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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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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一、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 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 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 教師具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頇負責協 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三、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 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委員會應於 4 月 17 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名 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四、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及專任輔導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三類;幼 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 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 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 基本條件:

1. 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2.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3.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4.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二) 服務條件: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 制。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 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 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 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 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

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 者,給九十分。

(2)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 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 2.5 分。

5.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7.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

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 以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 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 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頇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 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 4 月 25 日至 5 月 8 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 月 8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 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 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彙整至聯 合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 103 年 4 月 11 日起至 103 年 5 月 8 日止之 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頇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3)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 月 8 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 填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市)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委員會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 回。

(一) 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頇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二) 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 志願介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5 月 16 日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應於 5 月 21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攜至聯合委員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依學 校及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委員會於5 月 14 日至 5 月 21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登錄單調缺額。

十二、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調。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 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 5 月 21 日、5 月 22 日舉行教師介聘協調會議,由基隆市召集,並以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處長為主席。

各縣(市)委員會均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電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 額進行電腦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查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介聘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

評會應於 5 月 30 日前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教師之介聘。原服務縣(市)

委員會通知調出教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歷證件及通知單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審查結果(含 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市)委員會。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6 月 4 日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委員會,由聯合委員會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 縣(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委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 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仍留原校服務,並 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於確認會議後不至該校報到者,依本要點第十九 點規定辦理。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 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

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向 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 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方無 條件撤回。

以單調方式達成介聘後放棄介聘結果,致其餘連鎖單調教師受連帶退回處分,該師所屬縣(市)得於確認會議中增 開缺額供其他教師達成介聘。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4)

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103 年要點 102 年要點 修正說明

標題: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 巿服務作業要點

標題: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 巿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辦理年度,另配合法律用語,國民中小學以頓號區 隔,「暨」改為「及」。

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 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 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 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 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未修正。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 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 (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申請 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 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 入教師具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 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頇負責協 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 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 (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申請 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 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 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

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 市頇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 其他學校)。

未修正。

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 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 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作業 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委員會應於 4 月 17 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 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 名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 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

其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 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委員 會應於 4 月 18 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 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

委辦學校名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及專任輔導 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三類;幼 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 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 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 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 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 兒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 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 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 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 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一、 增列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惟僅限於 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 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二、 文字修正為「…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及專任輔導教 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三 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未修正。

(一) 基本條件: (一) 基本條件:

(5)

1. 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1. 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 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2.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 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2.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 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未修正。

3.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3.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未修正。

4.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 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4.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 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未修正。

(二) 服務條件: (二) 服務條件: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 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 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原條文「實際教學」修正為「實際服務」。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 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 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 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 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未修正。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 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

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刪除「臺灣省」。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 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 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 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 限,核給標準如下: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 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 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 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 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未修正。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未修正。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

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 (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 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 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 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 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 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 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3. 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 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 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 分。

3. 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 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 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 分。

未修正。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 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 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未修正。

(6)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 者,給六十分。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 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 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 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未修正。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 六十分。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 十分。

未修正。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 分。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未修正。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未修正。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未修正。

1.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 分。

1.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 一年加給一分。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 年加給一分。

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3. 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3. 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 滿一年加給二分。

配合標題文字修正。

4.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 加給 2.5 分。

4.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 給 2.5 分。

未修正。

5.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

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5.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

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未修正。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 0.五分(具 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0.五分(具二 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未修正。

7.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 (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 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 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 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未修正。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未修正。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者,每年給二分。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者,每年給二分。

未修正。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者,每年給一分。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者,每年給一分。

未修正。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未修正。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未修正。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未修正。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未修正。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未修正。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未修正。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 0〃五 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 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 0〃五 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 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未修正。

(7)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 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 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 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 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 之研習,均予採記。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 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 以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 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 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 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未修正。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 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 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未修正。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 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 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頇 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 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 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 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 聘。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

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 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

頇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 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 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一、原條文「頇有…」修正為「頇取得…」。

二、增列第二項:「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

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 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 4 月 25 日至 5 月 8 日,

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 5 月 8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 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 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 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彙 整至聯合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 4 月 26 日至 5 月 09 日,

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 5 月 09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 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 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 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 彙整至聯合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一) 教師合格證書或聘書。 原條文「或」修正為「及」。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未修正。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未修正。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未修正。

1.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 者,應檢附103 年 4 月 11 日起至 103 年 5 月 8 日止之足資證 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 者,應檢附 102 年 4 月 12 日起至 102 年 5 月 9 日止之足資 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頇 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 頇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未修正。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 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 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未修正。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 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 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未修正。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 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 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未修正。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 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 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未修正。

(8)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 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 5 月 8 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 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 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 5 月 9 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 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 填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市)委 員會查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委員會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 回。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選填志願,其 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 減,錯填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 縣(市)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委員會預備會議前以書 面申請撤回。

未修正。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頇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 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頇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未修正。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中,以最希望介聘 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 願介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中,以最希望介聘 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 願介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未修正。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5 月 16 日前公開 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應於 5 月 21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攜 至聯合委員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5 月 17 日前公開 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應於 5 月 24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攜 至聯合委員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 需求開缺。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 依學校及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委員會於5 月 14 日至 5 月 21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登錄單調 缺額。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 需求開缺。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 依學校及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委員會於 5 月 17 日至 5 月 24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登錄單 調缺額。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十二、介 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十二、介 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未修正。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未修正。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 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 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調。

未修正。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 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 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

由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 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 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 時,由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未修正。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 5 月 21 日、5 月 22 日舉行教師介聘協調 會議,由基隆市召集,並以基隆市政府教育處處長為主 席。各縣(市)委員會均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指 導。電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請委辦介聘學校 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 查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介聘學校,各達成 介聘學校教評會應於5 月 30 日前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 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教師之介 聘。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調出教師,於該日攜帶有關 學歷證件及通知單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各校教評會應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 5 月 22 日、5 月 23 日、5 月 24 日舉行 教師介聘協調會議,由苗栗縣召集,並以苗栗縣政府教 育處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委員會均應派員參加,並請 教育部派員指導。電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 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處理,並列印介聘 名單分送各縣(市)查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 介聘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應於 5 月 31 日前召開 審查會議,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 同意該教師之介聘。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調出教 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歷證件及通知單至介聘學校接受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及承辦縣市。

(9)

於當天將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市)委員 會。

審查。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 面通知各該縣(市)委員會。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6 月 4 日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 聯合委員會,由聯合委員會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 相關縣(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 議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委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 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教評 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仍留 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該科最 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於確認會議後不至該校報到 者,依本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 6 月 5 日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 送聯合委員會,由聯合委員會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 送相關縣(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學校應確實按照 協議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委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 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

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 知,仍留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 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通過教評會審查而 達成介聘教師,於確認會議後不得持任何理由不至該校 報到。

一、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正日期。

二、 後段文字修正為「於確認會議後不至該校報到者,

依本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 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 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 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 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未修正。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其應送表冊或 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 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其應送表冊或 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 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

未修正。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 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 介聘,並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 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 介聘,並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未修正。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 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 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 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聘學校 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 方無條件撤回。

以單調方式達成介聘後放棄介聘結果,致其餘連鎖單調 教師受連帶退回處分,該師所屬縣(市)得於確認會議 中增開缺額供其他教師達成介聘。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 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 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 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聘學校 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 方無條件撤回。

增列第二項:「以單調方式達成介聘後放棄介聘結果,致 其餘連鎖單調教師受連帶退回處分,該師所屬縣(市)

得於確認會議中增開缺額供其他教師達成介聘。」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委員會討論後修 訂之。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委員會討論後修 訂之。

未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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