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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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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7.01.14 本系 96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訂定 97.03.06 本系 96 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98.01.12 本系 97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100.01.13 本系 99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110.10.20 本系 110 學年度系務會議修訂 111.1.19 本系 110 學年度系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訂定。

二、甄選對象:本系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學生(不含公費生、特殊績優 表現師資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師資生、轉學生、陸生、僑生 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三、甄選名額:當學年度符合甄選對象人數的40%為原則。若名額有變動,以學 校公布之名額為準。

四、甄選方式:本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第一階段:於第一學年5 月初,依申請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 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 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第二階段:於次學年12 月中旬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得以繼續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甄選方式則依學生一年級的學期平均成績、數學專業科目 成績,以及數學教育測驗成績擇優錄取。必要時得參酌其性向、語文 能力、服務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

前項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五、甄選程序︰

(一)申請時間:(1)第一階段甄選於每年 4 月 30 日截止。

(2)第二階段甄選於每年 11 月 30 日截止。

(二)申請方式:(1)向本系索取申請表(可於網路下載),填妥後連同大一 成績單正本乙份,以班為單位收齊後於期限內繳至數學 系辦公室;

(2)

(2)欲參加第二階段甄選者,需參加本系數學教育測驗。測 驗日期為每學年度上學期「數學適性教學」課程之期中 上課時間(12 月中旬前),採統一施測,測驗範圍包括

「數學適性教學」課程之內容。(欲修習教育學程而未 修「數學適性教學」的學生,也需參加測驗,否則視為 無該項成績)。

六、甄選成績計算方式:第二階段甄選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甄試總成績 = (前二學期學業成績*0.35 ) + (數學專業成績*0.4) +(數學教育測驗成績*0.25)

前項數學專業成績係指數學系一年級微積分、線性代數兩科學期成績平均,

若因故無此兩科之成績者,則該項目以0 分計算。申請抵免學分者得以原抵 免科目成績計算。

七、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占 本系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計入本系師資培育生之名額 內。相關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依本校師資培育學院辦法辦理。

﹙三﹚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 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本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 內,依以下第(五)款之規定提出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 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四﹚經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本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五﹚本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辦 理遞補。遞補之審核項目與甄選標準本系將視其發生之年度公布辦理。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4個學期,

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惟師資培育生當學 期學業平均積分未達GPA 2.44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積分 規定之限制。

(3)

(七)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 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 教育學分證明。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前,不得選修「數學教材教法」及

「數學教學實習」兩科。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第二階段甄選名單以甄試總成績排名依序錄取(以年 級為單位)為原則,甄試總成績排名相同時,再依數學專業成績排序,必要 時得參酌其性向、語文能力、服務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甄試結果經本校師 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九、其他相關之師資培育生資格甄選與選課規定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 生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適用於109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108 學年 度以前入學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簽會本校師資培育學院,陳請校長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甄選對象:本系當學年度學 士班入學之一年級學生(不 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 資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 師資生、轉學生、陸生、僑 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擬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以預備從 事教職者。

二、甄選對象:本系當學年度 入學學士班學生(含提高 編級生)在學期間擬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以預備從事 教職者。

配合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 作業要點」與師培學院相關 公文修訂。

三、甄選名額:當學年度符合甄選 對象人數的40%為原則。若名 額有變動,以學校公布之名額 為準。

三、甄選名額:當學年度招生人 數的40%。若名額有變動,

以學校公布之名額為準。僑 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 培育生,因此不計入各學系 師資培育生之名額內。

1. 文字修訂。

2. 已於第二條敘明之文字 予以刪除。

四、甄選方式:

前項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 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四、甄選方式:

前項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 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 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配合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 作業要點」與師培學院相關 公文修訂。

五、(二)、(2) 欲參加第二階段 甄選者,需參加本系數學教育 測驗。測驗日期為每學年度上 學期「數學適性教學」課程之 期中上課時間(12 月中旬前), 採統一施測,測驗範圍包括

「數學適性教學」課程之內 容。(欲修習教育學程而未修

「數學適性教學」的學生,也 需參加測驗,否則視為無該項 成績)。

五、(二)、(2) 欲參加第二階段 甄選者,需參加本系數學教 育測驗。測驗日期為每學年 度上學期「數學學習心理學」

課程之期中上課時間(12 月 中旬前),採統一施測,測驗 範圍包括「數學學習心理學」

課程之內容。(欲修習教育學 程而未修數學學習心理學的 學生,也需參加測驗,否則視 為無該項成績)。

配合課程異動,將「數學學 習心理學」修訂為「數學適 性教學」

七、(二)依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公 布之辦法辦理。

七、(二)依本校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處公布之辦法辦理。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將「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修訂 為「師資培育學院」。

(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相關規定: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者,修業期程應至少二 年(即4 個學期,不含寒暑 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惟師資培育生 當學期學業平均積分未達 GPA 2.44 者,次一學期不 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 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 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 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 項學業平均積分規定之限 制。

七、相關規定: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 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 師 資 培 育 生 當 學 期 學 業 平均成績如未達70 分者, 次 一 學 期 不 得 選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其 他 選 課 事 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 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 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 受 前 項學 業平 均 成 績規 定之限制。

1. 配合本校「師資培育生 甄選作業要點」與師培 學院相關公文修訂。

2. 百分制成績已取消,改 為GPA。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第二階 段甄選名單以甄試總成績排 名依序錄取(以年級為單位)

為原則。甄試總成績排名相同 時,再依數學專業成績排序,

必要時得參酌其性向、語文能 力、服務表現及其他項目進 行。甄試結果經本校師資生甄 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第二 階段甄選名單本系將根據甄 試總成績排名依序錄取(以 年級為單位)。甄試總成績排 名相同時,再依數學專業成 績排序。甄試結果經系主任 核定於每年12 月中旬公布。

1. 將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 第( 二 ) 款 條 件 合 併 於 此,以求完整。

2. 配合本校「師資培育生 甄選作業要點」與師培 學院相關公文修訂。

十、本要點適用於 109 學年度起 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 士班學生;108 學年度以前入 學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 前之規定。

十、本要點適用於 99 學年度起 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 士班學生;98學年度以前入 學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自 110 學年度起適 用,包含第一學期大二學生 之二階生甄選,以及第二學 期大一學生之一階生甄選。

十一、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 過後,簽會本校師資培育學 院,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 過後,簽會本校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處,陳請校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將「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修訂 為「師資培育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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