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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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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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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政府. 公務機密維護應有的認知與作為 廉政署政風業務組 洪志信/108.06.13.

(2) 簡報大綱. 01. 02. 03. 04. 前言. 國家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 結語. 保密義務 與責任. 國家機密定義 國家機密核定及 等級區分 新修正條文. 機密文書處理基本 原則 洩密違失案例. 宣導 定檢 資安.

(3) 1. 前言 保密義務 洩密責任.

(4)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 研擬. 核判 會商. 繕校. 發文 歸檔.

(5) 保密義務與責任 明確律定公務員 保密之義務. 違反義務者 課以應負之責任.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 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 亦同。.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 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 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5. 5.

(6) 保密義務與責任 明確律定公務員 保密之義務. 違反義務者 課以應負之責任. 公務員應嚴守保密義務,公務員服務法係屬概括規定,實際上,是否 洩密及是否應加處罰,則散見於刑法或其他法律。凡關係他人權利、 義務或個人隱私之案件,在未奉核定或公開以前,參與辦理過程中之 人員,均不得洩漏,有須永保秘密,或暫時保密,形成廣泛的保密義 務,並非單純以法律所明定者為已足。 6. 6.

(7)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2-35條). 洩密罰責. 國家機密. 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 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 罰金。(第32-33條) 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第34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 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 犯罰之)。(第35條) 7.

(8) 刑法 (第132條) ➢ 第132條. 洩密罰責 國防以外秘密.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 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 元以下罰金。 8.

(9) 實務見解-何為應秘密事項? ➢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3388號 ➢裁判要旨:. 洩密罰責 國防以外秘密. 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 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 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 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 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 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 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 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9.

(10) 刑法(第317-318條). 洩密罰責. ➢ 第317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 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 妨害秘密罪 職務知悉之 工商秘密. ➢ 第318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 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 罰金。 10.

(11) 洩密. 洩密罰責 不正 利益.  侵害國家法益: ➢ 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陸 海空軍刑法、國家安全法、 國家情報工作法、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洩密犯 罪。  侵害個人法益: ➢ 營業秘密法、個人資料保護 法、刑法等洩密。. 違背職務收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公務員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 11.

(12) 公務機密的種類(範圍) 1.國家機密. 2.一般公務機密. ➢ 機密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 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 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機保法第2條). ➢ 機密等級:密 ,. ➢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 家機密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 (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刑法第 132條) 政府採購法、營業秘密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

(13) 2. 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規範 涉密人員出境管制 修法現況.

(14) 我國國家機密法制之沿革 以普通刑法(刑法第109條、132條)及特別刑法(妨害軍機治 罪條例,已於93年廢止)規範洩漏國家機密應負之刑事責任。 49年. 49年2月行政院發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後,國家機密保 護業從對於洩密行為之事後制裁,提升為流程管控規範,由 機密之認定,以迄分級、保管、利用、解密、洩漏或遺失之 處理等階段,均有明確規範。 92/10 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立法通過並公布實施,並持續 以函釋解釋相關條文之適用。.

(15) 國家機密保護法體系與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1~6). 立法目的、定義、適用對象、比例原則、先行保密措施. 國家機密之核定 核定權責、會商機制、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保密期 第二章 與變更(§7~12) 限、解除機密條件及其變更、永久保密之情形 明確標示、知悉持有使用應經核准、處理時依等級分別管制、 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緊急情形例外)、不同等級之處理、複 第三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製物之保護、存置場所之管制、定期查核、其他機關使用之核 准、立法院之使用、使用其他機關所定國家機密之情形、法院 (§13~26) 檢察機關處理案件涉密時、涉密人員出境管制 國家機密之解除 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解除機密之條件視為已成就)、解除機 第四章 密之條件已成就(核定後解除機密)、核定解除機密、會商機制 (§27~31) 第五章. 罰則(§32~38). 第六章. 附則(§39~41). 洩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違反出境管制等 行為之刑罰規定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規核定之國家機密,其重新核定之期限、 訂定施行細則、本法施行日期.

(16) 國家機密之定義 1.國家機密:(機密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 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機保法 第2條).

(17) 國家機密之範圍 (施行細則§2) 軍 事 計 畫 、 武 器 系 統 或 軍 事 行 動. 經外 濟國 資政 訊府 之 國 防 、 政 治 或. 情 報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保政 密府 技通 術信 、、 設資 備訊 或之 設 施. 外 交 或 大 陸 事 務. 科 技 或 經 濟 事 務. 利其 益他 而為 有確 保保 密國 必國 要家 者安 全 或.

(18) 國家機密適用對象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 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本法第3條) 前開所稱機構,指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及特種基 金管理等機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務員】的基本言行規範. 本法適用於全體國民。有關國家機密之核定、變更、銷毀、收 發、傳遞、使用、保管、複製及移交,原則上雖係由前開單位 及人員為之,惟因國家機密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有必要對於 依法定程序核定為國家機密之事項,限制得接近使用之人員, 以防範洩密情事發生。是以一般國民如有刺探、收集、毀棄、 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之行為,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19)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與核定權人 絕對機密 (本法第4條第1款) (施行細則第5條). 極機密 (本法第4條第2款) (施行細則第6條). 機密 (本法第4條第3款) (施行細則第7條). ➢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 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 長。 ➢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 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 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 員。. ➢ 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 員。 ➢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 長。 ➢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 長。 ➢ 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 之主管 人員。 ➢ 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 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 前 二款所列之人 員或經其 授權之主管人員。 ➢ 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 之 行、處、局、 署等機關 首長。 ➢ 駐 外機關首長; 無駐外機 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 授權之主管人員。 ➢ 戰 時,編階中校 以上各級 部 隊主官或主管 及部長授 權之相關人員。. 職務代理人、授權人員之定義、再授權之禁止、授權方式、最小範圍原則.

(20) 國家機密保密期限. 絕對機密 30年 國家機密至遲應於 30年內開放應用 , 其有特殊情形者, 得經立法院同意延 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本法第11條第5項).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 來源或管道之國家 機密,應永久保密 (本法第12條). 極機密 20年. 機密 10年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 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 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保 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本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

(21) 問題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或來源之國家機密可否解密之疑義?.

(22) 回應. 法務部97年5月8日法政字第0971106036號函. ◼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之「永久保密」,除保密 期限為永久外,亦排除任何解密狀況,不因情報來源者已死亡或經徵得 原提供者同意,而可解密。. ◼ 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6條 規定係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 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 至於該等情報來源或管道所提供之情報資料內容,除足資辨別情報工作 之組織或人員外,不在永久保密範圍。.

(23) 國家機密之形式與實質要件 形 式 要 件. 1. 必須係本法第7條所規定之核定權人 親自核定。 2. 核定為第4條所規定之「絕對機密」 「極機密」或「機密」之機密等級。. 實 質 要 件. 必須是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 密之必要者,亦即在實質內容上必須 具備「值得保密之必要性」。.

(24) 國家安全與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保密必要為例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下列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得提供之: 1.國家機密或依其他法規為應秘密事 項。 【公務員】的基本言行規範 2.危害刑事偵審或他人法益。 3.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擬稿。 國家機密 4.監督、管理、調查、取締對象資料。 5.考試、檢定、鑑定資料 保護法 6.侵害隱私、職業秘密或著作權。 7.營業秘密。 8.保存文化資產。 9.公營事業營業資料。.

(25) 國家安全與資訊公開 實務上,國家安全或利益定義與內容為何,應尊 重各該機關就該件國家機密個案之實務狀況予以 解釋。 法務部(廉政署)僅係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法律解釋 實務上家安全或利益定義與內容為何,應尊重 機關,各機關仍應依其所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依 各該機關就該件國家機密個案之實務狀況予以 本法審認及核定其機密等級。 解釋。.

(26) 機保法. 移民法. 兩岸條例 赴陸許可辦法. 現行赴陸/出境管制規範.

(27) 簡任第10職等 及警監4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 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簡任第11職等 及警監3階以上 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 國安局、國防部、 法務部調查局及其 所屬各級機關未具 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兩§9Ⅲ. 兩§9Ⅲ. 許§4Ⅰ. 許§7Ⅰ. 兩岸條例 赴陸許可辦法. 政務人員、直轄市 長、涉及國家機密 業務人員(含上開退 離職未滿3年)及縣 市長 許§4Ⅱ. 原服務機關、委託機 關或受託團體、機構 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 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兩§9Ⅵ.

(28) 申 請 人 申請時間. 簡任第10職等 及警監4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 簡任第11職等 及警監3階以上 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 政務人員、直轄 市長、涉及國家 機密業務人員(含 上開退離職未滿3 年)及縣市長. 國安局、國防部、 法務部調查局及 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 之人員. 要點§4. 許§7Ⅰ. 許§7Ⅱ. 赴陸7個工作日前. 赴陸2個工作日前. 赴陸7個工作日前. ➢ 先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向所屬機關(構)提出 ➢ 先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 申請 ➢ 由服務機關審查,再至內政部 ➢ 由服務機關審查,再至 內政部線上系統登錄申 線上系統登錄申請 請. 要點§4. 審查機制 由所屬機關審核許可 罰則. 違反者由服務機關 行政懲處 要點§9. 兩§9Ⅳ. 經內政部審核許可 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 以下罰鍰。 兩§91Ⅱ. 許§4Ⅱ. 經內政部/聯審會審核許可 (內政、國安、法務部、陸委會). 違反者處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兩§91Ⅲ.

(2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 ◼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聯審機制) 1.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2.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簡稱涉密人員) 3. 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4. 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5. 縣(市)長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 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 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之 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 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29.

(30) 陸委會函釋:進入大陸地區之定義.

(31) 國家機密 核定人員. 機保法 辦理國家 機密事項 業務人員 機保§26. 此2類退、離 職或移交國家 機密未滿3年 之人員.

(32) 機保施§32Ⅱ. 出境20日前. ➢向(原)服務機關或委 託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10 日 內書面通知准駁)。 ➢機關首長,或現任職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 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 向上級機關提出。. 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 核准地區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機保§36. 機關端(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 ➢ (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 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名冊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7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 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33) 款所定人員 機密保護法」 ,向(原) )第26條規定, 出申請,由 D 含國家機密核 密、守密程 理國家機密事 駁,並將審 、前述退、離 C 請後10日內 人為機關首 家機密未滿3年 關或委託機 境,應經其(原) 請應向上級 ; 委託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或. 人核准,至退、 國家機密未滿3 業務性質, 制出境時間, 將馮員列入 定機關得視情 制,故本案 , 境管制規定 長之。. B. A.

(34) 內政部及 所屬機關 涉及國家 安全人員. 入出國及移民法. 出國日7日前向服務機 關申請出國. 海岸巡防 機關涉及 國家安全 人員. 國家安全 局涉及國 家安全人 員. 出國日10日 前向服務機 關申請出國. 非公務 出國 公務出國. 出國20日 前人事處 簽處.

(35) 機密維護. 修法重點. 緣起. ➢行政院第3523次院會決議 ➢配合105/11/17兩岸條例啟動修法作業. 進度. ➢106/07/06 ➢106/07/07 ➢107/03/14 ➢108/05/07 ➢108/05/10 ➢108/05/12. 內容. ➢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之出境管制規範 ➢援引刑法109條增訂對外國地區人員洩密之加重處罰規定. 行政院第3556次院會決議通過修正案 函報立法院 、 立法院審查會 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 行政院定施行日期.

(36) 機密維護. 修訂退離或移交業務涉 密人員之出境管制期間 僅得延長,得視情形延 長之。 增訂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 澳門或其派遣之人者之加 重刑責處罰。. 修法重點. 第26條 第32條 第33條. 第34條. 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 澳門或其派遣之人者之加 重刑責處罰。.

(37) 機密維護. 一、強化各機關對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 出境管制規範. 現行規定(第26條第2項) 國家機密核定機關 得視情形縮短或延 長. 修法後. 現行 退離職或移交國. 家機密未滿3年 之人員管制年限. 修正 修正後與赴陸管制規範一致. 管制年限3年,國 家機密核定機關得 視情形延長之。延 長之期限,除有第 十二條第一項情形 者外,不得逾3年, 並以1次為限。 37.

(38) 機密維護. 二、增訂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者加重處罰規定. 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報請核定國家 機密事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處罰過失犯及未遂犯. (增訂).  . 現行規定(32,33). 修正後 報依 請機 核保 定法 國核 家定 機之 密國 之家 事機 項密. 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 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 罰) 洩漏或交付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事項於外國、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 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增訂預備犯及 陰謀犯. 洩漏或交付 絕對機密者, 加重其刑1/ 2 38.

(39) 機密維護. 三、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者加重處罰規定. 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報請核定國家機密 事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罰未遂犯.  . 現行規定(34). 報依 請機 核保 定法 國核 家定 機之 密國 之家 事機 項密. 修正後 (增訂)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 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 刺探或收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 增訂預備犯及陰謀犯 刺探或收集絕對機密者, 加重其刑1/ 2.

(40) 3. 一般公務機密 機密文書處理基本原則 洩密違失案例.

(41) 一般公務機密. 公務機密 維護認知. ➢ 機密等級:密。 ➢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 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文書處理手冊-文 書保密/刑法第132條). 一般公務機密 41.

(42) 機密維護. 機密文書處理 基本原則. 1)專責處理 2)減少層次 3)限制分發 4)妥慎傳送. 5)安全保管 6)定期清查 7)澈底銷毀.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第捌章、文書保密 (§49-§76).

(43) 常見洩密違規類型. 公務機密 維護案例 解析.  機密文書(檔案)處理不嚴謹 ➢ 洩漏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  資訊安全使用管理不確實 ➢ 濫用職權查詢資料 ➢ 洩漏個資謀利.  洩漏採購資訊 ➢ 底價、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  洩漏其他應秘密事項 ➢ 考題、機關內部文書、人事甄審會等. 43.

(44) 案例解析. 檢舉排廢被帶到 工廠對質 資料來源:YOUTUBE/東森新聞. 洩漏檢舉人或 陳情人身分. 公務員搞烏龍. 檢舉人個資全 都露 資料來源:YOUTUBE/TVBS新聞. 44.

(45) 問題 民眾檢舉案件之相關資料,是否應保密?.

(46) 問題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應視為 一般公務機密並以密件處理辦理歸檔?.

(47) 問題 學校張貼榮譽榜揭示學生姓名,有無違反個資法?.

(48) 問題 學校公布欄上公告曠課學生名單(學生姓名、學 號)有違反個資法嗎?.

(49) 問題 學校是否可寄發與銀行合作發行的校園認同卡相 關資料給校友?.

(50) 問題 有關他機關密件來文所載保密期限過長,惟已屆受文機 關公文保存年限,除涉及國家機密文書外,一般公務機 密文書得否賦予受文機關權限檢討銷毀?.

(51) 問題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得否以電子方式傳送?.

(52) 問題 「文書處理手冊」刪除「附件抽存後解密」,是 否表示該解密條件不受相關規範?.

(53) 問題 來函為密件,在來函未解密前,承辦人可否以一 般件回函 ?.

(54) 問題 可否未經來文機關同意,自行將來文變更為密件?.

(55) 問題 機密案件解密疑義?.

(56) 回應 已標示 保密期限或 解密條件. 保密期限已屆 條件成就者. 由檔案保管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依73點(一)4規 定,將原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 雙線劃去,並檢附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 紀錄單(戳)。. 未標示 檢討需變更密等 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 保密期限或 單,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 解密條件 或已無保密必要 或註銷程序。 第72點(五)規定,經受文機關建議原核定 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核定機 已逾 30 年以上 關未予處理或有未能確認原核定機關、業 務承受機關、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 管機關等情形. 得由受文機關逕行 依第 73點(一)4規 定程序辦理解密.

(57) 違規查詢 洩漏個資. 案例解析.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資訊安全使用 管理不確實. 北市聯合醫院 愛滋個資外洩 3000筆任下載 資料來源:YOUTUBE/華視新聞. 57 57.

(58) 案例解析. 違法查詢及洩漏個資 警員甲涉嫌於擔服值班勤務時,受友人乙 ➢ (○○幫○○堂○○會會長)請託,利用 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以民眾丙之身分 證號為條件,查詢其戶籍、駕籍等資料,提 ➢ 供友人乙民知悉。 甲未依「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事前申請、事後報告,違反品操紀律;又非 因公使用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查詢民眾 資料,並洩漏相關資料給外人,未遵守警察 紀律,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月○ 日偵查終結,認甲所涉瀆職 洩密罪應予緩起訴處分。 甲員違反「警察人員與特定 對象接觸交往規定」及警備 隊行動電腦管制欠當之行政 責任,核予甲記過1次;另值 日主管小隊長,依警察人員 獎懲標準第6條第11款:「對 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 情節輕微」核予申誡1次。 58.

(59) 案例解析. 違法查詢個資 收受不正利益. 案經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務之行 甲開徵信社,為順利取得客戶所需之入出 為,收受賄賂罪」,判處乙有期 境紀錄、地址、前科、通緝、更名與勞工 徒刑 5 年10 月,褫奪公權 4 年、 保險等資料,乃與警員乙、丙聯絡,請乙 丙有期徒刑 5 年 4 月,褫奪公權 3 代查上述相關資料,並依取得難易程度, 年,二人不法所得追繳沒收,如 每件以新台幣 400~800元不等之價額付 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以其財 予乙,先後甲總計共支付乙256,702元。 產抵償之。而依同罪條例行賄罪, 另請丙代查勞工保險資料,以每件200判處甲有期徒刑 2 年 2 月,褫奪 1500元不等之價額,甲共支付丙83,400 元。嗣後遭人檢舉,經偵查屬實移送法辦。 公權 1 年 8 月。 59.

(60) 未落實代查程序(例如:未 確認委查詢人身分及填寫 委託人資料) 未依規定填寫「查 詢用途」登載管制 非公務事由查詢 或與勤務需求不 相符(例如:因好 奇查詢名人、政 治人物、藝人等 資料). 未落實權限及帳號管控機 制(例如:將帳號、密碼提 供他人使用、或多人共用 同1組帳號、密碼等情形). 4 5. 3. 2. 1. 未即時取消調、離職或 退休人員之使用權限. 6. 違規缺失 行為態樣. 未妥善保管查詢資料 (例如:查詢結果輸 出畫面及列印資料隨 意散置或未依規定銷 毀情形). 7. 違反資安規定安 裝不當軟體(例 如:P2P軟體). 60.

(61) 開標主持人過失公布底價 招標文件 評選名單 採購底價. 洩漏採購 案件資訊. 保留決標 卻宣布底價 誤認廠商報價 進入底價. 刑法§132Ⅱ過失洩密罪. 策動自首 61.

(62) ➢裁判字號:104年上易字第200號 ➢裁判摘要: 縱被告未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書面說明或提出 擔保,即逕行宣布決標,或誤看、誤算底價而誤宣布決標等情,然此 屬決標程序之瑕疵,在廢標之前,被告既係該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 其代表機關宣布該採購案決標後,對外即已生決標之法律效力,無由 以決標有誤即認該次底價仍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而認被告所為係屬洩密之理。 本件採購案之底價,客觀上於被告宣布決標後即已非關於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將之公開之行為自非洩漏機密。. 62.

(63) ➢裁判字號:104年上易字第200號 ➢裁判摘要:. 小結. 1.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縱被告未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書面說明或提出 擔保,即逕行宣布決標,或誤看、誤算底價而誤宣布決標等情,然此 2. 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屬決標程序之瑕疵,在廢標之前,被告既係該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 其代表機關宣布該採購案決標後,對外即已生決標之法律效力,無由 3. 誤看、誤算底價而誤宣布決標等情,屬 以決標有誤即認該次底價仍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決標程序之瑕疵。 而認被告所為係屬洩密之理。 4. 底價於宣布決標後即已非關於中華民國 本件採購案之底價,客觀上於被告宣布決標後即已非關於中華民國國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自非洩漏機密。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將之公開之行為自非洩漏機密。 63.

(64) 預防措施. 防範開標過失公布底價新制. 保護 ◼推行「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 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 布底價」措施 ◼製作「宣導立牌」參考樣式 防範過失 64.

(65) 作業流程. 1 開標前. 採購承辦、監辦人員. 口頭提醒 立牌宣導. 僅宣布決標 但不宣布底價 65.

(66) 視角面 同理心分析. 66.

(67) 承辦及監辦單位 藉開標紀錄製作時機 協助檢視有無錯誤決標. 2 開標後. 無誤 通知主持人 得宣布底價. 錯誤 不得宣布底價 另為適當處置. 67 67.

(68) 洩漏機關內部 陳核文書. 案例解析. 資料來源:YOUTUBE/中天新聞. 洩漏 機關內部文書. 洩漏機關 內部文書 資料來源:YOUTUBE/民視新聞. 68 68.

(69) 回應. 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規定. 七十六、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1) 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2) 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3) 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 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4)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 當事人。 5) 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 6)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70) 回應. 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規定. 七十六、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7)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 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 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8) 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 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71)

(72)

(73) 4. 結論 宣導 定檢 資安.

(74) 時時保密、處處保密 培養保密觀念. 以目前多數案例顯示公務機密資料(民眾個資)外洩, 最主要肇因於人為因素,因此欲降低資料外洩之機率, 要從培養個人之保密觀念著手。. 防堵漏洞、降低風險 落實保密檢查. 定期辦理事前之保密教育宣導預防工作,及定期辦理 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含文書保密、資訊安全等),針 對缺失加以檢討改進,提升員工保密警覺。. 知法守法、確實保密 遵守資安規範. 確實遵行資安規範及程序,並強化社交工程演練,落 實資安規定。.

(7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7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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