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110學年度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簡章
壹、甄選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 業要點、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貳、甄選名額:2名。
參、獎學金金額:新臺幣8,000元/月,原則上自錄取次月起請領,
除教育部及本校另有規定外,至該學年度結束為原則。
肆、申請資格:符合以下各項資格:
一、本系110學年度日間學制大三以上具正式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師 資生(不含海外交換生、休學生、保留學籍生、延畢生、畢 業生、退學生、師資培育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 生等);
二、學士班學生:歷年或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列班 級排名前30%。
研究所學生:在學期間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皆達 GPA 3.38(對應百分制為80分)以上。
伍、申請時間:自110年9月22日(星期三)至110年9月27日(星期 一)17時止(逾時不候)。
陸、申請方式:
一、書面報名。
二、申請學生請依限檢附下列資料,向本系辦公室 M101朱助教提 出申請:
(一)甄審申請表(如附件1)、
(二)歷年成績單正本(碩士班新生提供大學部歷年成績單正本、
博士班新生提供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歷年學業平均總成績系排名次證明書正本(需檢附者為(1) 學士班;(2)碩士班新生檢附大學部成績)、
(四)如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請另檢附戶籍所在地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書影本(證明書上需記載申請學生姓名)。
(五) 其他有利於甄審之資料(與教學相關之經歷等)。
柒、申請流程:
申請截止日後,即由本系進行資格審查,依書面資料擇優至多
取4名進行口試,並於110年9月30日(星期四)於本系網站公告 合於資格審查者擇優應試名單及規定。
捌、甄選方式(應含應試項目、配分比重、及成績計算等)
一、學業成績(占50%)、書面審查(占40%)、面試(占10%),合 計100分。
二、當甄選總成績遇有2人以上相同時,以面試成績較優者優先錄 取。
三、符合門檻之(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學生;(2) 未領過此 項獎學金之學生,納入優先錄取。
玖、甄試日期/地點
甄試時間及地點與面試名單一同公告。逾期未報到面試者,視 同自動放棄甄選,不得異議。
拾、錄備取規定
本甄選將依本系公告之名額擬定錄(備)取名單(草案),送本校 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師培學院)提請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 議後,由師培學院於110年10月19日(二)18時前於該學院網頁 公告錄取及備取名單(相關資訊及細節請逕行至該學院網站公 告事項查詢,不另行通知)。
拾壹、錄取生之放棄與備取生遞補
一、 錄取生之放棄:如有錄取生欲放棄,需於110年10月20日(三) 12時前向本系朱助教提出。
二、 備取生之遞補:如有錄取生放棄之遺缺,由本系備取生依序 逕行遞補。
拾貳、其他重要規範
一、 受領本獎學金之學生,後續應依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 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輔導實施計畫、教育部補助師資培 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敬 請詳閱,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 本系有權進行本簡章之解釋,對本簡章有疑義者應依本系解 釋為準。
三、 依據教育部規定,本獎學金不與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 助學金重複請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四、 對於本獎學金錄取後之受領金額、權利、義務、檢核及輔導 等事宜,請洽本校師培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
拾參、附件
附件1甄審申請表
附件2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110學年度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申請表 申 請 學 生 填 寫
姓名 學系(所)名稱
學號 手機電話
聯絡電話(家) E-mail
申 請 學 生 自 我 檢 核
1.11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仍在學? □是 □否 2.為本系110學年度日間學制大三以上具正式師資生資格之在
學師資生(不含海外交換生、休學生、保留學籍生、延畢 生、畢業生、退學生、師資培育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 金師資生等)
□是 □否
3.學士班學生:歷年或109學年度第1學期平均總成績班級排名
名次(換算百分比)在前 30%? □是 □否 4.碩(博)士班學生:在學期間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皆達 GPA
3.38以上? □是 □否
5.簡章第陸條所列相關備審資料是否全數繳交? □是 □否 6. 是否曾經領取本項獎學金? □是 □否
申請人簽名
1.本人已詳閱申請內容並依相關規定申請,本人所繳納之資料,如有 偽造、假借、
塗改等不實情事,經錄取後發現者,應接受撤銷錄取資格,其不法獲致之獎學 金,學校將予追還,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本人已知悉教育部規定,本獎學金不與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重複請 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3.本人已知悉本獎學金之輔導、檢核及相關規定,如經甄審通過後,將依規定接受 校方檢核及輔導。
4.同意學校依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蒐集個人資訊。
簽名: 日期:110年 月 日 學 系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通過 □未通過
學系助教簽章:
學系主任簽章:
附件1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
教育部106.6.19臺教師(二)字第1060070104B 號令 教育部107.2.1臺教師(二)字第1070001789B 號令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參
與師資培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並激勵師資培育 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師資培育特色,形塑師資培育良師典範,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條件:學校最近一次該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各該師資類科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師資生數及各該師 資類科前一年教師資格檢定通過率情形,每學年依比率核給名額。
(二)補助基準:
1.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上學期為八月至翌年一月,下學期為二月至七 月。
(三)補助限制:
1.不得與本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重複請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 助學金,不在此限。
2.獎學金之受領月份,以經甄選錄取之次月起請領。
四、甄選機制:
(一)學校每學年至少應甄選一次校內師資生,並以達到甄選基準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額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 分之三十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用於一般生甄選。
(二)甄選項目如下:
1.學業成績表現或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2.面試或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各校得自 行訂定基準。
五、師資生受領獎學金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二)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達學校認定之通過基準。
(三)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補救教 學,每學期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中等領域教 學研究中心成果研討會及國民小學師資培用聯盟等或經學校採認之相關工 作坊)。
附件2
(五)參與至少一次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六、成效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引導師資生專業學習。
(二)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教學現場人員辦理工作坊。
(三)學校每學期應提報成果報告(如附表一總體成果報告)。
七、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經費請款:每學期補助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依本部核定公文所定期 限,備文檢附請領表(如附表二)三份及領據一紙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 宜,並確實執行。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二份 報本部辦理核結作業。
(三)經費請撥、支用與結報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獎學金甄選、發放及師資生輔導等相關規定,並 依校內程序核定後實施。
(二)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未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學校應依其未符合之 款數計算獎學金停發之月數,每一款停發一個月之獎學金。
(三)學校未依規定支用經費或學生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獎學金或自始 不具備受領獎學金資格者,本部應依規定追回補助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