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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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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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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訓練單位辦理職訓生活津貼(SOP) 作 業 手 冊

10701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製

(2)

目 錄

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一、全日制規定 ··· 3

二、補助標準 ··· 3

三、補助限制 ··· 4

四、申領資格及應繳文件 ··· 5

五、「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津貼操作教學 ··· 11

貳、就業保險法 一、簡介 ··· 22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 24

三、申領步驟 ··· 25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相關表件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 32

二、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 ··· 34

三、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35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 36

五、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 37

六、申請公文範本 ··· 39

七、繳回退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清冊 ··· 40

八、結訓後公文範本 ··· 41

九、轉發受訓學員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款-申請人領款簽收記錄表 ··· 42

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說明記錄表 ··· 43

十一、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45

肆、107 年度辦理職訓生活津貼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 47

伍、津貼罰款作業 ··· 50

陸、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法令規定 ··· 51

(3)

3

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一、全日制規定

(一)依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特定身分別失業者參加全日制 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津貼),但不得同時請領相關津貼(就保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

2.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

3.每日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只要有排課,就一定要日間 4 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三)未符上開全日制職業訓練條件之訓練班次,不得核發津貼;或依實際上課情形,符合全 日制職業訓練規定之月份始核發申請人津貼。

二、補助標準

(一)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 60%發給津貼(現行為 22,000 元*0.6=13,200 元), 最長補助 6 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 12 個月。

(二)津貼依受訓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參訓滿 1 個月以上始發給 津貼,超過 30 日之畸零日數,應達 10 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三)申請人中途離退訓,自離退訓當日起即不得領取津貼(津貼發給計算方式從參訓日起至實 際在訓日止)。

(四)津貼補助計算範例:

(1) 某甲訓練班次,訓練期間為 107/01/01~107/03/13,以 30 日為一個月計算,則 1/1~1/30 為第 1 個月,1/31~3/1 為第 2 個月,3/2~3/13 畸零天數有 12 天。若畸零天 數 12 天的部份,訓練單位排課時數達到 30 小時,則依規定甲班次申請人可申請 2.5 個月的津貼補助款。

A.若申請人洪君 3/12 辦理退訓,3/12 未上課且 3/11 有上課,故可核發津貼期間為 1/1~3/11,總參訓日為 70 日,依規定可核發 2.5 個月津貼。

B.若申請人洪君 3/12 辦理退訓,其中最後 1 天上課日為 3/6,故可核發津貼期間為 1/1~3/6,總參訓日為 65 日,依規定可核發 2 個月津貼。

(4)

C.若申請人洪君 3/13 辦理退訓,3/11 有上課但當日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 總時數百分之八,故可核發津貼期間為 1/1~3/10,總參訓日為 69 日,依規定可核 發 2 個月津貼。

D.若申請人洪君 1/30 辦理退訓,且 1/30 未上課,故可核發津貼期間為 1/1~1/29,總 參訓日未達 30 日,依規定不予核發津貼。

(2) 某乙訓練班次,訓練期間 107/01/01~107/03/13,若 1/1~1/30 某一週僅上課 3 日,未 符合全日制規定,1/31~~3/13 符合全日制規定,則依規定僅核發符合全日制規定之 月份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故乙班次申請人可申請 1.5 個月津貼補助款。

三、補助限制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不 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但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二) 2 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最長以 6 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 1 年為限。(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第 29 條)

(三) 2 年內之起算方式,係以該申請人參訓之始日往前推算 2 年內。若 A 君先以中高齡參訓 請領津貼 6 個月,再以身心障礙者身份參訓,A 君以中高齡身份參訓期間已請領過之 6 個月將併入本次計算,2 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 1 年為限。但當次訓練如已領有「就業保險 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同時請領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 條)

(四)申請人具多種身分,僅能選擇其中一種身分別申請。

(五)

申請人具非自願離職身分,依規定應優先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102/07/31 修訂)

(備註:申請人若有以下情形,已非具「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1.申請日前投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漁會 14 日(含)以上。

2.最後 1 筆勞工保險投保逾 14 日,且屬自願離職。

3.申請時具非自願離職身分,但就保職訓生活津貼 6 個月已領畢。)

(5)

5

四、申領資格及應繳文件 申請類別

(身分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請依序排列

)

獨力負擔家 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 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 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 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 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

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 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之血親者。

3.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 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註:與申請人同戶籍內之服役子女(未滿 25 歲),應排除於家戶內之受撫養親屬 列,即該子女非負擔家計者之撫養人口。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6.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7.

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 口名簿影本。

8.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證 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 指:

(1)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在 學 證 明 文 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 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 學。

(2)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 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文件。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中高齡者

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之失業者。

註:以實際受訓起日為年齡比對基準。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6)

申請類別

(身分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請依序排列

)

二度就業婦 女

1.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

重返職場之婦女。

2.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 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 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 日之翌日起算。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未有勞保紀錄請檢附最後任 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載明離職 日)。

5.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 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 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 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6.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業者。

註:以領有手冊者為範圍,並以鑑定日期 為手冊之核發日期。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4.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6.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原住民 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6.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7)

7

申請類別

(身分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請依序排列

)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者

指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由鄉、

鎮、市、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長期失業者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1.開訓(含)前一個月內曾至公立就業服 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並檢具求職登記 記錄者。

2.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自失業者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即求 職登記)之日起算,至少前 1 年未參加 勞工保險。

3.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 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背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6.已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之 證明文件。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更生受保護 人

年滿 15 歲以上之下列人員: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140 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 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6.出監證明或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 分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出具之 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受保 護人身份證明書)。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8)

申請類別

(身分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請依序排列

)

外籍配偶及 大陸地區配 偶

失業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須持有

「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1.新版申請書。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6.臺灣地區配偶最近 3 個月之戶籍謄本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受家庭暴力 及受性侵被 害人

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

1.新版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 印,黏貼於同意書正面)。

3.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退保 異動明細)正本。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6.下列文件擇一:

a.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b.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 急保護令)影本。

c.判決書影本。

註:申請書請單位自行 COPY1 份留存,以供 備查。

(9)

9

(一)申請文件補充說明:

1. 申請書格式嚴禁修改;申請書中「申請類別(身分別)」與印領清冊中「申請類別」一致;

申請書請加蓋單位章(單位橢圓型章、單位小方章、單位關防擇一均可);申請人簽章處需請 申請人簽名並加蓋個人私章;修改處請申請人蓋個人私章。

2. 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第 2 階段審核須將申請人資料送交勞工保險局進行資料勾稽,故須填寫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因此,請申請人閱讀後親自簽名並加蓋個人私章。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請檢附 1 個月內之資料表。(逾 1 個月以上需重新補件) 。 4. 申請人資料請依橫式方式編排:【第 1 位學員申請書/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黏貼身分證

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其他 證明文件。第 2 位學員申請書/…以此類推~。】+【上面同份文件】。

(備註:請勿將申請資料拆分為申請書 1 疊、同意書 1 疊、切結書 1 疊。)

5. 公文、印領清冊、學員申請書、課表、學員名冊均需加蓋單位章(單位橢圓型章、單位小方 章、單位關防擇一均可),其餘文件不需蓋單位章。

6. 應繳文件中如為繳交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申請人小章。

(二)認定資格補充說明:

1.獨力負擔家計者

Q1.受扶養之親屬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是否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資格?

Q2.若申請人之戶籍謄本中,除受扶養親屬外,仍有其他工作能力者,是否符合「獨力負擔家 計者」資格?

A1&A2: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 年 1 月 24 日 職業字第 1000130036 號函略以:「…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獨自扶養」,並未限制申請人 須與受撫養者同一戶籍,亦未限制申請者之工作所得須係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 經濟來源;又戶籍內其他具工作能力者,如無與申請人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亦難謂該 其他具工作能力者應負與申請同等之扶養義務。…」。

Q3.有關「獨力負擔家計者」之資格認定,應至少扶養「1 位以上」之親屬?

A3:另所謂「受撫養親屬」之定義係指:「以戶為單位,除申請人外之親屬或配偶係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

Q4.領有「智能障礙」或「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可否作為無工作能力之證明文件?

A4: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3 日職業字第 0990076369 號函,極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從事工作之型態,係獨力完 成,抑或第三人指導、協力完成,應均未能否認其確係從事工作之事實;自未能斷然認 定其未具工作能力。

Q5.未婚者獨自扶養無工作能力之直系尊親屬,是否屬「獨力負擔家計者」?

A5: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90074007 號函,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係民法所訂及家庭倫 理,尚屬現今一般社會結構之現象,難謂為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需特定協助 之就業弱勢族群,而成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範疇。

(10)

2.長期失業者

Q1.申請人欲以「長期失業者」申請津貼,一定需檢附於開訓日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A1:

(1)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8 年 6 月 6 日職訓 字第 0980110715 號函略以:「…長期失業者定義為:「…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2)又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8 年 9 月 28 日職 訓字第 0980043459B 號函略以:「…基於對失業民眾最有利之考量,失業者自 94 年 4 月 1 日起已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若於辦理求職登記時,已符合長期失業他 項要件,即已具有長期失業者身分,日後若未發生影響原失業期間及保險年資之情形…

即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Q2.長期失業者倘於失業期間加保不足 14 日者,「連續失業」應否扣除 14 日以內之就業期間?

勞工保險年資是否應扣除?

A2:

(1)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往前推算,至少連續 1 年加保勞工保 險,但於該期間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者,其失業期間於扣除該未滿 14 日之就業期間 後,仍視為連續。

(2)「勞工保險」部分,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再就業,並由雇主為之投保勞工保險,其後雖未滿 14 日,即離職退保,惟仍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勞工保險退保」。

(投保 1 日退保亦算勞工保險退保。) 3.其他

Q1.社會救助法新制實施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是否僅能擇一領取?

A1:社會救助法已明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屬「其他收入」,故已非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 法第 6 條所稱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故社會救助法新制實施(100 年 7 月 1 日)後,

已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是否僅能擇一領取之限制。

Q2.參訓申請人於訓練後始具特定對象身分是否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A2: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6 年 4 月 11 日職 公字第 0961100137 號函略以:「…先具有特定對象之身分,再經推介參訓或甄選錄訓,

才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於資格再認定期間、中高齡者於參訓期間年滿 45 歲或是獨力負 擔家計者在撫養官司訴訟尚未判決期間,若該等學員於參加訓練的起始日未符合特定對象 身分,則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1)

11

五、「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職訓津貼操作教學

承辦人彙整訓練班別內所有申請人資料,審查申請人資格無誤後,於「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 系統」(TIMS 系統https://tims.etraining.gov.tw/MOICA_Login.aspx)中,輸入申請人資料,製 作印領清冊。

(一)申請流程

1.直接開啟 tims 系統/登入

2.選擇計畫別

(12)

3.學員動態管理/學員資料維護/修改

(13)

13

4.學員申請津貼類別點選

5.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查核

(14)

6. 核對申請津貼學員與書面送件相符/開始登打資料/勾選通過

(備註:若於 TIMS 系統操作過程中誤植津貼申請身分,則請將學員打勾的部份拿掉,即可回學員資 料維護重新點選申請身分)

(15)

15

7.列印「印領清冊」

(16)

8.津貼查詢流程

(17)

17

9.津貼離退訓作業流程

學員離(退)訓除函文核備外,若學員有申請津貼,亦需完成本項作業。

(18)

10.津貼清冊流程

於函文辦理繳回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檢附 1 份。

(備註:若於印製清冊時查無資料,則表示未完成津貼之學員離(退)訓程序(詳見 P16)。)

(19)

19

步驟一:

學員於報名時,請填具「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詳見 P44),讓學員瞭解規定。

(備註:學員於報到後,請主動向學員詢問:「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者(需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是否曾請領失業給付?(或是否曾認定失業給付且通過)是否曾推介參訓?」若學員曾發生上述 狀況,不管有無符合特定對象資格,請學員至就業中心再確認身分,以避免損害到權益)。

步驟二:

一、 開訓前(最晚於開訓日辦理)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說明,並讓學員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補助說明記錄表」表單(詳見 P.43 表格)上簽名。另外將說明的相關規定,作成書 面記錄表,隨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公文時,函報本分署備查。

(備註:遞補學員請於閱讀完規定後,亦於表單上簽名)

二、 開訓後,針對學員身份進行初審;並於初審完畢後,進入 TIMS 系統進行資料登打,完成 申請程序。(TIMS 操作詳見 P.11~P.18)

三、 開訓後 15 日內,掛號寄送下列資料(請按直立橫式依照序號編排整齊):

1.公文(並於文上註明匯款方式及聯絡人等資料,詳如 P.39)。 2.印領清冊 1 份(請確實於用印欄位完成核章,詳如 P.40)。

3.學員申請書及應繳文件各 1 份。

4.編排請依直立橫寫方式:【第 1 位學員申請書/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黏貼身分證或身 心障礙手冊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其他證 明文件。第 2 位學員申請書/…以此類推~。】+【上面同份文件】。

5.列印課程表 1 份。(經本分署訓練推廣科審核並確認訓練課程符合全日制職訓課程規定)

6.列印學員名冊 1 份。

7.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說明記錄表正本 1 份。

備註、1.各申請身份別應檢附資料請詳見「四、申領資格及應繳文件」。 2.申請資料完成檢整,請將迴紋針夾除去再寄出。

3.未於 15 日內函送資料,依契約逾期條款罰款,請三思。

步驟三:

一、 本分署收到訓練單位申請案後,承辦人將針對申請學員之申領資格、申領文件、申領金額、

申領限制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20)

二、 將符合申領資格學員資料傳送至「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管理系統」進行勾稽;於完成第 1 階段審核後,函復訓練單位第 1 階段審核通過學員名單。

三、 勞動力發展署於每週二、四早上將第 1 階段審核通過學員名單轉送勞工保險局進行第 2 階段資料勾稽;待第 2 階段勾稽完成後,確認最終審核結果並進行撥款及函文作業。

四、 本分署津貼撥付流程:津貼請購→業務主管→分署主管核可→主計室→出納→臺北區支付 處撥款至訓練單位。

(備註:自訓練單位函文申請津貼案至本分署核付款項及函覆最後審核結果,約 2-3 週工作 天。)

步驟四:

一、訓練單位收到審核結果核准函暨補助款項後:

1.請立即按月發放補助款項予申請核准學員(為避免衍生爭議,宜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 津貼)。

註:如訓練單位收到款項時:

a. 未逾 1 個月時,請待課程屆滿 1 個月時,再核發津貼。

b. 如已逾 1 個月,而未達第 2 個月,請先核發 1 個月款項予學員。

c. 如已逾 2 個月,而未達 3 個月,請於第 1 次核發時,核發 2 個月津貼予學員。

d. 未依此規定核發津貼者,羅列缺失(此項作業依訪查作業規定辦理)。

2.請學員於簽收紀錄表上親自簽名(為避免日後爭議,務必親簽),並影印該支票或匯款證 明單(現金亦請讓學員簽切結書),函送本分署備查。

3.學員如欲委託他人代領,務必請學員擬妥委託書(本人親自簽名),由受託人出具受託 人之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暨委託書為憑,方得完成領取該筆款項事宜,以免衍生爭 議。

二、津貼核發標準:學員參訓滿 30 日,即可核發;1 個月金額 NT$ 13,200 元。其他發放方式 如下:

1.倘若學員參加 90 日之訓練課程,且經審核後可領取 3 個月津貼補助款,則領取方式為:

1 個月>>1 個月>>1 個月

2.若學員參加 90 日之訓練課程,且經審核後可領取 2 個月津貼補助款,則領取方式為:

1 個月>>1 個月>>0 個月

3.若學員參加 90 日之訓練課程,且經審核後可領取 1.5 個月津貼補助款,則領取方式為:

1 個月>>0.5 個月>>0 個月

4.若學員參加 90 日之訓練課程,且經審核後可領取 0.5 個月津貼補助款,則領取方式為:

0.5 個月>>0 個月>>0 個月

(21)

21

0 個月>>1 個月>>1 個月

這是錯誤的!

6.若學員參加 90 日之訓練課程,且經審核後可領取 1.5 個月津貼補助款,則領取方式為:

0 個月>>0.5 個月>>1 個月

這是錯誤的!

7.若學員參加 90 日之訓練課程,且經審核後可領取 0.5 個月津貼補助款,則領取方式為:

0 個月>>0 個月>>0.5 個月

這是錯誤的!

8.經查,如有以上第 5、6、7 點缺失者,

將羅列缺失

步驟五:

一、 遇有中途離退訓學員,依規定

即時

辦理離退訓事宜:

1. 依學員辦理退(離)訓作業時間,審核學員可核給之津貼金額。

(詳見 P3 計算範例,自退訓當日起即不得領取津貼,訓練單位應即停止發放)

2. 於 TIMS 系統完成退(離)訓作業(詳見 P.17 & P.18),並於「轉發受訓學員職訓生活津貼 補助款-學員領款簽收記錄表」中備註:(離訓日期)欄位中填列中途離退訓學員日期、

實發金額及繳回金額。

3. 印製「退訓學員生活津貼補助清冊」(TIMS 系統產出)與支票(支票抬頭:

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

4. 函文(包含清冊、支票、學員已撥款支票或匯款影本、該學員簽收紀錄表影本)至分署,繳 回學員未核撥之津貼(依訪查作業規定,應按月覈實繳回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步驟六:

一、 結訓後 7 日內函文至分署備查,應檢送下列文件:

1.「轉發受訓學員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款-學員領款簽收記錄表」

正本

。 2. 支票影本或匯款證明單影本(現金亦請讓學員簽切結書)。

3. 簽收紀錄表

影本

請各單位留存。

4.如有學員離(退)訓且未辦理津貼繳回作業,應補上「退訓學員生活津貼補助清冊」正本 1 份(TIMS 系統產出)與支票。

(22)

貳、就業保險法

一、簡介

(一)依據:就業保險法

(二)申領對象:(第五條、第十一條)具下列兩項資格者

1.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 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之受僱 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下列對象除外:

(1)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2.非自願性離職

(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 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三)申領條件(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 日制職業訓練。

(四)申領方式(第十九條):

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 全日制職業訓練。

2.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 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給付金額(第十九條):

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 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年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 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第十九之一條)

(23)

23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臨時工作津貼。

4.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5.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

(七)補充說明

Q1.關於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有無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及最長請領期限疑 義?

A1:

1.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96 年 7 月 3 日勞保 1 字第 0960140216 號函。

2.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核發,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另基於社會保險適 當保障原則,每一保險事故均有給付上限,因此「最長發給 6 個月」,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 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之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 6 個月為限。

Q2: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請領疑義?

A2:

1.依勞工保險局 92 年 6 月 11 日保給失字第 09210147960 號函。

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發給,勞工保險局於受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傳送受訓申請人之 申請資料後,如受訓申請人參訓已滿 30 日且審查符合規定,約 2 星期內即可匯入被保險人 指定帳戶。

3.洽詢電話:02-23961266 轉 2862 失業給付科。(僅限本人詢問) Q3: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職業訓練單位應辦理事項。

A3:

1.就保法第 28 條規定,對於就保非自願離職之參訓者,於職業訓練期滿結訓之翌日,職業訓 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 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2.為加強資料傳送,TIMS 系統針對持推介單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且 未中途退訓者,於其結訓當日,逕以系統傳送至就服系統。

3.另對於中途離退訓之申請人,訓練單位應於離、退訓當日晚間 8 時前,至 TIMS 系統完成登 錄作業。

(24)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流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申請人求職登記,安排職訓諮詢,推介適訓者 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並開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 及給付收據」之申請人及給付欄資料,並印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一式三聯),請擬參訓者具結簽章,就業中心確認 後蓋印信或章戳,連同職業訓練推介單一份(一式三聯)交由申請人於 開訓日前之指定時間內,持向訓練單位報到,並準時參訓。

訓練單位:於開訓當日完成學員申請書確認並至勞保局網站線上確認學 員報到參訓資料,另將申請書第一聯函寄勞保局,第二聯函寄原推介就 業服務機構。

中途離訓、退訓:訓練單 位於學員中途離退訓於 學員中途離退訓當日晚 間 8 時,線上傳送學員異 動資料至勞保局及 TIMS 系統。

勞工保險局:於訓練單位 線上確認學員報到參訓資 料及符合全日制訓練條件 後,10 個工作天內完成學 員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之審核作業。

結訓: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後 1 週 內,至勞保局網站回報學員結訓資 料,並於結訓後 3 個月將學員就業情

況線上傳送至勞保局網站。 撥款至學員帳戶

勞保局網站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

(25)

25

三、申領步驟

(一)非自願性失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 輸入https://edesk.bli.gov.tw/cpa/可進入此功能頁面。如下圖:

請輸入自然人憑證密碼,及保險證號。(在此之前,應該已經先完成單位憑證申請及指派作業)

滑鼠移至「職訓申報生活津貼」選擇「單筆申報」或「批次申報」,如下圖:

(26)

如選擇「單筆申報」頁面點選「生活津貼給付單筆申報」,則可進入此功能頁面。如下圖:

 系統會要求輸入就服站代碼及認定編號,如下圖:

(27)

27

 如果輸入無誤之後,系統會帶出之前已輸入之個人資料。如下圖:

 訓練單位確認欄位的資料皆為必填,如留下空白,則送出資料時系統會發出錯誤訊息。

 「申請人報到日」一欄以申請人持單至受訓單位報到當日為準。報到日需於實際訓練截止 日之前。

 資料登載完畢並確認後,再按下【申請】按鈕將資料上傳。

 如輸入資料有多筆時,可利用【批次申報】。

(二)勞保網路申辦說明

註:如訓練單位尚未申請單位憑證者,或勞保網路申辦系統之相關問題,請參見如下,如仍有 問題,請洽諮詢勞保局 e 化系統諮詢專線:https://edesk.bli.gov.tw/qa/main5.htm。

1.瀏覽器設定及元件安裝

Q1:瀏覽器如何設定?元件該如何下載安裝?

A1:請連上網址https://edesk.bli.gov.tw/qa/main6.htm,進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申請流程,點選

「下載區」 及「安裝步驟」,依網頁指示循序操作即可。

(28)

Q2:在勞保局網路申報網站上,如出現『安全警告』的訊息,該如何處理?

A2:所有在勞保局網路申報網站出現的『安全警告』,請務必選擇『是(Y)』或【安裝】,

才能順利安裝元件,否則可能會無法正常執行網頁功能。

Q3:於勞保網路上傳資料,會不會有資料外洩的風險?

A3: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於網路傳送時都會經過加密,於申報與查詢時採用 OCX,也就是 ActiveX 元件,加密機制是實作於 OCX(local)與 ISAP(server)間的網路傳送。勞保局網路 申辦服務宗旨就是要提供可信賴、安全的通訊服務,請放心使用本系統。

Q4:在勞保網路申辦所下載的資料,會不會有病毒?

A4:勞保局各網站的伺服器均有安裝掃毒軟體,故下載的資料不會有病毒。

2.單位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申請

※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必須使用單位憑證及網路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方可進行憑證註冊作業 Q1:單位憑證如何申請?

A1:請依投保單位之屬性,向所屬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單位憑證:

單 位 憑 證

申請對象 (請擇一辦理)

申請憑證 類別

憑證中心

客服電話 憑證管理中心網站

公司、分公司及商號 MOEACA 憑

證 412-1166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http://moeaca.nat.gov.tw

政府機關(構)及單位 GCA 憑證 02-

2192-7111

政 府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http://gca.nat.gov.tw

學校、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行政法人、自由職業 事務所、其他組織或團體

XCA 憑證 02-

2192-7111

組 織 及 團 體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http://xca.nat.gov.tw

醫事機構 HCA 憑證 0800- 364-422

醫 事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http://hca.nat.gov.tw/

Q2:何謂自然人憑證 IC 卡?如何申請?

A2:1.自然人憑證是民眾在網路上的身分證,民眾與政府間透過自然人憑證,可以應用數位 簽章技術,進行各種便捷的網路申辦服務及電子商務交易應用。

2.申請者請親自攜帶身份證正本及 IC 卡工本費 275 元,至鄰近之戶政事務所專屬櫃台辦

(29)

29

專線: 0800-080-117 洽詢,服務時間:上午 7 點至晚上 11 點。

Q3:單位承辦人係處理公司的業務,已申請了單位憑證,為何還要辦理自然人憑證?

A3:單位憑證僅代表投保單位在網路上的身分識別證,勞保局系統僅能驗證單位網路身分,

無法辨識單位承辦人身分,故須請承辦人申請網路上的身分證(即自然人憑證),以確保 資料傳輸的正確及正當性,網路負責人及勞保網路經辦人皆需申請自然人憑證。

Q4:何謂“網路負責人"?與實際辦理勞保網路之經辦人有何不同?

A4:網路負責人即投保單位之網路授權管理者,與實際辦理勞保網路之經辦人可為同一人,

可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擔任網路負責人。

※投保單位負責人得授權下列之一為網路負責人:

(1)本單位勞保加保員工或其關係企業之勞保加保員工。

(2)政府機關或學校勞保經辦人。

(3)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會務人員。

(3)職業訓練單位之勞保經辦人。

3.憑證註冊作業

Q1:已申請單位憑證及自然人憑證,如何參加勞保網路申辦作業?

A1:1.請連上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https://edesk.bli.gov.tw/aa/,點選「投保單位」項下 「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即可進行相關作業。系統比對申請資料無誤,則線上審核通過。

2.審核通過後,網路負責人如須進行勞保/勞退網路申辦則須先進行指派作業,網址:

https://edesk.bli.gov.tw/aa/am/unit.jsp,點選「指派作業」,依網頁指示循序賦予網 路負責人(或其經辦人)作業權限,方可上網申報及查詢資料。

Q2:憑證註冊人工審查收件成功後,審核日數?

A2:憑證註冊收件成功後,勞保局將進行人工審查,故需等 3 個工作天,註冊審核結果將另 發函通知單位負責人。

Q3:使用單位憑證或自然人憑證 IC 卡登入勞保/勞退網路申辦作業時,輸入 PIN 碼(密碼)3 次後造成 IC 卡鎖卡,該如何處理?

A3:請至所屬憑證管理中心網站,依網頁指示進行鎖卡解碼作業程序即可。

Q4:單位若要更換網路負責人該如何處理?新的網路負責人該如何作業?

A4:1.新的網路負責人須先申請自然人憑證:

網址:http://moica.nat.gov.tw/ 客服專線: 0800-080-117。

2.請連上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https://edesk.bli.gov.tw/aa/,進入「憑證註冊與指派 作業」首頁,於「更換憑證」中點選所欲更換的項目,再依網頁指示使用「單位憑證」

及授權管理者「自然人憑證」循序登錄(可參閱「首次註冊」的操作說明)。

(30)

3.審查通過後,新網路負責人須執行 5.網路申辦指派作業,如原網路負責人或經辦人已 離職,請先刪除其作業權限,再新增自己申報及查詢作業權限,即可上網申報及查詢 資料。

4.如單位更換之新網路負責人原已擁有申辦作業權限,更換後則不需重新指派。

4.指派作業

Q1:何謂指派作業?己是網路負責人,如何上網做指派作業?

A1:1.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須經由網路指派設定權限後方可進行該功能。

2.請連上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https://edesk.bli.gov.tw/aa/,進入「憑證註冊與指派 作業」首頁,並於「指派作業」中點選「授權指派作業」。依網頁指示,依序將單位主 卡(工商憑證或政府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或醫事憑證)及網路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 登錄網頁後依系統步驟作業。

Q2:如何刪除網路經辦人作業權限?

A2:請連上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https://edesk.bli.gov.tw/aa/,進入「憑證註冊與指派 作業」首頁,並於「指派作業」中點選「授權指派作業」。依網頁指示,依序將單位主 卡(工商憑證或政府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或醫事憑證)及網路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 登錄,進入權限管理主畫面:

請將滑鼠移到所要刪除之網路經辦人資料列(資料列會反黃)按滑鼠左鍵 (資料列會紅 色),再按【刪除】鈕即可。

(31)

31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相關表件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二、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 三、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五、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六、申請公文範本

七、繳回退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清冊 八、結訓後公文範本

九、轉發受訓學員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款-申請人領款簽收記錄表 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說明記錄表

十一、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3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學 員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申請類別(身分別) 通 訊 地 址

參 訓 班 別

學員 訓 練 起 迄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電 話

學員 訓 練 總 時 數

合計 個月又 天

總訓練時數合計 小時

手 機

申 請 總 金 額 新臺幣 元整 申請人: 簽章

年 月 日

說明:

1. 請依申請類別分別填繕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各項資料請詳實正確填寫,如有塗改時,請加蓋申請人章。繳交之影本證件請加蓋承辦人及"與正本相符"章。

3. 證明文件欄中,請按申請類別必須繳交之證件,編號逐件填寫證件名稱,並依序裝訂於本申請書背面。

4. 申請人如經承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資格者,應加蓋承辦單位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職章。

5. 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請先將一份申請文件送至原委訓單位確實審核無誤後,留存備查

(33)

33

檢 附 文 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3.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4.身分別證明文件:□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長期失業者: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表正本。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證明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證明資料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家有老年親屬等) (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 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

□家庭暴力被害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身分證明文件。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判決書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

5.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適用人員:□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公文影本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定公文影本

訓練單位

審 核 意 見

繳驗證件審核無誤,符合申請資格

(訓練單位全銜)

承辦人員: 業務主管: 機關(構)首長: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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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度○○○○○○○○○○○ 申請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一律由 TIMS 帶出)

編號 參訓班別 申請類別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或身障手

冊編號 受訓起迄日期 月數 請領總 金 額

申請人

蓋 章 備註 1 個人電腦素養基

礎班 中高齡者 51/1/6 ○○○/○○/○○

○○○/○○/○○ 1 26,400 2 個人電腦素養基

礎班 中高齡者 51/1/16

○○○/○○/○○

1 26,400 ○○○/○○/○○

3 個人電腦素養基 礎班

獨力負擔

家計者 57/4/7

○○○/○○/○○

○○○/○○/○○ 1 26,400

4 個人電腦素養基

礎班 中高齡者 51/12/28 ○○○/○○/○○

○○○/○○/○○ 1 26,400

上列人數共 4 人 合計新台幣 壹拾萬伍仟六佰元整 105,600

(承辦單位) 會計主管: 機關首長:

承辦人員:

(委訓單位)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業務主管:

說明: 一、本清冊請分別填繕一式三份,並加蓋申請人私章及原承辦單位、主管人員職章(如係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 者,須加蓋原委訓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職章)

二、各項資料請詳實填寫,如有塗改時,請加蓋申請人私章。

三、本表僅就「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請領訓練生活津貼填報(即依基本工資之 60%計算)。

(35)

35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 程,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公立職訓機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網際網 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年滿 15 歲以上之本國失業之國民、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 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失業者 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內 容: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業訓練、就業 保險、勞工保險、本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 相關資料後,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 關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保密: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同意書人(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國身份證影本

正面

黏貼欄)

(居留證明

正面

文件)

(本國身份證影本

背面

黏貼欄) (居留證明

反面

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正面

黏貼欄)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背面

黏貼欄)

註:影本證件請加蓋申請人職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36)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本人 確實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規範之「獨力負擔 家計者」,本人工作所得為全戶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戶口 名簿(或戶籍謄本)上所列之受撫養親屬確實由本人獨立撫養,且本人 之配偶亦無協助提供家庭經濟所需。如有不實,本人同意歸還所領取 之津貼款項,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切結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7)

37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一、本人 自 年 月 日起至參訓班次結訓日止,除短暫就業(就業 未滿 14 日)期間以外,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或農會期間,均確實無工作。並已報名參 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開辦之班次: 。 二、本人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情

形如下:(請確實勾取選項) □ 未領取(以下子項免勾選)。

□ 已領取,惟具有下列資格(可複選),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 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資格 □ 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資格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三、本人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未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 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本人於訓練期間若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同意不再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本人因不具有非自願離職身分,未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 勾稽至結訓後 2 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依本辦法第 20 條之 1 及第 33 條規定,

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六、本人自本次開訓日起往前推算 2 年內,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情形如下:(請確實勾取選項) □ 2 年內未曾領取(以下子項免勾選)

□ 2 年內曾領取:

□ 2 年內曾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 訓練並請領過勞工保險局核撥計 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2 年內曾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請領過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 署核撥計 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以上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情形如下:

□未超過 6 個月(一般特定對象身分參訓者)

□未超過 12 個月(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者)

七、相關法規(詳背面,務請閱讀)均已瞭解,以上如有不實,本人無條件歸還已領取之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款項,特此切結為憑。

切結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8)

相 關 法 規

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 法: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 營事業退休金。」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之 1 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

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 離訓、遭訓練單位退訓或同時具有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身分者,

未依第 29 條第 2 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 條規定: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 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一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 請領第十八條之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 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3 條:「 領取津貼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予以 撤銷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屬不實領取經撤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 辦法之津貼。前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備註:第 33 條所定「2 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津貼」,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 業訓練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7 年 11 月 21 日職業字第 0970050440 號函規定,指領取津貼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作成撤銷、廢止、

終止津貼給付並追繳已領取津貼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受處分人之次 日起算。

(39)

39

『申請生活津貼公文範本』

訓練單位(全銜,名稱必須完全與契約書相同) 函

地 址:□□□□□(請寫明郵遞區號五碼)

承辦人:

電 話:

電子郵件信箱:

傳 真:

受文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 月 ○ 日

發文字號:○ ○ ○ ○ ○ ○ ○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檢送本公司辦理 107 年度○○○○○計畫「○○○○班」(訓練期間:107/00/00 ~ 107/00/00),受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款申請資料,敬請貴分署惠予審查核撥,

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班」(訓練期間:107/00/00 ~ 107/00/00)受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補助款申請資料,經本公司初審符合資格者係○○○(學員名字)等○○(幾)人(含 獨力負擔家計者○○(幾)人、中高齡者○○(幾)人、身心障礙者○○(幾)人、原住民

○○(幾)人、生活扶助戶○○(幾)人、更生保護人○○(幾)人、外籍配偶○○(幾)

人、大陸配偶○○(幾)人),補助款共○○○○○元整,敬請複核。

二、請於審核無誤後撥款,惠請匯入:○○ 銀行、○ ○分行帳號、○○ 戶名,郵寄本班址。

【備註:戶名必須與請款單位相同】

三、隨函檢附如旨揭:(一)學員○○○等○○(幾)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1 份(須 正本含各項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可影印本,請留意申請書上申請學員與承辦培訓 單位各承辦、主管人員圴須蓋章並加蓋培訓單位印信(公司大小章)。證明文件若收件時 係查驗正本留影本如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則請於影本上蓋"與正本相符"及學員 章】,(二)印領清冊 1 份【加蓋培訓單位公司印信】,(三)「○○○○班」(本分署核備 後)課表、學員名冊單各 1 份【加蓋培訓單位公司印信】,(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說明 記錄表 1 份(請蓋上「與正本相符」章)

【所有核銷文件均加蓋公司大小印(須與契約相符)】

【紅色字體部分請刪除】

正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副本:

【行文時,請記得於函蓋上公司大小章】

負責人

(40)

2018○○○○○○○計畫 2018 年度繳回退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清冊(由 TIMS 帶出)

○○○○○○○○○(訓練單位名稱)

參訓班別 申請身份別 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受訓起迄日期 原核發 金額

審核通 過後實 際已領 取金額

本次退回 金額

退訓日期 退訓原因

1 個人電腦素

養基礎班 中高齡者

○○○/○○/○○

○○○/○○/○○

2 個人電腦素

養基礎班 中高齡者

○○○/○○/○○

○○○/○○/○○

3 4 5

承辦人:

上列人數共計 人,合計新台幣 元整。

說明:本清冊請分別填繕一份,並加蓋承辦人員職章。

(41)

41

『結訓後公文範本』

訓練單位(全銜,名稱必須完全與契約書相同) 函

地 址:□□□□□(請寫明郵遞區號五碼)

承辦人:

電 話:

電子郵件信箱:

傳 真:

受文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 月 ○ 日 發文字號:○ ○ ○ ○ ○ ○ ○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本單位辦理 107 年度○○○○○計畫「○○○○班」(訓練期間:107/00/00

~107/00/00)【(有繳回金額再寫)繳回○○○君等○(幾)人生活津貼補助款○

○○元整支票1紙暨】轉發受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款發放紀錄影本 1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單位已確實辦理轉發「○○○○班」受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款 1 案,

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貴分署。

二、隨函檢附相關文件:

1.「轉發受訓學員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款-學員領款簽收記錄表」正本

2.學員收訖證明文件:支票影本(或匯票影本、匯款證明)(請核對並蓋「與正本 相符」章)

3.○○○元整支票1紙(有繳回金額再寫)

【紅色字體部分請刪除】

正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副本:

【行文時,請記得於函蓋上公司大小章】

負責人

(42)

轉發受訓學員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款-學員領款簽收記錄表(範本)

培訓單位:○○○○○○○○○○

訓練班別: 107 年度○○○○計畫「○○○○○○班」

訓練起迄時間:107/07/01 ~ 107/09/08(範例)

辦理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07 年○○月○○日南分署諮字第○○○○○○○○號函(即審核結果核准函文號)

學員姓

請領總金

本次補助期間:

07/01~07/30

發放日期:107 年 8 月 1 日

本次補助期間:

07/31~08/29

發放日期:107 年 8 月 31 日

本次補助期間:

08/30~09/08

發放日期:107 年 9 月 10 日

本次補助期間:

發放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中途離訓日 期、實發金額及 繳回金額)

本次領 取金額

學員簽收 本次領 取金額

學員簽收 本次領 取金額

學員簽收 本次領 取金額

學員簽收 1 黃小小 $33,000 $13,200 簽名:

黃小小 8/1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13,200 簽名:

黃小小 8/31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6,600 簽名:

黃小小 9/10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中途離訓日期:

實發金額:$ 33,000 繳回金額:$ 0 2 陳中中 $33,000 $13,200 簽名:

陳中中 8/1

(日期)

□支票□匯款□郵政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6,600簽名:

陳中中 8/31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中途離訓日:08/09 實發金額:$19,800

繳回金額:$13,200 3 林大大 $33,000 $13,200 簽名:

林大大 8/1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中途離訓日期:07/31 實發金額:$13,200

繳回金額:$19,800

4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簽名:

(日期)

□支票□匯款□匯票

□其他發放方式______

中途離訓日期:

實發金額:

繳回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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