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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8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訂定(90.01.03)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95.12.06)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105.01.06)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106.10.25) 第一條 為防止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所屬各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生
之安全與健康,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十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本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第二類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實驗場 所):
一、實(試)驗室。
二、實習(試驗)工廠。
三、置有研究設備之研究室。
四、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控管及竣工驗收之工作場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場所。
第三條 本校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為環境安全衛生處,其諮詢單位為環境安全衛生 委員會。
第四條 本辦法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係指統籌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專責人員。
二、實驗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係指本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系(所)、中 心,指定負責統籌系(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教職員。
三、適用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實驗場所,並受僱本校從事工作獲致工資 者。
第五條 本校環境安全衛生處為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專責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實驗場所之環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督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導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系(所)、中心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 檢查及作業環境監測實施。
五、規劃、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推動與執行本校預防災變相關業務,落實減災、整備、應變、復原等災 害防救工作及業務推展。
七、擬定、彙整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八、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九、規劃臨廠健康服務及特殊健康檢查。
十、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十一、向校長及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有關環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二、執行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交付之環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環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六條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系(所)、中心主管應執行下列環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 項:
一、指揮、監督防止職業災害應注意事項。
二、監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監督所屬執行自動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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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督所屬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監督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上級交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七條 實驗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職責:
一、辦理該系(所)、中心主管交付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辦理環境安全衛生處交付事項。
三、擬訂該系(所)、中心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四、擬訂該系(所)、中心自動檢查計畫。
五、擬訂及推動該系(所)、中心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
六、辦理該系(所)、中心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職業災害統計。
七、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害因素,制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 員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教育與訓練。
八、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
九、對於作業場所潛在的危險因素應立即消除或加以改善並向主管報告。
十、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規範。
十一、經常巡視作業場所,對不安全之動作糾正。
十二、提供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正確佩戴。
十三、事故發生時,負責協助處理及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立即通報所屬主管及環 境安全衛生處;必要時對傷者,施以急救並送醫治療。
十四、其他執行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校實驗場所之設備、機械、車輛,各系(所)、中心實驗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及作業前檢點。
第九條 實驗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應就實驗場所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實施定期檢 查、重點檢查,並就下列事項作成紀錄,經系所(所)、中心主管簽核後送環境安 全衛生處備查,其要項說明如下: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
四、檢查結果。
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七、其他相關檢查事項。
第十條 各實驗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 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實驗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並應於 1 小時內報告該系(所)、中心主管、所屬學 院院長、校安中心及環境安全衛生處,且環境安全衛生處應於下列事故發生 8 小時 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十一條 實驗場所內之適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 之規定,函送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一、不遵守本校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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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故不接受與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