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十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考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 考
系(所)別
報 考
組(類)別 組 (類)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科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每科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複查回覆結果
(本欄考生勿填)回覆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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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2. 成績複查 請於106 年 5 月 3 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 予受理。
3.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正本及成績複查費用
(每一科目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附貼 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只(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請以限時掛號 寄至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否則不予受 理。
4.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所組類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項目(科目)。
5. 申請各項目(科目)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 新評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 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6.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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