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會第 2 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 地點:市府四維行政中心第六會議室
主席:陳召集人菊(蔡副秘書長柏英代理) 記錄:傅婷鈴 出席委員:姚雨靜、蘇娟娟、殷茂乾、楊佩樺、馬祖琳、陳明賢、李
長燦(請假)、吳剛魁(請假)、王張美寧、簡瑞連、卓水源、
黃國盛
列席單位及人員:社會局─葉玉如、楊蕙菁、林玲妃、許湘揚、
傅婷鈴、李昀旭、鄭如婷、施婉婷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裁示:同意備查。
参、報告案:
報告案一
案由:謹提歷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請公鑑。
說明:依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會第 2 屆第 1 次會議主席裁示暨決 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務相關單位報告辦理情形。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幼兒 2 歲以上有群體生活的認知,故托育人員將幼兒帶至戶外活 動是實務上的需求,可納為保險給付範圍場域廣大,惟保險公司 在風險評估上的考量,可能會調高保費,未來將透過消保處也將 請金管會保險局請承辦保險公司能納入保險給付項目。
裁示:同意除管備查。
報告案二 報告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謹提本市 105 年 11 月至 106 年 2 月「居家式托育服務」工
作報告,報請公鑑。
說明:謹就 105 年 11 月至 106 年 2 月本局推展本市「居家式托育 服務」情形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針對托育人員違規情形已有相關數據統計,惟未見後續改 善情形,未來業務報告中可呈現後續追蹤改善情形。
二、 著重家外的托育方式是目前中央規劃的方向,未來宣傳的 重點,請業務單位說明。
三、 就托於托嬰中心年滿 2 歲後轉銜至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 兒部分資源仍不足,建議市府跨局處討論因應方式。
社會局回應:
一、 增加家長勞參率,將送托幼兒後進入職場是目前規劃公共 化托育主要核心,鼓勵家長多使用居家式托育服務,讓家 長將幼兒送托照顧,繼續留在職場就業,讓家長有多元選 擇托育方式,未來將加強宣導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並 透過媒體強化托育人員專業形象及服務品質。
二、 自 106 年起至 109 年市府教育局規劃設置 2 至未滿 3 歲幼 幼專班 318 班,並優先設置於公共托嬰中心之區域,以協 助弱勢兒童順利轉銜,另公立幼兒園也有弱勢優先就讀的 規定。
裁示:依各委員意見辦理。
肆、提案討論:
案由:謹提修訂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乙案,提 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略 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 學者或專家及團體代表等,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
托育服務、收退費等相關事宜。另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 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 2 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 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 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惟尚無法令規 範未遵守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收費之罰則,另依據衛生福利 部 104 年 6 月 3 日函頒「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辦 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規定,為避免托育人員擅自 調高收費,改變原收托條件或另立名目向家長收取非必要費 用,居家式托育人員應依照縣市公告之收退費基準辦理,若 經發現違反規定者,依法裁處托育人員調回原定收費項目及 額度並退還家長相關差額。
二、查本局前於 103 年 11 月 21 日召開市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小 組第 2 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以全市為一區訂定收費標準,並 比照其他專業服務訂定收費上限,下限則回歸市場機制,至 是否因應物價指數調整收費標準等,則參考其他縣市作法,
爰業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及 105 年 3 月 10 日公告「高雄市 居家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以本市為一區,並依四 分位數之級距(25%-75%)、平均數、眾數及中位數之數值 作為參考值,以第三位數(75%)之數值公告在宅日間托育(每 週 5 日,每日 12 小時以內)每月托育費用上限為 1 萬 7,000 元,全日托育(每週 5 日,每日 24 小時)每月托育費用上限 為 2 萬 4,000 元,並將收費項目分為應收項目(托育費用及 副食品)、得收項目(獎金、延托費、臨托費)等,提供家長 及托育人員參考。
三、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5 年 12 月 19 日會議及 106 年 3 月 10 日會議均請本局檢討現行所定收退費基準,比照 其他縣市,即以每日收托 10 小時、每週收托 5 日之托育月 費金額之 25%~75%、中位數及平均數為參考值訂定收費基 準,另該署表示本市都市化型態差異大,採單一收費基準不
合理,建請本市宜分區訂定,並建議參考新北市公告收費基 準之各金額次數分配、臺中市訂定副食品收費金額及苗栗縣 公告之年終獎金收費方式訂定。
四、查全國多數縣市皆以每週收托 5 日,每日托育 10 小時為訂 定基準,次查 105 年本市托育樣態分布亦以每週收托 5 日,
每日托育 10 小時為主(佔 43%);另調查近 2 年本市托育費 用收費金額,經統計分析各行政區域確有收費差異。
五、謹提修訂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草案)第 4 頁,
修訂重點如下:
(一)以 38 個行政區分區公告,並以每週收托 5 日及每日托 育 10 小時,採四分位法(Q1 及 Q3)區間方式提供收費參 考,並以第三分位數值(Q3)作為收費上限,惟部分行政 區未有收費金額,則參照鄰近區域訂定。
(二)副食品費用修改為得收費用:考量每位兒童發展需求及 家長對食材要求等之差異性,收費金額宜由家長及托育 人員共同協議。
(三)獎金維持於得收項目,不修訂:考量家長經濟狀況,爰 不訂定給付項目及標準,由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自行協 議。
(四)增列托育費調查情形表,供家長及托育人員參考。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依分區並維持收費金額上限方式訂定收退費基準,並於 收退費基準中補充說明非固定收費金額,由家長與托育 人員共同議定,讓家長對於托育費用有議價空間,而非 僅以上限金額為收費金額,建議公告本市居家式托育服 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時,一併公告本市收費分布情形,
提供家長及托育人員參考。
二、以區間方式訂定之收費金額,查多數區域差異太小,並 沒有實質差異,建議以上限金額為公告基準,如以區間
方式訂定,採第一分位數(Q1)至第三分位數(Q3),則有 部分行政區未有差異,訂定區間金額頗有爭議,且進行 微調金額時應明確定義調整機制。另部分區域未有收費 金額,建議參考遴近區域收費方式訂定收費基準。
三、以中央建議修正方向,以訂定收費上限及區間二種方式 來訂定,能使家長更清楚知悉托育費用收費的樣態。
四、如採第三分位法(Q3)為收費上限,新興區收費偏高,是 否要以其第三分位法(Q3)為上限為金額,或考量臨近行 政區收費微調其上限金額。
五、考量兒童發展需求、家長對食材要求及經濟狀況,建議 副食品費及獎金依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簽定托育契約協 議。
社會局回應:
一、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 定,直轄市應以分區方式公告收退費基準,另中央建議 得參考其他市縣以區間方式及收費情形分配表訂定收 費,惟區間金額之臨界值,可能民眾會以為是上下限,
若僅訂上限,家長也可能誤以為收費上限為托育費用金 額,惟托育費用與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相互影響,公告收 費上限金額有其必要性。
二、考量遴近區域行政區收費金額,故微幅調整各行政區收 費方式,避免家長及托育人員間因行政區域差異,而導 致收費爭議。
決 議:
一、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費項目及基準以分區方式訂定,
應收項目為托育費用,得收項目為副食品費、延長托 育、臨時托育及獎金,及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日間托育 收費情形分配表一併公告。
二、鳳山、三民、苓雅、新興、前鎮、鹽埕、鼓山、前金、
小港、旗津、左營、楠梓、鳥松、仁武、大社、大寮、
大樹、林園、橋頭、岡山、燕巢、阿蓮、湖內、路竹等 行政區以15,000元為收費上限,梓官、彌陀、永安、茄 萣、旗山、美濃等行政區以14,000元為收費上限,田寮、
杉林、內門、六龜、甲仙等行政區以13,000元為收費上 限。茂林、桃源、那瑪夏等行政區以12,000元為收費上 限。
三、副食品費及獎金依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簽定托育契約協 議。
伍、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 5 時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