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傳 統 農 業 的 發 展 與 經 營
台 灣 地 區 在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之 前 , 尚 未 全 面 進 入 工 業 化 , 農 業 經 營 方 式 主 要 是 承 襲 自 原 鄉 的 傳 統 。 在 這 傳 統 的 農 業 時 代 , 農 業 經 營 方 式 , 包 括 作 物 的 選 擇、農 場 的 經 營 等,受 自 然 條 件 的 制 約 頗 深 。(陳 國 川,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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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農 業 經 營 背 景
一 、 自 然 環 境 背 景
「 土 地 」 是 農 業 活 動 的 基 礎 , 也 是 農 民 的 舞 台 。 ( 一 ) 地 形 與 水 文
依 林 朝 棨 的 地 形 分 區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位 於 中 壢 台 地 ( 面 )南 段 , 屬 於 廣 義 桃 園 台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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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一 部 份 。 本 區 西 側 為 沙 質 海 岸 , 地 勢 高 度 在 120 公 尺 以 下 ,向 西 緩 降 至 台 灣 海 峽, 傾 斜 度 平 均 約 為 1/142, 地 形 平 坦 利 於 農 業 活 動 的 進 行 。 (林 朝 棨 , 1957: 285- 2 8 6 )( 圖 2- 1 )桃 園 台 地 原 為 大 漢 溪 (大 嵙 崁 溪 ) 出 雪 山 山 脈 後 , 所 形 成 之 沖 積 扇 地 形 , 沖 積 扇 的 頂 點 在 今 龍 潭 鄉 與 大 溪 鎮 交 界 的 石 門 , 扇 面 範 圍 大 致 上 南 至 新 竹 北 到 南 崁 , 其 間 分 佈 若 干 輻 射 狀 的 溪 流 , 因 此 , 桃 園 台 地 亦 稱 古 石 門 沖 積 扇 。 但 後 來 台 北 盆 地 因 斷 層 而 陷 落 , 所 有 流 入 該 盆 地 的 溪 , 因 侵 蝕 基 準 面 降 低 , 加 強 其 溯 源 侵 蝕 , 其 中 以 淡 水 河 前 身 最 為 迅 速 , 並 首 先 襲 奪 了 古 石 門 沖 積 扇 上 的 南 崁 溪 中 上 游 , 然 後 陸 續 的 襲 奪 作 用 , 使 得 原 來 流 於 古 石 門 沖 積 扇 面 上 的 各 溪 都 變 成 了 流 路 短 小 的 斷 頭 河 。 (陳 正 祥 ,19 93: 1103- 1110) 在 新 屋 鄉 的 社 子 溪 , 就 是 屬 於 其 中 的 斷 頭 河 , 此 河 為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內 最 長 的 河 川 , 其 長 度 也 只 不 過 24.17 公 里 而 已 。 ( 中 央 大 學 , 1997 : 11- 2) 桃 園 台 地 上 的 河 床 寬 大 、 流 水 涓 細 的 無 能 河 , 也 使 得 傳 統 式 農 業 的 經 營 , 首 先 要 面 對 的 就 是 水 利 灌 溉 問 題 。
3 廣義之桃園台地包含:由北往南依序為林口台地、中壢台地、平鎮台地、伯公崗台地、湖口台地。( 林 朝 棨,1 9 5 7:285)
( 二 ) 氣 候
《 淡 水 廳 志 》 曾 生 動 地 勾 勒 出 臺 灣 北 部 西 側 地 區 的 年 中 氣 候 變 化 特 色 :「 談 處 極 北 … … 春 多 陰 雨 , 聞 雷 即 霢 霂 連 旬 。偶 有 睛 霽 , 頃 刻 復 雨 。 五 六 月 間 , 盛 暑 鬱 積 , 東 南 雲 蒸 , 雷 聲 震 厲 , 滂 沱 立 至 , … … , 八 九 月 後, 雨 少 風 多,其 威 愈 烈, 掃 葉 捲 籜, 塵 沙 蔽 天,常 經 旬 不 止 。 惟 新 莊 、 艋 舺 四 山 環 繞 稍 減 。 自 桃 仔 園 至 大 甲, 則 飆 忽 特 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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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此 可 知 , 同 樣 位 於 台 灣 北 部 西 側 的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 也 擁 有 了 高 溫 、 多 雨 、 強 風 等 的 氣 候 特 徵 。以 現 代 氣 候 學 的 分 類 而 言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則 屬 於 副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年 均 溫 約 為 22 ℃ ; 一 月 均 溫 最 低 ,約 為 14 ℃ ; 而 七 月 最 高 , 大 約 在 28 ℃ 上 下 。 (圖 2- 2 ) ( 楊 貴 三 , 1974:8- 20 ) 由 於 在 氣 候 溫 和 ,全 年 少 見 降 霜,而 有 利 於 農 作 物 生 長。 年 雨 量 約 在 2000 公 釐 左 右, 雨 水 還 算 豐 潤 , 但 逐 年 之 間 雨 量 變 率 頗 巨 ; 年 中 夏 季 雨 量 較 多 , 屬 熱 雷 雨 和 颱 風 雨 , 降 水 強 度 大 ; 冬 季 雨 量 雖 較 少 , 但 降 雨 日 數 較 多 、 強 度 較 小 ; 滿 天 陰 沈、細 雨 濛 濛 是 冬 季 常 有 的 景 象。(圖 2- 2 ) ( 施 添 福,2001:1 7 7 )
不 過 在 每 年 九 月 中 旬 至 五 月 上 旬 為 東 北 季 風 盛 吹 時 期 , 此 時 風 力 頗 強 , 風 向 穩 定 且 前 後 持 續 八 個 月 之 久 , 對 農 作 物 影 響 頗 大 , 因 此 防 風 林 的 栽 植 , 為 農 作 所 必 需 。 由 六 月 中 旬 至 八 月 上 旬 , 為 西 南 季 風 時 期 , 風 力 和 緩 , 且 風 向 較 不 固 定 ; 此 外 為 季 風 轉 換 期 。 (表 2- 1) ( 施 添 福 , 2001: 177)
4 引 至 施 添 福 , 2 0 0 1 : 1 7 7 - 1 7 8 。
表 2-1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月 均 溫(℃ ) 、 降 水 量 (mm) 與 風 速 (m/sec)
月 份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平均
平均氣溫 16.5 16.9 18.6 21.2 25.3 27.9
29 29.4 26.5 24 19.9 17.6 22.7
降水量 161 20.5 163.2 229.4 169.8 46.8 236.3 53.9 1151.3 29.36.7 24.9 2293.1
平均風速 3.64.1 3 2.7 2.8 2.3 2.3 2.4 3.7 4.1 4.8 4.2 3.3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2001), 氣 象 資 料 年 報 新 竹 測 站 記 錄 。
( 三 ) 土 壤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地 表 上 , 除 了 少 數 河 川 沖 積 土 以 外 , 大 多 覆 蓋 著 第 四 紀 更 新 世 所 生 成 而 殘 留 的 紅 壤 , 深 度 約 3~5 公 尺 。 紅 壤 富 含 鐵 鋁 之 氧 化 物 或 氫 氧 化 物 , 使 得 紅 壤 在 物 理 性 質 上 , 可 膠 結 土 粒 而 成 一 定 構 造 , 在 化 學 性 質 方 面 則 予 土 壤 以 強 大 的 磷 酸 固 定 能 力 。 紅 壤 因 生 成 年 代 久 遠 , 且 位 於 高 溫 多 雨 氣 候 下 , 歷 經 強 烈 淋 溶 , 酸 性 極 高 , 對 一 般 農 作 之 正 常 發 育 及 根 部 吸 取 養 分 之 作 用 均 有 不 利 影 響 , 故 其 原 始 肥 力 甚 低 。 在 黏 重 的 紅 壤 下 方 為 白 色 石 英 砂 岩 與 黃 褐 色 石 英 砂 岩 組 成 的 礫 石 層 , 礫 徑 約 為 10 至 15 公 分 , 水 易 於 下 滲 。 (圖 2- 3 ) (施 添 福 , 2001 : 1 78 ; 孫 林 耀 明 , 1980 : 1- 3 ; 陳 正 祥 , 1 993 : 1110- 1111 )
西 北 方 沿 海 則 有 沙 丘 群 分 佈 , 在 地 形 上 名 為 草 漯 沙 丘 群 , 為 強 烈 之 冬 季 季 風 所 造 成,需 用 林 投、木 麻 黃 等 植 物 固 定,以 防 沙 移 動。( 何 春 蓀 , 1986 : 1 04- 1 0 5; 施 添 福 , 2001 : 1 78 ; 陳 正 祥 , 19 93 : 111 0- 1111 )
綜 合 以 上 的 自 然 環 境 分 析 , 可 得 知 本 區 雖 然 有 著 冬 春 多 雨 , 可 種 早 稻 的 氣 候 , 以 及 適 合 農 耕 的 平 坦 地 形 , 但 必 須 先 克 服 水 文 和 土 壤 上 的 不 利 因 素 , 才 能 創 造 出 適 合 漢 人 從 事 稻 作 的 環 境 。
二 、 人 文 環 境 背 景
桃 園 台 地 是 台 灣 西 部 漢 人 入 墾 較 晚 地 區 , 清 領 初 期 本 區 仍 為 平 埔 族 霄 裏 社 游 耕 狩 獵 的 地 區 。 ( 盛 清 沂 , 1980 : 1 5 8 )清 初 漢 人 的 區 域 劃 分 中 , 將 桃 園 台 地 劃 歸 為 竹 塹 地 區 的 一 部 份 。 康 熙 三 十 六 年 (1697) 郁 永 河 路 經 此 地 時 便 曾 言 :「 自 竹 塹 迄 南 崁 八 九 十 里 ,不 見 一 人 一 屋, 求 一 樹 就 蔭 不 得 。」 ( 郁 永 河 ,1996 : 22)康 熙 六 十 年 (1721),朱 一 貴 抗 清 事 起 , 漳 浦 人 藍 鼎 元 隨 軍 來 臺, 所 著 東 征 集 紀 竹 塹 埔 亦 云 :「 竹 塹 埔 寬 長 百 里, 行 竟 日 無 人 煙 。 野 番 出 沒 , 伏 草 莽 以 伺 殺 人 … … … … 。 其 地 平 坦 , 極 膏 腴 , 野 水 縱 橫 , 處 處 病 涉 。 俗 所 謂 九 十 九 溪 者 , 以 為 溝 澮 , 闢 田 疇 , 可 得 良 田 數 千 頃,歲 增 民 穀 數 十 萬。台 北 民 生 之 大 利,又 無 以 加 于 此。」( 藍 鼎 元 , 1997 : 87)
由 上 述 文 獻 記 載 , 可 見 康 熙 年 間 本 區 仍 然 屬 於 原 住 民 活 動 的 土 地 ; 原 住 民 當 時 為 部 落 社 會 , 部 落 社 會 的 主 要 特 徵 之 一 是 , 缺 乏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概 念 , ( 陳 國 川 , 2002 : 4 0) 就 是 因 為 缺 乏 「 所 有 權 」 的 概 念 , 才 會 在 雍 正 朝 短 短 十 餘 年 間 , 本 區 全 部 落 入 漢 移 民 的 手 上 。
漢 人 進 入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拓 墾 , 開 始 於 雍 正 元 年 (1723)龍 溪 人 郭 振 岳 的 進 墾 , 最 初 先 到 達 ? 榔 林 莊 (今 新 屋 鄉 ? 榔 村 ) , 復 徙 居 新 屋 ( 今 新 屋、 新 生 兩 村 )。 ( 盛 清 沂, 1980: 1 6 6 )此 時 漢 人 如 要 合 法 入 墾 本 區, 首 先 要 向 官 府 申 請 墾 照 或 向 番 社 取 得 墾 批 以 承 租 土 地 , 墾 戶 會 在 申 請 公 文 書 上 事 先 設 定「 莊 」,指 稱 其 墾 區 ,此 即 為「 墾 區 莊 」,當 時 墾 區 莊 有 著「 一 紙 呈 請 , 至 數 百 甲 而 不 為 限 」 的 特 色 。 通 過 申 請 後 , 墾 戶 再 將 之 前 私 墾 與 後 來 招 墾 的 農 戶 納 為 其 墾 佃 。 ( 施 添 福 , 2001 : 3 7- 42 )
依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1761) 開 築 的 土 牛 與 土 牛 溝 為 準 , 在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人 文 發 展 地 理 區 屬 於 漢 墾 戶 拓 墾 區 , 屬 於 官 府 開 放 給 漢 移 民 請 墾 , 而 墾 成 後 又 須 向 官 府 繳 納 正 供 錢 糧 的 地 方 , 為 漢 人 在 竹 塹 地 區 最 先 開 墾 的 區 域 。 ( 施 添 福 , 2001 : 37) 在 本 區 範 圍 內 的 墾 區 莊 的 有 三 個 : 一 為 在 大 堀 溪 以 北 , 雍 正 六 年 (1728) 漳 州 人 郭 光 天 向 官 府 申 請 的 「 芝 巴 ( 葩 )里 莊 」; 二 為 大 堀 溪 到 社 子 溪 之 間 , 雍 正 十 三 年 (1735) 龍 溪 人 郭 振 岳 、 姜 勝 本 ( 墾 號 ) 向 社 番 老 密 氏 承 墾 之 「 大 溪 墘 莊 」; 三 為 社 子 溪 以 南 , 雍 正 十 三 年 由 泉 州 人 汪 淇 楚 等 人 以 汪 仰 詹 為 墾 號 , 向 竹 塹 社 土 官 大 均 取 得 的 「 翠 (萃 ) 豐 莊 」。 ( 施 添 福 , 2001 : 41- 4 5; 盛 清 沂 , 1 9 8 0: 166)
而 後 來 定 居 於 觀 音 鄉 與 新 屋 鄉 的 漢 人 , 除 了 少 數 是 握 有 墾 區 莊 所 有 權 者 的 大 墾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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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外 , 多 數 為「 一 人 來 臺, 再 率 鄉 黨 親 族 而 來 」 的 墾 佃6
。5 握 土 地 所 有 權 ( 田 骨 ) , 墾 佃 繳 納 的 租 金 稱 大 租 。 桃 園 縣 志 卷 四 經 濟 志 (1966) : 1 2 3 0
6 握 土 地 使 用 權 ( 田 皮 ) , 亦 可 招 耕 佃 代 耕 , 耕 佃 向 墾 佃 繳 納 的 租 金 稱 小 租 。 桃 園 縣 志
卷 四 經 濟 志 ( 1 9 6 6 ) : 1 2 3 0
墾 佃 結 合 姓 氏 宗 族 的 力 量 開 墾 土 地 , 各 宗 族 再 以 買 賣 、 租 佃 或 陪 嫁 等 方 式 取 得 更 多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 往 往 會 形 成 當 地 著 名 的 宗 族 , 宗 族 地 域 化 的 程 度 非 常 高 。 (廖 秋 娥 , 1989:19)經 研 究 者 統 計 在 鄉 公 所 出 版 的 本 鄉 地 圖 中 , 出 現 以 姓 氏 為 地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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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如 姜 厝 等 就 有 3 6 個 , 佔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戰 後 至 今 的 農 業 經 營 人 文 背 景 , 主 要 就 是 根 植 於 自 清 雍 正 年 間 以 來 , 利 用 「 墾 區 莊 」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之 漢 移 民 , 漢 移 民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之 後 , 便 開 墾 農 地 及 興 建 水 利 設 施 , 以 移 植 閩 南 和 粵 東 原 鄉 的 集 約 式 雙 冬 稻 作 , 稻 作 於 是 成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農 耕 方 式 。
第 二 節 傳 統 農 業 的 發 展 一 、 水 利 的 開 發
漢 移 民 在 取 得 地 權 之 後 的 農 業 發 展 , 除 了 土 地 的 開 闢 , 還 需 要 其 他 的 條 件 , 就 自 然 環 境 而 論 , 其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 是 水 利 的 建 設 。 (周 憲 文 , 1980:469)因 此 ,將 土 地 墾 成 水 田 化, 亦 即 解 決 農 田 水 利 的 問 題, 是 集 約 式 稻 作 要 進 行 經 營 的 首 要 之 務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因 距 離 大 溪 泉 源 遠 , 區 內 溪 流 , 又 多 無 能 河 , 是 水 資 源 缺 乏 的 地 區。於 是,農 家 發 展 水 稻 農 耕 時,就 利 用 地 表 黏 重 之 紅 壤 , 不 易 滲 透 的 特 性 , 來 堆 築 埤 (陂 ) 塘 , 儲 水 灌 溉 。 本 區 坡 度 向 海 岸 緩 傾 , 只 須 挖 掘 少 量 表 土 , 在 下 坡 處 堆 築 土 堤 , 即 成 埤 塘 , 因 而 使 水 池 顯 得 有 一 定 方 向 之 延 長, 其 長 軸 大 約 與 等 高 線 平 行。 (圖 2- 1 ) 構 築 埤 塘 所 費 工 本 和 勞 力 似 乎 不 大 , 但 因 台 地 紅 土 , 厚 度 大 多 介 於 三 至 五 公 尺 之 間 , 如 挖 掘 過 深 , 一 但 碰 到 紅 土 層 下 的 礫 層 , 即 大 量 滲 透 、 無 法 貯 水 , 以 致 埤 塘 深 度 皆 小 , 概 在 二 至 三 公 尺 之 間 , 貯 水 容 量 有 限 。 例 如 , 日 治 時 期 , 依 據 桃 園 水 利 組 合 的 調 查 , 桃 園 台 地 上 共 有 埤 塘 八 千 個 , 佔 地 八 千 甲 , 約 灌 溉 二 萬 七 千 甲 水 田 , 即 一 甲 陂 塘 的 貯 水 量 , 僅 足 於 灌 溉 三 • 三 七 五 甲 水 田 。 為 彌 補 上 述 缺 失 , 農 家 必 須 多 築 埤 塘 , 增 加 貯 水 容 積 , 並 廣 開 水 路,利 用 埤 水 上 流 下 接 的 原 理,提 高 水 資 源 的 利 用 價 值 。( 施 添 福,2001 : 196 ; 陳 正 祥 , 199 3: 1103- 1110)
構 築 的 埤 塘,因 貯 水 容 量 有 限,而 無 法 充 分 解 決 水 源 不 穩 定 的 問 題 。 因 此 在 清 代 , 農 作 物 是 否 豐 收 , 還 得 靠 天 幫 忙 ,「 看 天 田 」的 情 形 非 常 普 遍 , 道 光 年 間 淡 水 同 知 曹 謹 就 針 對 此 現 象 言 : 「 中 壢 為 塹 北 淡 南 適 中 之 區 ,地 高 亢 而 平 曠 ;間 有 小 陂 ,而 ? 水 甚 少 ,半 為 旱 田 」( 淡 水 廳 志 卷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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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 般 為 庄 名 。
8 引 至 陳 正 祥 , 1 9 9 3 : 11 1 8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全 面 的 水 田 化 要 等 到 日 治 時 期 才 完 成 , 此 因 日 人 將 台 灣 視 為 農 業 基 地 , 以 當 時 臺 灣 稻 、 蔗 兩 項 主 要 輸 日 作 物 而 言 , 臺 灣 北 部 由 於 氣 候 不 適 合 種 蔗 , 稻 米 就 成 了 鼓 勵 種 植 的 作 物 ; 並 且 日 治 之 初 曾 發 生 幾 次 大 旱 , 於 是 促 成 了 日 人 以 政 府 力 量 , 介 入 原 本 屬 於 私 人 開 發 的 水 利 工 作 。 ( 陳 正 祥 , 19 93 : 1119 )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於 大 正 五 年 (1916)開 始 興 建 桃 園 大 圳 , 從 大 嵙 崁 溪 ( 大 漢 溪 ) 石 門 附 近 之 左 岸 設 取 水 孔 , 引 溪 水 流 入 大 圳 幹 線 ; 幹 線 大 致 延 110 公 尺 等 高 線 施 工 , 大 正 十 三 年 (1924)完 工 ; 昭 和 三 年 (1928)連 同 支 線 、 埤 塘 的 改 善 、 廢 棄 、 合 併 、 新 設 以 及 各 灌 溉 地 區 之 小 給 水 路 等 全 部 完 工 。 桃 園 大 圳 灌 溉 區 域 涵 蓋 桃 園 台 地 之 西 北 半 部 , 即 東 從 南 崁 溪 起 , 西 至 社 子 溪 止 的 110 公 尺 等 高 線 以 下 地 區 。 桃 園 大 圳 完 工 後 , 給 水 比 較 充 足 , 埤 塘 數 量 大 為 減 少 , 但 仍 以 埤 塘 為 灌 溉 主 體 , 大 圳 將 水 導 入 埤 塘 後 , 再 由 埤 塘 通 盤 調 節 使 用 。 ( 圖 2- 4 )( 陳 正 祥 , 1 993 : 11 20- 1122 )
桃 園 大 圳 的 灌 溉 模 式 , 基 本 上 是 利 用 桃 園 台 地 緩 傾 斜 的 地 勢 , 將 水 資 源 經 由 幹 線 流 往 12 條 支 線, 再 連 串 各 埤 塘 做 運 用 調 節, 將 灌 溉 水 由 高 而 低 送 至 各 田 地 。 在 農 田 用 水 之 非 尖 峰 時 段 , 水 源 則 盡 量 導 入 埤 池 內 蓄 存 , 在 尖 峰 用 水 期 或 枯 旱 期 時 , 再 按 田 坵 實 際 需 水 量 放 水 灌 溉 。 此 外 , 埤 塘 更 可 以 利 用 集 水 面 積 內 之 降 雨 地 面 逕 流 及 田 間 灌 溉 餘 水 , 作 數 次 之 重 複 使 用 ( 稱 回 歸 水 利 用 ) ; 另 外 , 在 河 川 築 攔 河 堰 , 所 取 之 水 除 直 接 灌 溉 外,更 將 多 餘 之 水 導 入 埤 池 蓄 存,以 增 加 埤 池 之 蓄 水 及 補 助 調 節 功 能 。 (陳 芳 惠 , 1 9 7 9: 65 ; 楊 淑 玲 , 1 9 9 4: 62- 63 ; 臺 灣 省 桃 園 農 田 水 利 會 創 立 六 十 五 週 年 紀 念 會 誌 , 1984: 164)
昭 和 三 年 (1928) 桃 園 大 圳 的 完 工 , 帶 給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較 為 穩 定 的 灌 溉 水 源 , 在 此 同 時 , 日 人 也 在 沿 海 試 植 防 風 林 成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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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 烈 的 東 北 季 風 及 移 動 的 沙 丘 受 到 抑 制 。 漢 人 傳 統 的 集 約 式 雙 冬 稻 作 有 了 穩 定 的 農 耕 環 境 之 後 , 本 區 水 田 面 積 大 增 , 水 稻 的 種 植 因 而 得 以 大 量 遍 及 。 (表 2- 2)表 2-2 桃園大圳完成前後觀音鄉與新屋鄉耕地性質的改變
田地面積 水田面積(公頃) 旱田面積(公頃)
鄉鎮別\年份 1921 年 1930 年 1921~1930 年 增減﹪
1921 年 1930 年 1921~1930 年 增減﹪
觀 音 3313 5336 +61.1 1971 401 -79.7
新 屋 4543 5478 +20.6 1035 517 -50.0
資料來源:新竹州第一、第五、第十統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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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資料來源:訪問觀音文化工作陣 理事長鐘添壟、總幹事王朝儀,2002 年 7 月。
10 引至陳正祥,《臺灣地誌下》 ,1993:1121。
此 後 為 了 使 農 田 有 穩 定 水 源 灌 溉 , 農 民 就 必 須 在 桃 園 大 圳 的 灌 溉 體 系 之 下 , 聯 合 運 用 水 資 源 。 於 是 桃 園 大 圳 完 工 之 後 ,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以 法 人 的 型 態 成 立 了 桃 園 水 利 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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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合 官 方 與 農 民 的 力 量,維 繫 整 個 灌 溉 體 系 的 運 作 , 戰 後 改 稱 為 桃 園 水 利 會 , 仍 為 法 人 組 織 , 受 經 濟 部 水 利 局 監 督 。二 、 土 地 利 用 與作 物 內 容
由 於 從 清 代 開 始 , 漢 移 民 在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即 面 對 到 一 個 土 壤 貧 瘠 , 少 灌 溉 水 源 的 自 然 環 境 。 因 此 當 決 心 移 植 原 鄉 「 歲 皆 兩 熟 」 的 集 約 水 稻 農 業 , 作 為 維 生 方 式 時 , 就 必 須 要 投 入 大 量 的 時 間 和 勞 力 , 用 於 開 闢 埤 塘,維 護 既 有 水 資 源, 並 維 持 土 壤 肥 力。 於 是 乎, 住 家 的 區 位 選 擇 , 就 建 在 自 己 田 地 上 , 以 求 能 節 省 時 間 和 勞 力 。 ( 施 添 福 , 2001 : 215- 2 1 6) 因 此 , 埤 塘 、 散 村 、 水 田 , 就 成 了 本 區 地 表 上 最 主 要 的 地 理 景 觀 。
從 清 代 建 立 的 集 約 式 稻 作 , 到 了 日 治 時 代 中 期 以 前 , 仍 大 致 維 持 不 變 。 從 明 治 三 十 七 年 (1904)的 臺 灣 堡 圖 來 看 , 為 數 不 少 的 埤 塘 散 佈 在 本 區 , 也 由 於 埤 塘 的 灌 溉 , 使 得 整 個 區 域 的 土 地 利 用 以 水 田 居 多 ; 東 側 部 分 地 勢 較 為 高 亢 而 無 法 得 到 有 效 灌 溉 的 地 區 , 則 以 旱 田 為 主 , 以 種 植 茶 樹 為 主 ; 西 北 方 由 於 是 冬 季 季 風 勢 力 最 強 大 的 地 區 , 因 此 多 是 沙 丘 群 分 佈 , 無 法 種 植 任 何 作 物 。 (圖 2- 5)
在 昭 和 三 年 (1928)桃 園 大 圳 完 工 之 前 , 雖 然 土 地 利 用 以 水 田 為 主 , 但 因 水 稻 需 水 量 大 , 且 需 水 期 固 定 ; 因 此 , 雖 建 有 大 量 埤 塘 , 儲 存 雨 水 來 幫 助 灌 溉 , 但 仍 無 法 穩 定 維 持 雙 冬 水 稻 的 種 植 , 如 遇 乾 旱 年 , 則 會 改 種 甘 薯 、 花 生 等 旱 作 或 只 種 一 期 稻 。 ( 楊 淑 玲 , 1994: 34- 35)
根 據 大 正 十 年 (1921 )新 竹 州 第 一 統 計 書 記 載 , 本 區 仍 有 82 公 頃 的 茶 園 。 但 隨 著 桃 園 大 圳 的 興 建 ,與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的「 工 業 日 本 、 農 業 台 灣 」 的 治 理 臺 灣 政 策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水 稻 被 大 量 鼓 勵 種 植 , 水 稻 也 因 此 成 為 了 唯 一 重 要 的 農 作 物 。 在 昭 和 五 年 (193 0) 新 竹 州 第 十 統 計 書 的 記 載 之 中, 茶 園 面 積 已 剩 社 子 溪 以 南 的 31 公 頃 土 地,此 地 乃 桃 園 大 圳 所 無 法 灌 溉 到 的 區 域 。 ( 陳 正 祥 , 1 993 : 11 21- 1122 )
11 日治時期的桃園水利組合只限於社子溪以北,今日之桃園水利會則擴大到社子溪以南的湖口地區。
資料來源:桃園水利會。
到 了 戰 後 初 期 ,水 田 繼 續 增 加 面 積 ,在 民 國 47 年 的 地 形 圖 中 ,旱 田 已 經 幾 乎 消 失 了 ; 沿 海 地 區 防 風 林 的 種 植 , 以 觀 音 鄉 的 草 漯 地 區 為 最 大 片 , 可 減 少 風 沙 對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肆 虐 ; 埤 塘 數 量 上 也 因 在 桃 園 大 圳 的 興 建 期 間 , 將 原 有 數 量 多 但 面 積 小 的 私 有 埤 塘 整 建 成 大 型 的 官 有 埤 塘 , 因 而 較 為 減 少 。 唯 有 社 子 溪 以 南 與 桃 園 大 圳 以 東 地 區 , 因 無 法 直 接 接 受 桃 園 大 圳 灌 溉 , 使 得 埤 塘 數 量 仍 多 。 (圖 2- 6) ( 陳 芳 惠 , 1979 : 65)
社 子 溪 以 南 地 區 , 在 日 治 時 期 雖 建 有 三 七 圳 及 蚵 殼 港 圳 , 但 其 取 入 水 源 為 利 用 社 子 溪 , 社 子 溪 除 洪 水 期 外 平 時 流 量 稀 少 , 而 無 可 靠 水 源 與 水 量,故 僅 能 灌 溉 百 分 之 廿 的 農 田,實 際 上 等 於 看 天 田,農 民 較 為 困 苦 。 社 子 溪 以 南 的 水 利 建 設 改 善 , 要 到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石 門 水 庫 完 成 後 , 桃 園 大 圳 將 取 水 口 , 改 為 水 庫 後 池 堰 的 左 端 , 水 源 因 而 比 較 穩 定 後 , 再 整 合 當 地 的 三 七 圳 及 蚵 殼 港 圳 與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福 興 圳 、 紅 毛 圳 和 新 庄 子 圳 , 成 立 了 光 復 圳 。 光 復 圳 除 了 繼 續 以 社 子 溪 為 取 水 源 之 外 , 也 將 桃 園 大 圳 的 餘 水 轉 資 接 濟 , 社 子 溪 以 南 的 地 區 才 擁 有 較 穩 定 的 灌 溉 水 源 。 (陳 芳 惠 , 1979: 65)
在 戰 後 到 未 進 入 工 業 化 的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之 前 , 兩 鄉 都 是 以 農 為 主 的 地 區 , 其 土 地 利 用 與 農 業 經 營 方 式 的 差 異 性 其 實 不 大 , 均 是 以 水 田 為 主 要 的 土 地 利 用 和 採 用 集 約 式 雙 冬 稻 作 的 農 業 經 營 。 以 表 2- 3 來 看 , 可 顯 示 出 水 稻 一 直 是 本 區 種 植 面 積 最 高 的 作 物 , 而 且 通 常 第 一 期 稻 作 的 種 植 面 積 會 比 第 二 期 還 廣 , 其 原 因 在 稻 作 第 二 期 時 , 天 候 較 熱 , 水 分 蒸 發 散 量 高, 水 稻 需 水 量 也 比 較 多;再 加 上 桃 園 大 圳 在 民 國 53 年 石 門 水 庫 未 建 設 完 成 前,最 大 流 量 只 有 一 六.七 秒 立 方 公 尺,不 足 實 際 灌 溉 水 量 二 五 . 二 秒 立 方 公 尺 , 而 且 大 漢 溪 枯 水 期 流 量 僅 五 . 四 秒 立 方 公 尺 , 又 需 分 配 給 下 游 各 水 道 支 線 , 水 量 難 以 充 足 灌 溉 ; 而 本 區 土 壤 又 以 紅 壤 為 主 , 土 質 較 不 肥 沃 , 所 以 在 節 省 水 源 與 培 養 地 力 的 考 量 下 , 部 分 農 民 會 在 第 二 期 時 種 植 甘 藷 或 落花生。 ( 陳 正 祥 , 19 93 : 1110- 111 5)
甘 藷 雖 是 種 植 面 積 居 次 的 作 物 , 不 過 其 種 植 面 積 也 不 廣 , 主 要 用 於 輪 耕 或 是 畸 零 地 作 物 。 迨 石 門 水 庫 建 設 完 成 , 水 源 穩 定 時 , 旱 田 作 物 包 括 甘 藷 與 落花生的種 植 面 積 也 逐 漸 降 低 了 。 另 外 , 還 有 少 量 的 短 期 裡 作 , 大 部 分 在 冬 季 稻 田 休 耕 時 種 植,包 括 蘿 蔔、大 菜 和 其 他 蔬 菜 類 的 作 物。(表 2- 3)
表 2- 3 戰 後 初 期 觀 音 鄉 與 新 屋 鄉 主 要 農 作 物 栽 植 面 積 單 位 : 公 頃
年份 民國 40 年 民國 50 年 民國 60 年
作物\鄉別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稻作一期 5348.00 5448.00 5697.03 5422.19 5869.82 5715.11 稻作二期 4986.00 4537.91 5250.03 4879.53 5612.37 5105.09 甘藷 705.00 956.00 794.00 794.00 696.80 724.94 落花生 43.00 20.00 51.00 24.00 30.70 4.60 蘿蔔 167.00 124.00 129.00 113.00 135.20 124.30 蔥 6.00 11.00 18.00 13.80 47.40 38.80 蒜 10.00 9.00 17.00 12.30 27.50 26.60 甘藍 45.00 70.00 89.00 109.10 94.60 114.00 大芥菜 70.00 180.00 107.00 122.10 15.20 112.67 甕菜 8.00 4.00 13.00 12.80 21.50 20.00 芹菜 9.00 17.00 16.00 22.80 38.00 35.30 大菜 780.00 350.00 290.00 267.10 10.50 0.00 其他果菜類 15.00 5.00 14.00 11.90 47.60 46.80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縣 統 計 要 覽 。
對 於 傳 統 的 農 民 而 言 , 收 成 的 稻 穀 為 主 要 糧 食 , 會 先 預 留 自 家 年 中 所 需 之 量 後 , 再 將 剩 下 的 部 分 賣 出 。 而 其 他 次 要 作 物 如 甘 藷 、 蘿 蔔 、 大 菜 等 , 其 用 途 上 比 較 多 元 , 可 自 家 食 用 之 , 亦 可 當 為 家 畜 飼 料 或 綠 肥 , 尚 有 農 民 會 利 用 農 閒 之 時 , 以 人 力 方 式 運 往 附 近 較 大 的 市 集 如 楊 梅 、 中 壢 等 販 賣 , 以 換 取 現 金 。 當 地 的 客 家 農 民 也 常 為 了 能 長 期 保 存 甘 藷 與 蔬 菜 , 會 將 甘 藷 刨 成 絲 後 , 再 曬 乾 成 蕃 薯 籤 ( fán s u c i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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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蘿 蔔 會 醃 漬 成 菜 脯 (coi b ù) 、 大 菜 則 醃 漬 為 覆 菜 (p uk coi) 或 鹹 菜 ( ha m coi) 等 做 為 農 家 之 日 常 食 品 。第 三 節 傳 統 農 業 的 經 營 方 式
由 於 對 傳 統 的 農 業 生 產 內 容 而 言 , 仍 是 以 能 提 供 自 家 糧 食 來 源 的 作 物 為 主 。 換 句 話 說 , 其 生 產 的 目 的 似 乎 不 在 追 求 利 潤 , 而 是 在 求 能 賴 以 維 生 自 給 或 出 售 換 取 生 活 所 需 的 現 金 。 ( 柯 志 明 , 1989 : 1- 4 0; 葉 宛 錡 , 2001:5 4 ) 而 在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要 取 得 糧 食 的 方 式 就 是 種 植 稻 米,因 此 , 稻 米 在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之 前 , 一 直 是 農 民 所 極 力 栽 培 的 作 物 , 所 以 本 節 將
12 本文中客家語採用通用拼音,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客語語音辭典為標準。
以 稻 作 的 經 營 , 做 為 討 論 傳 統 農 業 經 營 的 方 向 。
人 們 為 了 生 活 , 就 必 須 要 行 生 活 資 料 的 生 產 , 而 為 了 要 獲 得 生 活 資 料 , 就 需 要 有 生 產 資 料 以 從 事 生 產 勞 動 , 包 括 工 具 、 技 術 、 土 地 、 勞 力 等 , 其 間 並 要 結 成 一 定 的 生 產 關 係 。 ( 葉 宛 錡 , 2001: 55)這 些 生 產 關 係 的 形 成,就 組 成 了 農 民 的 經 營 社 會 空 間。以 下 將 以 傳 統 農 業 的 經 營 過 程 、 和 勞 動 力 的 運 作 兩 方 面 , 來 探 究 傳 統 農 業 的 經 營 方 式 。
一 、 傳 統 農 業 的 經 營 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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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統 稻 作 農 業 之 所 以 集 約 , 主 要 是 忙 於 維 持 土 壤 的 肥 力 、 重 視 水 資 源 , 以 及 水 稻 年 中 緊 湊 的 耕 作 過 程 , 忙 碌 的 農 事 使 農 家 終 年 劬 勞 。 (一 )土 壤 肥 力 的 維 持
由 於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表 層 土 壤 為 貧 瘠 的 紅 壤 , 原 始 沃 度 甚 低 ; 而 在 從 事 「 雙 冬 」 稻 作 時 , 必 須 一 年 多 次 使 用 土 地 , 並 持 續 年 年 使 用 , 所 以 如 不 對 土 壤 肥 力 維 持 加 以 重 視 , 最 後 必 然 導 致 地 力 枯 竭 , 產 量 減 少 , 而 不 得 不 拋 荒 休 耕 的 結 果 。 於 是 傳 統 農 家 養 成 「 用 糞 」 的 習 慣 。 透 過 「 用 糞 」, 使 農 民 和 土 地 逐 漸 建 立 互 賴 和 共 生 共 存 的 生 態 關 係 。
「 用 糞 」 係 指 稻 作 農 民 為 防 止 土 地 力 薄 寡 收 , 乃 於 耕 耘 期 間 使 用 堆 肥 和 水 肥 , 以 培 養 和 補 充 土 地 肥 力 。 水 肥 是 利 用 人 的 排 泄 物 製 造 而 成 。 一 般 而 言 , 傳 統 稻 作 農 家 皆 在 臥 房 之 內 , 擺 設 尿 桶 和 屎 桶 , 或 在 民 宅 外 圍 挖 掘 糞 坑 , 點 滴 收 存 人 的 固 體 和 液 體 排 泄 物 , 等 這 些 排 泄 物 在 糞 坑 中 自 動 轉 化 成 水 肥 以 後 , 再 挑 進 稻 田 或 菜 圃 澆 撒 , 以 增 強 土 地 肥 力 。
堆 肥 的 製 造 方 法 大 致 是 : 在 堆 肥 棚 舍 或 室 外 土 地 上 , 先 鋪 設 一 層 乾 土 或 灰 , 其 上 再 堆 一 層 稻 草 或 稻 殼 等 硬 質 材 料 , 最 後 再 加 一 層 混 合 家 禽 家 畜 排 泄 物 、 雜 草 、 落 葉 等 軟 質 材 枓 。 依 此 層 層 加 高 , 堆 成 如 棚 舍 一 般 高 的 「 糞 堆 」。 此 一 糞 堆, 經 風 吹 日 曬, 乃 逐 漸 腐 蝕 轉 化 成 有 機 肥 料 , 待 黎 田 或 插 秧 之 後 , 即 將 此 「 糞 堆 」 搗 勻 成 豐 沃 的 肥 料 撒 入 稻 田 以 供 稻 禾 成 長 之 需 。
(二 )水 資 源 的 重 視
在 前 一 節 , 我 們 已 經 知 道 , 本 區 是 利 用 地 表 紅 壤 ,黏 重 不 易 滲 透 的 特 性 , 來 開 闢 埤 塘 , 以 獲 得 足 夠 的 灌 溉 水 源 。 但 紅 壤 層 下 是 為 礫 石 層 , 以 致 埤 塘 深 度 概 在 二 至 三 公 尺 之 間 , 貯 水 容 量 有 限 。 而 且 由 於 本 區 雨 量 變 率 頗 大 , 埤 塘 水 量 常 不 足 應 付 農 田 所 需 。 例 如 一 般 滿 水 的 埤 塘 , 若 逢 連 續 乾 旱 三 個 月 以 上 , 埤 水 即 告 乾 涸 見 底 。 為 此 , 農 家 必 須 隨 時 注 意 貯 存 雨 水 。
「 水 對 我 們 大 重 要 了 , 一 聽 到 雨 打 屋 簷 聲 , 滿 屋 子 各 房 , 都 喊 著 抓 水 、
13 資 料 來 源 : 參 閱 施 添 福 , 2 0 0 1 : 1 4 3 - 2 0 5 ; 楊 淑 玲 , 1 9 9 4 : 3 1 - 3 5 ; 漢 聲 雜 誌 稻 米 專
輯 , 1 9 8 3 ; 田 野 調 查 訪 問 , 2 0 0 2 / 7 - 2 0 0 3 / 8 。
抓 水 呀 。 最 怕 是 西 北 雨 , 雨 衣 也 來 不 及 穿 , 大 家 手 忙 腳 亂 , 翻 找 畚 箕 、 掃 把 或 木 板 什 麼 的 , 衝 到 屋 後 把 山 上 流 下 的 雨 水 , 趕 進 引 水 渠 裒 , 好 流 入 埤 塘 儲 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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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面 這 一 段 傳 統 農 家 對 抓 水 的 生 動 描 述 , 證 明 農 民 對 水 資 源 的 珍 惜 外 , 同 時 也 反 映 了 把 住 家 建 在 自 己 的 田 地 上 對 抓 水 的 重 要 。 並 且 在 本 區 如 單 靠 有 效 降 水 量,沒 有 埤 塘 儲 水 的 協 助,要 維 持 稻 作 是 相 當 困 難 的。(圖 2- 7) 因 為 最 適 合 水 稻 生 長 的 田 土 是 保 含 水 分 的 軟 泥 地 , 所 以 從 事 集 約 式 稻 作 , 必 須 時 刻 保 持 田 土 一 定 的 潮 濕 度 , 尤 其 是 在 整 田 到 插 秧 時 , 田 地 需 水 量 更 為 大 。 在 第 二 期 耕 作 時 , 更 是 遇 到 炎 熱 夏 季 , 水 稻 需 水 量 因 而 更 大,所 以 本 區 農 民 才 會 對 水 資 源 如 此 重 視,加 以 勞 心 勞 力 的 保 留 水 源 。
(三 )年 中 的 耕 作 過 程
傳 統 農 家 年 中 各 項 繁 縟 的 農 事 工 作 , 都 是 為 了 提 高 稻 米 的 產 量 , 而 繼 續 維 持 生 存 , 並 且 能 以 能 量 循 環 的 方 式 , 使 稻 作 綿 延 永 續 發 展 下 去 。 水 稻 生 產 過 程 的 每 一 階 段 都 不 盡 相 同 , 我 們 也 可 以 透 過 此 集 約 耕 作 過 程 , 來 瞭 解 傳 統 農 業 生 產 工 具 的 使 用 與 其 代 表 的 含 意 。
1.整 地 :
飽 含 水 份 的 軟 泥 地 , 最 適 合 水 稻 成 長 , 因 此 田 地 裡 必 須 維 持 一 定 的 水 分 , 並 且 每 次 種 植 水 稻 , 皆 須 重 新 整 地 。 一 期 稻 作 的 整 地 由 二 期 稻 作
14 引自石文珊 ,1989, 〈桃園台地上的客家埤塘〉 , 《 漢聲雜誌》23:85。
收 割 (約 十 一 月 中 旬 到 十 二 月 上 旬 ) 後 開 始 , 二 期 稻 作 的 整 地 也 緊 接 著 一 期 稻 作 的 收 割 ( 約 六 月 下 旬 到 七 月 中 旬 )後 開 始 。上 期 稻 穀 收 成 之 後 ,隨 即 用 犁 將 稻 田 下 層 土 壤 , 翻 蓋 在 表 土 上 , 使 土 壤 殺 菌 透 氧 , 當 地 人 稱 之 為 犁 田 (la i tie n) 。
在 插 秧 前 十 餘 日 ( 約 二 月 中 旬 ) , 開 始 放 糞 施 肥 , 稱 之 為 撝 肥 料 (ve p i liau)。 接 著 引 水 浸 田, 等 幾 天 後 田 土 泡 軟 了 , 即 進 行 耙 田 (p a t ie n), 也 就 是 把 一 塊 一 塊 的 土 切 碎 , 農 夫 此 時 會 站 在 耙 上 , 增 加 重 量 , 使 土 切 的 更 深。其 目 的 一 則 在 刮 平 上 面 鬆 浮 的 土 壤,二 則 把 下 面 的 土 壤 切 割 成 小 塊 。 之 後 為 耖 田 (c áu tie n) , 耖 下 有 排 又 密 又 長 的 鐵 齒 , 進 行 時 方 向 與 犁 田 方 向 呈 垂 直 交 錯 , 等 田 被 耖 得 細 碎 後 , 才 使 用 碌 碡 進 行 整 田 。 形 狀 像 楊 桃 的 碌 碡 , 使 用 時 一 路 翻 滾 著 拍 打 一 遍 、 使 土 壤 攪 拌 成 又 厚 又 濃 的 泥 漿 , 使 土 壤 成 為 最 適 合 稻 子 生 長 的 田 土 , 此 過 程 稱 之 為 打 碌 碡 (dà lùg cug )。
此 外 要 留 一 小 塊 有 竹 叢 或 防 風 林 比 較 能 避 風 的 田 地 , 做 成 平 坦 且 田 土 勻 細 柔 軟 的 土 臺 , 當 作 秧 田 , 準 備 播 種 用 。 此 階 段 所 使 用 的 犁 、 耙 、 耖 、 碌 碡 等 傳 統 農 具 , 均 為 役 牛 所 拉 動 。
2.插 秧 :
傳 統 稻 作 的 種 子 來 源 , 大 都 為 上 一 期 留 下 來 較 為 飽 滿 圓 潤 的 稻 穀 , 播 種 時 因 本 區 早 冬 氣 溫 較 低 , 不 宜 將 稻 種 直 接 播 入 秧 田 , 大 致 先 行 浸 種 約 72 小 時 , 此 時 稻 種 需 在 室 內 用 濕 麻 布 蓋 住 , 每 四 小 時 即 用 手 感 應 溫 度 , 以 經 驗 測 試 溫 度 是 否 適 合 , 過 冷 則 用 溫 水 澆 麻 布 , 過 熱 則 將 麻 布 掀 開 通 風 , 俟 稻 種 萌 芽 長 出 小 根 後 , 才 播 到 秧 田 中 去 , 此 過 程 稱 為 浸 穀 種 (zim guk zùn) 。
播 種 時 將 浸 過 的 稻 種 均 勻 撒 在 秧 田 上 , 然 後 加 撒 一 層 稻 穀 灰 , 一 方 面 鎮 壓 質 輕 的 稻 種 ,另 方 面 做 為 肥 料 ,此 過 程 稱 為 撝 穀 種 (ve guk zùng) 。 此 後 秧 田 需 要 盡 心 保 護 , 不 但 要 注 意 防 風 , 同 時 亦 須 隨 時 揮 趕 鳥 雀 。 如 此 照 顧 到 秧 苗 繼 續 長 高 到 三 寸 左 右 時 , 即 可 準 備 插 秧 在 整 地 過 後 的 本 田 上 。
蒔 田 ( sii tie n) 即 為 插 秧, 為 純 手 工 的 工 作 , 時 間 必 須 依 氣 溫 、季 風 、 灌 溉 等 因 素 而 定 ,其 中 以 氣 溫 15 ℃ 以 上 為 宜 , 本 區 插 秧 時 間 一 期 稻 作 約 在 三 月 上 旬 到 三 月 中 旬 , 二 期 稻 作 約 在 七 月 中 旬 到 八 月 上 旬 。 插 秧 時 大 面 積 田 地 會 用 輪 式 正 條 密 植 器 標 定 秧 距 、 劃 標 線 以 使 秧 苗 能 整 齊 植 於 田 中 。 插 秧 前 後 , 田 水 須 維 持 在 二 公 分 左 右 , 避 免 田 土 過 乾 或 過 濕 。 插 秧 後 農 人 尚 須 時 時 於 田 間 巡 看 田 水 , 此 乃 因 插 秧 半 個 月 之 內 , 稻 田 須 保 持 適 當 水 量 ,所 謂 適 當 水 量 ,其 深 度 概 為 二 公 分 , 稍 後 增 為 三 ~四 公 分 ,務 使 稻 田 不 致 乾 裂 而 妨 礙 秧 根 的 發 育 和 堆 肥 的 分 解 , 此 培 育 秧 苗 過 程 稱 為 打 秧 (d à yó ng ) 。 如 此 , 田 中 稻 秧 才 能 逐 日 化 為 一 片 青 翠 的 田 疇 。
3.除 蟲 到 收 穫 :
插 秧 半 個 月 後 , 即 行 除 草 和 施 肥 。 除 草 前 , 農 人 就 會 先 把 田 水 排 掉 一 些 , 施 用 堆 肥 於 田 地 後 , 農 人 才 跪 在 稻 株 之 間 , 以 倒 退 的 方 式 , 用 雙 手 在 稻 株 之 間 來 回 除 草 , 一 方 面 將 堆 肥 揉 進 稻 根 旁 的 泥 土 , 一 方 面 將 雜 草 倒 按 在 土 中 作 為 綠 肥,此 過 程 稱 之 為 挲草(só cò)。除 草 完 畢 一、二 日 後 , 再 行 引 水 灌 田 , 距 第 一 次 施 肥 除 草 半 個 月 後 ,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除 草 。 二 耘 之 後 , 須 將 田 水 放 乾 , 讓 稻 田 曝 曬 三 、 四 日 後 , 等 到 土 硬 了 , 再 行 引 水 灌 田 。 一 個 月 左 右 後 , 稻 子 開 始 抽 穗 , 此 時 再 施 最 後 一 次 堆 肥 。 此 時 農 民 為 了 除 蟲 會 使 用 一 種 以 竹 、 木 製 成 梳 狀 , 附 有 持 柄 , 類 似 掃 把 的 工 具 揮 掃 水 稻 , 此 工 具 稱 蟲 梳 仔 (c ung síi è) 。 當 用 蟲 梳 仔 揮 掃 水 稻 時 , 後 面 也 有 人 趕 著 一 群 鴨 子 (或 雞 、 鵝 ) 吃 被 掃 落 的 蟲 子 。 二 耘 過 後 約 15 天 , 稻 子 就 會 開 始 開 花 了,要 是 天 氣 好,開 花 後 一 個 月,稻 穗 就 會 結 實 飽 滿 了 。 插 秧 三 、 四 個 月 後 , 稻 子 終 於 成 熟 , 隨 著 展 開 收 割 的 工 作 。
農 人 在 收 割 的 季 節 裡 , 通 常 要 有 五 人 以 上 在 田 裏 工 作 , 並 擔 任 不 同 的 任 務 。 有 些 人 , 手 持 鐮 刀 , 一 手 滿 握 稻 子 , 另 一 手 則 割 稻 禾 , 稱 為 割 禾 (got v o); 另 一 部 分 的 人 , 要 將 割 下 來 的 稻 禾 與 稻 穀 分 離 , 使 用 的 農 具 有 兩 種 , 兩 種 均 稱 為 斛 桶 ( fuk t ùng); 一 種 為 摔 桶 , 此 工 具 為 木 製 桶 , 用 竹 編 軟 片 或 紗 網 圈 圍 , 中 置 一 帶 鐵 製 齒 鋸 狀 物 之 斜 版 , 可 將 稻 禾 甩 打 於 摔 桶 的 板 上 使 稻 穀 脫 落 於 桶 內 ; 另 一 種 腳 踏 型 脫 穀 機 , 為 木 板 製 或 鐵 皮 木 框 製 之 箱 型 體 , 中 置 一 個 筒 型 裝 有 鐵 製 齒 鋸 釘 之 滾 筒 , 邊 上 配 有 齒 輪 與 拉 桿 , 與 腳 踏 板 配 合 滾 動 , 用 腳 踏 使 圓 桶 滾 動 , 並 置 稻 穗 於 其 上 , 而 使 稻 實 脫 落 於 箱 內。此 時 人 把 打 穀 機 一 箱 子 裏 的 稻 穀,倒 進 竹 製 米 籮 ( guk zu è) 中 , 再 搬 到 埕 ( ta ng) 去 晒 乾 。
曬 稻 穀 時 , 首 先 要 把 稻 穀 及 稻 禾 枝 葉 用 竹 篩 (mì c í) 與 鐵 齒 耙 (tie t c ìi pa) 將 之 分 開 , 曬 穀 時 再 用 耙 仔 將 稻 穀 分 成 條 形 狀 曝 曬 。 曬 到 合 適 程 度 之 後 , 用 風 鼓 ( fún g gù) 將 稻 穀 選 取 出 來 , 裝 到 木 製 的 菁 楻 ( c iáng fo ng) 或 布 袋 中 , 再 運 到 穀 倉 貯 藏 起 來 。 只 不 過 在 傳 統 時 代 農 家 如 果 生 活 費 短 少 或 臨 時 需 要 一 大 筆 資 金 的 情 況 之 下 , 農 民 通 常 會 以 糶 穀 青 (tiau guk ciáng) 的 方 式 , 在 稻 穀 未 成 熟 時 就 將 之 販 賣 出 去 , 以 致 於 有 時 連 一 粒 稻 穀 都 沒 進 倉 收 藏 , 。
(四 )傳 統 農 業 勞 動 力 的 運 作
傳 統 農 業 活 動,除 了 有 役 牛 的 輔 助 之 外,農 事 幾 乎 是 靠 人 工 所 完 成 。 所 以 在 維 持 土 壤 的 肥 力 、 修 築 及 維 持 水 利 設 施 , 以 及 種 植 水 稻 過 程 中 , 必 須 依 賴 大 量 人 力 , 以 求 得 到 良 好 的 農 業 成 果 。 在 這 極 為 集 約 的 生 產 過 程 中 , 傳 統 農 事 上 的 勞 動 力 來 源 , 主 要 是 依 賴 家 庭 成 員 為 主 , 以 傳 統 農 民 而 言 , 如 此 才 可 以 將 勞 力 成 本 降 為 最 低 , 這 種 自 家 勞 力 不 算 入 成 本 之
中 的 「 家 戶 式 生 產 」 (household productiob) , 算 是 臺 灣 農 民 的 一 種 經 濟 理 性 。 ( 柯 志 明 , 1991 : 115- 116 ; 莊 惠 如 , 2002 : 37 )
經 由 民 國 四 十 年 到 六 十 年 的 桃 園 縣 統 計 要 覽 中 可 得 知 , 觀 音 鄉 與 新 屋 鄉 在 此 時 的 每 農 戶 平 均 農 業 人 口 數 , 均 為 六 人 以 上 , 而 每 農 戶 的 平 均 耕 地 則 約 為 1 甲 2 分 , 因 此 , 以 當 時 自 家 的 勞 力 已 可 以 應 付 平 時 農 事 。 但 如 農 地 比 較 大 或 農 事 較 忙 之 時 , 仍 會 以 換 工 和 雇 工 兩 種 方 式 解 決 勞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
由 於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聚 落 分 佈 為 散 村 形 式 , 房 舍 之 間 距 離 較 遠 , 而 且 鄰 居 數 量 不 多 , 故 換 工 時 只 限 於 附 近 兩 、 三 家 農 戶 。 農 民 彼 此 會 在 平 時 聊 天 時 , 順 便 確 定 交 換 工 時 的 方 式 , 大 部 分 以 你 幫 我 幾 天 , 我 就 幫 你 幾 天 為 換 工 模 式 , 如 超 出 工 時 , 則 會 發 放 現 金 補 貼 。 另 外 , 並 且 由 於 客 家 人 注 重 宗 親 之 間 的 互 動 , 所 以 在 雇 工 時 , 會 考 慮 到 田 地 較 少 或 耕 作 旱 田 , 而 勞 力 閒 置 且 較 貧 困 的 宗 親 , 以 救 濟 的 角 度 來 雇 請 這 些 宗 親 , 幫 助 其 生 計 。
在 傳 統 農 業 的 年 中 勞 力 分 配 之 中 , 農 事 較 忙 碌 之 時 為 稻 作 過 程 的 前 後 期 , 稻 作 前 期 時 的 整 地 , 除 了 人 力 之 外 另 會 輔 以 役 牛 幫 忙 。 稻 作 前 期 的 插 秧 和 後 期 的 收 割,其 需 要 的 人 力 最 多,因 此 也 是 換 工 與 雇 工 的 時 機 。 在 插 秧 後 的 第 二 次 除 草 到 稻 穗 收 割 前 與 冬 季 是 農 家 較 為 清 閒 時 期 , 幼 童 到 埤 塘 邊 放 牛 , 成 年 人 則 會 巡 田 注 意 田 水 高 度 與 做 雜 草 管 理 , 直 到 稻 穗 成 熟 。 ( 圖 2-8)
二 、 傳 統 農業 農 民 的 經 營 社 會 空 間
以 下 將 透 過 觀 音 鄉 富 源 村 R1 ( 葉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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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新 屋 鄉 石 磊 村 R4 ( 莊 家16
)的 傳 統 農 業 經 營 例 子 , 將 其 經 營 的 社 會 聯 繫 關 係 分 為 垂 直 與 水 平 兩 方 面 , 來 瞭 解 傳 統 農 業 農 民 的 經 營 社 會 空 間 。 ( 表 2-4; 表 2-5; 圖 2-9)1.垂 直 的 聯 繫 :
( 1 )生 產 資 材 的 取 得 :
傳 統 農 家 的 生 產 資 材 幾 乎 是 自 家 生 產 , 少 數 如 犁 、 鋤 頭 、 鐮 刀 等 需 要 到 生 鐵 的 農 具 , 因 無 法 自 行 製 造 , 才 會 去 打 鐵 店 購 買 所 需 農 具 , 而 選 擇 購 買 的 打 鐵 店 除 了 地 緣 關 係 之 外 , 知 名 度 與 人 際 的 熟 悉 度 也 相 當 重 要 。 以 R1 而 言 , 在 二 期 稻 收 割 後 到 一 期 稻 整 地 前 農 事 較 少 之 時 , R1 會 將 自 家 生 產 的 蔬 菜 挑 到 中 壢 或 楊 梅 等 較 大 市 集 販 賣 , 並 順 便 補 充 農 具 , 通 常 會 選 擇 中 壢 市 新 明 一 家 知 名 而 且 熟 悉 的 打 鐵 店 購 買。R4 也 會 到 此 打 鐵 店 購 買 農 具 , 但 因 距 離 中 壢 較 遠 , 所 以 有 時 就 選 擇 鄰 近 新 屋 村 的 打 鐵 店 購 買 。
至 於 肥 料 的 取 得 與 培 養 , 通 常 在 自 家 內 所 完 成 , 因 此 農 家 為 了 獲 得 充 足 的 堆 肥 原 科 , 平 時 就 會 在 民 宅 周 圍 以 及 田 間 隙 地 , 種 植 竹 林 , 除 了 以 防 風 之 外 , 並 可 利 用 其 落 葉 直 接 成 為 肥 料 或 作 為 燃 料 , 而 後 再 以「 灰 」 的 形 式 逐 一 變 成 堆 肥 的 原 料 。 另 外 也 會 在 住 宅 外 圍 加 築 家 禽 家 畜 棚 舍 , 以 利 收 集 其 排 泄 物 。 冬 季 時 埤 塘 會 放 水 清 理 並 保 養 , 埤 塘 的 魚 和 底 部 爛 泥 , 對 農 家 是 一 個 極 佳 的 資 源 , 魚 肉 可 補 充 蛋 白 質 , 富 有 有 機 質 的 爛 泥 會 被 農 民 挖 起 並 挑 回 田 園 當 作 堆 肥 使 用 。 R4 甚 至 會 在 冬 季 農 閒 時, 到 附 近 新 屋 村 養 雞 的 親 戚 家 中 , 去 收 集 更 多 的 家 禽 家 畜 排 泄 物 回 來 使 用 。 (2 )稻 米 的 流 向 :
農 家 收 成 的 稻 米 ,大 多 是 先 留 下 自 家 所 需 的 量 , 再 由 附 近 的 米 商 ( 通 常 是 碾 米 店 ) 收 購 , 有 時 米 商 也 具 備 有 金 錢 借 貸 的 功 能 ,讓 農 民 以 糶 穀 青 (tiau guk c iáng) 的 方 式 , 先 將 稻 米 抵 押 給 米 商 。 以 R1 而 言 , 較 常 合 作 的 對 象 為 位 於 新 屋 鄉 清 華 村 的 一 家 碾 米 商 , 而 且 由 於 此 家 碾 米 商 具 有 較 大 型 的 米 倉 , 因 此 有 時 R1 也 會 將 稻 米 寄 放 於 此 。 R4 則 是 與 新 屋 村 的 米 商 合 作,其 實 石 磊 村 本 身 也 有 米 商,但 是 由 於 R4 家 中 長 輩 與 新 屋 村 米 商 較 為 熟 悉 而 且 新 屋 村 距 離 也 不 算 遠 之 下,所 以 通 常 是 販 賣 給 新 屋 村 的 米 商。
15 訪 問 葉 先 生 ( 8 6 歲 ) , 並 經 由 其 侄 子 ( 5 5 歲 ) 補 充 說 明 , 葉 家 當 時 的 家 中 農 業 勞 力 人 口 為 7 人 , 種 植 面 積 約 為 4 甲 2 分 地 。
16 訪 問 莊 先 生 ( 8 2 歲 ) , 並 經 由 其 子 ( 5 2 歲 ) 補 充 說 明 , 莊 家 當 時 的 家 中 農 業 勞 力 人 口
為 1 1 人 , 種 植 面 積 約 為 5 甲 1 分 地 。
2.水 平 的 聯 繫 : ( 1 )農 業 相 關 組 織 :
水 利 小 組 為 桃 園 大 圳 灌 溉 系 統 之 下 的 最 基 層 運 作 單 位 , 為 桃 園 大 圳 完 工 之 後 , 農 民 要 用 灌 溉 水 就 必 須 加 入 的 組 織 , 在 傳 統 的 社 會 中 , 這 是 農 民 相 當 重 要 的 社 會 聯 繫 。 傳 統 農 業 社 會 中 的 水 利 小 組 平 時 會 開 會 並 安 排 灌 水 順 序 以 及 交 換 農 耕 心 得 , 冬 季 停 水 期 時 則 彼 此 合 作 清 理 與 修 繕 小 給 水 路 線 。 R1 與 R4 都 相 同 的 要 與 所 屬 水 利 小 組 成 員 互 動 , 其 實 這 些 成 員 都 是 老 鄰 居, 所 以 溝 通 協 調 之 間 並 不 會 有 陌 生 感 , R1 因 居 住 地 接 近 大 圳 幹 線 , 因 此 也 偶 爾 會 受 水 利 會 所 雇 用 , 來 修 補 幹 線 渠 道 。
( 2 )農 業 勞 動 力 的 來 源 :
農 事 所 需 勞 力,大 都 依 賴 農 家 內 勞 力,雇 工 與 換 工 則 屬 於 輔 助 性 質 。 插 秧 與 收 割 為 農 事 最 忙 之 時 , 農 民 此 時 幾 乎 每 日 有 16~18 小 時 會 待 在 農 田 裡 , 早 餐 、 中 餐 、 點 心 都 在 農 田 裡 吃 。R1 由 於 耕 作 土 地 面 積 不 大 ,勞 動 力 即 可 應 付 平 時 農 事 , 所 以 農 忙 時 只 與 附 近 的 鍾 家 互 相 換 工 , 或 有 時 會 僱 請 高 山 下 ( 今 楊 梅 鎮 高 榮 里 ) 的 宗 親
17
來 幫 忙 。 會 僱 請 高 山 下 宗 親 是 因 當 地 旱 田 較 多 , 農 作 收 穫 較 差 , 僱 請 宗 親 , 除 了 可 幫 忙 農 事 之 外 , 也 利 用 此 人 際 互 動 資 助 宗 親 , 並 加 強 彼 此 的 維 繫 程 度 , 以 穩 固 宗 親 之 間 的 社 會 關 係18
。與 鍾 家 的 聯 絡 方 式 為 夜 間 吃 完 飯 後 聚 在 埕 中 閒 聊 時 , 就 會 談 及 誰 家 的 稻 子 將 先 插 秧 或 收 成 , 然 後 安 排 好 日 期 在 田 中 集 合 。 宗 親 方 面 則 通 常 為 較 貧 困 的 宗 親 在 農 忙 之 前 會 主 動 聯 絡 , 然 後 安 排 好 所 需 勞 動 力 人 口 與 日 期 。 約 定 當 天 的 清 晨 四 、 五 點 時 , 所 有 參 與 農 忙 的 勞 動 力 就 陸 續 到 達 田 中 開 始 工 作 , 由 於 農 忙 時 勞 動 力 大 , 故 餐 點 會 比 平 時 多 , 除 了 早 餐 、 午 飯 外 , 上 午 九 、 十 點 以 及 下 午 三 、 四 點 時 會 吃 點 心 , 餐 點 均 由 家 中 婦 人 送 稻 田 裡 , 一 直 到 晚 上 七 、 八 點 才 陸 續 收 工 回 主 事 者 家 中 吃 飯 。在 除 草 到 稻 米 抽 穗 這 段 時 間 , 農 事 稍 微 減 少 , 農 民 會 以 家 戶 內 的 勞 力 完 成 農 事 工 作 , 中 午 也 會 返 家 吃 飯 , 並 於 晚 餐 過 後 至 附 近 鄰 居 家 中 或 自 家 民 前 廣 場 聊 天 , 除 了 聯 絡 感 情 之 外 , 另 外 也 是 交 換 農 事 情 報 重 要 的 時 間 , 有 時 也 會 處 理 水 源 分 配 事 宜 。
R4 基 本 上 與 R1 雷 同 , 但 R4 的 勞 動 力 基 本 上 較 充 足 , 與 附 近 鄰 居 互 相 換 工 的 機 會 只 有 在 收 割 稻 米 時 才 會 出 現 , 所 以 也 沒 有 雇 工 。
17 根據葉先生的訪問,葉家來台祖首先到達今平鎮市的東勢地區,宗族分支再遷往楊梅鎮高山下,然 後續往觀音鄉富源村與新屋鄉清華村拓墾。
18 客家人就算分家,其祖先牌位也不分開,所以每年祭祖時都是同姓宗親的相聚,同姓宗親更會組成
宗親會組織,並有宗親會所屬的公田,公田所出租之田租,為宗親會之公共基金。(資料來源:田
野調查 2002 年 9 月)
表 2- 4 傳 統 農 業 糧 食 鏈 之 一 : 社 會 空 間 成 員 所 在 地 與 合 作 原 因 糧 食 鏈 成 員 該 成 員 所 在 合 作 原 因
農 具 自 家 、 中 壢 市 地 緣 、 商 譽 水 、 堆 肥 ( 糞 ) 自 家 、 鄰 近 埤 塘 地 緣 垂
直 聯
繫 市 場 ( 糧 商 ) 清 華 村 地 緣
農 業 相 關 組 織 水 利 小 組 ( 富 源 村 ) 地 緣
免 費 勞 工 自 家 血 緣
換 工 富 源 村 地 緣
水 平 聯 繫
勞 力
雇 工 楊 梅 鎮 血 緣
資 料 來 源 : R1 個 案
表 2- 5 傳 統 農 業 糧 食 鏈 之 二 : 社 會 空 間 成 員 所 在 地 與 合 作 原 因 : 糧 食 鏈 成 員 該 成 員 所 在 合 作 原 因
農 具 自 家 、 新 屋 村 、 中 壢 市 地 緣 、 商 譽 水 、 堆 肥 ( 糞 ) 自 家 、 鄰 近 埤 塘 、 新 屋 村 地 緣 垂
直 聯
繫 市 場 ( 糧 商 ) 新 屋 村 人 情
農 業 相 關 組 織 水 利 小 組 ( 石 磊 村 ) 地 緣
免 費 勞 工 自 家 血 緣
水 平 聯 繫
勞
力 換 工 石 磊 村 地 緣
資 料 來 源 : R4 個 案
綜 合 上 述 垂 直 與 水 平 經 營 聯 繫 關 係 的 討 論 , 可 發 現 農 民 在 傳 統 農 業 經 營 之 中 展 演 的 社 會 空 間 , 因 侷 限 於 農 事 繁 忙 與 資 訊 封 閉 , 所 以 基 本 上 經 營 社 會 空 間 只 侷 限 在 鄉 里 之 間 , 甚 少 超 過 縣 的 範 圍 。 (圖 2- 9)
第 四 節 小 結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農 民 為 了 克 服 土 壤 與 水 文 上 對 農 作 的 限 制 , 於 是 以 製 造 堆 肥 、 挖 埤 塘 、 建 大 圳 的 方 式 , 盡 量 使 農 地 達 到 最 佳 的 利 用 。 所 以 當 水 利 設 施 逐 漸 完 備 時 , 身 為 主 要 食 糧 的 稻 米 就 成 了 本 區 農 地 上 最 重 要 的 種 植 作 物 。 而 為 了 能 持 續 經 營 稻 作 , 所 以 必 須 對 維 持 土 壤 肥 力 、 保 持 穩 定 而 充 足 的 灌 溉 水 源 等 工 作 付 諸 相 當 大 心 力 , 加 上 緊 湊 的 耕 作 過 程 , 使 得 農 民 耗 用 龐 大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於 農 業 經 營 上 , 因 此 「 集 約 」 成 為 了 傳 統 農 業 最 大 的 特 色 。
根 據 「 農 業 糧 食 鏈 」 概 念 所 研 究 的 架 構 來 看 , 傳 統 農 業 的 經 營 網 絡 垂 直 及 水 平 的 聯 繫 關 係 可 總 結 如 下
一 、 垂 直 聯 繫 關 係
1 .資 金 流 向
傳 統 農 家 支 出 的 資 金 上 多 用 於 繳 納 田 租 地 稅 或 是 修 理 與 購 買 大 型 農 具 , 而 且 這 些 支 出 可 能 一 年 或 多 年 才 一 次 , 農 家 又 以 自 家 生 產 農 作 物 為 維 生 來 源 , 因 此 所 要 支 出 的 資 金 其 實 並 不 多 。 傳 統 農 家 所 獲 得 的 資 金 也 幾 乎 是 來 自 所 種 植 的 農 作 物 , 所 以 農 家 資 金 流 向 集 中 於 農 作 物 上 , 資 金 流 動 性 比 較 低 。
2 .生 產 資 材 的 來 源
傳 統 農 具 的 多 且 重 、 農 事 的 繁 忙 、 以 及 對 外 交 通 的 不 便 , 造 成 農 民 居 所 無 法 離 耕 作 農 田 過 遠 , 因 而 散 村 成 為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聚 落 型 態 。 農 民 的 生 活 空 間 基 本 上 以 居 住 村 庄 為 主 , 除 了 為 更 換 農 具 或 以 農 產 品 換 取 現 金 時 , 才 會 選 擇 就 近 的 市 集 作 為 買 賣 地 點 , 此 時 生 活 空 間 才 會 延 伸 出 自 身 所 居 住 的 房 厝 。
在 傳 統 農 耕 方 式 中 , 役 牛 為 農 戶 利 用 收 割 後 的 稻 草 或 休 耕 地 野 草 所 飼 養 , 牛 糞 又 可 當 為 燃 料 或 肥 料 ; 農 具 主 要 為 木 頭 、 麻 繩 加 上 鐵 製 品 所 構 成 , 使 用 一 段 時 間 有 所 損 壞 後 , 木 頭 和 麻 繩 可 當 為 燃 料 使 用 , 並 將 燃 燒 後 的 灰 燼 撒 在 田 中 成 為 肥 料 , 農 具 鐵 製 品 則 為 生 鐵 , 可 回 收 賣 給 打 鐵 店 , 作 為 新 的 農 具 。 因 此 在 這 農 具 利 用 的 過 程 中 , 可 看 見 傳 統 農 民 為 了 珍 惜 使 用 農 具 , 於 是 對 生 態 無 形 中 是 做 了 一 種 循 環 不 息 的 選 擇 。 而 且 在 通 過 水 源 使 用 、 水 利 開 發 以 及 水 肥 、 堆 肥 製 造 等 「 用 糞 」 過 程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傳 統 農 家 , 乃 逐 漸 將 厝 宅 和 田 園 , 建 構 成 一 個 能 量 能 夠 再 生 和 自 我 維 持 的 生 態 系。來 自 土 地 的 各 種 能 量,經 由 上 述 各 種 途 徑 的 轉 換 , 最 後 又 全 部 以 「 糞 」 或 「 有 機 物 」 的 形 式 , 回 歸 土 地 。 稻 作 農 家 就 是 透 過 上 述 的 「 用 糞 」 過 程 , 將 自 然 環 境 和 人 文 環 境 結 合 成 一 個 結 構 完 密 ,
能 量 能 夠 不 斷 再 生 和 自 我 維 持 的 人 文 生 態 系 , 並 藉 生 態 系 中 不 斷 循 環 的 能 量 , 獲 得 維 生 所 需 的 物 質 。 ( 圖 2- 10)
圖 2- 10 傳 統 稻 作 經 營 生 態 結 構 資 料 來 源 : 施 添 福 , 2001 : 164 。
有 機 物
無 機 物
空 氣
雨 水
陽 光
能 源
生 產 者
防風竹林
菜園
稻田
埤塘
家畜 家禽 牛
人
魚
消 費 者 能 量 流 動 方 向
能 量 損 耗
水 肥 堆 肥
3 .農 產 品 產 出 目 的
傳 統 農 業 以 提 供 農 家 自 給 糧 食 為 最 大 目 的 , 對 市 場 的 價 格 波 動 並 不 敏 感 , 由 於 稻 米 是 主 要 糧 食 , 加 上 傳 統 農 家 熟 悉 稻 作 過 程 , 因 此 在 作 物 的 選 擇 上 , 傳 統 農 家 將 稻 米 視 為 最 重 要 的 考 量 。 所 以 根 據 生 產 關 係 , 傳 統 集 約 式 農 民 屬 於 自 雇 者 , 商 業 化 程 度 比 較 低 , 其 生 產 習 慣 是 在 滿 足 自 家 的 簡 單 再 生 產 (simple reproduction) , 以 安 定 為 首 要 考 慮 , 而 不 會 甘 冒 市 場 風 險 以 求 取 最 大 利 潤 。 (柯 志 明 , 1991: 114)
4 .農 業 技 術 的 來 源
傳 統 農 業 經 營 技 術 來 源 , 大 部 分 承 襲 於 家 中 長 輩 , 以 一 代 傳 一 代 的 方 式 流 傳 , 技 術 創 新 與 對 外 互 動 性 上 較 少 。
二 、 水 平 聯 繫 關 係
1 .土 地 的 利 用
傳 統 農 業 活 動 深 受 土 地 與 自 然 環 境 所 制 約 ,所 以 農 民 為 了 追 求 更 高 的 作 物 產 量 , 就 必 須 汲 汲 營 營 於 維 持 土 地 的 水 分 與 肥 沃 度 , 因 此 所 有 的 傳 統 農 家 在 土 地 利 用 上 呈 現 一 致 性 的 精 耕 細 作 特 色 , 均 對 灌 溉 設 施 相 當 重 視 , 堆 肥 、 水 肥 也 被 大 量 的 使 用 。
2 .農 民 參 與 的 組 織
在 傳 統 時 代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農 業 主 要 是 從 事 稻 作 經 營 , 農 民 習 慣 以 個 別 農 家 為 單 位 來 進 行 水 稻 的 耕 作 。 因 此 農 民 參 與 的 組 織 , 大 概 就 只 有 灌 溉 時 運 作 的 水 利 小 組 而 已 。
3 .農 業 的 勞 動 力
傳 統 農 業 中 勞 動 力 的 來 源 大 多 來 自 於 農 家 本 身 , 從 育 種 到 收 割 的 農 事 工 作 , 幾 乎 是 以 垂 直 包 工 式 的 一 貫 完 成 , 家 戶 內 勞 力 為 主 要 勞 動 力 來 源 , 也 因 農 忙 時 偶 爾 需 在 鄰 居 及 宗 親 之 間 換 工 , 因 此 帶 有 強 烈 的 地 緣 及 血 緣 人 際 互 惠 特 色 , 讓 此 時 的 農 村 有 著 濃 厚 的 人 情 味 。
在 地 理 學 的 角 度 上 , 每 一 組 社 會 關 係 即 形 構 成 一 個 社 會 網 絡 , 該 網 絡 所 界 定 之 空 間 即 為 社 會 空 間, 因 此 任 何 一 個 職 位、 團 體、 組 織、 社 區 , 均 占 有 一 個 社 會 空 間 。 ( 葉 宛 錡 , 2001 : 7 3) 但 是 由 於 傳 統 農 業 農 民 透 過 家 戶 內 的 經 營 生 產 , 將 經 營 網 絡 的 社 會 關 係 整 合 在 以 自 家 田 厝 為 中 心 的 近 距 離 範 圍 之 內 , 所 以 傳 統 農 業 的 經 營 社 會 空 間 並 不 大 , 而 且 這 種 社 會 空 間 相 當 多 是 產 生 於 自 家 , 因 此 傳 統 農 業 經 營 的 人 際 關 係 相 當 單 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