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108學年度運動績優生招生入學預定重要日程表
簡章公告日期 107/12/14(五)簡章下載網址:http://www1.chu.edu.tw/→招生資訊→運動績優生
網 路 報 名
網路填表報名日期 108/1/2(三)至 108/4/18(四)下午 5:00 網路系統關閉
報名表寄送
通訊寄件:108/1/2(三)至 108/4/17(三)止(郵戳為憑)
自行送件:108/4/18(四)需完成網路填表、列印,非現場報名。【限上 午 9:00~下午 5:00 開放現場收件,收件地點:行政暨圖書資訊大樓-L414,其他 時間請勿送件。】
轉帳繳費期限 108/1/2(三)至 108/4/18(四)
註 .第 一 銀 行 臨櫃 繳 款 者至 4/18 下 午 3: 30 止 。 ATM 轉 帳 至 4/18 下 午 4: 30 止 。
應考證下載 108/5/2(四)下午 4:00 至 5/11(六)上午 11:00 止。
考 試 日 期 108/5/11(六)
放 榜 日 期 108/5/17(五),可網路直接查榜(預計當天下午 4:00 公告)
複查成績期限 108/5/17(五)至 5/23(四)截止。
報 到
正、備取生
登記報到日期 108/6/1(六)上午 10:00 開始。
報到錄取生
放棄截止日 108/6/14(五)
【諮詢電話服務一覽表】
詢問項目 諮 詢 電 話
報名、考試、放榜 及各項招生訊息
專線:03-5186223;傳真:03-5377360; E-mail:exam@chu.edu.tw 網址:http://www1.ch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運動績優生 網路報名網址:https://exam2.chu.edu.tw/
洽詢報考資格審查及
運動項目術科考試 體育室: 03-5186812、5186191 錄取生報到、註冊、
學籍等相關事項 註冊組:5186205、5186206、5186207、5186208 住宿、兵役、就學貸款、
獎助學金等。
住宿:03-5186166、5186168;兵役:03-5186291 就學貸款:03-5186163; 獎助學金:03-5186162
住房服務 餐旅管理學系之實習旅館:03-5186000 傳真:03-5186569 綜合業務諮詢 聯合服務中心:03-5186316
總機電話:03-5374281 傳真:03-5373771 校址:30012新竹市香山區五福路二段707號 各學系聯絡分機:
資訊電機學院:機械工程學系:6507、光電與材料工程學系:6509
管理學院:工業管理學系:6592、企業管理學系:6550、財務管理學系:6525、運輸科技與物流管理學系:6523、
科技管理學系:6080、資訊管理學系:6524
建築與設計學院: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6651、景觀建築學系:6672、土木工程學系:6701、工業產品設計學 系:6679
人文社會學院:應用日語學系:6876、行政管理學系:6620
觀光學院:餐旅管理學系:6549、旅遊與休閒學系:6020、觀光與會展活動學系:6882
※本簡章所列之日期及規定,必要時得以調整變更,並上網公告,請考生注意。
中華大學 108學年度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簡章
【目 錄】
壹、 報名資格 ---1
貳、 招生學系(組)別與運動項目別 ---2
參 、 面 試 日 期 、 地 點 、 時 間 - - - 3
肆、 報名須知 --- ---- -- --- --- --- -- - ---- -- --- --- --- -- - ---- -- --- --- --- -3
伍、 成績計算方式 ---9
陸、 應考證相關事宜 ---9
柒、 錄取、放榜 ---9
捌、 登記分發學系、報到及註冊說明 ---10
玖、 成績複查辦法 ---12
拾、 試場規則及注意事項 ---12
拾壹 、 考生 申訴 辦 法 - - - - -- - - -- - - -- - - -- - - -12
拾 貳 、 本 校 學 雜 費 、 住 宿 、 獎 助 學 金 - - - 1 3
【附 錄】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14附錄二 中華大學運動菁英獎勵辦法---16
附錄三 中華大學體育室辦理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指定項目評分準則---18
「術科成績換算」對照表-(附錄三之一)---20
「書審資料」評分表-(附錄三之二)---21
「面試」評分表-(附錄三之三)---22
附錄四 高中學校代碼---23
【附 件】
報名時繳交:
附件 0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附件 02 個人自傳表 附件 03 運動代表隊證明書
附件 04 術科成績證明黏貼表 附件 05 境外學歷切結書
錄取.報到.放棄:
附件 06 及格錄取報到委託書 附件 07 登記/放棄分發意願書 附件 08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附件 09 放棄入學切結書 其他附件:
附件 10 複查成績申請表 附件 11 考生申訴書 附件 12 退費申請表 附件 13考生調整測驗時間申請書 附件 14 校區位置簡圖暨搭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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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 108 學年度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簡章
壹、報名資格
凡符合學歷(力)資格及運動績優資格者均可報考。一、學歷(力)資格:凡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同等學力 者【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二、運動績優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即可)
(一)具備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甄審、甄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 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 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參 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三、注意事項:
(一)報考生報名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入學考試舞 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 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二)報考生能否報考,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錄取後能否入學就讀,應自行負責。
(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 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緩徵。
(四)內政部役政署96 年9 月21 日役署徵字第0960018397 號函規定:「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 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並不符 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 條第2項之在學緩徵條件,並因不得緩 徵,倘渠等在臺居住屆滿一年時,雖在學仍須依法接受徵兵處理。」
(五)考試當天如遇考生參加全國性相關賽事,請於108年5月6日(星期一)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提出申請(請填妥附件13)並檢附證明(秩序冊或參賽證明),經審核後,可調整考試時間,
惟考試流程仍需於考試當日完成。
貳、招生學系(組)別與運動項目別
運動項目(代碼)
運動項目名額 招生系別 招收
名額 備註
籃球(01) 7 名 田徑(02) 7 名
羽球(03) 1 名 空手道(04) 1 名
橄欖球(05) 1 名 跆拳道(06) 6 名
桌球(07) 2 名 射箭(08) 3 名
排球(09) 1 名 游泳(10) 2 名
足球(11) 6 名 網球(12) 1 名
競技啦啦(13) 8 名 啦啦彩球舞蹈(14) 4 名
電子競技(15) 1 名 舉重(16) 3 名
機械工程學系(智慧自動化組) 2
性 別 不 拘
光電與材料工程學系 2
工業管理學系 4
企業管理學系 2
財務管理學系(金融資訊管理組) 1
運輸科技與物流管理學系 2
科技管理學系 4
資訊管理學系(資訊系統設計與智慧製造組) 2
資訊管理學系(資訊管理應用組) 1
資訊管理學系(手機軟體設計組) 1
資訊管理學系(巨量資料應用組) 1
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建築設計組) 1
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都市計畫組) 1
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建築科技組) 1
景觀建築學系 2
土木工程學系 3
工業產品設計學系(工業設計組) 1
工業產品設計學系(創意生活設計組) 1
應用日語學系(觀光組) 2
行政管理學系 2
餐旅管理學系 3
旅遊與休閒學系 9
觀光與會展活動學系 6
合 計 54
※各項評分標準詳見簡章【附錄三】。
3
參、面試日期、地點、時間
一、面試日期:108年5月11日(星期六)。 二、面試地點暨時間:
參加面試考生須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具照片之身分證件),依規定時間準時到校參加 面試,否則以棄權論。
(一) 面試日期:108年5月11日(星期六) (二) 報到時間:上午9:30
(三) 報到地點:國際會議廳
(四) 面試起訖時間:上午10:00起(結束時間視報考人數多寡)
(五) 面試地點:國際會議廳
※面試當天如遇考生參加全國性相關賽事,請於108年5月6日(星期一)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提出申請(請填妥附件13)並檢附證明(秩序冊或參賽證明),經審核後,可調整考試時間,
惟考試流程仍需於考試當日完成。
肆、報名須知
※考生報名之運動項目人數比該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少時,由本校運動績優生甄審委員小 組議決後進行招生名額流用。流用調整後之運動項目招生名額於招生訊息及體育室網 頁公告。
一、報名方式:
一律上網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 列印報名表 → 繳交報名費 → 郵寄或自行送件 → 完成報名二、報名日期:
(一) 網路報名開放時間:108年1月2日上午8:00起至108年4月18日下午5:00截止。 招生網路報名網址: https://exam2.chu.edu.tw/
(二) 通訊收件時間:108年1月2日至108年4月17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自行送件時間:108年4月18日(上午9:00~下午5:00)
請務必先完成網路報名填、表列印並繳費。
(四) 收件地址:通訊寄件:新竹市五福路二段707號 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自行送件:教務處註冊組(行政暨圖書資訊大樓4樓-L414)。
三、報名費用:
(一) 繳費期限:108 年 1 月 2 日至 108 年 4 月 18 日
註 1.第一銀行臨櫃繳款者至 4/18 下午 3:30 止。
註 2.ATM 轉帳至 4/18 下午 4:30 止。
(二) 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註1: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用予以全免優待。持有臺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褔建省金門縣政府、褔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 清寒證明)之考生為低收入戶考生。
註2:中低收入戶考生:請於報名時先繳交全額報名費,資格審核通過後,於考試結束後本 校統一辦理退費作業(減免60%)。
(三) 繳費方式:【請擇一方式繳費,完成繳費後,收據正本請自行留存】
1、臨櫃繳款:至全省第一銀行各地分行櫃台索取 16 碼專用二聯式存款條,填寫報名表 上『繳費帳號』(共 16 碼)、存款金額、存戶戶名:「中華大學」及存款人姓名 (考生) 後臨櫃繳納。
2、自動提款機轉帳:依「報名表」之『繳費帳號』(16 碼)辦理轉帳作業。
(1)使用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繳款步驟:
插入金融卡(IC金融卡)→ 輸入密碼 → 選擇「繳費用」→ 選擇「繳學雜費」
→ 輸入「繳款帳號」(共16碼報名表右上方之『個人專屬帳號』)
→ 輸入繳款金額【$1,000】→ 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完成繳款
*持第一銀行金融卡使用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轉帳繳款免收手續費。
(2)使用其他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繳款步驟:
*各家銀行實體ATM及網路ATM畫面字眼、頁面略有不同,請依各銀行操作流程辦理繳費 插入金融卡(IC金融卡)→ 輸入密碼 → 選擇「繳費」 → 輸入銀行代號:007 →「轉 帳帳號」請輸入「繳款帳號」(共16碼個人專屬帳號)→ 輸入繳款金額【$1,000】→ 確 認輸入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完成繳款
*繳費若有問題,可直接電洽「第一銀行 新竹東門分行」詢問,電話:03-5249211 ※完成轉帳或臨櫃繳費後可至本校招生網路系統查詢或第一銀行第e學雜費入口網查詢
網址:https://eschool.firstbank.com.tw/member/payed_bills/index.aspx
3、繳費後注意事項:
(1) 繳費後請將正本收據聯、交易明細表自行留存,以便有疑義時為查核之依據。
(2) 轉帳手續費由轉出之帳號負擔,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3)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轉帳後,請儘早持存摺至原行庫補登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報名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整)、帳號錯誤、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本校將不受理其報名表件並取消報考資格。
(4) 繳費完成後,請務必列印交易明細表,再請檢查交易明細表,若「交易金額」及「手 續費」欄沒有扣款紀錄,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依繳費方式再操作一次。
(5) 繳費期間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時,若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出現「次一日營 業日入帳」之訊息,請仍選擇同意並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6) 持金融卡(不限本人)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辦理轉帳繳費者,請先確認金融 卡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注意:若因金融卡不具轉帳功能致無法報名者,一 律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如欲確認金融卡是否具有轉帳功能或欲申請金融卡轉帳功 能,請逕洽金融卡原發卡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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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手續:
一律採網路填寫報名表後通訊寄件或自行送件完成報名。步 驟 作 業 方 式
(一)詳閱 招生簡章
1.有關考生權利,請考生務必詳細閱讀簡章內容之規定,並確實遵守。
2.簡章查詢:http://www1.chu.edu.tw/ → 招生資訊 → 運動績優生
(二)網路 填寫報名表
1.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8 年 1 月 2 日上午 8 時至 108 年 4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
2.進入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s://exam2.chu.edu.tw/
3.登入報名系統完成報考學系別與個人資料登錄→報名表資料預覽確認→取得個人 專屬繳款帳號(報名表左上方表格內)→上傳二吋證件照(亦可印出後黏貼)→列印報名 表(請以 A4 白紙直式列印)→本人親筆簽名→浮貼相關證件及二吋證件照。
(三)繳交 報名費
1.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2.繳費:依繳費方式辦理(詳閱簡章內容:第参條第三項報名費用)
3.繳費轉帳期間限:108 年 1 月 2 日至 108 年 4 月 18 日(逾期無法轉帳)。 註 1.第一銀行臨櫃繳款者至 4/18 下午 3:30 止。
註 2.ATM 轉帳至 4/18 下午 4:30 止。
4.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或繳款單正本自行留存備查。
註:1.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用予以全免優待。
2.中低收入戶考生:請於報名時先繳交全額報名費,資格審核通過後,於考試結 束本校統一辦理退費作業(減免60%)。
說明:考生網路填表時須勾選「低收入戶身分」、「中低收入戶身分」並於繳交報名 表件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
(四)裝寄報 名及審查表件
1.報名應寄表件:資料依序排好以迴紋針別於左上(所需資料請參閱 P.6)。 2.審查應繳資料:樣式不拘,資料請裝訂成冊(所需資料請參閱 P.6)。
3.通訊寄件:將上述表件置入貼有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信封袋(A4 尺寸之信封袋),
並於108 年 4 月 17 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寄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原件退還。
自行送件:請於108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00~下午 5:00,將報名表件置入貼有報 名專用信封封面之信封袋,送交本校行政暨圖書資訊大樓 4 樓教務處 註冊組(L414)登錄收件(當場不審核或檢查報名表件),僅開放當日現 場收件,其他時間請勿送件。
※封面可由網路上下載,信封袋可向郵局或文具行購買(A4 大小)。
※注意事項
1.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均以考生報名繳交之資料為依據,所有相關學歷(力)證件正 本,均於錄取報到時繳驗,若經查驗與報名繳交之資料不符或無法提出證明者,則 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2.報名表列印後若有輸入錯誤或無法造字請用紅筆修正並蓋章外,資料一經確認簽名 寄出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內容。
3.本入學招生,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招生試(事)務(錄取生資料亦轉為學籍資料使用) 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凡報名本招 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將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予(1) 考生本人(2) 本校辦理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之相關單位。
4.招生資訊網址:http://www1.chu.edu.tw/ 招生資訊 →運動績優生。
5.郵寄本校地址:(30012)新竹市五福路二段 707 號 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6.報名資訊查詢電話:03-5186223;報考資格審查詢電話:03-5186812。
五、報名應寄表件、審查應繳資料:
(一) 報名應寄表件:
項次 報名應寄表件 說 明
1 報名表
1.完成網路填表後印出該報名表,確認資料無誤後,於簽 名欄簽名。
註:如列印後發現輸入錯誤,請以「紅筆」更正並於修改 處蓋上私章或親自簽名即可。
2.二吋證件照二張(有上傳照片者,僅需一張照片浮貼於 報名表右下方照片浮貼處)。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浮貼於報名表左下方證件服貼處。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浮貼於報名表左下方證件服貼處。
2 運動績優資格證明影本 符合簡章(P.1)報考資格中運動績優資格任一項即可。
本項目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者,逕行認定資格不符。
3 學歷(力)證件影本
1.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浮貼於報名 表左下方證件服貼處)。
2.高中(職)已畢業學生: 畢業證書影本。
3.同等學力報考學生: 同等學力證明(參閱附錄一)。
4.持境外學歷學生: 附件05-境外學歷切結書、經駐外單 位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 績單」影本。
4 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一年內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非中低、低收入戶考生不需繳交 5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申請過改名者。
注意
1.採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務必注意報考資格是否符合,若錄取報到後經查驗發現資 格不符將取消錄取資格亦無法入學,請審慎填報。
2.報名時學力(證)件一律繳交影本,報到時再行繳驗正本。
(二)
審查應繳資料:
項次 審查應繳資料 說 明
1 運動成就換算術科 證明影本
擇一最佳運動成績並黏貼於【附件 04 術科成績證明黏貼表】。
請參閱【附錄三 中華大學體育室辦理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指定 項目評分準則】
2 自傳 【附件02 個人自傳表】請詳述運動專長表現及未來學習計畫。
3 歷年成績單 含歷年各學期成績及班級排名。
5 運動代表隊證明書 【附件 03 運動代表隊證明書】及【參賽記錄證明】。
該 2 項資料務必備齊。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 資料或作品
以考生高中、職(含)以上時期競賽成果及參加社團或其他比賽 獲獎紀錄等。請參閱【附錄三 中華大學體育室辦理運動績優生 單獨招生指定項目評分準則】
注意
1.各式證明文件請以影本提送,獎牌獎盃以拍照方式呈現,於錄取報到時再行繳驗正 本。
2.審查資料樣式不拘,資料請裝訂成冊。所附資料概不退還。此項目資料不接受抽換,
未於繳交期限內提供者,不影響報名資格,但將影響評分,考生不得異議。
7
網路報名 流程概要
網路開放時間:108 年 1 月 2 日上午 8:00 開放~108 年 4 月 18 日下午 5:00 截止
【網路作業流程】:
報名作業:
1.進入系統前,請仔細閱讀網路報名 注意事項及簡章內容之相關規定。
2.進入系統後,選擇考試類別及身分 後進行網路報名表輸入作業。
確認資料:
1.請詳細檢查個人基本資料及報考運動 項目別。
2.網路報名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符合 事實,如於錄取後發現學歷(力)
與證件正本不符,本校將取消錄取 資格,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3.資料無誤送出後,網路會自動產生 個人專屬繳款帳號於報名表上。
列印報名表:
1.無印表機者可於事後再上網補印 (限網路報名截止時間內),網路報 名關閉前,務必將報名表列印出來 2.報名表若有錯誤請用紅筆修正,並 在修正處加蓋私章或親筆簽名。
繳費:
1.持個人專屬帳號(報名表之 16 碼帳號): a.至全省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繳款。
b.至第一銀行全省分行臨櫃繳款。
註:一組繳款帳號限轉一名考生使用。
2.輸入轉帳金額後,儘早持存摺至原 行庫補登資料以確定轉帳成功,並 自行保留交易明細資料正本備查。
郵寄報名表件或自行送件:
1.將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 表上,並在「考生簽名」欄簽名後,連 同學歷(力)證件影本、審查資料等一 併裝入報名專用信封。
2.郵寄報名:於 108 年 4 月 17 日前(郵戳 為憑)前寄出。
3.自行送件:108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00~
下午 5:00開放收件。
收件地點:本校「招生委員會」-行政暨 圖書資訊大樓註冊組-L414,
其他時間請勿送件。
※需完成網路填表、列印、繳費。
確認輸入資料
繳費作業:(ATM 轉帳繳費、臨櫃繳款)
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
1.報名資料成功送出
2.上傳三個月內二吋照片檔案 3.產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
列印相關報名表件
確認完成繳費程序
將報名表及報名應繳資料
限時掛號郵寄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
完成
修 正 資 料
重 新 繳 費
輸入報名相關資料
資料錯誤
資料正確
完成繳費 繳費失敗
閱讀報名注意事項
【報名注意事項】
1.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8.1.2 上午 8:00 起至 108.4.18 下午 5:00 截止。
2.報名網址:https://exam2.chu.edu.tw/招生網路報名系統 → 運動績優生。有關考生各項權益,
填表前須仔細閱讀網路報名招生簡章填表方式與流程,否則後果自行負責。
3.本招生報名表所做之考生欲就讀學系調查僅供本校下次招生之參考,與考生是否錄取無關。
4.本入學招生,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招生試(事)務(錄取生資料亦轉為學籍資料使用)及相關統計 研究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 本會,得將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予(1)考生本人(2) 本校辦理報到或入 學資料建置之相關單位。
5.報名時請盡量於截止時間前二小時完成,以免因網路雍塞致無法完成報名或繳費。
6.請確認登錄資料無誤後送出,並產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才算完成資料輸入程序。
7.完成資料輸入後,請依「銀行繳款帳號」繳款,報名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整。
8.繳費期限:108.1.2 起至 108.4.18 止(逾時無法轉帳,請考生注意時間),若於報名期限內未寄回 報名表、相關資料及完成繳費手續,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9.通訊寄件:完成報名費繳費作業後,務必將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於寄件截止日(108.4.17)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招生委員會 (郵戳為憑) 。
10.自行送件:請於完成網路填表後將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備齊置入專信封,於 108.4.18 上午 9:00~
下午 5:00(上班時間內),送達行政暨圖書資訊大樓四樓-教務處註冊組(L414)辦公室(僅 開放當天現場收件,其他時間請勿送件),逾時不收。
11.除符合下列敘述者,得申請退費【附件12 退費申請表】,所繳報名費一律扣除新台幣200元 之郵資、行政作業等費用(繳費、郵寄前務必再次檢查確認)。
(1)已繳費但報名資料未寄 (2)逾期寄件 (3)資格不符
除上述退費理由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退費申請受理期限:108.5.1 前傳真至 03-5377360 中華大學註冊組,俾便辦理退費事宜,逾期概不受理。預計 5 月下旬掛號郵寄 支票退還考生。
12.報名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運動項目別;報名時繳交之資料,不論錄取 與否,均須留校存查,概不予退還。
13.應屆畢業生於報名時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註冊開學時則須補驗報考時所持學歷(力)之 畢業證書正本,若未符合報考資格或未繳驗學歷(力)證件者,本校得取消其入學資格,且該 生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14.持外國或學歷(力)證件之報考生:
(1)需填具「附件05 境外學歷切結書」,並於報名時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畢業證書及 歷年成績單影本及譯本各一份、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一份或護照。我國 未設有駐外機構之國家,應向國外畢業之學校申請出具修業情形、立案與否及成績單的英 文證明。
(2)其學歷之採認請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完成相關驗證或採認程序。
15.報名資料若有不一致時,概以本校收到隻紙本書面資料為準。
16.個人資料若有電腦無法產生之字請先以「#」代替,並於列印報名表後以「紅筆」寫上。
17.報名表填妥後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正確無誤,一旦確認送出後就不能再修改,若發現不 慎輸入錯誤,請列印報名表後以「紅筆」更正並於修改處蓋上私章或親筆簽名後寄出。
18.報名所繳交之證件及所填資料,若經查明有不實或偽造變更情事者,經錄取入學即開除學籍 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件外,並得依法移送法院究辦。
19.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或相關法令規章仍未明定而造成疑義者,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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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方式
一、各科術科成績換算、書審資料與面試,原始總分滿分皆為 100 分。
二、總成績=(術科成績換算佔 40%)+(書審資料成績佔 30%)+ (面試成績佔 30%) (一) 術科成績換算佔分比例:40%
(二) 書審資料佔分比例:30%
子項目佔分比例:1.歷年成績40%;2.自傳25%;3.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或作品35%
(三) 面試成績佔分比例:30%
說明:1.總成績相同時,以術科成績換算為優先順序,術科換算成績相同時,再以書審資料成績 為比序項目,書審成績再相同時,再以面試成績為比序項目。若仍有兩人以上總成績分 數相同,將並列同一名次。
2.詳細評分準則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三】中華大學體育室辦理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指定項 目評分準則。
陸、應考證相關事宜
一、考生應考時請將下載之應考證印出並連同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攜帶至考場應試。
二、應考證下載:108 年 5 月 2 日(四)下午 4:00 至 5 月 11 日(六)上午 11:00 止。
※考生在 108 年 5 月 6 日後尚無法下載應考證者,請撥電話:03-5186223 查詢。
三、應考證補發辦法:
(一)考生電子應考證印出後請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可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
(二)補發之應考證,於應考證上加蓋「補發」字樣章,以資識別。
(三)考生下載應考證後,須詳加核對應考證上各欄資料,如有錯誤或疑問,請立即向本校招生 委員會提出,以免影響權益。
(四)考生申請補發應考證時,應攜帶:身分證或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柒、錄取、放榜
一、錄取:
(一) 各運動項目按總成績高低分別排定名次順序,依體育室招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後由本校招 生委員會議決裁定最低及格錄取標準,考生總成績達及格錄取標準以上者,招生名額內為正 取其餘為備取生。未達最低及格錄取標準者,遇有缺額亦不錄取。
(二) 在錄取標準以上者,本校將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及掛號寄發成績通知單,若因此錯失網 路登記分發日期,請考生自行負責,本校將不會因郵遞問題而有補救措施。
(三) 考生如有任一科缺考或有違紀或不予計分之情事,雖已達錄取標準,一律不予錄取。
(四) 總成績佔分比重:術科成績換算40%,書審資料30%,面試30%。總成績相同時,以術科成 績換算為優先順序,術科成績換算相同時,再以書審資料成績為比序項目,書審資料成績再 相同時,再以面試成績為比序項目。若仍有兩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將並列同一名次。
(五) 各項運動項目如遇錄取不足額時,其缺額得以相互流用,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裁定運動項 目錄取遞補順位,正取生遇有缺額時,備取生得依序遞補。
(六) 依徵兵規則第二十九條修正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規定,檢附有關證明,向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因此正備取生若接受徵 集,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七) 各運動項目流用名額總數以本招生管道各招生學系總名額為限。
(八) 本管道招生後所產生之缺額一律回流至該學年度之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
(九) 網路填表報名所做之考生欲就讀學系調查,僅供本校下年度辦理招生學系之參考,與考生是 否錄取無關。
二、放榜:
(一) 放榜日期:108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於網路公告,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 公告方式:
1.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1.chu.edu.tw (招生資訊→運動績優生)
2.無論是否為通過或錄取皆以掛號函件郵寄成績通知單,請考生留意信件及E-mail信箱。
注意:成績通知單於放榜後寄發,請考生先行上網查榜,並依公告規定之日期及方式辦理分發 報到作業,考生不得以成績通知單寄達與否為要件,逾期未辦理報到者,亦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救措施或報到。
捌、登記分發學系、報到及註冊說明
一、分發登記:
(108年6月1日(六)10:00~10:20辦理簽到,10:30開始分發登記學系。)(一)正取生分發登記作業:
各運動項目及格錄取生之正取生依全體運動績優考生總分排序,參加登記分發至各招 生學系後才具入學資格,未參加分發登記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二)備取生遞補作業:
正取生報到分發後,如名額內遇有缺額,現場由體育室協助進行第一次備取生遞補作業。
1.第一次備取生遞補作業:備取考生遞補時依正取生分發登記後之運動項目缺額,依同 運動項目,於現場以備取名次先後順序,依序唱名遞補登記學系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運動項目無缺額時依公告之運動項目遞補順序依序遞補。
2.第二次備取生遞補作業:第二次遞補將於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遞補報到,並由本校 體育室與備取生聯繫, 請考生隨時留意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通知發出至遞補報到 截止日止,未辦理報到者,則以放棄論,依序向下遞補。第二次備取考生遞補時依第一 次遞補後之運動項目缺額,依同運動項目,以備取名次先後順序,依序遞補至招生學系 名額額滿為止。運動項目無缺額時依公告之運動項目 遞補順序依序遞補。
※運動項目遞補序:籃球→田徑→排球→空手道→羽球→桌球→游泳→跆拳道→網球→
足球→橄欖球→射箭→競技啦啦隊→啦啦彩球舞蹈→電子競技→舉重 (三)地點:中華大學-國際會議廳
(四)繳驗證件:
1.報考學歷(力)證書正本(應屆尚未領取畢業證書者以學生證代替)
2.成績通知單(本校寄發) (五)分發登記程序及注意事項:
1.錄取生(含正、備取生)於108年6月1日(六)至本校進行現場登記分發學系作業,按正 備取生分發作業排定優先順序選擇學系別,直到各招生學系名額額滿為止。
2.逾時未到者視同自動放棄分發登記資格論。
3.於規定分發登記時間內,現場選取志願就讀學系後,分發直到招生名額額滿(含備取 生),登記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當日分發報到後之缺額,均回流至大學考試分發入學 招生名額。
4.考生希望就讀之學系無缺額時,可辦理登記遞補意願,須當場填寫「考生登記遞補 意願書」,同意等候出缺遞補,否則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5.「考生登記遞補意願書」其遞補以一次為限,經公告後,逾遞補時間未完成報到者,
視同放棄遞補權益,不得異議。
6.考生分發學系登記報到以一次為限,完成登記之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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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到:
(一)完成分發學系登記之錄取生,取得「正式錄取證明」後,始完成報到手續;若於報 到日未完成報到而遭取消入學資格,由考生自行負責並不得求辦理補報到。
(二)各學系完成登記分發報到之正取生,請依本校規定日期辦理註冊相關手續(新生手 冊預定 6月中旬寄發),違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經分發報到之錄取生,如同時錄取多校時應擇一報到,不得重複報到(已辦理報到 之錄取生應向其他報到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違者取消本校本項招生錄取資 格。
(四)達最低錄取登記標準之錄取生未依程序、規定時間及地點完成分發登記報到者,視 同放棄錄取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五)已報到錄取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填妥「附件08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於 108年6月14日(五)前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六)逾108年6月14日(五)放棄截止日,應逕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並填寫「附件 09 放棄入學切結書」。
三、註冊入學:
(一)錄取生完成報到後,本校註冊組預定於108年6月中旬寄發新生手冊及其他新生相關註 冊需知,請考生留意。註冊相關問題可洽 03-5186205、5186206、5186207、5186208 詢問,或上網查詢相關資訊,網址 http://www1.chu.edu.tw
(二)所繳交證明文件資料等如有不符報考資格或有偽造、假借、塗改、冒名頂替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 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明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三)本項招生之分發入學考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四)凡經錄取註冊者,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並於修業期間須遵守學校規定,參與本校 各項體育活動之推展與訓練比賽。
(五)有關休學、修業年限、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學分抵免、提高編級等學籍相關規定,
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學則相關事宜請洽註冊組網頁 查詢。各學系畢業學分數,請至各系網頁查詢。
四、其他:
(一)本校轉系:
1.係指本校學生在校內各系、系內各組、不分系學士班之間轉入轉出之謂。
2.本校各系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轉系就讀,並可於入學之第二學期起,
每學期依學校公告規定期限辦理申請。
3.學生申請轉系年級,其申請轉出轉入兩系性質相近者,以同年級平轉為原則;轉出 轉入兩系性質不相同者,得准予降低年級轉系(三轉二)。兩系性質是否相近由轉入 系主任決定之。降低年級轉系者,其在兩系重複修習之學年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 業年限併計。
4.詳細轉系辦法,可上本校註冊組網站→相關法規→註冊/學籍/成績查詢相關規定。
(二)本校轉學考試: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 滿二個學期以上者(休學者,當學期不列入計算),可報考【暑假】轉學考試-二年 級;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休學者,當學期不列入計算),可報考【寒假】
轉學考試-二年級。
2.轉學考舉辦時程:
暑假:每年5月初公告簡章、6月中下旬報名、7月中下旬考試。
寒假:每年12月初公告簡章、12月下旬報名、隔年1月中旬考試。
3.詳細報考資格、規定、招生學院、系,請以參考本校公告之招生簡章內容。
玖、成績複查辦法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一、時間:成績單寄出後一週內,逾期概不受理。
二、地點:查詢各科成績之函件請逕寄「新竹市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 三、手續:
(一) 填寫簡章內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書」。【附件10 複查成績申請表】
(二) 申請表:姓名、報考系運動項目別、申請日期、應考證號碼、複查科目及考生簽章、聯 絡電話請逐項填寫清楚。
申請表下方:收件人、地址、郵遞區號請確實填寫,並貼足回郵郵資,否則不予處理。
(三) 每科複查費用新台幣 50 元整,請以現金或匯票(抬頭:中華大學)寄之。
四、申請複查以複查筆試或面試、審查之總成績或核(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重閱筆試科目、
重審資料文件或調閱、影印成績相關表件,且同科亦不得連續申請複查。
五、不得要求告知命題、閱卷、審查委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六、若複查結果造成正取生錄取名額多於該系所招生名額,且辦理報到後無正取生放棄錄取資 格時,則原正取最後一名改列為備取第一名,原備取名次依序往後遞延,若複查結果有多 人改列正取者,仍依上述原則辦理,另複查成績達備取資格者,則原備取名次依分數高低 重新排序,若依前述原則仍無法決定錄取順序時,則依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考生不得 異議。
拾、試場規則及注意事項
(節錄「中華大學考試試場規則及注意事項」條文)一﹑考生須於規定之考試時間,攜帶應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並穿著運動服裝入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二、考生應按照編定之號碼入場考試,擅自或未依監試人員規定入場者;經監試人員發現糾正,
扣減該科成績二十分,至零分為止。
三、未帶應考證或身分證件正本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核對確為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至當 節考試結束鐘聲結束前,應考證或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則扣減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止。
四、凡應考考生在本校任一項入學考試舞弊或違規,除該項考試不予錄取外,當年度以報名之 入學考試資格全部撤銷,並且不退費;同時自考試當日起算五年內不得報考本校舉辦或參 加之考試(含單獨招生或聯合招生)。
五、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細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拾壹、考生申訴辦法
一、為確保各項入學考生權益,有效處理招生申訴事件,特於招生委員會下設置『招生申訴處 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申訴案件視實際需求由召集人指定相關單位主管共同兼辦。
三、考生對本次招生考試之相關試務有疑義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應於申訴期限內提出。
四、申訴期限:報名日起至報到結束三日內,逾期恕不受理。
五、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二)逾申訴期限。
六、申訴以一次為限。
七、申訴方式:請填妥申訴書,並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其他方式或未具名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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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申請。【附件 11 考生申訴書】
八、處理程序:接獲申訴案件後,轉交本小組處理,小組查處結果,以書面陳請校長核示後,
於一個月函覆申訴人;必要時,得提請招生委員會議決,依會議決議處置。
拾貳、本校學雜費、住宿、獎助學金
一、各學系學雜費收費參考(實際款項以 108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為準):
本校 108 學年度收費標準尚未定案,僅提供 107 學年度收費標準(如下表)作為參考。
【詳細收費標準可至本校會計室查詢,網址:http://www.staff.chu.edu.tw/school_fee/
學 院 學 系 別 學雜費合計
資訊與電 機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電機工程學系、機械工程學系、電子工程學系、光電
與材料工程學系、生物資訊學系 51,880
管理學院
工業管理學系、企業管理學系、財務管理學系、國際企業學系、運輸
科技與物流管理學系、科技管理學系、 45,121
資訊管理學系 51,880
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預收 21 學分) (學分學雜費)32,762 建築
與 設計學院
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景觀建築學系、土木工程學系、工業產品設計
學系 51,880
建築與設計學院進修學士班(預收 21 學分) (學分學雜費)44,333
人文學院 外國語文學系、應用日語學系、行政管理學系 44,442
觀光學院 餐旅管理學系、旅遊與休閒學系、觀光與會展活動學系 45,121
餐旅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預收 21 學分) (學分學雜費) 32,762 107 學年度其他雜費收費標準
(1)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600 元/學期 (2)游泳池使用費 600 元/學期
(3)語言實習費 1200 元/學期 (4)平安保險費 300 元/學期 (5)住宿保證金 1000 元
※相關繳費對象依本校會計室公告之「107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二、住宿狀況:以本管道入學之學生,可享免費住宿一年。第二學年起,須繼續擔任本校校隊,
方可每學期申請全額減免住宿費(住宿獎勵不得折換現金)。
(一)本校備有男女生宿舍計 2872 床,床具、書桌椅、櫥櫃及宿舍網路一應俱全。另宿舍 設置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服務及管理,大一新生享有優先住宿權利。
(二)校區內設有學生餐廳、麵食部、速食餐飲、麵包坊及新鮮果汁站,福利社提供完善的 日常百貨用品,敦煌書局供應各類圖書文具;另設有郵局、自動提款機、萊爾富、理 髮部、OK 迷你超市智慧型販賣機、全天候自助式取貨服務「掌櫃」、「i 郵箱」、影印部 及健康休閒中心等設施,提供學生一個優質、溫馨的住宿環境。
(三)住宿費:107 學年度學生宿舍住宿費收費表
宿舍別(樓層) 每間人數(人) 是否包含寒暑假 每學期每人費用(單位:元)
第一宿 5 不包含 8,400
第二宿舍 5 不包含 8,100
第三宿舍(1 樓) 6 包含 10,600 第三宿舍(2~6 樓) 6 不包含 8,400
第四宿舍(1 樓) 2 包含 18,600 第四宿舍(2~3 樓) 4 包含 15,600 第四宿舍(4~6 樓) 4 不包含 12,600
第四宿舍(1 樓)
(無障礙床位) 4 包含 15,600
不包含 12,600 三、獎助學金現況:
請參閱本校網址:http://www1.chu.edu.tw/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獎助學金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 令)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 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
(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 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或三年級:(略)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 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 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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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 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 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 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 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 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 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 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 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 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 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 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 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二】中華大學運動菁英獎勵辦法
93 年 10 月 6 日 93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2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3 月 16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10 月 5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12 月 5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6 月 5 日 101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 4 月 2 日 102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 10 月 5 日 105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12 月 06 日 10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 年 2 月 07 日 106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運動代表隊及運動優異入學之新生積極參與各項體育競賽(詳如獎勵金點數對照 表所列之賽會別),為校爭取榮譽,提昇運動風氣,特訂定「中華大學運動菁英獎勵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一、本校運動代表隊,由體育室核定代表學校參加運動競賽表現優異者。
二、經教育部甄審、甄試或本校「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入學考試錄取進入本校就讀之新生,
可以其最高成績申請獎勵。
第三條 獎勵資格:
一、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獎勵對象,得依第四條第一項之獎勵金對照表獎勵內容申請 獎勵(不含邀請賽及表演賽)。
二、凡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獎勵對象,入學前就讀高中(職)期間,曾獲得縣(巿)教育處(局) 舉辦之運動比賽,個人或團體項目前三名者(不含邀請賽及表演賽),得依第四條第一 項之獎勵金對照表獎勵內容申請獎勵。
第四條 獎勵內容:
一、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者,依規定申請獎勵金點數,獎勵金點數額度如附表一:
表一 主辦單位與賽別等級獲獎名次所頒發之獎勵金點數對照表 序
號 主辦單位 / 賽會別 名次/點數
1 2 3 4 5 6 7 8 1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國際 世界運動協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大學運動 總會
8 6.5 6 5.5 5 5 5 5
2
國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 會、東亞運動協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亞洲青年 運動會、亞洲單項運動協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 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 之亞洲青年錦標賽
5 4.5 4 3.5 3 2.5 2 2
3 大專體育總會、高中體育總會(最優級) 2 1.8 1.5 1.2 1 0.8 0.7 0.6 4 大專體育總會、高中體育總會(非最優級) 1.2 1 0.8 0.6 0.5 0.5 0.5 0.5 5 全國體育總會、各單項協會(最優級) 1.2 1 0.8 0.6 0.5 0.5
6 縣市政府及區域性賽事(最優級) 0.3 0.2 0.1 備註:1.未經國家選拔以個別名義參加國際賽事者,不列入獎勵。
2.國際巡迴賽採計年度最佳一站成績。
3.職業賽及大會有提供競賽獎金之大獎賽,不列入獎勵。
4.國內賽事須由本校體育室指派以本校名義參賽始可符合獎勵資格。
5.經縣巿選拔參加全國或全民運動會可列入獎勵,其他賽事不列入獎勵。
6.團體項目以實際單場比賽規則人數計算。
7.獎勵金之發放,以年度總點數為分母,年度總獎金為分子,得出一點之獎勵金額,乘以所 得點數即為該員之獎勵金。【個人獎勵金計算式:(年度總獎勵金經費/年度申請總點數)
× 個人點數】。
17
二、凡符合第三條第二項並加入校隊者,得於入學時申請減免全額住宿費一學年。第二學年 起,須繼續擔任本校校隊,且每學期需參與 20 小時之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內容由體育室 規劃,本校得視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學期是否准予免費住宿之參考。凡符合資格者,
均需填寫「中華大學運動績優生免費住宿申請表」,並經體育室核可。住宿之相關規定依 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辦理。
三、每人集點以最高競賽擇優二項之點數為限,且個人獎金最高以 10 萬元為上限。
四、凡經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管道入學之學生,符合表二第一級資格者,當學年度學雜費全免;
符合表二第二級資格者,當學年度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收費。
表二 運動績優生獎勵級別
級別 主辦單位 / 賽會別 獎勵條件 獎勵內容 第一級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
克理事會、國際世界運動協會、國 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大學運動總 會、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青年 奧林匹克運動會、東亞運動協會、
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亞洲青年運動 會、亞洲單項運動協會、國際單項 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 賽、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 青年錦標賽
獲選為國家運 動代表隊參與 比賽(邀請賽除 外)
當學年度學雜費全 免
第二級 大專體育總會、高中體育總會、全 國體育總會、各單項協會(最優級)
獲得前四名 當學年度學雜費比 照國立大學收費 第五條 獎勵限制:
申請第四條第二項者,獎勵期間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該學期 之全額住宿費用。
一、於獎勵期間退出校隊。
二、於獎勵期間無故未參加或逃避訓練,經教練提報且查證屬實者。
三、前學期因違反校規記小過以上者。
第六條 獎勵申請:
一、申請第四條第一項者,須於每年 6 月 1 日至 15 日止將該學年度點數累計後,填妥「中 華大學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成績證明及相關資料至體育室提出申請。若 比賽日期已逾上述之申請時日,則列入下學年計。
二、申請第四條第二項之新生,須依生輔組規定上網登記,並檢附證明文件及填妥申請表單 提出申請。
三、申請第四條第二項者,第二學年起,須於每學期期末由各校隊教練統一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討論,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註:經本管道入學之學生
※符合表二第一級資格者,當學年度學雜費全免。
※符合表二第二級資格者,當學年度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收費。
【附錄三】中華大學體育室辦理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指定項目評分準則
第一條 本室為辦理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入學評分作業,依據「中華大學辦理大學甄選入學作業要 點」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室「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入學之甄試項目佔甄選總成績比例如下:
一、術科成績換算佔 40%。
二、書審資料成績佔 30%。
三、面試成績佔 30%。
第三條 凡參加本校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之考生須於簡章規定之日期前(以郵戳為憑),將個人之甄 選資料寄達本室。甄選資料之內容包括:
一、高中(職)期間運動成就「術科成績」換算以最佳成績擇一計分。
二、書審資料。
(一)歷年成績(須附全班排名或排名百分比)。
(二)自傳。
(三)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或作品(如獲獎紀錄、服務成果佐證資料等)。
第四條 「術科成績換算」如下表,以最佳運動成績擇一計分,其餘以獲獎紀錄計算。
運動績優等級分類表
級別 適用之運動等級 成績
第一級
1.取得甄審甄試資格者。
2.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者。
3.曾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運動會者。
4.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世界錦標賽或亞 洲、洲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者。
5.曾經由選拔獲選為國家代表,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 各種國際分齡分級運動錦標賽者。
6.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者或創新大會紀錄者。
符合本項者,
得換算術科成 績為 100 分
第二級
1.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二至八名。
2.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八名。
3.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第一至八名者。
4.曾參加教育部指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 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或全國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第 一至八名。
符合本項者,
得換算術科成 績 90 分
第三級
1.曾參加全國運動會者。
2.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者。
3.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4.曾參加教育部指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 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或全國各項運動錦標賽。
5.曾參加縣市級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符合本項者,
得換算術科成 績為 80 分
第四級 1.曾參加縣市級比賽者。
2.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
符合本項者,
得換算術科成 績為 70 分
第五條 書審資料之「評分表」以 100 分計;其中「歷年成績」佔 40 分,「自傳」佔 25 分,「其他 有利於審查之資料或作品」佔 35 分。
一、「歷年成績」之評分係以考生在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等學校歷 年成績在全班之排名採計最佳二學期評定。歷年成績在全班排名前 1/2 者得 40 分;全 班排名後 1/2 者可得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