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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特定人員事實認定觀察建議原則
一、行為樣態:
(一)曾遭警方查獲進出不當場所者。
(二)經常深夜逗留不當場所或深夜在外遊蕩者。
(三)長期缺曠或無原因經常缺曠課 3 日以上者。
(四)與藥物濫用人員交往密切者。
(五)發現攜帶不明粉末、藥丸、疑似吸食用具到校者。
(六)有吸菸(或施用電子煙)、喝酒、吃檳榔習慣者。
(七)參加不良組織或不良藝陣活動者。
(八)經常性翹家者。
(九)常在校內、外糾眾鬧事或圍事、不服管教者。
(十)金錢使用習慣劇變者。
(十一)校外交友複雜者。
二、事項:
(一)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有藥(毒)癮。
(二)兄弟姊妹有藥(毒)癮。
(三)家庭成員關係紊亂、功能不佳或支持系統薄弱。
三、運用注意說明:
(一)本原則係協助學校提列特定人員參考,勿僅以單一行為或事項做為 提列之考量依據。
(二)學校提列特定人員除參考本原則外,仍應透過關懷及輔導等作為,
協助學生改善相關行為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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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學校全銜)特定人員名冊
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特 定 人 員 類 別
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二、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四、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 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五、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編號 班級 學號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 特定人員類別 審查結果 備考
備註:表格不足請自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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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
一、前置作業階段:
(一)編組:以生教(輔)組長為主要成員,並依學校實際情形編組相關人 員,必要時得協請直轄市、縣(市)校外會人員支援,編組人數得依 實際採驗狀況適時調整。
(二)動線規劃:應指定適當、隱密性高之男、女廁所實施尿液採集檢驗。
(三)器材整備:
1、學校應自備免洗杯、封籤、標籤紙、簽字筆、藍色清潔劑(或其他 替代染劑,如藍、黑色墨水)及飲用水。
2、集尿瓶、快速檢驗試劑及標籤紙得向縣(市)校外會提出申請;或自 行採購快速檢驗試劑。
3、監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請逕自各縣(市)教育局(處)或校外 會網頁下載。
(四)為防止尿液檢體於盥洗室被稀釋,盥洗室馬桶水槽應加入藍色清潔 劑或有色液體。
二、實施尿篩階段:
(一)對受檢學生實施尿篩之合法性(法規)說明,監管人員應與受檢人同 一性別,並應儘量顧及受檢人之隱私,採單獨方式並恪遵保密原則。
(二)講解收集尿液方法:
1、將尿液檢體排於免洗杯內,尿量約杯子 5 至 8 分滿。
2、學生若如無尿意,可提供飲水(每半小時 250ml),可提供 3 次,提供 總水量以 750ml 為限。
(三)監管人員於採集尿液前應請受檢學生將身上足以夾藏、攙假之物品 取出放置在外,但可保留個人隨身之錢包,並全程監管採集過程,
確保程序正常運作。
(四)尿液檢體採集後,監管人員應立即檢視尿液檢體之溫度、顏色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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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浮懸物存在,發現有任何不尋常時,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之重要特殊跡象欄內。必要時,採集之尿液可立即量測溫度(4 分鐘 內),若超出攝氏 32 度至 38 度範圍,即有攙假之可能,受檢者應於 同性別監管人員監看下,於同地點儘快重新採尿,兩瓶尿液檢體應 同時送驗。
(五)實施快速檢驗試劑時,應於受檢學生面前實施,受檢學生及學輔人 員共同檢視結果,若判定為陽性反應,則須將受檢尿液送交檢驗機 構進行確認檢驗。
(六)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檢驗時,主管機關得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為必要之措施;學輔人員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 定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校外會、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尿液篩檢,惟 強制採驗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避免 肢體接觸、吼叫、言詞威脅、恫嚇等);但有正當理由,並經監管人 員同意者,得另定日期採驗。
(七)送驗之尿液檢體,學校採尿人員應檢視檢體編號與特定人員名冊編 號是否一致;如無法即時送達校外會,應先冰存冷藏(低於攝氏 6 度)或冷凍處理,並儘速於 2 天內送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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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快速檢驗試劑進行初篩方式說明
一、受檢學生於全程監管下採集尿液檢體於尿杯內。
二、使用符合法規(閾值)之快速檢驗試劑,將試劑包交受檢學生拆封並 取出內容物(因不同之廠商,試劑包檢驗方式概分為卡式或多重試紙 式)。
三、執行初篩方式:
(一)卡式
1、先將試劑包內滴管吸取尿杯內的尿液或將試紙直接放入尿杯中。
2、再將滴管內尿液滴在試劑圓型孔內2至3滴或將試紙前端放入尿杯約5 秒。
3、檢視試劑上檢查窗所顯示線條,並依試劑包背面說明檢視有無陽性 反應。
4、注意僅有C線(Control)一條,為陽性反應。
(二)多重試紙式(透明外殼):
1、取下前端蓋子。
2、將試劑前端浸入尿杯中,前端試紙浸溼尿液。
3、檢視上端所顯示線條,並依試劑包背面說明檢視有無陽性反應。
四、初篩檢驗結果為陰性反應者,仍應持續列入特定人員觀察輔導。
五、初篩檢驗結果為疑似陽性反應者,應採足同一檢體(同尿杯)2瓶,並 將尿液檢體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縣(市)校外會或 本部協助轉送檢驗機構實施確認檢驗。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縣(市)校外會負責轄區內學校尿 液篩檢「快速檢驗試劑」之督導、採購、管制、協調、補充;學校 獲分配之快速檢驗試劑存量不敷使用時,得向前述單位申請調撥;
另大專校院得自行採購所需試劑使用,或由本部每年依學校所提需 求,視需要辦理試劑採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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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各級學校春暉小組輔導措施注意事項
一、成案階段:
(一)成案原因:
1、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
2、自我坦承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3、遭檢警查獲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4、其他網絡(如社會局、衛生局)通知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二)通報義務:
1、依規定時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完成通報。
2、18 歲以下個案,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 24 小時 內同時通報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三)春暉小組成員編組: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成員應至 少包括導師、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輔導人員、社工師或心理師)、學 務人員等;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校外資源網絡人員 及其他學者專家等人列席相關會議。
(四)成案會議:
1、通報後 1 週內,召開成案會議,進行跨處室輔導分工。
2、研訂個案輔導計畫,包含輔導方向、相關介入措施、介入時間及可 運用與結合之校內、外輔導資源。
3、指定個案管理人:擔任春暉小組聯絡人、個案相關資料登錄列管、
行政程序期程控管、與外部單位聯繫合作之角色。
二、輔導階段:
(一)輔導時間: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以 3 個月為 1 期。
(二)輔導頻率:各輔導人員應每 1 至 2 週對個案進行 1 次以上之輔導。
(三)尿液檢驗:輔導期間 1 至 2 週至少應實施快篩檢驗 1 次,並記錄檢 驗日期及結果等資料。
(四)輔導紀錄:內容應記錄詳實,並將相關資料填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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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期間視需要召開個案研討會,邀集網絡單位或聘請專家委員,
檢視學校輔導作法並提供建議及協助。
(六)針對輔導無效或較嚴重個案,經評估得轉介藥癮戒治或心理諮商機 構,進行戒治。
(七)春暉小組輔導中之濫用藥物學生如有中輟情事發生時,學校應依各 教育局(處)中輟學生處理機制先行輔導復學後,完成後續輔導期程。
三、結案階段:
(一)輔導期滿後採集個案檢體送驗,並依據檢驗報告結果召開結案或續 輔會議。
1、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解除春暉小 組列管,並持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2、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施第 2 次(3 個月)輔導期程。
3、倘經第 2 次輔導仍無效者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或兒權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二)輔導個案完成且相關紀錄表件均完備者,給予相關人員敘獎鼓勵。
四、後追階段:
(一)轉介追蹤機制:
1、未滿 18 歲者:依各地方政府之「藥物濫用學生未完成春暉輔導離校 者後續輔導流程」辦理。
2、18 歲以上:學校應評估個案是否需追蹤輔導、戒治及查察,再將相 關資料進行移轉,取得同意書者(未滿 20 歲者應取得家長同意書、
20 歲以上者應取得本人同意書)移轉至個案戶籍地毒品危害防制中 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無法取得同意書者移轉至警察機關。
(二)轉銜輔導機制:
1、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辦理。
2、春暉小組輔導期程未完成個案,有繼續升學或轉學情形,可透過學 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轉銜至新入學學校,接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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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 6 個月;追蹤期間屆滿 6 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 關,列冊管理。
五、其它:為簡化學校行政作業,學校於召開春暉小組相關會會議時,
得併同召開個案會議或轉銜評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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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各級學校學生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輔導處遇流程
否 是
復 學
結案
是
現就讀學校將學生列入第一 類特定人員追蹤輔導
毒防中心 警察機關
加強查察
列 第 一 類 特 定 人員追蹤輔導
是
滿 18 歲
春暉小組輔導
是
原就讀學校 追蹤 6 個月
否
透過系統平台 通知所屬主管機 關列冊管理 成案原因:
1、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 謝物者
2、自我坦承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3、遭檢警查獲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4、接獲其他網絡通知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者
中輟 依中輟學生
處理機制輔 導復學後,接
續春暉小組 輔導
已就學
原就讀學校召開評估會議決定轉銜學生名單
「學生畢業前一個月」或「離校後、開學後未按時註冊一個月內」
原就讀學校將轉銜學生名單及 學生所需輔導需求通報至系統
平台
「學生畢業前一個月」或「離校後、開 學後未按時註冊一個月內」
否
依 各 地 方 政 府
「藥物濫用學生 未完成春暉輔導 離校者後續輔導 流程」辦理
否
是
否 否
是
輔導完成 結案
畢(結)業、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
原已輔導完成 需轉銜
未滿20 歲有家長同意書 或滿20 歲有本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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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及學校業務分工職掌表
一、教育部:(一)策訂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二)督導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學生尿液篩檢成效。
(三)瞭解學生藥物濫用情形並評估輔導機制改善措施及規劃因應作為。
二、中間督考單位: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辦理尿液篩檢作業講習,並編列相關所需預算。
2、督導所屬單位、學校實施特定人員尿液篩檢作業、學生藥物濫用情 形及統計資料並定期彙整。
3、協助建立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機制並列管直轄市、縣(市)或所屬學校 執行成效。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1、協助辦理所屬學校尿液篩檢作業講習,並編列相關所需預算。
2、督導所屬單位、學校實施特定人員尿液篩檢作業、學生藥物濫用情 形及統計資料並定期彙整。
3、協助建立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機制並列管所屬學校執行成效。
4、協助轉介藥物濫用學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毒防 中心、警察機關、衛福部指定之藥癮治療醫療機構。
(三)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
1、辦理轄區學校尿液篩檢作業講習。
2、協助轄區學校實施特定人員尿篩及送驗作業,並定期彙報清查情形。
3、協助學校建立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機制並列管各校執行成效。
4、收到檢驗機構之檢驗報告及檢警函送學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偏差行為通知書,以密件函送相關學校。
5、協助轉介藥物濫用學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毒防 中心、警察機關、衛福部指定之藥癮治療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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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學校:
(一)建立及更新特定人員名冊,並適時實施特定人員尿液篩檢作業。
(二)通報本部校安中心及成立跨處室「春暉小組」輔導個案,並填報相 關輔導紀錄。
(三)協助轉介濫用藥物學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毒防 中心、警察機關、衛福部指定之藥癮治療醫療機構。
(四)各校應確認學生濫用藥物種類及通知家長,並注意保密。
(五)18 歲以下輔導個案,應依兒權法相關規定,通報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