是否企業於民國 86 年時是否有盈餘管理之情形,t 統計量之計算如第(18) 式: t = N V N i i
∑
=1 (18) 7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的營業規模較小(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三千萬元以下),且帳簿記載大都 不必經過查核,因此較不適宜使用其資料。 14N:樣本量 全體 386 家樣本在民國 86 年度非預期應計項目金額變動之標準化 t 統計量 為-4.18(p-value=0.0001),因此,在傳統 5%顯著水準下支持上市公司在民國 86 年度時有顯著的減少非預期的應計項目,進行減少盈餘之盈餘管理現象。本文接 著將再樣本區分為電子業公司與非電子業公司兩組,分別進行 Vi是否顯著異於 零之 t 統計量檢定。81 家電子業上市公司 Vi之 t 統計量為-0.02 (p-value= 0.9800),但 305 家非電子業上市公司 Vi之 t 統計量為-4.69 (p-value= 0.0001)。此一結果顯示,電子業由於稅負較低,因此在民國 86 年因應兩稅合一 實施而進行租稅套利的盈餘管理較不明顯,但非電子業則負擔較重的稅負,因此 有較大的租稅誘因在民國 86 年度進行租稅套利的盈餘管理。 迴歸模式實證結果 原始 386 家上市公司樣本,經核對有 22 家缺少股權資料予以刪除後,進行 迴歸分析之樣本共計 364 家,為減少極端值對迴歸結果之扭曲,本文限制標準化 之 V 值在-2 至 2 之間。表 1 列示上市公司樣本迴歸模式中各變數之敘述性統計 值。 表 上市公司樣本各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364 家) 變數 平均值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標準化 V -0.2039 1.0637 -2 2 SIZE 15.7259 1.0523 13.4427 19.1188 DEBT 0.0855 0.0991 0 0.6701 MGT 29.0884 16.6222 0.7000 99.9800 ETR 0.7692 0.4219 0 1.0000 ELECO 0.1978 0.3989 0 1.0000 註:V 上/下限設定為+2/-2。 表 2 列示上市公司樣本迴歸模式之實證結果,其中 DEBT 之迴歸係數為正 值,且 p-value=0.0233,顯示上市公司長期負債比率較高者,在 86 年度時受限 於債務契約成本之限制較大,因此較不會利用應計項目進行減少盈餘之盈餘管理 行為,符合本文債務契約理論的預期。此外,ELECO 之迴歸係數為正值,且 p-value=0.0382,顯示上市電子業由於享有優渥的租稅優惠,租稅成本的負擔較 非電子業為輕,將盈餘遞延至 87 年度以後,股東所能獲得可扣抵稅額之利益不 大,因此較不會在 86 年度時利用應計項目進行減少盈餘之盈餘管理。但是, SIZE、MGT 及 ETR 之迴歸係數則未達傳統顯著水準。 15
表 2:民國 86 年財務報表資料之實證結果 迴歸模型:
Vi = α0 + α1SIZEi + α2DEBTi + α3MGTi + α4ETRi + α5ELECOi +εi (l5)
自變數 係數 標準差 t 值 p-value* 常數項 -0.2238 0.9242 -0.242 0.4044 企業規模 -0.0166 0.0581 -0.285 0.3878 負債比率 1.2085 0.6053 1.996 0.0233 內部人持股比率 0.0033 0.0035 0.951 0.1712 稅負狀況 0.0411 0.1356 0.303 0.3810 電子業 0.2499 0.1407 1.776 0.0382 *:單尾檢定結果之 p-value 2. 營利事業樣本實證結果 民國 86 年度 DA 平均值是否顯著異於零之檢定結果 經計算全部 29,213 筆營利事業樣本 86 年度的 DA 平均值是否顯著異於零之 t 統計量為-8.55498(p-value= 0.0001),因此在傳統 5%顯著水準下,支持本文 之預期,即營利事業在民國 86 年度有減少盈餘之盈餘管理現象。 迴歸模式實證結果 進行營利事業樣本之迴歸模式分析時,首先將 DA 予以標準化,即除以其準 差(V = DA/stdDA),為了減少應變數(DA)極端值對迴歸結果之扭曲,本文限制標 準化之 V 值在-3 至 3 之間。表 3 列示營利事業樣本迴歸模式中各變數之敘述性 統計值。 表 3 營利事業樣本各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29,213 家) 變數 平均值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標準化 V -0.0254 0.2207 -3 3 SIZE 16.2961 1.5615 6.6240 24.2277 DEBT 0.0098 0.0591 0 1 ETR 0.3400 0.4737 0 1.0000 CPA 0.3213 0.4670 0 1.0000 LTDCO 0.3379 0.4730 0 1.0000 ELECO 0.0099 0.0990 0 1.0000 註:V 上/下限設定為+3/-3。 16
表 4 列示營利事業樣本迴歸模式之實證結果,其中 SIZE 之迴歸係數為正 值,且 p-value=0.0001,顯示大型企業之營利事業受限於較高的政治成本考
量,因此在 86 年度時較不會利用應計項目進行減屯Z # ( m
有顯著較低的非預期應計項目金額(abnormal accruals),顯示上市公司與營利 事業的樣本在民國 86 年度均有因應兩稅合一實施而進行盈餘管理,減少應計基 礎認列之盈餘的現象。 此外,本文的迴歸模式實證結果也顯示,上市公司 86 年度非預期應計項目 金額與負債比率及電子業有顯著之正向關係。亦即負債比率較高的上市公司受限 於債務契約成本的限制,較不會進行減少所得之盈餘管理。此外,電子業上市公 司由於一向享有最優渥之租稅優惠,因此租稅負擔較其他產業為低,進行盈餘管 理之租稅利益較低,也比較不會進行減少所得之盈餘管理之行為。 對於營利事業樣本的迴歸模式實證結果則發現,非預期的應計項目金額與企 業規模有正向關係,而與企業是否有稅負狀況及是否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有負 向之關係。此一實證結果顯示,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大型營利事業因受到被查核 的機率較高以及受公共監督的壓力較大等政治成本考量,在 86 年度時較不會進 行減少所得之盈餘管理。此外,有應納所得稅租稅負擔的營利事業在 86 年度時 進行盈餘管理將盈餘遞延至 87 年度以後再課徵納稅,才能達到增加股東可扣抵 稅額之租稅利益,因此在兩稅合一實施前較會進行減少所得之盈餘管理。最後, 本文也發現,營利事業 86 年度採用會計師簽證申報者,因為有專家的租稅規劃 協助,比較會進行減少所得之盈餘管理行為,此一實證結果也提供會計師在營利 事業規劃租稅利益及稅務遵循申報上所扮演之重要角色。 本研究與國外文獻研究企業因租稅利益從事盈餘管理的文獻(如 Scholes et al. 1992; Guenther 1994; Maydew 1997; Lopez et al. 1998)不同之處為, 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並無直接降低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而是可將其所 繳納之所得稅分配與股東用以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兩稅合一」減稅之利益 直接歸屬於個人股東。然而,本文實證研究結果顯示,企業盈餘管理之租稅誘因 包括為股東獲取租稅利益,而非僅是企業本身,因此本文的實證結果可延伸企業 盈餘管理租稅誘因之文獻。此外,對於財稅主管機關而言,財政部在實施兩稅合 一時估計稅收的損失將達 315 億元,但此一損失的估計金額並未考慮企業因應兩 稅合一實施而進行盈餘管理之影響,如果企業因應「兩稅合一」實施而從事盈餘 管理,則實際之稅收損失可能大於其所預計之金額,故本文之研究結果亦可供政 府對稅收影響估計以及擬定查核方式之參考。最後,對於投資人及審計人員而 言,本文之研究結果亦顯示,在進行審計查核及分析財務報表時,應該留意實施 「兩稅合一」對於企業財務報表表達可能產生潛在偏差之影響。 18
參考文獻 1. 沈維民,民國86年,
16. Scholes, M. S., G. P. Wilson, and M. A.Wolfson. 1992. Firms' responses to anticipated reductions in tax rates: 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30(Supplement): 161-185.
17. Zimmerman, J. 1983. Taxes and firm size.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5(2): 119-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