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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教師用表)
※電腦編號:【 - 】(於申請人表件及積分審查後,由縣市委員會填註電腦系統產生之編號)
年資積分
(最高 40 分)
1.在本縣(市)連續服務滿 年 每滿一年給 2 分 1.偏遠、特殊偏遠地區之學
校,以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有 案 者 為 限。
2.同一年度兼任組長、副組 長、人事、主計、導師 者,擇一採計。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
連續服務 年 偏遠每滿一年
加給 1 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
連續服務 年 特偏每滿一年
加給 2 分 4.在本縣 (市)兼任處(室)主任 年 每滿一年 加給 2.5 分 5.在本縣(市)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
主計 年
每滿一年 加給 1.5 分 6.在本縣(市)兼任導師 年 每滿一年
加給 0.5 分
小 計 分
在本縣(市)最近 五年考績之積分
(最高 10 分)
1.列四條一款 年 每一年給 2 分 1.驗考核通知書。
2.另予考核者,各給予一半 2.列四條二款 年 每一年給 1 分 分數。
3.因病假考列四條三款 年 每一年給 1 分
小 計 分
在本縣(市)最 近五年獎懲之積 分(最高 10 分)
1.嘉獎 次,申誡 次 一次給(減)1 分 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
之獎狀(牌)為限,同一 事 實 之 獎 勵 不 得 重 複 計 算。
2.記功 次,記過 次 一次給(減)3 分 3.記大功 次,記大過 次 一次給(減)9 分 4.獎狀(牌)
縣市級 紙、省級 紙、中央 紙
縣市級 0.5 分 省級 1.5 分 中央級 2 分
小 計 分
在本縣(市)最 近五年研習之積 分(最高 10 分)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 研習 週
每滿一週
給 0.5 分 分
1.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
2.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
3.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特殊加分 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
任教學已滿三年者。 給予 30 分 分 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有案者為限。
積 分 總 計 分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費教師師培資料
(非公費教師免填)
畢業學校 修 業 起 迄
日 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性 別 □女 □男 服 務 學 校 □一般公費生 □保送生 □保障生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任教地區限制 □一般地區 □特殊地區 □偏遠及特偏地區
服 務 年 資 總任教年資滿( )年 應聘科(類)別 一( )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 二( ) ;三( )
通 訊 地 址
現居住之地址
聯 絡 電 話
(公) (宅)
介聘縣市之地址 行動電話:
申請介聘縣市 選填介聘縣市 甲: 選填介聘縣市 乙:
積 分 項 目 積 分 內 容 給 分 標 準 教 師 自 填 得 分 學 校 審 核 得 分 介 聘 會 核 給
備 註
縣 市 甲 縣 市 乙 縣 市 甲 縣 市 乙 縣 市 甲 縣 市 乙
申請介聘 原因積分 (最高 90 分)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 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
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 給 90 分
1.介聘原因具備多項時,擇一採 計,檢具足資證明證件,並依 作業要點檢附相關證件。
2.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
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
應檢附105 年 4 月 14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08 日止足資證明申 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 戶口名簿。
3.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 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 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 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 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
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 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 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 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 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 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 農保之投保證明。
4.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 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 證明,以資明確。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 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
該地區服務未滿一年者。 給 60 分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 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 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設籍 二年以上者。
給 90 分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 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 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設籍 一年以上者。
給 60 分
3.
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 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 病卡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
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 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 請至設籍縣(市)者。
給 90 分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 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
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 給 90 分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
介聘至他縣(市)者。 給 60 分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半年以上之
縣(市)者。 給 60 分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
縣(市)者。 給 75 分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
(市)之事實)者。 給 60 分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者。 給 60 分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 給 30 分
1
本人切結以下二點:
1.(1)本人「無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2)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3)無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 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之情事。
2.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 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 10 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 異議。
( 申請人簽名蓋章)
人事主管簽章 校
長 簽 章
本校切結申請人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 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 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 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 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簽章)
※填表說明:
一、為讓「表件及積分審查人員」便於核對資料,各欄位請「正楷填寫勿潦草」,身分證統一編號更需書寫清楚。
二、本申請表各欄位資料,均配合申請人上網填報(登錄)之內容;本申請表之資料如與上網填報之資料有所出入,以上網填報之資料為準。
三、「任教地區限制」欄位;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之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者,其教師證書備註欄均有清楚註記。限任 教偏遠(含特殊偏遠)地區學校者,不得申請介聘一般地區及特殊地區學校;限任教特殊地區學校者,不得申請介聘一般地區學校;具一般 地區教師資格者(教師證書無特別註記),可介聘任何類型學校。學校之類型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訂定,將註記於各縣(市)上網 登錄之參加介聘作業學校名單上,請各申請人先行查閱。
四、前述說明之學校類型中,「特殊地區學校」之劃分,僅存在於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並無此類型學校;各縣(市)政府為方便介聘作業,多數將「一 般地區學校」與「特殊地區學校」重疊。
五、「應聘科(類)別」欄位;國民中學分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國民小學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
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另本項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 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 其他教師調入。
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 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六、本項介聘作業國中教師一般科目包括:01/公民與道德、02/健康教育、03/國文、04/英語、05/數學、06/歷史、07/地理、08/理化(物理或 化學)、09/生物、10/家政(家政與生活科技)、11/童軍、12/輔導活動、13/體育、14/美術、15/音樂、16/工藝(生活科技)、17/地球科學、
18/電腦、19/表演藝術科等十九科。
國小教師一般科目包含:01/普通、02/加註英語專長。
本項介聘作業國中、小及幼兒園教師特殊教育類包括:01/身心障礙類、02/視覺障礙類、03/聽覺障礙類、04/肢體障礙類、05/智能障礙類、
06/語言障礙類、07/學習障礙類、08/性格或行為異常類(嚴重情緒障礙)、09/自閉症組、10/多重障礙類、11/身體病弱類、12/一般資賦優 異類、13/音樂藝術才能類(特教)、14/美術藝術才能類(特教)、15/舞蹈藝術才能類(特教)、16/國文資優類、17/英語資優類、18/數學資 優類、19/理化資優類等十九類。
本項介聘作業增列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惟僅限於現任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七、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站網址:http://tas.kh.edu.tw。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於5 月 08 日前上網 填報資料並向學校提出介聘申請,並請依各服務縣(市)規定之時間完成表件及積分審查程序。
八、「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條文(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部分條文:
第 六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二、專科學校音樂、體育、勞作、美術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第六條之一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為教師缺乏之特殊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滿二十八學分以上,且經實習一年以上成績及格並持有畢業證明書者。
二、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派任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已在該地區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或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已依規定派任在偏遠地區服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特殊地區國民小學之認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師資需求狀況,每年檢討一次。
第 七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科系畢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十、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 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取得合格 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十一、為寄發介聘結果通知單,請申請介聘教師於送件時自備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 1 只,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3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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