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105 年 5 月 6 日府教中字第 1050076379 號函訂定 109 年 4 月 22 日府教中字第 1090055707 號函修正 110 年 4 月 28 日府教中字第 1100085057 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之。
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 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簡稱介聘),應分別成立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統一協助辦理下列事 項:
(一)學校超額教師介聘。
(二)接受學校委託辦理現職教師介聘市內他校及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 業 。
(三)公費合格教師分發。
三、聯服小組作業方式除依教育部所頒相關辦法外,餘均參照本市現行國民中 小學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府為協助學校辦理超額教師介聘及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應充分掌握學 校教師缺額,且學校不得匿缺不報。
五、超額教師介聘依本府訂定超額教師介聘相關規定辦理。
六、現職教師介聘由學校填具委託申請書向聯服小組申請委託辦理。
七、現職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作業以實缺單調、互調及多角調方式依序進行;國 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以實缺單調方式進行,並依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 校服務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聯服小組作業完成介聘之教師並需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始達成介聘,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應通知 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將人員名單於介聘作業完成之日起二日內以書 面方式載明理由回報聯服小組,逾期視為聘任通過。
(三)如經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之教師應回任原校服務,本府得視實際情形 辦理第二次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
(四)經聯服小組作業及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聯服小組通知
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經達 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 該校報到者,撤銷介聘且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
八、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依當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九、公費合格教師分發,由本府依公費合格教師之成績配合本市偏遠及特殊地 區之學校缺額,並依其志願學校優先辦理分發聘任,學校不得拒絕且不需 經學校教評會審查。
前項所稱特殊地區,指該地區有教師年齡結構老化、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偏 高等情形,經本府認定情形特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