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國民中學教師專業權能、教學創新行為對教學效能影響之研
究-以台灣北部地區三縣市為例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3-H-003-013-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所) 計畫主持人: 王秀玲 共同主持人: 林新發 計畫參與人員: 梁玟燁、蔡麗華、康瀚文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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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國民中學教師專業權能、教學創新 行為對教學效能影響之研究
---以臺 灣北部地區 三縣市為 例
A Study About the Impact of the Junior High Teachers Empowerment and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on th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Taking the
Three Prefectures of Northern Taiwan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NSC93- 2413- H- 003-013 執 行 期 限 : 93 年 8 月 1 日 至 94 年 7 月 31 日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 秀 玲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 新 發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助 理 : 梁 玟 燁 、 蔡 麗 華 、 康 瀚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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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之 影 響 , 研 究 方 法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及 訪 談 法 為 主 。 研 究 對 象 以 臺 灣 北 部 地 區 之 臺 北 市 、 臺 北 縣 及 基 隆 市 等 三 縣 市 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為 主,有 效 問 卷 853 份,以 平 均 數、標 準 差、t-test、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及 多 元 逐 步 迴 歸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獲 致 以 下 結 論 和 建 議 : ㄧ 、 結 論 ( 一 ) 台 北 縣 、 台 北 市 以 及 基 隆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之 現 況 為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至 於 教 學 效 能 的 現 況 則 屬 於 高 度 表 現 。 1.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整 體 專 業 權 能 為 中 高 程 度 ; 其 中 以 「 專 業 成 長 」 層 面 最 高 , 其 次 為 「 教 學 自 主 權 」、「 專 業 影 響 」及「 專 業 知 能 」; 最 後 為「 參 與 決 定 權 」, 可 見 教 師 在 參 與 決 定 權 方 面 有 待 加 強 。 2.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整 體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屬 中 高 程 度 ; 其 中 「 教 師 專 業 分 享 」 層 面 表 現 最 佳 , 其 次 為 「 教 學 方 法 創 新 」 及 「 教 師 學 習 成 長 」; 最 後 是 「 課 程 教 材 創 新 」 方 面,可 見 課 程 教 材 之 創 新, 國 中 教 師 仍 有 很 大 努 力 空 間, 此 可 能 亦 與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有 關 。 3.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整 體 教 學 效 能 為 高 度 表 現 ; 其 中 在 「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 層 面 表 現 最 佳 , 其 次 為「 有 效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及「 營 造 良 好 班 級 氣 氛 」 方 面 。 ( 二 )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在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上 有 差 異 1.男 性 國 中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優 於 女 性 國 中 教 師 。 2.年 齡 41-50 歲 以 及 51-60 歲 之 國 中 教 師 的 專 業 權 能 均 高 於 年 齡 在 21-30 歲 之 國 中 教 師 。 3.服 務 21 年 以 上 及 服 務 16~20 年 的 國 中 教 師 的 專 業 權 能 高 於 服 務 5 年 以 下 的 國 中 教 師 。 4.兼 任 行 政 工 作 的 國 中 教 師 優 於 導 師 及 專 任 國 中 教 師 。 5.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結 業 的 國 中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高 於 一 般 大 學 或 學 院 畢 業 的 國 中 教 師。 6.師 範 校 院 畢 業 的 國 中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高 於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之 國 中 教 師 。 ( 三 )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在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上 有 差 異 1.女 性 國 中 教 師 之 「 同 儕 互 動 關 係 與 專 業 分 享 」 優 於 男 性 國 中 教 師 。 2.任 教 年 資 在 5 年 以 下 之 國 中 教 師 比 任 教 年 資 在 16~20 年 的 國 中 教 師 具 有 較 好 的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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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創 新 行 為 。 3.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比 導 師 或 其 他 無 兼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具 有 較 好 的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知 覺 。 ( 四 )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在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上 有 差 異 1.男 性 國 中 教 師 之 「 有 效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 優 於 女 性 國 中 教 師 。 2.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結 業 之 國 中 教 師 之「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高 於 大 學 或 學 院 畢 業 之 國 中 教 師 。 3.台 北 市 國 中 教 師 「 有 效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 優 於 台 北 縣 國 中 教 師 。 4.學 校 規 模 在 61 班 以 上 的 國 中 教 師 「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 高 於 學 校 規 模 在 36 班 以 下 的 國 中 教 師 。 ( 五 ) 國 中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之 相 關 情 形 1.國 中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與 教 學 效 能 具 有 中 度 正 相 關 。 2.國 中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具 有 中 度 正 相 關 。 3.國 中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與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具 有 中 度 正 相 關 。 ( 六 ) 國 中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和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具 有 中 度 預 測 力 (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34.7﹪ ), 其 中 以 「 專 業 影 響 」( 26.2﹪ ) 最 具 預 測 力 。 二 、 建 議 ( 一 ) 對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建 議 1.建 議 實 施 教 師 分 級 制 , 加 強 「 績 效 」 定 義 之 認 知 與 觀 念 。 2.推 動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提 昇 民 主 參 與 機 會 。 ( 二 ) 對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的 建 議 1.在 師 資 養 成 教 育 歷 程 中 , 強 化 專 業 知 能 與 專 業 精 神 , 以 提 高 權 能 感 。 2.在 師 資 養 成 教 育 歷 程 中 , 加 強 學 生 對 教 師 職 責 的 認 知 與 使 命 感 。 ( 三 ) 對 國 民 中 學 領 導 者 的 建 議 1.加 強 教 師 的 行 政 專 業 知 能 , 以 培 養 教 師 行 政 意 識 與 實 踐 智 慧 。 2.鼓 勵 推 動 「 同 儕 視 導 」 精 神 , 協 助 新 進 教 師 融 入 校 園 , 增 進 教 育 專 業 權 能 。 3.建 立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採 任 期 制 或 輪 替 制 , 以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及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 ( 四 )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組 織 ( 即 教 師 會 ) 的 建 議 1.積 極 協 助 教 師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 發 揮 教 師 組 織 功 能 。 2.建 立 學 習 型 學 校 「 樂 於 分 享 」 的 對 話 機 制 , 以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 ( 五 )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的 建 議 1.注 重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主 動 參 與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活 動 , 以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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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 用 SWOTS 分 析( 即 優 勢、劣 勢、機 會、威 脅 以 及 創 新 策 略 ),激 發 教 師 創 新 行 為 以 發 展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3.發 揮 教 師 專 業 影 響 力 , 以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 4.善 用 教 學 自 主 權,主 動 積 極 研 究 教 學 創 新 行 為,豐 富 教 學 知 能,以 提 升 教 學 效 能 。 關 鍵 詞 :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 教 學 效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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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research is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teacher empowerment and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on teaching effectiveness of 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The research methods are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interview. The samples of this study are sampled from 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of the three prefectures of northern
Taiwan. The valid samples are 853. The results are analyzed by means, standard deviations, t-test, one-way ANOVA, Pearson’s product-moment correlation and multiple stepwise regression analysis.
.
Ⅰ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1.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of Taipei city ,Taipei county and Keelung city with the type of “medium-high” teachers’ professional empowerment and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but the teaching effect is “high” performance.
2.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professional empowerment is differentiated by the varied cause of teachers’ individual variables.
3.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is differentiated by the varied cause of teachers’ individual variables.
4.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teaching effectiveness is differentiated by the varied cause of teachers’ individual variables.
5.There are medium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eachers’ professional empowerment and teaching effectiveness.
6.There are medium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eachers’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and teaching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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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here are medium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eachers’ professional empowerment and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8.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professional empowerment and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have medium explanation of teaching effectiveness, and the “professional influence” is the major prediction.
.Suggestions Ⅱ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research, the author offered some suggestions 1.For the organizations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1)to carry out teachers’ ratings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concept and strategy of promoting teaching effectiveness.
(2)to promote the school-based management and the democracy opportunity of participating affairs of schools.
2.For the organizations of teachers’ training
(1)to enhance the competency and raise the empowerment.
(2)to strengthen the students’ cognition and sense about teachers’ job. 3.For the junior high school leaders
(1)to strengthen the teachers’ administrational competency.
(2)to encourage “peer supervision” spirit and help a new teacher to integrate into the campus.
(3)to build up part-time administration of teachers to adopt the tenure system. (4)to strengthen teachers’ professional empowerment and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to promot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4.For the teachers’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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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o help a teacher to promote a competency actively.
(2)to establish the dialogue mechanism of "being happy to share" in a school. 5.For the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1)to pay attention to the teacher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2)to realize how to handle the SWOTS analysis and stir up creative behavior of teachers to develop a school-based curriculum.
(3)to develop the professional influence of teachers.
(4)to do its best of handling independent power of teaching.
Key words: professional empowerment, teaching innovative behavior , teaching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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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 研 究 動 機 21 世 紀 各 國 教 改 多 朝 向 參 與 管 理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發 展 。 我 國 也 在 1994 年 9 月 21 日 正 式 成 立 「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 其 提 出 「 教 育 改 革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 綜 合 建 議 分 成 :( 1) 教 育 鬆 綁 ;( 2) 帶 好 每 位 學 生 ;( 3) 暢 通 升 學 管 道 ;( 4)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 5)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等 五 大 方 向 。 報 告 書 中 的 「 教 育 鬆 綁 」 與 「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符 應 了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兩 大 核 心 概 念 --「 鬆 綁 自 主 」與「 品 質 績 效 責 任 」, 政 府 採 行 鬆 綁 , 中 央 逐 漸 將 許 多 權 力 下 放 給 各 地 方 政 府 以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 Hanushek 認 為 當 決 策 權 下 放 時,要 有 清 楚 明 確 的 教 育 目 標,並 要 讓 學 校 負 起 績 效 責 任,若 僅 是 單 純 的 權 力 下 放,學 校 本 位 管 理 不 可 能 成 功( 引 自 鍾 任 琴,2000)。 如 果 權 力 下 放 後 , 各 行 其 是 , 無 視 學 生 表 現 的 問 題 , 那 麼 學 校 將 變 成 有 權 無 責 而 缺 少 評 鑑 機 制 的 機 構 。 部 分 學 者 檢 討 其 原 因 , 明 白 指 出 提 倡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並 不 是 給 予 學 校 自 主 空 間 就 會 自 動 提 升 學 生 成 就 表 現 , 應 該 要 注 意 行 政 組 織 變 革 對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的 影 響 。 根 據 此 點 , 有 些 學 者 在 回 顧 英 國 教 育 政 策 變 化 過 程 時 , 提 到 教 育 改 革 必 須 落 實 到 學 校 層 面 而 成 為 學 校 的 革 新 , 然 學 校 革 新 的 歷 程 相 當 複 雜 與 多 元 , 唯 有 讓 學 校 中 的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都 有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才 能 促 成 學 校 革 新 , 也 唯 有 透 過 管 理 權 共 享 與 教 師 充 分 授 權 及 發 揮 專 業 與 自 主 , 學 校 革 新 才 有 可 能 推 動 和 實 施 。 民 國 84 年 教 師 法 公 佈 明 定 教 師 權 利 義 務,教 師 應 提 升 專 業 成 長,且 第 十 六 條 及 第 十 七 條 亦 明 定 之 , 教 師 除 應 遵 守 法 令 履 行 聘 約 外 , 並 需 負 有 義 務 , 因 此 在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逐 級 授 權 管 理 的 賦 權 增 能 趨 勢 下 , 當 前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現 況 為 何 ? 是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的 議 題 之 一 。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 知 識 的 傳 承 與 創 新 , 已 是 企 業 界 和 教 育 界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 教 師 體 認 到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之 重 要 性 與 迫 切 性 , 始 能 發 揮 教 學 專 業 及 培 養 學 生 獲 得 核 心 能 力 。 現 代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除 了 要 求 自 主 之 餘 , 更 該 積 極 提 升 自 身 專 業 知 識 與 創 新 教 學 能 力,以 達 到「 增 權 」「 增 能 」之 目 的,教 師 權 能 之 發 揮 將 影 響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 以 及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與 教 學 效 能 。 教 師 是 教 改 成 敗 的 關 鍵 因 素 , 校 長 及 行 政 人 員 在 校 務 管 理 上 應 適 度 與 教 師 分 享 參 與 決 策 權 , 以 激 發 其 熱 誠 與 認 同 感 。 由 於 時 間 及 人 力 的 限 制 , 本 研 究 以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 基 隆 市 三 縣 市 作 為 調 查 範 圍 , 探 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的 影 響 。 二 、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所 欲 達 成 的 目 的 有 下 列 四 項 : ( 一 ) 瞭 解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三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的 現 況 及 其 差 異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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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探 究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三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的 相 關 情 形 。 ( 三 ) 分 析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三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與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的 影 響 情 形 。 ( 四 )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供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 學 校 、 教 師 組 織 及 教 師 個 人 作 為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權 能、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能 之 參 考。 三 、 待 答 問 題 依 據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 提 出 本 研 究 待 答 問 題 如 下 : ( 一 ) 目 前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三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的 現 況 為 何 ? ( 二 ) 不 同 教 師 背 景 變 項 及 學 校 環 境 變 項 之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三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 其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 ( 三 )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三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之 相 關 情 形 為 何 ? ( 四 )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三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之 專 業 權 能 和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之 影 響 力 為 何 ? 四 、 名 詞 釋 義 ( 一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係 指 教 師 在 面 對 教 學 工 作 時 , 從 教 學 歷 程 中 獲 得 權 力 共 享 , 具 備 專 業 知 能 , 且 擁 有 專 業 自 主 權 和 專 業 權 威 ; 同 時 在 心 理 歷 程 中 知 覺 到 權 能 感 並 且 增 強 其 自 我 效 能 感 與 自 我 責 任 感 。 本 研 究 將 教 師 「 專 業 權 能 」 分 為 以 下 五 個 層 面 : 1.參 與 決 定 權 : 係 指 教 師 能 參 與 各 項 會 議 , 決 策 有 關 教 學 課 程 、 教 材 、 學 生 管 理 與 輔 導 、 教 學 設 備 、 預 算 、 法 規 、 人 事 聘 僱 及 獎 懲 制 度 等 規 範 。 2.教 學 自 主 權:係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方 面 享 有 專 業 自 主 的 權 力 與 機 會,能 決 定 教 學 目 標、 教 材 、 教 法 、 評 量 、 輔 導 管 教 、 班 級 經 營 等 與 教 學 有 關 事 項 , 而 不 受 外 力 不 當 之 干 涉 。 3.專 業 知 能 : 包 括 通 識 領 域 、 專 門 學 科 以 及 教 育 專 業 等 三 方 面 。 教 師 必 須 確 實 擁 有 專 業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 才 能 實 踐 教 師 角 色 行 為 , 得 到 權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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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 業 影 響 : 係 指 教 師 擁 有 專 業 尊 嚴 與 權 威 , 享 有 專 業 地 位 , 受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 其 他 教 師 及 學 生 之 尊 重 與 肯 定;並 能 發 揮 專 業 功 能,積 極 影 響 學 校、其 他 教 師 與 學 生 。 5.專 業 成 長 : 係 指 教 師 願 意 參 與 專 業 教 學 方 面 的 研 究 、 進 修 和 研 習 以 增 進 個 人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 在 本 研 究 中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操 作 型 定 義 係 指 受 試 者 在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量 表 」 上 之 自 我 評 量 結 果 。 其 得 分 愈 高 者 , 表 示 愈 擁 有 專 業 權 能 ; 反 之 亦 然 。 ( 二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係 指 教 師 面 對 多 元 教 學 情 境 因 應 與 靈 活 變 通 教 材 教 法 , 其 所 採 行 的 教 學 方 法 或 策 略 可 能 是 整 合 科 際 間 之 知 能 或 在 傳 統 教 學 法 中 加 以 創 新 等 , 教 師 在 自 身 的 創 新 行 為 過 程 中 , 具 有 高 度 成 就 動 機 會 樂 於 與 他 人 分 享 互 動 , 自 然 而 然 便 會 帶 動 形 成 一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氣 氛 。 本 研 究 之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自 評 問 卷 分 為 「 課 程 教 材 創 新 」、「 教 學 方 法 創 新 」、「 教 師 學 習 成 長 」 與 「 教 學 專 業 分 享 」 四 方 面 進 行 教 師 自 評 創 新 行 為 表 現 。 其 操 作 型 定 義 以 受 試 者 在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量 表 」 得 分 情 形 為 依 據 , 得 分 愈 高 代 表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愈 佳 ; 反 之 亦 然 。 ( 三 ) 教 學 效 能 係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 事 先 訂 定 教 學 計 畫 , 並 在 教 學 實 施 歷 程 中 , 運 用 一 連 串 複 雜 的 心 理 認 知 策 略 活 化 教 學 方 式 之 呈 現 , 最 後 在 教 學 績 效 評 鑑 上 , 表 現 出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增 強 與 學 習 成 效 之 提 高。本 研 究 將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層 面 : 1.有 效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時 , 有 系 統 地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 明 確 傳 達 教 學 意 向 , 提 供 完 整 的 知 識 架 構 , 清 楚 地 教 導 教 材 知 識 , 且 在 教 學 方 法 上 採 用 多 元 方 式 , 引 起 並 維 持 學 生 注 意 力 , 能 運 用 教 學 媒 體 及 使 用 發 問 討 論 的 技 巧 , 適 時 給 予 學 生 回 饋 、 校 正 與 獨 立 練 習 , 增 進 教 學 與 學 習 的 效 果 。 2.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時 ,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 合 理 分 配 教 學 活 動 時 間 , 維 持 緊 湊 流 暢 的 教 學 步 調 , 促 使 學 生 積 極 學 習 , 增 進 教 學 與 學 習 的 效 果 。 3.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時 ,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 重 視 學 生 個 別 的 反 應 與 需 求 , 給 予 公 平 的 待 遇 , 積 極 關 懷 激 勵 學 生 , 以 增 進 教 學 與 學 習 的 效 果 。 4.營 造 良 好 班 級 氣 氛 :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時 , 負 起 營 造 良 好 班 級 氣 氛 的 責 任 。 本 研 究 以 此 四 層 面 測 量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之 高 低 , 其 操 作 型 定 義 為 以 受 試 者 在「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量 表 」得 分 情 形 為 依 據。得 分 愈 高 代 表 教 學 效 能 愈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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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之 亦 然 。 貳 、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一 、 研 究 架 構 根 據 文 獻 探 討 及 相 關 研 究 , 本 研 究 以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和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為 自 變 項 , 教 學 效 能 為 依 變 項 , 希 冀 透 過 兩 者 的 關 係 研 究 , 以 有 效 預 測 教 學 效 能 。 本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1 所 示 學 校 環 境 變 項 1. 學 校 所 在 地 區 2. 學 校 規 模 ( 班 級 數 ) 教 師 背 景 變 項 1.性 別 2.年 齡 3.任 教 年 資 4.擔 任 職 務 5.最 高 學 歷 6.教 育 背 景 ( 大 學 階 段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1. 參 與 決 定 權 2. 教 學 自 主 權 3. 專 業 知 能 4. 專 業 影 響 5. 專 業 成 長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1. 課 程 教 材 創 新 2. 教 學 方 法 創 新 3. 教 師 學 習 成 長 4. 教 師 專 業 分 享 教 學 效 能 1. 有 效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2.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3.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4. 營 造 良 好 班 級 氣 氛 圖 1 本 研 究 架 構 圖 二 、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並 輔 以 訪 談 ,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目 前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及 教 學 效 能 之 現 況 , 並 依 文 獻 分 析 所 得 編 訂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調 查 問 卷 」。訪 談 則 側 重 對 調 查 結 果 作 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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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的 解 釋 , 及 了 解 如 何 提 升 教 學 效 能 之 相 關 策 略 。 三 、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台 北 縣 、 台 北 市 及 基 隆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任 教 師 ( 包 括 正 式 教 師 以 及 代 課 教 師 ) 為 研 究 對 象 。 以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方 式 , 按 照 學 校 規 模 , 隨 機 抽 取 學 校 。 本 研 究 之 預 試 樣 本 , 總 計 發 出 198 份 預 試 問 卷 , 回 收 預 試 問 卷 共 142 份 , 有 效 預 試 問 卷 共 140 份,可 用 率 為 70.7﹪,再 進 行 預 試 問 卷 之 項 目 分 析、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 以 取 得 正 式 問 卷 。 本 研 究 之 正 式 問 卷 , 總 計 發 出 1,194 份 正 式 問 卷 , 回 收 正 式 問 卷 共 852 份 , 有 效 正 式 問 卷 共 847 份 , 可 用 率 為 70.9﹪ 。 四 、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 並 輔 以 訪 談 。 在 問 卷 調 查 方 面 包 括 三 個 量 表 :( 一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量 表 」 之 五 因 素 可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60.17﹪ , 建 構 效 度 尚 可 ; 信 度 方 面 , 量 表 整 體 之 Cronbach α 係 數 值 為 .8915, 量 表 信 度 佳 ;( 二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自 評 量 表 」之 四 因 素 可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66.40﹪,建 構 效 度 良 好 ; 信 度 方 面 , 量 表 整 體 之 Cronbach α 係 數 值 為 .9509, 量 表 信 度 良 好 ;( 三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量 表 」 之 四 因 素 可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73.77﹪ , 建 構 效 度 良 好 ; 信 度 方 面 , 量 表 整 體 之 Cronbach α 係 數 值 為 .9502, 量 表 信 度 良 好 。 訪 談 則 依 據 訪 談 大 綱 進 行 之 。 五 、 研 究 實 施 與 程 序 編 擬 問 卷 文 獻 探 討 確 立 題 目 概 覽 文 獻 完 成 本 研 究 結 論 建 議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六 、 資 料 處 理 本 研 究 問 卷 回 收 後 逐 一 檢 視 , 刪 除 無 效 樣 本 後 將 有 效 問 卷 資 料 登 錄 、 編 碼 並 採 用 SPSS 10.0 for Windows 電 腦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所 採 用 統 計 方 法 有 : 因 素 分 析 、 描 述 統 計 、 t 檢 定 、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 多 元 逐 步 迴 歸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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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在 於 瞭 解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的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 並 分 析 專 業 權 能 和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的 影 響 , 蒐 集 有 關 文 獻 , 除 了 概 念 與 理 論 之 分 析 , 尚 有 實 證 研 究 之 綜 合 歸 納 , 以 作 為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與 分 析 討 論 之 參 考 依 據 。 一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意 義 、 層 面 與 測 量 ( 一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意 義 1.權 能 的 意 義 權 能 或 譯 賦 權 益 能 (empowerment) 係 指 領 導 者 授 予 部 屬 做 事 的 權 力 或 權 威 , 使 部 屬 更 有 能 力 做 好 事 情 的 一 種 權 力 運 用 過 程 , 可 以 突 顯 兩 種 意 涵 :( 1) 增 加 部 屬 的 權 力 ;( 2) 部 屬 透 過 權 力 的 分 享 和 運 用 , 提 升 做 事 的 能 力 。 由 此 可 知 , 權 能 不 僅 有 「 賦 權 」 的 意 義 , 更 重 要 在 於 「 益 能 」 的 精 神 。 2.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意 義 即 指 教 師 賦 權 益 能 的 意 義,Irwin( 1996)指 出 一 個 權 能 兼 備 的 人 是 相 信 自 己 行 動 能 力 的 人 , 他 能 尊 重 他 人 的 尊 嚴 , 並 運 用 力 量 , 實 現 其 獨 特 性 。 不 論 是 獨 自 工 作 或 與 人 合 作 , 他 們 都 是 堅 定 、 務 實 的 , 又 不 失 熱 情 , 致 力 支 持 所 有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是 一 種 多 元 結 構 的 概 念 , 不 同 的 對 象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 專 家 學 者 有 不 同 觀 點 與 看 法 ( 鍾 任 琴 , 2000), 略 可 分 為 四 種 說 法 , 分 述 如 下 : ( 1) 將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視 為 是 一 種 專 業 發 展 的 動 力 歷 程 Cornett( 1992)認 為 藉 由 教 師 本 身 的 專 業 知 能 與 專 業 地 位, 不 斷 的 自 我 省 思 與 成 長,積 極 的 參 與 校 務 決 定,才 是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真 諦。Barksdale-Ladd(1994)認 為 教 師 對 自 身 專 業 知 識 與 能 力 有 信 心 , 且 基 於 專 業 知 能 自 主 地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作 一 專 業 決 策 。 ( 2) 將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視 為 是 教 育 改 革 、 學 校 重 建 的 動 力 與 作 用 歷 程 可 視 為 教 師 參 與 學 校 重 建 的 歷 程 , 包 括 教 師 的 專 業 成 長 、 作 決 定 及 專 業 自 主 的 過 程 (Barksdale-Ladd,1994)。 Hixson( 1990) 指 出 美 國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及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計 畫 」 均 認 為 增 加 教 師 專 業 責 任 與 扮 演 專 業 角 色 的 機 會 , 有 助 於 教 師 的 專 業 地 位 。 ( 3)將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視 為 一 種 權 力 與 影 響 力,指 教 師 擁 有 權 力,能 發 揮 專 業 影 響 力 Lightfoot( 1986) 認 為 是 教 師 所 應 擁 有 的 一 種 權 力 、 機 會 , 指 教 師 有 自 主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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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任 感 、 選 擇 權 及 專 業 權 威 , 同 時 也 是 受 學 校 內 各 層 級 如 行 政 層 級 、 教 師 及 學 生 等 所 肯 定 的 。Romanish( 1991)從 教 育 專 業 的 觀 點 出 發 ,認 為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是 在 增 進 教 師 在 教 室 教 學 上 的 經 驗 與 效 能 。 ( 4) 綜 合 的 論 點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是 多 元 的 結 構 , 不 同 的 對 象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 Heller( 1993) 指 出 「 專 業 權 能 」 牽 涉 到 個 人 的 理 念 、 信 念 、 動 機 及 關 心 的 事 務 等 問 題 , 會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鍾 任 琴 ( 2000) 也 認 為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是 一 多 元 結 構 具 綜 合 性 的 概 念 。 綜 合 以 上 學 者 之 意 見 , 本 研 究 將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定 義 為 : 教 師 在 面 對 教 學 工 作 時,從 教 學 歷 程 中 獲 得 權 力 共 享,具 備 專 業 知 能,且 擁 有 專 業 自 主 權 和 專 業 權 威 ; 同 時 在 心 理 歷 程 中 知 覺 到 權 能 感 並 且 增 強 其 自 我 效 能 感 與 自 我 責 任 感 。 ( 二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層 面 國 內 研 究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議 題 正 方 興 未 艾 , 沈 姍 姍 ( 1995,1996) 以 文 獻 分 析 的 方 法 , 分 析 我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教 育 權 力 , 其 以 教 學 、 學 生 與 輔 導 、 校 務 管 理 三 個 層 面 來 分 析 。 鍾 任 琴 ( 1997) 以 統 觀 的 觀 點 將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內 涵 界 定 為 兩 方 面 : 一 為 教 師 因 本 身 職 責 及 專 業 素 養 而 擁 有 的「 專 業 權 力 」;另 一 則 為 權 力 發 揮 而 擁 有 的「 專 業 地 位 與 影 響 力 」。根 據 有 關 研 究,發 現 探 討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文 獻 有:國 內 學 者 如 潘 慧 玲 、 王 麗 雲 、 鍾 任 琴 、 沈 姍 姍 、 黃 乃 熒 等 , 新 近 研 究 論 文 則 有 洪 嘉 鴻 ( 2003) 探 討 教 師 增 權 與 自 我 效 能 之 關 係;洪 孟 華( 2003)探 討 國 小 教 師 增 權 賦 能 之 研 究;陳 志 和( 2003) 桃 園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彰 權 益 能 情 形 之 研 究 ; 呂 書 碧 ( 2003) 探 討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賦 權 增 能 知 覺 與 學 校 衝 突 知 覺 之 關 係 ; 廖 運 楨 ( 2002) 探 討 台 灣 地 區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賦 權 增 能 之 研 究 ; 郭 逸 瑄 ( 2002) 研 究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領 導 行 為 與 教 師 賦 權 增 能 之 關 係 ; 張 心 怡 ( 2001) 研 究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授 能 領 導 之 研 究 ; 許 如 菁 ( 2000) 研 究 一 所 國 民 小 學 及 其 學 校 教 師 會 的 經 驗 等 , 這 些 研 究 中 主 要 校 長 領 導 行 為 為 操 作 變 項 , 瞭 解 其 對 教 師 增 權 賦 能 之 影 響 , 研 究 對 象 大 多 是 國 小 教 師 , 未 有 國 中 教 師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 另 外 大 多 為 質 性 研 究 , 少 有 針 對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之 層 面 作 實 證 量 化 研 究 。 本 研 究 除 參 採 鍾 任 琴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四 個 構 面 , 再 參 考 國 內 外 研 究 學 者 研 究 較 多 之 層 面( 見 表 1),將 本 研 究 之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感 層 面 定 為:1.參 與 決 定 權;2.教 學 自 主 權 ; 3.專 業 知 能 ; 4. 專 業 影 響 ; 5.專 業 成 長 。 表 1「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內 涵 比 較 表 層 面 研 究 者 參 與 決 策 權 專 業 自 主 權 專 業 成 長 權 專 業 地 位 與 影 響 專 業 效 能 領 導 權 專 業 知 能 自 尊 校 務 評 鑑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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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er et al.(1984) Boles( 1990) 3 3 3 Schneider( 1984) Feir( 1985) Raelin( 1989) 3 3 3 Lightfoot( 1986) 3 3 3 Rappaport( 1987) 3 3 3 Maeroff( 1988) 3 3 3 Martin(1990) 3 3 3 Rinehart & Short
(1991) 3 3 3 3 Lichten et al.( 1991) 3 3 3 3 Morris & Nunnery
(1993) 3 3 3 3 3 3 Rice & Schneider
(1994) 3 3 3 Short( 1994) 3 3 3 3 3
Klecker & beverly
(1996a) 3 3 3 3 3 3 3 3 3 謝 瑞 智 ( 1992) 3 3 3 3 董 保 城 ( 1996) 3 3 3 3 沈 姍 姍 ( 1996) 3 3 3 3 劉 春 榮 ( 1996) 3 3 3 3 鍾 任 琴 ( 2000) 3 3 3 3 潘 慧 玲 、 王 麗 雲 ( 2001) 3 3 3 3 梁 玟 燁 ( 2004) 3 3 3 3 次 數 16 16 7 13 5 4 10 3 3 資 料 來 源:1.鍾 任 琴( 2000)。教 師 專 業 權 能 之 研 究 ─ 理 論 建 構 與 實 證 分 析( p.46)。 台 北 市 : 五 南 。 2.潘 慧 玲 、 王 麗 雲 ( 2001)。 以 彰 權 益 能 觀 點 檢 核 學 校 教 師 會 運 作 。 發 表 於 學 校 革 新 研 討 會。90 年 6 月 2 日,台 北 市: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 3.梁 玟 燁 ( 2004)。 臺 北 縣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承 諾 與 教 學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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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關 係 之 研 究 。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台 北 市 。 ( 三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的 測 量 目 前 測 量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感 之 量 表 極 少 , 潘 慧 玲 、 王 麗 雲 ( 2001) 是 以 學 校 成 員 權 能 感 為 焦 點 , 瞭 解 有 教 師 會 的 學 校 中 其 學 校 成 員 權 能 感 的 差 別 情 況 , 並 針 對 個 人 變 項 、 學 校 環 境 變 項 與 教 師 會 變 項 進 行 分 析 , 該 研 究 改 編 了 學 校 成 員 權 能 感 問 卷 (School Participant Empowerment Scale, SPES), 以 了 解 學 校 成 員 權 能 感 及 對 學 校 教 師 會 具 體 影 響 的 評 價 。 所 使 用 的 調 查 工 具 是 修 改 自 Short & Rinehart(1992)所 設 計 。 不 過 因 為 Short 與 Rinehart 的 量 表 並 不 穩 定,加 上 部 份 與 國 情 不 合,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始 定 稿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 該 量 表 研 究 的 面 向 有 五 個 : 1.專 業 影 響 力 ; 2.自 我 效 能 ; 3.專 業 地 位 ; 4.專 業 成 長 ; 5.自 主 。 鍾 任 琴( 1997)編 製 的「 中 小 學 教 師 權 能 量 表 」歸 納 為 四 個 向 度 :( 一 )參 與 決 策 權 ;( 二 ) 教 學 自 主 權 ;( 三 ) 專 業 成 長 權 ;( 四 ) 專 業 地 位 與 影 響 力 , 採 Likert 式 五 點 量 表 , 由 受 試 者 依 本 身 對 教 師 的 權 能 知 覺 逐 題 作 答 , 從 「 非 常 符 合 」 到 「 非 常 不 符 合 」 依 序 計 分 為 5~1 分 , 得 分 愈 高 , 代 表 教 師 權 能 感 知 覺 愈 高 。 此 量 表 為 一 信 度 、 效 度 俱 佳 之 測 量 工 具 , 適 合 為 建 立 我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權 能 評 量 指 標 之 參 考 。 綜 上 所 述 , 本 研 究 之 專 業 權 能 層 面 係 以 表 1「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內 涵 的 五 個 層 面 為 主 , 並 改 編 鍾 任 琴 「 中 小 學 教 師 權 能 量 表 」 等 作 為 測 量 工 具 。 二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的 意 義 、 層 面 與 測 量 ( 一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的 意 義 對 於 創 造 力 的 界 定,Myer 綜 合 多 數 學 者 的 意 見 界 定 為 新 奇 性 或 原 創 性,其 次 為 適 當 的 、 適 切 的 、 有 價 的 或 有 用 的 ( 轉 引 自 林 偉 文 , 2002)。 Amabile( 1986) 認 為 創 造 力 決 定 於 領 域 相 關 技 能 、 創 造 力 相 關 技 能 與 工 作 動 機 , 透 過 其 交 互 作 用 而 產 生 創 造 力 , 交 集 愈 高 , 創 造 力 的 表 現 愈 多 。 Sternberg( 1999) 指 出 具 有 創 造 力 的 人 在 面 對 障 礙 時 會 更 堅 持 、 願 意 成 長 , 對 曖 昧 不 明 產 生 的 焦 慮 能 忍 受 不 確 定 性 和 混 亂 的 能 力 ; 更 願 意 接 受 新 經 驗 、 對 自 己 有 信 心 , 願 意 承 擔 自 己 的 表 現 、 有 更 高 的 動 機 。 林 珈 夙 ( 1997) 研 究 指 出 教 師 愈 有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 越 能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 了 解 校 長 的 教 育 理 念 , 感 受 到 成 長 的 學 校 文 化 , 其 專 業 精 神 亦 較 佳 , 並 能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 王 振 鴻 ( 2000) 的 研 究 發 現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愈 多 , 其 關 注 教 學 以 及 知 覺 教 師 角 色 任 務 的 程 度 愈 高 , 同 時 也 發 現 具 革 新 能 力 的 教 師 傾 向 熱 衷 參 與 專 業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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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專 業 組 織 、 學 術 研 討 會 、 工 作 坊 、 進 修 及 發 表 文 章 。 綜 上 研 究 發 現 , 教 師 教 學 過 程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創 造 力 的 表 現 , 創 新 的 教 學 有 助 於 發 展 多 元 與 和 諧 的 可 能 性 ( 轉 引 自 林 偉 文 , 2002), 由 於 教 師 處 於 多 變 的 教 學 現 場 ,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情 境 層 出 不 窮 , 故 教 師 的 教 學 能 力 不 能 完 全 依 循 單 一 模 式 的 教 學 方 法 , 必 須 因 時 因 地 制 宜 , 靈 活 變 通 教 學 方 法 , 並 創 造 出 獨 特 的 問 題 解 決 方 法 或 發 展 出 一 套 教 學 策 略 。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是 指 教 師 會 想 出 或 修 改 他 人 的 構 想 , 不 僅 鼓 勵 他 人 參 與 , 而 且 會 有 計 畫 的 推 動 並 尋 求 資 源 的 支 持 , 更 將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注 入 教 學 情 境 的 每 一 步 驟 ( 林 珈 夙 , 1997)。 本 研 究 所 指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係 指 教 師 面 對 多 元 教 學 情 境 去 做 因 應 與 靈 活 變 通 教 學 法 , 其 所 採 行 的 教 學 方 法 或 策 略 可 能 是 整 合 科 際 間 之 知 能 或 是 傳 統 教 學 法 中 去 加 以 創 新 等 , 教 師 在 自 身 的 創 新 行 為 過 程 中 , 具 有 高 度 成 就 動 機 , 會 樂 於 與 他 人 分 享 互 動 , 自 然 而 然 便 會 帶 動 形 成 一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氣 氛 。 ( 二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的 層 面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在 於 滿 足 學 生 的 好 奇 心 , 所 以 在 培 養 學 生 的 創 造 力 時 , 要 以 好 奇 心 來 增 強 創 意 , 使 學 生 接 受 到 的 挑 戰 和 其 具 有 的 能 力 能 夠 相 得 益 彰
(Csikszentmihalyi & Wolfe, 2000; 林 偉 文 , 2002)。 從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 教 學 創 新 」 可 分 兩 類 , 其 一 為 以 「 創 新 行 為 」 的 教 師 自 評 與 學 生 評 鑑 為 研 究 方 向 ; 另 一 則 是 研 究 教 師 在 「 教 學 創 新 經 驗 」 所 獲 得 的 福 樂 經 驗 為 主 。 林 珈 夙 ( 1997) 研 究 校 長 領 導 風 格 、 教 師 創 意 生 活 經 驗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學 校 效 能 之 關 係 , 其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係 指 教 師 會 想 出 或 改 自 他 人 的 一 些 新 的 構 想 , 不 僅 鼓 勵 他 人 參 與 , 且 會 有 計 畫 的 推 動 並 尋 求 資 源 的 支 持 , 更 將 創 新 行 為 注 入 教 學 情 境 的 每 一 步 驟 。 但 並 無 針 對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細 分 層 面 , 而 是 將 其 視 為 整 體 知 覺 之 測 量 。 林 偉 文 ( 2002) 以 為 「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 是 指 受 試 者 在 吳 靜 吉 、 王 文 中 、 郭 俊 賢 、 陳 淑 惠 、 李 慧 賢 修 改 自 Scott&Bruce 的 「 創 新 行 為 量 表 」( Innovative Behavior Scale) 的 得 分 而 言 , 得 分 愈 高 , 代 表 教 師 有 愈 高 的 自 評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 徐 悅 淇( 2003)研 究 教 師 對 學 校 本 位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態 度 及 其 相 關 因 素 之 研 究, 在 該 研 究 中 所 探 討 的 「 教 與 學 相 關 因 素 」 為 教 師 的 學 習 動 機 、 教 學 內 在 動 機 以 及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 蔡 仁 隆( 2002)在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的 教 學 創 新 之 研 究 指 出,國 小 教 師 在 教 育 願 景 、 學 校 願 景 與 教 學 願 景 的 指 引 下 , 在 課 程 教 材 、 教 學 方 法 、 班 級 經 營 與 專 業 成 長 等 面 向 上 , 不 斷 地 與 時 俱 進 , 利 用 新 資 訊 科 技 與 資 訊 網 路 設 備 , 並 在 自 我 的 反 省 檢 討 中 及 與 他 人 進 行 知 識 分 享 , 在 討 論 對 談 中 不 斷 地 創 新 以 改 進 教 學 。 該 研 究 在 教 學 創 新 調 查 問 卷 中 將 研 究 層 面 分 為 課 程 教 材 、 教 學 方 法 以 及 教 師 成 長 等 三 方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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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偉 文 ( 2002) 針 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組 織 文 化 、 教 師 創 意 教 學 潛 能 與 創 意 教 學 之 關 係 研 究 , 指 出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主 要 特 徵 之 一 即 是 教 師 會 樂 於 與 他 人 討 論 並 分 享 知 識 與 教 學 的 福 樂 經 驗 。 綜 上 所 述 , 本 研 究 之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自 評 問 卷 」 係 由 「 課 程 教 材 創 新 」、「 教 學 方 法 創 新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與 「 教 師 專 業 分 享 」 等 四 方 面 進 行 教 師 自 評 創 新 行 為 表 現 。 ( 三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的 測 量 林 珈 夙 (1997)之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量 表,是 由 吳 靜 吉、王 文 中 、 郭 俊 賢、陳 淑 惠、李 慧 賢 修 改 自Scott 與 Bruce 的「 創 新 行 為 量 表 」(Innovative Behavior Scale), 量 表 得 分 愈 高 , 代 表 教 師 自 評 有 愈 高 的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 其 所 使 用 的 量 表 採 四 點 量 尺 計 分,1 代 表「 非 常 不 符 合 」,2 代 表「 不 太 符 合 」,3 代 表「 還 算 符 合 」, 4 代 表 「 非 常 符 合 」。 在 信 度 方 面,陳 淑 惠( 1996)以 950 位 國 小 五 年 級、國 中 二 年 級 與 高 中 學 生 作 答 的 結 果 , 得 到 總 量 表 的 Cronbach α 值 為 .87; 李 慧 賢 ( 1996)以 650 位 國 小 五 、 六 年 級 、 國 中 二 年 級 與 高 中 ( 職 ) 二 年 級 原 住 民 學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 得 到 總 量 表 的 Cronbach α 值 為 .84,林 珈 夙 (1997)以 台 灣 地 區 459 位 中 小 學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得 到 總 量 表 的 Cronbach α 值 為 .86。 本 研 究 乃 依 上 述 兩 位 學 者 之 量 表 , 加 以 修 改 編 訂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自 評 問 卷 」, 以 評 量 教 師 創 新 行 為 表 現 。 三 、 教 學 效 能 的 意 義 、 層 面 與 測 量 ( 一 ) 教 學 效 能 的 意 義 「 教 學 效 能 」 的 定 義 諸 多 紛 紜 , 屬 於 一 個 多 向 度 複 雜 的 心 理 認 知 概 念 。 有 關 教 學 效 能 的 研 究 不 少 , 但 由 於 研 究 者 之 研 究 角 度 不 盡 相 同 , 本 研 究 將 進 一 步 整 理 , 茲 以 表 2 做 說 明 : 表 2 國 內 外 研 究 者 對 「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 的 意 義 研 究 者 ( 年 代 )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的 意 義 Marsh(1991) 教 學 效 能 是 一 種 多 向 度 的 評 鑑,其 內 容 包 括 學 習 價 值、教 學 熱 忱、表 達 清 晰、團 體 互 動、和 諧 師 生 關 係、課 程 內 容、評 量 方 式、課 外 指 定 作 業 、 學 習 難 度 等 九 個 向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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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s (1992) 良 好 的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應 包 括 : 有 效 教 授 教 材 的 知 識 、 良 好 的 親 師 溝 通、具 備 教 材 組 織 的 能 力、具 備 激 勵 學 習 動 機 的 能 力、親 切 的 態 度 以 及 良 好 的 教 師 管 理 技 巧 。 Borich(1994)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是 指 教 師 能 夠 有 效 促 進 教 與 學 , 包 括 教 學 必 須 是 明 確 性、多 樣 化、任 務 取 向、全 心 投 入,並 能 提 高 學 習 成 功 率,以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孫 志 麟 ( 1991) 採 規 範 性 定 義,將 教 學 效 能 歸 納 為:教 師 透 過 師 生 互 動 的 歷 程,運 用 一 連 串 多 樣 而 複 雜 的 邏 輯 與 心 理 的 策 略 行 為 , 以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的 活 動,且 在 此 一 活 動 的 過 程 中,教 師 對 其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教 學 能 力 對 學 生 所 產 生 影 響 的 主 觀 知 覺 , 稱 之 為 教 學 效 能 。 李 俊 湖 ( 1992) 採 規 範 性 定 義,教 師 在 教 室 中 透 過 師 生 的 互 動 歷 程,運 用 一 連 串 多 樣 複 雜 邏 輯 的 策 略 行 動,來 改 變 學 生 的 行 為,達 成 教 育 的 目 的,此 一 活 動 能 符 合 教 學 有 效 性 , 即 為 教 學 效 能 。 陳 木 金 ( 1997) 教 師 對 學 校 教 育 的 力 量、學 生 學 習 成 敗 的 責 任、學 習 的 作 用、對 學 生 影 響 力 的 程 度 各 方 面 自 我 信 念 以 及 能 有 效 溝 通 學 習 目 標,有 系 統 呈 現 教 材,避 免 模 糊 不 清,檢 查 學 生 了 解 情 形,提 供 練 習 和 回 饋,營 造 良 好 教 室 氣 氛,促 進 有 效 教 學 與 學 習,提 高 教 育 品 質,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亦 即 教 師 透 過 教 學 自 我 效 能 信 念、系 統 呈 現 教 材 內 容、多 元 有 效 教 學 技 術、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營 造 良 好 班 級 氣 氛 等 六 個 向 度 來 創 造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學 習 環 境,營 造 良 好 學 習 氣 氛,促 進 有 效 教 學 與 成 功 學 習 。 馮 莉 雅 ( 1997) 將 教 學 效 能 定 義 分 為 二 階 段,第 一 階 段 是 指 教 師 對 個 人 教 學 表 現 的 信 念 而 言;第 二 階 段 是 指 教 師 在 個 別 情 境( 教 室 )中 的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 鄭 詩 釧 ( 1998)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係 指 教 師 對 於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和 成 就 的 一 種 知 覺 信 念 和 能 力 。 張 碧 娟 ( 1999) 教 師 為 完 成 教 學 目 標,在 教 學 時 所 表 現 有 效 教 學 行 為,這 些 行 為 能 夠 增 進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其 重 點 乃 在 教 師 有 效 教 學 行 為 的 分 析。亦 即 教 師 能 做 到 充 分 的 教 學 計 畫 與 準 備,系 統 地 呈 現 教 材,運 用 多 元 的 教 學 策 略 , 善 用 教 學 評 量 , 營 造 良 好 學 習 氣 氛 。 蔡 麗 華 ( 2001) 教 師 在 教 學 各 方 面 表 現 績 效,以 及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的 程 度。其 內 容 包 括:教 師 準 備 與 計 畫、教 師 專 業 知 能 與 教 學 技 巧、班 級 經 營 管 理 、 教 學 成 果 與 評 量 。 簡 玉 琴 ( 2002) 教 學 效 能 是 指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時,能 夠 依 據 教 學 計 畫 教 學,以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促 進 有 效 教 與 學 。 王 淑 怡 ( 2002) 教 學 效 能 著 重 在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時 的 具 體 行 為 , 指 的 是 :「 教 師 為 達 教 學 目 的,並 促 進 學 生 學 習,在 教 學 前、中、後 三 個 階 段,所 採 用 的 各 種 教 學 技 巧 、 方 法 及 策 略 。 」 鄧 珮 秀 ( 2003) 教 學 效 能 係 屬 多 向 度 的 教 學 成 效 概 念,同 時 涵 蓋 教 師 的 自 我 信 念 與 行 為 表 現 兩 種 概 念,又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與 國 民 教 育 皆 配 合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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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作 修 正,故 教 學 效 能 係 指 教 師 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的 歷 程 中,為 達 成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目 標,培 養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的 各 種 教 學 表 現,包 含 行 為 與 信 念 兩 部 分 。 梁 玟 燁 ( 2004) 係 指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事 先 訂 定 教 學 計 畫,並 在 教 學 實 施 歷 程 中 , 運 用 一 連 串 複 雜 的 心 理 認 知 策 略 活 化 教 學 方 式 之 呈 現,最 後 在 教 學 評 鑑 績 效 上 , 表 現 出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增 強 與 成 效 之 提 高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參 考 有 關 資 料 整 理 而 成 。 綜 合 上 述 , 可 以 得 知 教 學 效 能 之 定 義 未 有 一 致 的 描 述 , 必 須 經 過 心 理 認 知 策 略 選 擇 , 才 有 教 學 績 效 產 出 。Scheerens( 1997)曾 提 出 實 際 教 學 情 境 中 有 關 教 學 效 能 基 本 模 式,如 圖 2。Scheerens 所 謂 的「 教 學 效 能 」是 著 重 在「 教 師 行 為 表 現 」部 分 , 主 要 包 括 課 程 、 分 組 方 法 與 教 師 行 為 ; 教 師 行 為 強 調 在 教 學 歷 程 中 , 包 含 教 學 前 、 教 學 中 以 及 教 學 後 , 均 建 構 出 行 為 觀 察 的 指 標 , 三 者 愈 呈 現 一 致 性 , 教 學 效 能 就 愈 高 。 本 研 究 針 對 教 學 效 能「 教 師 自 我 信 念 」部 分,嘗 試 作 一 圖 示 呈 現,如 圖 3 所 示 , 強 調 的 是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信 念 認 知 策 略 運 作 過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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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 目 標 和 內 容 的 明 確 和 順 序 . 內 容 的 結 構 和 清 晰 . 前 導 組 體 . 評 量 . 矯 正 性 教 學 分 組 方 式 . 精 熟 學 習 . 能 力 分 組 . 合 作 學 習 . 不 同 學 習 教 材 . 評 量 . 回 饋 . 矯 正 性 教 學 教 師 行 為 . 班 級 經 營 有 條 理 且 氣 氛 寧 靜 . 家 庭 作 業 . 高 度 期 望 . 明 確 的 目 標 設 計 . 固 定 的 目 標 . 強 調 基 本 技 能 . 重 視 認 知 的 學 習 與 轉 變 . 內 容 的 結 構 化 . 有 序 的 目 標 和 內 容 . 前 導 組 體 . 先 備 知 識 . 教 學 演 示 清 楚 . 問 答 . 短 暫 的 練 習 . 評 量 . 回 饋 . 矯 正 性 教 學 教 學 的 品 質 . 課 程 . 分 組 方 法 . 教 師 行 為 一 致 性 圖 2 教 學 效 能 基 本 模 式 (Scheerens, 1997, 頁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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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學 實 施 歷 程 階 段 : 認 知 抉 擇 策 略 行 為 歷 程 教 師 擬 定 教 學 計 畫 教 師 運 用 策 略 教 學 教 學 技 巧 多 元 評 量 紀 錄 教 學 時 間 管 理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教 學 前 準 備 階 段 班 級 學 習 氣 氛 教 師 自 我 效 能 信 念 有 效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後 評 鑑 績 效 階 段 圖 3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信 念 認 知 策 略 運 作 過 程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製 。 陳 木 金 ( 1997: 95-96) 將 教 學 效 能 的 實 際 功 能 , 分 為 四 個 部 份 加 以 分 析 : 1.教 學 效 能 是 教 師 對 自 我 教 學 能 力 信 念 的 依 據 教 學 效 能 是 成 功 教 學 的 要 件 , 也 是 衡 量 有 效 教 師 的 指 標 , 而 教 學 自 我 效 能 有 助 於 瞭 解 教 師 的 工 作 態 度,藉 以 增 進 有 效 的 教 學 行 為。教 師 對 學 生 所 施 行 的 教 學 措 施, 常 不 自 覺 地 受 到 個 人 教 學 自 我 效 能 的 影 響 , 尤 其 在 學 生 有 明 顯 教 學 成 效 後 , 才 從 中 慢 慢 建 立 自 己 的 教 學 信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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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 學 效 能 是 教 師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的 原 動 力 教 師 對 教 學 行 動 與 結 果 關 係 的 信 念 , 與 其 自 我 效 能 知 覺 二 者 相 互 統 合 , 直 接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的 知 覺 。 尤 其 在 有 效 教 學 行 為 中 , 教 師 如 能 善 用 、 正 用 , 其 結 果 均 有 利 於 學 生 認 知 能 力 的 培 養 與 提 高 學 習 成 就 的 動 機 。 3.教 學 效 能 是 導 引 教 師 知 覺 到 實 際 表 現 的 中 介 變 項 教 學 效 能 與 有 效 教 師 的 概 念 呈 正 相 關 。 學 者 指 出 教 學 效 能 會 影 響 教 師 的 行 動 、 思 考 、 任 務 和 社 會 情 境 的 抉 擇 , 也 會 影 響 其 個 人 之 工 作 擴 展 與 面 對 情 境 的 耐 力 , 會 影 響 教 師 個 人 對 他 人 及 環 境 的 思 考 與 情 緒 的 反 應 , 故 其 為 許 多 實 際 外 在 行 為 的 中 介 變 項 。 4.教 學 效 能 具 有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教 學 與 穩 定 學 校 發 展 的 功 能 教 學 效 能 是 確 保 學 校 組 織 穩 定 發 展 或 改 變 的 重 要 因 素 。 另 外 , 有 效 能 的 教 師 對 學 生 懷 有 較 高 期 望 和 責 任 感 , 且 能 積 極 地 參 與 學 校 活 動 。 由 上 述 可 知 , 在 實 際 教 學 過 程 中 有 太 多 影 響 因 素 , 同 時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為 一 理 論 上 之 構 念 (construct)( 王 淑 怡 , 2002), 大 致 可 歸 納 出 三 種 概 念 : 1.從 教 師 自 我 的 「 教 學 信 念 」(teacher efficacy)加 入 探 討; 2.從 教 師 的「 有 效 教 學 行 為 」( effective teaching behavior)進 行 探 討;3.從 教 師 的「 教 學 信 念 」及「 教 學 行 為 」兩 種 觀 念 來 作 定 義 。 本 研 究 將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定 義 為 :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 事 先 訂 定 教 學 計 畫 , 並 在 教 學 實 施 歷 程 中 , 運 用 一 連 串 複 雜 的 心 理 認 知 策 略 活 化 教 學 方 式 之 呈 現 , 最 後 在 教 學 績 效 評 鑑 上 , 表 現 出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增 強 與 學 習 成 效 之 提 高 。 ( 二 ) 教 學 效 能 的 層 面 Ornstein 曾 指 出 在 探 討 教 學 效 能 的 文 獻 中 , 發 現 有 些 要 素 是 公 認 必 要 的 , 其 將 這 些 要 素 歸 納 為 四 種 領 域 變 項:1.影 響 師 生 關 係 之 變 項:性 別、年 齡、社 會 階 級 等 ; 2.教 學 與 學 習 環 境 之 變 項 : 年 級 、 科 目 、 班 級 人 數 、 教 室 空 間 等 ; 3.過 程 變 項 : 教 學 過 程 中 的 行 為 、 方 法 、 互 動 等 ; 4.結 果 變 項 : 學 生 的 成 就 或 學 習 行 為 與 態 度 之 測 量 ( 引 自 李 珀 , 2000)。
而 O’Neill 提 出 教 學 三 階 段 20 個 最 重 要 因 素:1.教 學 前 階 段( pre-active stage): 教 學 計 畫、教 師 知 識、教 師 組 織、課 程 教 材;2.教 學 歷 程 階 段(inter-active stage): 教 師 期 望 、 教 師 熱 忱 、 教 室 氣 氛 、 教 室 管 理 、 教 學 清 晰 、 前 導 組 織 (advance
organizers)、教 學 模 式、問 題 層 次、直 接 教 學(direct instruction)、學 習 時 間、變 化 、 彈 性、督 導 與 教 學 進 度;3.教 學 後 階 段(post-active stage):回 饋、教 師 讚 賞、教 師 的 批 評( 引 自 鄧 珮 秀,2003)。O’Neill 這 20 個 有 關 教 學 效 能 因 素 中,幾 已 囊 括 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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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者 研 究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的 因 素 與 內 涵( 李 俊 湖,1992;蔡 麗 華,2001),這 些 因 素 涉 及 到 教 師 本 身 內 在 與 外 在 兩 個 層 面 , 而 非 單 一 因 素 所 形 成 。 國 內 研 究 教 學 效 能 的 層 面 不 盡 相 同,本 研 究 將 有 關 教 學 效 能 層 面 綜 合 整 理 成 表 3。 表 3 國 內 外 研 究 者 有 關 「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 層 面 分 析 表 層 面 研 究 者 計 畫 策 略 教 學 策 略 ( 多 元 有 效 教 學 技 術 ) 評 鑑 活 動 管 理 活 動 ( 班 級 經 營 、 時 間 管 理 ) 教 學 氣 氛 ( 師 生 關 係 ) 教 學 知 能 ( 系 統 呈 現 教 材 ) 教 學 自 我 效 能 信 念 及 態 度 教 師 個 人 成 就 感 對 學 生 行 為 與 成 就 正 面 評 價 培 養 學 生 學 習 之 個 人 責 任 民 主 式 決 定 師 生 目 標 方 向 教 師 知 覺 其 對 學 生 之 影 響 教 學 環 境 之 安 排 品 德 行 為 行 政 配 合 人 際 關 係 Rya n (19 82 ) 3 3 3 3 H i l l (19 91 ) 3 3 3 3 Mo d aff (19 92 ) 3 3 3 3 Gibs on & D e mb o (19 84 ) 3 3 3 李 俊 湖 ( 1 9 9 2 ) 3 3 3 3 林 海 清 ( 1 9 9 4 ) 3 3 3 3 3 3 徐 善 德 ( 1 9 9 7 ) 3 3 3 3 陳 木 金 ( 1 9 9 7 ) 3 3 3 3 3 3 鄭 詩 釧 ( 1 9 9 8 ) 3 3 3 3 3 3 3 張 碧 娟 3 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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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9 9 ) 蔡 麗 華 ( 2 0 0 1 ) 3 3 3 3 3 3 簡 毓 玲 ( 2 0 0 0 ) 3 3 3 3 3 馮 莉 雅 ( 2 0 0 1 ) 3 3 3 3 3 3 王 淑 怡 ( 2 0 0 2 ) 3 3 3 3 3 3 簡 玉 琴 ( 2 0 0 2 ) 3 3 3 3 3 簡 敏 榮 ( 2 0 0 2 ) 3 3 3 3 3 3 3 3 3 梁 玟 燁 ( 2 0 0 4 ) 3 3 3 3 3 3 次 數 12 11 8 13 8 11 7 1 5 3 1 3 1 3 1 1 1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參 考 有 關 資 料 整 理 而 成 。 本 研 究 歸 納 教 學 效 能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層 面 :( 1) 有 效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 2)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 3)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 4) 營 造 良 好 班 級 氣 氛 。 ( 三 ) 教 學 效 能 的 測 量 方 式 目 前 所 用 工 具 大 多 為 問 卷 調 查 , 本 研 究 係 參 酌 陳 木 金 ( 1997) 所 編 製 的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量 表 」。 其 係 以 Borich 有 效 教 學 的 觀 察 技 巧 一 書 中 的 觀 點 為 主 要 依 據 , 並 參 酌 專 家 學 者 之 觀 點 編 製 而 成 , 題 目 經 專 家 意 見 及 信 效 度 考 驗 後 計 有 36 題 , 包 括 「 教 師 自 我 效 能 信 念 」、「 系 統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 多 元 有 效 教 學 技 術 」、「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時 間 」、「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 營 造 良 好 班 級 氣 氛 」六 個 向 度,以 Likert 式 五 點 量 表 作 答 , 依 序 從 「 完 全 符 合 」 到 「 完 全 不 符 合 」, 分 別 以 5、 4、 3、 2、 1 計 分,此 量 表 得 分 愈 高,代 表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愈 好。總 量 表 的 Cronbach α 係 數 為 .9774, 表 示 信 度 良 好 。 惟 本 研 究 因 研 究 對 象 為 國 中 教 師 , 乃 配 合 問 題 敘 述 將 其 轉 化 修 正 為 「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量 表 」。 四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關 係 之 研 究 ( 一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與 教 學 效 能 之 相 關 研 究 本 研 究 利 用 期 刊 論 文 索 引 系 統 及 博 碩 士 論 文 查 詢 系 統 , 獲 得 有 關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與 教 學 效 能 之 實 證 研 究 。 洪 嘉 鴻 ( 2003) 以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為 對 象 , 其 研 究 發 現 增 權 與 教 師 自 我 效 能 之 間 有 正 相 關 ; 教 師 增 權 可 以 預 測 教 師 自 我 效 能 , 其 中 又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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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業 地 位 及 影 響 力 」 最 具 預 測 力 。 郭 逸 瑄 ( 2003) 研 究 台 北 市 24 所 公 立 高 中 校 長 領 導 行 為 與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之 關 係 , 其 結 果 顯 示 台 北 市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賦 權 增 能 的 整 體 表 現 良 好 。 許 孝 麟( 2001)以 台 灣 中 部 地 區 四 縣 市 95 所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915 位 教 師 為 調 查 對 象 , 其 研 究 指 出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參 與 決 定 與 學 校 效 能 有 密 切 關 聯 , 且 對 學 校 效 能 有 預 測 力 。 此 外 , 依 劉 淑 媛 ( 2002)「 國 小 女 性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現 況 、 困 境 與 需 求 之 研 究 」, 其 建 議 校 長,秉 持 終 身 學 習 的 理 念,主 動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專 業 發 展 活 動,以 提 升 專 業 權 能 , 如 此 既 能 因 應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及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之 推 動( 益 能 ),也 將 獲 得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領 導 能 力( 益 能 ),進 而 建 立 專 業 的 形 象,強 化 人 際 關 係 與 社 區 公 關 之 互 動 情 形( 彰 權 ), 有 助 於 女 性 校 長 自 身 領 導 的 效 能 表 現 。 鍾 任 琴( 1997)的 研 究 指 出 教 師 權 能 (專 業 成 長 權、教 學 自 主 權、參 與 決 策 權 、 專 業 地 位 與 影 響 力 )對 教 師 效 能 及 組 織 承 諾、學 生 學 習 表 現 及 紀 律 表 現、學 校 辦 學 績 效 及 組 織 溝 通 協 調 , 均 有 顯 著 的 相 關 與 預 測 力 。 鍾 任 琴 ( 2000) 整 理 中 外 學 者 牟 中 原 、 沈 姍 姍 、 薛 化 元 、 郭 丁 熒 、 董 保 城 、 黃 炳 煌 、Barksdale-Ladd、 Bishop、 Reitzug、 Rice & Schneider( 1994) 等 人 研 究 , 指 出 「 教 師 權 能 」 有 五 項 功 能 : 1.在 教 育 目 標 上 : 有 助 目 標 之 釐 定 及 實 現 ; 2.在 教 學 上 : 有 助 於 計 畫 執 行 及 穩 定 教 學 情 境 並 調 和 學 習 情 境 之 衝 突 ; 3.在 學 生 學 習 上 : 增 進 學 習 之 認 同 、 模 仿 , 並 增 進 學 生 參 與 及 學 習 成 效 ; 4.在 學 校 校 務 上 : 有 助 於 學 校 校 務 的 順 利 推 動 , 使 決 策 更 合 理 , 學 校 更 具 效 能 ; 5.在 教 學 工 作 上 : 有 助 教 師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 培 養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 增 加 認 同 感 及 工 作 效 能 與 滿 足 。 根 據 文 獻 顯 示 教 育 改 革 受 阻 或 失 敗 的 原 因 , 主 要 是 由 上 而 下 推 動 , 忽 略 基 層 之 參 與 。 其 中 教 師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的 理 念 、 態 度 是 改 革 成 敗 之 關 鍵 , 因 此 校 長 應 積 極 領 導 並 充 分 授 權 , 教 師 才 能 主 動 參 與 、 享 有 專 業 自 主 並 發 揮 專 業 權 能 , 如 此 教 育 改 革 才 有 可 能 成 功 。 ( 二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之 相 關 研 究 有 關 於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的 部 分 , 主 要 是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後 所 引 發 的 新 興 課 題 , 教 學 效 能 則 是 一 直 受 到 關 注 的 課 題 , 然 兩 者 間 的 相 關 卻 少 有 研 究 。 本 研 究 利 用 期 刊 論 文 索 引 系 統 及 博 碩 士 論 文 查 詢 系 統 , 獲 得 有 關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之 實 證 研 究。依 李 麗 香( 2003)對 高 雄 縣 某 國 小 五 年 級 師 生 的 研 究 指 出 : 教 師 的 創 意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有 正 向 的 關 聯 , 教 師 實 施 創 意 教 學 可 激 發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 也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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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宏 亦( 2003)採 用 多 重 個 案 研 究 的 方 式,針 對 國 小 六 年 級 學 童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 「 D 型 ─ C 型 」 學 習 風 格 類 型 的 學 生 會 因 新 奇 的 創 意 教 學 方 式 使 其 樂 於 學 習 。 曾 望 超 ( 2004) 以 高 雄 市 十 一 個 行 政 區 之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擔 任 六 年 級 導 師 及 其 任 教 班 級 的 學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 其 研 究 發 現 : 1.教 師 創 意 教 學 與 學 生 後 設 認 知 能 力 有 密 切 關 係 , 學 童 後 設 認 知 能 力 , 會 因 接 受 創 意 教 學 程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2.教 師 創 意 教 學 與 學 生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有 密 切 關 係 且 會 因 接 受 創 意 教 學 的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Andrea M. K.( 2004)的 研 究 發 現:成 功 的 專 業 發 展 和 每 天 的 實 際 教 學 有 直 接 相 關 。 其 以 為 教 師 必 須 接 受 能 符 應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的 專 業 發 展 , 不 應 將 所 學 與 所 從 事 的 知 識 、 技 能 分 離 。 綜 上 所 述 , 教 師 實 施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和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有 關 , 對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有 正 向 的 效 果 , 由 此 可 知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和 教 學 效 能 具 有 正 向 的 關 係 。 ( 三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與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之 相 關 研 究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一 直 是 個 方 興 未 艾 的 課 題 , 而 教 學 創 新 是 教 師 在 專 業 自 主 下 的 一 個 產 物 。 但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及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間 少 有 學 者 研 究 , 本 研 究 利 用 期 刊 論 文 索 引 系 統 及 博 碩 士 論 文 查 詢 系 統 , 獲 得 以 下 有 關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與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 林 偉 文 ( 2002) 以 233 位 中 小 學 教 師 為 對 象 進 行 研 究 , 其 發 現 : 1.教 師 間 有 愈 高 的 「 合 作 」, 則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愈 高 。 2.教 師 有 愈 高 的 「 組 成 或 參 與 知 識 社 群 」, 則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愈 高 。 3.教 師 在 教 學 上 愈 傾 向 學 習 者 中 心 的 教 學 信 念 , 則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愈 高 。 4.教 師 在 教 學 中 感 受 到 愈 高 的 「 福 樂 經 驗 」, 則 創 新 教 學 行 為 愈 高 。 另 外 , 呂 淑 屏 ( 2003)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 1.教 師 參 與 組 織 學 習 社 群 , 將 充 滿 向 上 提 昇 的 動 力 。 2.運 用 知 識 管 理 有 助 於 活 絡 教 師 創 意 教 學 。 3.教 師 的 專 業 成 長 與 教 學 創 新 是 一 質 變 的 過 程 。 綜 上 所 述 , 教 師 參 與 專 業 團 體 或 從 事 自 我 專 業 成 長 , 對 於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有 提 昇 及 促 進 的 效 果 。 可 見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和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間 可 能 有 某 種 關 係 。 ( 四 )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之 影 響 力 研 究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及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對 教 學 效 能 之 影 響 , 經 利 用 期 刊 論 文 索 引 系 統 及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查 詢 , 目 前 很 少 有 直 接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可 供 參 考 。 依 李 惠 敏 ( 2003) 對 一 位 國 小 五 年 級 社 會 科 任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之 個 案 研 究 發 現 : 1.教 學 創 新 與 學 生 學 習 的 互 動 成 長 , 必 須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 重 視 師 生 互 動 的 歷 程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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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啟 學 生 認 知 、 情 意 與 行 動 的 成 長 。 2.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創 新 的 歷 程 , 需 透 過 教 師 本 身 的 行 動,由 嘗 試、突 破、積 累 知 識 與 能 力 中,扮 演 好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創 新 的 多 元 角 色 。 3.教 學 創 新 可 培 養 教 師 的 敏 覺 力 、 觀 察 力 、 閱 讀 思 考 力 、 行 動 反 思 及 創 思 力 , 提 昇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由 上 可 知 : 由 於 教 師 參 與 專 業 發 展 及 教 師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 與 師 生 之 間 的 互 動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由 於 教 師 參 與 專 業 發 展 是 專 業 權 能 的 層 面 之 一 ; 師 生 互 動 是 教 學 效 能 的 層 面 之 一 , 足 見 三 者 間 具 有 某 種 關 係 或 影 響 。 肆 、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 一 、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及 基 隆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業 權 能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與 教 學 效 能 現 況 之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量 表 每 題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為 判 斷 依 據 , 定 義 平 均 數 2.5 分 以 下 為 低 程 度 表 現;2.6~4.5 分 為 中 度 表 現;4.6~6.0 分 則 為 高 度 表 現。中 度 表 現 高 於 平 均 數 3.5 以 上 為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低 於 平 均 數 3.5 以 下 為 中 低 程 度 表 現 。 ( 一 ) 專 業 權 能 現 況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及 基 隆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整 體 專 業 權 能 達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平 均 數 為 4.25)。在「 參 與 決 定 權 」( 平 均 數 為 3.17)為 中 低 程 度,可 能 原 因 為:1.若 干 國 中 教 師 對 於 己 身 所 應 擁 有 之 權 力 與 能 力 知 覺 不 高 , 意 即 教 師 對 於 自 身 所 應 擁 有 之 參 與 決 定 校 內 有 關 教 學 課 程 、 教 材 、 學 生 管 理 與 輔 導 、 教 師 人 事 聘 僱 等 事 項 的 能 力 , 尚 未 體 認 到 其 參 與 行 為 是 有 意 義 且 重 要 的 ; 2.在 教 學 實 務 上 有 些 學 校 的 校 務 會 議 或 校 內 會 議 採 代 表 制 , 學 校 規 模 較 小 的 學 校 因 教 師 人 數 少 , 所 以 教 師 參 與 決 定 會 議 次 數 較 多 , 但 在 大 型 學 校 因 教 師 人 數 眾 , 故 只 有 部 分 人 有 機 會 參 與 決 定 校 務 ; 3.在 部 份 校 園 中 普 遍 存 在 行 政 單 位 始 終 鎖 定 那 些 有 意 願 、 有 能 力 且 時 常 關 心 校 務 的 教 師 代 表 參 與 校 務 決 定 , 導 致 部 分 教 師 較 有 機 會 參 與 校 務 決 定 , 部 份 教 師 較 無 機 會 參 與 校 務 決 定 。 在 「 教 學 自 主 權 」( 平 均 數 為 4.74) 達 高 度 表 現 程 度 ,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知 覺 其 在 教 學 方 面 具 自 主 權 , 有 時 遭 受 外 力 不 當 之 干 涉 也 能 充 份 展 現 自 主 決 定 教 學 目 標 、 教 材 教 法 、 輔 導 管 教 及 班 級 經 營 等 事 項 之 權 力 。 在 「 專 業 知 能 」( 平 均 數 為 3.56) 達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在 現 行 教 育 場 域 中 漸 漸 知 覺 到 己 身 必 須 確 實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與 能 力 才 能 勝 任 教 職 , 進 而 實 踐 教 師 角 色 行 為 、 得 到 權 能 。 在 「 專 業 影 響 」( 平 均 數 為 4.65) 達 高 度 表 現 ,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已 漸 漸 知 覺 到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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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職 責 與 專 業 素 養 , 所 發 揮 的 專 業 尊 嚴 與 權 威 , 能 使 自 己 享 有 專 業 地 位 , 並 能 得 到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及 其 他 教 師 、 學 生 的 肯 定 與 尊 重 。 在 「 專 業 成 長 」( 平 均 數 為 4.86) 達 高 度 表 現 ,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普 遍 願 意 參 與 專 業 教 學 方 面 的 研 究 、 進 修 和 研 習 , 以 增 進 個 人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 ( 二 )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現 況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及 基 隆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整 體 教 學 創 新 行 為 達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平 均 數 為 4.35)。 在 「 教 學 專 業 分 享 」( 平 均 數 為 4.59) 達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願 意 與 同 儕 教 師 分 享 創 意 經 驗 與 點 子 , 以 利 統 整 課 程 與 專 長 培 養 。 在 「 教 學 方 法 創 新 」( 平 均 數 為 4.38) 達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但 標 準 差 為 1.01,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之 後 , 在 教 學 方 法 上 普 遍 能 應 用 電 子 教 學 媒 體 與 網 路 資 源 活 化 教 學 內 容 以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 至 於 標 準 差 大 之 原 因 , 可 能 因 為 目 前 教 師 資 訊 素 養 能 力 不 一 , 新 進 教 師 多 半 具 備 高 資 訊 素 養 , 但 中 生 代 或 資 深 教 師 因 不 常 接 觸 電 腦 科 技 或 追 趕 不 上 科 技 之 更 新 速 度 , 故 在 使 用 電 子 媒 介 或 網 路 資 源 輔 助 教 學 的 能 力 稍 顯 不 足 。 在 「 教 師 學 習 成 長 」( 平 均 數 為 4.25) 達 高 度 表 現 ,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願 意 參 與 學 習 成 長 、 研 究 創 新 與 增 進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 並 體 認 到 參 與 進 修 和 研 習 有 助 於 增 進 個 人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在 「 課 程 教 材 創 新 」( 平 均 數 為 4.14) 達 中 高 程 度 表 現 , 顯 示 國 中 教 師 在 課 程 教 材 上 不 再 照 本 宣 科 , 對 於 課 程 內 容 更 新 、 補 充 教 材 、 教 科 書 版 本 之 選 用 , 能 表 達 意 見 並 以 具 體 行 動 評 選 運 用 符 應 學 生 能 力 之 教 材 。 ( 三 ) 教 學 效 能 現 況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及 基 隆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整 體 教 學 效 能 達 高 度 表 現 ( 平 均 數 為 4.83)。 在「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方 面( 平 均 數 為 4.97)達 高 度 表 現,顯 示 國 中 教 師 在 教 學 時 , 能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 重 視 學 生 個 別 反 應 與 需 求 , 營 造 愉 快 的 教 室 氣 氛 , 並 給 予 學 生 公 平 的 待 遇 與 積 極 關 懷 激 勵 學 生 。 在「 有 效 呈 現 教 材 內 容 」方 面( 平 均 數 為 4.84)達 高 度 表 現,顯 示 國 中 教 師 能 以 多 元 方 式 引 起 並 維 持 學 生 的 注 意 力 , 也 能 提 供 完 整 的 知 識 架 構 , 並 清 楚 地 教 導 教 材 內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