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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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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 作業要點

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政府 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 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成之小組(以下簡稱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 要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 者,該縣()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定 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聯合小組並成立電腦作業組,

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小組應於4 月 1 7 日 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 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名單公 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 ( 類 ) 別為限:國民中學分各科別 或專任輔導教師;國民小學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四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之總分高低、志願介 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小組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 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五、向各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 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 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3.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二)服務條件:

1.

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 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 (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 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

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 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2)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 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 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 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 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 (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 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 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 . 五 分。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具二種 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 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 採計)。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 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 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 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 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 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 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

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 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

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

(3)

師之間進行介聘。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 月 24 日至 5 月 7 日 ,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 月 7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 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 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小組彙整至聯合 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4 年 4 月 1 3 日起 104 年 5 月 7 日 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 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3.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 月 7 日 ,並應檢附正本 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小 組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市)小 組查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小組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須 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依 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願介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十、各縣(市)小組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月5 15 日 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應於5 21 日 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攜至聯 合小組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申請介聘之 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依學校及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小組於5 月 13 日至 5 21 日 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登錄單調缺額。

十二、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調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

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 資料排序處理。

十四、聯合小組會議於5 月 21 日、 5 月 22 日 舉行教師介聘協調會議,由花蓮縣召集,並以花 蓮縣

政府教育處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小組均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電腦 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處理,並列印介 聘名單分送各縣(市)查核。各縣(市)小組應事前通知達成介聘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 評會應於5 月 29 日 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 意該教師之介聘。原服務縣(市)小組通知調出教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歷證件及通知單 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 (市)小組。

十五、各縣(市)小組應於6 月 3 日 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由聯合小組製作達成 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市)小組。各縣(市)小組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

(4)

由調入縣(市)小組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 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小組通知,仍留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 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 得持任何理由不到該校報到。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 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不實、疏 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公立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 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小組申請現職 教師介聘,並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 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 得異議。

在確認會議決議前,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 , 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 在此限。但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要求依本項辦理 。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小組討論後修訂之。

(5)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對照表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標題: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

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標題: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辦理年度,配合相關會議名稱,

國民中、小學頓號刪除,「及」改為

「暨」。

一、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 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 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臺閩地區公 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 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1、配合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

2、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 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成之 小組(以下簡稱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 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 入教師具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件之 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 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須負責協調將 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學校(含原學校或 其他學校)。

二、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為 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 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 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 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 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 5 點 第 1 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 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 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 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1、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文字修正。

2、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三、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 (市)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

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

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 1、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5

(6)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小組),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

業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聯合小組並成立 電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 建議。各縣(市)小組應於4 月 1 7 日 前上網登 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 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 單。委辦學校名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 聘網站另行公告。

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 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 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 議。各縣(市)委員會應於4 月 17 日 前上網登 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 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 單。委辦學校名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 聘網站另行公告。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第 5 條文 字修正(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四、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以其已登 記或檢定之下列科 ( 類 ) 別為限:國民中學分 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國民小學分普通 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 專長教師四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 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之總分高 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 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小組操作人員,於上 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 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 使用者身分。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 科別及專任輔導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 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三類;幼兒園分普 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 序、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 (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人員,

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 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 確認使用者身分。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3條、第5條、第5 條之1文字修正(教育部104年2月24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16400B 號 令)。

五、向各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 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 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 (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 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文字修正。

(一)基本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 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 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 調查階段者。

1. 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 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者。

1、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文字修正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6

(7)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

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 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 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 議期。

2.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 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 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2.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 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 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文字修正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

規定期限者。 3.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 規定期限者。

配合修正條號。

3.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

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4.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 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配合修正條號。

(二) 服務條件: (二) 服務條件:

1. 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 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 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 , 得申請介聘。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 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 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 申請介聘。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文字修正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104 年 3 月 23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29568B 號 令)。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 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 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 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 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 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 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未修正。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 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 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

修正「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 師資格標準」名稱。

7

(8)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 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 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 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 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 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 下: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 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 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 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 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 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 準如下:

未修正。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未修正。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 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 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 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 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 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

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2. 本 人 服 務 學 校 未 與 配 偶 設 籍 地 為 同 一 縣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

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 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 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

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 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 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3. 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 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 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 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 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 (市)者,給九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 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 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 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 者,給九十分。

未修正。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 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 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 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 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未修正。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 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 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 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 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

未修正。

8

(9)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市)者,給七十五分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

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 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

聘者,給六十分。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 聘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未修正。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未修正。

1.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

每滿一年給二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

每滿一年給二分。

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

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 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3. 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

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4.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

長,每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 長,每滿一年加給 2.5 分。

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數字小寫。

5.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

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具二種 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 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具二種以上兼 職者,擇一採計)。

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數字小寫。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 加給 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 計)。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 加給 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未修正。

7.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 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 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 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 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 期間始得採計。

未修正。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

分。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

分。

未修正。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未修正。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未修正。

9

(10)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未修正。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未修正。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

分。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

分。

未修正。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未修正。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未修正。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未修正。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 (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

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 勵不得重複計算。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 (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 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 不得重複計算。

未修正。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 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 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 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 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 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 研習,均予採記。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 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 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 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 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 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 研習,均予採記。

未修正。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

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 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未修正。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 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 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 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 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 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 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 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 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 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 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 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 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第 5 條 文字 修正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10

(11)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

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 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 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 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 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 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 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 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 月 24 日 5 月 7 日 ,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 5 7 日 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 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 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 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小 組彙整至聯合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 4 月 25 日 至 5 月 8 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 5 月 8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 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 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 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 員會彙整至聯合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

1、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第 5 條文 字修正(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未修正。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未修正。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

件)。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 件)。

未修正。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

一採計)。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 一採計)。

未修正。

1.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 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4 年 4 月 1 3 日 起至 104 年 5 月 7 日 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1.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 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 103 年 4 月 11 日起 至 103 年 5 月 8 日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 因之戶籍謄本。

1、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2、配合「免附戶籍謄本」作業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

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 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未修正。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

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 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未修正。

11

(12)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

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 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 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 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未修正。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 (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 明。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 (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 明。

未修正。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

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 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未修正。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 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 外,餘一律採計至5 月 7 日 ,並應檢附正本 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 各縣(市)存查。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 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 外,餘一律採計至 5 月 8 日 ,並應檢附正本 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 各縣(市)存查。

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 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 小組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學校代號 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 (市)小組查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小組預備會 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 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 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學校代 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 (市)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委員會預 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第 5 條文字 修正(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 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 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 須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 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 須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未修正。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 (市) 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 依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願介聘學 校可混合填列。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 (市) 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 依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願介聘學 校可混合填列。

未修正。

十、各縣(市)小組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5 月 15

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應

5 月 21 日 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5 月 16 日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 應於 5 月 21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

1、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第 5 條文

12

(13)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攜

至聯合小組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

攜至聯合委員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字修正(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 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申請 介聘之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依學校及 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小組於5 13 日至 5 月 21 日 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 時內,上網登錄單調缺額。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 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申請 介聘之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依學校及 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委員會於 5 月 14 日至 5 月 21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 小時內,上網登錄單調缺額。

1、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文字修正。

十二、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十二、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未修正。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

其他教師單調。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 其他教師單調。

未修正。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 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 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 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 調。

未修正。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 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 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 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 時,由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 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 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 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 時,由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未修正。

十四、聯合小組會議於5 月 21 日、 5 月 22 日 舉行 教師介聘協調會議,由花蓮縣召集,並 以花蓮縣 政府教育處處長 為主席。各縣 (市)小組均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 指導。電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 申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 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查 核。各縣(市)小組應事前通知達成介聘學 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應於5 月 29

前 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規定在期限 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教師之 介聘。原服務縣(市)小組通知調出教師,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 5 月 21 日、5 月 22 日舉行 教師介聘協調會議,由基隆市召集,並 以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處長為主席。各縣 (市)委員會均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 員指導。電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 之申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 腦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查 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介聘 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應於 5 月 30 日前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規定在期 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教師 之介聘。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調出教

1、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及承 辦縣市。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第 5 條文 字修正(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13

(14)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於該日攜帶有關學歷證件及通知單至介

聘學校接受審查。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 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 (市)小組。

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歷證件及通知單 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各校教評會應於當 天將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 縣(市)委員會。

十五、各縣(市)小組應於6 月 3 日 將各校教評會 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由聯合小組製 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市)小 組。各縣(市)小組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 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小組轉知介聘 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 律自 8 月 1 日生效。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 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小組通知,仍留原 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 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

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 由不到該校報到 。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 6 月 4 日將各校教評 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委員會,由聯合委 員會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 (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學校應確 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委 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 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教評 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委 員會通知,仍留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 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 師連帶回原校服務。於確認會議後不至該 校報到者,依本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1、依 104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第 5 條文 字修正(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 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 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 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 議。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 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 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 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 議。

未修正。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

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 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 勵。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

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 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 勵。

未修正。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 兒園、公立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 務,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決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 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本作業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 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經學校 (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向學校 (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 教師介聘,並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

1、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3 條文字修正。

2、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4 條文字修正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

14

(15)

104 年要點 103 年要點 說明

要點之規定辦理。 理。 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 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 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 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 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 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在確認會議決議前,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 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 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 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 缺額者,不在此限。 但於確認會議決議 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要求依本項辦 理。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 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 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議 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 (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 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 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方無條件撤 回。

以單調方式達成介聘後放棄介聘結果,致其 餘連鎖單調教師受連帶退回處分,該師 所屬縣(市)得於確認會議中增開缺額 供其他教師達成介聘。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5 條之 2 文字修 正(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 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小 組討論後修訂之。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委 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第 5 條 文字 修正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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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本校附設幼兒園公佈欄。(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 利幼兒園招生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本校網站佈告欄。(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 園招生

(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臺中市教育局網頁、本校網頁與公佈欄。(另可於本市公 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E 化作業系統上查詢).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本校幼兒園辦公室。(另可於幼兒園招生 E 化作業系統上 查詢).

(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本校網站及本校警衛室。(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 利幼兒園招生 E 化作業系統上查詢).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 兒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