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02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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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陳柏奇 電 話:04-3706151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3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依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進用之契約教保員期間,其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未 滿80分)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是否屬服務成績優良
,得以採計提敘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3年1月24日府人任字第1030014565號函。
二、查教育部81年1月3日台(81)人字第00313號函釋,關於公 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略以,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按年提敘薪級」係指依足學 年度,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
,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 績考核,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方可採計。
三、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 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 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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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在同一學年 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四、次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其各等 分數及規定如下:一、甲等:80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 提一級。二、乙等:未滿80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
五、綜上,契約進用人員與教師成績考核適用之法規不同,教 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分為3款,考列前2款(甲、乙等)者晉本 薪或年功薪一級,考列第3款(丙等)者留支原薪;至契約 進用人員之考核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 及待遇辦法」辦理,考列甲等者,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 級,考列乙等者,其次學年度薪資留原薪級。是以,服務 成績優良方予晉薪,爰參採教師考核晉薪原則並考量提敘 薪級之一致性與合理性,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
,以「足學年度且其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為宜,如 原服務之幼兒園未辦理成績考核,應請檢附該園出具之成 績優良證明文件,方可採計。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花蓮縣政府除外)、各國 立國民小學、本部人事處、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本部國教署人事室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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