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之發展趨勢與影響論壇 新媒體之傳播政策展望
熾熱的心冰冷的法
何吉森
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
通傳會訴願會委員、文化部法規會委員
從數位轉型到智慧連結
世界經濟論壇(WEF)於2015年提出「數位轉換倡議」(Digital Transformation
Initiative),呼籲各界在數位化浪潮中應即時掌握數位紅利,以更先進的新興 技術,採創新的方式相互連結產生綜效。 台灣 (2012 / 2018、2020)
歐盟執委會(EC)於2019年發布《5G:歐洲數位轉型的智慧連結》報告,解 釋5G將如何在未來提供滿足智慧連結(Intelligent Connectivity)需求的量能。如
未來10年行動通訊流量每2年翻倍;
新的應用程式與AI技術將普遍應用於日常生活各個面向;
5G網路架構朝向虛擬化、切片化等技術演進;
通傳領域產業得以垂直化整合虛實、上下游之資源,創造多元數位應用。
全球娛樂及媒體產業營收穩定成長,數位營收占比將持續攀升。
(2019,55.4% 2023,61.3%) ( PWC <資誠>,2019,《2019-2023全球娛樂及媒體展望報告》) 2020/09/26 2
擾亂與悖論
• 擾亂定律(Law of Disruption):科技以快速、突破性、指數的進 步變化,但商業、社會、及政治法律結構體制卻是漸進的調整。
OECD於2017年提出報告,指出許多國家的政策仍停留在類比時代
,存在著技術和政策間的巨大落差。(台灣 vs. 韓、歐盟)
• 數位化悖論(Solow Computer Paradox):層出不窮的新媒體渠道 似乎都能帶來新機遇;但數位媒體渠道數量過多,觸及消費者的可 能反而下降。(台灣MSO數位營收占比,低於全球平均,仍有待努力(2019,25%-30%);(數位無 線電視之發展困境)
• 想走出困局,政府與產業要理解網路經濟之特性、消費者端趨勢之 變化,與產業政策規範設計原則,進行全方位的規劃,才能讓數位 網路環境升級的效益充分活化。
網路經濟法則下之傳播產業
與傳統經濟相比,網路經濟具有以下顯著的特征:快捷性,高滲 透性,自我膨脹性,邊際效益遞增性,網路外部性和直接性
新技術把產品多樣化的成本推向零,大者恆大效應須面對。
經濟組織結構趨向薄平化,處於網路端點的生產者與消費者可 直接聯繫
在網路經濟中,企業順應環境的變化,採取全新的網路競爭原則 和策略,方有可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
五大競爭原則為:1.主流化原則。2.對焦式服務原則。3.特定化 原則。4.價值鏈原則。5.適應性原則。
4 2020/09/26
影響台灣媒介生態之五大因素與現況
技術 市場
產業
消費 政策
視訊產業上下游因
授權費訂戶計算(0.58原 則)、MG、分組付費、移 頻、定頻、上下架問題而
「相互傾軋」
引入強制仲裁機制
雲端 大數據 IPTV
視訊串 流
OTT 4 K AIOT
5G CMC
監管機關任務之反思與 智慧連結
檢討
OTT TV專法
每年盜版侵權損失約 283億元之保護機制
以廣告營收為主的 產業結構受數位廣 告巨大衝擊
有線電視從500萬 訂戶持續下殺
淺又薄之影視內需市場,存在極 高投資風險
拉近三大系統架構管制原則呼聲 (如 1/3 水平管制)
黨政軍條款問題之面對
延宕十餘年的通訊傳播匯流法
傳播政策白皮書公布
• 2019年通過電信管理法後,NCC甫於2020 年2月公布<傳播政策白皮書>,未來如何將 其揭示之空泛政策(價值、目標、措施),轉 化為具體傳播匯流法,仍有待突破。
• 現行廣電三法如何調整成層級化水平模式
?未來傳播法之規範架構為何?三視訊平 台架構如何調整?如何調整規範落差?黨 政軍退出媒體議題調整?
• 市場水平結構架構、公平競爭與分組付費 機制如何因應網路環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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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法案監管設計之省思
•各國監理機關在邊調節傳統媒體監管規範時,試圖創建一個 1. 以層級管制為原則,誘引跨層級之合作與競爭。
2.根據不同類型的服務及其存在的性質設計:如
適應風險水平(全國受眾vs.有限受眾;線性vs.非線性)。
合比例調節 (善用數據監管,避免過度憶測)。
平衡競爭(避免監管套利,阻礙和扭曲未來服務的投資)。
監管明確性(釐清利益相關者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3.以跨傳統媒體和基於網路服務之技術中立方式思考。
4.具等效但有比例區別的監管框架。
因應開放之電信管理法架構,期待一部有亮點、有展望之傳播匯流法
。2020/09/26 7
成立數位發展主管部(會)之議
• 隨著數位內容、雲端應用、OTT、開放資料應用、5G及 物聯網(IoT)之快速進展,期待一個跨資訊、資安、電 信、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的數位主管部(會)。
• 資訊科技所帶來顛覆既有產業與秩序之挑戰,如國家安 全與通訊監控、資安隱私保護、數位人權、虛假訊息等 問題,促使各國通傳監理機關重新省思自己角色。(IIC)
• 需調整,然獨立機關仍有存在必要。(國際承諾、經營與 監管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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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管制之可能角色
導入期 成長期 成熟期
平等 公平
普及服務 社會福利 法治序與挑戰
安全與私密 公共禮儀 科技倡導
開辦贊助 法規架構
研究發展的 贊助者
前導計畫的 投資者、
宣揚科技的 倡導者、
展示科技的 先進者、
預擬適當的 法規架構
產業安全性、私隱性、或社會秩序的 仲裁者、保護者或維護者
公正、平 等近用或 普及服務 的
保證者 分配者
韓國《數據三法》及「科學技術資訊通信部」 (MSIT) 之啟發---韓國MSIT 、KCC、KCSC 關係圖
MSIT
KCC
KCSC
10
韓國
1.創新科學技術政策之 制定、統整、調配。
2科學技術革新政策、
相關產業政策等制定與 調整。
3原子能與科學技術的 合作以及其他科技振興 相關事宜。
4通信科技創新技術政 策的制定與調整
研究、管理廣播、通訊、
頻譜。含
廣播政策局;
通信政策局;
利用者保護局;
網路政策局
個人情報保護倫理課
確保廣播、電視及網路等 傳播內容的公共價值與公 正性,促進通訊傳播的健 全文化,並保護消費者與 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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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傳播相關政策或規範之設計原則 1
誘因式之管制設計
• 好的監管應:1. 對目標結果有明確的理解與認知。2.能即時測 量(變數),確認是否達到目標。3.不斷調整一套規則(演算法)以 實現目標。4.定期深入分析(評估)規則(演算法)是否正確,表現是 否符合預期。(水平、垂直、文化保護標準認定)
• 法規應更具體說明目標、權利、義務、結果、程序與責任。如 同工程師將程式碼、演算法視為工具,且持續注意調整更新,
以實現法律既定目標。
• 給誘因,讓被監理者做對的事,避免錯誤。讓此方法有動力實 現監管目標。(自我監理)
OReilly, Tim(2017),WTF?: What’s the Future and Why It’s Up to U
s
未來傳播相關政策或規範之設計原則 2
多元理性政策之落實
• NCC自成立以來,除監理業務外,在數位包容措施上,
亦提出幾項措施,如多元文化推動策略、兒少保護政策
、身障近用白皮書等。
• 惟只淪為政策宣示,尚缺乏具體落實之具體實施方案,
或規範。
• 此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明定之通訊傳播管制目標 :
維護人性尊嚴、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第五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九條)、
媒體近用與普及服務(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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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傳播相關政策或規範之設計原則 3
媒體自律問責與素養之推動
• 自律、問責、公民培力等措施成效仍有限。
• 缺乏引領企業、非營利組織及消費者之共識與合作。如
:將內容製播標準透過產業自律組織研訂,內容審查之 逐漸賦權,國際廣告自律組織之參與,共管機制之法律 授權,分級制度認定機構之整合等。
• 媒體素養、資訊素養(含公務人力、數位勞工)之培養。
從「保護我」到「告訴我」之監理需求態度改變。(台
經院2020傳播消費趨勢調查)
內容責任歸屬(家庭+產業)未來傳播相關政策或規範之設計原則 4-5
智慧監管
政府應思考如何透過智慧監管,
在一些傳播媒體應維持之核心價值上,積極立法並執法;
在一些產業競爭策略上,掌握科技趨勢,找尋刺激整體市場之解 決方案與機會。
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應與政府合作互補,分享資源、專業與資料。
避免因資訊不對稱,產生之管制偏差。
促進資料共享
• 政府在個資應用相關規範上應予以明確界定去識別化認定標準;
並成立個資專責機構,藉此因應歐盟GDPR之適足性要求,且可協 調個資保護與產業應用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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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1)
既有管制規範常過早介入、未能隨時因應調整形成規範空洞落差、或 以過時規範持續管制變動之產業。
公共選擇論之觀點:政府過剩或市場失靈之現象,常因資訊失靈、尋 租(如黨政軍條款)、「管制公益」爭辯問題,無法有效調整。
要鬆綁或從從新立法?問題在於思維之認知無法聚焦。
給冰冷的法,一點溫度 是法之結構性與能動性問題
結語(2)
把舊的規則與分類方法硬套在已完全不同的營運模式上,將導致 困境。此凸顯了監管者對技術(數位素養)的了解有待強化。
被監管者之思維亦需調整,不應將規範視為敵人,進而忽視它。
面對技術及應用的發展,監管機構仍應不斷回到監管設計的核心 原則,如比例性、合理性、平等待遇、技術中立及實用主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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