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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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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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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壹、計畫緣起

聯合國 1979 年(民國 68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以下簡稱 CEDAW),1981 年生效,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

截至 2012 年,全世界已有 187 個國家簽署,我國於 96 年 1 月 5 日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 96 年 2 月 9 日簽署加入書,為落實推 動 CEDAW,立法院 100 年 5 月 20 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 CEDAW 施行法), 總統於 6 月 8 日公 布,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CEDAW 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

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落實 CEDAW 所列各項性別 平等權利,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就業、文化、教育、健康、法 律、家庭、人身安全等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

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 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依據 CEDAW 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 CEDAW 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 CEDAW 規 定事項;每 4 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 CEDAW 所保障

(2)

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 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 3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

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 CEDAW 規定。

為各級政府機關落實推動 CEDAW 及保障性別人權,爰擬訂 本計畫,以辦理 CEDAW 法規檢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及法規措 施檢視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教育宣導對象首重政府各級公務人 員,並擴及司法、教育、軍隊、警察等人員。推動 CEDAW 涉五院權責,

爰請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針對所屬機關及人員推動相 關教育宣導及性別平等工作,以全面落實性別人權之保障。

貳、教育宣導階段 一、訓練宣導機關

(一)統籌機關: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二)主辦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二、訓練宣導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3)

(二)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及師生、各級部隊人員。

三、辦理方式

(一)統籌機關: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講義之編纂審查印製:101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

(1)編纂: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遴聘 CEDAW 專家學者編纂,將 CEDAW 保障之權利逐條釋義,

並整理法規檢視案例,作為各級機關辦理相關教育訓 練宣導參考教材及講義。10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2)審查:101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邀請下列成員,召開會議審議,並綜整各界意見:

A.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B.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

C.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D.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

E.性別議題學者、專家。

(3)印製:101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將編纂完成之講義印 製成冊,作為舉辦種子培訓營之教材。

(4)

2.師資:101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1)邀請性別人權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師資。

(2)舉辦課程規劃說明會,說明課程綱要內容及訓練目的,

俾強化訓練成效。

(3)建立師資名單,供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參 考遴聘講師。

3.法規檢視種子人員培訓 (1)遴聘講座

由師資中遴聘人選擔任種子培訓營之講座。(培訓營每 梯次舉辦 1 天,每天分上、下午共 7 小時)

(2)舉辦種子培訓

A.培訓營名稱: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法規檢視種子培訓營

B.辦理單位: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5)

C.辦理時間:自 101 年 6 月至 8 月分 14 梯舉辦,每梯 計訓練 1 天 7 小時。

D.參加人員:各部會及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法規委員 會或法制組(室)人員(含執行秘書、組長及承辦人)及 業務人員,共分 14 梯次舉辦,每梯次平均 190 人,

共計 2670 人,每梯次各機關分配人數由性別平等處 統籌分配。

E.課程內容及時數:共計 7 小時 i.CEDAW 保障權益 (3 小時)

ii.法律平等與實質平等/直接與間接歧視 (1.5 小 時)

iii.如何檢視及改進法規措施(含案例) (1.5 小時) iv.綜合座談 (1 小時)

4.宣導

(1)網頁:製作 CEDAW 宣導網頁,請各部會機關網頁增 加連結至 CEDAW 網頁,加強宣導。

(6)

(2) 宣導影片光碟:完整影片 18 分鐘及短片 30 秒,提 供相關機關放映或宣導。

(3) 製作數位學習課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製作 CEDAW 及法規檢視之數位學習課程,供公務人員線 上學習。

5.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自行辦理講習會及宣導

(1) 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洽請師資或種子人員舉 辦講習會及各種宣導,向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 內部人員進行 CEDAW 及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之訓練。

(2) 請各級政府機關 101 年 6 月至 9 月起舉辦講習會及宣 導,每月月底應將舉辦講習會之場次、人數及各種宣 導成果作成清冊(附件一、二),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 處彙整。

(二)主辦機關:

1.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應將 CEDAW 納入訓練課程。

(7)

2.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 CEDAW 納入公務人 員訓練課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 心及地方研習中心等訓練機構,應辦理各部會及地方政 府綜合規劃人員及性別聯絡人 CEDAW 法規及行政措施檢 視訓練。

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 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 CEDAW 納入訓練課程。

4.內政部:應辦理警察人員、移民署人員、地方政府主管法 規的業務科長及承辦人員 CEDAW 法規檢視訓練課程。結合 民間團體辦理民間團體 CEDAW 教育訓練。

5.教育部:應將 CEDAW 向各級學校學生進行宣導,或融入 各級學校教學課程。

6.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 CEDAW 課程列入公務人員終 身學習時數。

7.行政院發言人室:辦理 CEDAW 相關宣導事宜。

8.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將 CEDAW 納入海巡人員訓練課程。

(8)

9.各級政府機關(含上列機關):辦理所屬人員法規檢視 訓練或講習會,建議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法規委員會 或法制組(室)辦理。

(1)遴聘師資:

各級政府機關人事人員會同法規委員會或法制組 (室),邀請機關內部種子人員或外聘師資擔任機關內 部講習會之講座。

(2) 訓練名稱:CEDAW 法規檢視講習會

(3) 辦理時間:預計自 101 年 6 月至 9 月止舉辦完畢。

(4) 參加人員:各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公務人員(法制、主 管法規之業務科長與承辦人員、綜合規劃、研考、性別 聯絡人及代理人、性別平等業務承辦人員為訓練對 象)。

(5) 訓練課程內容:CEDAW 介紹、法律平等與實質平等/

直接與間接歧視、如何檢視及改進法規措施(含案例) 參、法規檢視階段

(9)

一、執行依據

CEDAW 施行法第 8 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 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執行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

三、執行措施

(一)教育宣導期間(101 年 1 月至 9 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協 調各級政府機關依 CEDAW 施行法第 8 條預為因應,並運用 性別統計等,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含計畫)執 行成效,有無符合 CEDAW 規定。

(二)101 年 10 月至 102 年 6 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 行政措施檢視,並由法規單位將檢視結果(如附件三)

彙整提報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 員會後(必要時得加開會議),製作清冊(附件四、五)函送

(10)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追蹤管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其 他四院、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請自行追蹤管考不符 CEDAW 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另製作清冊函送行政院性別平 等處參考),檢視及報送期程如下:

1.法律(自治條例)案:101 年 10 月至 12 月。

2.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102 年 1 月至 3 月。

3.行政措施案:102 年 4 月至 6 月。

(三)102 年 1 月至 9 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成立專案審查小組,

審查各部會提報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情形、各部會及民 間團體提出有疑義部分,小組成員如下: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2.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

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4.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

5.性別議題學者、專家。

(四)各級政府機關於 CEDAW 施行之日起 2 年內(102 年 12 月底 前),將不符 CEDAW 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行政部

(11)

門之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之法制作業程 序,如需立法機關審議者,送請立法機關審議。

(五)各級政府機關應於 CEDAW 施行之日起 3 年內(103 年 12 月 底前),將不符 CEDAW 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 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落實性別平等,且於 3 年 後有不符 CEDAW 規定者,亦應隨時檢討修正、廢止(停止 適用)及制(訂)定。

(六)各級政府機關配合 CEDAW 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 制(訂)定,不應以 3 年為期,有不符 CEDAW 規定者應即 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不待 3 年時間,

並應儘速完成。

(七)各級政府機關依 CEDAW 施行法第 8 條檢討主管之法規及 行政措施,有無不符 CEDAW 規定,應邀請學者、專家及相 關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召開會議審議,並綜整各界意見。

(八)各級政府機關依 CEDAW 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

倘有疑義,得諮詢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縣(市)婦女權 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肆、設置「CEDAW」網頁

(12)

一、網站內容

(一)CEDAW 及 CEDAW 施行法中英文版條文

(二)CEDAW 委員會一般性建議

(三) 種子人員培訓講義及數位學習等資料

(四)種子培訓營及各機關、學校、部隊講習會期程等相關 資訊

(五)法規檢視及案例資料

(六)CEDAW 相關宣導品

(七) 我國 CEDAW 初次國家報告及專家建議 (八) 其他相關研討會、研究或參考資料 二、設置期程

101 年 6 月起設置提供服務。

伍、獎勵措施

(13)

(一)各級政府機關內部法制、主管法規之業務科長與承辦人員、

綜合規劃、研考、性別聯絡人及代理人、性別平等業務承辦 人員,101 年度接受 CEDAW 訓練(含實體及數位課程)至 少 3 小時人數達 80%以上,主辦訓練人員予以獎勵。

(二) 各級政府機關依 CEDAW 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經專案審查小組認定 品質優良,著有績效,或提出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案件 足可作為宣導案例者,由性別平等處函請機關獎勵有功 法制及業務單位人員。

陸、經費

(一)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預估新臺幣 1,959,343 元,由行政 院性別平等處 101 年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各機關部分: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中自行勻支。

柒、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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