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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弱勢族群的類型談教育選擇權及教育財政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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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弱勢族群的類型談教育選擇權及 教育財政革新

摘 要

本文旨在探討弱勢族群之類型、教育選擇權的主要模式及財政學基礎,

並繼以提出以弱勢族群為核心的教育選擇權中政府應有的作為。因此,本文 首先針對弱勢族群之成因進行探究,提出十類弱勢族群,提供各級政府在規 劃弱勢族群照顧政策參考。其次針對弱勢族群,建議政府的教育財政支出必 須考慮公平原則、財政負擔原則、財政收支劃分原則、最小極大化原則、社 會正義原則 及帕累托最優原則。最後,從教育政策與財政法令、學校本位 經營管理、社會扶助系統等三方面探討教育財政革新策略,以積極保障弱勢 族群的教育選擇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弱勢族群、教育選擇權、教育財政革新 周仁尹 Jen-Yi Chou

國立台灣師範大㈻教育研究所博士候選㆟

Ph.D. Candidate of NTNU

曾春榮 Chun-Rong Tseng

臺北縣立安溪國㆗校長

Principal, AnSi Junior High School of Taipei County

A Discussion of Educational Choice and the Innovation of

Education Finance Based on Types of Disadvantaged Min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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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types of disadvantaged minorities, educational choice and financial foundations, and then proposes the right conduct of policies of educational choice with disadvantaged minorities as the core concern. This study first investigates the origin of disadvantaged minorities, and discusses ten kinds of the disadvantaged minorities that the governments can consult. Second,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educational finance must consider the fair principle, the financial burden principle, the financial revenue, and the principle of expenditure division, 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maximization,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justice, and the Pareto Optimum principle. Finally, this study discusses the innovation of educational finance from educational policies, financial decree, school based management, social support systems, etc.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ducational choice of disadvantaged minorities and to carry on social justice.

Keywords: disadvantaged minorities, educational choice, innovation of educatio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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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宕昌縣灣子村灣子小學,由於當地十年九災,經濟基礎薄弱,教室裏 缺桌少凳。最為突出的是該校的一年級,全班76名學生只有15張課桌,三四

個學生擠在一張課桌上課。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2508852.html

壹、前言

1948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6條亦主張「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對於子女的教 育方式,家長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可見教育選擇權的觀念不分國內外,

是普世的價值。現代教育選擇權的概念起於195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Milton Friedman批評公立學校品質低落,產生許多弊端,主張引進自由市場的競爭 進入教育體制的方法,並認為透過競爭可以提昇教學成效,並保障家長學校 選擇權。

Lacireno-Paquet(2004)認為我們正處於特許學校政策與實務的十字 路口。從教育管理組織運作觀點,針對13州533所特許學校進行研究,瞭解 低收入及少數族群學生註冊入學情形,結論是鼓勵弱勢學生就學的特定的政 策是必要的。學校選擇越來越受重視的原因,係根據美國總統小布希2002年 1月8日簽署的不讓孩子落後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該法案 之制定乃基於下述四項原則:強化學業表現的績效責任、增加彈性及地方分 權、增加家長教育選擇機會、強調有效的學習方法。小布希政府於2002年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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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財政預算編列2億美元經費補助款以擴張高品質的委辦學校,為更多學生 提供教育服務。

反觀我國憲法第159條雖明訂「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行政院 教改會總諮議報告書(1996:16)亦中主張「父母在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的情 形下,選擇適合其子女的教育型態的權利應予保障。教育選擇權的合理擴充,

會涵蓋到辦學權,在不妨礙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下,對於私人興學應加以 鼓勵。」;但根據我國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的規定,國民教育階段的 學齡兒童,必須按學區入學,學童本身及家長或監護人,並沒有選擇接受或 不接受學校教育的權利或自由。加上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瓶頸,2001年台灣個 人所得最高的族群(前1/10),其所得金額是最低族群(後1/10)的61倍之 多( 吳 忠 吉 、 林 昭 禎 ,2003)。接踵而來的大地震、洪水與土石流等 災 難 , 不 僅 使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飽 受 摧 殘 , 更 暴 露 出 偏 遠 地 區 、 弱 勢 學 生 教 育 選 擇 機 會 的 孤 苦 無 助 處 境 。

緣此,本文著重於教育財政改革,必須特別照顧經濟及身份上相對弱 勢學生,政府應對弱勢族群教育選擇權提出具體可行之政策,規劃合理的財 政劃分方式,提供充足而公平的教育經費,保障學生基本人權及受教權益。

貳、教育選擇權的主要模式

學 校 私 有 化 運 動 的 浪 潮 對 公 立 學 校 的 本 質 與 角 色 造 成 巨 大 影 響 ( McCarthy,2000)。支持教育選擇的人視選擇為對教育的官僚體制和教師組 織的憎惡,或可能單純的支持私校(Witte,2000:5)。卡內基(Carnegie)基 金會將「家長學校選擇權」定義為兩方面:一為家長有權為子女選擇學校,

另一為學校有改革教育的自由(School choice = parental choice + the freedom to innovate)。一般而言,家長學校選擇權是指一項複雜的學生分派計畫,其 目的在使每一個家長和學生都有選擇學校的自由與權利(吳清山、黃久 芬,1995:2)。

Marshall 和 Tucker(2003:中文版序)指出,美國擇校設計是由美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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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育與經濟中心開發的一種高績效的學校模式,成為美國發展最快的設計 網絡之一。研究顯示,採用擇校設計的學校在閱讀、寫作、數學三科目在州 教學效能評量中優於其他同類型學校,實施方案本身也是通過持續不斷的研 究改進(顧建新、趙友華譯,2003)。

當代有關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學校類型,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另類學校(alternative school)

由於公立學校辦學品質良莠不齊,許多家長對公立學校喪失信心,特 殊類型學校隨之興起,主要有委辦學校、磁性學校與契約學校等三種。

Wendy(1996)指出委辦學校之所以受到大眾歡迎,主要是許多人相信 它可以提供高品質的教育。美國自1991年迄今已有3/4的州制定委辦學校法 案,委辦契約中明訂,包括學校教育規劃、預定達到的具體教育成果、如何 實施學生評量及學校行政管理等相關細節(McCarthy,2000)。

「磁性學校」顧名思義,就是接受特殊補助、開辦特殊的教育課程,以 其辦學特色吸引學生就讀、提供學生選擇學習其所感興趣之特殊專長學科的 機會(張明輝,1998、蔣衡譯, 2003:218)。Chubb 和 Moe在1990指出在許 多學區,學校選擇計畫是圍繞著磁性學校(Magnet Schoo1)發展(蔣衡譯 ,2003:218)。由於受到社會快速變遷及廢除種族隔離政策(desegregaton policy)的影響,加上公立學校面臨學生高缺席率及高退學率的困境,美國近 年在各州普遍出現了具有學校特色及允許跨學區就讀的磁性學校。

契約學校(Contract School)則是另一種教育私有化的型式,類似公 辦民營之方式。民間的私人管理公司可以和地方學區簽約來經營學校。過 去幾年,一些私人教育公司,如教育選擇公司(Educational Alternatives, lnc)、公共策略團體公司(Public Strategies Group,Inc.)、愛迪生計劃(

Edison Project)等就是獲得契約權來經營學校(張明輝,1998、Haddeman,

1998)。

Fowler(2004:3)指出:評論者認為大部分的改變在於公共教育的運 作方式已經完全不一樣了,甚至在某些領域、某些族群中,已經不存在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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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教育。許多公立學校的教師與行政人員對於所面對的政策的變動與不善情 形,產生了困惑與忿恨。國內外學者對另類學校的評價不一,尤其是弱勢種 族、經濟上低收入家庭,未能有公平機會參與另類學校所帶來的優點,反而 可能擴大社會階層的落差。

二、開放註冊(open-enrollment)

英國 1988 年的教育改革法案的關鍵性條款中,用市場分化規則取代了 所有人平等接受教育的規則,這個市場的要素包括:自由選擇、競爭、多樣 性、資金和組織。父母自主選擇是保守黨1979年以來的基本的教育政策,除 了標準人數外,對入學人數不再限制,允許所有學校增加入學人數,採取「

開放入學機會」(Ball, 1990:59)。美國威斯康辛州所有學生均可選擇到 Milwaukee委辦學校入學(Blair,2003)。

三、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

美國今日國家教育協會會刊(National educational association)在一項針 對另類教育型態進行的蓋洛普民意調查報告(Gallup poll report)的指出:

「在1999年有850,000的學生選擇在家教育,其中49﹪的家長宣稱選擇在家 教育最主要的理由是,在家教育可提供比正規的學校更好的教育。」(NEA Today,2001)。

在家教育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針對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學生;一是 指正常的一般學生。前者教育方式,我國政府補助以教育代金作為教育養護 之經費,同時也會派巡迴輔導員進行在家輔導;後者教育方案,以美國較為 普遍,家長大都居於宗教校園暴力或性氾濫等因素,擔心孩子在校受到暴力 或色情汙染,乃向學區教育委員會依一定程序申請在家自行教育;為確保孩 子的基本能力,凡是在家自行教育之孩子,需定期接受評量(吳清山、林天 佑,1998)。

我國教育基本法賦予家長教育選擇權,尊重學生的自由意願及家長選 擇的權利,增進親密的家庭關係中,近年來也立法通過,允許各縣市政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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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家長申請在家自行教育的非學校型態的教育機會,值得教育各界關切、鼓 勵與協助。

四、教育券(vouchers)

教育券基本概念的興起可溯自Thomas Paine在1792所著「人的權利」(

The Right of Man)一書中指出教育選擇權將促進學校的競爭力,使經營良 好學校可以得到支持及獎勵。政府給每一名學齡兒童一定面額票券,每一 個家庭可以依據自己的偏好選擇心目中的理想學校,甚至可以額外投資選擇 更好的學校。一方面這可以擴大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另一方面也激發了學校 間為爭奪生員(即財源)的競爭。是提高公共教育資源使用效率的理想方式

(Friedman, 1962:89–100)。Witte(2000:11)指出:Milton Friedman 在 1955年首先倡議以教育券作為降低公立學校的無能和獨占現象的途徑,是為 近代美國教育券的濫觴。1991年美國布希總統頒布的「公元兩千年教育目 標」,提出將選擇的自由歸還給學生與家長,實施方式包括:提供免稅津貼、

發放教育券、給予特別提款狀、實施助學貸款、設置獎學金。

除美國的教育券政策外,英國的幼兒教育券計畫(Nursery Education Voucher Scheme)係屬無排富條款的普及型措施,其目的在減輕大多數有幼 兒家庭的經濟負擔,並藉以提昇國民的教育水準(盧美貴、謝美慧,2002)。

美國的人口組成日漸多元化,這種多元化的情形呈現出種族的差異、民族的 迥異、宗教的差別與語言的歧異,所以公立學校的運作與政治決定的考量,

都會因應這些人口變項的歧異性(Rosenblatt,1996)。

Milwaukee教育券計劃是第一個以政府預算補助私立中小學。美國在 1996年出現的Milwaukee和和Cleveland教育券計劃為何產生許多爭議?它們 的訴求為何?為何遭受激烈的反對?有以下四項原因(Witte,2000:12):

(1)教育選擇造成制度上激進的變革,超出現在的公立學校的預期。(2)

訴諸於自由與平等的強而有力的規範和想像。(3)需要相當大量的經費。

(4)超越了宗教權與保護法案。

我國教育部(1995)在「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中正式研擬推動教育 券的實施,其目標有三:增進教育機會均等、促進學校良性競爭、提供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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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的機會。台北市及高雄市最早實施幼兒教育券(幼教津貼)政策,發放 每名滿五足歲之幼兒每一學年壹萬元,作為家長選擇私立幼稚園的補助。

參、教育選擇權的財政學基礎

高希均(1979:12-18)指出:從市場導向的角度而言,教育市場也是 由施教者與受教者共同組成,學校是生產者,家長和學生則是消費者,供需 雙方根據經濟學的相對價格決定其學校選擇。

Rosen(1995:76)從經濟學和財政學的角度看,公有還是私有並不 重要,重要的能否因而競爭產生效率。就教育經濟學的觀點,教育財(

educational goods)屬於準公共財(quasi public goods),其以滿足大多數人 的社會慾望為主,產生的 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及外延性(

externalized)(蓋浙生,1993)。

古典經濟學的觀點強調「完全競爭」,認為只要透過價格機制的運作,

勞動市場和商品市場會自動趨於平衡。在這一時期,最重要的經濟思想家之 一是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1723-1790),在1776年出版巨著:國富論(

The Wealth of Nations),主張人類有天生的欲望是追求經濟自我利益,政府 不應干預人類天生的意向,而應允許完全自主。終於形成自由市場經濟,自 同時服務私利與社會目的(Fowler,2004:56)。完全競爭市場其主要特性包 括:廠商數目眾多、大家都是價格的接受者、產品齊質性很高、非常容易進 出、訊息靈通。完全競爭只是一個理想的理論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找 到百分百符合完全競爭的例子。

1980年代,雷根政府受了古典經濟學家的影響,主張以自由放任的經 濟政策活絡市場機能,因此在教育上提出所得稅學費直接扣除額(tuition tax credits)和教育券制度。但雷根政府在1982-1984年向國會提出法案,內容為 當父母繳私立學校的學費時,政府提供聯邦稅扣除額(federal tax credits),

以及1984-1987年提出教育券計畫,國會都沒有通過立法(吳清山、黃久芬,

19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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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浙生(1993:490)認為教育活動的推展,需要財政的支持,教育財 的提供或由政府編列預算來支應,或由民間捐資,一般而言係以政府投資為 主體。教育券或其他有助於選擇權的補助措施,均屬於教育財的支出。

教育選擇權在市場化趨勢中,除了尊重市場機能,應朝避免教育性失 業或結構性失業方向規劃,由於教育過多(over-education)或教育不當,而 不是教育不足所造成的失業,形成某一類教育擴展過速,供給超過就業市場 的總需求量(蓋浙生,1993:93-94),是規劃教育選擇權配套措施不可忽 視的議題。

一般而言,教育財支出方式受三種主義影響(蓋浙生,2004):

(一)保守主義:視辦教育為政府責任,應由政府財政支應

Buchholz(1989)在「New ideas from dead ecoomisst」一書中以保守主 義觀點,解釋過去重要經濟學家的理念及分析在今日為何重要的原因,描述 1980以來保守主義的經濟觀點如何影響美國的經濟。

(二)放任主義

認為補助公立學校是一種浪費,除非所有公私立學校均能相互競爭,

以提昇辦學績效。美國在1980年代採取放任主義的結果,使聯邦政府對公立 基礎教育及中等教育補助經費大量減少,影響教育品質。

(三)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主張聯邦政府對私立學校提供教育券或學費減免,增加選擇 機會,提高教育品質。Brouwer(1998)從自由主義觀點描述二十世紀末期 美國經濟,強調貧富間的不平等,認為經濟的餅可以被更公平的分配。

Whitty認為市場機制雖然可能透過選擇、競爭及給予教育機構更大的管 理自主權,然而教育市場化、公司化,以至私營化未必能提高整體質素,而 且損害公平原則(Whitty,1997)。

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社會正義就是將社會當成一個公平的合作體 系所同意制定的公共原則,包含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liberty)、

機會均等原則(the 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及差異原則(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周武昌,20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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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若主張教育機會均等就是學生應享受相等的教育資源,則以基準 計畫(foundation program)的補助方式將是一個理想的選擇;而政府若強調 教育機會均等應該是讓每個地區都有同等的教育財政能力,則保證稅基計畫

(guaranteed tax base program)才是理想的選擇(許添明,2003:186)。

總之,針對弱勢族群,教育財政支出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一)公平原則

就個人而言,公平原則指不因家庭社經地位與經濟能力而影響就學機 會;就教育而言,各級教育能獲得既得的財源,維持均衡的發展(蓋浙生,

1993:490)。

(二)財政負擔原則

指一個地區為了籌集公共事業所需負擔的費用可能獲得的收入,即地 方可能徵求的稅收估計。

(三)財政收支劃分原則

精省後我國政府層級分為中央與地方二級,凡獨立性的支出,如鄉鎮 道路、中小學、衛生設備等,應由地方政府負責自籌財源。在考慮稅收歸屬 實應注意稽徵效率。台灣的幅員很小、交通便利、種族文化差異不大,財政 收支集中中央統籌分配,也許更能兼顧各地區平衡發展(蓋浙生,1999:58)。

(四)最小極大化原則

羅爾斯主張制定公共政策時,應設法提高社會上最弱勢的族群福利為 目標,使那群人的效用達到最大,稱之為最小極大化原則。

(五)社會正義原則

制定公共政策時應包含自由、機會均等、及差異原則。

(六)帕累托最優原則

指社會資源的使用達到最有效率的程度¸即社會資源最佳配置所實現 的值。這種最佳狀態的概念是義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首先提出來的,因此被 稱作帕累托最優原則。研究帕累托最佳值的目的在於提高資源配置的經濟效 率(王炎庠,無日期)。教育財政革新運用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um)

主要在校正教育市場機制的缺失,當外部性、壟斷、資訊不完善等因素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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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運作無法自動調節時,政府將介入,透過監督、稅收調整、補助等手段 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發揮,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肆、以弱勢族群為核心的教育選擇權

一、弱勢族群的定義與類型

Lands在「新國富論」一書前言中指出:「當我們在跨過第二個千禧年,

展望未來之際,不得不提醒自己的是:未來一千年中,貧富的差異將是人類 最大的問題與危機所在」 (汪仲譯,1999:16)。德里達在「全球化、和 平、世界政治」一文中指出當今世界面臨四大挑戰:和平、徹底的貧困、可 持續發展、喪失前進目標。必須建立社會契約、環境契約、文化契約和倫理 契約等四大任務來解決困境(李其慶,2003:373)。

教育機會的不足是導致貧窮發生的主要原因(Schiller ,1966);

Marshall 和 Tucker在1992年指出,造成美國教育成績落伍的原因除了教育 問題之外,還有貧窮、家庭破裂、社會服務等因素(顧建新、趙友華譯,

2003:5)。家庭經濟困窘的貧困學生,以及偏遠地區教育資源匱乏的原住 民學生,常常必須面臨因家庭經濟壓力,缺乏家庭功能的支持及公平的教育 品質與機會,導致學習成就低落、輟學率高,貧苦學子的求學之路的確充滿 崎嶇(台灣世界展望,2004)。

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現況及國內外學者研究文獻分析,本研究 將弱勢族群約略可區分為以下十類型:

(一)依貧窮線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George Simmel在1906年其著「貧窮社會學」一文中指出:根據社會學 的概念,不是個人的匱乏造成窮人,而是由於匱乏而受到救濟者才是窮人(

林榮運編譯,2002:414)。台灣產業結構急速變化,有一群被稱之為「新 貧窮階級」的人,他們具有工作能力,但苦無任何收入;但也因為具有工 作能力,他們無法被納入貧窮線中獲得社會救助的保護,這樣人口推估高達 109萬人(修淑芬,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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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金榜題名日,家長舉債度日時」,負債念大學已成為大學校園 普遍現象(林麗雪,2003)。家庭貧窮使兒童進入學前教育的比率偏低,數 以萬計的學童負擔不起營養午餐,接受高額的才藝補習機會更少,另外,高 等教育學費不斷調漲,也影響接受教育機會。

(二)依學齡階段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幼兒教育長久以來在整體教育中的疏離地位,在教育經費及人力分配 上明顯居於弱勢。根據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調查研究,教育資源之分 配,83年度時大學以上學生佔全體學生的6.8%,但使用經費達總教育經費 的20%。反之,國小佔44.5%及31.1%,顯示高等教育經費分配較高(鄭光 甫,1995)。

因此,依學齡階段所產生的弱勢族群,包括幼兒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 學生在國家教育經費補助方面遠不如高等教育,屬於相對弱勢族群。

(三)依少數種族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台灣的原住民在人口比例上居於少數,且通常居住在高海拔山區,經 濟及社會地位較不如平地漢人,原住民部落中貧困獨居老人漸多,隔代教養、

中途輟學是部落的普遍現象,原住民經濟體系薄弱、自有住宅率偏低、都市 原住民居住問題日益嚴重。兒童學習環境不良、醫療資源不足、普遍缺乏學 前教育機構、缺乏原住民專門人才培育制度、原住民族語言有消失的危機、

師資與社會資源不如平地學校。

(四)依文化差異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因文化差異所產生的弱勢族群,包括原住民文化、省籍文化、對立情 結、外籍新娘與新台灣之子等屬於需要國家照顧的文化弱勢。這類文化弱勢 通常也是處於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地位,學童所處的家庭或 社會文化環境刺激相對較少,特別是日益增加的外籍新娘家庭,雙方文化與 社會習俗差異甚大,衍生許多諸如溝通、身心健康及生活適應問題、家庭暴 力問題、居留、就業、子女教養等問題。

(五)依居住地區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張淑美(1994)研究發現不同地區的教育機會確實有失衡的現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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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多為初任,且代課老師偏多,缺乏 行政與教學經驗,這些專業程度不足的教師是否有能力替學生選到適合他們 使用的教材、是否有能力編輯補助教材,不無疑問(林月盛,1999)。

大城市中的貧民區,這其中所潛藏的貧窮、種族、親子關係、破敗的 公共建設、學校管理不善以及許多團體頑強的內聚力等種種問題,對學生危 害匪淺,剝奪了他們接受高品質教育的機會(羅薰芬,2000)。

全國十八個國中基測考區中,出現城鄉差距「雙峰現象」,凸顯城鄉、

貧富差距造成學習起步快慢及學習效果的強烈落差,可見因居住地區所產生 的弱勢族群,對教育機會選擇之影響不容忽視。

(六)依社會排斥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社會排斥概念最初出現于20世紀60年代法國。Walker在1997年指出社會 排斥是指被全部或部份地擋在各種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系統之外的動態 過程。Silver 在 1995指出社會排斥族群包括精神和身體殘疾者、自殺者、老 年患者、受虐兒童、藥物濫用者、越軌者、單親父母、多問題家庭、邊緣人、

反社會的人和其它社會「不適應者」(陳樹強,2002)。

對於罹患特殊疾病學童的教育問題,例如日益增加的因輸血而感染愛 滋病毒的學童,在學校教育中常受到排斥或拒絕,也是教育環境中的弱勢族 群。

(七)依數位落差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資訊科技快速發展,而社會福利體系相對不足,數位落差的失衡狀態 使得弱勢族群在數量和種類上不斷擴大。新舊學校資訊教學設備上有落差,

都會地區與偏遠山區離島,資訊師資及網路資源差距更大,雙薪家庭能提供 子女補習電腦學習音樂、美術、舞蹈等才藝,與隔代教養年邁祖父母需撿拾 柴火、資源回收,學生須張羅家計的處境,在同一國度中更有如異域。依數 位落差所產生的弱勢族群不容忽視。

(八)依身心障礙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身心障礙學生依法係指:重度智能不足、肢體障礙學生、多重障礙學 生、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染色體異常、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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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九)依教學歷程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教學歷程所產生的弱勢族群,包括編班、導師及教師分配、班級位置、

教室設備、教科書選用、甚至座位安排、懲罰方式;學生間性別、階級、種 族、語言習慣、文化背景差異等都會影響教學內容與學生受教權益。

(十)依財政經費所產生的弱勢族群

依財政經費所產生的弱勢族群主要有補助不均及教育相對弱勢二方面 問題。

補助不均方面,山地學校有教育優先區計畫的照顧,加以原住民委員 會補助經費的管道;偏遠的平地鄉下,既沒有豐富的社區資源,又乏民意代 表的重視,而教育優先區的補助又輪不到他們,成為現行補助制度下的孤兒

(林月盛,1999)。

教育部門是相對弱勢方面,國家財政困窘、教育經費受到排擠(蓋浙 生,2003:23);相對於國防、經濟、交通建設立即可見的成果容易獲得 選民的支持,教育強調多元且長期的結果,就顯得相當弱勢無力(許添明,

2003:181)。

二、增進弱勢族群教育選擇的教育券計畫

教育券計畫之所以會在1970年以後成為教育財政上廣泛討論的議題,

並且由觀念的形成到行動方案的規劃,有以下三個時代背景:家長普遍對 公立學校不滿、照顧弱勢族群就學機會、考慮資源重新分配效果。Jencks(

1972)主張教育券是促使全民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方法(羅清水,1998)。

Witte(2000:203)認為機會均等必須以能夠創造誘因為前題,假如來自貧 困家庭的子女知道自己進入大學毫無希望,它在高中教育階段為什麼要努力 呢?1990年美國第一個以少數族群為對象的Milwaukee教育劵實驗計畫,提 供適當的證據證明學校選擇權的可能性,然而,學校特色與課程會影響整個 結果,有選擇的市場模式造成學校和國家中快速的族群割裂(Witte,2000:

203Chubb 和 Moe(1990:5-8)指出比起民主控制的學校,市場機能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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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能產出具有較高認知能力的學生。認為解決學校危機的方法很簡單,

利用私立學校對資金的市場調控,來取代公立學校的科層體制管理,如果市 場對學校的調控能發揮最大作用,是教育改革的根本出路。

陳麗珠(1998)研究發現教育券制度的初步構想大致上獲得公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認同、教育券制度具有擴大學生選校範圍、改善學校教學 品質﹑促進公私立學校之間資源的合理分配、以及增加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 機會等特色。但必須加強有效監督公私立學校、訂定學雜費額外收費上限與 補助弱勢學生。

行政院2001年核准「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發給就讀立案幼稚 園、托兒所之五歲以上幼兒,總計編列二十四億元。但是政府財政拮据,教 育資源有限下,幼兒教育券政策產生排擠效應,引發幼教界以外之其他 教育界人士異議。

家長教育選擇權在國外施行仍有很大爭議,如Henig(1995)分析馬利 蘭州蒙哥馬利郡(Montgomery County, Maryland)磁性學校與種族的關係。

發現教育選擇不但不能舒緩反而會加劇種族隔離。Elemore 和 Fuller在1996 的「教育選擇對決策者有何意義」研究中指出:增加家長選擇權很可能增強 學生在種族、社會階段和文化背景上的隔離。

實施教育券計畫最關鍵的因素是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私校及利益團體 會透過遊說施壓,要求擴大教育券服務的範圍,雖然有學者認為透過市場法 則可以有效降低學費,然而對於貧窮的弱勢族群而言,基本生活經費都將陷 入困境,如何負擔學費及其他高額教育費用。國內外都有實施教育券的經驗,

雖然褒貶不一,但對於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增進家長教育選擇的功能,

配合國內教育生態、社會文化、弱勢族群類型眾多,是一項值得參考的解決 方案。

伍、以照顧弱勢族群為核心的教育財政改革

Odden 於1995年提出教育財政改革的「整體革新」原則,應包括下列五

(16)

項要點(Odden,1995:343):

1. 每一位學生都具備高層次思考與解決問題能力的教育目標 2. 高品質的課程標準

3. 與課程標準緊密結合的新成就評量方式

4. 以學習新課程教授方式為主的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5.重建行政(包括以學校為基礎的各項計畫)與財政制度

Chubb 和 Moe在1990指出徹底的學校選擇制度的關鍵在於把學校從舊 有的秩序限制中解放出來,建立一全新的公共教育體系與財政來源,至少應 包括下列措施(蔣衡譯,2003:227-230):

1.各州有責任設立標準並為公立學校訂最低限度的標準如畢業標準、健 康安全與教師認證等要求。

2.任何合乎標準的學校均可稱為公立學校,有權接受學生和接受公共基 金的資助。宗教學校只要能夠將宣教職能與教育職能截然分開也可 加入。

3.各州政府在各學區內設置擇校辦公室(choice office),保留學生成績 與接受獎學金記錄,並根據招生情況向學校提供資助。擇校辦公室基 金來自聯邦、州政府及學區政府的資金,在分配各校,而非直接撥付 家長及學生。

4.州政府對學區的貧富程度應有不同補助,使所有學區的學童獲得足夠 資助。

5.推動附加費(add-ons)措施,學區公民可根據教育對自己的重要程度 自由決定繳納不同的稅額。意味著不同學區學生獎學金也有所差異。

6.針對特殊需求學生應設置額外獎學金,直接撥款給身心障礙、經濟困 難等學生。

7.學區擇校辦公室除負責管理公立學校,還應承擔起稅收立法之責任,

讓公民決定應該為子女提供多少助學金。

8.擇校辦公室應建立家長信息中心,簡化學生入學申請程序,保證每一 學生公平機會,幫助學生及家長擇校。

Marshall 和 Tucker認為解決家庭貧困最好的方法是根據通貨膨漲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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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免稅額度,但對真正貧困的家庭卻毫無意義,因為他們本身就免稅。於 是Marshall 和 Tucker倡議解決家庭貧困的五個途徑(顧建新、趙友華譯,

2003:205-212):

1.為所有兒童提供1000美元的可退還兒童的課稅扣除(refundable child tax credit),直到年滿18歲,並取消受撫養兒童的個人免稅額。意即 一個家庭應付稅額少於可用以抵稅的款項,該家庭就有資格以現金的 形式領取其差額。根據收入多寡付稅,最有利於貧窮家長。

2.全額償付勞動收入稅額抵免(the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1975年美 國國會通過勞動收入稅額抵免制度,主要的想法是糾正靠福利金而 不願做低收入的工作,勞動收入稅額抵免最大受益者是那些收接近於 貧窮線的工人,隨著家庭收入增加,受益額就縮小,家庭總收入在 24159美元以上,就不再從中受益。

3.父母不能盡職時的兒童保障措施:州兒童保障補償金、採用自動預扣 賦稅以收取兒童保障補償金、設立政府基金以彌補兒童保障補償金與 法律津貼之間的不足。

4.為願意而且有能力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家長提供切實可行的社區就業 機會。

5.提高最低工資額度,確保只有一個勞動力的四口之家的收入能保持在 貧窮線以上。因為從長遠來看,提高最低工資額度會促進生產力提高,

並不會造成美國經濟競爭力降低,也不會增加通貨膨漲率。

西哲亞里斯多德曾言:「給不同條件的人相同待遇,就像給相同條件 的人不同待遇一樣不公平」,欲落實教育基本法中的家長教育參與及選擇權,

教育作為準公共財,應保障弱勢族群之教育選擇權,教育財政革新應朝教育 政策與財政法令、學校本位經營管理、社會扶助系統三方面進行整體策略的 改革,茲論述如下:

一、教育政策與財政法令

(一)政府負責是教育財政改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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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政治經濟學者亞當.斯密(Adam Smith)認為:教育不應交由自 由市場運作,而應由政府負責。「政府負責」在此主要指學校的經費主要來 自納稅錢(透過政府),讓學雜費不能太高,以保證每個人受教育的機會均 等。Graham 和 Mcmahon在1987年認為教育與所得之間的關係可有效區分為 貧民與非貧民,低度開發國家首先應致力於教育機會均等化,所得分配情形 才能夠有所改善(轉引自蓋浙生,1993:245)。Marshall 和 Tucker(1992)

也認為即使在經濟相當不景氣的時代,也應在我們人民身上作一些必要的投 資。(顧建新、趙友華譯,2003:298-300)。

因此,政策必須能反應快速成長的世界及科技市場,因應經濟趨勢,修訂 適當法令,確保選擇權益。國家必須負起照顧弱勢學生的責任,推動適當的教育 選擇權政策,規劃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推動有效能的學校,落實教育選擇。

(二)加強租稅稽徵,增進賦稅公平

低賦稅使得政府必須採取降低公共服務支出,結果造成生活品質低落、

教育投資不足、資源分配不均、社會體質不良。諾貝爾經濟學家Friedman及 許多經濟學家提出「負所得稅制」,指當家庭所得低於某一標準時,政府應 直接給予適度的補貼,以維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吳忠吉、林昭禎,2003;

林建甫、林修葳、饒秀華、傅治天譯,2001:493)。

透過精確的稅籍清查,加強稽徵,健全稅制,妥善開發管理公有財產 以充裕中央與地方財源收入,才能有效增進教育品質及效能。

(三)成立家長資訊中心,增加選擇機會

教育部及縣市教育局應成立教育諮詢中心,掌握各個學校辦學特色及 辦學重點的資訊,以利父母查詢,為孩子做正確的抉擇。

各校應成立學校資訊中心,公開教育經費來源、支出項目、人員編制、

課程內容、結果呈現等,提供決策者、學校行政人員、有選擇權的學生及家 長,了解教育經費使用及辦學績效等。

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單位,應利用各種管道加強宣導,例如:電視媒 體、報章雜誌、公聽會、研討會、親職講座、學校日、運動會、學校刊物、

校園網頁等多媒體方式,讓家長知道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以避免低社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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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因無知而錯失選擇機會。同時也應要求家長具備選擇的能力與正確觀 念,培養子女適當的學習態度與選擇合宜發展的學習環境。

(四)調整現行學區,開放登記入學

美英日等國已實施開放入學、擴大學區的教育選擇政策,開放家長與 學生自由選校將可避免他們的權益受損(Odden,1995)。我國現行國民中小 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 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如果要實施家長教育選擇權,則必 需修改國民教育法調整學區範圍,放寬入學條件,以增加家長教育選擇 的機會。

(五)強化各級教育經費審議委員會職能

依目前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政府得到的稅課收入非常有限,必 須大量依賴上級政府的補助。財政狀況愈弱勢的地方政府,其所得教育基本 補助款便將愈高。以2001年度為例,各縣市政府的自有財源從最低的南投縣 17.7%到最高的桃園縣 75.32%,相差將近五倍。2000年11月28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必須強化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及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職能,以及監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設置,衡酌各地區 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 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參考「物價指數」及「地區生活水準」,調整各地區 的教育經費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合理的經費 計算基準。

(六)規劃委辦學校,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

儘管委辦學校引起許多爭議,學校績效與學生成就的評量更加受到 重視,無論如何,委辦學校的存在代表一種教育選擇,並喚起公立學校 全面進行革新,證明政府與私人資金資源增進所有類型的教育是必要的(

Wendy,1996)。

美國委辦學校直接接受聯邦政府及州政府的經費補助,致引發地方學 區對委辦學校的排斥,未來國內如果可能採行委辦制,則經費補助的程序,

應讓縣市政府參與,以免造成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對委辦學校的抵制(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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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1998:288)。各縣市政府如能採取委辦學校的方式,立法鼓勵民間參 與投資教育建設,將可有效解決教育經費短缺的現象(張明輝,1998:287;

蔡如清,2001:78-81)。

(七)建立大陸及國外學歷認證機制,增進教育選擇管道

台灣加入WTO後各種產業,包括教育產業均不能再採取保護政策,教育市 場將開放外國人來台設立高中職以上私立學校及教學機構,提供跨國遠距教 學,設立短期補習班、開放留學仲介服務業和仲介高中以上學生赴國外留學 等。隨著兩岸民間往來日益頻繁,國人赴大陸投資、經商、工作者絡繹不絕,

臺商子女教育問題,大陸學位的採認也無可避免,政府應該儘可能提供各種 資訊,儘早通過採認大陸學歷,提升大學國際化及競爭能力,加強國際交流,

吸引外國和大陸的學生,增進教育選擇機會。

(八)提供補償教育,落實教育機會均等

我國教育基本法明訂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 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巴西推動「上學就給錢」的家庭津貼政策,交換貧民家庭子女留校受 教且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受惠人口超過四千五百萬人,是全球規模最大的計 畫。巴西總統魯拉這項措施大受貧民歡迎,世界銀行及美洲開發銀行也鼎力 支持(馮克芸編譯,2004)。

針對不同弱勢擬訂各類補償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補救教學 計畫、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多元安置及持續推動教育優先區政策。調整課程教 材結構、教學方法、多元評量方式、增加教師編制,提高學業成就,主動提 供弱勢學生各種選擇的誘因與動機,是教育行政機構努力的方向。

(九)發展需求導向的教育財政,研擬因地制宜的教育需求公式

Verstegen(2004)舉美國肯塔基教育改革法(The Kentucky Education Reform Act ,KERA)中的新財政改革體系包括,學區內每一學生教育單位 成本的控制,政府須保證補足並拉近富有與貧窮學區學生單位成的差異,以 符合平等原則。

我國大學教育經費成長遲緩,學生單位成本逐年下降(蓋浙生,2003:

23);宜調整高等教育與國民義務教育經費支出比例,著重在國民教育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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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辦學績效不佳的大專院校,研擬裁併或退場機制。採用「基準計畫」保證 每一位學生至少獲得接受合理教育所需要的最低教育經費,研擬因地制宜的 教育需求公式,以學生人數加權與固定金額方式保障弱勢及殘障等特殊需求 學生的權益。

(十)規劃以弱勢學生為對象的教育券計畫

Christopher Jencks認為教育券是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教育機會的一種方 法,強調教育券計畫必須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獲得高質量的教育。學校無權拒 絕持有教育券並要求入學的學生。為了加強各階層的流動,低收入家庭在 享有普通教育券的基礎上,還將享有補償性質的教育券(祝懷新、應起翔,

2003:77-78)。為增加貧窮子女教育的需求,在高等教育學費政策上應採 取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與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替代效果是 由政府辦理公立學校,對進入公立學校的貧窮學生給予津貼;所得效果就 是將等值的津貼變成現金,按家庭經濟能力給予不等值的補貼(蓋浙生,

1993:224-225)。

為增進教育機會均等,促進辦學效能,可考慮規劃以弱勢學生為補助 對象的基金形態教育券,提高學生選擇機會。

二、學校本位經營管理

(一)推動多元入學與評量,導引學校多元發展

以「選擇」作為學校教育改革的核心概念,以選擇權的重新分配和設 計作為學校教育改革的手段,應屬合理、適切,而且符合教育改革的潮流(

吳明清,1996)。Hertert(1994)指出,要成功的實施以學校為基礎的管理,

又要保障學生與家長的權益,自由選校將是不可避免的趨勢。

實施教育選擇權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學生都能獲得最適性的發展,政 府應加強宣導多元入學管道,導引學校多元發展,避免教育過度商品化。降 低各項招生報名費以減輕負擔,對於低收入戶家庭子女提供報名費減半或免 費優惠。

(二)研訂學校教育資源基本指標,推動學校財務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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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各級學校教育資源基本指標,如每生教育經費數、圖書電腦教學 設備、運動及衛生保健設施等,俾作為分配各校基本教育資源之依據。政府 應調整撥款或補助的辦法,採取「整批補助」的精神,容許學校在特定範圍 內自由使用經費,在經常門或資本門項目支用,解決學校經費不足的情形與 杜絕浪費。

私立教育機構絕大部分機構為公益性財團法人,享有國家免稅待遇,

因此對其監督自與一般民間營利機構之監督方法不同,惟歷年來政府一方面 對少數經營不良之私立學校缺乏有力之監督,另一方面對辦學績優,制度健 全之學校其財務運作限制條件太多,學校缺乏發展之空間(鄭光甫1995)。

推動學校財務鬆綁同時應朝財務透明化發展,政府及家長發揮多元監督功能,

以增進資源使用效益。

(三)健全評鑑制度,發揮績效責任精神

教育部將研擬發給私立高中職教育券,以減輕家長之負擔。表面上,

可以讓家長減輕教育經費的開支,但實際政策面上來說,卻是會產生逆選擇 的狀況,讓原本該被淘汰的辦學不佳的私立職校繼續留存,讓「退場機制」

形同虛設(劉兆隆,2003)。為數眾多的家庭和學生,為籌措學雜費而疲於 奔命原因之一,可能是有些學校並未落實執行這些工讀金和獎助學金,或者 雖然執行,但並未照顧到真正清寒的學生(林本炫,2003)。

政府及學術界應積極建立健全的評鑑制度,避免學校為了迎合家長違 背教育的專業與本質,扭曲績效責任精神。應激勵學校積極照顧弱勢,進行 財務監督評鑑工作,定期公告公私立學校經費收支情形,以增進經費使用績 效,評鑑結果以可作為經費補助的參考。

(四)規劃校務發展基金,促進學校財政自主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OECD於1994年指出,透過家長學校選擇權,以帶動 學校競爭必須賦予競爭的動機,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學校的經費多寡取決 於註冊人數,另一則是賦予學校更多的自主權,特別是財政自主(陳靜嬋,

2000:33-34)。目前國民中小學財務運作採行公務預算,由縣庫統收統支的 制度設計,沒有統籌運用各方補助財源的能力。美國教育財政學者Odden (

(23)

1995)建議採用「基準計畫」(Foundation program)作為學校經費的主要 來源方式,以保證每一位學生至少享有接受合理教育所需要的最低教育經費。

1999年立法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將原來的「教育 部全額負擔」轉變為「教育部部分補助」。鼓勵學校設置「校務發展基金」,

允許學校經營相關生產事業,並放寬校產、基金使用管理之限制,爭取家長 會、校友會、合作社、教師會與社會認同的人士共同支持與回饋,以擴大學 校財源,促進學校的永續發展,增加多元選擇與競爭的優勢。

(五)開辦另類學校,提供更多選擇

公立學校效能不彰不斷受到教育經濟學者抨擊。在家教育是近年來重 要且合法的新選擇方式;從經濟成本觀點來看,在家教育較有效且成本較 低廉(Belfield,2004)。

參考國外作法,開辦包括在家教育的另類學校,以提供家長更多選擇。

另外,還可考慮用補助交通費的方式,由政府協助學校購置交通車,聯合臨 近學校共同辦理定點接送學生,以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減輕家庭負 擔。

(六)加強教師專業,實施評鑑及認證制度

教師專業評鑑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 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發展本土化的多元文化教育,正視弱勢族群的資訊 需求,對於身心障礙的特殊兒童,應給予特殊的照顧,學習適應困難學生,

提供補救教學措施,消弭數位鴻溝;加強教師專業成長訓練,實施教師分級 評鑑及認證制度,促進族群融合,尊重少數文化,積極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偏遠小型學校,充實遠距教學視聽媒體設備,辦理校際聯誼活動,以增加學 生學習互動的機會,增進多元學習的能力。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供助學管道

教育是文化創意產業的一環,技職學校可自辦產業或擴大與產業合作,透過 契約合作、實習制度,一方面可加強學生專業成長及工作經驗,另一方面獲 取報酬減輕就學經濟壓力;產業同時可培訓所需人才,符合產業工作需求;

學校亦可透過產學合作減輕辦學成本,增加社會資源。因此,放寬學校經營 相關產業之限制,提高捐款與興學誘因,例如文化創意智慧、實驗林場、實

(24)

習旅館、餐飲管理、證券金融等許多工商科系均有產學合作的空間與良好的 前景。

(八)衡量學校弱勢指標特性,積極爭取補助經費

根據學校所處地區、中途輟學率、弱勢學生比率或教師流動率、隔代 教養及單(寄)親家庭及親子年齡差距過大的學生,92年度新增「外籍、大 陸配偶子女」、「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等教育優先區指標因 素,學校應主動積極爭取申請教育優先區經費補助,充實學校教學設施,加 強補助弱勢家庭子女,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九)推動高中職社區化,強化辦學品質

配合十二年國教鼓勵學生就近入學,推動高中職社區化,以提升每個 高中高職的辦學品質,吸引學生就近選擇進入社區學校就讀,學校與社區互 動良好,社會與家長對學校的肯定與支持,也可提供學校辦學資源,帶動地 區發展,讓社區家長樂於送子女入學,紓解升學競爭壓力。

(十)編足學校輔導人力,協助學生適應問題

教育經費絕大多數用於人事費用,往往學校為了升學及聲譽,加強學 科訓練師資,忽略了學生心理輔導的需求,安排待退教師或非輔導專長師資 擔任輔導行政工作,漠視學生校園適應的問題。隨著社會多元、自由、開放,

學生問題更加層出不窮,輔導工作常需進行個別諮商及長期的追蹤輔導,身 心障礙學生尤需醫療、社工、專業人員等結合提供巡迴輔導等服務。因此,

在學校本位管理的人事規劃,應編足學校輔導人力,傾聽學生及家長聲音,

解決學生適應問題,推動親職教育,與家長建立良好的伙伴關係。

三、社會扶助系統

(一)提供助學貸款,鼓勵學生入學

教育是點滴的社會工程,台灣目前社會福利資源的分配,除了政府的 預算支出,公益彩券的盈餘也扮演重要的角色。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監理委員會以監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事宜,此一委員 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之。政府應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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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資源的分配觀點,提供各項就學補助,貸款金額及條件應不做限制,還 款年限也應保留彈性,對清寒學生、殘障學生提供足額之獎助學金或就學減 免,對於就讀就業市場較為弱勢之類科學生提供獎學金,鼓勵優秀學生就讀。

(二)提高就業比例,保障家庭生活

政治大學財稅系周麗芳教授指出,最該改變的是社會救助法中種種福 利的「全有全無」式思考,「這會是負面誘因,讓人不願意脫貧」;社會福 利易放難收,調低門檻就很難收回來,也就是學界說的「向下僵固性」。一 旦失去窮人資格,不只是每個月的生活津貼沒了,還有各種補貼和給付,包 括就學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實物給付、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補助等 等。(梁玉芳,2003)。修改社會救助相關法令,提高最低工資及就業機會,

保障家庭生活最基本經濟能力,才能有助於接受更高的教育機會。

(三)結合非營利組織,擴大學童照顧網絡

美國聯邦政府從許多途徑來支持教育經費,不讓孩子落後法(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提供資金給21世紀學習中心協助彌補學習成就的裂隙;

美國商業部科技機會計畫提供數位網路科技給未受政府充分照顧的社區提高 終身學習機會(Technology Opportunities Program(TOP));非營利的民間 基金會提供資金及設備以促進資訊科技學習(Schwartz Wendy,2003)。

整體式的社會網絡,包括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營利與非營利機構密切 合作;個人、家庭、企業、社區和政府共同參與,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

落實建立兒童與少年保護觀念,透過「家戶訪視」、「課業輔導」、

「親職教育」、「親子教育」等方向,培訓義務社工員深入偏遠及弱勢家庭 及學校,進行家庭訪視和課業輔導,配合學校的「課業輔導」,提昇兒童的 學習興趣及學業成就,減少中輟現象,提升入學比率。

(四)運用網路科技與技能訓練脫貧

台灣英業達集團的溫世仁先生在大陸偏遠的甘肅省黃羊川提倡千鄉萬 才計畫與用科技脫貧計畫,溫世仁指出:「學習是最佳的脫貧之路」,持續 推動偏遠鄉鎮設置數位學習中心,以縮減城鄉數位落差,協調學校或社區開 放電腦教室,讓清寒學生課餘也能利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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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協助教育部技職司推動最後一哩(The last mile),促進產業與 教育結合,協助學校發展教育也同時幫助學生擁有更實用之技能,對於提高 所得、改善生活、脫離貧困,擘畫出具體而有效的策略。

(五)結合財政金融機構,提供貧困弱勢無息貸款

結合財政金融機構,放寬學生就學貸款,以利清寒學生就學(蓋浙 生,2003:23)。目前常見高中職或高等教育為吸引前三志願或第一志願 學生,提供高額獎金以誘使學生入學,卻少見提供弱勢學生助學機會,政府 與學校應結合金融機構提供貧困弱勢無息或低利助學貸款、增設獎助學金、

以協助貧困學生解除其家庭貧困阻礙接受教育之因素。由政府經費或校務基 金補貼利息,使學生獲得無息或低利貸款。

陸、結語

政府給予學校更多資助的同時也意謂著更多的規範與限制(Gordon , 1996:131)。要積極保障人民教育選擇權,必須有明確的財政政策支援。

1999年立法公佈施行之教育基本法明訂人民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 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協助其發展。運用教育財政學的「公平」、「正義」、

「財政負擔」等原則,朝教育政策與財政法令、學校本位經營管理、社會扶 助系統三方面進行整體策略的改革,審慎規劃教育經費分配、運用,建構合 理的教育成本及補助公式,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精神,讓所有弱勢族群都能有 夢想,有實現教育選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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