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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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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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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 年 來 隨 著 都 市 發 展 的 擴 張,民眾對於運動休閒設施之需 求 與 日 遽 增 , 為 滿 足 民 眾 對 於 運 動 休 閒 之 需 求 , 政 府 近 年 來 積 極 興 建 運 動 休 閒 場 所,其中結合運動與公園遊憩型態於一體之 運 動 公 園 已 成 為 民 眾 運 動 休 閒 之 主 要 去 處 。

有 鑑 於 此 , 本 研 究 乃 嘗 試 運 用 用 後 評 估 之 方 法 評 估 現 行 運 動 公 園 的 使 用 , 從 中 發 覺 設 施 設 計 與 使 用 者 的 使 用 感 受 間 之 差 異 , 進 而 提 出 未 來 改 善 之 建 議 。

本 研 究 主 要 分 為 六 章 , 第 一 章 描 述 本 研 究 之 背 景 、 動 機 及 內容與研究之方法;第二章著重於相關理論與文獻的探討,並 界 定 運 動 公 園 的 定 義;第三章以國內目前運動公園發展的背景 與 課 題 進 行 探 討 , 並 就 國 內 外 運 動 公 園 之 個 案 進 行 描 述 ; 第 四 章主要在於評估體系與模式之建立;第五章則為實證分析;第 六 章 提 出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縣 市 政 府 層 級 優 於 鄉 鎮 市 公 所 ; 運 動 公 園 中 的 草 坪 空 間 普 遍 受 到 使 用 者 之 青 睞 。 在 個 案 研 究 中 使 用 者 區 位 分 佈 以 公 園 周 邊 之 住 戶 為 主 要 構 成;使 用 滿 意 度 方 面 , 竹 南 運 動 公 園 中 的 草 坪 滿 意 度 最 高 ; 而 游 泳 池 雖 最 受 歡 迎 , 但 滿 意 度 卻 最 低 ; 整 體 而 言 , 對 於 竹 南 運 動 公 園 的 滿 意 度超過半數表達正面立場;對於運動公園的設施設計方面,民 眾 認 為 休 閒 座 椅 、 植 栽 的 需 求 程 度 最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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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字 : 運 動 公 園 、 用 後 評 估

Abstract

Parks and recreation service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nd a significant social service in modern life. Especially the “athletics park ” which combine sports and leisure ha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our socia l life.

This research is devoted to the study of the Post-Occupancy Evaluation, to examin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ark designers and users, in order to give a better suggestion to the government.

This dissertation 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In chapter one, research objectives and motivation is described, and research methodology outlined.

Chapter two is mainly the literature review, and technical terms is defined. Chapter three concentrates on the other country’s case study, and the problem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s athletic s park are examined.

In chapter four, the “Post-Occupancy Evaluation” model is established, and in chapter five, the model is experienced on the case of Chu-Nan athletics park in the middle of Taiwan.

In the last chapter,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is study are given.

Keyword:athletics park post-occupancy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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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摘要 Ⅰ

圖目錄 Ⅳ

表目錄 Ⅵ

第一章 緒論 1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1-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1-7

第四節 預期研究成果 1-10

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2 - 1

第一節 運動公園意義之界定 2-1

第二節 運動公園之類型與設置標準 2-6

第三節 用後評估理論之探討 2-11

第四節 相關文獻與研究回顧 2-20

第三章 運動公園發展背景與特性探討 3 - 1

第一節 運動公園的發展背景與特性 3-1

第二節 台灣地區運動公園分佈狀況 3-9

第三節 台灣地區運動公園發展課題 3-16

第四節 運動公園相關案例探討 3-18

第四章 運動公園用後評估模式之建立 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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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運動公園用後評估準則與內容 4-4

第五章 實證研究 5 - 1

第一節 研究案例之選取 5-1

第二節 調查計畫之研擬與設計 5-2

第三節 調查結果之呈現與解釋 5-6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6 - 1

第一節 結論 6-1

第二節 建議 6-5

附錄

附錄一 運動公園調查問卷 附-1

附錄二 運動公園規劃準則 附-4

附錄三 運動公園案例現況調查表 附-7

(5)

圖目錄

圖 1-2-1 竹南運動公園平面配置圖 1-3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1-9

圖 2-3-1 性能評估架構圖 2-12

圖 2-3-2 用後評估模式操作程序 2-18

圖 3-4-1 法 國 米 • 喬 公 園 全 區 配 置 圖 3-30 圖 3-4-2 德 國 魯 爾 區 休 閒 運 動 公 園 分 佈 圖 3-31 圖 3-4-3 德 國 威 斯 林 根 休 閒 運 動 公 園 配 置 圖 3-34

圖 4-1-1 使用後評估模式 4-3

圖 5-3-1 受訪者性別比例圖 5-6

圖 5-3-2 受訪者年齡層比例 5-7

圖 5-3-3 受訪者職業別比例 5-7

圖 5-3-4 受訪者教育程度比例 5-8

圖 5-3-5 受訪者家庭所得比例 5-8

圖 5-3-6 使用者區位分佈 5-9

圖 5-3-7 受訪者使用運動公園頻率 5-9

圖 5-3-8 受訪者至運動公園的時間 5-10

圖 5-3-9 受訪者到運動公園的目的 5-10

圖 5-3-10 受訪者到訪是否滿足目的 5-11

圖 5-3-11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游泳池滿意度 5-11 圖 5-3-12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田徑場滿意度 5-12 圖 5-3-13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籃球場滿意度 5-12 圖 5-3-14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兒童遊戲場滿意度 5-13 圖 5-3-15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網球場滿意度 5-13 圖 5-3-16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溜冰場滿意度 5-14 圖 5-3-17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入口廣場滿意度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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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3-18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大草坪滿意度 5-15 圖 5-3-19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滿意度休憩涼亭與座椅 5-15 圖 5-3-20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圖書館滿意度 5-16 圖 5-3-21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停車場滿意度 5-16 圖 5-3-22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池塘景觀區滿意度 5-17 圖 5-3-23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中的管理狀況滿意度 5-17 圖 5-3-24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的整體滿意度 5-18

圖 5-3-25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滿意的原因 5-18

圖 5-3-26 受訪者對運動公園不滿意的原因 5-19

圖 5-3-27 運動公園中照明設施是否足夠 5-19

圖 5-3-28 受訪者希望運動公園增加設施種類 5-20

(7)

表目錄

表 2-1-1 運動公園之機能區分表 2-4

表 2-2-1 運動公園之運動項目設置比率表 2-7

表 2-2-2 運動設施面積比率表 2-10

表 2-2-3 運動公園設置草坪面積限制表 2-10

表 2-3-1 使用後評估操作模式 2-19

表 2-4-1 鄰里公園使用後評估之項目、準則、指標與方法 2-22

表 2-4-2 相關研究文獻一覽表 2-27

表 3-1-1 七一∼八○年代補助設置運動公園統計表 3-6 表 3-1-2 八一∼九○年代補助設置運動公園統計表 3-7 表 3-2-1 各縣市規劃或已完成之運動公園統計表 3-11 表 3-4-1 魯 爾 區 休 閒 運 動 公 園 鄰 近 城 市 基 本 資 料 3-33 表 5-3-1 居住區位與使用運動公園頻率分析表 5-21

表 5-3-2 使用頻率與整體滿意度分析 5-21

表 5-3-3 使用頻率與年齡層分析表 5-22

表 5-3-4 使用頻率與教育程度分析表 5-23

表 5-3-5 使用頻率與家庭所得分析 5-23

表 5-3-6 使用時間與到達目的分析 5-24

表 5-3-7 整體滿意度與滿意原因分析 5-25

表 5-3-8 整體滿意度與不滿意原因分析 5-26

表 5-3-9 照明感受與增加照明需求分析 5-27

表 5-3-10 球場滿意度分析—籃球場與網球場 5-27 表 5-3-11 景觀設施滿意度分析—涼亭與景觀池塘 5-28 表 5-3-12 景觀設施滿意度分析—兒童遊戲場與大草坪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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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 研 究 動 機

都 市 空 間 的 發 展 , 隨 著 都 市 化 現 象 的 逐 步 擴 張 , 各 種 使 用 空 間 也 逐 漸 受 到 限 制 , 在 空 間 有 限 之 前 提 下 , 如 何 兼 具 都 市 發 展 與 生 活 品 質 已 成 為 一 項 重 要 之 課 題。而生活品質的指標,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除 外 部 空 間 之 舒 適 與 便 利 外,休 閒 活 動 的 推 展 亦 相 對 重 要 。 由 於 空 間 資 源 有 限 , 國 民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如 何 進 行 有 效 的 使 用 關 係 著 休 閒 活 動 的 品 質 與 居 民 的 感 受 , 為 此 , 目 前 政 府 正 大 力 推 展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的 建 設,期 望 透 過 運 動 設 施 與 公 園 的 整 體 規 劃 , 達 到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與 推 展 全 民 運 動 及 休 閒 活 動 之 功 效 。

現 階 段 的 運 動 公 園 , 主 要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 透 過 體 委 會 與 相 關 單 位 的 補 助 而 完 成,目 前 在 全 省 約 有 八 十 餘 處 大 小 規 模 不 一 的 運 動 公 園 設 立註 1 - 1 - 1

, 而 其 規 模 與 設 施 項 目 的 決 定 是 否 符 合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則 是 值 得 探 討,因此本研究期望以 運 動 公 園 為 研 究 對 象,透過使用者對於運動公園的使用所反映 的 感 受 與 對 設 施 的 需 求 , 運 用 使 用 後 評 估 ( Post -Occupancy Evaluation簡 稱 POE) 之 模 式 , 評 估 運 動 公 園 設 計 與 使 用 者 需 求 間 之 關 係,而 用 後 評 估 之 目 的 在 於 檢 視 實 質 環 境 與 使 用 者 間 之 供 需 關 係 是 否 存 在 落 差,以 做 為 未 來 其 他 相 關 案 例 發 展 之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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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 對 於 用 後 評 估 之 方 式 雖 可 見 於 其 他 研 究 , 然 而 因 運 動 公 園 是 一 種 新 型 態 的 場 所 , 因 此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的 用 後 評 估 目 前 尚 無 。 而 隨 著 新 的 運 動 公 園 的 陸 續 開 發 與 建 設 , 許 多 目 前 既 存 或 潛 在 的 問 題 亦 將 隨 之 不 斷 的 被 複 製,造成運動 公 園 之 品 質 無 法 提 升 與 使 用 效 率 的 降 低 , 因 此 , 透 過 運 動 公 園 的 用 後 評 估 , 對 其 進 行 診 斷 , 並 建 立 評 估 資 料 , 將 可 為 未 來 類 似 設 施 提 供 更 新 或 設 計 之 參 考 , 以 促 成 設 施 設 置 之 最 大 效 益 , 此 乃 本 研 究 進 行 之 動 力 。

二 、 研 究 目 的

基 於 上 述 之 動 機 ,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如 次 :

( 一 ) 透 過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 研 擬 運 動 公 園 用 後 評 估 之 項 目 、 準 則 與 指 標 , 供 未 來 操 作 依 循 之 參 考 。

( 二 ) 運 用 評 估 模 式 , 進 行 案 例 研 究 以 瞭 解 運 動 公 園 目 前 之 使 用 狀 況 。

( 三 )由 個 案 評 估 中 歸 納 分 析 實 質 環 境 與 使 用 者 需 求 間 之 差 異 , 以 提 出 改 善 之 建 議 , 同 時 並 對 運 動 公 園 規 模 與 設 施 項 目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時 之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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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一 、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運 動 公 園 , 主 要 以 運 動 設 施 為 主 體 , 再 加 以 運用天然或人為之造園技巧,對運動場所加以綠化與美化,以 促 使 活 動 與 自 然 環 境 結 合 之 公 園,廣 義 的 運 動 公 園 並 包 括 棒 球 場 、 體 育 場 等 單 一 設 施 所 塑 造 出 的 體 育 園 區 。

本 研 究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範 圍 上 即 以 運 動 公 園 為 主 並 以 竹 南 運 動 公 園 為 研 究 個 案 , 而 研 究 內 容 的 範 圍 則 以 使 用 者 之 角 度 , 透 過 用 後 評 估 之 方 式,以個案分析探討運動公園的規劃設計與 使 用 者 之 間 供 需 落 差 , 同 時 並 考 量 運 動 公 園 之 規 模 、 區 位 與 設 施 。

圖 1-2-1 竹 南 運 動 公 園 平 面 配 置 圖

永貞路往竹南

往頭份 公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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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內 容 除 透 過 個 案 分 析 以 進 行 用 後 評 估 之 模 式 建 立 外 , 亦 包 含 各 種 評 估 項 目 與 指 標 之 整 合 與 建 議 。 整 體 研 究 架 構 上 從 運 動 公 園 的 基 本 特 性、規 劃 設 計 與 準 則 的 探 討 到 建 立 用 後 評 估 模 式 與 主 要 之 評 估 項 目,再藉由個案之實證分析運動公園 之 使 用 狀 況 , 進 而 針 對 調 查 評 估 結 果 , 提 出 研 究 之 結 論 建 議 與 後 續 之 研 究 方 向 。 整 體 研 究 內 容 架 構 包 含 :

( 一 )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在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中 , 主 要 藉 由 文 獻 與 理 論 之 回 顧 , 歸 納 並 釐 清 問 題 之 癥 結 , 同 時 由 相 關 文 獻 中 尋 找 與 研 究 對 象 類 似 之 案 例 進 行 探 討 , 並由 相 關 理 論 中 尋 找 最 適 之 研 究 方 法 , 此 外 , 針 對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相 關 名 詞 之 定 義 與 解 釋 。

( 二 ) 運 動 公 園 發 展 背 景 與 特 性 分 析

針 對 運 動 公 園 的 發 展 背 景 、 限 制 與 特 性 進 行 分 析 , 其 中 包 括 :

1.運 動 公 園 發 展 背 景 與 特 性 分 析

本 部 分 主 要 由 運 動 公 園 的 發 展 歷 程 , 探 討 台 灣 地 區 運 動 公 園 的 設 置 , 同 時 並 藉 由 相 關 文 獻 的 回 顧 與 歸 納 , 分 析 運 動 公 園 的 特 性 。

2.台 灣 地 區 運 動 公 園 分 佈 狀 況 探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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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 對 台 灣 地 區 目 前 已 開 發 或 未 開 發 但 已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之 案 例 , 分 析 運 動 公 園 之 規 模 、 區 位 與 設 施 , 期 望 從 中 瞭 解 目 前 運 動 公 園 的 現 況 。

3.運 動 公 園 發 展 課 題 與 限 制

在 分 析 運 動 公 園 之 現 況 與 分 佈 後 , 嘗 試 從 其 中 發 覺 目 前 運 動 公 園 規 劃 設 計 或 土 地 取 得 等 相 關 因 素 的 課 題 , 並 研 擬 因 應 之 對 策 解 決 。

4.運 動 公 園 相 關 案 例 探 討

本 研 究 在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之 運 動 公 園 的 分 佈 進 行 分 析 後 , 計 畫 將 其 中 較 具 代 表 性 之 運 動 公 園 之 案 例 進 行 探 討,冀 望 從 中 瞭 解 運 動 公 園 規 劃 設 計 之 異 同 與 方 向。

( 三 ) 運 動 公 園 用 後 評 估 模 式 之 建 立

用 後 評 估 模 式 之 建 立 主 要 係 透 過 相 關 理 論 的 探 討 與 研 究 目 的 的 結 合 , 針 對 實 質 環 境 進 行 評 估 內 容 的 篩 選 與 評 估 指 標 之 建 立 , 進 而 發 展 出 評 估 模 式 , 因 此 其 內 容 主 要 包 含 三 部 分 :

1.評 估 內 容

2.評 估 指 標

3.模 式 建 立

( 四 ) 實 證 研 究

實 證 研 究 及 透 過 研 究 案 例 的 選 取 與 調 查 計 畫 之 研 擬 與 執 行 後 , 透 過 評 估 模 式 之 執 行 , 分 析 並 呈 現 其 結 果 ,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13)

1.調 查 計 畫 之 研 擬 與 執 行

在 確 立 研 究 個 案 後 即 著 手 進 行 調 查 計 畫 , 包 括 樣 本 大 小 之 計 算 、 調 查 內 容 之 研 擬 與 調 查 計 畫 之 執 行 等 幾 部 分 。

2.調 查 結 果 之 評 估

針 對 調 查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 透 過 先 前 已 建 立 之 評 估 模 式 的 操 作 , 將 各 項 評 估 內 容 進 行 分 析 與 歸 納 。

3.評 估 結 果 之 解 釋 與 呈 現

針 對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詳 盡 之 說 明 與 解 釋 , 並 針 對 各 項 評 估 指 標 與 評 估 內 容 提 出 可 能 之 改 善 建 議 。

( 五 ) 結 論 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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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一、研究方法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藉 由 用 後 評 估 理 論 之 運 用,建立用後評估 模 式 , 同 時 透 過 實 證 分 析 , 以 期 能 獲 致 運 動 公 園 用 後 評 估 之 相 關 資 訊 , 以 作 為 改 善 之 建 議 與 未 來 其 他 案 例 之 參 考 。 因 此 , 必 須 藉 由 定 性 與 定 量 方 法 相 互 運 用 , 對 研 究 主 題 提 出 客 觀 之 結 論 。 本 研 究 期 望 透 過 下 列 各 種 方 法 之 運 用 , 來 達 成 研 究 之 預 期 目 標 :

( 一 ) 文 獻 回 顧 法

由 於 國 內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之 相 關 文 獻 有 限 , 多 數 文 獻 以 集 中 分 析 鄰 里 公 園 、 建 築 物 本 體 或 其 他 公 共 建 築 之 使 用 , 因 此 本 研 究 除 透 過 國 內 相 關 博 、 碩 士 論 文 與 期 刊 之 文 獻 蒐 集 外 , 更 期 盼 從 國 外 相 關 文 獻 與 研 究 中 獲 得 有 關 運 動 公 園 的 相 關 資 訊 。

( 二 )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除 相 關 文 獻 與 發 展 背 景 藉 由 文 獻 回 顧 與 資 料 蒐 集 之 方 式 達 成 外 , 對 於 實 證 分 析 中 所 需 要 之 研 究 樣 本 , 本 研 究 預 計 以 問 卷 調 查 之 方 式 , 期 望 透 過 案 例 之 調 查 得 知 運 動 公 園 之 使 用 狀 況 與 使 用 者 之 感 受 , 以 利 評 估 模 式 之 執 行 。

( 三 ) 定 量 統 計 分 析

調 查 所 得 之 資 料 並 無 法 直 接 運 用 於 研 究 成 果 之 呈 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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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之 標 準 , 因 此 本 研 究 期 望 透 過 統 計 分 析 之 程 序 , 輔 以 SAS 軟 體 之 運 用 歸 納 整 理 調 查 所 得 之 資 料 , 供 評 估 模 式 執 行 之 所 需 。

( 四 ) 用 後 評 估 模 式 建 立

本 研 究 除 透 過上 述 方 法 進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調 查 外 , 在 實 證 結 果 之 呈 現 上 , 期 望 透 過 用 後 評 估 理 論 , 建 立 各 項 評 估 指 標 與 評 估 模 式,評 估 使 用 者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的 使 用 狀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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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 究 流 程

圖 1 - 3 - 1 研 究 流 程 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確立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l 運動公園之定義 l 運動公園類型 l 用後評估理論回顧 l 相關文獻與研究

選擇研究方法 運動公園發展特性分析

研究個案選取 建構用後評估模式

l 評估內容選定 l 評估指標建立 l 評估模式建立 研究個案調查分析

l 使用頻率 l 設施滿意度 l 環境滿意度

研究個案成果分析 l 運動公園用後評估 l 運動公園實質環境評估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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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預 期 成 果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探 討 運 動 公 園 用 後 評 估,因 此 期 望 透 過 本 研 究 獲 得 下 列 之 成 果 :

一 、 歸 納 整 理 台 灣 地 區 運 動 公 園 發 展 特 性 與 限 制 。

二 、 透 過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 研 擬 運 動 公 園 用 後 評 估 之 項 目 、 準 則 與 指 標 , 並 建 立 評 估 模 式 , 供 未 來 操 作 依 循 之 參 考 。

三、透過評估模式進行 案 例 研 究 , 以 瞭 解 運 動 公 園 目 前 之 使 用 狀 況 。

四 、 由 個 案 評 估 中 歸 納 分 析 實 質 環 境 與 使 用 者 需 求 間 之 差 異 , 以 提 出 改 善 之 建 議 , 同 時 並 對 運 動 公 園 規 模 與 設 施 項 目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時 之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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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節 運 動 公 園 意 義 之 界 定 一 、 運 動 公 園 意 義 與 功 能

運 動 公 園 對 國 內 而 言 屬 於 一 個 新 創 型 態 之 運 動 設 施 場 地 , 因 此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的 定 義 並 不 多 , 綜 觀 國 內 相 關 之 研 究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的 定 義 包 括 :

( 一 ) 黃 明 福 ( 1980) 對 運 動 公 園 的 定 義 為 : 運 動 公 園 不 同 於 一 般 之 運 動 場 或 公 園 , 它 是 以 運 動 設 施 為 主 體 再 加 天 然 或 人 工 的 造 園 技 術 , 對 於 運 動 場 所 加 以 綠 化 與 美 化 之 手 法 , 以 促 進 人 們 之 活 動 與 自 然 環 境 之 結 合 , 達 成 運 動 、 休 閒 、 遊 憩 、 娛 樂 與 教 育 並 重 之 理 想 公 園 。

2 - 1 - 1

( 二 ) 劉 田 修 ( 1992) 於 考 察 歐 洲 運 動 公 園 後 提 出 之 定 義 包 括 三 類註 2 - 1 - 2

1. 社 區 運 動 設 施 部 分 , 有 室 內 外 場 地 之 分 , 地 理 位 置 以 居 民 步 行 20 分 鐘 以 內 或 以 自 行 車 騎 乘 10 分 鐘 以 內 為 宜 ; 運 動 項 目 依 民 眾 的 興 趣 與 需 求 而 籌 建 , 面 積 則 依 居 民 人 口 多 寡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室 外 運 動 場 約 1 至 5 公 頃 , 室 內 運 動 場 約 300 至 1000 平 方 公 尺 。

2. 委 託 私 人 經 營 之 綜 合 運 動 公 園 , 主 要 目 的 為 舉 辦 大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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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動 賽 會 而 籌 建 於 都 會 區 中 的 運 動 設 施 , 一 般 而 言 其 設 施 包 括 田 徑 場 ( 可 兼 足 球 場 使 用 )、體育館、游泳池 及 其 他 附 屬 專 用 之 運 動 設 施 , 而 觀 眾 席 之 座 位 至 少 在 2000 人 以 上 , 整 體 面 積 在 10 公 頃 以 上 者 稱 之 。 3. 休 閒 運 動 公 園 , 為 歐 洲 多 數 運 動 公 園 之 式 樣 , 一 般 定

義 為 面 積 在 30 公 頃 以 上,位 於 大 城 市 區 域 內 或 近 郊 極 小 鎮 附 近 , 提 供 鄰 近 城 市 居 民 日 常 休 憩 或 假 日 休 閒 度 假 之 活 動 場 所 。 公 園 內 以 樹 林 、 草 坪 、 湖 泊 及 河 流 為 主 , 專 項 運 動 設 施 或 大 型 運 動 場 為 輔 。

( 三 ) 教 育 部 於 1993 年 12 月 公 布 之 運 動 公 園 規 劃 準 則 中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之 定 義 為 : 係 以 綠 地 或 樹 木 為 公 園 建 設 之 主 體 , 並 包 括 運 動 、 休 閒 及 遊 憩 等 設 施 , 而 兼 具 一 般 公 園 之 直 接 及 間 接 功 能 與 效 益 , 以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平 日 或 假 日 之 運 動 及 休 閒 活 動 使 用 之 目 的 。

( 四 ) 陳 邁 、 費 宗 澄 ( 1992)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之 概 念 與 目 標 設 定 為 : 運 動 公 園 應 包 括 主 要 參 與 的 體 育 及 被 動 、 觀 賞 休 閒 活 動 所 需 之 空 間 。 主 要 參 與 之 體 育 活 動 包 括 室 內 外 球 場 、 田 徑 場 、 游 泳 池 等 ;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包 括 綠 地 公 園 、 觀 賞 看 臺 、 露 天 劇 場 等 。 因 此 , 運 動 公 園 的 定 義 係 指 超 出 兒 童 遊 戲 場 或 社 區 遊 戲 場 之 範 圍 , 亦 即 指 社 區 性 以 上 具 有 運 動 設 施 的 公 園 。 其 主 要 之 功 能 是 供 民 眾 從 事 各 種 運 動 休 憩 之 用 , 與 做 為 國 外 競 賽 及 訓 練 之 用 並 重 , 因 此 設 施 應 達 一 定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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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上 述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的 定 義 , 本 研 究 認 為 廣 義 的 運 動 公 園 係 一 種 公 有 、 動 態 、 康 樂 性 之 都 市 遊 憩 設 施 , 以 綠 地 或 樹 林 為 建 設 之 主 體 , 並 提 供 運 動 設 施 , 因 此 需 要 平 坦 廣 闊 之 基 地 。 除 了 運 動 設 施 外 , 運 動 公 園 還 需 具 備 一 般 都 市 公 園 之 休 閒 娛樂設施與環境綠化、美化設施,才能為市民提供運動、休閒、

娛 樂 、 教 育 等 多 種 參 與 機 會 。

因 此 運 動 公 園 暨 兼 具 運 動 設 施 及 都 市 公 園 之 基 本 設 施 , 其 功 能 上 包 含 下 列 數 項 :

1.供 民 眾 從 事 各 項 運 動 之 功 能

2.刺 激 民 眾 產 生 運 動 之 意 念 , 並 參 與 運 動 , 具 有 推 展 全 民 運 動 之 功 能

3.提 供 各 種 運 動 競 賽 場 地 之 功 能

4.協 助 從 事 運 動 者 形 成 組 織 之 功 能

5.調 節 都 市 環 境 之 功 能

6.美 化 都 市 景 觀 之 功 能

7.提 供 民 眾 休 憩 遊 樂 之 功 能

8.防 災 功 能

運 動 公 園 是 一 種 亟 富 多 樣 性 , 且 能 滿 足 民 眾 各 種 遊 憩 需 求 之 都 市 遊 憩 設 施 , 尤 其 在 今 天 都 市 公 園 、 綠 地 普 遍 缺 乏 且 市 地 昂 貴 之 情 形 下 , 運 動 公 園 之 設 置 對 縣 民 身 心 健 康 及 都 市 建 設 等 方 面 , 更 具 有 積 極 之 意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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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時 運 動 公 園 之 功 能 可 區 分 如 下 表 : 表 2 - 1 - 1 運 動 公 園 之 機 能 區 分 表

分區 活動性質或設施 面積比例

運動區 戶外體能活動 50%∼60%

休憩區 靜態休閒活動 10%∼30%

遊樂區 動態休閒活動 15%∼20%

服務區 服務、行政設施 5%∼1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一 、 運 動 區

設 置 運 動 設 施 或 提 供 運 動 場 地 之 區 域 。 都 市 運 動 公 園 之 運 動 設 施 應 以 戶 外 運 動 為 主 , 使 人 們 在 自 然 環 境 中 從 事 運 動 。

二 、 休 憩 區

提 供 縣 民 最 常 從 事 之 靜 態 休 閒 活 動 , 包 括 乘 涼 、 聊 天 、 散 步 、 閱 讀 、 野 餐 等 , 是 運 動 公 園 中 唯 一 從 幼 童 至 老 年 人 各 年 齡 層 均 適 宜 之 區 域 。 休 憩 活 動 是 一 種 最 富 多 樣 性 之 休 閒 活 動 , 因 此 不 需 要 特 定 之 活 動 設 施 , 只 需 適 當 之 休 息 、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綠 美 化 即 可 。

三 、 遊 樂 區

遊 樂 活 動 是 一 種 比 運 動 緩 和 之 動 態 休 閒 活 動 。 可 提 供 兒 童 遊 戲 、 團 體 遊 戲 、 土 風 舞 、 青 少 年 體 能 等 娛 樂 身 心 之 活 動 , 其 中 除 了 兒 童 遊 戲 、 青 少 年 體 能 需 要 特 定 之 場 地 及 設 施 外 , 其 他 只 需 要 小 廣 場 或 草 坪 即 可 。

四 、 服 務 區

(22)

包 括 服 務 設 施 及 行 政 管 理 設 施 , 如 辦 公 室 、 管 理 室 、 更 衣 盥 洗 室 、 停 車 場 等 , 視 運 動 公 園 本 身 之 需 要 及 附 近 設 施 之 情 況 來 決 定 設 置 的 內 容 。

(23)

第 二 節 運 動 公 園 之 類 型 與 設 置 標 準

一 、 運 動 公 園 之 類 型

在 國 內 尚 無 運 動 公 園 設 置 之 相 關 辦 法 時 , 黃 明 福 先 生

( 1980)已 對 運 動 公 園 給 予 基 本 的 區 隔 與 分 類 , 依 據 其 所 研 擬 之 類 型 區 分 可 包 括 三 類 :

( 一 ) 近 鄰 運 動 公 園 : 以 設 置 於 市 區 或 近 郊 , 提 供 日 常 運 動 與 休 閒 活 動 之 場 所 , 而 其 運 動 設 施 應 以 寓 休 閒 娛 樂 於 運 動 之 活 動 為 主 而 非 以 競 賽 為 主 體 之 運 動 設 施 。

( 二 ) 特 殊 運 動 公 園 : 設 置 於 市 區 或 近 郊 皆 可 , 提 供 為 運 動 競 賽 或 特 定 練 習 之 活 動 對 象 的 運 動 設 施 , 以 及 各 種 室 內 運 動 場 或 兼 設 各 種 娛 樂 場 所 , 一 般 可 稱 此 類 運 動 公 園 為 運 動 公 園 城 , 一 般 參 與 之 對 象 為 運 動 員 或 熱 愛 運 動 之 人 士 。 公 園 採 半 開 放 方 式 , 針 對 運 動 設 施 採 限 制 使 用 ; 休 閒 設 施 則 全 面 開 放 。

( 三 ) 郊 外 運 動 公 園 : 設 置 以 運 動 設 施 為 主 體 但 活 動 則 以 戶 外 活 動 之 運 動 設 施 為 主 要 內 容 , 如 高 爾 夫 球 場 、 露 營 地 等 , 同 時 配 合 休 閒 設 施 之 綠 化 與 美 化 使 其 運 動 與 休 閒 功 能 兼 具 。

國 內 運 動 公 園 的 設 計 規 範 於 1993 年 教 育 部 委 託 原 作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研 擬 之 運 動 公 園 規 劃 準 則 即 已 做 出 原 則 性 定 義,相關 之 規 劃 準 則 詳 見 於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出 版 之 台 灣 區 公 立 體 育 場 場

(24)

地 設 施 標 準 研 究 。

依 據 運 動 公 園 規 劃 準 則 之 分 類 , 運 動 公 園 依 地 區 特 性 與 功 能 分 為 三 類 :

第一類:位於市區內,面積應達三公頃以上。其功能上應具備運 動 、 展 示 表 演 及 休 憩 活 動 等 功 能 。

第二類:位於市區邊緣地區,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應具有運動 及 休 憩 等 活 動 功 能 。

第三類:位於郊區(或山坡地),面積應達十公頃以上。應配合地 形,規劃休閒遊憩、野外活動之功能,提供民眾假日旅 遊 與 接 觸 大 自 然 之 機 會 。

表 2-2-1 運 動 公 園 之 運 動 項 目 設 置 比 率 表 設 施 項 目 比 率

運 動 公 園 類 別 適 合 老 年 人 適 合 成 年 人 適 合 小 孩 第 一 類 十 分 之 三 十 分 之 四 十 分 之 三 第 二 類 十 分 之 二 十 分 之 六 十 分 之 二 第 三 類 十 分 之 一 十 分 之 六 十 分 之 三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 台 灣 區 公 立 體 育 場 場 地 設 備 標 準 研 究

而 各 項 運 動 設 施 之 規 劃 , 應 按 其 比 率 設 置 , 但 若 申 請 設 置 之 運 動 公 園 以 水 域 活 動 為 主 題 者,其 設 置 項 目 與 比 率 則 不 受 表 2-2-1之 限 制 。

另 一 方 面 , 本 研 究 曾 訪 問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運 動 設 施 處 之 相 關

(25)

關 規 定 , 運 動 公 園 似 乎 僅 止 於 設 計 規 劃 規 範 中 的 分 類 , 因 此 本 研 究 除 整 理 規 範 中 之 類 型 分 類 外,亦 針 對 現 況 所 需 與 實 際 狀 況 提 出 另 一 種 運 動 公 園 的 分 類,其依據之標準則以服務範圍為考 量 而 非 如 規 劃 準 則 中 以 區 位 為 分 類 基 準,其 大 致 區 分 為 下 列 幾 類 :

( 一 ) 地 方 服 務 型 之 運 動 公 園 , 此 一 類 型 之 運 動 公 園 傾 向 於 以 結 合 鄰 里 單 元 為 服 務 主 體 之 運 動 公 園 , 在 服 務 範 圍 上 屬 最 小 層 級 , 一 般 而 言 , 其 面 積 限 制 在 三 公 頃 以 下 , 設 施 項 目 則 以 一 般 簡 易 運 動 設 施 及 公 園 家 具 為 主 , 諸 如 現 今 幾 處 簡 易 的 運 動 場 及 鄉 間 的 小 型 運 動 公 園 等 。

( 二 ) 地 方 區 域 型 之 運 動 公 園 , 此 一 類 型 之 運 動 公 園 服 務 之 對 象 擴 及 以 縣 為 單 位 , 結 合 各 鄉 鎮 市 之 服 務 機 能 為 主 體 , 在 面 積 的 限 制 上 一 般 可 介 於3至 10公 頃 的 範 圍 , 設 施 內 容 則 強 調 運 動 競 技 、 表 演 展 示 並 重 之 多 功 能 運 動 園 區 , 以 目 前 各 地 運 動 公 園 的 建 設 情 形 為 例 , 多 數 的 縣 市 立 體 育 場 均 有 結 合 運 動 公 園 之 設 置 而 成 為 地 方 區 域 型 設 施 , 如 新 莊 市 立 運 動 公 園 即 結 合 體 育 場 、 棒 球 場 與 展 示 辦 公 空 間 及 公 園 景 觀 等 設 施 於 一 體 之 多 功 能 運 動 園 區 。

( 三 ) 都 會 區 域 型 之 運 動 公 園 , 此 一 類 型 之 運 動 公 園 服 務 之 對 象 跨 越 縣 市 層 級 而 以 全 國 為 服 務 對 象 , 因 此 在 面 積 的 限 制 上 一 般 而 言 均 超 過10公 頃 , 且 其 設 置 之 相 關 設 施 亦 較 多 樣 化 , 通 常 以 主 題 形 式 呈 現 , 如 宜 蘭 冬 山 河 、

(26)

羅 東 運 動 公 園 甚 至 內 政 部 主 導 之 台 中 與 高 雄 都 會 公 園 亦 屬 此 一 層 級 之 運 動 公 園 。

二 、 運 動 公 園 之 設 置 標 準

運 動 公 園 之 興 建 乃 依 據 國 家 體 育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989)之 第 六 項 計 畫 —整 建 與 充 實 運 動 場 地 設 備 之 第 五 項 內 容 —補 助 籌 設 縣 、 市 區 鄉 鎮 運 動 公 園 、 簡 易 運 動 場 及 青 少 年 休 閒 運 動 場 所;同 時 補 助 建 設 運 動 公 園 之 經 費 在 五 公 頃 以 上 者 採 三 對 等 方 式 辦 理三 公 頃 以 下 者 由 中 央 與 省 按 實 際 需 要 補 助 三 分 之 二 , 不 足 部 分 由 縣 市 區 鄉 鎮 自 籌註 2 - 2 - 1

。 而 其 設 置 標 準 首 重 基 地 之 選 擇 與 面 積 之 限 制 。

依 據 規 劃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濱 水 之 運 動 公 園 其 基 地 範 圍 與 活 動 面 積 可 涵 蓋 水 面,但陸地部分面積在第一類 運 動 公 園 中 部 得 小 於 二 公 頃 ; 第 二 類 不 得 少 於 三 公 頃 ; 第 三 類 不 得 少 於 五 公 頃 , 但 水 域 部 分 應 以 具 有 水 上 運 動 之 潛 力 者 為 限 。

對 於 土 地 使 用 的 規 定 方 面,運 動 公 園 之 運 動 設 施 佔 有 面 積 應 依 循 表2-2-2之 規 定 辦 理 ; 同 時 對 於 公 園 內 綠 地 面 積 之 限 制 綠 覆 率 應 達 50% , 主 要 草 坪 面 積 亦 不 得 少 於 表 2-2-3所 示 。

(27)

表 2-2-2 運 動 設 施 面 積 比 率 表

運 動 公 園 類 別 運 動 區 最 小 面 積 限 制 第 一 類 二 公 頃 以 上 或 基 地 面 積 二 分 之 一 第 二 類 三 公 頃 以 上 或 基 地 面 積 的 五 分 之 二 第 三 類 四 公 頃 以 上 且 達 可 開 發 面 積 的 二 分 之 一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2-2-3 運 動 公 園 設 置 草 坪 面 積 限 制 表 運 動 公 園 類 別 主 要 草 坪 最 小 面 積 限 制

第 一 類 2500平 方 公 尺 第 二 類 5000平 方 公 尺 第 三 類 3600平 方 公 尺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此 外 ,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內 之 主 要 通 行 步 道 最 小 寬 度 應 在1.8 公 尺 以 上 , 且 應 盡 量 降 低 人 工 設 施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 並 維 持 原 有 環 境 之 生 態 , 此 一 作 法 即 現 今 要 求 的 生 態 工 法 。

(28)

第 三 節 用 後 評 估 理 論 之 探 討

一 、 用 後 評 估 理 論

用 後 評 估 (Post-Occupancy Evaluation, 簡 稱 POE) 的 觀 念 及 理 論 被 具 體 提 出 與 實 踐 已 三 十 餘 年 , 依 據 陳 格 理 ( 1991)

的 研 究 ,POE最 早 是 美 國 一 群 社 會 學 家 對 一 些 特 殊 性 質 的 建 築 物 如 監 獄 、 精 神 病 院 等 , 以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態 度 , 研 究 其 中 的 一 些 特 殊 現 象,結果發現使用者的行為表現與其所處的 環 境 狀 況 間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 而 『 用 後 評 估 』 被 引 進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則 源 於 李 婉 婉 於1981年 在 建 築 師 雜 誌 上 發 表 一 篇Zimring 及 Rirenstein合 著 之 譯 文 。

( 一 ) 用 後 評 估 的 意 義

用後評估理論的背景涉及之領域包含社會學、行為學、心理 學、與環境心理學等各種學門,而其運用之範圍更是包含建築計 畫、都市規劃、視覺美感與能源使用等課題,因此對於其意義上的 界定便各有其見解。

用 後 評 估 是 針 對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環 境 的 使 用 功 能 , 以 較 客 觀 和 有 系 統 的 研 究 方 法 , 加 以 檢 測 的 一 種 評 量 方 式 。 評 估 架 構 如 圖 2-3-1 所 示 。 由 於 參 與 用 後 評 估 之 工 作 者 來 自 不 同 之 領 域 , 大 家 對 於 用 後 評 估 性 質 和 功 能 都 有 著 不 同 的 看 法 。 社 會 科 學 家 大 多 強 調 其 在 學 術 及 理 論 上 的 研 究 , 而

(29)

建 築 學 者 則 多 重 視 其 對 實 質 環 境 及 其 在 設 計 功 能 上 的 回 饋 功 能 。註 2 - 3 - 1

圖 2-3-1 性能評估架構(Performance Evaluation Framework)

各 方 的 見 解 包 括Sommer( 1983) 認 為 POE是 『 針 對 建 成 環 境 利 用 有 系 統 檢 查 方 式 以 獲 得 有 用 之 資 料 』;Rabinowity

( 1988)認為POE是 『 用 於 認 識 和 改 善 建 成 環 境 使 用 成 效 的 一 種 方 法 』; 而 國 內 學 者 則 提 出 用 後 評 估 為 一 種 『 專 指 對 使 用 中 的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環 境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 ( 陳 格 理 ,1991)

同 時 黃 世 孟( 1990)認 為『 POE的 觀 點 首 重 於 空 間 與 活 動( 或 使 用 ) 對 應 關 係 中 是 否 存 在 矛 盾 事 項 的 發 生 , 發 現 這 些 矛 盾 事 實 、 解 決 這 些 矛 盾 現 象 』。 此 外 , 若 依 據 Zimring 及 Rirenstein對 POE所 下 之 定 義 ,POE就 是 『 以 訪 問 、 觀 察 、 問 卷 等 方 法 來 瞭 解 使 用 者 對 建 築 物 各 方 面 看 法 之 工 作 』

註 2-3-1

黃定國,1992,《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暨避難空間設置之檢討與研究》

資料庫 性能準則與規範

技術性量測 POE

計畫 規劃 設計 建造 使用

(30)

2 - 3 - 2, 這 是 屬 於 較 具 操 作 性 的 定 義 , 同 時 其 對 象 界 定 在 人 與 建 築 物 之 間 。 而 Zimring對 POE的 另 一 個 定 義 則 是 『 對 環 境 進 行 診 斷 工 作 , 而 此 環 境 是 經 過 設 計 後 供 人 使 用 的 』。

另 外 對 用 後 評 估 的 定 義 持 較 嚴 謹 的 看 法 者 如 Bechtel

( 1980)在 研 究 集 合 住 宅 時 認 為『 在 使 用 者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 依 據 建 築 法 規 與 計 畫 內 容 對 建 築 物 進 行 使 用 之 後 之 檢 測 , 以 瞭 解 其 使 用 成 效 』, 這 個 定 義 便 清 楚 的 指 出 評 估 準 則 之 依 據。而Preiser( 1987) 對 建 築 物 使 用 後 評 估 的 定 義 為 『 在 建 築 物 建 成 且 被 使 用 一 段 時 間 後 , 藉 著 建 築 物 既 有 明 確 的 績 效 準 則 ( Performace criteria), 以 系 統 而 嚴 謹 的 方 法 對 其 進 行 評 估 的 一 種 過 程 』, 其 強 調 評 估 工 作 應 於 建 築 完 成 後 , 並 先 經 一 段 使 用 適 應 的 時 間 再 進 行 , 同 時 注 重 評 估 方 法 的 嚴 謹 性 。

而 Maraus則 以 運 用 的 觀 點 對 用 後 評 估 提 出 廣 義 與 狹 義 的 定 義 , 廣 義 而 言 , 用 後 評 估 是 『 對 建 築 物 在 管 理 、 規 劃 或 設 計 工 作 上 提 供 資 訊 , 以 改 進 決 策 品 質 的 一 種 工 具 』;狹 義而言,『 探 討 設 計 者 或 業 主 是 否 能 成 功 的 實 踐 其 規 劃 設 計 的 目 標 』 即 為 用 後 評 估 的 要 義 。

( 二 ) 用 後 評 估 理 論 的 特 性

Zimring( 1980) 認 為 POE應 具 有 三 個 特 性 要 點 :

1.POE通 常 針 對 單 一 設 計 情 境

(31)

2.POE傾 向 於 描 述 性 而 非 控 制 性

3.POE的 目 的 在 於 應 用

而 陳 格 理 ( 1991) 則 認 為 POE應 具 有 下 列 之 特 性 :

1.強 調 嚴 謹 而 清 楚 的 研 究 方 法 。

2.研 究 主 體 包 含 了 與 建 築 物 環 境 相 關 的 科 技 性 議 題 ( 如 材 料、設備、工法等)、社會性議題(如人的感覺、行為)、

經 濟 性 議 題 ( 如 財 務 、 管 理 等 )。

3.強 調 評 估 準 則 的 重 要 性 。

4.強 調 應 用 性 。

因 此 , 綜 合 各 家 之 研 究 , 用 後 評 估 的 特 性 可 從 幾 個 方 面 分 別 表 述 之 :

1.評 估 對 象 方 面

2.評 估 的 進 行 時 間

3.評 估 的 目 標 方 面

4.評 估 的 方 法 方 面

5.評 估 的 準 則 方 面

6.相 關 人 員 的 配 合

7.評 估 結 果 方 面

( 三 ) 用 後 評 估 的 功 能

Zimring認 為 用 後 評 估 的 目 的 在 於 瞭 解 使 用 者 對 整 個 設 計 案 的 各 種 反 應 , 因 此 進 行 用 後 評 估 主 要 的 目 的 包 括 及 早

(32)

檢 視 建 築 物 的 問 題 同 時 並 提 供 以 後 設 計 案 例 的 參 考 。 而 陳 格 理 則 更 近 一 步 提 出 用 後 評 估 有 如 下 之 目 的 :註 2 - 3 - 3

1.改 進 相 關 計 畫 和 設 計 的 決 策 工 作

2.建 立 建 築 基 本 類 型 的 研 究

3.設 計 工 作 參 考 資 料 的 修 正

4.瞭 解 與 評 估 相 關 生 產 性 工 作 的 效 率

5.提 升 設 施 保 養 維 護 的 效 率 與 價 值

6.瞭 解 能 源 使 用 的 成 本 效 益

7.瞭 解 與 測 試 一 些 實 驗 性 質 的 設 計 成 果

8.評 量 企 業 組 織 的 相 關 目 標

9.用 以 建 立 前 導 性 ( Pro-active) 的 設 施 管 理 計 畫

而 Presier 依 據 應 用 時 間 的 長 短 將 POE 的 功 能 分 成 三 個 階 段 :註 2 - 3 - 4

1.在 近 程 功 效 上

( 1 )確 定 建 築 物 的 成 功 與 失 敗

( 2 )對 需 要 修 正 問 題 提 出 建 議

( 3 )在 擬 定 工 程 預 算 時 能 提 供 一 些 資 訊

2.中 程 功 效 上

( 1 )幫 助 決 定 建 築 物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使 用 , 或 是 修 改 或 重 新 構 築 等 對 策

2-3-3陳格理 ,1993, 【現階段建築使用後評估研究工作的研究】,建築學會會刊第八期,中華民

國建築學會,2 月。

(33)

( 2 )解 決 現 有 建 築 物 供 給 層 面 的 問 題

3.在 遠 程 的 功 效 上

( 1 )可 以 依 據 POE之 發 現 來 設 計 未 來 建 築 物

( 2 )增 進 設 計 的 基 本 資 料 , 並 改 進 評 估 標 準 與 準 則 制 訂

( 3 )改 善 以 往 建 築 物 定 性 方 面 表 現 的 測 量 方 法

若以實用性的觀點,則使用後評估的功效如下:註 2-3-5 1.檢查建築物的使用功能。

2.評量建築設計的品質。

3.檢討建築規劃設計的內容。

4.對新構想實現後的檢視。

5.確認經濟利益和使用時效間的關係。

6.建築使用性的調整。

7.潛在問題的發掘。

8.對新需求的認定。

9.資料回饋。

10.增補或修訂設計準則。

因此,透過POE的 研 究 , 建 立 資 料 庫 , 對 使 用 者 而 言 , 可 使 環 境 更 舒 適 、 安 全 與 人 性 化 ; 對 業 主 或 設 計 者 而 言 , 有 助 於 檢 測 新 的 設 計 理 念 , 讓 設 施 的 使 用 更 經 濟 而 有 效 率 , 同 時 更 可 改 善 管 理 單 位 對 現 有 環 境 的 管 理 工 作 。

(34)

( 四 ) 用 後 評 估 的 方 法 與 執 行 步 驟

用 後 評 估 主 要 即 在 於 探 討 使 用 行 為 與 環 境 空 間 之 關 係 , 其 方 法 與 環 境 行 為 研 究 相 似 , 可 透 過 觀 察 、 訪 談 、 問 卷 或 攝 影 等 方 式 進 行 , 其 中 最 常 被 使 用 的 即 為 觀 察 法 , 而 由 於 POE 與 環 境 行 為 研 究 仍 有 部 分 之 差 異 , 因 此 Zimring

( 1980)即指出其差異在於POE不 去 控 制 某 些 變 項 來 實 驗 , 而 是 以 描 述 性 的 方 式 進 行,同 時 POE亦 要 求 應 用 性,因 此 POE 大 都 在 現 地 進 行 研 究 。

至 於 在 POE的操作上,Preiser( 1988 )提出應包含三階 段 的 研 究 ; 三階段為:計畫→執行→應用。而其中各階段再細分 為三個層次:敘述→調查→診斷此三階段三層級的操作模式,階段 層級越高,其所應用之調查技術越複雜,時間、資金也相對的增加。

在 程 序 上 可 以 歸 納 如 下 :

1.工 作 計 畫 之 擬 定 : 包 括 範 圍 的 確 定 與 POE的 類 別 、 人 力 及 時 間 的 規 劃 與 完 整 之 研 究 計 畫 。 而 研 究 計 畫 應 包 括 調 查 項 目 的 決 定 、 選 擇 各 調 查 項 目 之 指 標 、 決 定 各 指 標 之 測 定 變 項 、 決 定 評 估 各 變 項 之 準 則 以 及 預 估 結 果 及 結 論 。

2.執 行 POE: 包 括 現 地 資 料 之 蒐 集 、 監 督 資 料 蒐 集 之 過 程 與 分 析 資 料 。

3.POE結果之執行:包括撰寫POE報 告 、建 議 改善 措 施 與 監 測 改 善 措 施 是 否 達 成 預 期 成 果 。

(35)

Time Process

圖 2-3-2 用 後 評 估 模 式 操 作 程 序

資 料 來 源 : Marans,R.W.&K.F. Spreckelmeyer,1981,Evaluating Built Environment:A Behavioral Approach,Ann Arbor:Institute for Social Research.P11

在 層 次 上 , 三 個 層 次 描 述 如 次 :

1.敘 述 性 的 POE( Indicative ): 主 要 是 找 出 問 題 、 指 出 優 缺 點 、 成 功 與 失 敗 , 適 合 短 期 之 評 估 。 一 般 以 檔 案 的 蒐 集 、 執 行 成 果 之 評 估 、 實 地 踏 勘 與 訪 談 四 種 方 法 進 行 。

2.調 查 性 的POE(Investigative POE): 調 查 性 的 POE通 常 是 在 需 要 更 多 的 細 節 資 料 時 進 行 。

3.診 斷 性 的 POE(Diagnostic POE): 診 斷 性 的 POE是 多 種 方 法 的 組 合 , 包 括 問 卷 、 調 查 、 觀 察 、 實 際 測 量 等 ,

勘查/資訊

調查研究設計

資料蒐集

說明/資料分析

評估程序評估技術

觀察/檔案調查研究 訪談

觀測 環境調查

資料分析

(36)

可 以 改 善 個 別 的 設 施 或 是 瞭 解 實 際 環 境 及 行 為 表 現 二 者 之 關 係 。

表 2-3-1 使 用 後 評 估 操 作 模 式 POE

層 級 目 的 第 一 階 段 計 畫

第 二 階 段 執 行

第 三 階 段 應 用

運 用 資 源

測 量 技 術

分 析 技 術 敘 述 性 找 出 問 題

指 出 缺 點

勘 查 及 可

行 性 資 源 計 畫 研 究 調 查 計 畫 調 查 性 驗 證 設 計 假

原 始 基 地 資 料 及 蒐 集 過 程

調 查 處 理 資 料 及 蒐 集 方 法

分 析 資 料

不 一 定 診 斷 性 全 面 性

診 斷 記 錄 發 現 提 出 運 作

計 畫 結 果 回 饋 增 加

增 加

資料來源:WOLFGANG F.E.PREISER,1987,《POST-OCCUPANCY EVALUATION》,P54

(37)

第 四 節 相 關 文 獻 與 研 究 回 顧

本研究將針對用後評估與運動公園等相關之研究文獻進行歸納與 整理,從相關之文獻中窺探本研究可行之方向與目標。相關之研究文 獻包括:

陳格理(1991)在建成環境用後評估研究之理論與應用一文中提 出,使用後評估有下列四個重要特性:一、使用後評估強調使用嚴謹 而清楚的研究方法。二、研究的主題包括與建築環境相關的科技性議 題,社會性議題或經濟性議題。三、強調評估準則的重要。四、使用 後評估較強調它的應用性。

王懷亮(1992)則從使用後評估的觀點探討台北市大湖公園更新 設計之研究,該研究針對大湖公園個案,應用使用後評估理論對公園 現況進行診斷式的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提出公園更新設計的構想。

其主要目的在於了解大湖公園的設計與遊客使用行為二者之間的相對 關係,檢核公園設計者的目標與期望是否與使用情況相符,亦或二者 之間存有矛盾現象。研究運用的方法包括:第一是回顧公園的歷史,

包含公園最初的設計構想與歷年的維護管理記錄。第二是以時間取樣 的方式,於民國 81 年 7 月∼9 月期間,在公園現地對遊客進行持續的 觀察記錄,並抽取樣本填答問卷。最後將這二方面的資料與公園的基 本準則互相比較,歸納出大湖公園的現況缺失,並提出更新構想。依 據研究調查的結果發現,大湖公園應屬區域性公園,遊客以家庭組成 居多,來園目的主要為運動、陪子女遊玩、欣賞景色及打發時間四種,

(38)

活動種類因公園缺乏相關設施而偏向靜態,且遊客不排斥公園有熱鬧 擁擠之感覺。另公園部份設施缺乏,動線不完整,各分區間之連繫不 夠亦是許多缺失之一。更新設計的構想主要是開闢一土堤區,以形成 完整的環狀動線,並增加停車場、主要入口廣場、戶外小劇場及運動 健身、烤肉釣魚所需的設施、遷移兒童遊戲場、廁所、涼亭、部份座 椅、國父銅像等設施。

陳惠美(1995)針對鄰里公園的使用後評估模式作一詳盡之探討,

其主要之研究包括:

一、 探討鄰里公園之基本性質並建立使用後評估模式與整合主要評 估項目。

二、 其研究之方法係透過用後評估方法,以四座鄰里公園為研究案 例,進行不同配置型態與服務設施的使用行為模式差異分析。

三、 依其研究所獲得之鄰里公園用後評估之項目、準則、指標與方 法如表 2-4-1 所示:

四、 研究之結論包括:

(一)用後評估模式與評估內容方面:包括六個階段:1.對評估工作 做背景調查 2.決定使用後評估層次與確定評估目標 3.計畫評 估工作 4.執行使用後評估 5.評估結果的展示 6.結果運用。

(二)評估內容包括技術、功能與行為三方面,技術方面以公園內之 遊具、廁所等設施與空間尺度的安全性為主;功能方面以評估 該公園是否有發揮其所應負擔之功能為首要考量;行為方面則 以不同調查對象(使用者)對公園實質環境之反應。

(三)評估準則與指標則採專家訪談並參考設計規範與相關研究資料

(39)

及依循國家標準等方法制訂。

表 2-4-1 鄰里公園使用後評估之項目、準則、指標與方法

實質環境 非實質環境

技術 功能 行為(定性/定量)

主要評估 評估 內容

準則、指標 (定性/定量) (定性/定量) 使用者背景 外在行為 心理反應

兒童遊具 無障礙設施 廁所

水電 鋪面 植栽 微氣候 動線

.

都市計畫 都市景觀 社會心理 衛生保安 生態 經濟效益

. . .

年齡 性別 婚姻狀況 家庭 職業 收入 教育程度 居住地點 .

公園使用率 設施使用率 活動種類、分佈 活動相容性 活動衝突性 不適宜活動

. .

需求 偏好 認知 滿意度 意象 認同感

. . .

POE

專業人員依經 驗評估

專業人員依經 驗評估 行為觀察

評估人員自行 評判概述 現地訪談

行為觀察 現地訪談

調 POE

國家標準 相關研究 專業人員評估

使用者訪談 專家訪談 行為觀察 現地訪談

(家戶調查)

評估人員自行 評判

現地與非現地 訪談

行為觀察 現地訪談 服務範圍內家 戶調查

現地訪談 服務範圍內 家戶調查

POE

國家標準 相關研究 專家評估

行為觀察 專家評估 專家訪談 現地訪談 家戶調查

評估人員自行 評判

現地與非現地 訪談

行為觀察 現地訪談 服務範圍內家 戶調查

現地訪談 服務範圍內 家戶調查

資料來源:陳惠美,鄰里公園使用後評估模式之建立,台大園藝研究 所碩士論文,1995,P65

黃富祥(1995)則以用後評估探討國中校園空間之規劃設計,並 以台北市百齡國中為例。其研究內容主要著眼於目前國內在學校建築 方面的研究﹐多以機能性空間為考慮﹐而機能性空間又多是著重在「教 室」的設計方面﹐對於校園內其他空間的調查研究頗為缺乏。而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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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案例多以一體性的設計為導向﹐忽略了使用者間的差異性。由於 校園規劃發展由於缺乏「用後評估」的調查研究﹐使用者的活動需求 與特性並未受到重視﹐因此校園內的活動空間往往無法滿足其活動需 求。該研究以「用後評估」的研究方法﹐針對國中校園空間進行實例 調查。藉由評估分析之過程﹐來探討國中校園環境的規劃與設計。透 過國中校園空間使用實例觀察、訪談與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實例的 調查與分析。分成整體規劃與使用行為兩部分以了解國中校園規劃之 原則及學生的使用特性。

王眉癬(1995)則針對集合住宅中庭之住戶環境需求的用後評估 進行研究,透過用後評估理論之運用並結合設計績效之概念提出環境 需求之建議。

吳再欽(1997)則針對中華工學院(中華大學前身)校舍空間設 施調整進行用後評估研究,該研究以中華工學院此次校舍空間調整的 實際經驗對於校舍空間的在調整模式的建構上做一探討。首先藉由對 於「空間調整前」及「空間調整後」的校舍中各空間的使用情形進行 探討,並對於現階段校舍空間所面臨的課題提出對策;另外同時對建 成環境進行使用後評估調查,透過空間實際使用者的觀點,以實際空 間體驗的經驗,忠實的反應空間使用者的對於其所屬空間實際需求及 滿意程度,並且經由分析比較對於調整前後的空間做出差異性的比 對,並且藉由比對分析的結果,輔以設施管理之概念,對於校舍空間 在調整計畫的擬定及調整模式進行建構,另外對於學校空間的實質規 畫安排提出具體建議,以使日後在進行校舍空間設施調整時能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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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並使空間設施的利用更符合使用者的要求即有更高的經濟效益與 使用效能。

許文傑(2000)則以台灣縣市立棒球場用後評估—觀眾使用部分 為研究主題,該研究運用用後評估之研究方法分成三部分:第一部份:

以現場記錄、設計圖整理等方法,對棒球場現況作初步(空間構成與 建築物理量)的瞭解。第二部分:運用問券調查的方法,調查使用者

(觀眾)對棒球場各部分使用上的感受量度,並與第一部份所得知之 建築物理量作「相關分析」預測,以期得到影響觀眾心理量度之最重 要建築因素,進而以「回歸」分析預測觀眾最滿意之建築物理量。第 三部份:以無法使用問券方法調查觀眾意見部分(如設備、尺寸),運 用現況調查、訪問及文獻參考方式,以評估現有之使用現況,是否有 改進的需要。從研究成果顯示,觀眾對於四座球場的滿意度,以澄清 湖球場最好,其次為新莊球場、嘉義縣球場、嘉義市球場。同時研究 中亦對未來棒球場觀眾座位部分提出設計建議。

至於運動公園的相關文獻方面,由於運動公園為一個新興名詞,

最早係從休閒運動公園之觀念衍生而成,見諸於文獻上之相關研究有 限,本研究僅針對部分文獻進行歸納與整理。

黃明福(1980)針對運動公園之美化設計提出運動公園之機能分 區應包括運動區、休憩區、娛樂區與管理區;同時對於運動公園的分 類上其區分為近鄰運動公園、特殊運動公園與郊外運動公園三類,同 時對於運動公園的美化上應重視道路系統—避免衝突與完善之停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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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及設置林蔭步道;公共設施—附著於運動設施之建築上,且宜集中 設置;運動設施方面—考量使用者需求給予不同之設計;休憩設施方 面—應有普遍性與廣泛性之設置,且宜配置於園區四周最接近居家之 地方。。

劉田修(1992)則以出國考察之心得提出對歐洲運動公園的規劃 與管理。規劃上可從區位、交通與設施種類著手。區位方面,其認為 歐洲之休閒運動公園主要之功能為提供民眾日常及週末假日活動或休 憩,因此在區位選擇上即顯重要,依其意見儘可能選取靠近眾多的位 置則使用受惠者會愈多,使用率亦會愈高;同時位於都市中亦可為都 市保留大量之綠地空間。在交通方面,交通便利成為決定民眾使用的 重要考量因素,而運動公園內普遍設有自行車道,對於大面積的公園 而言提供使用者多一種之交通選擇。在設施方面,可區分為基本設施 與特殊設施兩類;基本設施方面,運動公園內提供大量草坪與樹木是 為園區最大的特色,除此之外,歐洲的運動公園會設置人工湖泊或河 川以作為生態觀察場所;此外基本設施方面尚包括運動場、球場、兒 童遊戲場、停車場、休憩座椅、盥洗與餐飲設施。特殊設施上,主要 配合當地政策需要或為維護園區特殊環境而設置,如自行車道或專項 之運動訓練設施。

在經營管理上,屬於純粹提供民眾遊憩活動之公園,市民可自由 進出園區並由政府出資做維護與管理者,則屬於開放式之經營管理模 式;若是娛樂性或運動設施之項目較多,維護成本較高者,則以公司 之經營型態經營,以期達到經費自給自足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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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宗澄建築師(1992)對國內大型體育場及運動公園體育設施之 發展與未來提出建言註 2-4-1,認為體育設施可能造成的錯誤及問題包括:

1.理想過高,設施高價投入無法回收且使用者不能負擔租金而設施荒 廢。2.建地昂貴,投資回收困難需由政府協助發展。3.設施過於商業 化而失去焦點。4.經營管理人員不足。5.設施設計不夠彈性,無法適 應時代潮流。6.施工水準或技術低劣,造成維護及使用困難。此外,

對於體育設施未來應走的方向上亦提出幾項建議,包括:1.體育設施 標準化、統一化。2.體育設施普遍化、大眾化與可及化。3.體育設施 多功能化,並有限度的娛樂化。4.體育設施分散化,尤其社區之普及。

5.體育設施應自給自足,減少公共負擔。6.體育設施應與社教結合。

7.應有完善之組織整合運動設施資訊。8.體育與教育設施應依人口數 設置標準。

另外對於運動公園的經營管理方面,李敏玲(1996)以羅東運動 公園為例進行研究分析,透過 SWOT 分析提出羅東運動公園的經營管理 具體建議包括 1.人力資源組織調整。2.室外設施與景觀的配合是影響 使用效率的因素。3.宜確立組織策略與定位並積極闢建財源,增加收 入。

國內其他以相關研究之文獻歸納整理如表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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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2 相關研究文獻一覽表

研究者 研究題目 文獻來源 年期

黃明福 運動公園美化設計之研究 文化實業所碩論 1980

陸雄 國民小學廁所建築用後評估之研究 台大土木所碩論 1988 王懷亮 從使用後評估的觀點探討臺北市大湖公園更新設計

之研究

台大園藝所碩論 1992 張桂鳳 高齡者住居室內物理環境用後評估檢討-以台灣地

區公私立安養中心為例

中原建築所碩論 1994 許晉誌 應用使用後評估於都市公園照明之研究 逢甲建都所碩論 1994

吳偉華 集合住宅中庭空間用後評估之研究 中華大學建築所碩

1995 黃富祥 以「用後評估」探討國中校園空間之規劃設計---

以台北市立百齡國中為例

中原建築所碩論 1995

陳惠美 鄰里公園使用後評估模式之建立 台大園藝所碩論 1995

劉眉蘚 從使用後評估探討集合住宅中庭之住戶環境需求 台大園藝所碩論 1995 邱顯營 都市住宅開放空間用後評估之研究 以台北市依綜合

設計鼓勵辦法設計開發之住宅型個案為例

台科大工程所碩論 1995 方繼正 住宅挑空空間使用後調查研究 以台北地區抽樣為

中原室內設計碩論 1996 周肇隆 縣市文化中心演藝廳用後評估準則之研究-舞台部份 成大建築所碩論 1996 李敏玲 運動公園規劃與經營管理之現況描述-以羅東運動公

園為例

國立體院論叢 1996 吳再欽 中華工學院校舍空間設施調整用後評估之研究 中華大學建築所碩

1997 吳克全 文化中心演藝廳用後評估--觀眾使用部份 成大建築所碩論 1997 毛漢新 都市公園水景設施之使用後評估-以台中市中山與中

正公園為例

東海景觀所碩論 1999 周秋堯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標準廠房用後評估之研究 中華大學建築所碩

2000 許文傑 台灣縣市立棒球場用後評估-觀眾使用部分 中華大學建築所碩

2000 徐天安 使用行為調查研究與國內集合住宅規劃設計關係之

探討

台大城鄉所碩論 2000 張佑銘 展覽溫室使用後評估---以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熱帶

雨林溫室為例

東海景觀所碩論 2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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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 動 公 園 發 展 背 景 與 特 性 探 討

第 一 節 運 動 公 園 的 發 展 背 景 與 特 性

國 內 運 動 公 園 的 發 展 歷 程 相 較 於 國 外 的 發 展 , 差 異 之 程 度 如 天 壤 之 別 。 相 對 於 國 外 大 型 的 運 動 公 園 , 國 內 其 實 少 有 足 稱 為 運 動 公 園 之 場 地 , 尤 其 在 六 ○ 及 七 ○ 年 代 早 期 的 台 灣 社 會 環 境 , 以 當 時 之 環 境 , 僅 能 稱 之 為 在 公 園 中 的 運 動 設 施 或 運 動 場 。

就 運 動 公 園 的 發 展 就 其 設 置 之 目 的 與 定 位 應 以 運 動 設 施 或 以 提 供 體 育 活 動 之 場 所 而 興 建 之 公 園 或 雖 不 以 運 動 公 園 之 名 稱 但 其 性 質 與 內 涵 均 需 具 有 體 育 活 動 之 實 質 方 可 稱 之 為 運 動 公 園 。 一 般 所 見 之 運 動 場 以 比 賽 或 專 業 之 訓 練 為 主 並 不 對 一 般 民 眾 開 放 且 鮮 少 有 綠 化 美 化 之 設 施 或 公 園 之 內 涵 者 並 不 在 運 動 公 園 之 列 ; 同 時 一 般 之 公 園 中 雖 有 很 多 之 運 動 遊 憩 設 施 , 但 其 並 非 以 運 動 為 主 體 者 , 亦 不 稱 為 運 動 公 園 , 若 以 國 外 嚴 格 標 準 檢 視 國 內 稱 之 為 運 動 公 園 之 場 所 , 則 多 數 場 地 均 不 屬 於 運 動 公 園 。 因 此 , 本 研 究 中 對 於 運 動 公 園 的 發 展 背 景 乃 以 國 內 之 標 準 與 尺 度 , 探 討 相 關 發 展 之 時 代 背 景 與 歷 程 。

謝 永 乾 ( 2000 ) 依 據 蔡 長 啟 ( 1983 ) 的 分 類 提 出 對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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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日 本 侵 台 時 期

( 一 ) 園 林 併 重 的 運 動 場 : 此 種 場 地 , 即 是 公 園 內 有 運 動 設 施 的 設 計 , 為 運 動 公 園 的 雛 形 ,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透 過 大 眾 場 合 認 識 運 動 場 的 意 義 與 實 際 參 與 練 習 。 包 括 屏 東 公 園 運 動 場 、 台 中 公 園 、 彰 化 公 園 、 台 北 公 園 、 台 南 公 園 、 新 竹 公 園 、 圓 山 公 園 、 台 北 川 端 公 園 、 花 蓮 花 崗 山 公 園 、 新 營 公 園 、 鳳 山 公 園 、 台 東 鯉 魚 山 公 園 、 羅 東 公 園 等 皆 為 此 型 態 的 設 計 。

(二 )綜 合 運 動 場 此 種 型 態 的 設 計 則 較 偏 郊 外; 亦 缺 少 園 林 併 重 的 設 計 , 此 型 態 有 台 南 綜 合 運 動 場 、 台 中 運 動 場 及 台 中 幸 町 運 動 場 等 。

二 、 光 復 至 今

光 復 之 後 國 民 政 府 除 延 續 經 營 日 侵 時 期 已 完 成 的 運 動 場 地 , 同 時 亦 有 縣 立 所 屬 運 動 場 地 。 其 型 態 包 括 :

(一 )綜 合 體 育 場 型 態

1 . 分 期 完 成 階 段 , 主 要 以 幾 個 典 型 為 例 , 包 括 :民 國 45 北 市 綜 合 體 育 場 、民 國 53 年 嘉 義 市 體 育 場、 民 國 50 年 間 的 北 縣 板 橋 綜 合 運 動 場、民 國 65 年 高 雄 縣 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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