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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人生哲學第二學期﹕人與人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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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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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社會 2 月 27 日 讀報紙 3 月 6 日 政治 3 月 13 日 人權理論 3 月 20 日 世界人權宣言 3 月 27 日 台灣人權之路

國祭關係 4 月 10 日 何為「義戰」? 交第一篇論文 4 月 17 日 諾貝爾和平獎

4 月 24 日 還論文一:8:10~9:00 司法組、9:10~10:00 法學組 5 月 1 日 企業倫理

5 月 8 日 移勞與國家 交第二篇論文 5 月 15 日 屠殺與「浩劫」

5 月 22 日 還論文二:8:10~9:00 司法組、9:10~10:00 法學組 個人生死 5 月 29 日 生命的意義:自我的發展

6 月 5 日 生與死:安寧療護與自然死 交第三篇論文 6 月 12 日 還論文三:8:10~9:00 司法組、9:10~10:00 法學組

可以參與中國社會文化研究中心搬的一場《今日社會論壇》代替上課 (禮拜四 12:10) 3 月 1 日 在非政府組織工作 4 月 19 日 信用卡:學生管理其錢 3 月 15 日 認識憂鬱症與自殺防治 5 月 3 日 心理治療

3 月 29 日 部落的生命教育 5 月 31 日 未定

每分論文應該有 2000 字左右,不包括引用資料。除非有特殊理由必須用電腦打字。

第一篇論文題目﹕

1 選擇三個不同的報紙,分析他們對同樣題目的報道。

2 從理論、法律或歷史或從這三者一起介紹人權。

3 選舉時,有哪些因素會影響您投票?

4 由《世界人權宣言》起,探討其中某一個人權,其困難與演變。

第二篇論文題目﹕

1 在今日世界不可能才有「義」戰。請討論。

2 介紹一位諾貝爾和平獎得獎者並說明此次獎品如何解釋和平。

3 綜合不同著者對台灣人權之路(1947-2006 年)的評論。

(2)

晚交的論文、換論文同學不在都扣一級;晚交一個月以上不被接受。

A+ 28 分;A 25 分 A- 23 分;B+ 22 分 B 20 分 B- 18 分;C+ 16 分;C 15 分;D 10 分;E 0 分

請注意﹕任何引用的話必須用「」加(註)說明,假如我發現您的論文與他人的有同樣 的話,我就給 E,而且不允許再寫。

論文首頁模式

姓名: (學號:假如本班同學中沒有另外一位與您同姓同名,可略學號)

題目:

………

題目 題目是老師決定的,除非有特殊許可,絕對不准修改、減少、增加。論文要討論題目 的全部內容。若有很多字與題目無明顯連貫就扣分。

前言

前言要說明您的文章討論什麼題目,有一點像火車占報告火車的方向及停靠站,

或像法庭要說明罪案、控告者的姓名,被告者的姓名,證人的姓名等。

前言不是

-- 序 序隨意談事情的種種或感情。若你必須先寫序,寫完後請立刻將全部放在 垃圾桶,若給我,我會扣分。

-- 結論 法庭開庭時,大家是無辜者,因此我可以下任何結論。

由於學術報告不是秘密小說,因此必須說明具體的事情,譬如如果報告分析報紙,

前言會說明您選擇哪些報紙、哪年月日的,討論什麼題目。前言很可能開頭如下:

本篇論文要從三點切入「某某」題目,首先我們會從 X 角度討論…,然後我們會從 Y 角度討論另外一面,即…,最後考慮 Z 的角度…等…

論文

論文的每部分必須明顯與題目有關,所有大的主題也必須出現於前言中,因此寫 完論文,最好回去看前言,是否應該修改,使前言與論文完全配合。

學術論文不是「心得」。雖然在小學你們習慣寫「心得」(也許甚至有大學老師要求 這種東西),但是在本課中,我完全不接受。

引用

引用學術書籍、期刊、論文、甚至網路上的文章,不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條件 不願意參考任何東西,就無法得到高的分數。

引用是一種學術技巧。

若必須引用長篇文章,請將全部放入附錄。

若引用中段文字,請將引用部份移到右邊(用電腦 CTRL M)

若引用幾句話,請使用引用符號「」

無論使用方式是哪一種,在引用後必須加註腳,在註腳內說明具體的來源,如某

本書第幾頁。引用而不加註說明來源是非常嚴重的事情,若只是一部分我只給 D 分

(3)

書: 作者,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年代。

李匡郎等,哲學概論,蘆洲﹕國立空中大學,民 90 年。

多位作者、編者:

潘朝成、劉益昌、施正鋒編,台灣平埔族,台北:前衛,2003 年。

外國人姓名(把姓放在前面,名可略)

霍普金斯(Hopkins, Jeffrey)編〔薛絢譯〕,和平的藝術,新店:立緒,2003(2000)。

(注意:此本書原來封面寫:傑弗瑞.霍普金斯(Jeffrey Hopkins)編)

書名大標題與副標題用「:」來分開,避免用「-」:

魏明德主編,和平教育:面對衝突、建立和諧,台北:光啟,2001 年。

出版地應該是城市。「市」字可略;縣名可略:

台北: 或 台北市: 新店: 或 台北縣新店市:

出版社:「出版社」三個字可略;「有限公司」四個字必須略:

光啟 或 光啟出版社

年代,可用書上用的方式,如「民 93 年」或用西元如「2004 年」

書只寫出版年代,月刊要加月份,日報才加日期。

出版年代是您所用的書的出版年代,若是初版不必說了,若不是應說明初版年代以及 您現在用的是第幾版,如

永井隆,如己堂隨筆,東京都﹕San Paolo,第二版 1996 年 [1951 年]。

翻譯本儘量提供原文的年代,如

霍普金斯(Hopkins, Jeffrey)編〔薛絢譯〕,和平的藝術,新店:立緒,

2003(2000)。

不要加第幾次印刷或印刷年代,因為重新印刷而已不會改變書的內容和頁碼。

(4)

外文書名如下:

姓在前,名可簡化,書名斜體字,副標題除首字全小字,如下:

Barstow, A.L. (ed.), War’s Dirty Secret: Rape, prostitution and other crimes against women, Ohio: Pilgrim Press, 2000.

期刊、書內的一篇:

鄧振球,〈顏色商標法律保護之評議〉,《月旦法學》,第 98 期,民 92 年 6 月,頁 205-220。

篇名,可用「」圍起來,或用〈〉。

鄧振球,〈顏色商標法律保護之評議〉,《月旦法學》,第 98 期,民 92 年 6 月,頁 205-220。

鄧振球,「顏色商標法律保護之評議」,《月旦法學》,第 98 期,民 92 年 6 月,頁 205-220。

若本篇來自一本多作者的書,用「載 加一個空格」如下:

謝邦昌,「死刑存廢調查分析」載 雷敦龢主編,台灣反對死刑,新莊市:輔仁大學 出版社,民 91 年,頁 59-86。

研討會的文章用類似的方式,用「發表於」如:

吳玉山,「多黨制、聯合內閣與中華民國的民主發展」,發表於「選後台灣新政局走 向」研討會,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主辦,2001 年。

期刊名用《》如:

《月旦法學》、《輔仁法學》、《哲學與文化》

期刊期號必須分清楚卷、期等號與年、月份。有的期刊只有一個期號,有的分卷和期。國 內期刊的期號常夠了,譬如《哲學與文化》有期號,又有卷、期號如:

《哲學與文化》,第 356 期(第卅一卷第一期)

由於「第 356 期」夠清楚了,不需要加上後面(第卅一卷第一期)。

年月份不可略(日報又加日期,若分地區就要加上縣市名):

《輔仁法學》,第 24 期,民 91 年 12 月

《中國時報》,民 93 年 10 月 10 日,(台北縣)版 9。

頁碼,在中文內要寫:頁 1-23,英等文才用「pp. 1-23」,德文「S. 1-23」。

網站如:輔仁大學和平研究中心 www.fju.edu.tw/homepage2/peace/d4.htm(92/09/01 參

(5)

學術論文簡介 1.1 選擇三個不同的報紙,分析他們對同樣題目的報道。

寫這個題目最好不盡看網路的報紙,也要看具體的報紙,看排版、照片、題目、字體 等。除了台灣普通看的報紙,當然也有其他的,甚至國外的(中文報紙或其他文字 的)。你選擇的報紙越不一樣也許更能看到差別在那裡。

1.2 從理論、法律或歷史或從三者一起介紹人權。

本題目給你不同選擇,按照不同同學的愛好與知識,因此你可以從理論方面討論 人權,譬如選擇某一位人權哲學家,或你可以從法律觀點,無論國際人權法、台灣 法律或其他國家的人權法進行討論,或你可以從歷史演變,西方的、東方的、中國 的、法國的、台灣的等,討論之,或從理論法律二者談,或從法和律歷史,或從理 論和歷史等都可以。

1.3 選舉時,有哪些因素會影響您投票?

你們大部分或已有投票權或快會有。很多人受到父母的影響很大,或媒體的影響,

少數才自己思考。這次論文要求您分析您自己的想法,發現那些意見最影響你,以 及為什麼。

1.4 由《世界人權宣言》起,探討其中某一個人權,其困難與演變。

聯合國的各種公約都使《世界人權宣言》所列的人權更具體更豐富,因此除了《世界 人權宣言》的原文外,你可能要參考其他的文獻或公約,了解人權的困境與演變。

2.1 在今日世界不可能才有「義」戰。請討論。

課堂上我會從中西方思想分析「義」戰,希望您由此可以使用來討論今日戰爭。討論 時您最好想到不同類型的戰爭,如伊拉克美國戰爭、蘇丹內戰、中國侵略台灣的戰 爭等。

2.2 介紹一位諾貝爾和平獎得獎者並說明此次獎品如何解釋和平。

諾貝爾和平獎是世界最有名的獎品。在課堂上我會分析得獎者的歷史,希望透過這 次論文您能多認識一位得獎者,並分析她/他/它得獎的理由,到底此次獎品對於和 平的意義提供什麼類的詮釋。

2.3 綜合不同著者對台灣人權之路(1947-2006 年)的評論。

不同學者分析「二二八」及其後果的人權與違背人權的事件。本題目給你機會敘說學 者的意見並自己分析判斷。

2.4 研究一件企業倫理的案子,並介紹其倫理問題。

有些公司又賺錢又善貸工人,有的公司反而賺錢忽略工人。希望您能找取合適的粒 子來討論本題目,從倫理角度分析。課堂上會提供基本倫理思考的模式。

3.1 我的人生哲學。

我們都受到別人的影響。你的人生哲學可能受到某藝術家、運動員或詩人的影響,

也可能受到某種宗教、哲學或政治理論的影響。當然也有你自己的部分。在討論中你 會提供他人的意見,說明你如何接受或區別與他們。

3.2 分析《今日社會論壇》的一場演講與討論。

除了演講者所提供的資訊以及當場的討論,您仍可以參考書、期刊與網站更深入了 解題目。

3.3 從國祭法標準(國際勞工組織或聯合國)研究台灣移勞(俗稱外勞)議題。

聯合國有公約保護移勞及其家屬(

http://www1.umn.edu/humanrts/instree/n8icprmw.htm

),

國際勞工組織也有保護他們的公約(參考 www.ilo.org)。外勞在台灣無法得到這

(6)

政治社會:評論報紙

認識和評論讀報紙的客觀姓

讀報紙時,您先讀:焦點新聞、體育、藝文版、廣告、專題報導?在甚麼情況下看報紙?

在圖書館、在網路、在吃飯時、在早上?您如何選報紙?政治角度、價錢、語言、外表、因 為家人已買了?您常看報紙嗎?常看、少看、平常看網路新聞、看電視新聞等。

研究報紙的一個客觀方式:

標題 大小 標題的大小說明編者的選擇傾向 大標題和副標題 大、小標題常有不同作用 字的排版 排版方式對吸引力有影響嗎?

懂意思的程度 單讀標題是否馬上知道內文的題目 內文 大小 用尺子量內文的大小

頁版的位置 排版的位置是否說明編者的傾向?

每頁有幾篇文章

表達方式 客觀、勸諭、主觀 文字的表達 容易懂、活潑、官方等 照片 顏色 顏色的作用和吸引力 照片與文字的比例、照片是否有邊際框

人在笑、哭、表示情緒可能大部分照片有人物

男女比例和用途 可以注意衣服的穿法,對男女的社會 地位有何種說明?

非人物照片 對報紙的整個感覺有何種影響?

廣告 位置 廣告會不會影響新聞?

如何用照片 對人有甚麼勸告 新聞的選擇 國內、外新聞比例 焦點與否

隱藏的政治立場

請每小組利用所學的知識,自己排版報紙的一頁。

(7)

政治社會:政治

民主政治需要共識、需要讓步,才能國有效的推動任何政策。今天的課就是反省民主國 運作的方式。

由於世界溫室效應的關係,南極半島可住人,而且剛從智利獨立起來成為「南極共和 國」。半島上有六個黨派:

 科學家盟黨:支持南極為國際科學保護地

 企鵝保護黨:南極國的綠黨,支持企鵝、鯨魚,其他野生動物

 南極帝國黨:願意把全部南極集合為一個大帝國

 海鮮商業黨:推動南極魚業的國際商業化

 智利民黨:不贊成獨立,願意保持與母國密切的關係

 新移民黨:支持新移民的權利,願意推動旅遊行業。

請先決定您黨的政策、與那些黨願意合作,可選黨旗等、黨顏色。

國會要討論三個議題:

1. 在南極國建立衛星站,管理地球範圍內的所有衛星。

2. 發展 Marguerite 灣為全國可用的港口。

3. 接納所有因為印度洋海潮不能住原島的印尼難民。(可獲聯合國補助。)

國會能得到最多票的聯盟可以領導政府。議題要先成為提案才通過國會討論及決定才成 法。若願意搬全國民間調查也可以。

法律通過後,請您們分析通過的因素。

(8)

政治社會:人權理論 人權的六個重要問題

我們討論人權時,應該常問什麼是人權的內容與意義。不同的人會以不同的方式 回答。主要問題有六個﹕

第一、 什麼是人權?

應該分人權與尊敬人,討論人性。很多哲學家尊敬人(如孔子、柏拉圖等)

但是他們沒有談人權。人權是把尊敬人的精神用法律保障,亦給法律尊重人 的精神。「人權」是面對現代國家與國際制度的一種反應。

第二、 人權的基礎是什麼?

以天主為基礎?以自然法為基礎?以人性為基礎?

有的人認為不必問此問題,大家重視人權不必關心為什麼。

人權是屬於普世人類或者某些社會。

人權與國際法的關係。

第三、 誰有人權?

譬如,婦女是否有人權?兒童有人權?胎兒有人權?國家有成為獨立國家的 人權?國內族群有自己團體的人權?

第四、 人權的內容是什麼?

譬如,有人分四代人權﹕公民與政治人權、經濟與社會人權、發展人權、族群 人權。

還有人分消極人權與積極人權。

但是如果什麼都是人權是否此詞無意義?

第五、 人權與義務有什麼關係?

是否每一個人權都配合一個義務?人權形容事實或者規範?

第六、 人權有什麼目的與價值?

人權是為個人或為社會?我們尊敬人權是因為人權本身有價值或者因為一個尊敬

人權的社會比一個不尊敬人權的社會更好?

(9)

世界人權宣言(1948)

前言

茲鑒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和平 之基礎; 復鑒於人權之忽視及侮蔑恆釀成野蠻暴行,致使人心震憤,而言論自由、自由信仰,得 免憂懼、得免貧困之世界業經宣示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

復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以抗專橫與壓迫,人權須受法律規定之保障;

復鑒於國際友好關係之促進,實屬切要;

復鑒於聯合國人民已在憲章中重申對於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 之信念,並決心促成大自由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主;

復鑒於各會員國業經誓願與聯合國同心協力促進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行;

復鑒於此種權利自由之共同認識對於是項誓願之徹底實現至關重大;

大會爰於此

頒佈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所有國家共同努力之標的,務望個人及社會團 體永以本宣言銘諸座右,力求藉訓導與教育激勵人權與自由之尊重,並藉國家與國際 之漸進措施得到其普遍有效之承認與遵行;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其所轄領土人民均各永 享咸尊。

第一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 足。

第二條

人人皆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 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 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其他 主權上之限制。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容使為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六條 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 第七條 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八條

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第九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

偏且公開之聽審。

(10)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 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任何人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 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 第十二條 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十四條

(一)人人為避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 受此種權利。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第十五條

(二)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 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單獨占有或與他人合有財產。

(二)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單獨或 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 方法不分國藉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平和集會結社自由之權。(二)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利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 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

第二十二條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

需之經濟、社會暨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及國際合作並

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11)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 人類尊嚴,必要時切應有他種社會保護方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公會之權。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態度,舉凡食、衣、住、醫藥及必要 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 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 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 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績為 準。

(二)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 國、各種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及有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 平之各種工作。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抉擇之權。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同襄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

(二)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

護之權。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於社會負有義務;個人人格之充分發展厥為社會是賴。

(二)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 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符合民主社會中之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 所需之公允條件。

(三)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反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

第三十條

此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 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重要的人權公約

公民政治權利(1966)、經濟社會文化權利(1966)、防止滅絕種族(1948)、消除對婦

女歧視(1979)、禁止酷刑(1984)、兒童權利(1989)、移勞及其家屬(1990)

(12)

1947 年與台灣人權之路 白色恐怖: 1947 年 2 月 27 日 二二八前夕

1947 年 3 月 21 日 開始清鄉屠殺(至 1947 年 5 月 15 日止)

1949 年 5 月 20 日 台灣戒嚴 1951 年 6 月 10 日 實施報禁 1952 年 2 月 17 日 中學生髮禁 1977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事件 1979 年 12 月 10 日 美麗島事件 中華民國與聯合國﹕長老會

1971 年 12 月 29 日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事的聲明與建議 1975 年 11 月 18 日 我們的呼籲

1977 年 8 月 16 日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人權宣言

1980 年 2 月 28 日 林義雄的母親與雙胞胎女兒被殺死 解嚴的過程:1986 年 9 月 28 日 民主進步黨成立

1987 年 5 月 11 日 台大學生要求「校園解嚴」

1987 年 5 月 19 日 民進黨到國父紀念館抗議戒嚴 1987 年 7 月 15 日 解嚴

1987 年 12 月 25 日 二萬群眾包圍中山堂,要求國大代表下台 1987.8年 鄭南榕提「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拒捕,自焚 1988 年 1 月 13 日 蔣經國死﹕7,500 多人被釋放,包括 16 名政治犯 1988 年 5 月 20 日 農民赴台北請願,暴發大規模流血衝突

1991 年 5 月 1 日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1992 年 5 月 18 日 刪除刑法第 100 條

二二八紀念:1987 年 2 月 4 陳永興等人發起二二八和平日運動 1989 年 嘉義市建立慰靈碑

1990 年 李登輝總統率領官員對二二八犧牲者的道歉 1995年 台北新公園改名為二二八和平公園

1997 年 台北市開二二八和平紀念館

(13)

參考書目﹕

柯爾,喬治(Kerr, George)﹝陳榮成譯﹞,被出賣的台灣,台北市﹕前衛,1991 年 Shakleton, Alan J.,福爾摩沙的呼喚,台北市﹕望春風,1999 年

王建生等著,1947 臺灣二二八革命,台北市﹕前衛,1990 年 吳濁流,無花果,台北市﹕草根,1995 年(初稿 1967)

吳濁流,台灣連翹,台北市﹕草根,1995 年(初稿 1971-4)

李禎祥等編撰.人權之路﹕台灣民主人權回顧,台北市﹕玉山社,2002 年 楊逸舟,二二八民變,台北市﹕前衛,1991 年

行政院檔案﹕www.archives.gov.tw/228/

台北二二八和平紀念館

Shakleton 強調國民黨來自農民社會背景,無法瞭解台灣比較新代的經濟社會。

楊逸舟證明國民黨使經濟退步,因此帶來饑荒與疾病。

柯爾特別批評陳儀,因為他允許軍人偷盜鋼鐵帶到上海去賣。

王建生認為當時台灣缺乏組織性地反對國民黨的作法。

行政院檔案證明國民黨政策包括憎恨所有日本文化。由於日本工程師等專家全部被送回 日本,而大陸無此種人才,所以工業退步。

吳濁流表示,很多台灣本地人樂意與國民黨合作,就這樣迫害才是那麼成功,殘忍。

台灣經濟在二二八事件前

基本價錢根據台灣省政府檔案 基本價錢根據監察院檔案

1946.1 1947.2 上漲倍數 1946.1 1947.2 上漲倍數

大米 (斤) NT$ 8.84 42.67 3.83 NT$ 6.30 32.33 4.13

麵粉 (斤) 11.11 59.72 4.37 12.16 74.50 5.13

豬肉 (斤) 31.95 102.78 2.21 40.00 123.33 2.08

雞蛋 (個) 2.67 9.17 3.44 1.00 9.00 8.00

花生油

(斤) 27.67 106.39 2.85 28.00 126.00 4.50

鹽(斤) 1.33 9.44 6.09 0.75 14.00 17.66

白糖 (斤) 2.70 60.28 21.33 3.50 74.00 20.14

茶葉(斤) 6.70 61.11 8.12 10.16 106.00 9.43

香煙(十支) 3.00 9.67 2.22 4.00 8.00 1.00

陰丹布 (尺) 15.40 92.40 5.00 20.50 120.00 4.85

二二八暴發因素﹕

(14)

何為「義戰」?

爭的來源:

墨子 12 尚同中:天下之亂也,至如禽獸然。

黃帝四經 2 經 6 姓爭:天地已成黔首乃生;姓生已定敵者生爭。

淮南子 15 兵略訓:凡有血氣之蟲,含牙帶角,前爪後距,有角者觸,有齒者噬…喜而 相戲,怒而相害,天之性也。人有衣食之情,而物弗能足也,故群居雜處,分不均,求 不澹,則爭。爭則強脅弱而勇侵怯。人無筋骨之強,爪牙之利,故割革而為甲,鑠鐵而 為刃。貪味饕餮之人,殘賊天下,萬人搔動,莫寧其所有。聖人勃然而起,乃討強暴,

平亂世,夷險除穢,以濁為清,以危為寧,故不得不中絕。兵之所由來者遠矣!

兵之來也,以廢不義而復有德也。

偃兵、凶器

道德經 31 馬王堆本:兵者非君子之器也,兵者不祥之器也。

國語 21 越語下:爭者事之末也。

墨子 17 非攻上:今至大為不義。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

尉繚子 8 武議、23 兵令:兵者凶器也;爭者逆德也。

義戰

吳子 1 圖國:義兵、強兵、剛兵、暴兵、逆兵。禁暴救亂曰「義」。

文子道德:誅暴救弱;漢書 74 魏相傳:救亂誅暴。

尉繚子 10 原官:誅暴亂禁不義;23 兵令:伐暴亂。

黃帝四經 2 經 11 本法:世兵有三:有為利者;有為義者;有為忿者。

鶡冠子 6 道端:義臣之功,存亡、繼絕、救弱、誅暴。

道德經 31:不得已而用之。

淮南子 15 兵略訓:義兵之至也,至於不戰而止。

參考書:

雷敦龢,「漢初和平思想」,和平叢書(6)1998 年

(輔仁大學和平研究中心 www.fju.edu.tw/homepage2/peace/peacepapers.htm)

(15)

戰爭正義的七個條件

(1) 正義的理由:保護自己的產業、懲罰犯罪者、合法防禦。

(2) 有資格的權威:聯合國安理會的許可、明顯違背人權等。

(3) 比較正義:戰爭所帶來的正義要超越其帶來的傷害。

(4) 正當的目的:戰爭的目的應符合其正義理由的要求。

(5) 不得已:必須先用所有和平、外交方式解決衝突。

(6) 成功可能性高:無法預計成功就不應開槍。

(7) 合當比例:應考慮戰爭內的正義,不要傷害無辜的老百姓。

和平倫理:三種說法

人權和平倫理助於所有良心抗拒使個人能夠作和平主者不過因為強調良心的角度 它必須承認別人有權利選擇其他方法既是打仗不一定所有人甚至所有基督徒都要當良 心抗拒者也許它可以引起這樣的結果但是只是因為每一個人自由選擇

目的和平倫理不拒絕義戰論,反而就是說實際上沒有任何戰爭有資格符合義戰的 條件。換言之,是實際和平主義,不是理論絕對和平主義。雖然有的人會覺得此角度不 夠強,但是全人類仍然可能接受此論點:即所有現代戰爭不可能符合義戰的標準,使 得有普世和平主義。為了得到此目標需要理性的討論來證明。

義務和平倫理有最強的要求:假如反戰是倫理的必然,那麼無論良心認為如何,

無論戰爭的效果如何,甚至迫害不大,所有戰爭是絕對不行。若和平主義能證明此論點 不必利用另外兩種模式。

非暴力

和平研究者和運動者的未來工作之一是重建非暴力文化,在世界上的每個家庭、每個團 體內。國際機構和法律,除非有非暴力行為的能力以及無論多麼形形色色的人類家庭,

仍是一個神聖的基礎,否則就不能帶來和平。(Elise Boulding)

參考書:

雷敦龢,非暴力抗爭,新莊市:輔仁大學出版社,民 91 年

(16)

諾貝爾和平獎:和平光譜試析 (116 獎) 白/國際法政組織(24 獎)

十九世紀末歐陸和平運動者對於如何維持國際秩序的設想,主要寄託於法學或政治性 的跨國組織。當時最為活躍的有國際法學會(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長設仲裁 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跨入廿世紀後,承其思維而延伸者,有一戰後 的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 LN)、以及二戰後的聯合國(Union of Nations, UN)。

出自於這些組織、或與之密切相關的二十二位得獎主或得獎機構,平均分布在前述五個 時期;甚至這些組織本身就曾獲獎,如國際法學會及聯合國。

紅/人權(14 獎)

二戰之後,人權成為國際間關注的議題。自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以至於世界人權 宣言(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業已為「人權」一詞勾勒出明析的輪廓,同時也 點出弱勢者如女性、兒童、難民、及無國籍人的權益問題。證諸給獎數量與時間,可以得 見,這類得主共十四位,集中出現在 1960 年以後的三十四年間。

橙/一戰前的國際和平組織(8 獎)

十九世紀末至廿世紀初,歐陸最為活躍的和平會議有二:其一是由十多國國會議員所 組成的「國際國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再則是以民間團體為主的「長設 國際和平局(Permanent International Peace Bureau)」。其影響力主要集中在一戰前的第 一階段,二十年間有八位得主。

黃/人道工作(18 獎)

兩次世界大戰的血腥浩劫令生者惻然,故而為人道理由獲獎的得主在戰後尤多。百年來 這個類別共計十五獎,其中很有意思的是 1970 年得主,人稱「綠色革命之父」的美國農 業家諾曼.伯勞格(Norman Borlaug)。他的科學成就促成農業大量增產,而被諾貝爾 委員會譽為「當世再無旁人能像他一般,以一己之力助益於餵養飢餓的世界。我們做出 授獎的決定,是希望提供食糧也能給世界帶來和平。」2006 年 Muhmmed Yunus 以及他 建立的 Grameen 銀行得獎,因為幫助窮人脫貧。

綠/政治人物(23 獎)

國際重大紛爭的源頭看似出於種族或信仰衝突,實則往往是摻入了政治力的作用而致 問題激化,最終悲劇性的兵戎相見,生靈塗炭。或者這也是諾貝爾委員會的眼光總不免 落在政治人物身上的原因之一﹣﹣給獎可以是一種期許。

此外,由於政治人物共享獎項的比例較高,相對的得獎人數也多,總計達二十三獎,

也是得獎數最多的類別。

藍/和平(19 獎)

這類得主共十九位,有十一位出在前兩個階段,多半是因參與其他國際和平運動或組 織而有機會獲獎。近四十年來大幅減少,想是因為如今對和平的概念更趨明確,類別更 多,因此有些得主被歸入他類如裁軍或人權。

紫/裁軍(10 獎)

(17)

企業倫理

羅世范著﹝張秋蔚譯﹞,終極贏家的 18 項倫理修煉,北京:人民大學,2004 年

三種倫理 義務倫理

義務倫理強調一個理性的原則:我們必須這樣做。德國哲學家康德說要從普世角度 看一個行為,即無論具體情況如何就必須這樣做,以及必須把人當作目的,不可算為 手段。因此倫理有些普遍性的原則。(羅氏稱義務倫理為「道義法/責任分析法」。)

目的倫理

目的倫理強調某行為的最後目標,平衡行為是否符合此目標,其中一個目標是彌 爾 Mill 所說的「最大多人數的最大興福」。(彌爾的理論稱「效用主義」。)

權利倫理

權利倫理強調每個人的人權;我們必須尊敬人而每人有權利得到好處。羅氏引用羅 爾斯 Rawls 的想法,說:(1)每人有權享受最廣泛的基本權利,只限於讓別人亦受同 樣的權利,(2)社會經濟不平等的條件必須每人有合理的平等機會享受之。(羅氏稱 權利倫理「公正法」。)

假如我們將這三種倫理使用於具體企業運作,我們可以提供下一個例子:

老闆不可以把工人當作奴隸或工具,他必須給他們合理的待遇,記得他們也是人。(這 是義務倫理的要求。)

老闆的目的使大家能賺錢,而且有愉快的工作環境,也許他必須暫時轉少點的錢為得 使全公司更穩定,因此他會把一些錢用來美化工廠的環境。(目的倫理)

在公司裡面,老闆要給大家平等機會昇等,尊重每工人的權利。(權利倫理)

遵守倫理原則的企業是否能夠成功?

其實,不遵守倫理的企業在短期內可能會更成功,但是在長期比較容易失敗。有些理由 顧客決定不買某公司的產品。

投資者批評公司的工作方式,並推出他們的錢。

公司的腐敗使老闆犯法坐牢。

(18)

國際社會:移勞與國家

對輸入國家的貢獻。外籍勞工提供便宜的勞動力。因為在最不好的工作上他們代 替本地勞工,而且他們比較不會反對,本地工人就少抗議。外籍勞工的薪水底,

因此國家的薪水比較容易控制,幫助本國人薪水提高。由於國家往往不關心外籍 勞工的家屬或社會問題,就可以省錢。

對輸入國家的壞處:外籍勞工常會留下來,變成與原來社會不一樣的族群,成為 民族歧視的生產理由。在經濟不發展時,本國人就會攻擊外籍勞工。

對輸出國家的貢獻:據說外勞解決國內失業以及社會不穩定的現象,不過此只是 短期內的事。

- 外勞每年寄錢回家,對國家有好處,不過大部分錢去個人的家屬,對國家本身 沒有那麼大的影響。

- 外勞的存在影響兩國貿易,譬如交通、旅遊等。

- 外勞回家時應該能夠提供新的知識和能力,不過由於他們在輸入國所學的往往 是勞工,且沒有機會再研究,他們的貢獻就不多。

- 外勞現象容易迫害家庭制度引起心理問題,他們回家時難適應本國的生活水準。

- 出國的人往往是比較有能力的人,使得本國受害,本國難發展大學等。

外籍勞工的現象基本上是因為輸入國家不發達。對本國的發展,外勞沒有直接的 貢獻。發展國家應該推動他國的發展,使得外勞數字減少,不過在未來這個可能 性不大,而且很多發展國家如西歐、日本和臺灣平均年齡越高,國家就越缺少所 需要的工人。

亞洲地區外籍勞工:在亞洲輸入國家把外勞當作暫時的工人。他們的居留權與他 們的工作聯合。此工作也常限定工人的性別,結果婦女外勞超越男人。亞洲的外 勞仲介業也發達,譬如目前很窮的人無法付臺灣的仲介費。仲介費高時就引起外 勞用不合法的方式找錢出國。目前菲律賓人來臺必須付臺幣十萬以上才能來。

外勞與人權標準:外勞是人,因此他們應受所有人權公約的保護:公民權利公 約第 12 條提供出國權,但是沒有要求國家接受移民;第 13 條禁止輸入國徒然把 外勞送回母國。

外籍勞工公約(聯合國 199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只有 12 個國家批准,因此他仍 未獲得足夠的批准。此公約也保護非法工人的工作合約。合法工人與本國人的權 利一樣,以及教育及住宅、文化平等。公約鼓勵國家允許家屬來到,但是沒有說 這個是一個權利。公約要求輸入國幫助外勞參與母國的政治,譬如給他們機會去 大使館投票,不過不給他們權利在輸入國參加全部政治活動。

未來:有些問題仍然存在:

- 不夠保護外勞,特別婦女,免於暴力、強奸等。

- 沒有公約保護外勞免於國際買賣。

- 應該批准國際公約,譬如國際勞工組織第 181 號公約禁止私人仲介公司要求費

用。

(19)

台灣外籍勞工 2006 年 10 月

全額 泰國 印泥 菲律賓 越南 馬來西亞 蒙 1994 年 12 月 151,989 105,152 6,020 38,473 0 2,344 0 1995 年 12 月 189,051 126,903 5,430 54,647 0 2,071 0 1996 年 12 月 236,555 141,230 10,206 83,630 0 1,489 0 1997 年 12 月 248,396 132,717 14,648 100,295 0 736 0 1998 年 12 月 270,620 133,367 22,058 114,255 0 940 0 1999 年 12 月 294,967 139,526 41,224 113,928 131 158 0 2000 年 12 月 326,515 142,665 77,830 98,161 7,746 113 0 2001 年 12 月 304,605 127,732 91,132 72,779 12,916 46 0 2002 年 12 月 303,684 111,538 93,212 69,426 29,473 35 0 2003 年 12 月 300,150 104,728 56,437 81,355 57,603 27 0 2004 年 12 月 314,034 105,281 27,281 91,150 90,241 22 59 2005 年 12 月 327,396 98,322 49,094 95,703 84,185 13 79 2006 年 10 月 336,985 93,673 79,650 91,995 71,618 12 37 2006 年

10

100% 28% 24% 27% 21% 0% 0%

性別

2006 年 10 月 336,985 93,673 79,650 91,995 71,618 12 37

女 208,140 15,531 71,560 63,266 57,756 0 27

62% 17% 90% 68% 81% 0% 73%

男 128,845 78,142 8,090 28,729 13,862 12 10

38% 83% 10% 32% 19% 100% 27%

http://statdb.cla.gov.tw/html/mon/211050.htm (accessed 22 Dec 2006)

仲介費

2001 年﹕仲介費 NT$ 141632 128273 111773 130390 2002 年﹕仲介費 NT$ 66000

2003 年:仲介費 NT$15 萬以上(印尼、泰國、越南)

服務費(台灣) 第一年每月 NT$1800;第二年每月 NT$1700;

第三年每月 NT$1500:全額 NT$6 萬

(2006 年 1 月:有的仲介公司在第一年前八個月要 NT$1 萬)

(20)

屠殺與「浩劫」

希特勒領導德國十二年了,在這段時間內打算並執行毀滅歐洲尤太人的陰謀。

一、1933 年國會著火

1933 年 2 月 27 日國會著火

1933 年 4 月 1 日推動「不在尤太人商店買貨」運動 1933 年 4 月 7 日恢復公務員法

1933 年 5 月 10 日燒書

二、1935 年 9 月 15 日 Nuremberg 法案 保護德國血與榮譽法案

第一條、1 尤太人不得與德國或同親公民結婚。

第二條、尤太人不得與德國或同親公民有外慾。

第三條、尤太人不得雇用有德國血的婦女當幫傭。

帝國公民法案

第二條、1 帝國公民必有德國或同親的血。

三、1938 年 11 月 9 日玻璃夜

11 月 7 日 Herschel Grynszpan 攻擊一位德國外交官員在巴黎。9 日那位官員死,希 特勒允許群眾攻擊尤太人的財產:267 會堂滅了、7,500 以上公司破壞、91 尤太人殺 死、26,000 送到集中營。

四、1939 年第歐洲大戰爆發

希特勒說尤太開始此次大戰。9 月份他命令大城市建立尤太人委員會管理尤太人的 事情。

五、1941-2 年戰爭變為世界大戰

美國進入戰爭後,希特勒將迫害尤太人政策惡化為徹底毀滅他們。1942 年 1 月份的

(21)

個人生死:生命的意義、自我的發展

參考書:

弗蘭茲,「個體化過程」在 卡爾.榮格主編(龔卓軍譯),人及其象徵,新店市:立緒 文化,民 88 年(原文 1964),頁 185~286

一個男人會發現他的潛意識有個女性的化身:Anima 安尼瑪(拉丁文:靈魂陰性)

一個女人會發現他的潛意識有個男性的化身:Animus 安尼姆斯(拉丁文:靈魂陽性)

內在的女人:安尼瑪的性格常受到母親的影響,有不同的現象如:

怕發生意外的心理 蛇蠍女郎

致命的女人 情色幻想

安尼瑪也能幫助一個男人了解他的潛意識世界,從內心教訓他。

安尼瑪發展的四階段:

以夏娃(Eve)為象徵:純粹本能與生物上的關係 檳榔西施 以從「浮士德 Faust」的「海倫 Helen」:浪漫美感 西施 以聖母瑪莉亞為例:愛欲提高到精神奉獻 媽祖

以智慧為象徵:聖潔超越神的境界 道:萬物之母 內在的男人:安尼姆斯的性格受到父親的影響,有不同的現象如:

堅定、陽剛的聲音、意見 不讓其子結婚

藍鬍子:殺太太 無用無力之感覺

安尼姆斯也能幫助一個女人了解她的潛意識世界,從內心教訓她。

安尼姆斯發展的四階段:

以泰山 Tarzan 為象徵:健美先生 運動員 以浪漫詩人或計劃行動的人為象徵 歌迷、偶像

以聖言代與人為象徵 李登輝

「意義」的化身如甘地 甘地

每個人都會投射她/他的內在人在對方。若兩者能配合那麼這兩位的關係很成功。但是由 於兩人的投射層面常不同,所以會有誤解,如女性投射安尼姆斯第三階段在男性身上,

譬如女同學崇拜她的老師,但是這位男性老師把安尼瑪第一階段投射在此位同學,只

看身體的外在美麗。這樣很容易發生性騷擾的案子。

(22)

犯人的生命權:死刑存廢的論壇

參考書: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正義的陰影,台北市﹕商周,2002 年

拉德列、貝鐸、普德曼著(林淑貞譯),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台北市:商周,2000 年 胡金生著(雷敦龢譯),如何替代死刑,和平叢書 21(民 91 年)

陳文珊編著,基督宗教死刑議題研究,台北市:永望文化,2001 年 葉仁真,台灣死刑程序的探討,和平叢書 28-29(民 91 年)

雷敦龢主編,台灣反對死刑,新莊市:輔仁大學出版社,民 91 年

《哲學與文化》第 360 期〈廢除死刑專題〉(2004 年 5 月)

世界人權宣言 #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7,14,15 (1966/1976) 第六條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做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 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犯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 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滅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條件均得給 予大赦、特赦或滅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第七條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 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第十五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23)

奧托國王的判決 Dirk Bouts (d.1475) 現收藏於比利時魯汶大會堂

看看這張圖:

你看到一個頭,一個人頭,死刑都是與頭有關的,

我們不一定把頭砍下來,它們仍會停止運作,

不論你是注射致命液體、使用絞刑、有毒瓦斯,還是電椅。

死刑都是有關人被砍、被剁、被殺。

這是一個無辜的男人,在行刑後才證實清白。

你要給他甚麼樣的補償呢你要給他太太甚麼呢?

她已是一名寡婦。看她捧著自己丈夫的頭,這可是她大婚之日所許的嗎?

現在丈夫已死,誰來安慰她?

有那個人夠資格安慰她?

你要如何開始呢?「太太,很抱歉,我們錯了,以後一定不會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看看那提著人頭的手,這就是正義之手嗎?這是甚麼樣的正義呢?

當正義就是殺害義人,那是甚麼樣的正義呢?

這是劊子手的手,是人的手,

死刑不是由法律執行,也不是由刀子或機器,

而是人的手,撰寫法律、握刀子、按扭、注射毒液。

然而,誰膽敢命行刑者做這樣的行為?

誰的責任?國家、你、我、我們,大家統統告訴這人:

「去吧,執行這任務,這是對的,這是好事。

它阻止、預防罪惡,停止謀殺,滿全正義…」

是的,但是這個無辜者的頭,正躺在他守寡太太的臂彎。

雷敦龢

(24)

生與死:安寧療護與自然死 參考書:

艾立勤著述(許郡珊、陳美玲撰寫),維護人性尊嚴,台北市:光啟文化,2001 年,頁 247-299

必須分清楚「安樂死」與「自然死」,前者違背基本倫理,後者符合基本倫理

安樂死: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藉由「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來直接殺人。

有積極和消極型的安樂死

有自願安樂死 病人要求被殺

無意願安樂死 病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他是否要死 不自願安樂死 違反病人的意願,殺他

安樂死的後果

殺人,引起死亡文化 告訴病人他們沒有用

死亡旅行:往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如瑞士、荷蘭 違背醫生的基本誓言

自然死

使用止痛藥(不過不是故意過分的使用),後果簡短病人的生命 中斷或不給予某些無效,或過分負擔的治療方法。

在台灣病人到危險階段時,醫生會常問家屬是否要救他,家屬很容易同意。在這過程當 中我們要注意以下的因素:

醫院要賺錢,因此要儘量保持病人的生命

醫生怕被告是壞的醫生,沒有幫忙,因此甚至完全無法治病仍送急救 家屬緊張怕「不救」為不孝的行為

家屬崇拜醫生,無法有另外一個意見,只順從醫生的建議 人生病前避免想死亡,不準備其家屬

自然死強調尊重病人的最後生命,反對加各種管子等行為,希望病人能夠平安離開此岸

(25)

生與死:安寧療護

王新民同學車禍被送醫院,無覺醒已一個禮拜。醫生認為沒有希望,但是可以用機器幫 助他繼續呼吸、讓心跳等。您是新民的家屬中的一位,您覺得應該怎麼辦?

朱老太太是荷蘭人,生病很久,非常痛苦,家人少來看她。兒子在美國工作,剛回來看 母親,希望他在時母親回過世。為了配合兒子的需要,母親請醫生給她安樂死。醫生是 否應該同意?

謝老先生生病一端時間,突然惡化,心臟停頓,但是醫生暫時救他。現在躺在加護病房 無法說話,吃飯,開眼睛,只靠機器。家人怕謝老會死,因此不敢邀請醫生關掉機器。

請問,您如何勸家人關掉機器?

您是否願意填表,說明您拒絕過分人工方式保持生命?

參考網站:

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 www.hospice.org.tw/index.asp

緩和醫療條例草案出爐 嚴禁安樂死 ccsun57.cc.ntu.edu.tw/~johannes/

安寧照顧新趨勢我國迎頭趕上 www.chinatimes.org.tw/news/1999/04/16/19990416_09.htm 安樂死、自然死與安寧療護 210.60.194.100/life2000/professor/chaokshih/2EuthanasiaH.htm 單國璽樞機主教:catholic.org.tw/cathlife/2002/2461/12.htm

安寧療護 www.cbtc.org.hk/bulletin/200003/special

安樂死與安寧療護 www.npf.org.tw/PUBLICATION/SS/090/SS-B-090-005.htm 書

紀欣,生死一線間:安樂死與死刑制度之探討,台北市:商周出版社,2003 年

(註:本書作者對自然死的了解不夠。)

(26)

「自然死」條例嘉惠末期病人,合乎天主旨意

單國璽/天主教樞機主教/高雄市 catholic.org.tw/cathlife/2002/2461/12.htm

前天去醫院加護病房看望一位病危的老朋友。看到他面色蒼白,雙眼緊閉,鼻孔中 插著胃管、氧氣管,從口腔插入肺中的抽痰管,手臂上插著點滴管,心臟旁貼著監視心 跳及脈博管,下體插著輸尿管,雙手被捆綁在床沿的護欄上,怕他清醒時,自行拔掉 讓他痛苦的這些管子。人工呼吸器在旁隨時待命,還有其他急救的儀器,都接連許多電 線和管子。

新的醫療科技確實救活了許多人,使許多人延長生命,得以漸漸康復。但是這些科 技也有它的限度,對於無法治療的末期病人,只有增加他的痛苦,延長他的死期,剝 奪他的人性尊嚴和自由。

我的這位朋友,在最近一個半月之內,換了三所醫院。每所醫院檢查的結果都是一 樣:末期肝癌,已擴散到肺部及其他內臟和淋巴系統,已無法治療。

「既然到了癌症末期,無法療癒,為什麼還給他插那麼多的管子,讓他痛苦呢?」

這是我在加護病房另一個角落低聲向主治醫師提出的一個疑問。主治醫師無奈地答說:

「現行醫療條例要求醫師盡一切所能,用各種現代醫療科技,包括電擊以及手壓心肺復 甦術,有時病人之肋骨都會被壓斷,非常痛苦。但是,如果不做這些急救醫術,若有人 告發,醫師就得吃官司,蒙受見死不救有損職守的罪名。」

慶幸立法院衛環及社福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在「自 然死」條款中增訂兩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而且在病人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得撤除 或終止心肺復甦術及其他維持「機械生命」的儀器。

「自然死」條例是我國近代立法的一大革新,給人類的「自然生命」和科技所維持的

「機械生命」劃清了界限。 「自然生命」的「自然死亡」是正常合乎人性尊嚴的。用醫學科技 所維持的末期病人的生命是不正常的「機械生命」,或更合適地稱為「拖延的死亡」 。 「自 然死」(Natural Death)和「安樂死」(Euthanasia)是不同的。 「自然死」是因年齡或不治 之症而逝世,合乎天主的旨意。 「安樂死」則是不到自然死期,而用致命的藥物或人為的 加工而氣絕的。「自然死」是合乎倫理道德及自然規律的,「安樂死」是違反自然律和倫 理道德的。

世界先進國家,為照顧末期病人,都設有「安寧病房」(Hospice),使末期病人得 到肉體、情緒、精神及宗教等各方面的妥善照顧,使他有尊嚴地度過人生最後一段旅程。

我國數所教會醫院首先設置「安寧病房」,政府數所大型醫院也已跟進。希望「自然死」

修正條例由立法院正式通過後,在我國能有更多的「安寧病房」,嘉惠更多不治之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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