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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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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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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8屆 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實施計畫

一、 本計畫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

二、 兒少諮詢代表設立及運作

(一) 兒少諮詢代表定位為政府規劃兒童及少年政策時之意見收集及表達學習 性質。

(二) 兒少諮詢代表產生,由本局成立遴選委員會辦理之,該遴選委員會組成 及兒少諮詢代表遴選作業方式另訂之。

(三) 兒少諮詢代表幕僚作業、運作、培力及顧問,由社會局自行辦理或結合 民間專業團體或人士共同協助之。

三、 兒少諮詢代表人數、任期及遴選原則

(一) 兒少諮詢代表設置以15至21人為原則。任期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2年1 月31日止。

(二) 兒少諮詢代表遴選時應兼顧年齡、性別、族群、身心障礙及區域分布之 平衡及公平、公開等原則。其中單一性別代表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三) 臺北市兒少諮詢代表應為未滿18歲之臺北市市民,惟心智障礙青年代表 年齡放寬為未滿22歲之臺北市市民。並以關心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議 題且有興趣,並具有參與公共事務、志願服務或社會公益團體活動之經 驗者為佳。

(四) 兒少諮詢代表依各自關心之議題分組,各組設聯絡人或組長,負責議題 分組討論或團隊成員之聯繫。

四、 擔任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兒少代表委員

(一) 兒少代表委員之組成由現任兒少諮詢代表中遴選若干位。

(二) 遴選原則將考量以特殊處境之兒少優先,例如:身心障礙、原住民、新 住民、經濟弱勢等。

五、 兒少諮詢代表之任務:

(一) 出席相關培訓課程。

(2)

(二) 列席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

(三) 出席兒少諮詢代表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四) 蒐集兒童及少年意見。

(五) 會議時參與表達意見或提出報告。

六、 兒少諮詢代表為無給職,但集會及列席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 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七、 兒少諮詢代表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 本計畫實務運作方式,詳如簡介。

九、 本計畫經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練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404

審查意見 委員一:同意繼續進行,提大會進行核備 委員二:同意繼續進行,提大會進行核備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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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及查覆 表。. (附件 7)110 學年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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