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切经济财货都以劳动为代价,并且仅以劳动为代价。
为了证明这个原理,我必须先提出两个论点。
第一,我只把物质财货包括在经济领域之内。实质上,每个经济理论家 都是这样做的,尽管有人在自己的著作中一开始想证明这里也包括非物质财 货,但在以后的论述中就不再提到它了。此外,按照那种人的观点推论,如 果愿意精心钻研,就不应该去写国家经济,而应该去写政治,写最广义的政 治;又如在研究实业科学时,也必须考察法学和神学,以及农业和工艺学。
可是谁也没有发现有人企图这样做。正因为如此,即使在这种错误观点被萨 伊大加宣扬的法国,也不得不再次把“货殖学”列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而货 殖学正是一门经济科学。可以说明一下,这种错误观点实际上是怎样产生的。
众所周知,重农主义者所谓的生产性是指什么。亚当・斯密指出,“他们使 用这个词,含义是不正确的”,虽然如大家所知的,斯密并没有从实质上驳 倒他们。他是根据这个词的语法意义去证明这一点的,因为按其语法意义,
它可以同样地既适用于工业劳动、运输业劳动,又适用于农业劳动。但是,
斯密当时显然是认为,不言而喻,在经济科学中,只能谈论财富的特殊对象。
然而,他的门徒却沿着这条纯粹从语法上解释概念的道路走得更远了,他们 进而反对斯密,证明(以他反驳重农主义者的那种理由)他使用这个词,含 义也是过分狭隘的。不过他们从来没有反躬自问:这样一来,是否每种有效 的活动、即具有有用成果的活动部成为经济活动,而其成果都成为经济对象 了呢?而这个问题正是全部症结所在。在萨伊的著作中,这个一鸣惊人的 petitio principio(预期的原理)是毫不含糊的。每逢他证明各种有用的活 动都具有生产性的时候,他总要加一个注释:“可见,威里伯爵说公爵、官 员等的活动不直接包括在国民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内,这是不正确的。”
且看,原来并不是生产和产品这两个概念的语法意义决定着国家经济的范 围;这一点,至少是需要加以证明的。
第二,我认为,“有用的物品”、“具有价值的物品”①和“财货”,不 是同一的概念。因为不宜在这里全面论证这个断言,我只须分别解释一下这 几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有用”,我是指人所公认的某件物品可以用作达到某一目的的手 段的这种性能。“有用”具有完全客观的基础,这个基础在于物品的具体性 能,而根本不以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因此,“有用的物品”就是被公认为 具有这个客观基础、能够以一定的方式用作某种手段的物品。这些物品本身 再也不是什么别的东西。人是否真正抱定某一个目的,而这些物品就其客观 性能来说恰能用来达到此目的,——这从上述概念中无法判断。这一点只是 在“具有价值的物品”的概念中才第一次表现出来。因而,人这时真正抱定 一个目的,只有借助于对此有用的手段,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于是他就进入 一种似乎从属于物品的状态。这种状态叫作需要;物品只是作为一件满足需 要的东西,才获得那种称为“价值”的意义。价值不是物品的质量,而是物 品的一种 status(状况。——俄译本校者),物品处于这种状况,是由于对 它的客观性能的需要。可见,“具有价值的物品”是比“具有效用的物品”①
① 不言而喻,我这卫指的只是所谓使用价值。
① 即“有用的物品”,下同。——中译者
较狭义的一个概念。“具有价值的物品”的数量由需要来决定,“具有效用 的物品”的范围也只不过是这个由需要决定其数量的活动场所。人的认识自 由只是从具有价值的物品开始的,因为目的的决定——需要只是随目的而产 生——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具有价值的物品”本身又无非就是需要 的有用之物。这些物品要成为财货,必须处于一种在实际上直接被人支配的 状态。这种状态使人可以用它们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它可以叫作经济占有。
“财货”是被占有的“具有价值的物品”。“财货”世界与“具有价值的物 品”世界的关系,同“具有价值的物品”与“有用的物品”的关系一样。人 的认识使“有用的物品”成为“具有价值的物品”;同样地,人的活动使“具 有价值的物品”成为“财货”。财货除了自己独有的特征——被占有——以 外,还必须含有、也确实含有效用和价值的特征。要使财货不再脱离财货世 界,它的这三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一件物品沉入海底,它就不再是财 货了,正象一旦永远不再需要它,或者它的客观效用被消灭时,它也就不再 是财货了一样。
正确地阐明“经济”这个概念,才能确证上述两个论点。阐述“经济”,
也就是开始证明我们的原理。
经济就是以尽可能更好地满足需要为目的的现有财货的管理。把经济仅 仅说成是争取达到这个目的的一种“努力”,是不够的。一无所有、偶尔摘 取果实的人不是在经营,而是在劳动。只是在他已经握有加工制造出来的东 西时,才开始有经济。这时,他可以精打细算,也可以铺张浪费;他在力争 达到经济目的时,或者一帆风顺,或者情况不妙。这里不宜更详尽地论证这 个概念的界限,可是不难证明,每种真正的经济活动,为什么只能用现有财 货的管理这个概念来加以概括。而在经济领域自然地划分为生产经济、国家 经济和消费经济或家务的时候,这个界限就显现了出来。
但是,正如这个界限能对经济财货的物质性提供新证据一样,这种管理 的合理依据可以证明:在物质财货之中,只有以劳动为代价的财货才是经济 财货。
人如果毫无需要,因而不要任何财货来满足需要,或者财货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无需人的努力,直接供人使用,如同空气和阳光那样,那末,人 就不会去肩负经营管理的重担。在后一种情况下,何必还要去管理那些从来 就存在,而且永远存在的源源不绝的财货呢?这种管理,就象对空气和阳光 的经营一样,是不需要的。但是,自然界直接赋予人类、人只要施展其机体 的功能就能加以使用的物质财货,为数极少。几乎所有的财货最初都不是这 样直接供人使用的,只有通过人的活动才能供人使用。诚然,这种活动具有 不同的强度。它从最简单的猎取、简单的伸手摘果或搬取石块直到用蒸汽机 进行最复杂的工作。可是,这种活动必然表现干最初不是自然而然地直接供 需要者使用的一切物质财货之中;其次,这种活动就其本性来说,在它的各 个不同阶段都是同一的,因为它随时随地都是使人的精力和人的时间服从和 适用于占有一定物品的目的;因此它随时随地都是牺牲和抑制自己的主观意 志;总之,它随时随地都是劳动。
于是,这里有目共睹的,是经营管理的唯一的合理基础。须知,人有无 穷无尽、日新月异的种种需要,只有那些还没有被人占有的物质资料才能予 以满足。那些物质资料往往还不完全具备应有的客观效用,并且在满足需要 的过程中就要不断消耗掉。为了掌握这种物质资料,人最初除了有限的精力
和有限的时间以外,一无所有。可见,在人的无穷无尽、永不知足的愿望和 人的劳动之间,一开始就自然地存在着何等不相适应的状况呵!人需要做多 少工作呵!人的自由何能滥用:他要管理这种劳动的果实,务求达到劳动所 抱的目的,而不苛求劳动的完善。如果在行将最后达到目的时发现,朝着这 个目的,跋涉了一段崎岖的道路,结果竟是枉费心机或几乎徒劳无功,那末,
上述不相适应的状况就会变本加厉。可见,各种经济的基础就在于此。既然 这种为人谋福利的管理之所以必需,只是因为有上述种种依据,因此这种管 理只是在那些依据确实存在的地方才必需,换句话说,经济的基础也决定着 经济对象的界限。只是在两种情况下,经济财货的这个限度才不再成立,那 就是:一、无需人进行任何活动,财货在消费之前就处于直接供人使用的状 态;同时,二、财货如此之少,因此人才不得不加以管理。但是,这样两类 财货是不存在的。因而经济财货只是以劳动为代价的财货。除劳动之外,财 货再没有任何其他东西作为它的代价,或者说,劳动是财货产生过程中可以 从财货价值的角度加以指明的唯一因素。只须了解“作为代价”这个概念。
它比“要取得一件东西,必须有另一件东西”那种简单说法包含更多的意思。
其中重要之点有二:一是有所消耗,这项消耗因此再也不能他用;二是由一 个主体付出这项消耗,一旦付出,就肯定再也收不回来。后一种情况说明,
某种乐曲只能由人付出代价。
人为占有物质财货而消耗的劳动,完全符合上述概念的这两个标志。财 货本来全部或一部分没有被人占有。如果财货已经具有完备的客观效用,则 财货是在自然界中;如果这种客观效用还不具备,则财货一部分存在于自然 界中,一部分寓于精神世界之中。所以自然界好比只是材料的仓库,精神世 界则是人赋予自然界的各种形态的仓库。应当认为,两个世界都是有经济内 容的,都是实际存在的。只有人及其劳动同这两个世界的富有或贫困相抗衡。
无论如何,要从自然界获取有用之物,或者要把散处于自然界和精神世界中 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而为一,并且占有它们,劳动的消耗是绝对必需的。总之,
要制造财货,必须消耗劳动。但是,每种财货所需的消耗,不可能重复用于 任何别的财货。其次,除了人以外,其他任何动物都不会感觉到这种消耗,
因为它就是人的精力和人的时间,而这二者都是有限的,同无穷无尽的财货 恰恰相反。
再次,如果财货无疑地要人以所消耗的劳动作为代价,那未在财货产生 的过程中,除劳动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同人保持这种关系,即可以说,
人要获取财货,必须以此“作为代价”。的确,不能否认,要生产财货,还 必须也应当有另一种东两发生作用。还必须有自然界赋予的材料;如果物品 的客观效用在自然界中尚不完备,还必须有创造客观效用的思想,而思想是 精神世界提供的。具体地说,在生产过程中,自然界和精神世界都在发生作 用。前者替劳动服务的自然力量促使物质发生变化或被人占有,后者经常给 劳动指明道路。然而,在这两方面,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的作用,都不完全符 合“价值”的标志。精神世界参加生产,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什么消耗。它赋 予财货的思想,如同它对劳动的指导一样,在其使用过程中,是无可限量的,
是不会耗尽的。两者在发生作用前后都毫无变化。当自然力量在生产中积极 活动时,这一点也适用于自然界。在这方面,自然力量同样是无穷无尽的:
把谷物所需的一切物质连结在一起的力量,总是伴随着这些物质。诚然,自 然界供给某一种财货用的材料,在一定的某段时间内不可能用于另一种财
货。然而,如果根据这一点就谈论价值,势必要把自然界变成人的化身,从 而来谈论它的价值。材料不是人为获取财货所付出的消耗;而财货的价值只 是这种消耗所具有的价值。
还应当反驳几个异议:
第一,有人会持异议说:森林提供制造工具的材料,田地在每次收成时 都要献出许多物质,因而逐渐变得贫瘠;森林或田地的占有者,即在这种情 况下还没有发生任何劳动消耗的材料的占有者,有权利说:对于用他的森林 的木料,经过砍伐、刨削等劳动制造出来的财货,或者对于经过耕种田地,
从土壤里含有的原生物质中生长出来的财货,他除了付出这种生产劳动作为 代价以外,还付出了材料本身作为代价,因为这个材料一旦用于一种财货,
就不可能再用于另一种财货,所以构成了由他这个占有者负担的消耗。然而,
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个异议是虚构的,因为正当的权利关系在此竟变成了国 家经济的基础,虽说,只有在这里适用的自然关系才配起这个作用①。误解出 于“占有者”一词。人们认为,一片森林或一块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 仅以他的这种身份就已经拥有木料或原生物质,或者说,材料和原生物质已 被占有既是法律事实,因此不经过本来需要的劳动,其本身自然就是这个所 有者的财货了。确实是可以这样认为的。不过只有在现代关系之下,从法学 观点着眼才是如此。如果废除了土地所有权,规定唯有对那些经过劳动并且 因为劳动而实际占有和自然占有的物品,才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如果只承 认经济占有或者使经济占有升格为法律占有,则情况就立即改观了。这时,
木料和原生物质,假若还没有触及劳动,就立即会脱离“属于”和“占有”
这类概念的范围。这时,二者都只是在经过实际劳动而占有的限度内属于所 有者。因此,如果以这种自然关系作为基础,则人所付出的财货的代价就不 是原来存在的材料本身,而只是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程度上作为劳动产品的材 料,即只是材料所值的劳动量。
第二,有人会持异议说,上述论断只是在人同财货世界保持最初的原始 关系时,即只是在赤手空拳的人同财货的来源——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相抗衡 时才是正确的。这种关系一旦改变,人在经济方面向前发展,主要是有了财 货储备,靠它继续进行生产之后,这个论断就变得不正确了,因为从此财货 就不仅以劳动为代价,而且以它所消耗的一部分储备为代价了。然而,这种 派生的状况可以归纳到原有的状况中去。一个孤立的人可以拥有包括下列组 成部分的财货储备:
甲、已有的材料,
乙、已有的工具,①
丙、人要借以生存并在生产时消费的已有的直接财货。
现在的问题是:一件财货,除了以某人在生产它时所消耗的直接劳动作 为代价之外,是否还以这时所使用的材料、磨损的工具(视磨损程度而定)
和耗用的生活资料作为代价?就前两个组成部分来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 当是肯定的,但这项消耗完全可以归结为劳动。就最后一部分而言,回答是
① 这里所犯的错误,无异于把财产的法律概念同国家经济概念混为一谈,例如认为特权或顾客也是经济财 货。
① 有些财货,生产出来只用于制造那些作为最终目的进行生产的财货,它们就是我所理解的工具。因此材 料下列入此项。
否定的,因为在生产期间耗用的生活资料不能算是一项作为财货代价的消 耗。
关于甲项。在这里,材料当然是只按劳动所占用的程度来考虑的。上面 已经说明,材料本身不能列入财货的价值。进一步说,材料无非就是处于生 产的某一阶段的财货自身。这些阶段是游移不定的。在实行分工的时候,这 些阶段随着生产的改变而变化。即使在分工出现之前,先行的劳动所制造的 产品,也是最终制成财货所必经的每个后续劳动过程的材料。材料就是正在 形成的财货本身。因此,用于材料的消耗总是恰好等于材料所值的劳动的消 耗;而用一定的材料制成的财货,其代价,归纳为一个正确的公式,不是直 接生产劳动十材料,而是这种劳动十材料所值的劳动,即现在的劳动和过去 的劳动,或者说只是一般的劳动。
关于乙项。人使用天赋的工具——手、齿,在财货生产中长不会有多大 作为的。所以人要用自造的工具装备起来。这些人造的工具最初也莫不以劳 动为代价,因为人在出现于世时址一无所有的。现在,问题是:当人着手用 工具制造财货的时候,财货的代价除了等于使用工具的这个直接劳动以外,
是否还包括在财货生产过程中磨损的那一部分工具?答复是:当然包括,可 是表现为工具磨损的消耗也可以归结为劳动。这个消耗等于同磨损部分成正 比的劳动量,它是消耗于工具的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例如,某件工具值某一 劳动量(n),它在有效期内,即完全磨损之前,用于制造一定数量(o)的 财货(x),其中每件都以一定数量的直接劳动(m)为代价,则 x 的价值=m
+n
o劳动。可见,制造工具的劳动,只应当看作是制成的财货所值的劳动的 开端。先制造工具,然后继续操作,比起不用工具,径直从事制造财货本身 的劳动来,不过是直接财货本身的经过一定改进的生产方式而已。因此,既 然工具只是为生产它所应服务的财货而制造的,那末,消耗于工具的劳动,
或制造财货的劳动的开端,在工具完全磨损时,理应全部加以计算,在工具 部分磨损时,理应按磨损的比例部分地加以计算。
关于丙项。因为基于上述,生活资料必须归结为劳动,它们与财货只以 劳动为代价的论点本来没有矛盾,似乎本应随时随地将它们列入消耗或财货 的价值。但在研究分工形成前的原始状态时,就会十分明显地看到,这种情 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只须提出一个问题:是人为了靠财货生存而制造财货呢?
还是人为了生产财货而生存呢?答案是不容怀疑的。既然如此,每个新的生 产过程都会产生新的独立的价值关系,以前各个生产时期所制成的财货同它 毫无共同之点。下面我们还要重新论述财货储备的这个组成部分。
第三,有人会持异议说,一且实行了分工,出现了产生租金的所有权①, 这种自然关系就有了变化,因为很大一部分财货储备已经不属于劳动者。但 是,针对这种异议,应当反问一句:能否使只涉及产品生产或分配的一般形 式的关系,去改变人同财货的自然生产关系(价值关系也就是由此产生的)
呢?要知道,如在实行分工和出现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以前,每人开始到终都 独自生产,独自获取并耗尽作为他的收入的财货,那末,分工不过只带来了
① 我把占有者不付出任何劳动就成为其收入来源的所有权,即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称作产生租金的 所有权。与此对立的,是只有劳动才能确立的所有权,即自己的产品的所有权。这种划分,迟早要成为科 学中必不可少的界限。
一个变化:现在,各种劳动者一个接着一个地循序分别制造同一种财货;产 生租金的所有权也只是带来一个变化:使劳动者如今仅仅获得一部分产品,
其余归收租者和企业家所有。②但这两点都无法改变劳动的本性和劳动同财货 生产的关系。
然而,如今人们异想天开,不仅把工资,甚至把租金和利润也列入财货 的价值。这个观点值得详加反驳。它有两个立足点:
第一,曲解资本,把工资与材料、工具同样地列为资本(实际上,工资 只能同租金和利润列在一起);
第二,把财货价值同企业家支出或生产费用混为一谈。
先谈第一个立足点。人们通常仿效亚当・斯密,以下述方式得出资本的 概念:如果一个独自经营的人拥有继续生产所用的材料储备和工具储备,以 及今后生产期间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储备,那末,他就握有资本或与现代资 本类似的储备。在分工的条件下,每个企业都必须拥有供生产用的材料和工 具,以及工人在生产时期内用以维持生活或借以取得报酬的物资储备,因为 在实行分工时,这种储备一般不属于工人,而属于其他人。因此,每个企业 的工资,作为必不可少的储备,和材料、工具同属一类。但是,这个演绎法 不多不少地有三大错误。
1.把一个独自经营的人所占有的直接财货储备列为他的资本或者同现代 资本类似的储备,这是错误的。当然,材料和工具对产品来说,确实是保持 着资本的关系。生产材料和工具只是为了用它们制造产品,而产品也总是取 决于它们的数量和性能。这样,它们犹如树干,通过劳动,新产品就在树干 上生长起来。至于生产生活资料,只是为了借以生存,而不是为了获取继续 生产的精力。生活资料是其生产时期的一种收入。此外,资本的概念,只有 在同收入或净产品的概念相区别时才能弄清楚。若认为生活资料与材料、工 具一样,都是资本,则对于一个独自经营的人来说,除了资本之外,再也没 有什么其他财货了,因为一切产品不是直接财货——生活资料,就是间接财 货——材料和工具。
2、即使在实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时期开始时,也并不具备要在今后生 产期间用以付酬的任何生活资料实物储备;换句话说,工资根本不是从在工 作开始时即已具备的生活资料储备中支付的。相反地,工资是产品的一部分,
因而它本身就是支付期间的产品。假如在新的生产时期一开始,就已经有了 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这个时期的工资,那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反之,分工的一 个极重要的特点,乃是各个环节的生产过程同时进行。在低级生产阶段,材 料连续地从地下采掘出来;与此同时,在次一阶段,材料连续地加工成为半 成品,在最后一个阶段,消费资料连续地制成。这样,在某一个能够生产与 生活资料截然不同的财货的企业里,工人工作一天、一周或一个月,而在附 近,在同一天、同一周或同一个月内,则生产着生活资料。这些同时生产出 来的生活资料,就是用以付给工人的东西。而作为某一时期的成果的东西,
就是这个时期的产品,或者说,只是同资本完全不同的产品。可见,工人的 报酬不是取自资本,取自在工作开始时已有的储备,而是取自产品本身;即 使由于分工和交换,产品不是生活资料,工人的报酬也仍然是取自作为获酬 期间的产品的生活资料。首先必须了解分工条件下财货同时生产的连续不断
② 见第三章。
的过程,才能正确地理解工资关系。
3.当然,即使在分工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这里所谈的需要付酬的一个 新生产时期开始时,也是有生活资料储备的,这就是工人在工作期间赖以生 活的储备。可是,这不是我们说的工人从中获得劳动报酬的储备。相反地,
它已经作为消费性储备掌握在工人手中,它是作为前一个时期的收入而形成 的,是当时的报酬,并且仍然只是产品的一部分。这种储备同一个独自经营 的人握有的生活资料储备类似,后者也应当称为收入,而不应当叫作资本,
因为作为收入的东西就不再是资本了。工人总是在工作之后领取工资的,那 未试问,这里付给工人的某项生产的工资,是否属于本生产期的资本呢?
这些反驳,都在对取材于实践的工资关系的描述中所证实。
企业家起初有一笔现款,作为获取任何一类财货的用款,即一笔用途未 定的资本。随后,他决定进行某种固定的生产,就把自己的用款变成了适当 的材料和必要的工具。这两项,无论如何都要储备一些,所以它们在工人开 始生产时已经是资本了。可是,工人领取报酬,从来都不是在工作开始以前,
而总是只在他做完工作或提供产品之后,即使这项产品在本企业的条件下还 没有最终制成,也是如此。而这时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生产由于 它的本性,进行得很快,因而到了发工资的时间,企业家就已经能够以出售 产品的进款满足工人的要求了。另一种情况比较多,那就是:在产品制成之 前或售出之前,发工资的时间就到了。在前一种情况下,企业家不必为支付 工资而建立一笔基金;他只要一笔相当于材料、工具需要量的基金。在后一 种情况下,他就要有用以付酬给工人的很大一笔基金。但是,无论哪种情况,
工人的报酬都不是取自生产期开始时已有的(因而同付酬的企业保持着材料 和工具那样的关系的)财货储备。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人的工资都是从产品 中支付的。
具体经过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不言而喻的。显然工人这时从企业家资本中不是得到报 酬,而是获得一部分产品。企业家同样可以由此付给工人实物工资,让他去 交换生活资料,也可以全部自行交换或销售,然后把一部分进款以货币工资 或生活资料费用的形式付给工人。舍恩也指出,工人常从产品中取酬。相反 地,劳不同意,他说这样工人就会自己预付资本。但是,问题在于:工人从 事一定的生产而领取的工资,是否就属于这种生产的资本呢?这里所谈的,
是他尚待领取的劳动报酬。而他在所说的这个生产期内,用以维持生活的一 笔储备,即似乎应当看作是他所预付的资本的那笔储备,乃是他在过去一段
(前一个)时期内已领的工资。进一步说,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总是给自己预 付貌是实非的资本,不论他是从出售产品的进款中取得劳动报酬,还是在货 款收进之前就从企业家基金中取得了报酬。因为在前一个场合下,工人获得 报酬,不早于也不迟于后一个场合,也就是说,这里好象出现了一种奇特的 状况:必须有双重的资本,一由工人预付的,二为企业家用于此目的所需要 的。
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也只能从产品中取酬。诚然,企业家这时 要有一笔可以付给工人的基金。不过,这项基金,毕竟不是在生产开始时就 如材料和工具那样必须具备的生活资料储备。这仅是一笔供付款用的货币基 金。这种款项以工资形式付给工人,作为已完成的劳动的报酬(即便劳动成 果尚未完全形成或尚未变成货币,也是如此);它象在第一种情况下一样,
由工人在取酬期间的产品中加以实现。原来前面说明的分工的特点,在这里 并没有失效,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即企业家这时除工具和材料外,
还必须具备货币基金),是由于各个环节的生产期不相一致而产生的。可见,
在这种情况下,此项用款也始终只是肯定了工人不折不扣地参加了支付工资 期间他已制造的产品的生产,虽然这种产品可能还没有完全制成,或者还没 有出售。他之所以领取这笔款项,仅是因为他已经提供了产品,而生活资料 出售者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笔款项,只是由于产品已经具备,因而他通过所收 进的货币或用款,可以保证从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得到补偿。简言之,工 人维持生活的面包,虽然不象收租者吃的面包那样可口,但确是同样地新鲜。
基金有时还包括工人的生活资料费用,这种状况不应当使人们把工资同 材料和工具一样地列为资本,至少是因为,要那样做,则在多数情况下,对 地租和资本租金也要采取同样的办法。须知屡见不鲜的是,企业家还需要一 笔资金去支付地租和定期利息。租赁者在圣约翰节租用了一块土地,到米迦 勒节就要付出三个月的地租和利息①,虽然他在这段时间内还不可能使自己的 产品周转完毕。同东印度通商的商人,远在交易结束以前就要付款。如果照 上述工资观点办事,则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就应当连同工人的生 活资料,象材料和工具一样列为资本。不过谁也不会这样设想。虽然企业家 必须象付工资那样,以自己的基金去支付地租和利息,但租金同工资一样,
也是产品的一部分。
假如愿意从企业家基金的观点给资本的概念下定义,那就没有理由不把 地租和资本租金连同工资一起列为资本。但是,如果了解工资的本质,懂得 它是产品中的一部分,那就没有理由不认为工资同地租和资本租金一样,都 是收入。说只有工资才造就劳动的精力,这个理由,显然也不能认为足以把 工资列为资本,因为工资本质上同地租和资本租金毫无区别。要知道,工资 使继续劳动成为可能、而劳动是生产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样地,在当前情况 下,只有资本租金才能使继续运用资本成为可能,而资本是生产的另一个必 要因素。资本家收不到租金,就会把自己的资本耗尽,资本因而就会象得不 到报酬的劳动力那样自行消灭。唯有土地在不付任何地租时会依然存在。但 这样一来,我们就又重新主张重农主义者的基本观点了。在他们看来,除了 produit net(净产品。——俄译者)之外,一切都是资本消耗。然而,工资 既然是事后支付的,因此它不是替它所支付的劳动,即谈论资本时所唯一涉 及的劳动提供精力,而工资永远只是为以后的劳动提供精力,这项劳动是由 本质上迎然不同的另一笔企业家基金去支付的。对于一个资本家来说,也是 这种情况:他是先在事业中投放资本,而不是先收进租金,因而才有可能投 资。
如果撇开分工,从而也撇开产品分配,把整个民族看作一个独自经营的 人,关系就会更加分明。一个民族要满足它在当前文明的具体阶段所有的全 部直接需要。为此目的,它拥有一批材料、工具和自己的劳动力。这些间接 财货本身没有意义,但正因为如此,同直接财货联系起来,就有更大的意义。
因为上述那些满足需要的资料的数量,始终是同材料、工具的总数和质量成 比例的。材料、工具的每一次增减,都反映在满足需要的直接资料的数量上。
从这两种财货的总量的相互关系中,产生了收入和资本的对立。这两个概念
① 圣约翰节为 6 月 24 日,米迦勒节为 9 月 29 日。——中译者
的确切的划分和区别,寓于现象的本质之中。
但是,为什么要把直接财货的一部分,而且恰恰是构成一个民族大部分 人——工人——的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排除于我们称之为收入的那一部分 之外,而把它加到称作资本的那一部分中去呢?要这样做,一定会同现代法 学思想和事物的实际情况发生矛盾。现代法学思想一视同仁地承认工人和收 租者的人身自由。因此,仍然不可理解的是,为什么在国家经济中,工人还 是继续遭到这样的屈辱:他们的生命和他们的福利本身完全被漠视,而仅仅 被看作是从属于收租者生活享受用品的生产。显然,这种国家经济观点——
无论它有意或无意——乃是主张奴隶制。那样,工人就要变成道地的机器,
他们的生活资料就不再是直接财货或收入,而无异于役畜的饲料或机器耗用 的煤炭。但是,因为这个观点已经站不住脚,因为工人的生活资料从现代法 律角度来说是与收租者的享受用品同样的直接财货,又因为由于事物的实际 情况,在生产和流通的连续运动过程中,工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生活资料,
如同收租者这个时期的收入一样,是这个时期的产品的一部分。而事实决不 是:工人在这个时期内所付出的劳动,从前一个时期建立的实有储备中取酬。
所以,工资或工人的收入同地租和资本租金或收租者的收入毫无区别。
然而,如果工资如同租金,而不是如同材料和工具,那时应当对资本另 下定义,以别于当前流行的理论。因此,必须把狭义的或本义的资本同广义 的资本或企业家基金区别开来。①前者包括材料和工具的实际储备;后者包括 在现代分工关系下经营企业所需的全部基金。在现代关系下,企业家基金中 不仅要有材料和工具,并且要有数额足够的货币,使企业家能够以出售产品 的进款支付必要的工资和租金。这两部分对企业家具有同样的意义。这两部 分都是他的财产;而对于自己从企业内获得的收益,他是按照对全部基金的 比例去计算的。在现代关系下,这两部分不仅同样都为企业家所需要,而且 也都为企业所需要,因而也为进行各种生产所需要。因此,二者可以归并为 广义的资本的概念或者企业家基金的概念。然而,如果分别仔细考察其中每 一部分本身,就会发现二者间的本质差别。其中仅有一部分是在生产开始时 实际具备的财货储备,同时另一部分只是流动资金的储备,它暂时还不是什 么财货的实物储备,而不过是未来产品的一部分,它本身就是用于支付这一 部分产品的。第一部分是生产所绝对必要的资本,第二部分只是在现代关系 下才成为相对必要的。所以,唯有第一部分是狭义的和本义的资本,国民资 本的概念唯独同它相吻合。①
① 我这里说的只是生产性资本。
① 资本的无所不包的概念会包括两类东西,它只能完全在形式上表现资 本,即把资本表现为必要的生产基 金。它是绝对必要的,还是相对必要的,决定 着它成为狭义的即本义的资本,还是成为广义的资本。然而,
这个差别,在认识 上不同于两个个别概念彼此间的一般关系,以及它们与普遍概念的一般关系。因 为狭 义的资本的概念源于事物的本质,而广义的资本的概念来自历史沿革的偶 然现象。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一旦 消失,后一个概念就会随之消失。那时,保存下 来的只是一个唯一切合实际的纯粹概念。我们进一步追溯 既住,就会发现,当时 人们更是钻到资本的十足经验主义形式的牛角尖中去,认为资本只是货币额。重 农 主义者和斯密比较深刻地接触到了事情的本质,但毕竟没有得出纯粹的概念。 既然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从 国民经济角度观察”的资本和企业家资本之间就必 然继续存在着无法判明的矛盾。比较广义的资本,也可 以说就是供产生租金用 的财货基金。不过,假若下这样的定义,它完全是以具体历史情况为依据的。历 史 情况使它只具有这一跟资本的纯粹概念相对立的偶然形式;这样就无法使人 领会两个定义中包含的共同
现在谈第二个立足点。既然工资不是和材料、工具同属一类,而是和地 租、资本租金同属一类,它就不象材料、工具那样属于财货费用,而是与地 租、资本租金的情形相同。后者在任何地方都不是财货费用,而是企业家支 出或生产费用。
狭义的资本这一概念和企业家基金的关系,同“财货费用”和“企业家 支出”这两个概念的关系类似。“财货费用”的概念,是从纯客观角度考察 价值关系而得出的。因此,必须舍弃种种个别情况,集中力量考察绝对的或 纯粹的价值关系。这样一来,以磨损程度衡量的材料和工具当然算是费用了,
因为那是制造财货所发生的绝对消耗;而对地租和资本租金就不能这样说。
这两项,是以前二项绝对消耗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一部分,所以,把作为产品 组成部分的东西叫作产品的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反地,企业家完全有权认为,他经营一个现代企业的全部支出,都是 为本企业付出的某种消耗。从这个观点看来,用于材料、工具的支出同用于 工资、租金的支出之间的差别就消失了,犹如在上述资本概念方面的情形一 样。但是,从而也就失去了谈论财货费用时唯一可持的绝对的客观的观点,
论题已经转向生产费用,其中一部分只有在现代条件下才是必不可少的。因 此,这一部分仅包括一些偶然的费用,它们会随着自己产生的条件而消失。
然而,财货费用却是财货的实际费用,按其构成来说是永恒的。①
点,所以,二者之间要由一个定义发展为另一个定义 所需的任何联系都被割断了。
① 我听到,我们最著名的国家经济理论家之一,为说明一个论点而发表了下述意见:“有人把工资看作所 消耗的资本的一部分,尽管如此,他们继续认为它是一项收入。从种种观点考察,工资既是资本,又是收 入。具体地说,工资是这样一部分收入,它再次被用作生产手段,其自身再生产。虽然租金的使用则不能 产生这种效果。”我想就此表示一点意见。我不仅认为工资是收入,而旦断言,工资根本不应列为资本,
或至少不应象材料和工具那样,列为狭义的资本;相反地,我断言,在工资由企业家基金或广义的资本中 支付的情况下,只能把它列为这种(广义的)资本,而且这也不过是如同由企业家基金或广义的资本中支 付的租金一样。原来,工资在一定的生产期年支付,从而成为工人在该生产期结束时的收入。工资本身,
是以跟这项生产所需材料和工具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方式,作为该项生产的手段的。因为在生产开始时,工 资根本就不是以实物形式(innatura)存在的,而材料和工具则必须实际具备;与后者相反,在这项生产开 始时,工资是一种货币基金,正如企业家在销售产品的进款到手之前必须支付的租金一样,工资也正是不 折不扣地同租金一样的一种生产手段,并且不折不扣地象租金那样自身再生产。既然不可能在销售产品的 进款取得之后再支付利息,则付息用的资金就如工资那样,是开始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同时它必然要象工 资那样,在销售产品的进款中再生产,而且确实在这样进行再生产。反之,如果说工资来自前一个生产过 程,是工人在获得当前劳动的报酬之前的生活来源,如果断定这种工资是作为资本在本期预付给工人的,
那末,它就不能看作是一种生产手段,也不能说它必然在当前生产中自身再生产,因为这种工资既然是自 由人领得的,也就如同维持收租者的生活那样,是前期生产的最终目的。若认为这种工资只是继续生产的 一种手段,就等于把整个经济过程的目的——人的生活—— 贬低为一种单纯的手段;至于它在当前生产期 内的再生产,则也许无从实现,因为本期的工资标准可能较低。但是,如果认为这项工资是一种生产手段,
认为它可以再生产,那也就理应同样地看待来源于同一生产期的租金。而且把租金当作生产手段,就要认 定,这些租金也仅是使收租者有可能把他的财产投入新的生产,因为他若得不到租金,就势必耗尽自己的 资本;同样地,工资使工人有可能在新生产期内贡献他的劳动力,因为工人若得不到工资,便会失去自己 的劳动力。至于谈到再生产,则租金在新生产期内,正如(虽然数额下一定要相同)工资那样进行再生产,
并且必定要进行再生产,因为否则生产也会停顿。由此可见,从各个角度看来,工资都应当同租金列为一 类。我觉得,如果持相反的观点,那末,使工人有精力从事新生产的生活资料,就要同那些表现工人在新
综上所述,既然财货只以劳动为代价这个论断是正确的,那末,时间就 是一个尺度,可以用来确切地表现财货的价值。同时,一般的时间单位乃是 一种标准,可以具体地表明每种财货的价值,并且把各种不同的财货的价值 互相进行比较。劳动作为制成一种财货所用的时间长度,就等于这种财货的 价值总量。现在人们是说,一件财货值一塔勒、四格罗森或三芬尼①,一旦采 用时间尺度,就应当说,它值一天、四小时或三分钟。但是,进行这样的计 算,还要借助于一些假设。
问题是,在各类生产中,劳动的强度互不相同,或者说,劳动并不是随 时随地都要求精力达到同样紧张的程度。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是要经过 休息和饮食来复原的,所以一天的劳动不可能在各类生产中都实际持续同样 的时间。可是,这并不妨碍人们把劳动设想为随时随地都是同等的,并且进 而对它作同样的划分,正如现在已经在谈论所谓整个工作日,虽然在一种生 产中可能只工作八小时,在另一种生产中却可能工作十二小时。因此,假定 为相等的一个工作日,随时随地都应当划分为同等数量的工时和工分。这种 划分并不经常符合进行工作的实际时数,但却消除了劳动在强度上的差异,
因而是比较各类财货的价值所必不可少的。
生产期年所获报酬的生活资料搅在一起,混淆不清。可是,这两者是在完全不同的生产期内支付的不同的 报酬。那样做,把二者的特征合为一体,就构成了一个同实际情况毫不相符的工资概念。取自前者的特征 是,它在新生产开始时必须具备;取自后者的是,它一般为企业家基金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这里,人 们当然忽视了,在后一种情况下,工资不是作为实有的财货储备,而是以货币形式列入企业家基金的,也 就是说,工资是尚待制造的产品的用款,如果不存在产生租金的所有权,也就根本不需要这项用款;同时,
也没有发现,在前一种情况下,它完全不是所谓属于新生产的资本的那种工资。我的研究工作的主旨,是 提高劳动阶级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颔,使它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上,不受流通的变化无常的影响。我想让 这个阶级获得劳动生产率增长之利,并且想废除那个有朝一口可能会置我们于死地的规律。按照那个规律,
无论生产率怎样提高,工人总要被在流通中占统治地位的规律强行推向这样一个不超过必要生活资料总量 的工资水平,这一工资水平使工人无法享受本世纪的文明(它早已应当取代迄今紧紧束缚着工人的劳役制 了),同工人的现代法律地位,即我们的一切主要制度所标榜的、同其余等级在形式上平等的地位,产生 了最突出的矛盾。我想用让工人在国民收入中占更大份额的办法,同时克服周期性的骇人听闻的工业危机。
工业危机的发生,纯粹是由于购买力同生产能力不相适应,并不是(象萨伊和李嘉图所认为的那样)由于 生产力不足,也不是象马尔萨斯和西斯蒙第所设想的那样,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超过了购买力,而是由于生 产力的成果没有妥善地加以分配,因此使购买力落后于生产力,因为换句话说,购买力不外是生产力成果 的份额或国民收入的份额。目的明确了,就会了解,我上面的论证是多么重要。我证明了:工资不是从资 本中支付的,而是和租金同属一类,同样为产品的一部分,因此也是本期收入的一部分;所以马尔萨斯的 话是不正确的——他以讥讽的口吻说,如果不认为工资是用以维持工人生活的资本的晴雨计,那就应当把 它看作是“某种主要取决于世界法官大人的东西”。须知,工资若是由资本中支付的,那末,一则,它无 论如何决不可能提高到超过这个资本的程度,而不使整个国民生产和国民福利遭受根本的损失;二则,如 果有人见到生产力的加速发展造成过剩,使一些人深受其苦,却还劝另一些人了解挨饿的必要性,那就是 做对了。既然工资是由国民收入中支付的,因此它就可以增加,并不触及资本,而是(如果知道怎样做的 话)靠减少租金,或者——我的建议就是如此——不减少租金,靠采取一些措施,使工人享受如今科学掌 握实业时生产率每日提高之利。
① 塔勒(talcr)、格罗森(groschen)、芬尼(pfening),都是过去德国货币。——中译者
二 如果财货价值总是等于按劳动计算的费用,劳动就会是最好的
“价值标准”。
各种财货按数量互相交换,因而在彼此比较中体现其数值。一物与另一 物比较而得的这种数值,作为一种尺度,称作物的价值。它是同长度、重量 等一样的尺度概念。因此,价值自然是随着数量比例的改变而变动的。如果 同样数量的一件物品可以换得更多的其他物品,人们就说价值提高了;如果 这个可交换的数量变少了,人们便说价值降低了。显然,在数量比例发生这 种变化时,两件物品的价值必定都要变动,而且是发生相反的变动,如果一 件物品的价值提高,另一件物品的价值必然降低。至少必须这样来理解价值。
在价值概念中,应当仅仅注意数量的相互关系,而不去探究这种或那种财货 变化的根由。例如,假定一舍费尔黑麦过去值半时呢绒,如今值一时,则这 种变化的原因,可能在于黑麦的生产,也可能在于呢绒的生产。虽然对于双 方数量比例的变动,应当从一种财货的生产中去寻求原因,但无论出于哪一 种情况,发生变化的同样是黑麦和呢绒二者的价值,而不是仅仅包含着变动 的原因的那一种财货的价值。可是,一种财货要同一系列物品交换。因此,
它的价值不是决定于它同某一种财货的数量比例,而是决定于它同所交换的 各种财货的比例;换句话说,财货的价值得自“这一种财货同其他许多财货 保持相等关系的一整套等式”。
以上所说,实质上这是在这方面①所存在的唯一的价值概念。这种价值总 是自然的或现实的价值;至于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在另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个 词,还有另一些人规定了价值的种类,多半都要归咎于不正确地解释“价值 标准”概念。这就迫使我们用下面三节来详细考察上述原理。
1
“价值标准”一词的实际含义是什么?按照这个含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价值标 准”?
人们利用价值以外的另一些数量的标准,可以在了解这些数量方面有所 收获。这无非就是:用这种办法,清楚地认识某一具体数量(某一长度或某 一重量)。可以设想,人们运用价值标准,也是想通过它,收到同样的效果。
因而,运用价值标准的目的,是清楚地认识某一价值。
但是,无论某项财货(即使它本身在作价方面随时随地都固定不变),
或者李嘉图所想的劳动,都不能用来作为这种标准。假定白银的价格固定不 变,又知道一件财货值 n 单位的白银,我们还是对这件财货的价值得不到任
① 这就是亚当・斯密的交换价值。斯密称其为使用价值的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在第一章中接触到了。但是,
正如切忌把价值同使用性混淆起来一样,也不能把交换价值同交换性、同财货能够交换的性能,混为一谈,
不能把交换价值当作“财货可供交换的程度”。财货可供交换的程度,取决于对财货的需要的普遍性,以 及它的制造所需的劳动。因此,有一些财货,它们可供交换的程度比其他财货较高,但交换价值却较低,
例如面包同钻石相比就是如此。确切些说,财货的交换性是交换价值的基础,就象使用性是使用价值的基 础一样。但是,“价值”一词既用于交换价值,又用十使用价值,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价值 学说中普遍存在的混乱现象,因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极大差别的,二者只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被人用作一 种尺度的财货的数值。尺度概念所特有的数量方面,在使用价值中表现为迫切需要的程度,在交换价值中 表现为某项物品所交换的财货的数量。
何概念。甚至假定财货总是按等量劳动进行交换,也知道财货值 n 单位的劳 动,我们仍得不到任何概念。随之,还应当追问,n 单位的白银或 n 单位的 劳动同其他各种财货相比值多少?即使我们连这一点也知道,白银也好,劳 动也好,依然不能占据“标准”的地位。这样,我们还得不到内在的价值概 念,我们只能有了一定的价值数额,而还是缺乏一个清楚地认识价值、了解 价值、估量价值数量所需要的标准。其他各种标准则是另一种情况:只要一 说长度为三时,这个标准就完全起到了自己的作用。
在这方面,也不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形。一种标准,无非就是给人以明晰 概念的一个单位,它必定是某一计量数的一部分;长度的标准,无非就是一 个作为单位的具体化的长度。由此可知,计量,乃是把某一计量数同其中作 为单位的一个具体部分加以比较。价值仅是表现为尺度的数量比例,它表明 一种财货同其他许多财货相比所具有的数值。按照“标准”这一概念的本质,
对于价值来说,能够作为标准的,也只是作为单位的具体交换比例之中的某 一部分。例如,一舍费尔黑麦换一时呢绒、四磅黄油、三十二夸脱牛奶,等 等,那末,要求得黑麦的价值标准,便应当用黑麦同所列各种财货的某一较 小的比例作为单位。比如说,应当以四分之一舍费尔黑麦、四分之一时呢绒、
一磅黄油、八夸脱牛奶等的比例作为单位,把这个单位具体化,给它定一个 名称,然后同黑麦的一定的价值进行比较。那样我们就会说,一舍费尔黑麦 值 4(标准的单位),就象说一定的长度等于四肘一样。
可是,这种标准是异常难以理解、难以应用的。因为一种财货同一系列 的其他财货交换,所以必须记住这个由大量等式构成的单位。其次,这个单 位必须分成一系列其他单位,因为确定价值的细小变动时常是重要的。再次,
需要计量的财货的价值,并不总是在全部数量中均衡地变动;在各种不同的 互相对比的财货中,它往往只是对某几项财货来说有所变动。如果四分之一 舍费尔黑麦今后还是值一磅黄油和八夸脱牛奶 1,那它可能已经只等于八分 之一肘呢绒了。这样一来,用作标准的单位,甚至必须随着仅仅一种财货的 数量变动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即使克服了这一切困难,也只有在固定不变的 情况下,在同样的需要占支配地位时,才能运用通用的标准。人们以稻米、
棉布和植物油代替黑麦、呢绒和黄油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时,从上述交换比例 中抽象出来的标准就不能用了。
2
人们探寻价值“标准”,有何企求?
同时,人们在探寻价值“标准”时,抱着各种各样的、用各种不同的手 段才能达到的目的,因此首先必须如实地列举这些目的。
甲、需要价值“标准”,是为了按实际价值计量一种财货或整批财货,
例如收入或财产,也就是为了具体地了解和核定它的数值:它实际上能换取 多少财货,能提供多少生活设施。
1 俄译本误为“六夸脱牛奶”。——中译者这就有可能不仅比较同一批 财货在各个不同时期内的价值。而且比较各种不同的个人和民族的财产的价 值。
乙、可以期望通过价值“标准”,得到各个时期价值永远相等的生产成 果的合适标志。
丙、需要在同一种国家经济状况和同一个时期的范围内,按价值比较各 种不同的财货,以了解每一种财货相当于另一种财货的数量。
这一点是必须了解的。如果没有这种可能,就不会有超越偶然交换的范 围的经过调整的分工。因为在分工的条件下,每人都把自己的产品投入流通 领域,从流通中换取自己的收入,所以,为了不受骗,也不骗人,每人都应 当有可能知道,各种财货的数量,按价值来说在何种程度上相等或互异。
丁、人们希望知道,财货的生产条件是否有了变化,变化多大,以便由 此作出结论:财货价值变动的原因,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财货本身?
实际上至少应当这样来表述这个目的;虽然人们有时也说,他们想按财货在 各个不同时期的价值对财货进行比较。如果这里的“价值”,理解为李嘉图 和麦克库洛赫所说的“实际价值”,那末,这样确实是说的一回事。而一般 地说,人们想做的正是这一点,从下述事实中就可以看出来:在较早的时候,
研究粮食的“价值”时,人们满足于在白银中去探究粮价,以便随后考虑到 白银价值的变化情况,有可能比较今昔的粮价水准。因此人们以为,有了当 时和今天都用来同一切财货交换的、其本身价格决不会变动的一种财货,就 足以达到这个目的了。然而,即使存在这种财货,即使折合成这种财货时,
粮食在各个时期所值相等,也还绝对不能因此就说两个时期的粮食价值相 同,因为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决定着粮食同与它对比的其余各种财货的 数量比例。于是,人们就力图把握从财货方面决定其交换数量比例的原由,
仅仅从这些原由出发,去比较各个不同时期的一种财货。或者换句话说,他 们丝毫不想知道财货价值有多大增减,而是想知道,它比过去昂贵了,还是 便宜了,它的生产条件有无变化。
戊、希望有可能表现总是受财货价值种种变动所支配、并且同其变动相 适应的地租数额。这个目的是应当如此理解的,虽然它已经表现为确定各个 时期的“不变生产率”的意图。就其含义来说,这也就是乙项所说的目的。
在这里,我指的是亚当。斯密已经提到的一种情况,它是在“以永久地租为 条件”出售大地产时出现的,与继承租赁的一切情况同属一类。这种租金不 可能取决于“永远固定的生产率”,因为后者可能极低,使卖者受损失;也 可能极高,使买者吃亏。如果生产条件变化,土地出产的同样数量的产品在 交换时可以换得更多的其他财货,就会发生前一种情形;如果情况起了相反 的变化,就会出现第二种情形;同时,这些变化可能是出于这一方面或另一 方面的生产率的变动。若是可以用某一种办法,确定在每个具体时期都同当 时的生产率条件相适应的地租额,那末,买者和卖者就不必担心受到损失,
就可以当即成交,达到双方所显然追求的目的。
己、亚当・斯密说:“一个人的贫富取决于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自 己的需要,获得生活设施和享受”;李嘉图也同意他的看法。这里说的财富,
是在绝对意义上理解的。关于它的估价,已在甲项中说过了。但是,财富也 可以在相对意义上去理解。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有一批不仅具有一 定类型和用途的、而且由一定的生产力创造出来的财货,同当时的发明和技 能相适应。我们知道,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这批财货激增。如果拿斯密所理 解的财富作一今昔对比,就不得不作出结论说:现代德国的一个小康居民比 古代的皇帝富有;假若进行这样的对比,可以说过去根本没有富人。可是,
在远古时期,也有富人和穷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的财富,只应当理解为 在决定于当前国民文明程度的一批财货中所占的相对份额;绝对地说,这个
份额也许只能在不大的程度上满足其占有者的需要,向他提供生活设施和享 受。斯密在另一处赞同霍布斯的意见,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这只是就相 对财富而言才是正确的,因为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仅仅从两人在国 民财货总量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中产生。对于历史学家,同对于政治家一样,
估价和衡量这个相对财富是有意义的。
关于甲项和乙项。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非要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 准”不可。的确,它恰好为达到这些目的服务,换一个办法,就根本不可能 达到目的。
在甲项的情况下,无非就是需要估计一种财货或整批财货本身的价值。
但是,只有把财货同它自身的一部分相比较,才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是说,
如果这样一部分使人得到具体的概念,可以当作一个单位,那未,只需把它 用于一定的价值,就足以了解价值量。如果这一部分等于 x,它的数值是已 知数,人们也就会知道,表现为 4x 的一种财货或整批财货的数值。这样,我 们有了可能用特定的标准来表现财货本身的价值,同时也就有可能把两种财 货或几批财货的价值拿来互相比较。
其实比较两个数量或价值,也有两种方法。具体地说,其一是外观比较,
用这种方法只能确定一个数量同另一个数量的比例,但不能同时对每项财货 本身进行估价,并且以这种数值对二者加以比较。比如有人说,某一项财货 或财产的价值比另一项大二倍,这样,丝毫没有谈到其中每一项财货或财产 本身的价值,比较也不是从这个角度进行的。同样地,如果有人说,某一长 度比另一长度大二倍,则由此还丝毫无法知道这两个长度的绝对量和与此相 关的二者对比的数值,而只是知道了二者的比例。但是,还有第二个比较法。
具体地说,如果说某一项财货或财产的价值为 3(一种标准的单位),另一 项财货或财产的价值为 12(同一标准的单位),那就不仅能一般地知道两个 价值量的比例,而且还有可能比较每个价值量的数值。同样地,如果说某一 长度为 4 肘,另一长度为 12 肘,则在比较时,其中每一项本身都一目了然,
二者的这两个数值也可以互相比较。当然,只有对互相比较的数量采用同一 种“标准”,才有可能进行第二种比较。如果不可能对每个数量本身进行估 价,就根本无法对这二个数值作这种比较。而估价就是计量,计量就是把某 一数量同它本身的用作单位的一个具体部分加以比较。因此,如果希望用这 种办法在价值上比较两种不同的财产,那就唯有采用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 准”,确定互相比较的财产各自包含几个这样的单位。若有两笔财产,其中 一笔等于 1000(一种标准的单位),另一笔等于 800(同一标准的单位),
对两者加以比较,不仅可以确定它们在价值上的比例,即 5 比 4,而且还可 以知道二者自身的数值。
在按价值比较两项财货的第二种方法中,又应当区别两种可能。这里的 区别,取决于是否在生产率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比较。如果是,则除了本来意 义上的价值“标准”以外,还有一个比较法;如果不是,就只有一个办法。
有代用办法的第一种情形,将在分析丙项时详细阐明,因此这里可以省略不 谈。第二种情形必须加以考察。
财货生产比例只是在同一个民族中、同一个时期内才是相同的。这些比 例,在同一个时期内、不同的民族中,或者在同一个民族中、不同的时期内,
不仅可能不相同,而且一般都是互不相同的。因此,结果必然是:除了本来 意义上的价值“标准”以外,没有东西可以用于对不同民族或不同时代的两
项财货的价值进行这类比较。即使我们假定,白银本身不会发生任何价格上 的变动,在生产条件可能不同的地方,以白银数量 n 表现的财货的价值,仍 然不一定等于同样以 n 数量白银表现的财货的价值。而在生产条件确实不同 的地方,这两个价值就必定是不相等的。因为价值的变动是由可能存在于每 一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如果一项财货的价值今天等于 n 白银,几年前也等 于 n 白银,那末,只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价值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可是,同该项财货对比的其他一些财货可能有所变化,这些财货的数量也决 定着前者的价值,于是同样,n 量白银,其价值就不再同以前相等了。若是 同意李嘉图的意见,以劳动作为标准,结果也一样。如果设想,各不相同、
互相比较的一些财货数量总是以等量劳动去交换的,也就是说,财货中所包 含的劳动量从自己这方面决定着财货的价值,那末,在今天和在很久以前值 同样 n 单位劳动的财货 X,也并不能因此就必定在今天具有同以前一样的价 值。要是在同它比较的各项财货的范围内,劳动生产率有了变化,这样,n 单位劳动从此生产出的这些财货比以前多,因为,前一项财货的调数量就相 当于更多的其他财货。这时,虽然它现在和过去一样(在同一尺度下)等于 n 单位劳动,它的价值却已经有所提高。除此以外本身还受价格变动影响的 尺度,象现今的贵重金属,当然就更少用于这个目的。唯有本来意义上的价 值“标准”,才能作为一种手段,对不一定是在相同条件下生产的两种财货 的价值进行比较,并能完全可靠地起这种作用。一种财货,今天值 2(标准 单位),以前只值 1(标准单位),今昔相比,价值无疑提高了一倍,因为 这个标准是从价值量中取作单位的一部分,它本身也就反映了体现价值的财 货的数量关系。
在乙项的情况下,要表现各个时期价值相等的产品,除了这个本来意义 上的“标准”以外,同样无法找到别的手段。按照劳动和白银本身的作价要 是保持不变、则劳动和白银二者的效用也就无法加以利用这个同样的理由,
要计量和比较财货在各种条件下的价值,唯有确定内在的价值,即还是要以 一个作为是其本身一部分的“标准”去表现这个价值,否则无法达到原定的 目的。
关于丙项。有人会说,达到甲乙两项所说的目的,获益不大,则在面临 表现和采用这种特殊价值“标准”的困难之时,可以借此聊以自慰,但是,
丙项所说的目的,却是务必要达到的,不然就无法实行劳动分工。然而,这 只适合于就劳动分工来谈论价值“标准”。而要正确地解释这个概念,就会 明白,这是根本没有人要求运用价值“标准”,并且以此来达到原定的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要把在同一体系即相同的生产比 例之下的财货价值进行比较。买卖之间的间距,一般不会长到使这种条件可 能变化的程度。在比较各个不同时期内的财货价值时,只有采用本来意义上 的价值“标准”,才能求得可靠的结果。当然,这个价值“标准”也可以用 于比较同一时期内的两种财货。但是,因为这个“标准”极难采用,就发生 了一个问题:若是各种财货的价值在生产率不会有任何变化(因为时间不够)
的同一时期里互相比较,能否采用另一个较简便的比较手段或尺度?实际 上,要达到这个目的,是可以采用另一个尺度的。
拿两个财货数量按财货价值互相比较,还不等于计量价值,人们计量某 一数额,是要对它本身进行估价。可见,计量一种财货的价值,就是按照在 流通中用以换取该财货的各种财货数量,对它作出估价。如上所述,这种估
价,只有采用一个特定的“价值标准”才能做到。然而,在进行比较时,人 们不过是要知道,两种不同财货的价值比例如何:二者是否相等,相差多少。
同其他尺度类比,就能了解这个差额。如果人们要计量某一长度,这就是说,
人们要对其进行内在的估量,那未,就要拿这个长度同它本身的一部分作比 较。假如相反,只是要对两个不同的长度本身之间进行比较,那就没有必要 对这两个长度分别进行内在的估量;假如为了能够知道两个长度相差多少而 需要一个尺度或标准,那末,也仍然不完全非要长度标准不可。若能找到一 个总是准确地与长度相符合的尺度,各种长度就可以通过这个计算单位互相 比较。
可见,要比较两个同类的数额,当然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标准,然而,因 为这个意义上的比较不是上述意义上的计量,所以不必利用计量一定数额所 专用的标准。需要的仅是一个犹如经常与财货价值同时发挥作用、可以概括 它或同它成正比的计算单位。这种尺度只能十分相对地称作“价值标准”。
确切些说,它是一个和价值迥然不同的、其各部分还有自己标准的独立尺度。
①然而,这些部分可以称作价值标准的代用单位,它们是为了更加方便而用于 代替价值标准的。因为代用单位与“价值标准”成正比,所以采用起来足以 保证计算出来的数额就是所需要的相应的价值量。以这个代用尺度表现的若 干等量(无论数量如何)的财货,总会是一批价值相同的财货;如果有一种 财货,以这个代用尺度衡量,有一定的量超过了另一种财货,它也就会以同 样的量在价值上超过后者。当为了既定的目的,需要价值“标准”的时候,
我们寻求了更好的代用尺度。
关于丁、戊、己项。在这三种情况下,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根本 无法采用。
在丁项所说的情况下,主要是需要一个可以表现这样一类变化的尺度,
这类变化能够使每种财货发生价值变化,但其本身并不是价值变化。然而,
利用价值“标准”,只能探明价值变化罢了。在戊项所说的情况下,利用价 值“标准”,可以确定土地的一定产品的价值;这个价值一旦以同一个单位 加以确定,就会成为一个不变数。然而,没有人想在此确定这个数量。人们 主要是想确定和找到一个确切表现财货价值一切变动的产品单位,即表现本 质上经常变化的生产率的单位。为了这个目的,人们需要一个尺度。
最后,谈到己项,价值“标准”只能表现绝对财富而已。可是,关键乃 是要找到一个能够表现分配国民生产力成果相对份额的计量单位。
3
什么尺度是达到丙、丁、戊、己各项所述目的的最好的尺度?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只有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标准”,才能适合于那些 使甲、乙两项所述目的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在这里,我们对这两种情况 没有什么可以叙述的。在丙项的情况下,别的尺度能满容易地代替“价值标
①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寻求的其实不是价值尺度,而是价值指标。这样,寻求的对象(货币)很可 以比喻为温度表,确切些说,温度表也应当称为验温器。我们利用温度表,决不能测知温度本身,而只是 获得水银扩张的相对量,我们据以算出相对的温度。同样地,通过货币,我们不是术得价值本身的数量,
而只是求得对白银或对劳动的比值,从中测知相对的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