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
第 1 單元 憲法之意義
授課教師:陳淳文 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 3.0 版授權釋出】
2
壹、 憲法的一般性理解 一、 由詞源學看憲法
(一)西文:拉丁文constituio →組織、結構 (二)中文:法令、典章
二、 對憲法的幾種理解
(一)憲法是一種經時間塑造的「自然秩序」
(二)憲法是一種「價值秩序」
(三)憲法是國家之構成法,人民權利之保障書(孫文)
貳、 形式意義之憲法
一、 成文法典的一部分
(一)存在成文憲法典(英國無憲法)
(二)成文憲法典內的條文(憲法本文 175 條+增修條文 12 條) 成文與不成文之差別?
成文→將條文規定依其性質彙整在一起,有其秩序、邏輯 與體系。
不成文→非指無文字,而是法條出現時間零碎、無體系化。
二、 法位階最高的規範 (一)宣示為最高規範
第 171 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二)建立確保最高位階之機制→特別修憲條款與違憲審查機制 (1) 特殊的制定及修改程序
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憲法 174 條)
憲法→立法院加重多數(3/4)提案,經公告半年後,由 公民複決之。(增修 12 條)
制定、修改憲法的時間及成本,遠比法律來得高 (2) 建置違憲審查制度 (憲法第 78 條及 171 條第 2 項)
參、 實質意義之憲法
雖外觀上不是憲法(形式意義憲法),但其對國家事項之重要性高,亦可 視為憲法(實質意義憲法)。
一、 最重要且最根本的法規範
二、 未列入憲法法典內的最重要法規範-不成文憲法 (一)憲政慣例:美國總統之任期限制
美國總統之任期於制憲當初並未明文規定,照理來說總統應 可連任。然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認為,若持續連任下去,
則失去由人民選舉的意義,變成和世襲的英國女王無差別。
3
為此,其不再競選第三任。後來的繼任者循此先例,除小羅 斯福總統之特例外,至今不曾有人連任超過兩屆。二戰後美 國修憲,將不得競選第三任之規定,變成成文憲法之規定。
→憲政慣例具有和憲法同等位階之效力,而其發展依賴憲法 穩定且長久之適用經歷。
(二)憲法解釋:釋字第 419 號解釋分析→解釋之效力形同憲法位階。
※解釋爭點: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
民國 85 年第一次民選總統,由李登輝當選總統,時任行 政院長之連戰為副總統。反對者認為連戰身兼行政院長與 副總統,此情形有違憲之虞,因而提出釋憲並由大法官於 同年 12 月 31 日做成釋字第 419 號解釋。
思考點:副總統與行政院長可否得兼,必須看兩者相不相 容。亦即彼此之間是否具有牽/節制的效果,或者兩者有 無監督關係存在。例如:總統兼任行政院長→不行(因為 憲法 37 條副署制度);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兩者從憲法 條文觀之,顯然無不相容之情形。
肆、憲法與其他法規範之差別 一、位階最高
二、規範最抽象籠統 三、修改最困難 四、沒有制裁條款
總結: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大法官之憲法解釋
指定閱讀:
1.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第 1 篇第 1 章第 1 節。
2. 釋字 419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19 延伸閱讀:
1. 林繼文,2003,〈憲法作為一種制度〉,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 5 期,3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