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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85 年 3 月 8 日(85)府研四字第 85015540 號函訂定 86 年 6 月 18 日(86)府研四字第 8604484600 號函修正 88 年 6 月 7 日(88)府研四字第 8803049900 號函修正 90 年 5 月 22 日府研四字第 9004703000 號函修正 92 年 6 月 18 日府研四字第 09200209600 號函修正 96 年 11 月 15 日府研四字第 09633843500 號函修正 101 年 9 月 26 日府研圖字第 10133103700 號函修正 103 年 1 月 15 日府研圖字第 10330328400 號函修正 106 年 5 月 23 日府研圖字第 10631338800 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以落 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 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本府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 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預算編列,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符合本府出版品政策行 銷、服務市民、教育推廣、文史保存或專業傳承之功能需求,與推動少紙 化、資訊化、預算有效運用及擴大行銷推廣之政策目標。
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五、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有異動者,應通知本府研考 會。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編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編號規定作業:
1、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機關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 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 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
2、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臺灣出版資訊網
(網址:http://open.nat.gov.tw/OpenAdmin/login.jsp)申請政府 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 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
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 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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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府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積極推動出 版品電子化作業。
(三)配合本府出版品推動電子化作業,出版品之電子檔應配合上傳相關資訊 系統俾利流通推廣。但相關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為推動本府綠色環保出版作業,各機關出版品採以電子書、電子檔出版 及網路提供下載方式辦理為原則;紙本印製應儘量採購再生或環保紙、
環保油墨印刷,或運用 POD 隨選列印等節省紙張及科技方式製作。另為 宣導推動綠色環保出版成效,印製時於出版品封底頁以環保標章或以文 字註明。
(五)編製完成後,應配合本府研考會通知之作業期程將出版品基本資料、預
算執行情形、印製媒材、發行方式及著作權盤點等資料提送該會備查。
(六)應適時檢討並評估執行成效,可透過邀請專家學者指導、進行讀者意見 調查等方式,以為精進作業之參考。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流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1、臺北市議會圖書室二份、本府研考會一份。
2、依文化部指定數量分送寄存圖書館。
(二)臺北市立圖書館為本府經文化部選定之寄存圖書館,應依政府出版品管 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寄存作業。
(三)各機關出版品不以販售為主要目的,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均應定 價;有販售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 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2、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 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3、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市庫。委託販售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 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 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授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 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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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
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三)各機關出版品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得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 用,並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函送作業。
九、各機關出版品應避免性別歧視相關內容,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辦理評比 作業,以為預算審查及業務改進之參考。
前項評比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十一、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優劣情形及相關人員獎懲事宜,得由本府研考 會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