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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8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校務會議訂定(90.01.03)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95.12.06)
第一條 為防止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所屬各實(試)驗室、實習(試驗)工廠及研究室等工作場 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勞工 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九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本校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下列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實習場所):
一、實(試)驗室及準備室。
二、實習(試驗)工廠及準備室。
三、置有研究設備之研究室(以有致生命危險之虞者為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三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為:
一、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本校環境安全衛生組織,如附圖所示。
第四條 本辦法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衛生管理員:係指統籌本校安全衛生業務之專責人員。
二、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係指本校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系(所)、中心,指定負責 統籌系(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教職員。
三、適用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實習場所,並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五條 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為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專責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下列事項:
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實習場所之環境安全衛生管理。
三、督導環境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導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系(所)、中心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 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擬定、彙整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八、規劃適用人員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九、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十、向校長及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有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一、執行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交付之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它有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六條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系(所)、中心主管應執行下列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一、釐定防止職業災害應注意事項。
二、執行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自動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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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監督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上級交辦有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七條 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職責:
一、辦理該系(所)、中心主管交付之環境安全衛生事項。
二、辦理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交付事項。
三、擬定該系(所)、中心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四、擬定該系(所)、中心自動檢查計畫。
五、執行該系(所)、中心環境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
六、辦理該系(所)、中心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職業災害統計。
七、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害因素,制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 環境安全衛生有關之講解與訓練。
八、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
九、對於作業場所潛在的危險因素應立即消除或加以改善並向主管報告。
十、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之規範。
十一、經常巡視作業場所,對不安全之動作糾正。
十二、提供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正確佩戴。
十三、事故發生時,負責協助處理及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立即通報所屬主管及環境安全 衛生中心;必要時對傷者,施以急救並送醫治療。
十四、其他執行有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校實習場所之設備、機械、車輛,各系(所)、中心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應依「勞 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實施定期檢查、重 點檢查及作業前檢點。
第九條 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應就實習場所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並就下列事項作成紀錄,1 份送所屬學院、中心,陳核後自存 3 年;1 份送環境安全衛生 中心備查: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
四、檢查結果。
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七、其他相關檢查事項。
第十條 各實習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相關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並應於 2 小時內報告該系(所)、中心主管 及所屬學院院長以及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且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應於下列事故發生 24 小時 內,向檢查機構報告: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十一條 實習場所內之適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函送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一、不遵守本校所訂定之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者。
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圖
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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