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新增競賽職種 作業原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產業變動及課程需求,
統一新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以下簡稱技藝競賽)職種之 作業流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技藝競賽職種,指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所定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 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五類競賽及細分之競賽種類。
三、技藝競賽新增競賽職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國有五所以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該專業類科 或專門學程,而無對應之競賽職種,得就該專業類科或專門學程 新增競賽職種。
(二)全國有三十所以上學校設有該專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亦有對應之 競賽職種,得就該專業類科之技藝細項,新增相關競賽職種。
(三)因應產業需求,新增無專業類科或專門學程可對應之特殊競賽職 種。
四、學校申請新增競賽職種,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署提出;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署初審;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一者,由本署送新增競賽職種 所屬類別之技藝競賽委員會審議;技藝競賽委員會,依實施要點 之規定成立之。
(二)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召開委員會議完成審 議;審議時,得邀請申請之學校列席說明;其審議基準如下:
1、新增競賽職種之必要性。
2、與專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課程內容符合情形。
3、可辦理該新增競賽職種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分布狀況。
4、新增競賽職種對應之可參賽科別。
5、前目職種對應之可參賽科別,於新增競賽職種前可參賽之職種數。
6、學校參賽意願。
7、產業需求。
(三)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審議後,將審議結果報本署依程序核定新增 或試辦。
五、經核定新增或試辦競賽職種,依性質不同辦理競賽:
(一)競賽職種屬勞動部已辦理三次以上之全國技能競賽職類者:應自 核定新增之次一學年度起,列為正式技藝競賽職種。
(二)技藝競賽職種非屬勞動部已辦理全國技能競賽之職類者:
1、經核定試辦後,應於次一學年度該類技藝競賽時,辦理觀摩賽。
2、觀摩賽辦理完成後,將相關競賽過程及成果,提交所屬類別次一 學年度之技藝競賽委員會審議,作成列入或不列入正式技藝競賽 職種之決議,經報本署依程序核定。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所定技藝技 能競賽,不包括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觀摩賽。
附件: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新增競賽職種申請書 新增技藝競賽職種
名稱 類 職種 申請學校名稱
申請條件
(請勾選)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請勾選):
□全國有五所以上高級中等學校設有該專業類 科或專門學程,而目前並無對應之競賽職種,
故就該專業類科或專門學程新增競賽職種。
□全國有三十所以上學校設有該專業類科或專 門學程,目前亦有對應之競賽職種,因應需要 就該專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技藝細項,新增 相關競賽職種。
□特殊競賽職種,目前並無專業類科或專門學 程可與之對應,為因應產業需求而新增。
新增競賽職種 理由說明
(請條列說明)
新增職種與對應之專 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
課程內容 符合情形
(請說明)
可辦理該新增競賽職 種之學校或職業訓練
機構
北區:
中區:
南區:
新 增 競 賽 職 種 可 參 賽 科別,及該科別於新增 競 賽 職 種 前 可 參 賽 之 職種數
可參賽科別 新增競賽職種前,
可參賽之職種數及職種名稱
群 科
□有,職種數 。 職種名稱: 。
職種名稱: 。
□無。
群 科
□有,職種數 。 職種名稱: 。
職種名稱: 。
□無。
群 科
□有,職種數 。 職種名稱: 。
職種名稱: 。
□無。
群 科
□有,職種數 。 職種名稱: 。
職種名稱: 。
□無。
群 科
□有,職種數 。 職種名稱: 。
職種名稱: 。
□無。
學校參賽意願
(請說明)
產業需求
(請說明)
是否屬目前勞動部辦 理之全國技能競賽職
類
□是,已辦理 次。
□否。
承辦人: 實習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