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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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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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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規定-(110/01) 現行規定-(109/01) 說明 通則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 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 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 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 查之。但因急救使用未經 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 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 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 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

保險人指定之慢性疾病得 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 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 象 於 出 院 必 須 攜 回 藥 品 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 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 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

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 療 效 果 , 記 明 於 病 歷 表 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 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 射之藥品包括:

1. 治 療 糖 尿 病 之 insulin 及 GLP-1 受 體 促 效 劑 。 (109/12/1)

2.CAPD 使用之透析液。

3.CAPD 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 劑(至多攜回二週)。

通則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 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 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 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 查之。但因急救使用未經 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 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 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 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

保險人指定之慢性疾病得 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 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 象於出院必須攜回藥品 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 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 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

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 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 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 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 射之藥品包括:

1.Insulin。

2.CAPD 使用之透析液。

3.CAPD 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 劑(至多攜回二週)。

4.Desferrioxamine(如 Desferal)。

一、增修保險人暫予公告之 藥品給付規定於本標準 附件六。

二、本附件修正包括通則、

第一節至第十節及第十 三節、第十四節,同時 新增附表十八之六、附 表二十九之一、附表二 十九之二、附表三十二 之一、附表三十三、附 表三十四及附表三十五

,修正附表二-D、附表 十八之一、附表十八之 二、附表十八之四、附 表十八之六、附表二十 二之一、附表二十二之 四、附表二十二之六、

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 六之一。

(2)

4.Desferrioxamine ( 如 Desferal)。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 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 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

需敘明理由,得以臨床實 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 月 不 超 過 20,000U ( 如 Eprex 、 Recormon ) 或 100mcg ( 如 Aranesp 、 Mircera ) 為 原 則 ) 。 (98/9/1)

6. 治 療 白 血 病 使 用 之 α - 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 週)。

7.G-CSF ( 如 filgrastim ; lenograstim)(至多攜回 六天)。(98/11/1)

8. 生 長 激 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 月)。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 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 八、第九凝血因子、繞徑 治療藥物、第十三凝血因 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 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 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

(如附表十八之一─全民 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 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 治療紀錄等)及申報費用 時上傳上述治療紀錄表電 子檔。醫療機構、醫師開 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 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 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

需敘明理由,得以臨床實 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 月不超過 20,000U(如 Eprex、Recormon)或 100mcg(如 Aranesp、

Mircera)為原則)。

(98/9/1)

6.治療白血病使用之α- 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 週)。

7.G-CSF (如 filgrastim;

lenograstim)(至多攜回 六天)。(98/11/1) 8.生長激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 月)。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 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 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

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

「療程」方式處理,並查 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 十八─全民健康保險血友 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 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 申報費用時上傳「全民健 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 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 療紀錄表」電子檔。醫療 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 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 例之規定辦理。

(3)

血 液 製 劑 條 例 之 規 定 辦 理。(86/9/1、92/5/1、

100/4/1 、 108/10/1 、 109/2/1)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 養輸液 (TPN),可攜回使 用 。 ( 85/10/1 、 93/12/1)

11. 肢 端 肥 大 症 病 人 使 用 之 octreotide 、 lanreotide ( 如 Sandostatin 、 Somatuline 等) 至多攜回 一 個 月 , 另 octreotide (如 Sandostatin 等)需個 案事前報准 (93/12/1)。

lanreotide inj 30 mg (如 Somatuline) 每次注射間 隔 兩 週 (88/6/1) , octreotide LAR ( 如 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 次 注 射 間 隔 四 週 (89/7/1)。

12. 結 核 病 病 人 持 回 之 streptomycin、kanamycin 及 enviomycin 注射劑(至 多 攜 回 二 週 ) 。

(86/9/1)

13.抗精神病長效針劑(至多攜 回三個月)。(87/4/1、

109/6/1)

14.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金 屬 瓣 膜 置 換 後 之 懷 孕 病 患,可准予攜回低分子量 肝凝素注射劑自行注射,

(86/9/1、92/5/1、

100/4/1、108/10/1)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

養輸液 (TPN),可攜回使 用。(85/10/1、

93/12/1)

11.肢端肥大症病人使用之 octreotide、lanreotide (如 Sandostatin、

Somatuline 等) 至多攜回 一個月,另 octreotide (如 Sandostatin 等)需個 案事前報准 (93/12/1)。

lanreotide inj 30 mg (如 Somatuline) 每次注 射間隔兩週 (88/6/1),

octreotide LAR (如 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次注射間隔四週

(89/7/1)。

12.結核病病人持回之

streptomycin、kanamycin 及 enviomycin 注射劑(至 多攜回二週)。

(86/9/1)

13.抗精神病長效針劑(至多攜 回一個月)。(87/4/1)

14.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金 屬瓣膜置換後之懷孕病 患,可准予攜回低分子量 肝凝素注射劑自行注射,

但至多攜回兩週。

(90/11/1)

15.Apomorphine

(4)

但 至 多 攜 回 兩 週 。

(90/11/1)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

(如 Apo-Go Pen):限使 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產生 藥效波動(on-and-off)

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 方 式 無 法 改 善 之 病 患 使 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 超過 20 支。(91/2/1、

99/11/1)

16.罹患惡性貧血(pernicious anemia)及維生素 B12 缺 乏病患,如不能口服者或 口服不能吸收者,得攜回 維生素 B12 注射劑,每次 以一個月為限,且每三個 月應追蹤一次。(91/4/1) 17.患者初次使用 aldesleukin

(如 Proleukin Inj) 治療 期間(第一療程),應每 週發藥,俾回診觀察是否 有無嚴重之副作用發生。

第一療程使用若未發生嚴 重副作用,在第二療程以 後可攜回兩週之處方量。

(91/12/1)

18.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慢性 病毒性 C 型肝炎所使用之 長效型干擾素或短效型干 擾素,至多攜回四週之使 用量。(92/10/1)

19.類風濕關節炎、僵直性脊椎 炎、乾癬、乾癬性周邊關

hydrochloride 10mg/mL

(如 Apo-Go Pen):限使 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產生 藥效波動(on-and-off)

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 方式無法改善之病患使 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 超過 20 支。(91/2/1、

99/11/1)

16.罹患惡性貧血(pernicious anemia)及維生素 B12 缺 乏病患,如不能口服者或 口服不能吸收者,得攜回 維生素 B12 注射劑,每次 以一個月為限,且每三個 月應追蹤一次。(91/4/1) 17.患者初次使用 aldesleukin

(如 Proleukin Inj) 治療 期間(第一療程),應每 週發藥,俾回診觀察是否 有無嚴重之副作用發生。

第一療程使用若未發生嚴 重副作用,在第二療程以 後可攜回兩週之處方量。

(91/12/1)

18.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慢性 病毒性 C 型肝炎所使用之 長效型干擾素或短效型干 擾素,至多攜回四週之使 用量。(92/10/1)

19.類風濕關節炎病患使用 etanercept;adalimumab 注射劑,需個案事前審查 核准後,並在醫師指導 下,至多可攜回四週之使

(5)

節炎、乾癬性脊椎病變與 克 隆 氏 症 病 患 使 用 etanercept 、 adalimumab、abatacept、

tocilizumab 、 opinercept 、 certolizumab 、 brodalumab 等生物製劑皮 下注射劑,經事前審查核 准後,在醫師指導下,至 多可攜回四週之使用量。

(93/8/1、109/10/1) 20.(刪除) (109/12/1) 21.(刪除) (109/12/1)

22.含 teriparatide 成分注射 劑。(103/9/1)

23.含 interferon beta-1a 成 分注射劑。(103/9/1) 24.含 interferon beta-1b 成分

注射劑。(103/9/1) 25.含 glatiramer 成分注射劑。

(103/9/1)

(三)電解質及營養靜脈補充 輸液之使用,應說明理由 並有明確需要,以積極治 療為目的,始得為之。

( 四 ) 癌 症 病 人 使 用 之 morphine 及 化 學 治 療 藥 品,於院內經醫師或藥師 完成調劑作業後,亦可由 病 人 攜 回 使 用 。

(85/10/1)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 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用量。(93/8/1)

20.含 exenatide 成分注射劑。

(103/9/1)

21.含 liraglutide 成分注射 劑。(103/9/1)

22.含 teriparatide 成分注射 劑。(103/9/1)

23.含 interferon beta-1a 成 分注射劑。(103/9/1) 24.含 interferon beta-1b 成

分注射劑。(103/9/1) 25.含 glatiramer 成分注射

劑。(103/9/1)

(三)電解質及營養靜脈補充 輸液之使用,應說明理由 並有明確需要,以積極治 療為目的,始得為之。

(四)癌症病人使用之 morphine 及化學治療藥 品,於院內經醫師或藥師 完成調劑作業後,亦可由 病人攜回使用。

(85/10/1)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 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品名表 (附表一) 所列者 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 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 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規 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 則用藥。

六、維生素、荷爾蒙及白蛋白 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 診以附表三-A 及三-B 所列

(6)

品名表 (附表一) 所列者 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 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 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規 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 則用藥。

六、維生素、荷爾蒙及白蛋白 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 診以附表三-A 及三-B 所列 醫治病症,住院以特殊病 症或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 極治療者為原則,凡作一 般 營 養 補 給 者 , 不 予 給 付。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 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 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 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 理 之 含 量 或 規 格 藥 品 。

( 85/1/1 、 86/1/1 、 94/6/1)

八 、 內 服 液 劑 之 使 用 原 則 : (94/11/1、97/3/1、97/12 /1)

(一)12 歲(含)以下兒童得使 用內服液劑(97/3/1)。

(二)不適合服用固型製劑之 病 人 , 如 施 行 管 灌 飲 食 等,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 服液劑(97/12/1)。

(三)非為兒童或吞嚥困難患 者所設計之內服液劑,得 依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97/12/1)。

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

醫治病症,住院以特殊病 症或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 極治療者為原則,凡作一 般營養補給者,不予給 付。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 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 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 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 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

(85/1/1、86/1/1、

94/6/1)

八、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

(94/11/1、97/3/1、97/12 /1)

(一)12 歲(含)以下兒童得使 用內服液劑(97/3/1)。

(二)不適合服用固型製劑之 病人,如施行管灌飲食 等,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 服液劑(97/12/1)。

(三)非為兒童或吞嚥困難患 者所設計之內服液劑,得 依病情需要使用

(97/12/1)。

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 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 給付(87/4/1):

(一)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 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 品,視為重複用藥。

(二)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 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

(7)

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 給付(87/4/1):

(一)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 別 ( 或 作 用機 轉 ) 之 藥 品,視為重複用藥。

(二)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

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 別 ( 或 作 用機 轉 ) 之 藥 品,而未能增加療效;或 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 理,且無文獻佐證者。

(三)但下列情形除外:

1.長短效的藥品搭配使用或不 同劑型配合使用,且其使 用方法符合各項藥品藥動 學或藥理性質之特色者。

2.緊急傷病情況下之合併使用 者,且其併用符合一般醫 學學理。

3.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有特別 規定者。

十、下列藥品為本保險界定之

「無積極療效藥品」,不 建議使用:

(一)無藥品許可證,或許可 證過期,或經主管機關再 評估後未通過者。

( 二 ) 醫 學 專 科 教 科 書 未 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三)醫學專科治療手冊未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四)對藥品療效之原始文獻 (primary data) 之評論未 收載於「臨床醫學電腦資

品,而未能增加療效;或 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 理,且無文獻佐證者。

(三)但下列情形除外:

1.長短效的藥品搭配使用或不 同劑型配合使用,且其使 用方法符合各項藥品藥動 學或藥理性質之特色者。

2.緊急傷病情況下之合併使用 者,且其併用符合一般醫 學學理。

3.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有特別 規定者。

十、下列藥品為本保險界定之

「無積極療效藥品」,不 建議使用:

(一)無藥品許可證,或許可 證過期,或經主管機關再 評估後未通過者。

(二)醫學專科教科書未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三)醫學專科治療手冊未列 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四)對藥品療效之原始文獻 (primary data) 之評論未 收載於「臨床醫學電腦資 訊系統」(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或未給予正面評 價者。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8)

訊 系 統 」 (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或未給予正面評 價者。

第 1 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1.1. 疼痛 解 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1.1.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 製劑:(88/9/1、92/2/1、

94/9/1、109/2/1)

1.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軟膏,

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 外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

每 4 週至多以處方 40gm 為 限(94/9/1、109/2/1)。

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如 Flur Di Fen Patch):

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 用:(92/2/1、109/2/1) (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

風濕症。

(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 製劑者。

(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 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亦 不得開立慢性連續處方箋 (109/2/1)。

(4)每 4 週限處方 16 片以內 (109/2/1)。

1.1.2.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 之 注 射 劑 :

1.1.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1.1.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 製劑:(88/9/1、92/2/1、

94/9/1)

1.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軟膏,

限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 發炎製劑之軟組織風濕症 或關節炎病患使用,每月 至多以處方 40gm 為限 (94/9/1)。

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如 Flur Di Fen

Patch):

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 用:(92/2/1)

(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 風濕症。

(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 製劑者。

(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 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

(4)每月限處方十六片以內。

1.1.2.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 之注射劑:

(88/12/1、97/7/1)

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 之注射劑(ketorolac 成 分之注射劑除外):

(1)限不能口服,且不能使用肛 門栓劑之病患使用。

(2)本類藥品不可作為急性上呼 吸道感染之例行或長期性 使用。

(3)使用本類藥品,每次不可連

(9)

(88/12/1、97/7/1)

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 之注射劑(ketorolac 成 分之注射劑除外):

(1)限不能口服,且不能使用肛 門栓劑之病患使用。

(2)本類藥品不可作為急性上呼 吸道感染之例行或長期性 使用。

(3)使用本類藥品,每次不可連 續超過五天。

2.Ketorolac 成 分 之 注 射 劑 : (97/7/1)

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人且為手 術後中重度急性疼痛之短 期治療 (治療 期間為 ≦ 5 天),惟禁止使用於產科 止痛。

1.1.3.Tramadol (87/4/1) 限

1.癌症病例使用。

2.用於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

(疼痛期超過六個月)之 病人,需同時符合下述條 件:(1)需為服用 NSAIDs 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 副作用者。(2)需檢附疼痛 評估報告,內容需包括疼 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1.1.4.Tramadol HCl + acetaminophen ( 如 Ultracet Tablets)

續超過五天。

2.Ketorolac 成分之注射劑:

(97/7/1)

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人且為手 術後中重度急性疼痛之短 期治療(治療期間為≦5 天),惟禁止使用於產科 止痛。

1.1.3.Tramadol (87/4/1) 限

1.癌症病例使用。

2.用於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

(疼痛期超過六個月)之 病人,需同時符合下述條 件:(1)需為服用 NSAIDs 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 副作用者。(2)需檢附疼痛 評估報告,內容需包括疼 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1.1.4.Tramadol HCl+

acetaminophen (如 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

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 抗發炎藥物(NSAIDs)治 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 嚴重副作用者。

2.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 時,需檢附疼痛評估報 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

(10)

(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 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 抗發炎藥物(NSAIDs)治 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 嚴重副作用者。

2. 非 癌 症 病 患 使 用 超 過 五 天 時 , 需 檢 附 疼 痛 評 估 報 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 乙次,內容需包括疼痛強 度及疼痛緩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1.1.5.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藥品,屬下列 成 分 之 口 服 製 劑 : celecoxib、nabumetone、

meloxicam 、 etodolac 、 nimesulide (90/7/1 、 97/9/1) 、 etoricoxib (96/1/1 、 99/10/1) 、 含 naproxen 及 esomeprazole 複 方 製 劑 (101/10/1) (106/12/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99/10/1):

(1)年齡大於等於六十歲之骨關 節炎病患。(celecoxib 可 用於年齡大於等於五十歲 之 骨 關 節 炎 病 患 ) (106/12/1)

(2)類風濕性關節炎、僵直性脊 髓炎、乾癬性關節炎等慢

乙次,內容需包括疼痛強 度及疼痛緩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1.1.5.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藥品,屬下列 成分之口服製劑:

celecoxib、nabumetone、

meloxicam、etodolac、

nimesulide (90/7/1、

97/9/1)、etoricoxib (96/1/1、99/10/1)、含 naproxen 及 esomeprazole 複方製劑(101/10/1) (106/12/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99/10/1):

(1)年齡大於等於六十歲之骨關 節炎病患。(celecoxib 可 用於年齡大於等於五十歲 之骨關節炎病患)

(106/12/1)

(2)類風濕性關節炎、僵直性脊 髓炎、乾癬性關節炎等慢 性病發炎性關節病變,需 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 劑者。

(3)合併有急性嚴重創傷、急性 中風及急性心血管事件者 (97/2/1)

(4)同時併有腎上腺類固醇之患 者。

(5)曾有消化性潰瘍、上消化道 出血或胃穿孔病史者。

(11)

性病發炎性關節病變,需 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 劑者。

(3)合併有急性嚴重創傷、急性 中風及急性心血管事件者 (97/2/1)

(4)同時併有腎上腺類固醇之患 者。

(5)曾有消化性潰瘍、上消化道 出血或胃穿孔病史者。

(6)同時併有抗擬血劑者。

(7)肝硬化患者。

2.使用本類製劑之病患不得預 防性併用乙型組織胺受體 阻斷劑、氫離子幫浦阻斷 劑 及 其 他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亦不得合併使用前列

腺 素 劑 ( 如

misoprostol)

3.Nimesulide 限用於急性疼痛 緩解,其連續處方不得超 過 15 日(97/9/1)。

4.含 naproxen 及 esomeprazole 複方製劑不得作為急性疼 痛 的 初 始 治 療 。 (101/10/1)

1.1.6.Gabapentin 、 lidocaine 貼 片 劑 ( 97/12/1 、 98/4/1 、 98/9/1 、 101/2/1 、 101/5/1 、 102/2/1)

限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 神 經 痛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1.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

(6)同時併有抗擬血劑者。

(7)肝硬化患者。

2.使用本類製劑之病患不得預 防性併用乙型組織胺受體 阻斷劑、氫離子幫浦阻斷 劑及其他消化性潰瘍用 藥,亦不得合併使用前列 腺素劑(如

misoprostol)

3.Nimesulide 限用於急性疼痛 緩解,其連續處方不得超 過 15 日(97/9/1)。

4.含 naproxen 及 esomeprazole 複方製劑不得作為急性疼 痛的初始治療。

(101/10/1)

1.1.6.Gabapentin、lidocaine 貼片劑(97/12/1、

98/4/1、98/9/1、

101/2/1、101/5/1、

102/2/1)

限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 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 件:

1.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 抗發炎劑(NSAIDs)藥品 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 有嚴重副作用者。

(97/12/1、98/4/1) 2. Gabapentin 成分口服製劑,

限每日最大劑量為 3,600mg,且日劑量超過 2,400mg 時,需於病歷記 載理由。臨床症狀改善,

應逐步調低劑量。

(12)

抗發炎劑(NSAIDs)藥品 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 (97/12/1、98/4/1) 2. Gabapentin 成分口服製劑,

限 每 日 最 大 劑 量 為 3,600mg , 且 日 劑 量 超 過 2,400mg 時,需於病歷記 載理由。臨床症狀改善,

應 逐 步 調 低 劑 量 。 (97/12/1 、 98/4/1 、 98/9/1、101/5/1)

3.Lidocaine 貼 片 劑 ( 限 使 用 Lidopat Patch) :

(98/9/1)

(1)限每日最大劑量為 3 片,且 日劑量超過 2 片時,需於 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 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

限使用 Lidopat Patch。

(98/9/1)

(2)Lidopat 貼 片 劑 不 得 與 gabapentin 或 pregabalin 成 分 口 服 製 劑 併 用 。

(101/2/1)

1.1.7.Pregabalin (101/2/1 、 102/2/1 、 105/1/1 、 106/3/1、109/5/1)

1.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 神 經 痛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 醇抗發炎劑(NSAIDs)藥 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

(97/12/1、98/4/1、

98/9/1、101/5/1) 3.Lidocaine 貼片劑(限使用

Lidopat Patch):

(98/9/1)

(1)限每日最大劑量為 3 片,且 日劑量超過 2 片時,需於 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 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

限使用 Lidopat Patch。

(98/9/1)

(2)Lidopat 貼片劑不得與 gabapentin 或 pregabalin 成分口服製劑併用。

(101/2/1)

1.1.7.Pregabalin(如 Lyrica)

(101/2/1、102/2/1、

105/1/1、106/3/1) 1.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

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 件: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 醇抗發炎劑(NSAIDs)藥 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 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97/12/1、98/4/1) (2)每日最大劑量為 600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 (fibromyalgia)

(1)需符合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 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 斷標準:

Ⅰ.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13)

(97/12/1、98/4/1) (2)每日最大劑量為 600mg。

2. 使 用 於 纖 維 肌 痛 (fibromyalgia)

(1) 需 符 合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 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 斷標準:

Ⅰ .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 ≧ 7 、 Symptom severity (SS)≧5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或 WPI 3-6、SS scale≧9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 病歷詳載。

(2)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

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 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 適 應 症 之 它 類 藥 品 。 (106/3/1)

(3)如使用 3 個月後 pain rating scale 未減少 2 分以上應予 停藥。

(4)病歷每 3 個月應記載一次評 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 450mg。

3.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 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 ,且 符合以下條件(105/1/1):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 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 之 多 發 性 神 經 病 變

severity (SS)≧5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或 WPI 3-6、SS scale≧9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 病歷詳載。

(2)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

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 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 適應症之它類藥品。

(106/3/1)

(3)如使用 3 個月後 pain rating scale 未減少 2 分 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 3 個月應記載一次評 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 450mg。

3.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 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且 符合以下條件(105/1/1):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 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 之多發性神經病變

(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 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 品。

(4)使用後應每 3 個月評估一 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 結果,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前一次評估之數 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

應予停止使用。

(14)

(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 分。

(3) 不 得 併 用 同 類 適 應 症 之 藥 品。

(4)使用後應每 3 個月評估一 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 結 果 , 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前一次評估之數 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

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 300 mg。

4.使用於脊髓損傷所引起的神 經 性 疼 痛 ( 不 包 括 Lyrica 、 Tirica 、 Phudialin 、 Suculin 、 Bergalin 、 Pregabalin

"C.C.P.C." 、 PMS- Pregabalin、Probalin 等 藥 品) ,且符 合以下 條件 (109/5/1):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 醇抗發炎劑治療後無法控 制 疼 痛 (pain rating scale ≧ 4)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2)每日最大劑量為 600mg。

(3) 不 得 併 用 同 類 適 應 症 之 藥 品。

(4)每 3 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例 中記載評估結果,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前次評估 數 值 未 改 善 或 未 持 續 改 善,應予停止使用。

1.1.8.Duloxetine ( 如 Cymbalta ) : (102/8/1 、

(5)每日最大劑量為 300 mg。

1.1.8.Duloxetine(如

Cymbalta):(102/8/1、

105/2/1)

1.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 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且 符合以下條件: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 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 之多發性神經病變

(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 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 品。

(4)使用後應每 3 個月評估一 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 結果,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前一次評估之數 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

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 60 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

(fibromyalgia)(105/2/1) (1)需符合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 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 斷標準:

Ⅰ.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severity (SS)≧5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或 WPI 3-6、SS scale≧9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15)

105/2/1)

1.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 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 ,且 符合以下條件: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 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 之 多 發 性 神 經 病 變 (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 分。

(3) 不 得 併 用 同 類 適 應 症 之 藥 品。

(4)使用後應每 3 個月評估一 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 結 果 , 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前一次評估之數 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

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 60 mg。

2. 使 用 於 纖 維 肌 痛 (fibromyalgia)(105/2/1) (1) 需 符 合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 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 斷標準:

Ⅰ .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 ≧ 7 、 Symptom severity (SS)≧5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或 WPI 3-6、SS scale≧9 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 病歷詳載。

(2)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 病歷詳載。

(2)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

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 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 適應症之它類藥品。

(3)如使用 3 個月後 pain rating scale 未減少 2 分 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 3 個月應記載一次評 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 60mg。

1.1.9. Fentanyl citrate 口頰 溶片或口頰錠(108/10/1) 1.限用於突發性疼痛

(breakthrough pain),並 已接受過口服 morphine 至 少 60mg/day、oxycodone 至少 30mg/day、

hydromorphone 至少 8mg/day、或 fentanyl 貼 片劑至少 25/mcg/hr 或其 他等止痛劑量之類鴉片藥 物達一星期(含)以上之 18 歲(含)以上癌症患者。

2.不得用於急性或術後疼痛之 處置。

1.2.精神治療劑

Psychotherapeutic drugs 1.2.1.選擇性血清促進素再吸

收抑制劑 (SSRI)、血清促 進素及正腎上腺素再吸收 抑制劑 (SNRI)及其他抗憂 鬱劑(fluvoxamine maleate、fluoxetine、

(16)

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 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 適應症之它類藥品。

(3)如使用 3 個月後 pain rating scale 未減少 2 分以上應予 停藥。

(4)病歷每 3 個月應記載一次評 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 60mg。

1.1.9. Fentanyl citrate 口頰 溶片或口頰錠(108/10/1) 1. 限 用 於 突 發 性 疼 痛 (breakthrough pain),並 已接受過口服 morphine 至 少 60mg/day 、 oxycodone 至 少 30mg/day 、 hydromorphone 至 少 8mg/day、或 fentanyl 貼 片劑至少 25/mcg/hr 或其 他等止痛劑量之類鴉片藥 物達一星期(含)以上之 18 歲(含)以上癌症患者。

2.不得用於急性或術後疼痛之 處置。

1.2. 精 神 治 療 劑 Psychotherapeutic drugs 1.2.1.選擇性血清促進素再吸

收抑制劑 (SSRI)、血清促 進素及正腎上腺素再吸收 抑制劑 (SNRI)及其他抗憂 鬱 劑 ( fluvoxamine maleate 、 fluoxetine 、 paroxetine 、 sertraline 、 venlafaxine 、

paroxetine、

sertraline、

venlafaxine、

milnacipran、

mirtazapine、

citalopram、

escitalopram、

duloxetine、

agomelatine、

vortioxetine 等製劑):

(88/12/1、89/10/1、

91/5/1、92/6/1、

93/5/1、94/2/1、

94/12/1、99/10/1、

101/7/1、107/3/1) 使用時病歷上應詳細註明診斷

依據及使用理由。

1.2.1.1.Bupropion HCL:

(92/1/1、99/10/1) 作為戒菸治療者不予給付。

1.2.2.抗精神病劑 Antipsychotics 1.2.2.1.Clozapine(如

Clozaril)

1.限精神科專科醫師使用。

2.前 18 週使用時,每週需作白 血球檢驗,每次處方以七 日為限,使用 18 週後,每 月作一次白血球檢驗。

3.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白血球 檢驗報告。

1.2.2.2.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簡稱第 二代抗精神病藥品,如 clozapine、olanzapine、

(17)

milnacipran 、 mirtazapine 、 citalopram 、 escitalopram 、 duloxetine 、 agomelatine 、 vortioxetine 等製劑):

(88/12/1 、 89/10/1 、 91/5/1 、 92/6/1 、 93/5/1 、 94/2/1 、 94/12/1 、 99/10/1 、 101/7/1、107/3/1) 使用時病歷上應詳細註明診斷

依據及使用理由。

1.2.1.1.Bupropion HCL : (92/1/1、99/10/1) 作為戒菸治療者不予給付。

1.2.2. 抗 精 神 病 劑 Antipsychotics

1.2.2.1.Clozapine ( 如 Clozaril)

1.限精神科專科醫師使用。

2.前 18 週使用時,每週需作白 血球檢驗,每次處方以七 日為限,使用 18 週後,每 月作一次白血球檢驗。

3.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白血球 檢驗報告。

1.2.2.2.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簡稱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品 , 如 clozapine、olanzapine、

risperidone 、 quetiapine 、 amisulpride 、

risperidone、

quetiapine、

amisulpride、

ziprasidone、

aripiprazole、

paliperidone、

lurasidone、

brexpiprazole 等):

(91/9/1、92/1/1、

92/7/1、94/1/1、

95/10/1、97/5/1、

99/10/1、106/1/1、

109/1/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 條件(95/10/1、97/5/1、

99/10/1、106/1/1、

109/1/1):

(1)開始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 藥品」時需於病歷記載:

醫療理由或診斷,以及臨床整 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簡稱 CGI) 之分數。

(2)經規則使用六至八週後,需 整體評估其療效,並於病 歷記載:臨床整體評估表 之分數。

(3)日劑量超過下列治療劑量 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clozapine 400 mg/day risperidone 6 mg/day olanzapine 20 mg/day quetiapine 600 mg/day amisulpride 800mg/day

(92/1/1)

(18)

ziprasidone 、 aripiprazole 、 paliperidone 、 lurasidone 、 brexpiprazole 等 ) : (91/9/1 、 92/1/1 、 92/7/1 、 94/1/1 、 95/10/1 、 97/5/1 、 99/10/1 、 106/1/1 、 109/1/1、109/6/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

條 件 (95/10/1 、 97/5/1 、 99/10/1 、 106/1/1 、 109/1/1):

(1)開始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 藥品」時需於病歷記載:

醫療理由或診斷,以及臨床整 體 評 估 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簡稱 CGI) 之分數。

(2)經規則使用六至八週後,需 整體評估其療效,並於病 歷記載:臨床整體評估表 之分數。

(3) 日 劑 量 超 過 下 列 治 療 劑 量 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clozapine 400 mg/day risperidone 6 mg/day olanzapine 20 mg/day quetiapine 600 mg/day

amisulpride 800mg/day (92/1/1)

ziprasidone 120mg/day (92/7/1)

aripiprazole 15mg/day

ziprasidone 120mg/day (92/7/1)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paliperidone 12mg/day (97/5/1)

lurasidone 120mg/day (106/1/1)

brexpiprazole 4mg/day (109/1/1)

2.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 疾患之鬱症發作。

(95/10/1)

3.Olanzapine 用於預防雙極性 疾患復發時,限

lithium、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等藥品至少使 用兩種以上,治療無效或 無法耐受副作用時使用。

(95/10/1)

1.2.3.Zaleplon、zolpidem、

zopiclone 及 eszopiclone

(98/1/1、98/5/1、

98/10/1、102/11/1)

1.使用安眠藥物,病歷應詳載 病人發生睡眠障礙的情 形,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 斷,探討可能的原因,並 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 慣。(98/5/1)

2.非精神科醫師、神經科專科 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

每日不宜超過一顆,連續 治療期間不宜超過 6 個

(19)

(94/1/1)

paliperidone 12mg/day (97/5/1)

lurasidone 120mg/day (106/1/1)

brexpiprazole 4mg/day (109/1/1)

2.本類藥品除 quetiapine 緩釋 劑型及 lurasidone 外,不 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 症 發 作 。 (95/10/1 、 109/6/1)

3.Olanzapine 用於預防雙極性 疾 患 復 發 時 , 限

lithium 、

carbamazepine 、 valproate 等藥品至少使 用兩種以上,治療無效或 無法耐受副作用時使用。

(95/10/1)

1.2.3.Zaleplon 、 zolpidem 、 zopiclone 及 eszopiclone

( 98/1/1 、 98/5/1 、 98/10/1、102/11/1)

1.使用安眠藥物,病歷應詳載 病 人 發 生 睡 眠 障 礙 的 情 形,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 斷,探討可能的原因,並 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 慣。(98/5/1)

2.非精神科醫師、神經科專科 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

每日不宜超過一顆,連續 治 療 期 間 不 宜 超 過 6 個 月 。 若 因 病 情 需 長 期 使

月。若因病情需長期使 用,病歷應載明原因,必 要時轉精神科、神經科專 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 適當性。(98/5/1、

98/10/1)

3.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應 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 個案,提出合理的診斷,

並在病歷上詳細記錄。

(98/5/1、98/10/1) 4.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

安眠藥併用,應依睡眠障 礙型態處方安眠藥,若需 不同半衰期之藥物併用應 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 述紀錄,且應在合理劑量 範圍內。(98/5/1) 5.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

醫病關係之病患,限處方 7 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

(98/5/1)

6.zaleplon 成分藥品用於治療 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僅 適用於嚴重,病人功能障 礙或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 症患者,用於 65 歲以上病 患時,起始劑量為每日 5mg (98/1/1、98/10/1) 7.成人病患使用 eszopiclone

成分藥品之起始劑量為睡 前 1mg,最高劑量為睡前 3mg,65 歲以上病患之最 高劑量為 2mg。

(102/11/1)

(20)

用,病歷應載明原因,必 要時轉精神科、神經科專 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 適 當 性 。 (98/5/1 、 98/10/1)

3.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應 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 個案,提出合理的診斷,

並 在 病 歷 上 詳 細 記 錄 。 (98/5/1、98/10/1) 4.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

安眠藥併用,應依睡眠障 礙型態處方安眠藥,若需 不同半衰期之藥物併用應 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 述紀錄,且應在合理劑量 範圍內。(98/5/1)

5.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 醫病關係之病患,限處方 7 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

(98/5/1)

6.zaleplon 成分藥品用於治療 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僅 適用於嚴重,病人功能障 礙或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 症患者,用於 65 歲以上病 患 時 , 起 始 劑 量 為 每 日 5mg (98/1/1、98/10/1) 7.成人病患使用 eszopiclone 成

分藥品之起始劑量為睡前 1mg , 最 高 劑 量 為 睡 前 3mg,65 歲以上病患之最 高 劑 量 為 2mg 。 (102/11/1)

1.3. 神 經 藥 物 Neurologic

1.3.神經藥物 Neurologic drugs

1.3.1.骨骼肌鬆弛劑 Skeletal muscle relaxants

1.3.1.1.Tizanidine HCl (如 Sirdalud tab):

(90/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神經系統疾病引起痙攣症狀 之病例。

2.急性疼痛性肌肉痙攣病例。

1.3.2.抗癲癇劑 Antiepileptic drugs

1.3.2.1.Sodium valproate 注 射劑 (如 Depakine Lyophilized

Injection)(89/7/1、

93/2/1、93/6/1、

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valproic acid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2.Gabapentin (如 Neurontin)、vigabatrin (如 Sabril)、tiagabine (如 Gabitril)、

pregabalin(如 Lyrica)、

perampanel(如

(21)

drugs

1.3.1.骨骼肌鬆弛劑 Skeletal muscle relaxants

1.3.1.1.Tizanidine HCl ( 如 Sirdalud tab) : (90/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神經系統疾病引起痙攣症狀 之病例。

2.急性疼痛性肌肉痙攣病例。

1.3.2.抗癲癇劑 Antiepileptic drugs

1.3.2.1.Sodium valproate 注 射 劑 ( 如 Depakine Lyophilized

Injection)(89/7/1 、 93/2/1 、 93/6/1 、 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無 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用 且無法口服 valproic acid 之病患。

2. 癲 癇 連 續 發 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 癲 癇 重 積 狀 態 (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2.Gabapentin ( 如 Neurontin) 、 vigabatrin ( 如 Sabril) 、 tiagabine ( 如 Gabitril) 、 pregabalin(如 Lyrica)、

perampanel( 如 Fycompa) : (89/9/1 、

Fycompa):(89/9/1、

89/2/1、93/6/1、

96/3/1、97/1/1、

97/10/1、101/2/1、

102/1/1、104/6/1、

104/11/1、107/8/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1.3.2.3.Topiramate (90/9/1、92/11/1、

93/6/1、94/3/1、

94/9/1、95/1/1、

99/5/1、99/10/1、

107/11/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Topamax)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輔助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用於預防偏頭痛之治療:

I.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偏頭痛 診斷標準並有以下任一狀 況之偏頭痛患者,且對現 有預防藥物療效不佳或無 法忍受副作用或有使用禁 忌者使用。

i.即使使用急性藥物,反覆發 作偏頭痛已嚴重影響到患 者的日常生活。

ii.特殊病例,如偏癱性偏頭 痛、基底性偏頭痛、偏頭 痛之前預兆時間過長或是

(22)

89/2/1 、 93/6/1 、 96/3/1 、 97/1/1 、 97/10/1 、 101/2/1 、 102/1/1 、 104/6/1 、 104/11/1、107/8/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

1.3.2.3.Topiramate

(90/9/1 、 92/11/1 、 93/6/1 、 94/3/1 、 94/9/1 、 95/1/1 、 99/5/1 、 99/10/1 、 107/11/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Topamax)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 輔 助 治 療 (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用於預防偏頭痛之治療:

I.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偏頭痛 診斷標準並有以下任一狀 況之偏頭痛患者,且對現 有預防藥物療效不佳或無 法忍受副作用或有使用禁 忌者使用。

i.即使使用急性藥物,反覆發 作偏頭痛已嚴重影響到患 者的日常生活。

ii. 特 殊 病 例 , 如 偏 癱 性 偏 頭 痛、基底性偏頭痛、偏頭 痛之前預兆時間過長或是 偏頭痛梗塞等。

偏頭痛梗塞等。

iii.偏頭痛發作頻繁,每星期 2 次(含)以上。

Ⅱ.Topiramate 每日治療劑量超 過 100mg 時,需於病歷詳 細記載使用理由。

2.緩釋膠囊劑(如 Trokendi):

(107/11/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助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1.3.2.4.Levetiracetam

(101/6/1、102/10/1、

108/5/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Keppra Film-Coated Tablets):

(97/1/1、101/6/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 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 輔助治療。

2.緩釋錠劑膠囊劑:

(101/6/1、108/5/1)

限使用於十二歲以上病患之局 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

3.口服液劑(如 Keppra Oral Solution):(97/4/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23)

iii.偏頭痛發作頻繁,每星期 2 次(含)以上。

Ⅱ.Topiramate 每日治療劑量超 過 100mg 時,需於病歷詳 細記載使用理由。

2.緩釋膠囊劑(如 Trokendi):

(107/11/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 助 治 療 (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1.3.2.4.Levetiracetam

( 101/6/1 、 102/10/1 、 108/5/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Keppra Film-Coated Tablets):

(97/1/1、101/6/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 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 輔助治療。

2. 緩 釋 錠 劑 膠 囊 劑 :

(101/6/1、108/5/1)

限使用於十二歲以上病患之局 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

3.口服液劑(如 Keppra Oral Solution):(97/4/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4.注射劑(如 Keppra 濃縮輸注 液):(101/3/1、

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levetiracetam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5.Lamotrigine (如 Lamictal) (97/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限使用於 18 歲以上成人且為 雙極性疾患者,並依下列 原則使用:

(1)急性鬱期: 限使用於鋰鹽、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 不佳或治療後由鬱症轉為 躁症之個案。

(2)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限 使用於鋰鹽、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

(24)

therapy)。

4.注射劑(如 Keppra 濃縮輸注 液 ) : ( 101/3/1 、 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 且 無 法 口 服 levetiracetam 之病患。

(2) 癲 癇 連 續 發 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 癲 癇 重 積 狀 態 (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5.Lamotrigine ( 如 Lamictal) (97/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 單一藥物治療。

2.限使用於 18 歲以上成人且為 雙極性疾患者,並依下列 原則使用:

(1)急性鬱期: 限使用於鋰鹽、

carbamazepine 、 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 不佳或治療後由鬱症轉為 躁症之個案。

(2)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限 使 用 於 鋰 鹽 、 carbamazepine 、 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 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

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 者,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 不得使用。

(3)日劑量超過 200mg 時,需於 病歷記載理由。

1.3.2.6 Carbamazepine

(100/8/1)

1.使用於新病患:

(1)處方使用 carbamazepine 成 分藥品之前,應先檢查病 患 IC 健保卡是否已註記曾 檢測帶有 HLA-B 1502 基 因,檢測結果為陽性者,

不得開立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之處方。

(2)醫師欲為病患處方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 前,應先詢問病患是否對 該藥品有過敏病史,若為 不確認者或未檢測者,宜 先行作 HLA-B 1502 基因檢 測。

2.使用於舊病患:

若病患已服用 4 個月以上,且 確認未曾出現喉嚨痛、嘴 巴破或皮膚症狀(如分散 的斑點或斑丘疹症狀)等 類似 Steven-Johnson 症候 群或其他不良反應時,可 依病情繼續處方治療,但 仍需提醒病患注意上述症 狀之發生。

3.醫師為病患處方使用 carbamazepine 成分藥 品,以日劑藥費申報者,

(25)

者,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 不得使用。

(3)日劑量超過 200mg 時,需於 病歷記載理由。

1.3.2.6 Carbamazepine

(100/8/1)

1.使用於新病患:

(1)處方使用 carbamazepine 成 分藥品之前,應先檢查病 患 IC 健保卡是否已註記曾 檢測帶有 HLA-B 1502 基 因,檢測結果為陽性者,

不 得 開 立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之處方。

(2) 醫 師 欲 為 病 患 處 方 carbamazepine 成 分 藥 品 前,應先詢問病患是否對 該藥品有過敏病史,若為 不確認者或未檢測者,宜 先行作 HLA-B 1502 基因檢 測。

2.使用於舊病患:

若病患已服用 4 個月以上,且確 認未曾出現喉嚨痛、嘴巴 破或皮膚症狀(如分散的 斑點或斑丘疹症狀)等類 似 Steven-Johnson 症候群 或其他不良反應時,可依 病情繼續處方治療,但仍 需提醒病患注意上述症狀 之發生。

3. 醫 師 為 病 患 處 方 使 用 carbamazepine 成 分 藥 品,以日劑藥費申報者,

應依規定詳實申報處方明

應依規定詳實申報處方明 細。

1.3.2.7.Rufinamide (如 Inovelon) (106/5/1) 限用於 4 歲以上病患之 Lennox-

Gastaut 症候群相關癲癇 發作之輔助治療,且使用 lamotrigine、topiramate 無效或無法耐受副作用 者。

1.3.2.8.Zonisamide(如 Zonegran) (107/2/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新診斷成 人局部癲癇發作之單一藥 物治療。

1.3.2.9. Lacosamide (107/8/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Vimpat film-coated tablets):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 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 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2.注射劑(如 Vimpat solution for infusion):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lacosamide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26)

細。

1.3.2.7.Rufinamide ( 如 Inovelon) (106/5/1) 限用於 4 歲以上病患之 Lennox-

Gastaut 症候群相關癲癇 發作之輔助治療,且使用 lamotrigine、topiramate 無 效 或 無 法 耐 受 副 作 用 者。

1.3.2.8.Zonisamide( 如 Zonegran) (107/2/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

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 輔 助 性 治 療 (add on therapy)或作為新診斷成 人局部癲癇發作之單一藥 物治療。

1.3.2.9. Lacosamide (107/8/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Vimpat film-coated tablets) :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 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 作 之輔 助 性治療(add on therapy)。

2.注射劑(如 Vimpat solution for infusion):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 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 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 用且無法口服 lacosamide 之病患。

(2) 癲 癇 連 續 發 作 (Seizure clusters)之病患。

clusters)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之病患。

1.3.3.失智症治療藥品

1.限用於依 NINDS-ADRDA 或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阿滋海 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失 智症病患。

2.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 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 阻斷(heart block)之病 患,不建議使用。

(108/12/1)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 載以下資料:(106/10/1) (1)CT、MRI 或哈金斯氏量表

(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 果報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 檢驗。

(3)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 如下:

(1)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神 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使 用。

Ⅰ.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使用 donepezil、

rivastigmine 及 galantamine 口服製劑 (90/10/1、92/1/1、

95/6/1、100/3/1、

102/8/1、106/10/1、

(27)

(3) 癲 癇 重 積 狀 態 (Status epilepticus)之病患。

1.3.2.10. Brivaracetam( 如 Briviact)(110/1/1) 1. 限用於 4 歲以上經使用其

他抗癲癇藥物後仍然無法 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 病人的單一療法或輔助性 治療(addon therapy)。

2.每日限使用 2 粒。

1.3.3.失智症治療藥品

1.限用於依 NINDS-ADRDA 或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阿滋海 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失 智症病患。

2. 臨 床 診 斷 為 「 血 管 性 失 智 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 阻斷(heart block)之病 患 , 不 建 議 使 用 。 (108/12/1)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 載以下資料:(106/10/1) (1)CT 、 MRI 或 哈 金 斯 氏 量 表

( 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 果報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 檢驗。

(3)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 如下:

(1)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神 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使 用。

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ii.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 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 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

並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 由。(93/4/1、102/8/1、

106/10/1)

iii. 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 (98/1/1、99/5/1、

102/8/1、106/10/1、

108/5/1)

iv.使用 rivastigmine 貼片劑

(如 Exelon Patch),每 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 同成分之口服藥品

(100/3/1)。

Ⅱ.中重度失智症:

限使用 memantine 口服製劑

(95/6/1、99/10/1、

102/8/1、106/10/1)

i. 智能測驗結果為 10≦MMSE≦

14 分或 CDR 2 級之患者。

ii.曾使用過 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其中任一種 藥品之患者,若不再適用 上述其中任一藥物,且

(28)

Ⅰ.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 使 用 donepezil 、 rivastigmine 及 galantamine 口 服 製 劑 (90/10/1 、 92/1/1 、 95/6/1 、 100/3/1 、 102/8/1 、 106/10/1 、 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ii. 使 用 前 述 三 種 藥 品 任 一 種 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 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

並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換 藥 理 由 。 (93/4/1 、 102/8/1 、 106/10/1)

iii. 使 用 後每 一年需 重 新 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 , 則 應 停 用 此 類 藥 品。 (98/1/1、99/5/1、

102/8/1 、 106/10/1 、 108/5/1)

iv.使用 rivastigmine 貼片劑

(如 Exelon Patch),每 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 同 成 分 之 口 服 藥 品 (100/3/1)。

Ⅱ.中重度失智症:

限 使 用 memantine 口 服 製 劑

( 95/6/1 、 99/10/1 、 102/8/1、106/10/1)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達標 準(10≦MMSE≦14 分或 CDR 2 級),得換用

memantine。惟 memantine 不得與前項三種藥品併 用。(106/10/1) iii.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2 種藥 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 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 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

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 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 品。(98/1/1、99/5/1、

102/8/1、106/10/1)

Ⅲ.重度失智症:(99/10/1、

102/8/1、108/5/1) 限使用 donepezil 及 memantine

口服製劑 (102/8/1、

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5-9 分 且 CDR 3 級之患者。

ii.臥床或無行動能力者不得使 用。

iii.曾使用過

memantine,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而不再適用

(29)

i. 智能測驗結果為 10≦MMSE≦

14 分或 CDR 2 級之患者。

ii. 曾 使 用 過 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其 中 任 一 種 藥品之患者,若不再適用 上 述 其 中 任 一 藥 物 , 且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達標 準(10≦MMSE≦14 分或 CDR 2 級 ) , 得 換 用 memantine。惟 memantine 不 得 與 前 項 三 種 藥 品 併 用。(106/10/1)

iii. 使 用 後 每 一 年 需 重 新 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 , 則 應 停 用 此 類 藥 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2 種藥品,

使 用 後 每 一 年 需 重 新 評 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 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98/1/1 、 99/5/1 、 102/8/1、106/10/1)

Ⅲ . 重 度 失 智 症 : (99/10/1 、 102/8/1、108/5/1) 限使用 donepezil 及 memantine

口 服 製 劑 (102/8/1 、 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5-9 分

者,不得使用。

iv.donepezil 及 memantine 二 者不能併用。

v.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 此類藥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2 種藥品,使用後每一 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起步 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 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99/10/1、102/8/1、

108/5/1)

(2)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 (99/5/1、100/3/1、

102/8/1)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 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限使用 rivastigmine 口服製劑 (102/8/1)

Ⅰ.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Ⅱ.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 斷至少一年以後。

Ⅲ.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 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 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則應停用 此類藥品。(99/5/1、

102/8/1)

(30)

且 CDR 3 級之患者。

ii.臥床或無行動能力者不得使 用。

iii. 曾 使 用 過 memantine,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而 不 再 適 用 者,不得使用。

iv.donepezil 及 memantine 二 者不能併用。

v.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 此 類 藥 品 。 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 2 種藥品,使用後每一 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起步 治療時減少 2 分(不含)以 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99/10/1 、 102/8/1 、 108/5/1)

(2) 帕 金 森 氏 症 之 失 智 症 (99/5/1 、 100/3/1 、 102/8/1)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 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限使用 rivastigmine 口服製劑 (102/8/1)

Ⅰ.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 分或 CDR 1 級及 2 級之患 者。

Ⅱ.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 斷至少一年以後。

備註: 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 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 之評分

1.3.4.帕金森氏症治療藥品:

(91/11/1、93/2/1、

95/9/1、96/9/1、

97/7/1、100/6/1、

101/6/1、108/10/1) 1.如病人開始出現功能障礙,

在使用 levodopa 之前或同 時,得使用一種 dopamine agonist(ropinirole、

pramipexole、

pergolide、lisuride 及 rotigotine),或 amantadine,或是

levodopa 併用 COMT 抑制 劑(entacapone:如 Comtan film-coated tab.)

2.Levodopa+carbidopa+

entacapone 三合一製劑

(如 Stalevo Film- Coated Tablets 150/37.5/200mg 等 3 品 項):

限用於表現藥效終期運動功能 波動現象,以左多巴/多巴 脫羧基脢抑制劑無法達到 穩定治療效果之巴金森氏 症病人。(95/9/1)

3.若已同時使用上述藥物且達 高劑量,仍無法達到滿意 的 "on" state,或出現運 動併發症(如異動症或肌

(31)

Ⅲ.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

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 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 時減少 2 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 1 級,則應停用此 類 藥 品 。 (99/5/1 、 102/8/1)

備註: 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 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 之評分

1.3.4.帕金森氏症治療藥品:

(91/11/1 、 93/2/1 、 95/9/1 、 96/9/1 、 97/7/1 、 100/6/1 、 101/6/1、108/10/1) 1.如病人開始出現功能障礙,

在使用 levodopa 之前或同 時,得使用一種 dopamine agonist ( ropinirole 、 pramipexole 、 pergolide 、 lisuride 及 rotigotine ) , 或 amantadine , 或 是 levodopa 併用 COMT 抑制 劑 ( entacapone : 如 Comtan film-coated tab.)

2.Levodopa + carbidopa + entacapone 三 合 一 製 劑

(如 Stalevo Film-Coated Tablets 150/37.5/200mg 等 3 品項):

限用於表現藥效終期運動功能 波動現象,以左多巴/多巴 脫羧基脢抑制劑無法達到

強直),需合併使用多類 藥物治療時,應於病歷上 詳細記載理由。

4.Rasagiline:(101/6/1、

108/10/1)

(1)可單獨使用,每日最高劑量 為 1 mg。

(2) 與 levodopa 或是其他抗帕 金森藥物併用,

rasagiline 每日最高劑量 為 0.5 mg。

5.Pramipexole 及 ropinirole 用於治療原發性腿部躁動 症時需先排除腎衰竭、鐵 缺乏症及多發性神經病 變,且不得與 dopamine agonist 及 levodopa 併 用。(96/9/1、97/7/1)

(1)pramipexole 每日最大劑量 為 0.75mg。(96/9/1)

(2)ropinirole 每日最大劑量為 4mg。(97/7/1)

6.Rotigotine 貼片劑(如 Neupro Patch),限用於 原發性帕金森氏症,每日 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其 他 dopamine agonist 之口 服藥品(100/6/1)

1.3.5.Methylphenidate HCl 緩 釋劑型(如 Concerta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atomoxetine HCl(如 Strattera Hard capsules)(93/9/1、

96/5/1、96/9/1、

(32)

穩定治療效果之巴金森氏 症病人。(95/9/1)

3.若已同時使用上述藥物且達 高劑量,仍無法達到滿意 的 "on" state,或出現運 動併發症(如異動症或肌 強直),需合併使用多類 藥物治療時,應於病歷上 詳細記載理由。

4.Rasagiline : (101/6/1 、 108/10/1)

(1)可單獨使用,每日最高劑量 為 1 mg。

(2) 與 levodopa 或是其他抗帕 金 森 藥 物 併 用 , rasagiline 每日最高劑量 為 0.5 mg。

5.Pramipexole 及 ropinirole 用於治療原發性腿部躁動 症時需先排除腎衰竭、鐵 缺 乏 症 及 多 發 性 神 經 病 變 , 且 不 得 與 dopamine agonist 及 levodopa 併 用。(96/9/1、97/7/1)

(1)pramipexole 每日最大劑量 為 0.75mg。(96/9/1)

(2)ropinirole 每日最大劑量為 4mg。(97/7/1)

6.Rotigotine 貼 片 劑 ( 如 Neupro Patch),限用於 原發性帕金森氏症,每日 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其 他 dopamine agonist 之口 服藥品(100/6/1)

1.3.5.Methylphenidate HCl 緩

97/5/1、106/3/1)

1.限六歲至十八歲(含),依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注意力 不全過動症患者,並於病 歷上詳細記載其症狀、病 程及診斷。(96/9/1、

106/3/1)

2.如符合前項規定且已使用本 類藥品治療半年以上,而 十八歲後仍需服用者,需 於病歷上詳細記載以往病 史及使用理由。

(96/9/1)

3.Atomoxetine HCl 原則上每日 限使用 1 粒,惟每日劑量 需超過 60mg 時,應於病歷 中記載理由,則每日至多 可使用 2 粒,每日最大劑 量為 100mg。(97/5/1)

1.3.6.Modafinil (如 Provigil Tablets 200mg ) 給付規 定:(96/2/1)

同時需符合下列條件:

1.限猝睡症(narcolepsy)患者 有日間過度睡眠症狀,且 使用 methylphenidate 無 效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 使用。

2.猝睡症之診斷需符 2005 年國 際睡眠障礙分類標準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Sleep Disorder II, ICSD

II),且夜間多頻睡眠檢 查(nocturnal

(33)

釋 劑 型 ( 如 Concerta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 、 Methydur Sustained Release Capsules);atomoxetine HCl(如 Strattera Hard capsules ) (93/9/1 、 96/5/1 、 96/9/1 、 97/5/1 、 106/3/1 、 109/9/1)

1.限六歲至十八歲(含),依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注意力 不全過動症患者,並於病 歷上詳細記載其症狀、病 程 及 診 斷 。 ( 96/9/1 、 106/3/1)

2.如符合前項規定且已使用本 類藥品治療半年以上,而 十八歲後仍需服用者,需 於病歷上詳細記載以往病 史 及 使 用 理 由 。

(96/9/1)

3.Atomoxetine HCl 原則上每日 限使用 1 粒,惟每日劑量 需超過 60mg 時,應於病歷 中記載理由,則每日至多 可使用 2 粒,每日最大劑 量為 100mg。(97/5/1)

4.Methydur 原則上每日限使用 1 粒 , 惟 每 日 劑 量 需 超 過 33mg 時,應於病歷中記載 理由,則每日至多可使用 2 粒 , 每 日 最 大 劑 量 為 44mg。(109/9/1)

1.3.6.Modafinil( 如 Provigil

Polysomnography, PSG) 和之後隔日之日間多次入 睡睡眠檢查(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 MSLT)需顯示前一夜睡眠 至少有 6 小時,MSLT 之平 均入睡潛伏期 (sleep latency) 需小於或等於 8 分鐘,並需至少有兩次或 以上的入睡出現之快速動 眼睡眠(Sleep-onset REM periods (SOREMP))。

3.日間過度睡眠持續至少 3 個 月以上,應有客觀評估,

如成人的愛普沃斯嗜睡量 表 ESS ( Epworth sleepiness Scale) 需高 於 9 分,或兒童青少年日 間嗜睡量表 PDSS

(Pediatric daytime sleepiness Scale) 或史 丹福嗜睡評量表 SSS (Stanford sleepiness scale),且需排除阻塞性 睡眠呼吸障礙

(obstructive sleep apnea)、週期性下肢抽動

(Periodic leg movement disorder) 和睡眠相位後 移症候群(Delayed sleep phase syndrome)等造成 日間過度睡眠之可能性。

4.限有睡眠實驗室之醫院之神 經內科、精神科、胸腔內 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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