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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來源國輸出政策走向及我國因應 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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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RB 系統編號:PG10606-0084

機關計畫編號:1062000534

「外勞來源國輸出政策走向及我國因應 對策」

結案報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6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GRB 系統編號:PG10606-0084

機關計畫編號:1062000534

「外勞來源國輸出政策走向及我國因應 對策」

結案報告

委託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委託單位:綜合規劃組

計畫主持人:徐秀燕 博士 協同主持人:劉玉雯 博士

計畫研究單位: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 印製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 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意見。

勞動部編印

(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勞來源國輸出政策走向及我國因應對策」

摘要

泰國、印尼、菲律賓及越南等國為我國的主要外勞輸入國,但近年泰國及 印尼陸續對全球勞工目的國發出停止輸出勞工之政策規劃,勢必影響我國跨國 勞動力發展及長照政策之規劃。爰此,藉由本計畫研析鄰近東亞國家外勞引進 政策、管理及人權保障情形及掌握外勞來源國輸出政策走向及相關措施,透過 多元化資料蒐集並精準了解我國外勞政策之執行結果,綜合評估我國在既存輸 出國將停止輸出勞工及其他目的國可能調整引進勞工政策時,提出我國之因應 對策。

本研究執行策略為:1.國內外文獻蒐集:(1)探討外勞輸入國(日本、香港、

韓國、新加坡)對於外勞人權及權益保障規定與重要措施之比較,並分析外勞引 進政策趨勢(2)盤點外勞輸出國之勞工輸出政策、輸出情形、赴海外工作就業服 務流程與服務成本、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2.深度訪談:

本研究透過親訪或電訪的方式訪談了專家學者 10 位、公(含直聘中心)私立就服 機構代表 10 位、政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代表 3 位及主要及我國主要外勞輸 入國駐台代表處代表 2 位,共 25 位,彙整訪談結果得出雖直聘制度的立意良善,

但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才能讓效果相得益彰及台灣雖對於外勞有最低薪資的保 障,但在薪資水準方面,相較鄰近國家不具優勢,但加上其他如健保等配套,

實質的薪資水準仍具競爭力等結論。3.專家座談會:本研究於台北、台中、高雄 三區分署轄區辦理專家座談會,透過會議過程中專家學者、就服機構及政府有 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代表三方會談,三方對於聘僱前、聘僱流程、聘僱後提出 許多建議。最後,本研究依據上述三項研究成果,提出對本國外勞政策提出具 體政策之建議,建議如下:

(4)

一、短期 (一)職前訓練

目前我國台灣對於外勞並無語言要求,根據 2016 年勞動部調查顯示,雇主 在管理及運用外勞時曾遭遇困擾者占 45.9%,其中以「語言溝通困難」占 85.2%

最高,而對於外勞來說,由於語言上的限制而使得他們無法順利融入的台灣社 會,甚至容易引起相關的社會問題。建議可在國外設置相關的語言訓練場所,

以及檢定考試的要求,一方面吸引到台灣工作,對外勞來台後生活也有所幫助,

也可減少與雇主之間的衝突,另一方面,也是在海外推廣華語。另建議外勞入 台時,可先調查或申報是否有親戚在台及其親屬關係,藉此瞭解其在我國的社 交網絡情況及語言能力發生障礙的支援系統。

(二)聘雇流程

在聘僱流程方面,相較於新加坡、香港等國家,我國的聘雇聘僱等待時間 偏長,對於一些急迫的工作職缺,往往無法快速的回應職缺需求;政府推動的 直聘管道,也因為許多配套措施尚未建置完成,過程繁複,而使得透過直聘申 請外勞比例不高,對此,政府可以推動單一窗口,簡化申請流程,以降低雇主 的申請成本。

(三)增加外勞回國就業機會

在外勞任期期滿之後,政府亦可規劃類似韓國及日本的後續工作聘任政策,

抑或建立回台機制,抑或返回母國後,為當地台商所用之聘雇聘僱方式,加上 適當的受訓機制,不僅能夠提高外勞來台工作之意願,並且能夠回應在外台商 對當地勞工的需求,如能藉此培養有經驗的當地勞工,將對台商有所助益。

二、中期

(一)開發外勞來源國

各國對於「外勞引入」勢必會以「謹慎」態度處理,一方面產業需要外勞 提升成本競爭力,及補充國人不願意從事工作的勞動力,另一方面也需評估是 否造成國人就業衝擊及薪資停滯,同時文化層次方面也必須納進綜合考量。因 此在外勞選擇上,緬甸、柬埔寨、孟加拉、印度可作為未來台灣外勞輸入之來

(5)

源國,且為日本、韓國尚未開發之地區,由於緬甸、柬埔寨與泰國風土民情相 似,加之華人多且信仰佛教,對於台灣的適應與接納程度能夠比照泰國進行規 劃。

而孟加拉及印度方面,由於兩地與台灣的關係良好,加之市場勞動力龐大,

在外勞引進上也可做為台灣引進目標之一,然而印度族群差別較大,故對此則 需要再謹慎評估,建議可先鎖定某幾區域引進,如東北方阿薩姆或周遭的六個 省,信仰基督教且英文流利。

(二)提升我國婦女及中高齡投入勞動市場

一直以來我國的女性勞動參與率都比男性低,雖近 10 年近來由於女性教育 程度和就業意願均提高,女性參率由 96 年 49.44%上升 1.57 個百分點;同期間 男性則下降 0.04 個百分點。

但勞動參與率能比男性低,以 106 年 10 月的勞動參與率來看,男性 67.2%、

女性 51.01%,相差 16.19 個百分點,相較 96 年之兩性差距 17.80 個百分點明顯 縮小。以中高齡者(45-64 歲)投入勞動市場的比率相對是低度參與率。

目前家庭類勞工人力缺乏,除在使用外勞的同時,也可藉由培訓,使我國 婦女及中高齡者投入家事類及長照並補足在社福勞工的人力缺口,來提高就業 率及勞動參與率。

三、長期

(一)社服外籍勞工

未來外籍勞工的重點將會著重在高齡化服務上,如日本、韓國為全世界高 齡化國家,在社福外勞的需求方面是相當顯著,與此同時,中國大陸照護產業 發展也漸趨蓬勃,當每個國家都需要照護人力的需求時候,台灣勢必要針對此 塊缺口提早進行相關規劃,無論是以薪資、環境、福利、保障等誘因吸引,抑 或改採國對國之協議等,都是未來值得考量的選項。

目前台灣的家庭看護工是以印尼及越南為主,由於近幾年印尼經濟已逐漸 發展成熟,儘管還是有部分從貧窮鄉鎮來台工作的勞工,但受限於低廉的薪資 已有一定程度的縮減。再者,在海外工作之印尼勞工仍不斷發生非法打工、行

(6)

蹤不明、遭雇主、仲介剝削、虐待、甚至遭殺害之案件,特別是家事勞工部分,

迫使印尼政府不得不採行必要手段來保護印尼海外勞工。2014 年,印尼政府表 示打算未來全面停止輸出女傭,但卻對台灣提出條件,若能調漲印傭薪資、限 定工時並提供宿舍,印尼將持續對台輸出家庭幫傭;2016 年 5 月,印尼政府又 再度表示原則上,印尼明年不會再輸出新的幫傭到外國,並將從 2017 年到 2019 年,逐步減少輸出印尼幫傭赴海外的人數,最終目標是實現「印尼移工零幫傭」

的目標。

雖無法立即調整家庭看護工薪資,但建議能積極推動外勞直聘業務,減少 外勞的仲介費,間接地提高外勞的收入。

勞動部目前在長照產業已開始對照顧服務員做培育,跟投入資源,且在 AI 人工智慧尚未發展完成前可先以以上方式解決外籍看護工不足的狀況。

從 2016 年 8 月開始,中國龍山醫療中心就開始實驗性地使用看護機器人來 照顧院內年長者的生活起居。醫護人員會透過其中兩個機器人來追蹤病患的健 康資訊,錄下年長者跟家人互動的情況、展示照片;另一個機器人則只有孩童 大小,專門用來陪伴院內長者,讓他們不要感到這麼孤單。

像在日本,明智大學的向井利春教授就設計出白熊樣貌的機器人「Robear」,

專門用來把患者從床上抬到輪椅去。

英國赫特福德大學電腦科學學院的多滕漢(Kerstin Dautenhahn)教授則正 在設計提供給年長者的全方位居家看護空間。只要住進這棟屋子,機器人就會 提醒使用者什麼時候該吃藥、幫使用者拿東西、或是提醒有誰站在他後面。

多滕漢表示,他們在屋子內設置了超過 60 個感應器,可以辨識並追蹤使用 者的一舉一動,這樣就能在使用者因為身體不適在行為上出現異常時,適時提 供幫助。

從上述的幾個案例,在家庭產業使用 AI 人工智慧是遲早的事,在日後等 AI 人工智慧發展成熟及我國照護人力培養起來,就能填補我國在家庭產業上人 力的不足。

(7)

台灣薪資制度優良,相較其他輸入國薪資較低,但薪資水準仍高於外勞輸 出國許多,加上對外勞的健保制度等權益保障越來越好,就實質所得而言,台 灣較其他輸入國仍具有優勢。且本研究發現我國每年外勞人數都在成長,且近 五年外勞人數將會持續攀升。雖泰國及印尼進年陸續對全球勞工目的國發出停 止輸出勞工之政策規劃,但泰國及印尼勞工輸入台灣的人數也是持數增加的,

並沒有停止輸出的情況。

雖然薪資是對外籍勞工的一大誘因,也有其他輸出國提出要我國提高薪資 的條件,才會輸出勞工,但整體薪資結構要在短時間調整,是有一定的難度的。

引進外勞的產業大多為 3K 產業,大多年輕人不願從事該類工作,勞動部目 前也積極輔導企業轉型,且智能製造也逐漸在進行中,未來希望除了能輔導企 業成功轉型外,能透過自動化來替代目前外勞所從事的 3K 產業工作,來解決 3K 產業勞動力不足的問題。

(8)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及目的 ... 1

一、緣起 ... 1

二、研究目的 ... 8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9

一、研究執行架構及執行流程 ... 10

二、國內外文獻蒐集及分析 ... 12

三、深度訪談 ... 12

四、專家座談會 ... 14

第三節 小結 ... 16

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 17

第一節 中華民國 ... 17

一、 人權 ... 18

二、 權益保障 ... 18

三、 重要措施 ... 26

第二節 韓國 ... 32

一、 人權 ... 32

二、 權益保障 ... 32

三、 重要措施 ... 34

第三節 香港 ... 36

一、 人權 ... 36

二、 權益保障 ... 36

三、 重要措施 ... 38

第四節 新加坡 ... 39

一、 人權 ... 39

(9)

二、 權益保障 ... 39

三、 重要措施 ... 43

第五節 日本 ... 46

一、 人權 ... 46

二、 權益保障 ... 46

三、 重要措施 ... 49

第六節 小結 ... 50

第三章 輸出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 55

第一節 泰國 ... 55

一、 勞工輸出政策 ... 55

二、 輸出情形 ... 56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57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 57

第二節 越南 ... 59

一、 勞工輸出政策 ... 59

二、 輸出情形 ... 60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60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 62

第三節 印尼 ... 62

一、 勞工輸出政策 ... 62

二、 輸出情形 ... 63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64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 68

第四節 柬埔寨 ... 70

一、 勞工輸出政策 ... 70

二、 輸出情形 ... 70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71

(10)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 71

第五節 菲律賓 ... 72

一、 勞工輸出政策 ... 72

二、 輸出情形 ... 73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74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 76

第六節 緬甸 ... 76

一、 勞工輸出政策 ... 76

二、 輸出情形 ... 77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77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 78

第七節 印度 ... 79

一、 勞工輸出政策 ... 79

二、 輸出情形 ... 79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80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 81

第八節 小結 ... 82

第四章 深度訪談及專家座談會執行與資料分析 ... 85

第一節 深度訪談目的及討論議題 ... 85

一、目的 ... 85

二、訪談題綱 ... 85

三、執行方式 ... 86

第二節 專家座談之執行與資料分析 ... 89

一、目的 ... 89

二、討論議題 ... 90

三、執行方式 ... 90

第三節 深度訪談及專家座談會結果彙整 ... 92

(11)

一、外勞輸入國(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之競爭 ... 92

二、我國現行外勞來源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 ... 95

三、開發外勞來源國 ... 97

四、我國外勞政策之調整與因應 ... 99

五、訪談結果彙總比較表 ... 101

第四節 小結 ... 10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10

第一節 結論 ... 110

一、外勞輸入國之特色與競爭 ... 110

二、我國現行外勞來源國之輸出狀況 ... 111

三、我國外勞政策對外勞輸出國之誘因 ... 111

四、我國外勞政策之調整與因應 ... 111

五、有機會成為我國外勞輸出國之鄰近國家及其原因 ... 112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113

一、短期 ... 113

二、中期 ... 114

三、長期 ... 116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未來研究建議 ... 119

參考文獻 ... 120

一、中文文獻 ... 120

二、英文文獻 ... 121

三、網站部分 ... 122

附錄一 訪談邀請函 ... 123

附錄二 專家學者深度訪談摘要 ... 125

附錄三 公(含直聘中心)私立就服機構深度訪談摘要 ... 157

附錄四 政府有關外勞事務單位深度訪談摘要 ... 181

附錄五 主要外勞輸出國駐台代表訪談摘要 ... 189

(12)

附錄六 北區專家座談會行前通知 ... 194

附錄七 中區專家座談會行前通知 ... 196

附錄八 南區專家座談會行前通知 ... 198

附錄九 北區專家座談會簽到表 ... 200

附錄十 中區專家座談會簽到表 ... 201

附錄十一 南區專家座談會簽到表 ... 202

附錄十二 北區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203

附錄十三 中區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208

附錄十四 南區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216

附錄十五 期中審查意見回應表 ... 222

(13)

圖目錄

圖 1-1 我國外籍勞工來源國之趨勢圖 ... 3

圖 1-2 外勞輸入國歷年引進外勞趨勢圖 ... 7

圖 1-3 外勞輸出國之趨勢圖 ... 8

圖 1-4 本研究執行流程圖 ... 11

圖 2-1 製造業與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 28

圖 2-2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 29

圖 2-3 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 30

圖 2-4 機構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 31

圖 3-1 印尼外勞輸出流程圖 ... 67

圖 5-1 我國外勞歷年人數(單位:人) ... 118

圖 5-2 我國外籍勞工來源國每年輸入人數 (單位:人) ... 118

(14)

表目錄

表 1-1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產業分 ... 2

表 1-2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行業及國籍分 ... 4

表 1-3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區域別分 ... 5

表 2-1 2017 年我國外籍勞工每月之聘僱費用(單位:元) ... 20

表 2-2 我國外籍勞工健檢項目 ... 23

表 2-3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之健檢制度 ... 23

表 2-4 近五年我國外籍勞工之行業分布(單位:人)... 25

表 2-5 近五年我國外籍勞工來源國(單位:人) ... 25

表 2-6 2017 年香港外勞每月聘僱之規定最低工資(單位:港元) ... 37

表 2-7 新加坡針對外籍勞工的可用保險計畫 ... 41

表 2-8 新加坡針對外籍家庭僱員的可用保險計畫 ... 42

表 2-9 新加坡的外籍勞動力的統計數據(單位:人)... 44

表 2-10 日本「技能實習」居留資格 ... 47

表 2-11 外勞輸入國彙總表 ... 51

表 3-1 菲律賓政府部門協助外勞輸出事宜之相關單位... 73

表 3-2 菲律賓 2010-2015 勞工出口狀況(單位:人) ... 73

表 3-3 菲律賓 2010-2015 陸上勞工出口前十大國家(單位:人) ... 73

表 3-4 菲律賓 2010-2015 海上勞工出口前十大國家(單位:人) ... 74

表 3-5 菲律賓出國勞工申請資格要求 ... 75

表 3-6 菲律賓透過仲介申請須檢附之文件表 ... 75

表 3-7 2016 年緬甸之海外移工國家統計(單位:人) ... 77

表 3-8 印度外勞出境許可統計(單位:人) ... 80

表 3-9 外勞輸出國彙總表 ... 83

表 4-1 深度訪談訪談對象及專業背景 ... 87

表 4-2 專家學者座談代表出席參與會議名單 ... 91

(15)

表 4-3 加拿大外傭聘僱政策措施 ... 97 表 4-4 訪談結果彙總比較表 ... 102 表 5-1 勞動力參與率-年齡及性別分(單位:百分比) ... 115

(16)

第一章 緒論

泰國、印尼、菲律賓及越南等國目前維持勞工輸出政策,但近年泰國及印 尼陸續對全球勞工目的國發出停止輸出勞工之政策規劃,勢必影響我國跨國勞 動力發展及長照政策之規劃。爰此,實有必要儘速探討各國勞動力輸出情形,

盤點各勞工輸出國勞工輸出政策、安置及保護措施,以及東亞主要目的國之外 勞引進政策、管理及人權與勞工權益保障措施,綜合評估我國在既存輸出國將 停止輸出勞工及其他目的國將可能調整引進勞工政策下,如何因應未來新局,

以作為政策規劃之參考。本章節將詳細介紹本研究之執行方式,藉由國內外文 獻蒐集、深度訪談、專家座談會等研究方法,提出具體政策之建議。

第一節 研究緣起及目的 一、緣起

受到經濟長期快速發展、高等教育普及、工作價值觀念的改變,以及少子 化等因素之影響,願意從事製造業和營造業的國人相對越來越少,使得基層勞 動人力相當缺乏,造成企業經營相當大的壓力。加上國內人口高齡化,社會對 社福外勞的需求增加,因此政府引進外勞,希望可以舒緩這兩方面的問題。

我國對於外籍勞工保護之規範主要有兩大體系:一為勞動基準體系;另者 為就業服務法第 5 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其他適用外國人之重要法規,尚包 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涉及社會保險之勞健保法規。另對於國內雇主之規範另 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據前述之重要法規範,本研究所指外籍勞工係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8 款至第 10 款聘僱之外籍工作者。此項目之勞工係從事製造業、漁業、營造業、

養護機構及家庭類之工作。外勞赴台工作須取得雇主聘僱許可,不得任意轉換 雇主,其合約以 3 年為限,可以再延長 3 年,總計不得超過 12 年。

近 10 年來聘用外勞人數的變化(如表 1-1 所示),因高齡化及少子化可看出

(17)

外籍勞工的聘用人數逐步增加(如圖 1-1)。2017 年 10 月底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 總計 67 萬 1,228 人,較上去年同期(10)月底增加 9.38%,主要增加的部分是製造 業增加 11.89%及看護工增加 6.04%;其中以製造業 40 萬 5,300 人最多,看護工 計 24 萬 6,454 人居次,其次依序為農、林、漁、牧業(船員)1 萬 2,114 人,營 造業 5,408 人。

表1-1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產業分

單位:人 年 月

底 別 總 計

產業外籍勞工 社福外籍勞工

小計

農、林、

漁、牧業 (船員)

製造業 營建工程

小計 看護工 家庭幫傭 96 年底 357,937 195,709 3,786 183,329 8,594 162,228 159,702 2,526 97 年底 365,060 196,633 4,865 185,624 6,144 168,427 165,898 2,529 98 年底 351,016 176,073 6,452 165,790 3,831 174,943 172,647 2,296 99 年底 379,653 193,545 7,745 182,192 3,608 186,108 183,826 2,282 100 年底 425,660 227,806 8,670 215,271 3,865 197,854 195,726 2,128 101 年底 445,579 242,885 9,313 230,604 2,968 202,694 200,530 2,164 102 年底 489,134 278,919 9,788 265,741 3,390 210,215 208,081 2,134 103 年底 551,596 331,585 10,316 316,409 4,860 220,011 217,858 2,153 104 年底 587,940 363,584 9,898 346,914 6,772 224,356 222,328 2,028 105 年底 624,768 387,477 10,872 370,222 6,383 237,291 235,370 1,921

106 年底

1 月底 626,599 387,397 11,036 370,075 6,286 239,202 237,295 1,907 2 月底 631,836 391,007 11,181 373,582 6,244 240,829 238,915 1,914 3 月底 639,326 396,929 11,370 379,379 6,180 242,397 240,473 1,924 4 月底 644,724 401,573 11,601 384,069 5,903 243,151 241,219 1,932 5 月底 647,915 404,913 11,630 387,618 5,665 243,002 241,056 1,946 6 月底 653,804 410,000 11,597 392,714 5,689 243,804 241,865 1,939 7 月底 657,983

412,971 11,740 395,596 5,635 245,012 243,049 1,963

8 月底 663,234

416,749 11,825 399,239 5,685 246,485 244,517 1,968

9 月底 666,820

419,554 11,932 402,054 5,568 247,266 245,323 1,943

10 月底 671,228

422,822 12,114 405,300 5,408 248,406 246,454 1,952

本月底與

上年同月 底比較

(%)

9.38 11.47 13.69 11.89 -15.76 6 6.04 -0.25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18)

圖1-1我國外籍勞工來源國之趨勢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依行業及國籍別(如表 1-2 所示),主要集中在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

2017 年 10 月底印尼籍人數為 25 萬 7,596 人居首,占 38.37%,越南籍人數為 20 萬 3,613 人次之,占 30.33%,菲律賓籍人數為 14 萬 8,475 人,占 22.11%,泰國 籍人數為 6 萬 1,543 人最低,占 9.16%。產業外勞以越南籍人數為 17 萬 6,829 人居首,占 42.78%,菲律賓籍人數 11 萬 6,990 人次之,占 28.4%;社福外勞則 以印尼籍人數為 18 萬 9,601 人居首,占 76.32%,菲律賓籍 3 萬 1,485 人次之,

占 12.67%。

100年底 101年底 102年底 103年底 104年底 105年底 106年 10月 底 印尼 175,409 191,127 213,234 229,491 236,526 245,180 257,596 菲律賓 82,841 86,786 89,024 111,533 123,058 135,797 148,475 泰國 71,763 67,611 61,709 59,933 58,372 58,869 61,543 越南 95,643 100,050 125,162 150,632 169,981 184,920 203,613

其他 4 5 5 7 3 2 1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我國外籍勞工來源國每年輸入人數

(人)

(年)

(19)

表1-2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行業及國籍分

2017 年 10 月底 單位:人 行 業 別 總 計 印 尼 菲律賓 泰 國 越 南 其 他

總 計 671,228 257,596 148,475 61,543 203,613 1 占比 100% 38.37% 22.11% 9.16% 30.33% 0.03%

產業類總計 422,822 67,995 116,990 61,007 176,829 1 占比 100% 16.08% 27.67% 14.43% 41.82% 0.00%

農、林、漁、牧業(船

員)

12,114

8,269 1,870 25 1,950

- 製 造 業

405,300 58,538 115,107 58,240 173,414

1

營 建 工 程 業 5,408 1,188 13 2,742 1,465

- 社福類總計

248,406 189,601 31,485 536 26,784

- 占比 100.00% 76.33% 12.67% 0.22% 10.78% -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

作服務業、其他服務 業

248,406 189,601 31,485 536 26,784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依地區別(如表 1-3 所示),本國僱用外勞之地區主要集中在桃園市、臺中市、

新北市及臺南市。2017 年 10 月底桃園市僱用外勞人數為 10 萬 9,931 人居首,

占 16.38%,臺中市人數為 9 萬 7,407 人次之,占 14.51%,新北市人數為 9 萬 3,867 人居第三,占 13.98%,臺南市人數為 5 萬 8,421 人居第四,占 8.7%。

(20)

表1-3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區域別分

單位:人

項目 總計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

雲林縣 嘉義

屏東

臺東

花蓮

澎湖

基隆

新竹市 嘉義

87 年底 270,620 37,650 24,059 57,502 26,825 19,172 23,890 3,280 9,048 7,116 17,014 3,594 18,040 3,999 4,258 374 2,673 66 2,074 8,318 1,436 0 0 88 年底 294,967 40,665 27,752 63,549 29,080 19,971 22,471 3,322 11,104 7,979 18,207 4,190 21,145 4,290 4,372 475 3,029 95 2,223 9,370 1,250 0 0 89 年底 326,515 46,372 35,422 69,775 34,937 20,130 26,264 3,828 12,466 9,012 20,036 4,835 11,394 4,888 5,375 693 4,443 221 2,742 11,474 1,814 136 258 90 年底 304,605 43,538 35,733 64,740 34,315 19,152 21,652 3,935 12,918 8,516 19,527 4,741 9,257 4,830 4,987 685 3,175 213 2,887 7,535 1,911 125 233 91 年底 303,684 43,031 35,289 65,900 34,112 18,684 21,481 4,398 12,712 9,381 19,053 4,300 7,821 4,615 5,164 753 2,818 418 2,944 8,794 1,780 166 70 92 年底 300,150 42,056 32,334 67,515 34,091 18,290 21,843 4,910 13,125 9,419 18,359 4,284 6,385 4,717 4,815 791 2,698 510 2,858 9,210 1,679 197 64 93 年底 314,034 42,214 32,534 70,839 35,486 19,282 24,846 4,956 14,047 8,849 18,946 4,441 8,825 4,575 5,128 860 2,836 549 2,883 9,908 1,724 238 68 94 年底 327,396 43,478 33,907 71,165 37,669 20,152 26,019 4,952 14,631 9,324 19,250 4,927 11,522 4,803 5,644 971 3,069 601 2,931 10,256 1,784 263 78 95 年底 338,755 45,099 35,627 70,925 39,883 22,540 25,884 5,485 15,019 9,651 19,917 5,722 11,024 5,035 6,153 1,099 3,288 730 3,036 10,379 1,906 266 87 96 年底 357,937 48,893 37,211 72,169 44,427 24,232 27,333 5,808 16,083 10,598 22,257 6,246 8,249 5,448 6,882 1,229 3,537 895 3,140 10,876 2,031 294 99 97 年底 365,060 51,038 37,246 69,408 47,354 25,005 27,865 6,327 15,729 10,991 24,152 6,496 8,013 5,716 7,426 1,359 3,635 1,055 3,377 10,300 2,137 322 109 98 年底 351,016 49,469 38,026 63,207 43,801 23,361 26,418 6,904 14,566 11,739 23,808 6,216 7,814 5,688 7,727 1,446 3,805 1,419 3,490 9,432 2,212 359 109 99 年底 379,653 53,647 38,951 67,873 48,804 24,838 27,973 7,822 15,861 13,353 26,318 6,855 8,687 6,139 8,291 1,588 4,023 1,879 3,867 9,879 2,432 451 122 100 年底 425,660 60,636 39,885 73,884 58,028 31,120 31,264 8,865 17,013 13,869 30,674 7,740 10,147 7,258 9,140 1,791 4,198 2,170 4,115 10,599 2,623 518 123 101 年底 445,579 63,134 39,764 75,168 61,185 34,085 34,150 9,192 17,042 14,478 32,893 8,228 11,447 7,934 9,715 1,945 4,522 2,399 4,280 10,477 2,787 596 158 102 年底 489,134 69,703 40,700 82,666 67,274 39,127 38,223 9,939 19,279 15,471 36,952 8,917 12,673 8,623 10,459 2,054 5,015 2,602 4,648 11,051 2,943 666 149 103 年底 551,596 78,100 42,266 92,555 76,205 48,455 44,237 11,006 22,791 17,554 41,420 10,015 14,273 9,406 11,521 2,179 5,455 2,732 4,927 12,428 3,177 741 153 104 年底 587,940 83,253 43,827 96,841 82,537 52,479 49,139 11,498 24,276 18,552 44,872 10,354 15,588 10,017 12,082 2,246 5,784 2,740 4,982 12,478 3,281 935 179 105 年底 624,768 88,713 45,168 101,255 88,993 55,718 52,801 12,303 25,471 19,696 48,538 11,286 16,882 10,842 13,048 2,367 6,067 2,973 5,362 12,855 3,370 896 164

106 年

106 年 1 月底 626,599 88,930 44,986 101,374 89,048 55,783 52,947 12,387 25,836 20,186 48,666 11,292 16,914 10,893 13,080 2,382 6,129 3,027 5,409 12,877 3,396 891 166 106 年 2 月底 631,836 89,512 45,248 102,066 89,883 56,098 53,466 12,484 26,337 20,317 49,313 11,435 17,073 11,003 13,149 2,388 6,182 3,048 5,449 12,898 3,414 902 171 106 年 3 月底 639,326 90,328 45,485 103,701 91,220 56,579 53,648 12,627 26,832 20,608 50,105 11,595 17,250 11,105 13,339 2,382 6,233 3,075 5,583 13,102 3,457 899 173 106 年 4 月底 644,724 90,885 45,451 104,867 92,166 56,895 54,112 12,730 27,021 20,723 50,677 11,732 17,406 11,238 13,467 2,403 6,242 3,059 5,685 13,426 3,461 896 182

(21)

項目 總計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

雲林縣 嘉義

屏東

臺東

花蓮

澎湖

基隆

新竹市 嘉義

106 年 5 月底 647,915 91,079 45,270 105,623 92,723 57,149 54,477 12,736 27,116 20,920 50,983 11,794 17,633 11,277 13,499 2,414 6,244 3,087 5,677 13,666 3,468 897 183 106 年 6 月底 653,804 91,758 45,243 107,005 93,981 57,670 54,860 12,774 27,274 21,090 51,664 11,839 17,805 11,332 13,612 2,412 6,281 3,086 5,721 13,843 3,463 902 189 106 年 7 月底 657,983 92,311 45,282 107,727 94,839 57,938 54,996 12,886 27,577 21,158 51,985 11,895 17,875 11,542 13,741 2,407 6,299 3,115 5,781 14,030 3,501 912 186 106 年 8 月底 663,234 92,865 45,482 108,410 95,974 58,215 55,750 13,028 27,822 21,291 52,345 12,026 18,035 11,653 13,847 2,404 6,344 3,136 5,834 14,115 3,546 925 187 106 年 9 月底 666,820 93,447 45,645 109,080 96,572 58,210 56,307 13,025 28,056 21,348 52,608 12,057 18,102 11,794 13,899 2,409 6,348 3,140 5,862 14,210 3,561 950 190 106 年 10 月底 671,228 93,867 45,811 109,931 97,407 58,421 56,807 13,164 28,197 21,501 52,905 12,136 18,237 11,892 14,052 2,422 6,354 3,178 5,899 14,302 3,592 965 188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22)

根據聯合國人口統計資料,已開發國家普遍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化的影響,

此影響只會有增無減。面對高齡化與少子化的影響,各國不僅競逐於專業人 才的延攬與爭取,基層人力也無不積極的引進。東亞國家如我國、日本、韓 國、新加坡及香港引進外籍勞工的人數是逐年增加(如圖 1-2)。

圖1-2 外勞輸入國歷年引進外勞趨勢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台灣 327396 338755 357937 365060 351016 379653 425660 445579 489134 551596 587940 624768 新加坡 507400 584500 717600 866300 857400 911800 991600 105870 110710 113310 115570 115320 韓國 255314 259805 437727 575657 558538 552946 588944 520906 538587 608116 香港 223204 232781 245531 256597 267788 285681 299961 312395 320988 330650 340380 351513 日本 486398 562818 649982 686246 682450 717504 787627 907896 108376

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1,200,000 1,400,000

標軸標題

外勞輸入國歷年引進外勞趨勢

(人)

(年)

(23)

盤點南亞及東南亞,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柬埔寨、緬甸及印度 等七國為主要外勞輸出國(圖 1-3),其中菲律賓、印尼、泰國及越南為台灣主 要的外勞輸出國。柬埔寨、緬甸主要輸出泰國、馬來西亞及新加坡,而印度 主要以沙烏地阿拉伯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為主要輸出對象。

圖1-3外勞輸出國之趨勢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研究目的

我國自 1989 年開始引進外籍勞動力已近 30 年,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 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辦理,在此前提下,引進外勞 係採取補充性人力之原則進行數量管制。日前外勞人數日益攀升,至 106 年 10 月底,台灣外勞引進人數為 67 萬 1,228 人,其中產業外勞為 42 萬 2,822 人,

社福外勞人數為 24 萬 8,406 人。

但近年泰國及印尼陸續對全球勞工目的國發出停止輸出勞工之政策規劃,

勢必影響我國跨國勞動力發展及長照政策之規劃。爰此,實有必要儘速探討 各國勞動力輸出情形,盤點各勞工輸出國勞工輸出政策、安置及保護措施,

0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3,000,000 3,500,000 4,000,000 4,500,000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外勞輸出國之移工人數統計

泰國 越南 印尼 菲律賓 柬埔寨 緬甸 印度

(人)

(年)

(24)

以及東亞主要目的國之外勞引進政策、管理及人權與勞工權益保障措施,綜 合評估我國在既存輸出國將停止輸出勞工及其他目的國將可能調整引進勞工 政策下,如何因應未來新局,以作為政策規劃之參考。本研究計畫依據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之需求建議,提出相關的研究規劃,目的為透過多元化資料 精確瞭解目前勞工政策之執行狀況,並提出政策規劃建議。

本研究所運用之研究方法包含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以及專家座談 法等三項研究方法。研究執行策略為:1.文獻及次級資料分析:蒐集我國與東 亞主要勞工引進的國家,韓國、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四國,對於外勞人權 及權益保障規定與重要措施之比較,並分析四個國家外勞引進政策趨勢。同 時,盤點東南亞主要外勞來源國,如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柬埔寨、 寮國、緬甸,以及南亞國家,如印度、孟加拉和斯里蘭卡等,至少 7 個國家 的勞工輸出政策、輸出情形、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海外勞 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2.深度訪談:針對專家學者、國內公、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政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我國主要外勞輸入國駐台 代表處等專家進行深度訪談,總計 25 場。探討各國勞動力輸出情形,東亞主 要目的國之外勞引進政策、管理及人權與勞工權益保障措施,評估我國在既 存輸出國若停止輸出勞工及其他目的國將可能調整引進勞工政策下,如何因 應未來新局。3.專家座談會:透過 3 場次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就服機構及 政府外勞事務相關單位之專家,綜合討論深度訪談初步結果,瞭解政策實施 是否完善,執行面是否有特殊困難,針對不同的需求等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盤點南亞及東南亞,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柬埔寨、緬甸及印度 等七國為主要外勞輸出國,挑選這些國作為做本研究之主因是參考最近蒐集 的文獻、相關報導及評估國家民族性,與輸出國在其他國家的表現,並檢視 輸出國至其他輸入國流程,與我國所要求的是否有一致性。

(25)

一、研究執行架構及執行流程 (一)研究執行架構

外 勞 來 源國 輸 出政 策 走 向 及 我 國 因 應 對 策

文 獻 蒐 集

深 度 訪 談

建 議 事 項

1.探討外勞輸入國對於外勞人權及權益保障 規定與重要措施之比較,並分析外勞引進政 策趨勢。

2.盤點外勞輸出國之勞工輸出政策、輸出情 形、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採半結構化討論提綱,探討政府政策發展與變 遷,例如:產業發展、人口、勞動保障等對外 勞輸入之影響,以及其他外勞輸入國之政策、

產業、社經環境可供我國借鏡之處。

綜合評估我國在既存輸出國將停止輸出勞工 及其他目的國可能調整引進勞工政策時,提出 我國之因應對策。

專 家 座 談

探討各國勞動力輸出情形,東亞主要目的國之 外勞引進政策、管理及人權與勞工權益保障措 施,評估我國在既存輸出國若停止輸出勞工及 其他目的國將可能調整引進勞工政策下,如何 因應未來新局。

(26)

(二)本研究執行流程圖

圖1-4 本研究執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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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外文獻蒐集及分析

本研究將以韓國、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四國,對於外勞人權及權益保 障規定與重要措施之比較,並分析四個國家外勞引進政策趨勢。並盤點東南 亞主要外勞來源國,如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柬埔寨、寮國、緬甸,

以及南亞國家,如印度、孟加拉和斯里蘭卡等,評估其未來可能成為我國外 勞的輸出國,並挑選至少七個國家。針對勞工輸出政策、輸出情形、赴海外 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加以分析及研究其成為我國勞工輸出國的來源。

本研究將以「文獻分析法」,蒐集、整理、歸納、分析相關文獻和次級 資料,以系統性方式處理、分析、整合成有組織性的資訊。文獻包括:(1)各 級政府機關單位之外勞議題相關研究報告、統計資料如外籍勞工就業人數、

從事行業人數等等與外勞運用狀況有關統計資料;(2)政府部門外勞相關之產 業、人口、教育、長期照護與勞動政策;(3)已出版之外勞、產業發展、移民 與人口政策相關學術論述文集等。

三、深度訪談 (一)訪談流程

為能深入瞭解我國未來的產業發展政策、移民政策、勞動保障措施規劃 傾向,以及韓國、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國外勞政策可供借鏡處,仲介在外 勞引進過程中之運作程序,入境後之配置管理,他國引進外勞規範等問題。

本計畫擬以半結構式訪談進行,針對專家學者、國內公(含直聘中心)、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政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我國主要外勞輸入國駐台代表處 進行深度訪談。訪談流程分為幾個步驟,如下:

1. 訪談前的聯繫及邀請:本計畫先行擬定訪談名單後,再透過電話及邀請函 (附錄一)的發送,邀請專家學者、國內公(含直聘中心)、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政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我國主要外勞輸入國駐台代表處代表參 與訪談活動。若願意參與訪談,則以參與者的便利性為主,安排時間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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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進行深度訪談或是電話訪談。

2. 正式訪談:訪問前再次說明訪談的主題與目的,並提醒訪談過程中會全程 錄音,訪談資料僅做為整體分析不做個案探討。進入正式訪談後,依據訪 談大綱依序詢問,過程中若不清楚受訪者所表達之內容,訪員可針對該內 容進行追問。若專家學者、國內公(含直聘中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政 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我國主要外勞輸入國駐台代表處代表有另想補 充的議題,可於回答完訪談大綱題項後進行補充。訪談時間約 30 至 50 分 鐘。

3. 資料處理:資料蒐集後,訪員針對專家學者、國內公(含直聘中心)、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政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我國主要外勞輸入國駐台代 表處代表回答的內容進行各題項的摘要整理,訪談資料的彙整做為後續專 家座談以及評估我國在既存輸出國若停止輸出勞工及其他目的國將可能 調整引進勞工政策下,如何因應未來新局。

(二)訪談樣本

抽樣方式是透過有參與外勞相關研究之專家學者及與有關外勞之國內公 (含直聘中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政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及我國主要外 勞輸入國駐台代表進行抽樣。專家學者 10 位、政府有關外勞事務相關部門 3 位、我國主要外勞輸入國駐台代表處 2 位,且國內公(含直聘中心)、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會以桃園市、臺中市、新北市及臺南市四區為訪談重點區域,其原 因為透過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經統計後發現此四區所僱用外勞人數為最 多,並邀約 10 位機構代表參加訪談,以符合本計畫實施目的。訪談的時間、

地點及訪談方式(面訪或電訪)以參與者便利性為主。

(三)訪談大綱

主要目的為深入瞭解參與者對於各國勞動力輸出情形,東亞主要目的國 之外勞引進政策、管理及人權與勞工權益保障措施等相關看法以及改善建議 等的提出。訪談大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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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勞輸入國(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之競爭

(1) 鄰近我國之外勞輸入國(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其外勞政策(管理、

人權、勞工權益保障)有何特色?其政經環境對外勞而言是否有風險或威 脅?

(2) 對我國的影響為何?

(3) 哪些政策值得我國學習?

2. 我國現行外勞來源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

(1) 我國東南亞現行外勞主要來源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的外勞輸 出政策近期有何發展或演變?

(2) 對我國外勞輸出政策緊縮之主因為何?

(3) 選擇輸出至其他國家之主因為何?

(4) 出國成本如何?

(5) 其政策發展對我國哪些產業將造成何種衝擊?

3. 開發外勞來源國

(1) 除了現行的外勞來源國,綜合考量鄰近國家(柬埔寨、印度、緬甸、斯里 蘭卡、寮國)之政治、經濟、人口、宗教、文化、語言、交通等因素後,

還有哪些國家較有機會可成為我國外勞的輸出國,原因為何?

(2) 我國外勞政策對其有何誘因?較缺乏何種誘因?

4. 我國外勞政策如何因應新局

(1) 在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均為外勞輸入國之競爭趨勢,及我國之外 勞來源國政經發展之下可能緊縮外勞輸出情況下,我國現有的外勞政策,

面對外勞的不足,如何調整與因應?建議修正或新增何種措施等?

(2) 建議可開發哪些來源國?選擇之理由為何?

四、專家座談會

透過文獻整理、深度訪談之分析結果,於全國至少辦理北、中、南 3 場 次座談會,每場次邀請對象應包括學者專家 5 人、就服機構 2 人及政府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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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相關單位 3 人參與會議。透過論壇的主持人引導參與者孕育構想,期有 助於達到進一步作決策的目標。

(一) 預計實施方式:

1. 時程:預計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前完成辦理三場次。

2. 對象:學者專家、就服機構及政府外勞事務相關單位 3. 地點:預計於北、中、南分署辦理座談會。

4. 內容:研究團隊先行設計好所要深入討論的焦點-主題,將參與者的想像 與主題進行連結,並針對他人的意見相互提出評論,俾能激發團體的創意,

藉此瞭解外勞政策的規劃面、實施面及供給面是否符合外籍勞工、仲介商 兩者的需求,並藉由座談會萃取出外勞政策實施的缺失,以利檢討與改進。

聚焦於最後的結論,並具體提出政策建議。

(二) 討論大綱建議如下:

1. 外勞輸入國(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的外勞政策(管理、人權、勞工權 益保障),是否有我國值得借鏡之處?而這些政策對我國有何影響?我國外勞 政策的競爭優勢為何?

2. 我國的外勞來源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選擇我國之主因?渠等對 我國的外勞政策有何建議?

3. 鄰近國家包括柬埔寨、印度、緬甸、斯里蘭卡、寮國等,是否可能成為我 國外勞來源國,我國是否具備吸引其勞動力輸入之利基,或有何阻礙?

4. 我國外勞政策如何因應新局

(1) 我國的外勞來源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未來可能會停止或減少 輸出外勞,如供給減少,對我國對哪些產業有所影響,帶來何種影響?

我國該如何因應?

(2) 面對外勞輸出國的緊縮外勞輸出政策,我國因應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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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本國目前因高等教育普及、工作價值觀念的改變,以及少子化等因素之 影響,願意從事製造業和營造業的國人相對越來越少,使得基層勞動人力相 當缺乏,造成企業經營相當大的壓力。加上國內人口高齡化,社會對社福外 勞的需求增加,因此政府引進外勞,希望可以舒緩這兩方面的問題。但本國 主要外勞輸出國泰國及印尼等國近年來陸續對全球勞工目的國發出停止輸出 勞工之政策規劃,為了評估我國在既存輸出國將停止輸出勞工及其他目的國 將可能調整引進勞工政策下,如何因應未來新局,本研究案以國內外文獻蒐 集及深度訪談,初步去了解韓國、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四國,對於外勞人 權及權益保障規定與重要措施之比較,並分析四個國家外勞引進政策趨勢。

盤點東南亞主要外勞來源國的勞工輸出政策、輸出情形、赴海外工作就業服 務流程與服務成本、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來評估其 未來可能成為我國外勞的輸出國。此外,並搭配專家學者與參與就服機構及 政府外勞事務相關單位代表之座談會,配合國內外文獻,集思廣議,聚焦於 最後的結論,並具體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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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本章節主要以東亞地區具代表性之外勞輸入國的相關文獻去進行各國輸 入外勞政策的分析,並以人權、權益保障及重要措施為主要分析項目。以我 國而言,近年來強化了對於外勞直接聘僱及外勞權益之相關措施,如直接聘 僱機制、外勞在台工作年限限制以及2017年所修訂的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 工健檢等項目,此舉能大幅提升外勞在台工作之權益,提高外勞人權保障。

而特別的是,韓國採取的國與國直接聘僱制度完全免除了外勞在仲介這 一關所受到的剝削及不合理待遇,儘管我國已制定相關直接聘僱機制,然而 根據勞動部統計,此直接聘僱機制之成效仍然未十分顯著,主要原因在於雇 主之時間問題、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及申辦文件複雜等。此外,在日、韓 方面,其在外勞輸入上皆訂定相關之語言檢定限制及提供職前訓練等,能夠 有效減少因為語言不通而造成的成本及損失,同時促進外勞更加融入社會等。

此項措施對於台灣在外勞聘僱上可做一定程度的參考及評估,如根據我國勞 動部調查雇主聘僱外勞之情形,以外勞語言不通最為困擾,同時也增加了外 勞在台工作之困難及社會融入等。

第一節 中華民國

我國外籍勞工的引進始於 1989 年,主要原因是由於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缺 乏所需勞動力。在引進之初,係由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為之,直至 1992 年就 業服務法公布實施後,我國外籍勞工的引進才取得法源基礎。依據《就業服 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勞動 部開放外籍勞工引進,是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 及社會安定的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補充性」、「限業限 量」方式引進外籍勞工,以保障國人就業為方針,並不得為變相移民。

回顧過去 20 年實行之外勞政策,從藍領、白領引進分流到單一窗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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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國內失業率攀升而緊縮產業外勞,到研擬試辦「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因 此外籍勞工人數自 1993 年的 9 萬 565 人迄今增加近五倍,至 2017 年 10 月為 67 萬 1,228 人。而我國引進的外勞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產業生產工,另一是 社會服務的看護工及家事服務工。此外,基於外籍勞工引進係補充勞動力不 足之原則,雇主在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前,均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 求才,並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 往應徵者;又雇主於辦理國內招募後,有招募不足之情形,始得就不足部分申 請引進外籍勞工。

一、 人權

在外籍勞工人權保障方面,國際上根據聯合國之「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 庭權利保障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所示,強調所有移民勞工 不論其身份係合法或非法,皆應享有「國民待遇」而非「最低基準」(minimum standards),且有權在移入國組織工會,此項公約為目前所有與移民勞工有關 之國際公約中最為完備的一個。我國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法院審查通過《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

三讀程序,並另外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施行法」共九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第二條),也指示政府 須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此兩公約旨在針對無論是任 何國籍或人種之勞工,其身體、生命基本人權均須受到保障,具體的內容則 是包括禁止強制勞動及使人為奴隸、免於身體之拘束或恣意逮捕、拘留之保 護等等,此外,除了實體規定外,均設有監督機制,以及簽署、批准之程序。

儘管我國目前非為聯合國之會員國,但基於人權保障為我國長久以來的重要 施行方針,故其施行法內容明訂兩公約送或不送到聯合國存放都具有國內法 的效力,以實現我國對於勞工之人權保障責無旁貸的重視及責任。

二、 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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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我國針對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現況,均以等同國民待之,不因 國籍不同而有所歧視,降低勞動條件,而損及外籍勞工權益,或對其生活不 予妥善照顧及輔導,令其孤立無援而遭社會排斥。總言之,我國對外籍勞工 之權益,概括性有以下幾點具體保障:

(一) 薪資與保險之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所示,凡有勞雇關係的勞工或雇主,不論是本國人或外 國人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受此法的拘束,故只要是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勞 工,不分本勞、外勞,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修訂之《勞動基準法》,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2 萬 1,009 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 133 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 作時數上限(現為 40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 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此外,針對不適用勞基法之家庭類看護工等,勞 動部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新聘的家事外勞,由每月 1 萬 5,840 元統一調 升至 1 萬 7,000 元,加薪 1,160 元、漲幅 7.3%。

而在勞工請假方面,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 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 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例如:勞工 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 2 萬 0,309 元(即 2 萬 1,009 元-700 元)。

此外,為因應基本薪資調漲,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依照勞工 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 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之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

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 級金額填報。又目前適用之分級表係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1 級為 2 萬 1,009 元,最高級為 18 級 4 萬 5,800 元。故產業外勞每月最低需繳交之勞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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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將由 360 元調升到 399 元;而雇主負擔部份則從原先 1,261 元調漲為 1,397 元。健保費部份,則是不分產業與家庭類外勞,均統一調漲,且外勞最低自 行負擔由原本 282 元調整至 296 元;雇主應負擔健保費則由 908 元調漲至 952 元,並依投保級距增加。依現今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者,

如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部分以實物給付。此外,有關 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 動契約中載明。又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如有變更之 需要,仍須經勞雇雙方合議後,始得為之。

表2-1 2017年我國外籍勞工每月之聘僱費用(單位:元)

項目

產業外勞 社福外勞

廠勞/營造

工 家庭看護工 家庭幫傭 養護機構看護 工 基本薪資 21,009 17,000 17,000 21,009 健保費 952 952 952 952 勞保費 1,397 — — 1,397 就業安定費 2,000 2,000 5,000 2,000 基本負擔 25,358 19,952 22,952 25,35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仲介聘僱制度

為保障雇主和外國人權益,穩定人力仲介市場,目前我國針對跨國人力 仲介公司係採許可制,須經勞動部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許可證效期 為 2 年,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內,須向勞動部申請換證。

而各外勞來源國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外勞至我國工作的「仲介費」,由各 外勞來源國律定管理,政府為保障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向各 外勞來源國建議仲介費用應以外勞 1 個月薪資為上限,避免外勞經濟負擔沉 重。另根據 2017 年 4 月 6 日最新修正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 標準」第六條規定,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 得超過 新臺幣 1,800 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700 元,第三年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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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 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 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 得超過新臺幣 1,500 元。且有服務事實始得向外勞收費,並不得預先收取(根 據 2016 年 11 月 5 日生效之就業服務法 52 條規定,取消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滿 三年需出國一日之規定)。

此外,在直接聘僱方面,勞動部已大力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計畫,凡 符合聘僱外勞資格之雇主,可自行聘僱外籍勞工。此計畫雖可減輕勞雇雙方 仲介費負擔,但雇主採行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勞工比率仍低,另部分外籍 勞工來源國尚未配合辦理直接聘僱作業據統計。

(三) 工作年限與休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 3 年須 出國 1 日規定,並已於 2016 年 11 月 5 日生效。自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 間於 2016 年 11 月 5 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 用出國而可繼續留臺工作。此項修正主要保障外勞可長時間在台工作,避免 雇主面臨勞力空窗期,同時,外勞也不必因離境而再多繳一次仲介費。只是 在現行制度下,外籍勞工服務 3 年期滿之後,雇主仍需辦理重新招募,藉以 檢視雇主申請資格,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而在休假制度方面,外籍勞工以特別休假併計其他假別及日數返國時,應 依據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且於台服務 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及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之福利。

此外,一般而言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時,則補給一日加班 費 567 元(舊約 1 萬 5,840 元為 528 元)。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 傭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 14 天,

加班費為 7,938 元。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以特別休假併計其他假別及 日數請假返國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而適用 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將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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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依規定將給予特別休假如下: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在傷病假部分,外籍勞工依循「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病假 1 年 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 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 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 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四) 健康權益 1. 健康檢查

為維護國人及外勞健康權益,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 查管理辦法〉,並於 2017 年年 5 月 7 日起正式實施。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健檢,健康檢查必要項目如下表 2-2;就業服務法修 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 2016 年 11 月 5 日(含)以 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 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定期健檢,

此健檢相關項目於 2017 年 5 月 7 日生效,修法後規定如下表 2-3。但於就業 服務法修正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仍以「入國日」為定期 健檢起計日,以此依據安排外勞接受定期健檢,以維護國人及外勞健康權益。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等因素,超過 1 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受聘僱 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增訂「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 起 7 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及「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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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滿 6 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 5 個月者,免辦該次定期健檢」

等規定,以兼顧防疫風險、降低雇主及外勞負擔。

另外,逾 1 年未健檢的外勞,雇主應自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 7 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 「補充健檢」(第 11 條第 1 項)。自移工聘僱許 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 5 個月者,「免」辦該次 定期健檢(第 11 條第 3 項)。

表2-2 我國外籍勞工健檢項目 外勞健檢項目:

1.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2.梅毒血清檢查

3.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4.漢生病檢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2-3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之健檢制度

項目 初次聘僱 接續聘僱 期滿聘僱

入國簽證健檢 必要 — —

入國 3 日內健 檢

必要 — —

定期健檢 工作日起,

6/18/30 個月

工作日起,

6/18/30 個月

工作日起,

6/18/30 個月

返鄉前健檢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2016 年 11 月 5 日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生效後,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免辦理申請入 國簽證健檢及入國後 3 日內健檢。

(五) 申訴管道:

為提供外籍勞工、雇主及一般社會大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申訴專線,故 規劃申請設置簡單易撥之單一專線號碼整合原有「0800 外籍勞工申訴專線」

及「各地方諮詢服務中心電話」等眾多保護專線,提供外籍勞工單一申訴諮 詢窗口,並以資訊化方式,協助專線服務人員快速處理申訴電話,立即派案 至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因地制宜之服務,提升服務效率,積極保障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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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及外籍勞工之權益。

而原「外籍勞工 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配其特 殊服務碼為「1955」,並於 2009 年 7 月 1 日正式開通,又為利於一般民眾可 透過單一號碼,諮詢勞動法令等,2016 年 11 月 7 日起更名為「1955 勞工諮 詢申訴專線」為全國性 24 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 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 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此外,為保障外勞其應得工資權益,現行法令已明定雇主須全額給付外 勞薪資,如外勞遇有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或遭仲介公司超收服務費以外費 用情事,均可向「1955 專線」申訴,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察,如有違法 將依法嚴辦。至 2016 年為止,協助追回薪資款項超過 9 億元,服務成效顯著,

另常有國內外政府官員、國會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勞工人權團體等貴賓蒞 臨參訪,已成為我國保障人權及外籍勞工權益的代表性措施之一。「1955 勞工 諮詢申訴專線」提供服務事項:

(1)諮詢服務: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 詢服務。

(2)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 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的權益。

(3)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如因勞資爭議產生相關法律問題,可提供相關法 律扶助的資訊。

(4)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如因法令爭議、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將視需要 轉介地方政府勞工局評估臨時安置事宜。

(5)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如問題涉及其他相關部門將提供相關聯絡資 訊,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入出國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

(六) 統計資料

本研究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整理以下表格。由表 2-4 及 2-5 可知,我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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