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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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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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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訂定 (94.11.14)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第 1 次修正 (95.8.10)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第 2 次修正 (97.1.17)

第 一 條 朝陽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使本校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於執行安全衛生 管理有所憑據,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 要點) 。

第 二 條 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法令: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

二、適用單位:指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系、所、中心。

三、適用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實習場所,並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而獲致 工資者。

第 三 條 本校安全衛生權責詳如附表 1

第 四 條 實習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由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負責。

第 五 條 實習場所需建立機械、儀器設備及適用人員基本資料向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以 下簡稱環安中心) 報備,異動時亦同,相關報備程序另訂之。

第 六 條 適用單位新設或關閉實習場所時需知會環安中心,並由環安中心協同相關單位進行 勘查。

第 七 條 非屬適用人員於實習場所從事研究、實習 (驗) 或上課時,授課 (指導) 教師對實習 場所之設備及人員亦應負安全衛生管理之責。

第 八 條 適用單位應將所轄實習場所所需之安全衛生預算納入該單位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 九 條 實習場所購置法令規定之危險性及訂有防護標準之一般性機械、儀器設備時,應向 環安中心報備,同時相關安全防護設備及護具需一併購入,其購案於提出請購申請 時需主動加會環安中心。機械、儀器及設備經查檢發現安全設施不符法令規定,應 勒令停止使用直至改善完成方得繼續使用。

第 十 條 適用單位應於每學年初將須接受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名單提供予環安中 心,據以辦理相關檢查及訓練。

第十一條 適用單位需由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會同適用人員,共同研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後交由環安中心彙整向勞動檢查機關報備,經勞動檢查機關同意核備後公告實施,

適用人員應確實遵行,適用單位並應於每學年或環境、設備異動時檢討修訂之。

第十二條 實習場所之設施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標準,否則不得使用,包括:

一、訂有防護標準之一般性機械、器具應有安全防護設備。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有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需取得合格證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第十三條 實習場所如有立即危險,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應即令停止實驗(實習),並儘 速使人員退避至安全處所,且應立即通報環安中心。

第十四條 實習場所建物及設備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應依建築相關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 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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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適用人員有接受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體格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義務。

第十六條 適用人員接受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體格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其結 果有因相關法令規定不能從事該工作者,應由相關適用單位立即更換其作業場所或 工作。

第十七條 實習場所工程發包施工時,發包採購單位應以書面告知承攬商應遵守之安全衛生及 共同防災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實習場所於接受檢查有不合規定者,應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在未完成改善前,

應就已發生災害或有災害之虞者,停止部分或全部實驗(實習)作業,如有窒礙難 行者,應提報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討論,謀求解決方法。

第十九條 本校適用人員如發現實習場所有違反安全衛生法情事,得向環安中心、台中縣政府 勞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申訴。

第二十條 本校適用單位所轄實習場所有接受環安中心安全衛生檢查之義務,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本要點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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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朝陽科技大學安全衛生權責表

類別 工作項目 權責單位 備註

教育訓練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本校環安中心辦理

※系、所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化、

有機作業主管)

※系、所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起重 機、壓力容器、輻射防護、堆高機、急救 人員)

各系所辦理

各 系 所 應 派 員 外 訓 取 得 合 格 證照。

安全衛生組織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學校設立

※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 各系所編制設置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檢查

※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稽核

※自動檢查(重點檢查、定期檢查、檢點)

本校環安中心辦理 各系所辦理

安全衛生計畫 ※全校性自動檢查計劃

※全校性緊急應變計畫 本校環安中心制訂 化學藥品管理 ※緊急應變設備及毒性化學藥品申請

申請程序請各系所參 考本校毒化物運作管 理要點

醫療衛生

※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體格 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名冊提供

※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體格 檢查、特殊健康檢查辦理

※各實習場所急救設備及藥品補充更新

各系所提報

本校環安中心辦理 各系所自行定期補充 更新

儀 器 設 備 及 環 境安全衛生

※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標示

※實習場所儀器設備安全

※實習場所環境設施改善

各系所依法令規定標 示、設置,有缺失時應 主動提出改善

本校環 安中心 提供諮 詢輔導 防護設施 ※防火消防設施設置

※避難逃生設施設置 本校營繕組

防護設施

※消防及避難逃生設施保養、維護

※緊急照明更新、保養、維護、加裝 本校營繕組

※緊急沖淋、洗眼設備設置、保養、維護

※個人防護具購置、保養、維護

※危險性機械、設備設置、保養、維護

各系所辦理

安全衛生管理

※全校通用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擬定及公告

各系所擬訂並提供資 料予環安中心彙總報 備。中檢所核備後由各 系所公告

環安中 心彙總 報中檢 所核備

※實習場所安全作業標準擬訂

※實習場所工作安全分析及安全教導 各系所制訂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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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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