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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郭芷廷
電話:02-23979298#508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培字第10300379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3D009130_1_2613592753040.xls)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明(104)年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 日1月1日,係於紀念日當日放假1日者外;餘均形成3日以 上之連續假期,計有: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日)、和平 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
3日)、中秋節(3日)及國慶日(3日)。
二、依103年6月11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 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 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 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 個上班日補假。據此,明年春節農曆正月初三(2月21日
),因適逢星期六,爰於2月23日(星期一)補假;至和平 紀念日、兒童節、端午節及國慶日均適逢星期六,分別於 前一個上班日(星期五)各補假1日;又民族掃墓節及中 秋節適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星期一)各補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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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 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銓敘部、全國產業總工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 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工業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 協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政府 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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