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06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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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李璟倫
電 話:(02)77365943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500694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之服務年資是 否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所稱教職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5月17日南市人(二)字第1050503403號函。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編 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 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及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之 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 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第1項)……三、幼稚教育 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 格園長及教師。……(第3項)第1項第3款園長及教師,其 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 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前項規定
,(第4項)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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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退休條 例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立、直轄市及縣市立學校而 言。
四、復查退休條例第6條規定:「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 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 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 5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 至75%為限。」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第1項) 本條例第6條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 長職務而言。(第2項)同條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
,係指連續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未曾間斷 者。但在不同之公立學校所任教師、校長職務年資得合併 計算。……」。
五、茲以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
試行辦理之幼稚園(班),其經費收支係以自給自足方式辦 理,與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公立幼稚園有所不同,非屬公 立幼稚園,其名稱加「自立」2字,即在與公立國民小學 附設幼稚園有所區別,且該等自立幼稚園所適用之法令在 幼稚教育法公布前,係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 園(班)試行要點」及「幼稚教育法」中私立幼稚園相關規 定辦理,爰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之服務 年資,非屬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尚無法依退休條例第6條規 定增核退休給與。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