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0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市教特字第 11030770271 號函訂定
壹、依據: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
依據藝術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藝術領域,活化各級學校藝術教 育,推廣學生對創意戲劇的學習,以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之統整能力,
特舉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並選拔參加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 賽代表。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
聯絡電話:(02)2932-3131 轉 611~613 林莉珊、劉謦豪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中學 肆、比賽主題及類別
一、比賽主題:表演內容形式應與所報類別相符合,主題可以多元文化、
自然生態、生命教育、社會議題與藝術表演為主。
二、比賽類別
(一) 現代偶戲類 1. 手套偶戲組 2. 光影偶戲組
3. 綜合偶戲組:凡不屬以上類組比賽之項目者或表演形式含二類組 以上者均屬之。
(二) 傳統偶戲類:配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傳統戲偶演出時間需佔較大 比例;演出內容並得視演出效果酌加其他創意。
1. 布袋戲組 2. 傀儡戲組
3. 皮(紙)影戲組
(三) 舞臺劇類:凡適合於舞臺演出的表演藝術均屬之,形式不拘。
伍、比賽組別 一、比賽組別
(一) 高中職組:公、私立高中職校,含日夜間部、進修學校、完全中 學高中部;專科學校之學生就讀年級相當於高中職者(一至三年 級)。
(二) 國中組:公、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
補校。
(三) 國小組:公、私立國小。
(四)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二、其他
(一) 本市立案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不含特殊學校),符 合各比賽類別及組別之參賽資格者,均得報名參加。
(二)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不得跨學層報名。
(三) 特殊學校、大陸臺商子弟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依照各比賽類別及 組別,直接向決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賽。
陸、團隊人數限制:參賽團隊應設編導老師 1 人,另可設助理指導老師及相 關行政人員 6 人以下,參賽學生(包括伴奏、燈光音響及道具操作人員)
以 20 人為限,但得增報 5 人以下之候補人員。
柒、報名規定
一、報名方式:先採網路登錄,再列印報名資料,經學校核章後繳交紙 本。
(一)請參賽學校於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起至 9 月 13 日(星期一)
24:00 止,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登 記,並列印書面報名表 1 式 2 份(1 份參賽學校自存、1 份送承辦
學校),經學校核章後,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報名。
(二)請於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00 前,將書面報名資料於上 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學務處
(11692 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2 號)」,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二、繳交書面報名資料:
(一)應繳報名資料
1.報名表一式 1 份(需經學校核章)
2.報名清單一式 1 份(需經學校核章)
3.切結書 1 份(保證不違反著作權法)
4.劇本授權書 1 份(授權承辦學校將劇本上網提供各界自由使用)
(二)前開資料請先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完成網路登記,並列 印資料經學校核章後,於收件日期送達收件地點,未經網路登記 報名資料或未經學校核章者,概不受理。
(三)比賽報到時需另繳交參賽者名冊(如附件)、劇本、語譯及大綱書 面一式 8 份及電子檔(光碟)1 份,以完成報到檢錄程序。未繳交 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書面報名表 與參賽當日繳交之參賽者名冊不同時,以參賽者名冊為準。
三、報名流程
報名程序 時程 說明
備妥相關資料 備妥電子檔,於上網填報時一併上傳。
上網登記 列印報名表 學校核章
110 年 9 月 2 日 (星期四)09:00
|
110 年 9 月 13 日 (星期一)24:00
1.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於本市五項 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登記報名資料。
2.登記期間可修改報名資料。
3.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 輸入完整,使用正式列印後,系統即 不再受理參賽者登入修正。
4.正式列印報名表,檢核資料並核章,
逾時不予受理。
親送或掛號郵 寄報名表及報 名清單
110 年 9 月 17 日 (星期五)16:00 前
由學校承辦人彙集資料,並檢附報名清 單一式2份(1份留校備查),經學校核 章後,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 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學務處
(11692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2號),以 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捌、比賽日期、地點
一、比賽日期:1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起。
二、比賽地點: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三、其他
(一)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直接於網路上列印(臺北 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http://www.tpcityart.tp.edu.tw)。各賽程 出場次序訂於 110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 並上網公告。
(二)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 有誤,參賽者應於 11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三)前(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
玖、比賽規章
一、辦理組別及類別:依本實施計畫肆、比賽類別及伍、比賽組別之規 定辦理,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不得跨學層報名。
二、比賽分區:以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分東、西、南、北四區,集中比 賽,分區錄取:
區別 行 政 區 東區 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信義區 西區 中正區、萬華區、中山區、大同區 南區 大安區、文山區
北區 士林區、北投區
三、所有演出學生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不得於賽程進行中更換演出人 員。非比賽演出學生不得上臺,以參賽者名冊為準。如以候補人員 遞補參賽者,應於報到時以書面告知承辦學校。
四、演出時間限制:各組演出時間由各參賽團隊自行衡量,以 15 分鐘為 基準,不得低於 10 分鐘,不得超過 20 分鐘。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 開始(依主持人宣布開始為基準)為計時開始;以出場謝幕人員完 全離開該類組規定之舞臺範圍為演出計時結束。演出時間 19 分鐘,
由大會工作人員按短鈴 1 次提醒,20 分鐘按長鈴 2 次提醒(每次間
隔 15 秒鐘),仍未結束演出者,依規定扣分。
五、表演之戲偶及道具服裝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準備,亦可自製,不限定 使用材料。表演之臺詞不限定使用何種語言,劇本以符合創意與創 新為原則,但應將劇本、語譯(非國、臺語的劇本需翻譯為白話文)
及大綱合為一個電子檔案,於比賽日兩週前(110 年 11 月 23 日前)
以網路報名系統上傳,並將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光碟)於報到時提 交承辦學校。
六、承辦學校僅提供基本舞臺照明燈光(白光)、播音設備與耳麥(相關 設備將於領隊會議公布),偶戲類組參賽團隊如有需要戲臺須自行搭 設,各類組均須依規定時間內搭設完成。其他表演使用之道具、樂 器等設備及伴奏或燈光音響及道具操作人員需自行準備,應於比賽 前填具設備需求表告知承辦學校,並以裝台時間內測試完成,不影 響承辦學校原架設及會場動線為原則。另考慮會場安全及承辦學校 電壓及迴路,電源提供以不超過 15 安培為限(110V/15A)。
七、評審委員:由本局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評審對於 三親等內親屬或當學年度接受指導之學生社團參賽項目(組別)應 整組迴避,承辦單位於聘請評審時,應請評審確認有無應整組迴避 事項。若評審於到場評審後始發現有應迴避事項者,該組成績均不 予計入。
八、評分方式:
(一)現代偶戲類 1.劇本:20%
2.舞台設計:10%
3.戲偶設計:10%
4.現場表演:35%(綜合考量表演形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度及 臨場演出反應等。口白與配樂形式分:第一種全部現場表演,第 二種配樂錄音但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 立),第三種是完全錄音(含口白及配樂),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 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5.整體創意:25%(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二)傳統偶戲類 1.劇本:20%
2.口白:20%(口白形式分:第一種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 白與演員各自獨立),第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演形式之 難易度評定分數。)
3.操偶:25%
4.音樂:10%(音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形式分:第一種現場演奏,第 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演形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5.現場表演:25%(綜合考量表演形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度及 臨場演出反應等。)
(三)舞臺劇類 1.劇本:20%
2.舞臺呈現:20%
3.表演:30%
4.整體創意:30%(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九、成績核計方法: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委員須單數人)。
如評審委員因缺席造成雙數人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
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並參酌各參賽 單位所得分數核給等第(不給名次)。
十、扣分事項
(一)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 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以此類推。
(二)違反本實施計畫陸、團隊人數限制,參加人數之規定,人數每 超過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三)非參賽團隊學生操作道具、燈光及音響等演出相關事務者,扣 總平均分數 2 分。
(四)影響比賽演出情事及超出各類組規定演出範圍者,經大會評判 屬實者,視情節扣分,嚴重者取消資格。
(五)比賽當日演出之劇目應與賽程公告之劇目一致,如有不同者,
扣總平均分數 5 分。
十一、不予計分事項
(一) 違反本實施計畫伍、參賽資格,非比賽學生上臺演出者,經舉發 查證屬實,不予計分。
(二) 凡參賽團隊所屬學生均須與參賽者名冊身分一致。若參賽者名冊 未蓋用關防或內容有待補證者,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前補正,否則 該團體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十二、獎勵名額:成績僅公布等第。均不於現場公布分數,凡成績達到 獎勵標準者,一律按其等第核給獎狀予以獎勵。
十三、獎勵標準:依照總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等第。
(一) 特優:90 分以上。
(二) 優等: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 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
(四) 未滿 80 分者,不予獎勵。
十四、獎勵辦法
(一) 獎狀領取、換發、頒獎
1.獲獎隊伍獎狀將由承辦單位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五)透過 聯絡箱方式送達得獎學校,並由各校於領取獎狀 1 個月內擇期請 校長公開頒獎表揚。
2.獎狀若有印製錯誤,請於 110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五)前,將正 確資料連同印製錯誤之獎狀,派人親送至興隆國民小學,未送印 製錯誤之獎狀將不予換發。
(二) 各項目、組別以每區取第 1 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第 1 名之 評分未達 80 分者,不得參加決賽。第 1、2 名各限 1 名(不得並 列),如比賽得分相等時,由該組評審委員重新票決,取其優勝代 表團隊參加決賽。
(三) 獲得評甲等以上之學校團隊,各校得依據本項比賽獲頒之獎狀及 本實施計畫之下列規定,逕予獲獎團隊編導老師、助理指導老師 及相關行政人員及其學生敘獎。本局不另發函。
1.編導老師、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依下列額度敘獎
(1)獲「特優」,編導老師予以嘉獎二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
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一次,其人數以 4 人為限。
(2)列為「優等」,編導老師予嘉獎一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 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一次,其人數以 3 人為限。
(3)列為「甲等」,編導老師予嘉獎一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 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一次,其人數以 2 人為限。
2.學生:請獲獎學校依學校相關規定自行予以參賽學生敘獎。
3.同一編導教師指導不同團體項目參賽得獎,請擇其中最優名次敘 獎,不得重覆敘獎。
4.編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辦理。
5.工作人員之敘獎以該校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不 得重覆。
6.承辦比賽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含校長),由本局另依規定予以 敘獎。
(四)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獲獎項者,其獎勵依全國比 賽規定辦理,本局不另發函。
拾、報名全國決賽規定
一、獲得本市全國決賽代表權之參賽學校,應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星 期三)前,至全國大會所設比賽專屬網站報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 館 全 國 學 生 創 意 戲 劇 比 賽 系 統 , 網 址 : http://web.arte.gov.tw/drama/),並列印紙本報名表 1 式 2 份(經 蓋學校關防),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前將報名表送達承辦 學校興隆國民小學,後續由教育局將書面報名表寄(送)全國大會。
網路報名時須同時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及上傳名單,未於期限內 完成報名者(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興隆國民小學),視同棄 權,請各參賽學校務必掌握報名期程,逾期不再受理決賽報名。
二、為爭取本市榮譽,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因故無法參加決 賽,應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前,由學校召集代表決賽團 體之家長協議,並做成決議後函報本局核准,並得依成績高低擇優 遞補。
三、連續 2 年(106、107 學年度) 均獲得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同類組決
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拾壹、附則
一、凡參加比賽之評審、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含編導老 師、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應憑相關證明向服務單位申請 公(差)假。服務單位得依據相關請假規則依權責核給公(差)假。
本局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參加比賽之團體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一)各類組報名參賽學校限於其學校所在地之區報名比賽,不得越區 報名。
(二)比賽經排定賽程後,除因學生轉學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 更改外,不得要求更改賽程及報名表內容或選定之劇目。團隊參 加 2 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註明。
(三)參賽團隊代表請於出場比賽前一小時完成報到手續。輪到出場序 時,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報到,經唱名 3 次(每次間隔 10 秒鐘)未 上臺者以棄權論。
(四)參賽團隊於比賽日兩週前(110 年 11 月 23 日前)須以網路報名系 統上傳劇本、語譯及大綱合為一個檔名的電子檔一份,報到時需 繳交劇本、語譯及大綱書面一式 8 份及電子檔(光碟)1 份,分送 評審委員及承辦學校以供參考,另需繳交切結書(保證不違反著 作權法)及劇本授權書一份,授權承辦學校將優秀劇本上網提供 各界自由使用。
(五)各場次開賽時,承辦學校將報告注意事項,並以口頭補充相關說 明或規定,各參賽者或單位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未派 代表者責任自負,且不得抗議(大會報告事項均錄影存證)。
(六)參賽者應配合維持場地清潔寧靜。進入比賽會場手機等通訊用品 一律關機。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 或贈送紀念品。
(七)下一組參賽者在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演出。比賽 進行中,請各單位領隊人員勿隨意帶隊離開,以維持會場秩序。
(八)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比賽區域,並不
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者以玖、比賽規章處理。每 位特殊學生必要時得申請一名監護人員維持該學生安全,並由主 辦單位安排妥適位置。
(九)比賽劇本,一律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不得抄襲他人作品。若有 改編需註明原出處。倘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如 有其他團隊認為有抄襲之嫌,應於比賽後 3 日內檢具證據,具名 送承辦學校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被檢舉團隊應於承辦 學校通知申復之日起 3 日內(不含假日)提出申復,由承辦學校延 請學者專家裁決處理。如經裁判抄襲或逾期未提出申復者,取消 其獲得之等第,並需退還本局所頒發獎狀、獎盃或獎牌。若係代 表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經取消資格後,得由第二名團體遞補,
取得代表參加全國決賽之資格。(原創劇本之定義以自行編寫創作 為主,而為故事劇本:如西遊記、傑克與豌豆等類型故事,不歸 類於原創劇本,便無抄襲之疑,除比賽隊伍中有相同故事相同編 導的爭議上,便可提出抗議檢舉。)另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 優之劇本,同學校不得再次以相同劇本報名同類組。
(十)應服從評審評判,如有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或編導老師以書面向 承辦單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 序或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 為之(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臺 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判委員所為之評分或其他如技術 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十一)抗議事項經監場主任書面受理後,由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召集評 審會議裁決並公佈之。
(十二)比賽成績於當日賽程結束後於網路公告,評語由承辦單位以聯 絡箱方式送達各參賽學校。
(十三)團隊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該演出及劇本無償 授予本局作教育推廣之用。本局得將該演出錄音、錄影,以作為 存檔及上網之用,並得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 各級學校及社教單位,以發揮創意戲劇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四)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委託他人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及委託書,於報到處換取攝影證),本局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資 料。本局以外人員錄音、錄影時,應遵守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
未獲演出單位授權及同意者不得錄製。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 責任自行負責。
(十五)本局為辦理推廣戲劇教學之需要,得邀請各類組優勝團隊進行 示範演出,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比賽實況光碟,分送各級學校及社 教機構,作為教學參考之教材。獲邀團隊同意參與演出時,視為 無條件同意上述授權。獲邀團隊或個人示範演出之內容應符合著 作權相關法令要求,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六)各劇類比賽場地依承辦學校提供之比賽場地為原則(偶戲類比 賽場地以 6 公尺*5 公尺為原則,舞臺劇類比賽舞台尺寸以空臺為 主)。
(十七)本比賽如遇天災、疾病或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經大會決議後 得予以停辦或採取其他形式辦理:如辦理線上觀摩。
(十八)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市學生創意戲劇比賽規 定,必要時得視疫情發展,另行公告相關防疫措施。
拾貳、本實施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備註
網路報名及 列印報名表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9:00 起 至
1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24:00 止
1.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 專屬網站登記報名資料。
2.登記期間可修改報名資料
3.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 整,使用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 登入修正。
4.正式列印報名表,檢核資料核章,逾時不予受 理。
報名收件
(親送或郵寄報名表 及報名清單)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00 止
由學校承辦人彙集資料,並檢附報名清單一式 2 份(1 份留校備查),經學校核章後,於上班時 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 學學務處(11692 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2 號),以 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賽程公告 110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 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並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 站公告。
報名表勘誤申請
110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 至
11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三)
以書面向承辦學校(興隆國小)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劇本、語譯
及大綱上傳 110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前 請將劇本、語譯(非國、臺語之劇本須翻譯為白 話文)及大綱合為一個電子檔,於網路報名系統 上傳
領隊會議 暨
比賽場地勘查
110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小演藝廳。
(參與領隊會議人員,教育局同意核予公假派 代)
比賽日期 1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起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小。
(詳細賽程請參閱賽程表)
成績公告 1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起 比賽成績於當日賽程結束後於網路公告,評語由 承辦單位以聯絡箱方式送達各參賽學校。
代表本市參賽者
之棄權 110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前
代表本市參加決賽之參賽團體因故無法參加決 賽,應由學校召集決賽參賽團體家長協議,並做 成決議後函報本局核准。
遞補 110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 倘有決賽代表權參賽團體因故棄權,由承辦學校 依規定辦理遞補事宜
全國決賽
上網登記報名 11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三)前
1.獲得本市全國決賽代表權之參賽學校,應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三)前,至全國大會所設 比賽專屬網站報名(網址
http://web.arte.gov.tw/drama/),並列印紙本 報名表 1 式 2 份(經蓋學校關防),於 110 年 12 月 20(星期一)前將報名表送達承辦學校興隆國 民小學學務處。
2.逾期不予受理,請各校務必掌握時效。
請蓋學校關防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參賽者名冊
(首頁)參賽學生在學證明
參 賽 學 校
參 賽 項 目 □現代偶戲類手套偶戲組 □現代偶戲類光影偶戲組 □現代偶戲類綜合偶戲組
□傳統偶戲類布袋戲組 □傳統偶戲類傀儡戲組 □傳統偶戲類皮(紙)影戲組
□舞臺劇類
參 賽 組 別 □ 國小組 □ 國中組 □ 高中職組 領 隊 老 師 姓 名
領 隊 老 師 電 話 資 料 核 對 確 認 簽 名
(本欄由工作人員填寫)
茲證明本校參加「臺北市110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冊列參賽同學(如後所列)皆為本校在學學生。
特此證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1頁共 頁 (續頁請蓋騎縫章)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參賽者名冊
(續頁)1
姓 名
照 片 2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3
姓 名
照 片 4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5
姓 名
照 片 6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7
姓 名
照 片 8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9
姓 名
照 片 10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11
姓 名
照 片 12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13
姓 名
照 片 14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 照片請掃描插入電子圖檔,或以紙本照片 1 吋半身正面脫帽照,六個月內之清晰照片為主。未能清楚辨 識學生身分照片者,請自行負責。
※ 比賽當日報到時須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一份。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 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 以傳真代替原件),未能補正完成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 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第 頁(續頁請蓋騎縫章)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參賽者名冊
(續頁)15
姓 名
照 片 16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17
姓 名
照 片 18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19
姓 名
照 片 20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21
姓 名
照 片 22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23
姓 名
照 片 24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25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學 號 備 註
※ 照片請掃描插入電子圖檔,或以紙本照片 1 吋半身正面脫帽照,六個月內之清晰照片為主。未能清楚辨 識學生身分照片者,請自行負責。
※ 比賽當日報到時須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一份。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 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 以傳真代替原件),未能補正完成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 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第 頁(續頁請蓋騎縫章)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劇本同意授權書
茲緣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推廣戲劇創意教學,以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之統整能力,
活化各級學校藝術教育,特舉辦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由臺北市文山區興 隆國小承辦。
著作財產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如編劇者或權利人,以下稱甲方)參加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所演出之劇本名稱(劇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享有前列劇本及其附屬表演形式之著作(以下稱 本著作)。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小(以下稱乙方)承辦臺北市學生創意戲劇比賽,需編印優秀劇 本選輯以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或於網路上提供下載,以推廣創意戲劇教學。甲方同意 提供及授權乙方使用本著作,並保證不違反著作權法,雙方同意訂定本授權書,並約定以 下條款,以資遵循:
1.甲方同意提供及非專屬授權本著作予乙方,不得請求授權費用。乙方僅限於舉辦臺北市 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提供比賽辦理單位重製、發行、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授權下載、列 印及其他合理使用,乙方得將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並重製、發行或上網以提供教育推廣 之用途。
2.甲方保證對本著作有權行使各項授權,且本著作未侵害其他第三人之著作財產權。甲方 對本著作之授權為非專屬授權,乙方對本著作之利用僅限於非營利教育目的,並得提供 比賽相關人員使用,除涉有商業用途之情形外,甲方不得對善意使用人主張侵權或損害 賠償。
3.乙方將本著作轉化或衍生為數位電子檔案形式時,甲方如有需要,乙方應複製乙份交付 甲方。
4.甲方仍保有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得讓與或授權本著作予其他商業或非商業團體,非經 甲 方同意或授權,乙方不得用於營利目的,亦不得轉授權第三者作為商業使用。
5.乙方同意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使用本著作,並於重製、印刷、登載、公開發行本著作時,
載明本著作出處及著作人姓名,如甲方要求,得以筆名代替。
6.乙方如有重製、編排、印刷及發行上的需要,經甲方同意,乙方得將本著作之內容增、
刪、修改或割裂。
7.甲方如有多人,以其中一人為代表人,如有爭議概與乙方無涉。
8.本授權書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依著作權法以誠信原則解決爭端,如有訴訟之必 要,以乙方所在地之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9.本授權書有效期間為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全部 完成之後一年內為止,其日期以乙方公布為準。
10.本授權書連同附表一式兩份,甲方執乙份,乙方執乙份。
甲乙雙方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授權書全部條款內容,茲同意履行並簽章如下: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或機關法人)
代表人(權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小 代表人: 張文壽 (簽章) 地 址: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2 號 電 話:(02)2932-3131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請蓋學校關防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參賽劇本 切結書
具切結人________________參加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保證所提出之比賽劇本、配樂,不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如因切結人而涉 及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訴訟或仲裁,本切結人願負完全之責任。特立此 切結書為憑。
此致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
立書單位:
負責人:
身分證號碼:
單位地址:
單位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