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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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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110 年 1 月 7 日聯合介聘作業籌備會議審議通過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為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 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其他直轄市、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服務,依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學校教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政府所組成之小組(以下 簡稱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現職教師得依前項決議,向學校申請介聘,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三、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會議由該年度主辦機關召集,並以主辦機關 局(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小組均應派員參加會議,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

四、各縣市小組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管理網站登錄所屬學校資料、申請介聘狀態 及管制十年名單,經確認後於介聘網站公告學校介聘資訊。學校介聘資訊公告 後若仍須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五、申請介聘教師、縣市小組操作人員登入介聘網站進行各項作業時,應自備可讀 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六、現職教師應具下列資格,始得申請介聘:

(一)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等相關規 定,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 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

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八月一日)前回職復 薪。

(二)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 資格。

七、教師申請介聘,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應以合格教師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 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聘任之科(類)別為第一申請介聘科(類)別,最多可申 請現職服務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

如申請介聘至非現職服務學校之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科(類)別教師證 書後,在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 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現職服務學校原聘任 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2)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申請介聘,僅限於現任各縣市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 聘。

教師依第二項規定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校 資優班,得免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各校及各縣市小組應依下列積分基準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積分,

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原因擇一採計,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 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 者給六十分,本人已有子女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 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 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本人已有子女 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 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 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 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現任職於偏遠地區(含偏遠、特殊偏遠及極度偏遠)學校連續服務 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 分。

4.在本縣市極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三 分。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

(3)

一.五分。

7.在本縣市服務期間內商借至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教育行政相關業務,每滿 一年加給一.五分。

8.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五分。

9.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 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 始得採計。

10.同一學年度同時兼任行政職務與導師職務者,年資擇一採計。未滿一年 之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年資,同一學年度內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職務 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 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 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

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五分,省級者每 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進修或其他 專業發展活動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 週,給○.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 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 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或極度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滿三年 以上者,加三十分。

九、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件向現職 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後轉送該縣市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

(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申請表(包括志願表)乙份。

(4)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前點第一款第一至七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之足資證 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前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並應檢附下列 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 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 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 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投保農保證 明。

3.以前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開 放教師上介聘網站填報資料截止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 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十、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下列規定至介聘網站選填志願,超過規定期限 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或未完成選填志願者自行負責。唯因介聘原因消失,

經各縣市小組查證屬實者,得於第二次會議(協調會)之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 撤回: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 之縣市,須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二)選填志願學校時,應依志願順序選填申請介聘學校,不同縣市之志願學校 可混合填列。

十一、各縣市小組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規定期限內公開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積 分及申請資格資料,並登錄至介聘網站。申請介聘教師資料及申請表應攜至 第二次會議(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前項資料有異動之必要者,應於第二次會議(協調會)之預備會議結束後一小 時內,上網更正。

十二、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小 組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學校、科(類)別逐一登錄缺額。

前項資料有異動之必要者,應於第二次會議(協調會)之預備會議結束後一小 時內,上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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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分下列階段依序辦理。前一階段已達成 介聘者,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介聘作業:

(一)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如有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 學校,先行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 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二)志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三)志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六角調、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

(四)志願學校互調。

十四、申請介聘積分、介聘學校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 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 同時,依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十五、聯合小組將達成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小組進行確認後,由各縣市小組通知參 與學校介聘結果。並由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通知達成介聘教師,攜帶相關 證件至介聘學校報到接受審查。

委辦學校(幼兒園)應遵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對達成介聘之教師辦理聘任,

未能舉證調入教師不符申請資格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委辦學校(幼兒園)如有前項拒絕情形者,該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 至該縣市學校(包括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介聘學校(幼兒園)於同日將審查結果(包括紀錄),以書面回覆縣市小組。如 教師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介聘學校應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該達成介 聘教師及其現職服務學校、該主管縣市小組。

十六、各縣市小組依規定期限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經聯合小組第 三次會議(確認會)確認後,由縣市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所屬參加介聘學 校,其生效日一律為當年八月一日。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報到 教師仍留原校服務,其連帶單調循環內,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單調入該 校該科最低介聘積分教師連帶返回原校服務;如係多角調動則依多角調循環 連帶退回。

於第三次會議(確認會)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不到該校報到。

十七、國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得經學校(幼兒園)教評會之決議,

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本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

十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小組討論後修訂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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