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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受託辦理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試教抽籤單元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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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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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重要日程表

序號 項目 日期 備註

1 公告簡章 5 月 15 日(星期三)17 時後

自行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以下簡稱 教育局網站)下載使用,不另販售。

2 公告甄選類別、名額

及報名網站 5 月 29 日(星期三)18 時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

3 線上報名及繳費

一、 報名:5 月 30 日(星期四)9 時 30 分至 6 月 5 日(星期三)12 時 二、 繳費:5 月 30 日(星期四)9 時 30

分至 6 月 5 日(星期三)15 時

4 線上列印准考證 6 月 6 日(星期四)15 時至 6 月 21 日(星 期五)17 時

請應考人自行列印准考證,如因 故無法列印,請於 6 月 21 日(星期 五)17 時前向東區成功國民小學 申請補印准考證。

5 公告初試試場配置圖 6 月 28 日(星期五) 6 月 28 日(星期五)17 時至 19 時開 放查看試場座位

6 初試 6 月 29 日(星期六) 7 公告初試試題及參考

答案 6 月 29 日(星期六)15 時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 108 學年度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國民 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網站(以下 簡稱甄選網站,網址另行公告於 教育局網站)

8 試題疑義反映 6 月 29 日(星期六)15 時至 18 時 9 公告正確答案 6 月 30 日(星期日)10 時

10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7 月 1 日(星期一)12 時

11 初試成績複查 7 月 1 日(星期一)13 時 30 分至 17 時

持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成績 單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豐原區瑞 穗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2 複試報名及補件

一、 報名時間:7 月 2 日(星期二)9 時至 12 時、13 時 30 分至 17 時 二、 補件時間:7 月 3 日(星期三)9

時至 12 時

一、 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 進行資格審查

二、 報名及補件地點:東區進德國 民小學

13 公告複試考場配置圖 7 月 5 日(星期五)20 時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14 複試 7 月 7 日(星期日)

15 公告錄取名單及缺額

學校 7 月 8 日(星期一)12 時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16 複試成績複查 7 月 9 日(星期二)8 時 30 分至 12 時

持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成績 單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豐原區瑞 穗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7 正式錄取人員分發及

報到 7 月 11 日(星期四)

9 時前攜帶相關證件至東區進德 國民小學辦理報到分發。13 時 30 分起攜帶相關證件至各分發學校 報到。

18 公告正式教師遞補缺

額及代理教師缺額 7 月 15 日(星期一)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19 遞補及代理教師分發 7 月 16 日(星期二)

9 時前攜帶相關證件至東區進德 國民小學辦理報到分發。依各分 發學校約定時間攜帶相關證件至 各校報到。

(2)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市立學校教師甄選實施要點。

二、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會議決議。

貳、 甄選簡章公告:自 108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17 時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以下簡稱教育 局網站) (http://www.tc.edu.tw/)。

參、 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 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 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 國民小學教師資格條件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始得報名:

(一) 持有有效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不含持試用教師證書者)。

(二) 現已通過 108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但尚未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者,得准先持該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以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 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三) 教師證書送審中者:

1. 合格教師證書送審中之實習教師得准先持實習教師證書或師資培育機構或縣市教育 主管機關核發之複檢證明書,以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者,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2.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複檢送件證明文件,以切 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四) 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者,除具有前(一)、(二)或(三)款資格者,並應具有原住 民籍身分。

(五) 報考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及雙語教師組者除具有前(一)、(二)或(三) 款資格者,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部 88 年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覈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系,並 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 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 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 (相關作業流程請參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審查小組網頁,網址為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foreign/a/home/index.html)】

(3)

3.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4. 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者(如附錄 5)。

5. 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六)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者除具有前(一)、(二)或(三)款資格者,並應具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 長教師證書。如應考人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輔導專長者,經切結方式 (附件 1)同意報名參加甄選,如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15 日前取得加註輔導專長教 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

(七) 報考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師【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者,除具有前(一)、(二) 或(三)款資格,並應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

三、 幼兒園教師報名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始得報名:

(一) 持有有效報考類科之領域專長類科合格幼兒(稚)園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不含持 試用教師證書者)。

(二) 現已通過 108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但尚未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者,得准先持該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以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 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三) 教師證書送審中者:

1. 合格教師證書送審中之實習教師,得准先持實習教師證書或師資培育機構或縣市教育 主管機關核發之複檢證明書,以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者,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五)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2. 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複檢送件證明文件,以切 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四) 報考客語示範幼兒園組者,除具有前(一)、(二)或(三)款資格,並應取得客家委員會客 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考試合格證書。

(五) 除具有(一)、(二)或(三)款資格外,應取得 106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 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須於任職後三個月內(108 年 11 月 1 日前)取得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四、 甄選榜示前發現有不符前規定甄選資格者,應取消參加甄選資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錄 取聘任資格,若已應聘,則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肆、 初試及複試報名方式 一、 初試

(一)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報名網址將於 108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18 時公布於教育局網站。

(二) 報名及繳費時間:報名時間自 108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9 時 30 分起至 108 年 6 月 5 日 (星期三)12 時止;繳費時間自 108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9 時 30 分起至 108 年 6 月 5 日 (星期三)15 時止。若逾時未繳費,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接受補繳報名費。

(4)

(三) 應考人登入報名系統,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 身脫帽證件照、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尚在有效期間,無則免附);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 普通教師者,應另上傳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具日期在 108 年 4 月 1 日之後),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無則免附),或曾 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楷模獎 獲獎證明文件,登錄報名並列印報名表,依系統繳費說明辦理轉帳或臨櫃(限臺灣銀行) 繳費,請務必自行查核繳費是否完成。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如需申請初試考場服務,應於 108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前(含當日,以 郵戳為憑)將「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考場服務申請表(初試)」(附件 6)填妥,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 本,以掛號寄至臺中市東區成功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40152 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一 段 300 號),影本請先傳真東區成功國民小學人事室(傳真電話:04-22124460)。未依期 限寄送者,不受理補申請考場服務;資格審查結果不合者,取消考場服務申請。

(五) 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整(轉帳之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轉帳銀行別:臺灣銀 行臺中分行,請以臨櫃或轉帳繳費方式辦理。

(六) 完成繳費者,請於 108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15 時至 108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17 時止,

自行至報名網站列印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請應考人自行保留 ATM 轉帳證明影本 備查;如以「網路銀行繳費」或「ATM 繳費但無 ATM 繳費明細表」者,請檢附「存 摺正本」備查。因故無法列印准考證者,請檢附繳款證明於 108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17 時前向東區成功國民小學申請補印准考證。

二、 複試

(一) 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 報名時間:108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9 時至 12 時;13 時 30 分至 17 時止。

(三) 補件時間:108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9 時至 12 時止(僅受理 7 月 2 日複試報名因資格審 查未通過需補件者或服務年資積分證明文件需補件者之複審)。

(四) 報名、補件及資格審查地點:臺中市東區進德國民小學(地址:40141 臺中市東區進化 路 135 號,電話:04-22126834)

(五)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影本應一致為 A4 大小)各 1 份,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影本須收繳備查,證件正本不齊或僅持證件影印本者概不受理現場審查,並請事先將 影本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

1.複試報名表(僅須正本,應考人須簽名或蓋章) 2. 國民身分證:

(1) 一律使用國民身分證正本且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

(2) 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 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3. 合格教師證書,未具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資料之一:

(1) 實習教師身分報名者,應檢附實習教師證書,如未有實習教師證書,應另檢附師資 培育機構或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複檢證明書。

(5)

(2)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另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 明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應另檢附複檢送件證明文件。

(4) 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 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4. 初試成績單(請自行下載列印)。

5.切結書(附件 1)。

6.委託他人報名者,應繳驗複試報名委託書(附件 3)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 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7.政府核發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無則免附)。

8.符合服務年資積分加分者,應繳驗下列 2 項證明文件(最近 3 年內)(服務年資積分採計 說明詳見附件 2):

(1)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請務必加註服務成績優良,未加註者不予採計。

(2)敘薪通知書(或敘薪函)正本。

9.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者,應繳驗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 具日期在 108 年 4 月 1 日之後)。

10. 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且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證書,符合加分資格者,應繳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

(1)複試報名審查時如未繳驗證書,扣除該項加分。

(2)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

(3)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低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11. 報考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及雙語教師組者,應繳驗符合資格之相關 證明【詳見本簡章參、報名資格及條件之二第(五)點】。

12. 報考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師【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者,應繳驗教育部閩南 語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

13. 報考客語示範幼兒園者,應繳驗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考試合格證書。

14. 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楷 模獎者,應檢附獲獎證明文件。

15. 報考幼兒園教師者,應取得 106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 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須於任職後三個月內(108 年 11 月 1 日前)取 得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16.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未符資格者,取消參加 複試資格。

(六) 現場辦理資格審查驗證後並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始完成報名,既經完成報 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聘用,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 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應聘後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不 得異議。

(6)

伍、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

(一) 日期:108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8 時 30 分起至 14 時 20 分(仍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二) 地點:暫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私立衛道高級中學、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如報名人數過 多時增列考區,仍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二、 複試

(一) 日期:108 年 7 月 7 日(星期日)9 時起;13 時 30 分起分別同時進行,至該場次結束為 止。

(二) 地點:暫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私立宜寧中學、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 學校(仍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陸、 甄選類科、名額

教育階段 甄選類組 錄取名額

國民小學

普通教師

一般地區(含非山非市地區)

108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18 時於教育局網站公告

(http://www.tc.edu.tw/)。

偏遠地區 偏遠地區學校 原住民重點學校 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

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師【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

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 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 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

雙語教師 音樂專長 美勞專長 專任輔導教師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

幼兒園 幼兒園教師

一般地區 偏遠地區

客語示範幼兒園 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備註:

1. 應考人僅能擇一甄選類組報名,不能跨類組報考。

2. 英語專長巡迴教師需配合教育局分配之學校及節數進行英語教學,5 年後始得轉任其他類別教 師。

3. 專長共聘教師需配合教育局分發之學校,至 2-3 校進行該專長教學,5 年後始得轉任其他類別 教師。

4. 雙語教師須配合錄取分發之學校安排課程及節數進行雙語教學(不限雙語教學科目),並應實際 服務滿 5 年以上,始得轉任其他類別教師。另須配合參與本局辦理之雙語師資培訓課程。

5.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民小學專長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應擔任該專長教師,並應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6. 除專長教師外,教師應視學校需求擔任級務工作,不得拒絕。

7. 以上為暫訂之甄選類科,實際甄選類科及錄取名額視實際出缺情況於 108 年 5 月 29 日(星期 三)18 時於教育局網站公告。

(7)

柒、 甄選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 初試:採筆試方式

(一) 題型:選擇題(4 選 1,單選題;採電腦閱卷,請用 2B 鉛筆,作答劃記不清楚致電腦無 法判讀,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 時間及科目:

教育

階段 甄選類科 第一節

8:30~9:40

第二節 10:20~11:30

第三節 13:00~14:20

國民 小學

普通教師 教育學科

(佔 50%)

國語文 (佔 25%)

數學 (佔 25%) 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

迴、共聘)

教育學科 (佔 25%)

國語文 (佔 25%)

英語 (佔 50%) 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師【含本

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

教育學科 (佔 25%)

國語文 (佔 25%)

閩南語教材教法 (佔 50%) 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

長共聘)

教育學科 (佔 50%)

國語文 (佔 50%) 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

長共聘)

教育學科 (佔 50%)

國語文 (佔 50%) 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 體育教材教法

(佔 25%)

國語文 (佔 25%)

體育概論 (佔 50%)

雙語教師 教育學科

(佔 25%)

國語文 (佔 25%)

英語 (佔 50%)

專任輔導教師 教育學科

(佔 25%)

國語文 (佔 25%)

輔導知能 (佔 50%)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 教育學科

(佔 50%)

國語文 (佔 25%)

數學 (佔 25%) 幼兒

幼兒園教師 教育學科

(佔 50%)

國語文 (佔 50%) 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教育學科

(佔 50%)

國語文 (佔 50%)

備註: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筆試科目「教育學科」加重特殊教育比重,學前特殊教育教 師筆試科目「教育學科」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重。

(三) 初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於 108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15 時,公告於 108 學年度中區縣市政 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網站(以下簡稱中策教師甄選網站,網址另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 及教育局指定網站。

(四) 對初試試題參考答案有疑義之應考人,請於 108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15 時至 18 時止,

檢具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至中策教師甄選網站及教育局指定網站反映試題疑義,逾時 恕不受理。

(五) 初試試題正確答案於 108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10 時,公告於中策教師甄選網站及教育 局指定網站。

(六) 以初試成績(筆試成績)錄取「國民小學普通教師、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幼兒園 教師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預定錄取名額之 2 倍」及「雙語教師、專長類科及專任輔導 教師預定錄取名額之 3 倍」人員參加複試。應考人初試成績與服務年資積分合計,及 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且具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 書者初試成績與加分合計,達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採外加名額增額錄取方式參加複

(8)

試。未經錄取者,不得參加複試。

(七) 參加複試名單於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12 時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 108 學年度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網站(以下簡稱甄選網站,網址另行公 告於教育局網站);複試考場配置圖及分配表於 108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20 時前公告於 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二、 複試:採試教及口試方式

(一) 每名應考人口試時間為 10 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二) 每名應考人試教時間為 15 分鐘,應考人於試教前 15 分鐘抽籤決定試教單元(版本單元 如附錄 6),應考人除試教承辦單位所準備之教科書外,不可附教案及攜帶任何教具進 場【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及雙語教師音樂專長組應考人可攜帶直 笛】。

(三) 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應考人口試全程以英語應答。

(四) 輔導專長教師試教範圍為個案輔導情境演練(試教前 15 分鐘現場抽籤決定演練情境,

由本局遴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擔任個案)。

(五) 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及雙語教師音樂專長組應考人須考鋼琴曲目 1 首(不計入試教時間),鋼琴彈奏完畢後,進行試教(得使用鋼琴)。鋼琴曲目於 108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20 時公告於教育局網站,並請自備直笛應試。

(六) 雙語教師應考人試教及口試全程以英語教學及應答。

(七) 幼兒園教師報考客語示範幼兒園組者,應考人口試及試教應以客語方式進行。

(八) 應考人於試教及口試排定時間結束後,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九) 試教版本及冊別:

國民小學教師

類別

普通教師、

身心障礙類 特殊教育班

教師

英語專長教師 (含英語專長巡

迴、共聘)

本土語(閩南 語)專長教師

【含本土語(閩 南語)專長共

聘】

音樂專長教師 (含藝才班、音 樂專長共聘)、

雙語教師音樂 專長組

美勞專長教師 (含藝才班、美 勞專長共聘)、

雙語教師美勞 專長組

體育專長教 師(含體育專

長共聘)

試教

科目 數學 英語 閩南語 藝術與人文 健康與體育

版本 南一 康軒(C 版) 康軒 翰林 康軒

年級

(冊數) 六年級(下) 六年級(下) 六年級(下) 六年級(下) 六年級(下)

(9)

成績計算

一、 初試成績計算

(一) 國民小學普通教師、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師

【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專任輔導教師、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幼兒園 教師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初試成績佔總成績 30%。

(二) 國民小學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 長共聘)及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雙語教師初試成績佔總成績 20%。

(三) 加分條件:

1.服務年資積分:年資積分最高加 2 分,不列入總成績計算,服務年資積分採計說明詳 見附件 2: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長期代理教師得採計服務年資積分。

(2) 採計最近 3 年內服務年資(105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服務期間以同校單一學年度 連續服務滿 9 個月以上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1 分,最高加 2 分。

(3) 欲採計服務年資積分加分者,應在線上報名時登錄受採計年資。

(4) 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原服務學校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如有 偽造、不實或不符資格等情事,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5) 服務年資積分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2.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且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證書者(初試報名時應於報名系統上傳證書,未上傳者恕不採計加分):

(1) 102 年以前取得認證者(不包含 102 年以前「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 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初試原始成績加 2 分。

(2) 103 年以後取得認證者:中級認證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1 分;中高級以上認證者,

初試原始成績加 2 分。

(3) 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4) 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如有偽造、不實或不符資 格等情事,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5) 複試報名審查如發現證書有誤時,扣除該項加分。扣分後,初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 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扣分後,初試成績低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 消參加複試資格。

3.持有政府核發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初試報名時應於報名系統上傳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審核通過),初試原始成績加 5%計算(加分後成績不得超 過 100 分)。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如有偽造、不實 或不符資格等情事,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4. 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楷 模獎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2 分。複試報名審查如發現證明文件有誤時,扣除該項加 分。扣分後,初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扣分後,初試成 績低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如有偽造、不實或不符資格等情事,立刻取消參加複試

(10)

資格。

二、 複試成績計算

(一) 國民小學普通教師、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師

【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專任輔導教師、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幼兒園 教師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30%、試教成績佔總成績 40%。

(二) 國民小學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 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雙語教師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30%、試教成 績佔總成績 50%。

(三) 持有政府核發且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複試報名時應繳驗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並經審核通過),口試及試教原始成績各加 5%計算(加分後成績不得超過 100 分)。

(四) 複試成績以原始分數計算為主,若同一甄選類組開設 2 個以上試場,則轉換加權常態 化 T 分數計算。

三、 初試、口試及試教成績合計以 100 分為滿分,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一) 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 雙語教師類組如報名人數低於缺額數,經甄選委員會決定錄取分數,並得不足額錄取。

四、 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初試及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如試教、初試及口試成績皆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 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雙語教師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口試及初試成 績高低依序錄取,如試教、口試及初試成績皆相同者以由抽籤決定。

五、 成績複查:應考人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請帶國民身分 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准考證、

成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並繳交複查費用新臺幣 100 元整,否則不受理。申請 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 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一) 初試成績: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13 時 30 分至 17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須出具附件 5 成績複查委託書)向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地址:42041 臺中市豐原區西安街 72 號,電話:04-25262064)申請,每人以 1 次為限,逾時恕不受理。

(二) 複試成績:108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8 時 30 分至 12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須出具附件 5 成績複查委託書)向臺中市豐原區瑞穗國民小學(地址:42041 臺中市豐原區西安街 72 號,電話:04-25262064)申請,每人以 1 次為限,複試成績複查僅限於口試及試教項目,

逾時恕不受理。

捌、 放榜

一、 錄取人員名單於 108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12 時,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二、 應考人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查詢及下載個人成績,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並自 108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以後不得申請補發成績單。

(11)

玖、 錄取分發及報到 一、 正式錄取人員

(一) 錄取人員應依照教育局網站通知(不另郵寄通知)於 108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9 時前持複 試成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及國民身分證親自至臺中市東區進德國民小 學(地址:40141 臺中市東區進化路 135 號,電話:04-22126834)報到,按總成績高低依 序唱名分發,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如本人不克參加分發委託他人者,須出具分 發委託書(附件 4)、複試成績單、應考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 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參加分發。

(二) 經分發之正式錄取人員應於 108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13 時 30 分至 16 時止攜帶複試成 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國民身分證及教師合格證書親自至各分發學校人 事室辦理報到,並依各校所訂期限繳交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 3 個 月內胸部 X 光檢查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取消錄取資 格,另幼兒園教師應於報到後 7 日內檢具近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 正式錄取人員至各分發學校報到時,如欲辦理年資敘薪之審議,應自行檢具原服務單 位離職證明書。

二、 遞補及代理教師

(一) 遞補分發:

1.正式錄取人員分發後若仍有缺額(含正式錄取人員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聘任),始辦理 遞補分發,並於 108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15 時前於教育局網站公告遞補分發甄選類 組、名額及遞補人員排序。若無名額可供遞補分發,則不另行公告。

2.遞補人員應於 108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9 時前持複試成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 載列印)及國民身分證親自至臺中市東區進德國民小學(地址:40141 臺中市東區進化 路 135 號,電話:04-22126834)報到,按總成績高低依序唱名分發,唱名 3 次未到者 視同棄權。如本人不克參加分發委託他人者,須出具分發委託書(附件 4)、複試成績 單、應考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 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參加分發。

3.經分發之遞補教師應於各分發學校規定時間親自至各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4.遞補分發錄取人員至各分發學校報到時,如欲辦理年資敘薪之審議,應自行檢具原服 務單位離職證明書。

(二) 代理教師分發:

1.參加複試未獲正式錄取或未遞補分發者,得為報考甄選類組之候用代理教師【以 108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15 時教育局網站公告為準】,並應於 108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9 時前持複試成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及國民身分證至臺中市東區進德 國民小學(地址:40141 臺中市東區進化路 135 號,電話:04-22126834)報到,逾時未 報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如本人不克參加分發委託他人者,須出具分發委託書 (附件 4)、複試成績單、應考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參加分發。

2.108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9 時 10 分辦理候用代理教師公開分發作業,按總成績高低

(12)

依序唱名分發,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經分發之代理教師應於各分發學校規定時 間親自至各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3. 未獲分發者,保留其候用代理教師資格,候用期限至 109 年 4 月 30 日止,逾期無條 件喪失候用資格。本市各國民小學得參酌初試測驗成績,另行辦理長期代理、長期代 課教師公開甄選作業。

三、錄取分發至本市國民小學之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 師【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美勞專長教師 (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專任輔導教師,應擔任該專 長教師,並應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四、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民小學之雙語教師,應配合錄取分發之學校安排課程及節數進行雙語教學 (不限雙語教學科目),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始得轉任其他類別教師。另須配合參與本局辦 理之雙語師資培訓課程。

五、錄取分發至本市國小應實際服務年限,始得申請市內(外)教師介聘,說明如下:

(一) 一般地區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3 年(服務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實際服務 3 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不得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二)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之普通教師及幼兒園教師:6 年(服務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實 際服務 6 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 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2 年)。

(三) 雙語教師:5 年(服務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實際服務 5 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 校期間,不得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 考場及分發場地不提供應考人及陪考人停車服務,請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二、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原訂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動,請至教育局網站查詢。

三、 現役軍人或尚未服兵役而於甄選錄取前應徵入伍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分發學校報到,其 錄取資格均予以保留。保留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學校自新 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得異 議。

四、 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報名參加甄選時,應主動切結(附件1)於錄取後償還 公費或取得免償還公費證明,於108年8月15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或免償還公費 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五、 經甄選錄取者,如有證件不實或無法登記為合格教師者或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之情事 者,則撤銷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六、 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 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七、 錄取人員依教師法第 11 條規定聘任之,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八、 現職教師倘獲錄取,至各分發學校報到時,因未能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致影響自身 權益者,不得異議。

(13)

九、 經錄取分發之英語專長教師及雙語教師應參加本市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專業成長研習,並取 得初、進階證書。

十、 經錄取分發之初任教師應參加教育部委託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教師志業導入研習」及本 局後續辦理之「班級經營與教學實務研習」與「回流座談」等相關研習。(註:初任教師係 指首次獲聘為正式教師者,曾任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並錄取本次教師甄選者,非 屬初任教師)

十一、 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14)

【附錄 1】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 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 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師。

(15)

【附錄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12 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 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 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 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 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育人員。

(16)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 3】師資培育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 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適 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 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 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 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 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附錄 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 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 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 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 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17)

【附錄 5】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之各項英 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 CEF) B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104.05 修正) 考試名稱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

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

考試項目 備 註

全民英檢(GEPT) 中高級複試通過 聽說讀寫 可則下列任一方式報考:

◎ 兩階段考:「聽讀」成績通過後,

考「說寫」。

◎ 一日考:「聽讀說寫」合併一天考 完。

 資料參考:LTTC 財團法人語言訓 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筆試(含聽力、用法、字彙 與閱讀)195

口說 S-2+

寫作 B

聽說讀寫 ◎ 英語測驗分筆試(含聽力、用法、

字彙與閱讀)、口試、寫作測驗。

受理單項或多項合併報考。

 資料參考:LTTC 財團法人語言訓 練測驗中心。

托福 iBT 測驗 (網路型態) (TOEFL iBT)

聽力 21;閱讀 22 口說 23;寫作 21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雅思(IELTS) 6.0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資料參考:英國劍橋大學語言測 評考試院。

劍橋五級國際英語 認證(Cambridge English)

Cambridge English : First 舊稱(FCE)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資料參考:英國劍橋大學語言測 評考試院。

劍橋博思職場英語 檢測(BULATS)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說讀寫 ◎ 聽、說、讀、寫可分項單考。

 資料參考:英國劍橋大學語言測 評考試院。

PTE 學術英語考試 (PTE-A)

聽力 59;閱讀 59 口說 59;寫作 59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資料參考: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

(18)

安格國際英檢測驗 (Anglia)

Advanced level 中高級測驗 須獲得 PASS 或 MERIT 或 DISTINCTION 的成績

聽說讀寫 ◎ 「聽讀寫」合併考;「口說」為選 考,不能單獨報考口說。

◎ 成績須符合 PASS 或以上成績。

 資料參考:英國安格國際英檢。

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聽力 400;閱讀 385 聽讀 ◎ 「聽、讀」合併考。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多益英語測驗字 2008 年全面改制 後已無新制或傳統之分。

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4 日忠 益 102 字第 132 號函修正。

多益口說與寫作測 驗(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口說 160;寫作 150 說寫 ◎ 「說、寫」合併考;可單考「口 說」。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4 日忠 益 102 字第 132 號函修正。

傳統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750 聽讀 ◎ 傳統多益成績採認標準採總分

制。

◎ 此項考試自 98 年 8 月 31 日起停 考,故成績依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函之參照標準。

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托福 ITP 測驗 (TOEFL ITP)

543 聽讀 ◎ 分數含聽力、文法結構及閱讀,

成績採認標準採總分制;無寫作 及口說考試。

◎ 對照成績自 100 年 11 月起更新,

100 年 11 月前對照成績為 527。

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4 日忠 益 102 字第 132 號函修正。

托福 CBT 測驗 (TOEFL CBT)

197 聽讀寫 ◎ 無口說考試。

◎ 此項考試自95 年9 月 30 日起停 辦,故成績依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函 之參照標準。

(19)

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托福 PBT 測驗 (TOEFL PBT)

聽力&閱讀 527 寫作 4

聽讀寫 ◎ 無口說考試;寫作考試成績依其 能力描述之評分表,寫作 4 分約 等同於 CEF 之 B2 級成績。

◎部份區域已停考。臺灣地區於 90 年停考。

◎ 此項考試成績依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函之參照標準。

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備註:

1.教育部於 100 年 2 月 21 日以臺中(二)字第 1000022382C 號令發布「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 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作為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 參據。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核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得由學 校自行訂定參照表,無年限之限制,惟須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如有缺漏仍須補足該項 成績,始得申請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3.通過教育部 88 年度所辦國小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須檢附國小英語師資培訓「英語教學能 力班」學分證明書影本)及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 考試者(須檢附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證明函影本),視同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 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

4.以年資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者,以本參照表為採認依據,不在本參照表之測驗成 績,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審核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不予採認。擬申請為本參照表之英語檢 定考試流程為:由各師資培育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推薦 3 至 5 位審查委員,形成專業審查人 才資料庫,每次聘 5 位專業審查委員,進行匿名審查,再邀請已提報及已核定加註英語專長專門 課程之各大學英語相關學系所教授代表(非職員)參加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三分之 二以上(含)投票通過,方可列入本參照表,作為本小組審核依據。其他未核定或提報加註英語專 長專門課程之師培大學可列席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5.本小組每年 3 月調查一次已核定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各大學校內採認之英語檢測考試情形,

上開大學倘三分之二(含)以上已採認某項英語檢測工具,亦得列於本參照表中。

(20)

【附錄 6】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受託辦理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試教抽籤單元一覽表

(均採 107 學年度審定本教科書,本土語(閩南語)則採非審定本教科書)

國民小學普通教師及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

【六年級(下)南一版數學】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柱體的體積

2 怎樣解題(一)

3 基準量和比較量

4 縮圖和比例尺

5 四則混合運算

6 怎樣解題(二)

7 統計圖表

(21)

國民小學英語專長教師 (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

【六年級(下)康軒(C 版)英語】

國民小學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師 (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

【六年級(下)康軒版閩南語】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He has Ants in His Pants 1 地球人 2 The Game Is in the Bag! 2 中和潑水節 3 He Has a Sweet Tooth 3 阿爸煮飯 4 Let’s Hit the Road! 4 大樹青青 5 Holiday and Colors 5 勵志俗諺 國民小學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

聘)及雙語教師音樂專長組

【六年級(下)翰林版藝術與人文】

國民小學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 聘)及雙語教師美勞專長組

【六年級(下)翰林版藝術與人文】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跨「樂」世界 1 為你留影

2 民歌暢遊趣 2 我的故事書

3 音樂新「視」界 3 藝術瑰寶

4 愛的樂章

國民小學體育專長教師 (含體育專長共聘)

【六年級(下)康軒版健康與體育】

幼兒園教師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好球開打 1 天氣預報站

2 鍛鍊好體能 2 愛的你我他

3 舞動青春 3 超級比一比

4 社區說書人

5 生活小高手

6 臺中一級棒

(22)

【附錄 7】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試場規則

一、 應考人應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 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 對。

二、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 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三、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第一節 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五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 試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四、 經本局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或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局核 准者,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二十分鐘。

五、 文具應自備,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透明墊板、透明鉛筆盒。

六、 答案卡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識者,其責任自負,不得異議。

七、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類科、科目及試題之類科、科目 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八、 考試結束鐘響前離場者,試題卷與答案卡(卷)應一併交回。

九、 考試結束鐘聲響畢,尚未繳卷者應即停止作答,並於座位坐好,待監場人員收妥答案卡(卷) 且宣佈後,方可離場。

十、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 試場秩序。

(九) 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十)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十一、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拆開或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23)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十二、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 裁割試卷(卡)。

(三) 污損試卷(卡)。

(四) 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 場。

(六) 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九)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

十三、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三分至五分: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十四、 應考人有違反試場規則事實,應由監場人員、試務人員填報試場紀錄表,送甄選委員會審 議決定之。

十五、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場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24)

【附錄 8】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複試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複試時,必須出示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 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進入試場應試。

二、 應考人於口試及試教排定時間結束後,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三、 准考證遺失請到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四、 考場不提供應考人及陪考人停車服務,請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五、 試教注意事項:

(一) 請應考人依公告順序於指定時間(提前 20 分鐘)親自到各試場預備區,出示准考證及身分 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辦理報到驗證,

試教前 15 分鐘抽取試教單元,然後回指定預備席預備(不得攜帶任何準備資料)。

(二) 每位應考人試教時間 15 分鐘,應考人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工作 人員轉交甄選委員簽名後開始試教;第 13 分鐘時按一鈴聲提示,第 15 分鐘連續按鈴三 下,請應考人立即結束試教演示,並取回准考證離開試場。

(三) 幼兒園教師試教考場提供電子琴,不提供應考人事先練習。

(四) 試場提供黑板及白色粉筆。

(五) 國民小學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及雙語教師音樂專長組試教考場提供 鋼琴,不提供應考人事先練習。

(六) 雙語教師應考人,試教應以英語進行。

(七) 客語示範幼兒園教師應考人,試教應以客語進行。

六、 口試注意事項:

(一) 請應考人依公告順序與指定時間(提前 10 分鐘)親自到各試場預備區,出示准考證及身分 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辦理報到驗證,

完成後到指定預備席等候。

(二) 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 10 分鐘,應考人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工作人 員轉交甄選委員簽名。口試由口試委員自行提問,口試時間第 8 分鐘時按一鈴聲提示,

第 10 分鐘連續按鈴三下,應考人終止回答並領回准考證後離開考場。

(三) 國民小學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及雙語教師應考人口試應全程以英語應 答。

(四) 客語示範幼兒園教師應考人,口試應全程以客語進行應答。

七、 試教及口試均不得攜帶個人檔案、教案、教具入場。

八、 請勿攜帶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入場應試,違者依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 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試場規則辦理。

九、 其他有關考場應遵守之事項,依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訂定公布之規定 辦理。

(25)

附件 1

切結書

本人報考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已詳閱 簡章內容,同意辦理下列切結事項,如具有或違反下列情事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或聘任資 格,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 有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 33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規定情事。

二、 證件或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

三、 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其他應提供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四、 通過 108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應考人,若未取得合格教師 證書者,得准先持該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准以切結方式參加甄 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 資格。

五、 合格教師證書送審中之實習教師得准先持實習教師證書或師資培育機構或縣市教育主關機 關核發之複檢證明書,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者,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五) 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

六、 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複檢送件證明文件,以切結方 式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五)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 錄取聘任資格。

七、 報名專任輔導教師之應考人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輔導專長者,經切結方式 同意報名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08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三)前取得加註專任輔導教師 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

八、 英語專長巡迴教師需配合教育局分配之學校及節數進行英語教學,5 年後始得轉任其他類別 教師。

九、 專長共聘教師需配合教育局分發之學校,至 2-3 校進行該專長教學,並應實際服務滿 5 年以 上,始得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十、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民小學之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巡迴、共聘)、本土語(閩南語)專長教 師【含本土語(閩南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美勞專長教師 (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專任輔導教師,應擔任該 專長教師,並應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十一、 雙語教師須配合錄取分發之學校安排課程及節數進行雙語教學(不限雙語教學科目),並應 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始得轉任其他類別教師。另須配合參與本局辦理之雙語師資培訓 課程。

十二、 幼兒園教師者應取得 105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 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須於任職後三個月內(108 年 11 月 1 日前)取得接受基本救命 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十三、 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錄取後應償還公費或取得免償還公費證明,於 108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三)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或免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

(26)

十四、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小應實際服務年限,始得申請市內(外)教師介聘,說明如下:

(一) 一般地區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3 年(服務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實際服務 3 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不得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二)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之普通教師及幼兒園教師:6 年(服務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實 際服務 6 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 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2 年)。

(三) 雙語教師:5 年(服務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實際服務 5 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 校期間,不得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此 致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27)

附件 2

108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應考人採計服務年資積分說明

一、簡章規定

(一) 擔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長期代理教師得採計服務年資積分。

(二) 採計最近 3 年內服務年資(105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服務期間以同校單一學年度連續服 務滿 9 個月以上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1 分,最高加給 2 分。

(三) 欲採計長期代理教師服務年資積分加分者,應在線上報名時依規定覈實登錄得採計年資 資料,未於報名截止前於系統上登錄相關資料者,恕不採計積分。

(四) 複試報名時須檢具下列 2 項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2 項皆應檢具,正本驗畢歸還),如有偽 造、不實、或不符資格等情事,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1. 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正本,請務必加註服務成績優良,未加註者不 予採計。

2. 敘薪通知書(或敘薪函)正本。

(五) 服務年資積分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二、年資認定

(一) 採計年資:105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

(二) 同校且單一學年度連續服務滿 9 個月以上定義:

1. 當學年度服務期間須在同一所學校(例:上、下學期不同學校不予採計)。

2. 當學年度服務時間須連續滿 9 個月以上,月份不可中斷始予採計。

例 1:105 年 8 月 31 日至 106 年 1 月 20 日及 106 年 2 月 18 日至 4 月 30 日,符合連續 滿 9 個月以上,可採計。

例 2:105 年 8 月 3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6 年 2 月 18 日至 5 月 31 日,月份中 斷,未符合連續滿 9 個月,不予採計。

三、審核結果

複試報名審查時發現前述 2 項文件資料有誤時,扣除該項加分。

(一) 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

(二) 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低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