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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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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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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為增強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技藝學習動機,促 進學校技藝交流及觀摩,提升學生技藝水準,並舉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技藝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類;並依各類之競賽職 種,分別辦理之。

前項競賽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

三、 本競賽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流擔任主辦機關,

並指定承辦學校辦理之。

承辦學校應擬訂各類競賽實施計畫,經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主辦機關辦理本競賽,應依各類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置委員若 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主辦機關首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其副首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主辦機關擬具名單,經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之。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訴及緊急 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織如下:

(一) 競賽工作會:

1. 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承辦學校校長聘兼之;副總幹 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其他學校校長聘兼之。

2. 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幹事就承辦學校相關人員派兼之。

3. 得設規劃組、競賽組、命題評判庶務組、成績組、典禮組、總務組、

主(會)計組、公關組、資訊文宣組、服務組、交通組等工作組;

每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均由承辦學校或其 他學校相關人員擔任。

(二) 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 置總召集人一人,並得置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均由主任 委員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2. 各類之競賽職種置召集人一人、命題及評判委員若干人,均由 總召集人擬具名單,經主任委員核定後聘兼之。

3. 得設秘書組,組員由總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擔任。

(三) 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副主任委員、競賽工作 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總召集人擔任,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

五、 參加本競賽之學生,為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應屆畢

(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六、 本競賽參賽學生應依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所定名額,經學校內選拔學生代 表參加。

各類競賽職種,得視其參賽人數辦理資格賽。

(2)

各類競賽職種之參賽人數較少者,得由學校提供參賽名單後,經承辦 學校就名單抽籤選出參賽者;其辦理程序,依第三點第二項各類競賽實施 計畫之規定。

七、 各類競賽及前點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科測驗成 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之命題範圍,以前四學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八、 參賽學生對本競賽成績有異議者,應由學生及領隊或指導教師於本競賽頒 獎當日十五時前,以書面詳具理由,向承辦學校提出,交由申訴及緊急應 變小組處理。

九、 本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與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本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

由主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承辦學校。

十、 本競賽結束後,由承辦學校召開檢討會,並將檢討結果作成報告書,作為 下次辦理本競賽之參考。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規定 說明

一、 教育部為增強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技藝學習 動 機 , 促 進 學 校 技 藝 交 流 及 觀 摩,提升學生技藝水準,並舉辦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

(以下簡稱本競賽),特訂定本 要點。

本要點之目的。

二、 本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 類、家事類及海事類;並依各類

一、第一項明定本競賽之類別。

二、為配合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

(3)

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前項競賽應於每年十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

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作業期程,

俾利學生及早確認入學方式,爰第 二項明定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舉辦競賽。

三、 本競賽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 流擔任主辦機關,並指定承辦學 校辦理之。

承辦學校應擬訂各類競賽實 施計畫,經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 後實施。

一、第一項明定本競賽之主辦單位及承 辦學校之產生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承辦學校應擬訂定實施 計畫,經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後實 施,以利競賽之進行。

四、 主辦機關辦理本競賽,應依各類 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

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 主辦機關首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由其副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 辦機關擬具名單,經主任委員核 定後聘任之。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 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 訴及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 織如下:

(一) 競賽工作會:

1. 置總幹事一人,由主 任委員就承辦學校校 長聘兼之;副總幹事 若干人,由主任委員 就其他學校校長聘兼 之。

2. 得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總幹事就承辦學校 相關人員派兼之。

3. 得設規劃組、競賽組、

命題評判庶務組、成 績組、典禮組、總務 組、主(會)計組、公 關組、資訊文宣組、服

一、第一項明定主辦機關應組成各類技 藝競賽委員會及其人員組成。

二、第二項明定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均 應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 作會、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

(4)

務組、交通組等工作 組 ; 每 組 置 組 長 一 人,副組長及組員若 干人,均由承辦學校 或其他學校相關人員 擔任。

(二) 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 置總召集人一人,並 得置副總召集人一人 至二人,均由主任委 員 就 學 者 專 家 聘 兼 之。

2. 各類之競賽職種置召 集人一人、命題及評 判委員若干人,均由 總召集人擬具名單,

經主任委員核定後聘 兼之。

3. 得設秘書組,組員由 總召集人指定相關人 員擔任。

(三) 申 訴 及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置 委 員 五 人 , 由 副主任委員、競賽工作 會總幹事、副總幹事、

命 題 及 評 判 工 作 會 總 召 集 人 擔 任 ,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 由 主 任 委 員 指 定 副 主 任 委 員 一人擔任。

五、 參加本競賽之學生,為設有專業 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 應屆畢(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本競賽參賽學生之資格條件。

六、 本競賽參賽學生應依各類技藝競 賽委員會所定名額,經學校內選 拔學生代表參加。

各類競賽職種,得視其參賽 人數辦理資格賽。

一、第一項明定本競賽參賽學生,係學 校選拔代表。

二、第二項之資格賽係指參賽人數過 多,而學校基於競賽場地限制,於 正式競賽前所辦理之校內選拔賽。

(5)

各類競賽職種之參賽人數較 少 者 , 得 由 學 校 提 供 參 賽 名 單 後,經承辦學校就名單抽籤選出 參賽者;其辦理程序,依第三點 第二項各類競賽實施計畫之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本競賽職種依 參賽人數多寡,分為校內選拔代表 及抽籤二種方式辦理。

七、 各類競賽及前點第二項規定之資 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科 測驗成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 之八十以上。

前項之命題範圍,以前四學 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本競賽及前點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賽,

學科及術科成績應佔比率及命題範圍。

八、 參 賽 學 生 對 本 競 賽 成 績 有 異 議 者,應由學生及領隊或指導教師 於本競賽頒獎當日十五時前,以 書 面 詳 具 理 由 , 向 承 辦 學 校 提 出,交由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處 理。

參賽學生對本競賽成績有異議時之提 出及處理程序。

九、 本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 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本競賽 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主辦機關 編列或籌措,補助承辦學校。

補助本競賽經費之機關。

十、 本競賽結束後,由承辦學校召開 檢討會,並將檢討結果作成報告 書 , 作 為 下 次 辦 理 本 競 賽 之 參 考。

本競賽結束後,承辦學校應辦理之檢 討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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