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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整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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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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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整備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

一、依「高雄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研訂本區應變計畫,另於災害來臨前,確依 程序執行應變任務,以利災害發生之際,即可依照既定之應變計畫及程序執行各 項應變行動,迅速掌握狀況,達成害搶救之任務。

二、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定時程及執行本區防救計畫配合防汛期間,於每 年5 月前完成檢討,必要時視執行狀況隨時檢討修正。

第二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災害搶救設備整備。

(一) 依據可供緊急徵調之機具名單,確認實際可調動之機具與數量。

(二) 聯繫各類開口合約廠商就所簽訂事項進行準備。

二、 規劃災時各項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與供給

1. 建立民生物資儲備處所一覽表,並依避難人數推估其物資需求量,加以分配 管理。

2. 救濟與救急物資包含寢具、被服、生活必需品、飲用水、急救用醫療器材、

藥品、糧食與農作物復耕種子等之儲備、運用與供給。

3. 救濟與急救物資整備,應考量儲藏地點、數量適當性、儲備方式完善性及儲 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4. 勘查救濟物資儲備地點,確保耐災考量,以避免救災物資受損。

第三節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 建立災害緊急應變人員之動員計畫。

二、 明訂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 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三、 為執行防災業務計畫,並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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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平時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四、 建立動員民間組織與志工之整備編組之機制。

第四節 災害防救知識宣導

一、 加強社區民眾、組織、及企業團體相關災害防救意識與機具操作。

二、 宣導民眾積極參與社區災害防救組織、企業團體所舉辦的災害防救訓練及 演習。

第五節 演習訓練

一、 於每年五月份防災月期間,選定一天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演習,協調各 單位救災資源、裝備與人力。

二、 定期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無預警電話測試、沙盤推演測試及現場實 地測試。

三、 各廠場應定期辦理自衛編組演習訓練。

第六節 各項設施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一、 督導各毒性化學物質廠場定期進行廠內設施與設備之檢修維護,並填寫定 期檢修項目檢查表。

二、 協調持續進行毒性化學物質廠場設備與設施之管理。

三、 協請管線單位定期進行管線檢修維護工作,並填寫定期檢修項目檢查表。

第七節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一、 定期檢測及整備避難場所之各類設備、設施及器材

(一) 避難場所設施之管理與維護,平時即應指定專人或專屬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

災時由開設避難所之學校或單位代為負責檢測、管理。

(二) 避難設施開設時,應將開設日期、場所、收容人數、聯絡電話、管理負責人 及預定開設期間等資料,聯絡社會課。

二、 規劃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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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避難設施開設後,避難人員應造冊管理,並佩帶臨時識別證以資辨識,並請 警察機關負責避難所安全警戒、秩序維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二) 經指定為避難設施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參與部分工作分擔協議及啟動 體制計畫的策定。

(三) 避難場所之設備統由區公所、學校、託管單位負責購置、保管及維護。

第八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訂定災害應變中心與前進指揮所之整備事項

(一) 訂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條件、動員、編組與撤除時機之規定。

(二) 確立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並事先指定災害應變中心與各局處間之聯繫人 員,以確保機關間聯繫之暢通。

(三) 參加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小組、安置所等工作人員,應在每年參加必要之 演練講習,並重新編組造冊,如有異動,應即時通知消防局。

(四) 依據災害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時,設置前進指揮所。

二、 規劃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須具備之軟、硬體設施 (一) 進行相關資訊蒐集與傳遞之硬體設施的補強。

(二) 指派專人定期測試維修應變中心內之通訊設備。

第九節 災情查報與通報系統之建置

一、 依災情查報之消防、警察與民政體系進行查報作業 (一) 強化災情查報之消防、警察與民政體系。

(二) 統一災害應變中心之表單。

二、 強化災情聯繫處理作業

(一) 防災編組單位輪值人員進駐後應先行與各相關單位聯繫。

(二) 對重大災情之處置,編組單位應調度相關配合搶救人員至現場協助處理,處 理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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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支援協議之訂定

一、 與其他區簽訂相互支援協訂。

二、 協議訂定對象各依需求彼此相互簽訂支援協議,支援項目視援助提供者及 受援者需求差異選定,支援辦法依支援項目提供方式訂定。

三、 與民間團體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四、 與國軍部隊進行協商簽訂支援協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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