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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自辦在職進修訓練甄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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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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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自辦在職進修訓練甄試作業要點

98 年 03 月 16 日教學課第 0980200214 號簽核訂 99 年 10 月 20 日教務課第 0990011805 號簽核訂 100 年 06 月 14 日教務課第 1000200626 號簽核訂 101 年 07 月 12 日桃訓教字第 1010200974 號簽核訂 103 年 02 月 17 日桃訓教字第 1030200199 號簽修正 104 年 09 月 08 日自辦科第 1043200994 號簽修正 105 年 02 月 02 日自辦科第 1053200126 號簽修正 105 年 03 月 01 日自辦科第 1050004215 號簽修正 106 年 06 月 00 日自辦科第 1060014444 號簽修正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運 用政府訓練資源,以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甄選適訓在職勞工 參加自辦在職進修訓練,特訂定本甄試作業要點。

二、 本甄試作業由本分署自辦訓練科科長擔任召集人,自辦訓練 科專員、本分署各開班職業訓練師及業務承辦人員組成甄試 小組,負責研訂甄選錄訓作業機制(甄試對象、方式、時間、

錄訓作業)及相關注意事項等。

三、 自辦在職訓練班次招訓,錄訓方式採公開甄試辦理,招訓之訊 息製作招生簡章發送外,並於台灣就業通與本分署網站招生 訊息中公告。

四、 甄試對象:

(一)具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 職勞工,其投保身分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 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 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 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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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持有經國防部及所屬主官(管)編階上校以上之單位或國防部以外 之其他機關開立送訓證明之志願役現役軍人。

五、 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於分署網站公告甄試資訊。甄試資 訊公告及甄試通知之內容,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 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及公 告之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 法等注意事項。

六、 各班報名人數未達開班人數15人(含)時,本分署得延長報名 時間或停止該班甄試作業,並俟甄試結果延後開訓日期或取 消開班。

七、 參加甄試需於筆試開始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報到。通過 甄試之錄取人員,若開訓當日經網路系統勾稽身分不符,需 於開訓報到7日內繳交開訓當日在保之投保明細表,如逾期未 繳交或參訓後始發現身分不符者,僅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五 十,並予退訓。

八、 志願役現役軍人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將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正本函送訓 練單位辦理資格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加甄試;並於錄訓報到 時出示資格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九、 甄試方式以筆試為原則,筆試試題由本分署命題,以各班次 基礎專業科目為範圍,得以測驗題或問答題之方式命題;另 如有必要得輔以口試,如採口試,所占分數不得逾總成績百 分之五十,以篩選適訓之學員參訓。

(一)筆試階段:應派員監考,筆試測驗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 進入試場應試,未如期參加甄試者視同棄權;甄試時間 為 50 分鐘,30 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考試期間考生不 得使用計算機。

(二)口試階段:

1.分署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擇優參加口試。

(3)

2.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

3.口試前應告知參加甄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訓後生涯規劃及 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 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十、 甄試過程中如發現冒名頂替、作弊、交談、未交回試卷、攜 帶試題離場者成績無效,並取消錄取資格;行動電話或呼叫 器或其他通訊設備發出聲響者,考試成績扣15分。

十一、 錄取標準:

(一)考生具身心障礙身分者或一年內未曾參加過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在職進修訓練,筆試總成績得 加計 10 分。

(二)依甄試成績高低排序,依序正取預定招訓之人數,正取 人員之最後一名,如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且訓練可足夠 時,並列錄取。

(三)如身心障礙者,其能自理及不影響學習狀況者,得考量 優先錄取,前述身分者參加筆、口試時,應出示相關證 明文件表明身份別,未告知者以一般身分者論。

(四)各班錄取人數依適訓人數而定,除正取人員外,另公告 備取人員,備取人員以不超過 5 員為原則,備取最後一 名 2 人以上同分時,不在此限。

(五)考生甄試成績相同者,以一年未參訓自辦在職訓練者優 先、仍相同者依報名時間較先者為優先。

(六)志願役現役軍人錄訓人數比率以各訓練班次預訓人數之 百分之十為上限,若該班次錄取人數低於預訓人數,不 在此限。若其前一年度離退訓率超過或低於一般在職參 訓勞工離退訓百分之三時,錄訓人數比例上限得於百分 之三內增減調整。

十二、 錄取名單統一公告於本分署網站並寄發錄取通知單,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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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須依本分署招訓簡章規定繳齊訓練費用和應繳文 件,未依規定時間繳費者或經錄取未辦理參訓報到,視同 放棄錄取資格,本分署得決定由備取者遞補。

十三、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如下:

(ㄧ)參加甄試考生對試題有疑義時,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 三天(含)內,以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 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次日起三天(含)內,檢具 正確之個人姓名、連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 方式向分署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考生若逾期提 出,分署不予受理。

(二)參加甄試考生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 項分數、複印答案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 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申請成績複查或提出 申訴者亦同。

十四、 甄試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且桃園市政府公告該直 轄市、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上停止上班上課者,甄試 工作應停止延後實施,並於分署網頁公告延後實施時間。

十五、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簡章說明內容辦理。

十六、 本作業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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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自辦在職進修訓練甄試疑義暨成績複查申請單

姓名 申請日期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甄試班名 甄試日期

申請事項

□甄試試卷疑義:【請敘述疑義】

□甄試作業疑義:【請敘述疑義】

□申請自辦在職進修訓練甄試成績複查

1.甄試考生對試題有疑義時,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三天內(含) 以書面提出 申請複查,逾期則不予受理。

2.甄試考生對甄試成績、甄試作業有疑義時,應於甄試結果公告後三天内(含)

以書面提出申請複查,逾期則不予受理。

3.請勾選下列回覆方式,本分署將儘速依您的選項回覆您。謝謝!

□電話回覆:電話號碼:

□Email 回覆:信箱地址:

□簡訊回覆:電話號碼:

□傳真回覆:傳真號碼:

□紙本回覆:郵寄地址: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附 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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